素质教育与教学方法与学习方法的改革_教学过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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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教育是充分弘扬主体性的教育,是一种基础性、发展性和创造性的教育。它要求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必须采取于之相适应的方法。一般来说,教法和学法是不能分割的。教法中包含着学法,学法里体现着教法,二者共处于教学过程之中。但是,教法和学法又是两个不同的教学主体——教师和学生进行的两种不同的活动——教和学。所以它们彼此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可相互代替。

一、素质教育和教法改革

教法作为教师教书育人所使用的方法,可根据不同的原则,有不同的分类。我们将教法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类。“一般”主要是指“一般教学论方法”,其中包括:1.以语言为主的方法,如讲授法、谈话法、讨论法、读书指导法等;2.以直观为主的方法,如演示法、参观法等;3.以实践为主的方法,如实验法、练习法、实习作业法等。“特殊”主要指“学科教学论方法”,又称学科教学法,其中包括中小学根据课程设置所开设的各门学科的教学方法。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特殊的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教法;就是同类学科,因为不同阶段,教法也有所不同。

教学方法的分类,实质上指的既是教法的分类,又是学法的分类,而且是以教法为主的分类。因为教学过程中的两个主体——教师和学生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前者是主导,后者是主观能动性。教师的主导作用决定了“教法”改革的重要性。

应试教育把学生看作接受知识的容器,教法采取注入式;而素质教育把学生看作教学的主体,教法采用启发式。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要求教师的教法必须改革。

(一)教法改革的关键是遵循教学规律和原则

素质教育是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教育。因此,素质教育要求教师的教法必须符合教学规律和原则。

目前教育界经研究后提出:反映教学的规律性的教学特征,有教育性、发展性、简约性、适应性、双主体性等等。这些已被人们发现和认识的教学特征,是古今中外广大教育工作者长期教学实践和理论探索的结果。教师的教法只有适应这些特征,使自己的教学符合教学的客观规律,才能获得成功。

教学原则是依据教学过程的固有特征、学生身心发展的年龄特点,根据预定的教育目的、教学任务,并汲取古今中外一切有价值的教育遗产,在教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教学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教学原则虽有其客观的依据,但是,由于人们对教学规律的认识的深度与层次不同,由于教学实践的经验在不断发展之中,加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教育目标的要求、性质不同,更加上研究者的视角和看问题的高度不同,历来人们对教学原则作出不尽一致的概括。笔者认为教学的主要原则有: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校外活动相结合,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传授知识与发展智能和意向相结合,教书和育人相结合,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逻辑性与非逻辑性相结合,启发与愤悱相结合,教法与学法相结合等。

教师的教法还必须遵循教学规则。教学规则是教学规律和原则的具体化。教学原则总是借助于一定的规则来实现的。教学规则的任务在于阐明某一教学原则的某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因此,违背了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常规,也就违背了教学规律和原则。

(二)教法改革的核心是教会学生学会“生存”、“关心”、“学习”和“创造”之法

终身教育和学习化社会要求人们必须“学会生存”、“学会关心”、“学会学习”和“学会创造”。因此,教师的“教法”首先要教会学生“生存”、“关心”、“学习”和“创造”之法。

“学会生存”是本世纪中叶以来社会巨变对人类发展提出的基本要求。这种要求具体表现在学会正确处理人与社会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学会生存”就必须具备与瞬息万变的世界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必须学会正确处理改造自然和保护自然的关系,必须学会按照终生教育原则来安排自己一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教师如何教会学生“学会生存”,这是教师教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学会关心”主要是解决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精神文明相对薄弱和学校智育与德育脱节等问题。教师要让学生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中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行为准则正确处理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学会关心自己的家庭、朋友和同行,关心他人;关心社会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利益;等等。如果一个人缺乏这方面的素质,他的学术的和职业的潜力就不能充分发挥,甚至变得没有意义。

“学会学习”是针对人生的有限性与知识增长的无限性的矛盾而提出来的。怎样使个体在有限的生命历程中去掌握无限增长的知识?这就要求教师要教会学生“学会学习”。“教法”本身就包含着教会学生学习之法。因此,要使学生“学会学习”,教师就必须注重学法研究,加强学法指导。

“学会创造”是教师教法改革的最高要求。创造是人类的特征之一,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手段。如果人类只停留在享用前人所创造的成果上,那将是人类向动物的回归。所以教师要教会学生“创造”之法,掌握具有创新性的学习方法。如让学生学会系统思维,掌握由点到面分析问题的学习方法;学会逆向思维,掌握从反面分析问题的学习方法;学会辩证思维,掌握全面考虑问题的学习方法;学会顿悟思维,掌握凭直觉思考问题的学习方法;学会发散思维,掌握全方位考虑问题的学习方法;等等。

