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比较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的启示_芝加哥学派论文

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比较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的启示_芝加哥学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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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的比较

(一)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

哈佛学派是指自20世纪30-60年代,由一批哈佛大学的学者形成的比较完整的产业组织理论。其观点最早起源于1938年,梅森在哈佛大学对市场竞争过程中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及其市场结果进行的经验研究。50年代,贝恩等人继续从事该领域的研究,并在1959年出版了第一部系统论述产业组织理论的教科书——《产业组织》,成为产业组织的集大成者。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以新古典学派的价格理论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主要手段,把产业分解为特定的市场,按结构、行业、绩效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构造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分析框架,简称SCP框架。

其中,市场结构是指一个市场的组织结构特征,主要衡量标志有:(1)市场集中度,可以通过市场上的买者或卖者的数量和大企业所占比例表达出来;(2)产品差别化,是指同一市场不同企业生产同类商品在质量、款式、性能等方面的差异性;(3)新企业的进入壁垒,是指阻止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因素或障碍。市场行为是指企业在根据市场供求条件并考虑与其他企业关系的基础上,为取得竞争优势所采取的各种决策行为,它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对手等。市场绩效则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获得的最终成果的总和,反映了市场运行的效率,包括利润率水平、技术进步、充分就业等。

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重点体现在市场结构对市场绩效的影响上,如贝恩认为,竞争是结构问题,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具有竞争性,不能只看市场行为或市场绩效,而应看该行业市场结构是否高度集中,是否实际上由一个或数个寡头所控制,此外还要看进入该行业的壁垒是否很高,以至扼制新厂商进入该行业。由于该学派强调市场结构对市场绩效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又被称为“结构主义学派”。其主要观点包括:

(1)在一个部门内过高的生产集中程度会导致糟糕的市场结果,但规模效益显著的部门除外;适度集中的寡头市场和带有某些原子市场的市场结构,可以实现按照竞争要求所期望的市场结果;因此,具有决定性的结构的边界不是位于原子市场和寡头市场之间,而是位于较高集中度的寡头市场和适度集中的寡头市场以及某些原子式结构的市场之间。

(2)过高的产品差异程度通常并不会带来很好的市场结果,因为消费者常常只有在两个十分近似的产品之间进行选择,所以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产品数量并不会随产品差异程度而相应地扩大;有效竞争所要求的并不是特别高的产品差异程度,而只是要求适度的产品差异。

(3)高度的市场进入限制,与中等的和较低的市场进入限制相比,对市场结果具有负面影响;通过高度市场进入限制得到保护的高度集中的生产部门比带有中等程度市场进入限制的高度集中生产部门,一般来说会导致更为糟糕的市场结果。因此,要获得有效的市场结果就必须消除市场进入的限制,其中主要是人为的市场进入限制。

基于以上认识,哈佛学派主张,为了保持有效竞争,获得令人满意的市场结果,必须运用竞争政策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进行干预、调节。这些主张,曾在战后至70年代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美国政府制定反垄断政策的依据。

(二)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

芝加哥学派在过去是货币主义的同义词,20世纪70年代以来这一学派的一些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如施蒂格勒、博克、德姆塞茨、波斯纳等,在美国反垄断政策的分析和与哈佛学派的论战中,提出了竞争理论的基本思想和竞争政策主张,形成了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并逐步取得了主流派地位,其对80年代以来的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转变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

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的基础是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该理论认为:(1)市场竞争过程是一个没有国家干预条件下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适者生存,不适者死亡”,施蒂格勒把它称之为“生存检验”;(2)从长期看,在没有人为的市场进入限制的条件下,市场竞争过程是有效的,它会在很大程度上带来能够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3)因此,国家应该尽量减少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把它仅仅限制在市场竞争过程确立制度框架条件上。

