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中国抗日战争的赔偿_庚子赔款论文

论近代中国抗日战争的赔偿_庚子赔款论文

中国近代对日战争赔款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日论文,中国近代论文,战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874年日本出兵入侵中国领土台湾,1894年日本挑起了甲午中日战争,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时日本也充当了先锋,日本发动和参加的这些侵略战争每次都是以中国的失败而终。根据18世纪末以来资本主义世界逐渐形成的关于战争的国际法准则,交战双方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主要条件之一是战败国必须向战胜国支付战争赔款。兹就中国近代对日本的三次战争赔款作一概述。

一 琉球事件赔款——日本初尝战争索赔甜头

琉球王国早在明朝洪武年间以来就与中国保持着较为密切和稳定的宗藩关系。日本在16世纪末也强迫琉球向其入贡,使琉球在事实上形成了对中国和日本的两属关系。1868年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将侵略扩张定为国策,1871年日本主动与清政府订立了《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建立了近代意义上的两国邦交,实际上也由此开始了日本侵略中国的历史。当时对中国和日本具有两属关系的琉球被列为第一个侵略目标,日本认定只有割断琉球对中国的藩属关系才能实现它吞并琉球的目的, 1872年日本得知上年在台湾发生了54名琉球人遇难事件,决定借机大作文章。

1873年3 月日本派外交官员来华向总理衙门以口头方式质问中国为何未惩处杀害琉球漂民的台湾高山族人,总理衙门大臣答复说:“二岛俱我属土,属土之人相杀,裁决固在于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预贵国事,而烦过问?”此外也说了“杀人者皆属生蕃,故且置之化外、未便穷治”等语(注: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一卷第64、65页。)。日本抓住总理衙门大臣答话中所讲的台湾东部“置之化外”,“未便穷治”等只言片语大加发挥,以为找到了清政府未在台湾东部行使统治的证据。1874年2月, 日本大臣参议会通过了《台湾蕃地征讨要略》,不顾中国与琉球长期以来所保持的宗藩关系事实,强词夺理地表示要以“报复杀害我藩属琉球人民之罪”为名出兵台湾。1874年5月,日本派陆军中将西乡从道率兵3000侵犯台湾, 同时派出首任驻华公使柳原前光前往中国,就出兵台湾进行外交交涉。日本这次出兵台湾打出两个幌子:第一,琉球是它的属国,它的出兵是为琉球难民报仇;第二,台湾番地(东部)为无主地,出兵台湾不是侵略中国。

总理衙门在得到日军侵略台湾的消息后于5月11日照会日本外务省,明确表示:“台湾一隅,僻处海岛,其中生番人等,向未绳以法律,故未设立郡县,而地土实系中国所属。”(注: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一卷第72页。)5月28 日柳原到达上海后,江苏布政使应宝时和福建布政使钦差帮办潘霨也先后到上海与柳原展开交涉,6月中旬潘霨又到台湾与西乡进行谈判, 全面阐述了台湾高山族居住区为中国当然领土的立场,要求日本无条件从台湾撤兵。

日本此次侵台本来就名份不正,出兵理由经不起一驳,客观上日本的军事行动也受到了很大的挫折,当时正值台湾酷暑季节,侵台日军水土不服,肠炎、痢疾等病疫流行,军中士气低落,人心思归;另一方面国际上日本的处境也十分孤立,虽然美国部分外交官员积极支持日本侵台,但作为美国政府尚持谨慎态度,未予日本以外交支持,仍然承认台湾全岛为中国领土。日本看到侵占台湾并非易事,于是便力保琉球问题朝着有利于日本的方向解决,另外想设法从中国取得兵费补偿,以便能体面地回国。这一时期的中日交涉中,中方虽在台湾问题上立场坚定,但对日方把琉球遇害难民称为“我民”这一关系日本出兵名份的重要问题未加理论,因此柳原认为中国已经承认了日本征台为“义举”(注:《处蕃提要》,转白藤井志津枝《近代中日关系史源起—1871—1874年台湾事件》,金禾出版社1992年版,第156页。)。6月26日西乡首次吐露要求兵费,说:“此事容易办理,惟我国兴兵来此,费用已多,请代我想以后如何是了。”(注:《甲戌公牍钞存》,第78、79页,藤井《近代中日关系史源起—1871—1874年台湾事件》,金禾出版社1992年版,第159页。)