(三)教法改革的基本策略是构建个性化的教学方法模式

教学方法模式是教学模式的组成部分,它是为完成特定的教学目的和任务而设计的比较典型、比较概括、比较稳定的一种可供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仿用的教学程式。

教学方法模式的形成是教师教法成熟的标志。以小学数学教学法专家邱学华创立的尝试教学法为例。尝试教学法的一般模式可归纳为5 步:1.出示尝试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2.自学课本;3.尝试练习;4.学生讨论;5.教师讲解。实践证明, 尝试教学法不仅有利于教学质量的大面积提高,而且从小培养了儿童“试一试”的精神,这对形成敢于探索的社会主义新人的现代化素质教育具有重大意义。

构建教学方法模式,应当各具特色。这是因为教师在教学时他的个性特点已经融入教学方法模式之中。萨德勒有句名言:“我们不能像小孩逛花园那样,信步漫游于世界教育之林,从一棵树上采取一朵花,从另一棵树上摘取一些叶子,并且希望把所搜集到的东西栽种在自家的土地上,就会得到一棵活的树。”〔1〕由此可见, 教学方法模式可以仿用,但必须赋于它使用者的个性。只有这样,模式才能变成“活的”,才可能得到发展和创新。如语文特级教师魏书生的“六步教学法”,即“定向、自学、讨论、答疑、自测、自结”与语文特级教师吴桐祯的“培养语文自学能力教学法”的四个重要环节,即“自学、指导自学、检查自学和精讲、练习”等,都是富有特色的教学方法模式。

二、素质教育和学法改革

学法主要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学生获得经验的方法的总和。应试教育把学生完全看作是教育教学的客体,学生的学习就是被动地接受知识,因此学习方法也主要是死记硬背;而素质教育认为学生是教育教学的主体,学生的学习应该是主动的,方法应该是富有创造性的。因此,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学生的学法也必须改革。

(一)学法改革的核心是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学生是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人。人具有自我意识。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认识的主体、发展的主体。主体的自我意识即主体意识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生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自主、自尊、自信、自我调控、独立判断、自觉自理等方面;主动性表现在成就动机、竞争意识、兴趣和求知欲、主动参与、社会适应性等方面;创造性表现在创新意识、创造性思维能力、动手实践能力等方面。

自主性、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学生的主体性的表现。学生的主体性是指,学生主体在处理外部世界关系时的功能表现,是主体在同客体的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主观能动性。主体性,正是学生作为认识主体的存在的方式、活动方式和对外在世界以及自身的把握方式。没有这种主体性,就不可能实现主体的发展,不可能真正实现学生的个性化和社会化。

学习是学习主体的信息加工过程,即“学习者神经系统中发生的各种过程的复合”。学法是学习主体信息加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的总和。因此,学法改革的关键是学生主体性的发挥。主体性发挥得愈充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愈强;学法愈主动,愈灵活并富于创造性,学习效果也就愈佳。

(二)学法改革的关键是学会掌握知识

弗兰西斯·培根有句名言:“知识就是力量。”这句名言从17世纪直到今天,一直是鼓舞世人努力学习的座右铭。但是,信息革命到来之后,科学知识呈指数性上涨。知识的无限膨胀与人生的短促有限之间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外联助理总干事德·纳伊曼认为,今天所教的百分之八、九十应该放在科学方法论、教育方法、推理方法、搜集资料的方法、从事实中做结论的方法以及分析综合事实的能力上面。因此,培根的名言就需要新的解释,那就是掌握知识的知识才更有力量。

笛卡儿说过,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德国莱因兰—法耳茨州教育部最近提出了“学生掌握方法比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教学观。他们认为,学生掌握方法必须具备以下三种能力:掌握独立探求新知的方法,获得不断深造的能力;具有与集体合作的品质,学会认真听取别人的意见,与他人合作解决问题的社交能力;具备自如表达思想的能力,在学习小组中善于讲演,能够以充足的论据证明自己的论点。

(三)学法改革的基本策略是掌握和运用科学的学习模式

学习模式是指在长期学习实践中形成的,具有一定典型结构和实施步骤的,相对稳定的,可供学习者仿用的学习程式。例如,黎世法教授提出的“中学生最优学习方法:制定计划→课前自学→专心上课→及时复习→独立作业→解决疑难→系统小结→课外学习”和“小学生最优学习方法:准备学习→课前预习→专心上课→及时复习→独立作业→改正错误→系统小结→课外学习”。这两个八个环节的学习方法是一个紧密相联,前后贯通,相对稳定的系统化和理论化的学习结构,即学习模式。这个学习模式的基本精神是: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高效率地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自学能力,使学生高质量地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从而全面开拓学生的智能,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