芝加哥学派特别注重判断集中及定价结果是否提高了效率,而不是像结构主义者那样只看是否损害竞争,认为即使市场是垄断的或高集中寡占,只要市场绩效是良好的,政府规制就没有必要。在芝加哥学派看来,高集中市场长期出现高利润率,只能说明该市场中大企业的高效率经营,因为不是建立在高效率经营基础上的高利润率水平,都会招致其他企业的大量进入,而使利润率很快降至平均水平。正是各个企业通过合理的选择采取最优行为的结果,在适者生存的法则下效率高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才导致高集中市场的出现。由于他们强调市场绩效对市场结构的决定性作用,因此,芝加哥学派又被称为“效率主义学派”。

(三)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的比较

1.在市场结构上,与哈佛学派强调对市场结构干预的政策主张相反,芝加哥学派反对各种形式的对市场结构的干预。芝加哥学派认为,虽然市场结构是客观存在的,但它是在一个时期内由于企业效益不同产生的,高度的集中只是竞争中生存下来的企业积极活动的结果;在没有法律上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形成的市场结构,从长期看,是企业成本状况的反映,市场机制本身在长期作用过程中会形成一个最佳的市场结构。因此,采取干预市场结构的竞争政策措施,其结果只能是破坏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

哈佛学派主张实行严格的兼变控制,对长期存在的过度集中的大企业实行拆散政策。而芝加哥学派相信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如果长时期内存在着企业的集中,那或者表明,由于存在规模效益只有少数企业能够存在这一领域,因而消费者福利并不能通过新的竞争者加入而提高;或者表明,只有这些企业能够通过降低成本或改善产品获得有效利润,现存的竞争者或新加入的竞争者不能仿效,只好退出,这样,就否认了企业集中与竞争之间存在矛盾,并通过所谓效率标准论证了企业集中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在市场行为上,哈佛学派要求阻止卡特尔和协调行为方式。芝加哥学派则强调对企业在市场上的横向协调价格行为和分配市场的协调行为等实行事先禁止措施;认为,对纵向的价格协调行为,如原材料生产企业与加工企业之间相互协定价格,虽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竞争,但是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增大消费者福利,因为企业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规定垄断产量、把价格提高到竞争价格之上,所以,一般不应列入禁止范围之内,而是酌情在事后控制。

对市场进入限制,芝加哥学派认为,老企业所采取的一些市场行为,如专营、倾销、规定商业零售价格,都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而不是像哈佛学派所指的对新企业的进入限制。除了政府的进入限制外,该学派认为,真正的进入限制在实际中几乎不存在。

3.在市场绩效上,芝加哥学派认为哈佛学派把竞争目标分解为各种各样的具体目标,不能为政府提供一个简单明了而又可行的政策手段,在实践中难以贯彻实施。芝加哥学派认为竞争唯一的目标,即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竞争所表达的含义也就是一种市场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消费者的福利不能再通过法律上的决策而继续提高,因此,竞争政策的任务就是要保持能够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特别是国民经济资源最佳配置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具体来说,实施竞争政策和判断竞争行为有两条衡量标准:(1)资源配置效率,即实现国民经济的资源最佳配置,具体来说就是按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竞争价格提供竞争均衡最大产量;(2)生产效率,即企业内部的资源有效利用,具体说就是达到规模效益最大化和交易成本最低。

二、对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的简单评析

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自由竞争经济向私人垄断经济进而向国家垄断经济的发展,美国的国家监控市场部门和领域不断扩大,政府各个专设机构的权限与作用日益加强,国家干预调节经济活动的力量和广度不断扩展、深化,哈佛学派竞争理论的形成鲜明地体现这一时代特征,并为当时美国的反垄断法规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施办法。