7月16日,日本政府派外务省出仕田边太一前往北京, 向柳原传达谈判要领:向清政府表示可以赔款为补偿从台湾撤兵,同时借机会否定清政府对琉球的宗主权,消除琉球对日清两国的领属关系(注:(日)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上,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53页。)。8月间日本又派出大久保利通出任全权办理大臣来华,10月14日,大久保约见英法两国公使,赤裸裸地表示:“我方因此次事件造成的死伤很重,所耗经费也很大,此后如与中国继续谈判,只要对我政府有所满足,对人民有所交代,则虽依照中国政府要求,就是撤兵,亦无不可。”(注:(日)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2页。)10月18日,大久保在与中方会谈中阐述了日本的意图:“日本初意,本以生番为无主野蛮,要一意办到底,因中国指为属地,欲行自办,日本若照前办法,非和好之道,拟将本国兵撤回,由中国自行办理,惟日本国民心兵心难以压服,须得有名目,方可退兵……不致空手而回。”(注: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一卷第94页。)21日,日方终于提出了索要兵费的具体数额“洋银五百万元,至少亦须二百万两,不能再减。”(注: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一卷第95页。)清政府觉得向日本支付兵费事关体面,拒不答应。10月20日,总理衙门向大久保提交了四条有关日本从台湾撤兵的条约草案,大久保看到条约草案没有承认琉球为日本属国,又没有提兵费,于是便以离京回国相威胁,逼清政府让步。

清政府为了使日本早日退兵,在日本的威胁面前采取了息事宁人的立场,经威妥玛居间调停,1874年10月31日,总理衙门大臣与大久保正式签订了《北京专条》并互换了《会议凭单》,约稿及会议凭单表明,日本虽未能实现占领台湾的图谋,但要清政府承认琉球完全为日本属国这一点是达到了,《专条》和《会议凭单》中明确作了这样的表述:“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清政府要对“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给予“抚恤”,等于承认琉球人即为日本国属民,难怪大久保的法律顾问法国人巴桑纳说:“1874年日清两国缔结的条约,最幸运的成果之一就是使清帝国承认了日本对琉球的权力。”(注:(日)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上,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54页。 )不但如此,日本最终还迫使清政府付出了50万两白银来换取它的退兵,尽管清政府在交涉中尽力避免使用“兵费”字眼,最后在条约中的表述是中国对日本被害难民之家抚恤银10万两,此外又以留用日本在台湾修道建房的名义偿银40万两,表面上看这与国际法原理中的战争赔偿是有所不同,但实质上不过是一种变相的兵费而已。日本出兵中国领土台湾,中日双方又没有正式交战,却付与其赔偿,这不能不说是对日外交的一大失败。

日本整个侵台之役前后凡7个多月,动员了3000多名兵士, 支出军费共771万余元,而从中国所获不过50 万两(注:《明治七年生蕃讨伐回顾录》,第130、172—176页,转自藤井《近代中日关系史源起—1871—1874年台湾事件》,金禾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页。),表面上看是得不偿失,但此次军事行动却为日本后来正式吞并琉球奠定了基础。正因为有了这次军事行动,日本才能在1875年强行禁止琉球向中国入贡,1879年最终将琉球国王尚泰及王室成员押往日本东京,改琉球为冲绳县,灭亡了琉球古国。清政府对日本所作的50万两偿银虽然数额并不算大,但却割断了中国与琉球传统的宗藩关系,使日本的阴谋得逞。日本在第一次向中国发起挑战时就轻而易举地获得赔偿,也进一步助长了其贪欲。

