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促进技术转让五年计划的新举措(2013/2017年)_技术转移论文

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促进技术转让五年计划的新举措(2013/2017年)_技术转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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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财年起,美国拥有联邦实验室的政府机构开始实施新的技术转移工作五年计划(2013—2017),力求使联邦政府每年约1470亿美元的研发经费投入产生更大效益,帮助美国企业创造就业并增强全球竞争力。这些计划的制定缘起于2011年10月美国面临国内失业率高企、经济复苏乏力的境况,奥巴马签署了题为《加速联邦研究成果技术转移和商业化,为企业高增长提供支持》的总统备忘录[1](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强调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的重要性,要求相关联邦机构在今后5年采取措施大幅提升技术转移成效,加速推进联邦研发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美国农业部等13个联邦政府机构对备忘录及时响应,就本机构未来五年如何改进、简化技术转移工作流程和提升技术转移效果进行了长远规划和顶层设计[2]。由于国防部(DOD)、卫生与人类服务部(HHS)、能源部(DOE)、宇航局(NASA)、农业部(USDA)和商务部(DOC)是从事技术转移活动最多的六个联邦机构,本文就以这些机构以及HHS所属的联邦疾控中心(CDC)、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五年计划为例,分四个方面介绍其中的新举措。

1 重点与一般兼顾,交错互联优化支撑体系

传统意义上的专利和许可以及将知识转移给私人部门的其他方式曾备受关注,但当前美国业已出现新趋向,如一些关键领域产品的生命周期日益缩短,不再适于采用传统的专利或许可模型。为适应新趋势,联邦机构采用很多新颖、创造性的方法来转移技术。

1.1 聚焦具有区域性特点的技术

鉴于某些基础设施和某类人才只在某些特定区域聚集,相关技术也只出现在这些特定地区,为此,很多联邦机构制定计划,通过与区域性技术发展组织(Region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RTDOs)合作,利用具有本区域特色的技术来促进当地发展。

USDA的农业研究服务局(ARS)与马里兰技术开发公司(TEDCO)合作,主办了一系列创新论坛,讨论具体的区域性问题。ARS项目的程序首先是举行“倾听会”,在会上由公众阐述可能的通过技术方案解决的当地或区域性农业问题。会后,ARS和TEDCO再主办论坛,展示USDA解决具体区域性问题的技术或研究能力。ARS计划通过其“农业技术创新伙伴项目(Agricultur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Partnership,ATIP)”的10个成员在全美推行该项目。ATIP正寻求其他机构参与具有共同兴趣的技术项目,如争取回收再利用局(Bureau of Reclamation)参与使用水的研究问题、争取DOE参与生物能原料问题和当地制造业延伸项目。

(1)CDC将探索在设有CDC办公室的地区,开展以生物技术、制药或职业安全为主业的企业合作。

(2)DOD将培育DOD实验室与经济发展机构以及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通过建立更多协议来改善技术商业化的生态系统。

1.2 对多部门合作的配套技术问题给予关注

有些联邦实验室研究的问题涉及面较广,需要多机构合作,提供配套性技术予以支持。如,水量及水质等方面的水管理问题,涉及回收再利用局、USDA、环保局(EPA)和美国地理调查局(U.S.Geological Survey)。这些机构建议建立协作性的网站或电子目录,把某些特别的研究领域或全部相关实验室都囊括其中。EPA和USDA提出一个设想——跨机构调查在联邦机构的配套性专利与其他政府机构的技术转移项目之间的关系协调上,可做哪些选择。由于这类配套性技术项目能整体突破,而不是仅仅依靠企业把分散在多个机构的信息和资源进行拼凑、整合,因此对小企业和新企业都比较实用。

1.3 对开展技术许可采取激励措施

对企业而言,与联邦实验室系统接触并获得一项乃至更多许可存在一定挑战,对小企业尤其如此。有关机构提出了一些试点项目,通过较低的收费以及固定、透明的成本,使新企业和小企业更容易获得联邦实验室的许可。

(1)DOE启动了“美国下一代能源创新领袖(America's Next Top Energy Innovator)”的新计划,能降低新建公司期权协议的成本。期权计划为新公司提供了从评价一项新技术到整合资源对技术进行商业化的时间,这段时间至为重要。典型的期权持续时间为12个月,在有些情况下也可能延长[3]。

(2)NIH设置了“新建企业许可(Start-Up License)”通道,加速新建企业对药品、疫苗和疗法等技术许可,将降低收费以及对书面材料的要求。

1.4 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作用

中介以及其他类似机构能够拓宽与联邦实验室的接触范围,为潜在的合作伙伴提供多种不同的服务,对小企业以及发展中的企业特别有用。一些联邦机构在发挥中介作用方面的计划有:

(1)DOD和USDA已建立了完善的中介网络,今后五年将致力于协调各机构之间中介的关系。

(2)DOC/NIST通过“制造业拓展伙伴关系(Manufacturing Extension Partnership,MEP)”计划,为利用技术转移的企业提供服务。在政府部门运用中介网络促进美国制造业技术发展同时,企业也可以利用地方和区域性MEP中心的支持服务而发展壮大[4]。

(3)FDA将探索改进与中介和经济发展组织的伙伴关系[5]。

1.5 “一张网”+多样化

对于缺乏基础设施的小企业而言,全面、深入了解联邦技术情况存在着较大困难。为此,联邦实验室联盟(FLC)更新了其“可供使用的技术(Available Technologies)”网页和“技术定位器服务(Technology Locator Service)”网页,今后所有联邦技术数据可通过FLC的网站联系起来。各联邦机构除积极改进各自网站外,还将采取多种措施宣传推介新技术,与潜在伙伴密切联系。

(1)DOD将以“国防创新市场(Defense Innovation Marketplace)”网站为媒介,使公众可由此了解DOD实验室全部可进行商业化的技术。DOD保证,联邦拥有、可以公开的全部发明将来都可以在公共数据库,如data.gov网站上发布[6]。

(2)NIH运用电子和社交媒体工具推介可供许可以及开展合作的发明。

(3)NASA计划开发一个囊括NASA各种知识产权以及各研究中心向产业界推介其技术活动的网站[7]。

(4)DOE开发了“能源创新门户网(Energy Innovation Portal)”,为用户接触DOE能用于许可的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技术提供入口。

2 引发共同兴趣,促进公私伙伴合作

伙伴关系能够使知识和想法实现直接转移,也有助于联邦实验室为完成本机构任务所开展的研究进行商业化应用。很多联邦机构将法律上所定义的合作研发协议(CRADA)作为一种正式的合作工具,另外一些具有单独授权的机构,如NASA,也采用“材料转让协议(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s)”或“设施使用协议(Facility Use Agreements)”等开展合作。这些协议使企业尤其是小企业,能够按照法律赋予的优先权,借助联邦实验室的实力为企业发展争取机会。

2.1 设法解决软件领域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软件是联邦技术转移工作面临的一个挑战,原因就在于联邦工作成果不受版权保护。尽管软件业可获得专利,但软件开发所在领域的快速发展基本依靠版权保护。通过使合作伙伴与政府拥有所有权但由承包人管理使用的实验室(GOCO)合作,可能会使工作成果获得版权保护;但私人部门合作方会因为能否取得对软件成果进行商业化的知识产权而存在顾虑,会抑制私人部门与联邦机构合作开发软件。为解决这类问题,FDA的“技术转移计划(Technology Transfer Program)”将为CRADA合作产生的软件制定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政策,同时在对软件进行商业化过程中承认CRADA伙伴方的利益。

2.2 探索扩大授权范围,加强与私人部门合作

备忘录要求,联邦机构要考虑在现有授权范围内采取新的措施。为取得更多的技术转移成果,一些联邦机构重新讨论了其授权使用情况,并扩大了授权范围。

(1)USDA科学家创造的新材料对私人部门进一步研发可能有价值,但目前的“材料转让协议(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s,MTAs)”只允许材料转让,不允许材料提供方和接受方开展联合研究。针对这个情况,USDA制定了“材料转让研究协议(Material Transfer Research Agreement,MTRA)”,允许对转让的材料进行某些联合研究,这成为促进USDA材料开发和商业化的一个新手段。

(2)NIH提议设立一项“休假创业计划(Entrepreneurship Sabbatical Program)”,允许联邦技术专业人士离开原单位一段时间,到小企业孵化器或其他非联邦场所对发明做进一步开发。

(3)USDA鼓励SBIR项目获得者与ARS、林业局和USDA的其他机构建立CRADAs,使他们能够接触到USDA的科学家及设施,使发明或新技术更接近竞争阶段,从而使小企业受益。

3 提供便捷服务,改进技术转移效率

官僚主义是联邦项目最常被人们诟病的地方,联邦技术转移项目也不例外。备忘录特别强调要简化操作流程,因为小企业尤其经受不起拖沓的办事程序。各联邦机构对各自的操作流程进行了重新审视,提出从整体上改进工作从而使用户更为满意的方法。

3.1 使操作流程更加顺畅

(1)很多联邦机构的计划直接提出了解决公事程序烦琐和拖拉问题的措施,并改善用户与其接触的界面。CDC将建立内部工作组,对其政策进行检查,找出应该改进的地方,实施已经认可的改进措施,确定提高专利执行效率的流程,并降低成本。CDC还将对各类协议的范本进行简化,节省耗费在谈判当中的资源和时间,弄清楚内部瓶颈,并设计消除或减少瓶颈的办法。CDC还将探索采用自动工作流程系统处理日常的转让协议和权益金分配问题[8]。