此外,还有许许多多的学习模式可供学习者参考和运用。如认知学习模式有:发现学习模式、问题学习模式、自主学习模式、信息加工模式(机械学习模式、意义接受学习模式、程序学习模式)等;情感学习模式有:合作学习模式、社会学习模式等;动作技能学习模式有:模仿学习模式、操作学习模式等。

学习模式具有特殊指向性、具体操作性和整体优效性等特点。因此,在运用学习模式时要遵循下列原则:对应性原则(模式与操作内容的对应,模式与操作主体的对应),动态性原则(学习模式应随学习活动和学习阶段的变化而变化),综合性原则(对同一学习对象可综合使用不同模式,应用同一学习模式来获取不同学习内容),创造性原则(创造符合自己个性和符合学习内容的新模式)。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教法与学法之间的关系

(一)教法和学法是矛盾的统一体

教法和学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既是对立的(矛盾性),又是统一的(同一性)。教法和学法作为一对矛盾,一般来说,教师的教法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主导作用。在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引导和接受引导的关系,这也就在客观上决定了教师的教法对学生的学法具有先导性和制约性。但是,教师教法的基础是学生的学法,教法要遵循学生学习的特点和规律。因此,学生的学法对教师的教法同样具有制约作用,所以教法与学法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即矛盾性。

教学是教师教和学生学所组成的一种双向活动。教学方法就是老师的教法和学生的学法在教学过程中的辩证统一体。教法与学法之间有着多维的、交叉的关系。“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具体而言,教法与学法的同一性表现在以下方面:1.教法和学法的目标指向同一的认识过程,完成同一个任务;2.教法和学法活动空间和时间的一致性;3.教法和学法评价标准的一致性;等等。

(二)教法与学法的相互转化

一般来说,教师的“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主导作用,教学过程的性质主要是由教师的“教”来规定的。“然而这种情形不是固定的,矛盾的主要和非主要的方面互相转化着,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起变化。”〔2 〕“教”和“学”(包括教法和学法)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具有转化性。整个教学过程也就是一个“从教到学”的转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作用不断转化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随着学生的自我意识、学习能力、知识水平和发展水平由小到大的不断增长,教师的作用在量上也就发生与之相反的变化。最后当学生知识水平和学习能力达到限制和否定教师的教学要求时,当学生由依靠教师→相对独立→基本独立→完全独立时,“教师”的主导作用告终,“教”和“教法”的主导作用也随之告终。这时矛盾的性质也就发生了变化,即由教师为主导的教学过程转变为以学生为主要矛盾方面的自学过程。由“教”转化为“学”,标志着一个教学过程的结束。这不仅可以从学生进小学到大学毕业总的教学过程的发展得到验证,而且可以从一门课程从开始到结束的教学过程;或从一门学科中的一章或一个单元的教学过程;或从一课书的教学过程中得到证实。这就是叶圣陶先生所说的:“教任何一门课程,最终目的都在于达到不需要教。假如学生进入这一境界,能够自己去探索,自己去辨析,自己去历练,从而获得正确的知识和熟练的能力,岂不是就不需要教了吗?”〔3 〕教是为了达到不需要教。教师的主导作用不是为了使“教”始终保持矛盾的主要方面,而是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把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教”和“教法”转化为“学”和“学法”,使学生能“自为研索、自求解决”。

教法和学法各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教法与学法的互相转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教法转化为学法,首先,教师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效率、生活经验、已有知识水平和学生把教法内化为学法的能力等。其次,教师在把教法转化为学法的过程中要加强指导,给学生做出示范,使学生明白教师的意图和转化过程,同时要加强学生的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实践中完成由教法到学法的转化。

学生的学法也可以转化为教师的教法。学法转化为教法时,教师需要对学法进行科学分析。第一,要分析学法是否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因为只有把具有规律性的学法转化为教法,才能使教法符合学生的学习规律。第二,要分析学法是否能展示学生学习的层次(第一层是感知、领会、记忆知识;第二层是把知识转化为技能技巧;第三层是把知识转化为智能),有利于指导学生逐步深入学习。

注释:

〔1〕转引自王承绪、朱勃、顾明远:《比较教育》, 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第22页。

〔2〕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0页。

〔3〕见《叶圣陶教育文集》(第2卷),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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