二 甲午战争赔款——日本对中国的空前勒索

日本侵台20年后,又挑起了规模空前的甲午中日战争,当战争还在进行的时候,似乎稳操胜券的日本统治集团就已经开始考虑向中国索取巨额赔款,起草了《媾和预定条约草稿》,大致确定了向中国索取赔款的方针。

1895年4月1日双方正式进入和谈。日本自知其议和条款过于苛刻会招致国际社会的干涉,因此竟不顾一般的国际谈判规则,拒绝把其拟定的和约草案条款全盘端出,主张逐条商议,经中方力争,日本才将和约稿本全文交与中方代表。和约初稿的第四款和第八款是对赔款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是清将库平银三万万两交日本国作为赔偿军费,为确保日本能如数得到赔款,还规定由日军占领奉天和威海卫,“所有军队暂行占守一切需费,应由清国支办”(注: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4,新知识出版社,第334页。)。针对日方的草案,李鸿章草拟了长篇说帖,指出:“日本所索赔款,既名为兵费,似即指此次用兵之费而言,其迄今所费详细数目,……虽非外人所能周知,然较之日本所索之数恐不及半。……且限年赔费,复行计息,更属过重不公,亦难照办。”(注: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5,新知识出版社,第388页。)但4月6日,日本在致李鸿章的照会中则盛气凌人地表示:“应知由于战争结果所要求之条款,自不能与在通常情况下谈判某事件相提并论。请中国全权大臣明确答复对全部或每条之诺与否。”(注: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45、146页。)4月8日,伊藤博文在与李经方的谈话中称日本“已用兵费,实系太巨,所索三万万,即欲减少,能减无几,此我国上下文武熟商而定,特据实密告。”(注: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47页。)4月10日,伊藤博文将日方索赔的最后条件和盘托出,向清政府提出了2亿两赔款要求并以驻军威海卫作为保障措施。李鸿章本估计赔款“恐须过一万万”,清廷也指示他“赔款以万万为断,与之竭力申说。”(注:《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33页。)现在看到日方索要2亿两,与其心理准备相差甚远, 因此便竭力希望日本能在2亿两的基础上作些减少,伊藤强硬地拒绝了李鸿章的请求,李鸿章提出在第一次付款后余款不计利息,再遭拒绝(注: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5,新知识出版社,第408、414页。)。4月11日,伊藤博文下了最后通谍,限李鸿章在四日之内作最终答复。李鸿章遂电告国内请示办法,接到的答复是“如竟无可商改,即遵前旨,与之定约。”(注:《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38页。)4月15日下午,中日全权代表举行了近5个小时谈判,李鸿章“最初要求从赔款二万万两中削减五千万两,看见达不到目的,又要求减少二千万两,甚至最后竟向伊藤全权哀求,以此少许之减额,赠作回国的旅费。”(注: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52、153页。)但并未能感化日方。1895年4月17日中日双方举行了最后一次议和谈判,正式签订了《马关条约》,将二万万两的赔款数以条约的形式规定下来。

《马关条约》割让辽东半岛的规定刺激了对中国东北同样抱有野心的俄国,遂有了俄国拉法国和德国干涉还辽的事件。面对来自三国的压力,日本确定的方针是:“对于三国纵使最后不能不完全让步,但对于中国则一步不让。”(注: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60页、152页。)1895年6月4日,日本内阁会议议定要向清政府索取1 亿两作为放弃辽东半岛的赎金,但此数额唯恐遭三国反对,稍后日本自行减去一半。后经俄与德法的协商,最后确定中国支付3000万两赎辽费,日本在清政府交清3000万两赔款后三个月以内实行撤兵(注: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三卷第73页。)。1895年10月14日,清政府派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与日本新任驻华大使林董就还辽问题进行直接谈判,李鸿章再三提出议减,日方死不让步,就连银两“平色”的酌改也不肯松口。这样中国对日赔款除了《马关条约》规定的2 亿两外又增加了3000万两的赎辽费。