(2)DOC/NIST对其CRADA文件的范本进行评估,力图使之简化。NIST将对其标准的CRADA进行细致评估,力图把评审和批准CRADA的时间减少10%,并为美国工业界接受协议消除不必要的限制和阻碍。

(3)DOE开展了一项“关于业务速度的研究(Speed of Business Study)”,旨在确定影响因素。DOE某个实验室曾将批准周期由150天缩短至45天,DOE将针对类似情况展开研究,探讨使用DOE设施的最佳做法,大幅缩短处理流程和批准周期。

(4)NIH为缩短达成CRADA的时间,将对其签订合同相关做法进行评估,并设计一套新流程来大幅缩短谈判时间以及内部审批时间。

3.2 强化相关培训

成功实施技术转移的一个关键要素,是使技术人员知道他们在技术转移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所在机构进行发明公示的程序。各联邦机构发现,经常需要增加后续培训,使相关当事人了解发明公示的渠道和方法。为保证合作取得成功,需要定期对联邦实验室的科学和工程专业人士进行培训。

(1)CDC将制定多项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开发具有追踪和报告能力的培训模型、减少影响培训效果的障碍、更好地向CDC的科学家和工作人员推广技术转移办公室的服务等。

(2)USDA/ARS为获得比较好的技术转移方法,把这些方法应用于国家项目涵盖的农业产业部门,将按照ARS国家级项目所在地区组织一系列培训活动,而不是按照地理区域泛泛开展培训。USDA的技术转移政策和程序将采用“农业部一体化(one USDA)”的办法,使其有能力为所属机构的一般客户和股东提供统一培洲。ARS还将为每个参与机构制定对科学家、工程师和管理人员进行深入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指南。

4 对小企业给予更多支持,实现以小搏大

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是美国政府发挥小企业创新潜力的两项重要计划,在促进小企业创新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缺少相关联系和真正来自外部的评价等原因,SBIR/STTR计划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各相关机构为此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4.1 使SBIR/STTR与技术转移关联起来

除了简化流程外,很多联邦机构采取具体措施将SBIR/STTR计划与技术转移活动联系起来,作为使小企业界参与其中的另一个手段。

(1)CDC将技术转移计划与SBIR计划相衔接,使CDC的发明能够被小企业所关注。通过合作,将促成更多伙伴关系,使CDC更多的技术可商业化,从而进一步改善健康状况。加强技术转移项目与SBIR项目的伙伴关系是CDC五年计划的一个重点。

(2)DOC/NIST将继续为小企业提供更多获得SBIR项目的机会,从而对NIST的技术进行开发和商业化。获资助方将取得一项免权益金、非独占、具有研究用途的许可,把技术开发成一种商业产品,进而使公众获益。

4.2 设立支持小企业的新计划

相关机构所制定五年计划中与之相关的内容有:

(1)DOC/NIST将允许未获得SBIR项目资助的单位或个人(non-awardee)择优选择NIST的“制造业拓展伙伴关系(MEP)”计划等寻求支持。

(2)NIH设立“快速通道奖(Fast Track Award)”。所有的小企业以往必须遵照SBIR项目的程序,首先通过竞争方式获得第一阶段资助,再争获第二阶段资助。这种方式尽管对于保证某些创意得到实现是必须的,但对于某些既有动力又有能力快速完成两个阶段工作的小企业而言则会造成不可预期的挑战。设立“快速通道奖”,将解决从第一阶段结束到第二阶段获得资助之间需等待7~9个月的问题。快速通道程序只需对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资助做一次申请,而不需过多等待,从而使研究快速推进。

4.3 简化流程,增加机会,使小企业更快获得更多资助

备忘录特别要求简化SBIR/STTR计划的程序。各联邦机构所制定的5年计划包括了为此将做的工作。在简化SBIR项目同时,一些联邦机构还提出,既要对SBIR受资助方予以支持,也要增加机会,对未获得资助的小企业给予支持。

(1)CDC将增加每年SBIR拨款和合同综合通告中议题的数量;在全年不同时间发布具有特定目标、到期日有所差别的SBIR资助通知;针对小企业和联盟性组织扩大SBIR宣传以及准备培训材料,并与州一级的经济和商务发展中心建立合作关系。

(2)DOC/NIST将简化行政手续,降低小企业的行政负担,通过减少议题、子议题数量和平衡征集可行性建议书与筛选其中有价值的建议书之间的工作量,来减少处理程序和给予资助所需的时间。

(3)DOD将实施内部政策评估,减少或消除给予资助方的限制,简化书面工作量,缩短从提交申请之日起到获得资助日之间的时间。DOD还鼓励在评审资助建议书时增加来自私人部门评审人员的数量。

(4)NIH将采取措施确定从收到申请到授予资助之间能够被省略的流程环节。尽管法律规定NIH可在12个月内做出最终是否给予资助的决定,NIH仍在不断探索新方法,使获资助时间进一步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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