《马关条约》签订后,日本又无理地要求清政府将2 万万库平两兑换成英镑来支付,清政府考虑到对日赔款必靠借外债,故表示同意,各帝国主义国家认为这是对华资本输出,掠取更多在华权益的大好时机,于是争相兜揽对华借款。

1895年7月6日,清政府的第一笔大借款“俄法洋款”,总额约合英镑1582万镑,同年10月底在伦敦向日本交付了8225245 英镑的第一期赔款(注:《清季外交史料》卷119,第2015页。)。1895年11月26日, 清政府又将俄法洋款中的剩余部分向日本支付了4935147镑的赎辽费。 1896年3月,清政府的第二笔大借款“英德洋款”,总额为1600 万英镑, 向日本支付了第二期赔款包括正额、 利息、 威海卫驻军费共计8513128镑(注:《清季外交史料》卷122,第2056,2057页。)。此外在1896年11月7日补交息银822524镑。1897年5月清政府用英德洋款向日本支付了第三期赔款包括正额、利息、威海卫驻军费共2892544 镑(注:《清季外交史料》卷126,第2115页。)。 稍后又补交息银685437镑。

根据《马关条约》的规定,中国若在三年内将赔款全数交清则可免付利息,已交的利息也可以扣除,此外日本在威海卫的驻兵也可以撤出。清政府为了使日军早日撤出威海卫并免付利息,决定在1898年5 月以前将全部剩余赔款还清。当时所欠日本之数如果扣除已交款项、预付利息(1782135镑)还需7300万库平两。 清政府在“英德洋款”中所借之款在支付了对日第二期和第三期赔款外,还拨付了200 万镑向英德定造了6艘巡洋舰,所剩无几(注:许毅主编《清代外债史资料》上册,第371页。)。为了在1898年5月以前如数还清对日赔款,清政府必须再筹措巨额资金,这就导致了第三笔借款“续借英德洋款”,总额1600万英镑,清政府利用这笔借款在1898年5 月向日本支付了所有赔款的剩余部分,共计12008857镑(含威海卫驻兵费82252镑)。至此, 《马关条约》所规定的兵费、赎辽费、威海卫驻军费得以全部偿清,共计付出3808万镑。

日本向中国提出的赔款要求是中国近代以来所遭遇的数额最大的一笔赔款,在此之前,中国除了在1874年向日本支付了50万两偿银外,向其它西方列强共支付过4 笔具有战费补偿性质的赔款: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2100万元;第二次鸦片战争赔款1600万两(库平);1876年滇案赔款20万海关两;1881年伊犁赔款,赔偿俄国卢布900万元,折库平银500万两(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9年版, 第31、145—147、347、382页。);而日本所提2亿两的要求及3000 万两的赎辽费比中国对其它列强支付的赔款总额还多得多,其所提赔款数目的依据根本不是其战费的实际支出数目,当然日本更没有考虑过清政府的承受能力,它只是想借机对中国进行一次巨大的勒索。这种勒索是有其内在原因的,首先,日本的国力在战前毕竟尚逊于中国,但日本却赌其国运,在自己的预算收入只有8000多万日元的情况下,却不惜支出2亿日元的军费打一场恶战,其承受能力自然有限,因此日本统治集团决不会放过勒索机会的;其次,甲午战争是日本近代以来发动的第一次大规模对外战争,对于一个将向外扩张作为国策的国家来说,如果能在第一次战争的胜利中得到巨大的实惠,自然会刺激国民进一步扩张的欲望,这是统治阶级出于长远利益的打算;最后,日本向清索取巨额战争赔款也意在彻底削弱中国的国力,以便使自己成为东亚的主宰者。

清政府通过三次大借款虽还清了对日战争赔款,但所付出的代价是极其沉重的,在借款中帝国主义国家借机敲诈、勒索,使中国蒙受了巨大的财政经济损失。就折扣而言,俄法洋款为94.125,清政府损失581万多两;英德借款折扣为94,清政府损失585万两; 英德续借款折扣为83,清政府损失1917万多两。就利息而言,三项借款以36年计达35185万库平两(注:《近代中国对外赔款》,四川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页。)。 除此之外, 中国在偿还借款时还要遭受镑亏的损失。 从1898年开始,清政府对三笔外债同时支付本息,共计每年需19191700海关两(注:《中国海关与英德续借款》,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2页。)。为了筹措款项,清政府主要是采取了加增赋税、捐税和紧缩财政的办法,致使中国近代工业化的进程受挫,国力空前下降,人民负担进一步加重。此外,欧洲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对中国的政治借款,进一步扩大了在华的侵略特权,直接导致了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狂潮。

而索得巨额赔偿的日本呢?根据1898年日方的最后统计,日本从清政府手中得到的实际赔款数目为364509656日元, 而甲午战争日本陆海军总共支出为200476000日元,二者相抵尚余164033656日元,也就是说它的军费实际是向中国多索取了164033656 日元(注:(日)伊原泽周《关于甲午战争的赔偿金问题》,见戚其章、王如绘主编《甲午战争与近代中国和世界》,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66页。)。 据事后统计,日本对中国赔款的使用分配如下:62.8%用作军备扩张,21.9%用作临时军费,其余部分作用皇家费用和教育等基金。也就是说与军备有关的开支占到了全部赔款额的85%左右(注:(日)依田喜家《简明日本通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40页。)。从1896年到1902 年日本的陆海军扩张费陆军为5400余万日元,海军为12500余万日元, 两项合计17900余万日元, 基本上等于它向中国多索取的军费(注:(日)伊原泽周《关于甲午战争的赔偿金问题》,见戚其章、王如绘主编《甲午战争与近代中国和世界》,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69页。), 正是靠这部分赔款日本才进一步壮大了军事实力,终于使其在1904年的日俄战争中打败俄国。

三 庚子赔款——日本在退还名义下的文化侵略

甲午战后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狂潮引发了中国的义和团运动,帝国主义为了扑灭这场运动,联合出兵镇压,而标榜已经“脱亚入欧”的日本此时把进入帝国主义列强的行列视为其国家的第一目标(注:(日)山口一之《义和团事变与日本的反应》,《义和团研究会刊》1981年第2期。),因此也不甘落后,先后派出了22000多人的日军参战,成为八国联军进攻天津和北京的主力军。日本在这场联合侵华战争中所到之处大肆抢劫,据统计,日本的抢劫共达367万余两。 他们的抢劫大部分归于国家,其中留给侵华部队和上交给日本中央金库的银两占总额的73%,其余的则归陆军省支配(注:李德征等著《八国联军侵华史》,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7页。)。日本侵略者不但重视战时抢劫, 更看重战后的战争索赔,1901年4月10日, 日本第一个提出了它的索赔要求:政府要求和私人要求两项合计50074000 日元,合中国海关银35577577两(注:《1901年美国对华外交档案》,齐鲁书社1983年版,第302—303页。)。稍后,日本看到其它国家所提出的要求大于它的要求,认为自己吃了大亏,因此,当5月间各国讨论中国赔款的利息时, 日本反对将利息定为4厘,坚持要求按5%的利息计算,或者在其原来提出的数额上再增加1/4(注:王树槐《庚子赔款》,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第47页。),由于其它列强均表示反对,日本的要求未能得逞。

1902年8月各国就中国的赔款达成了分配协定, 日本在庚子赔款总额中得赔款本额34793100海关两,39年的预计利息为41151589.28 海关两,本利合计75944689.28海关两,(根据当时确定的金银比价, 中国对日庚款数为106854177日元)(注:刘秉麟《近代中国外债史稿》,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9—31页。)。1905年日本要求中国对日庚款“按期以电信汇票购镑汇交驻扎伦敦日本总领事接收”(注:《中国海关与庚子赔款》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页。)。此后中国对日本的庚款改用英镑来支付,

另外中国还补交日本1905 年以前的所谓“镑亏”724487日元(注:《中国海关与庚子赔款》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页。)。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加紧侵华,欲把中国变成其独占的殖民地,激起了中国人民反帝斗争的新高潮,特别是五四时期,抵制日货的浪潮遍布全国,沉重地打击了日本在中国的侵略势力;在国际关系上,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所形成的对华独霸局面受到了来自其它列强的挑战,这表明日本传统的赤裸裸的武力侵华政策遇到了空前危机,在此背景下日本不得不适当地调整其侵华的方式——通过文化侵略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的渗透。1923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法令, 决定把庚子赔款余额(72108776元)和部分“山东悬案偿款”(中国赎回胶济路等款项)移充“对华文化事业”之用(注:(日)通口弘《日本对华投资》,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70页。)。据此, 日本制订了“对华文化事业特别会计法”,并在外务省设立了文化事务局,掌管有关对华文化事业的事务性工作,另外还设置了对华文化事业调查会作为咨询机关,审议对华文化事业。

1923年底,日本主管对华文化事务的出渊胜次等与中国驻日公使汪荣宝等进行了非正式磋商,商定将此后的庚子赔款等用于中国所办的文化事业为主(注: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八卷第74页。)。1924年2月6日,中日双方正式签订了《关于以庚子赔款办理对华文化事业之协定》,决定日本以所得庚款每年380 万元投资对华文化事业,主要是设置图书馆、人文科学研究所、自然科学研究所,用于两国交流演讲及互派学生旅行费、留日中国学生补助费等。

中国学术界从一开始就对日本的“对华文化事业”持反对态度,不少教育界人士认为此举是“似是而非之退还赔款”,“似是而非之合作”。全国教育会联合会退还庚子赔款事宜委员会等11家国内学术团体联合发表宣言表示反对,在日本的留日学生总会发表宣言,认为日本对在日中国留学生的补助包藏日本文化侵略之祸心,不能接受(注:(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01页。)。 但腐败的北京政府居然任由日本在华从事其所谓对华文化事业。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对日本的所谓对华文化事业持不合作的态度,1929年6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长蒋梦麟认为, 日本对华文化协定有碍中国教育的进步,提出应予废除(注:王树槐《庚子赔款》,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第509页。)。11月16日, 教育部咨请外交部废止日本对华文化事业协定及换文,如日方同意废除协定而不同意退还,中方则应拒绝日本在中国境内兴办文化事业。12月19日,国民政府行政院训令教育部,废止日本对华文化协定(注:《教育公报》,第1卷,第12期,第41页。)。外交部就此与日方展开交涉,日方表示无意变更既定的方针,不久爆发九一八事变,交涉遂告停止。这以后,国民政府虽表示不承认日本的对华文化事业,但却未能将其废止,反而出于所谓维护国债的信誉继续支付对日庚款,就是在1937年8 月上海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还是在8月31 日将原来由海关税收项下按月拨付的日本庚子赔款照旧拨付日本正金银行。此事引起了国内人民的坚决反对,迫于压力,国民政府财政部才命令海关税务司自1937年9月起, 每月应付日本部分庚子赔款不再拨付正金银行,改由总税务司在上海汇丰银行开立海关总税务司日本庚子赔款专帐,于月终到期时循例如数由关税项下提存。因此1937年9 月以来的对日庚款也就一直存在汇丰银行日本庚款专帐内,一直存储了16个月,到1938年底,此专帐内存款共计525196镑(注:《中国海关与庚子赔款》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03页。)。 但这笔钱最后被海关洋员以退休养老金方式吞没了。

随着日本侵华战争的不断升级,沦陷区也日渐扩大,所有沦陷区的关税全被日本劫掠,存于日本银行,在此背景下,国民政府从1939 年1月起,以关税为担保的外债、赔款一律停付。这样,中国对日本的庚子赔款实际是支付到了1937年8月底,中国对日庚款之余额有1691217镑,利息986552镑。

总计从1923年底到1937年14年间,中国对日庚款共付与日本45731282日元,日本运用庚款的主要支出是资助各类日本在华团体如东亚同文会、同仁会、日华学会、善邻协会及在华居留民团等。这些团体和组织多数是具有侵略性质的,而这一时期的支出中由中国人所用部分仅为留日学生之补助和中国学者学生之访问费用,两项共计6100000元, 不到整个用费的19%(注:王树槐《庚子赔款》,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第537页。)。

日本将庚子赔款及山东悬案偿款用于所谓对华文化事业只不过是一种幌子而已,它虽想以此博得中国人民的好感,但却掩盖不了其侵略实质。第一,日本所索取的庚款及山东悬案偿款完全是日本侵略中国的结果,钱是由中国出的,日本用中国的钱来从事所谓“对华文化事业”达到了自己不出钱却能得侵略果实之结果,这根本不是什么善举;第二,日本曾在1918年向中国表示在适当的时候将取消庚子赔款,但此次日本将庚款用于对华文化事业并非是退还或免除中国的庚子赔款,中国对日庚款照付不误;第三,中国对日庚款的使用权并不在中国,而是完全权操在日本手中,使用去向最终还得服从于日本的利益。

四 结论

近代日本发动的对华战争无一不是侵略性质的非正义战争,但由于中国的衰弱,日本在每次战胜后都向中国索取巨额战争赔偿。

中国向日本所作的第一笔具有战费补偿性质的赔款是1874年的琉球事件赔款,共50万两(库平),折银元65万元。(由于中日条约间规定赔偿的单位有库平两和海关两之分,实际支付又多以英镑结算,为了计算单位的统一,我们一律将其折算为银元,以规定的含纯银量为标准,1海关两折1.558元,1库平两折1.3157551元,1英镑折10银元,下同。 )(注:此计算标准参照了王年咏《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总值》,《历史研究》1994年第5期。 )中国对日本所作的第二笔赔款是甲午战后赔款。计军费2亿两,折26315万元;威海卫驻军费150万两,折197万元;赎辽费3000万两,折3947万元。此外中国为支付对日赔款共举借了3 笔巨额外债,共计4782万镑,在这三笔外债中清政府共付与日本3808万英镑,占三笔外债的79.63%,这三笔外债的实付利息为35185万两(库平),其中的79.63%是因对日赔款借款所生, 对中国而言仍应将其算入对日赔款实际支付总额中,计为28017万两,折银元36863万元,这样,军费、威海卫驻军费、赎辽费、利息损失费4项合计共折67323万元,此数尚不包括中国的镑亏损失(注:拙文《近代中国向日支付战争赔款总值考》中所列甲午赔款中国支付日本的英镑数只是中国四期赔款的支付数,除此外中国还用英镑支付了赎辽费,单独支付了两次利息,这些均应计入总值,故该文所得总值有误。《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7年第5期。)。中国对日本的第三次战争赔款是庚子赔款,日本从中国的赔款总额中得赔款本额和预计利息合计7594万两(海关),折11831万元。 中国对日庚款一直支付到1937年9月,所剩余额本利合计267万英镑,折2677万元。赔款总数减去未付部分就是中国的实际支付数,中国对日本部分庚额共支付总额为9154万元。总计近代中国对日本的历次战争赔款为76542万元。这是日本帝国主义强加在中国人民身上的沉重负担, 极大地阻碍了中国近代化的进程。而当日本向中国强行索取的时候,它丝毫没有想过中日两国是有着二千多年文化交流史的友好邻邦,日本的古代文明完全是建立在学习中国文明基础之上的,它也根本不去想巨额的勒索会给中国人民带来什么样的灾难性后果,它只考虑巨额的索取对自己的益处,这就是近代日本在战争赔偿问题上的待我之道。日本正是通过向中国索取巨额的战争赔偿才增加了其综合国力,有了进一步扩军备战的能力。结果日本先是在1904年发动对俄战争,打败俄国,一战期间又打败德国,1931年又一次发动了侵华战争,使中华民族遭遇了有史以来最大的战争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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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中国抗日战争的赔偿_庚子赔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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