从哈佛学派竞争理论的实践意义看,该理论的实施对垄断势力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扼制性作用。首先,阻止了生产的高度集中。美国制造业近半数部门所形成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在70年代没有得到强化,不能不归功于反垄断法规对企业合并的限制。第二,有助于在某些部门限制和削弱垄断势力,在炼铝、屠宰、卷烟和石油等工业部门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反垄断法规不仅对于大企业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而且所引起的反垄断诉讼对于大公司的违法行为是一种直接的制约力量。司法部提出的反垄断诉讼案胜诉率在38%~100%之间。

但随着国家监管市场部门的不断膨胀和权力的扩大,政府部门本身的效率下降,与被监管企业的矛盾在增加,主要表现在:(1)这些机构的行为受到大的利益集团影响,很难做到公平、合理;(2)机构本身的庞大、人员素质降低,导致管理费用增大;(3)机构权力相当大,开始追求自己的利益空间;(4)面对国际竞争的加剧,国内企业在规模和市场上受到挑战。从深层次看,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竞争与国家干预调节的矛盾冲突,反对垄断的程度破坏了整个资本主义的运行和威胁整个资本家阶级以及绝大多数垄断资本集团的根本利益。由此观之,哈佛学派的淡出和芝加哥学派兴起也就不足为奇了(与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衰落和芝加哥学派自由主义的兴起相一致)。

以芝加哥学派为依据,80年代美国竞争政策发生变化:一是在受竞争法约束的竞争性市场放宽了对于私人企业各种市场行为的限制;二是放松了对于非竞争性市场部门的国家监控调节,把相当一部分原来属于竞争例外范围的部门和领域重新归入了市场竞争的轨道,即所谓“放松管制”或“放松规制”。

这一竞争政策的实施曾一度取得积极成果,但由于它否认某些领域存在着市场失灵、短时间的垄断权力和竞争限制是以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损失为代价、过大企业存在“X—非效率”等客观事实,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私人垄断进一步发展,社会公共福利增长缓慢、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等弊端。

三、对当前我国反垄断的启示

(一)关于反垄断的原则

由于美国与我国在反垄断上的逻辑起点不一样,所以决定了我国当前反垄断的思路与美国等西方国家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美国的反垄断是在市场自由竞争走向市场垄断过程中诞生的产物。而我国的反垄断正相反,先有国家垄断、行政垄断(非市场垄断),然后逐步走向市场竞争。我认为当前我国反垄断要坚持三个原则:

1.在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上,重在反行政垄断

目前我国出现的垄断现象,主要表现为国家垄断、行政垄断,准确地说是“条条块块式”的行政垄断,各部门、各地区为了本部门的利益,画地为牢,各自为战,尽可能通过不完善的市场机制,争取、扩大自己的经济管理权限,为自己营造更大的利益空间,如自然垄断行业的高价格、价外收费、强制搭售等以及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等。据有关专家声称,如果打破中国现存的行政垄断,废除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在未来几年将至少再增加30%。根据胡鞍钢的测算,我国主要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租金情况为:电力行业为900~1200亿元,交通运输700~900亿元,邮电通讯业215~325亿元,民航运输业75~100亿元,上述四项合计为1300~2020亿元,占GDP的比例为1.7%~2.7%。另据国家计委检查,1998年至2000年7月底全国电信资费的违法所得21.7亿元;1998年到2000年5月底,电力价格违法金额27.4亿元。

而经过市场充分竞争形成的市场垄断还不够充分,市场集中度远远低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钢铁工业、汽车工业、化学工业等行业,我国最大企业个数销售额占全产业比重远远低于美国、日本的比重,美国一般超过80%以上,而我国为50%以下。我国民航界排行第一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为25%,和英国航空公司的70%、法国航空公司的88%、大韩航空公司的72%相比,显然过低。所以当前我国反垄断的第一要义是打破部门条块利益,加大反行政垄断力度,而不是市场垄断。

2.在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上,重在反垄断行为

这是因为垄断结构并不必然与竞争相互矛盾,垄断结构的形成本身就可能是竞争的产物。通过竞争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正是市场竞争力强的表现,如果一味反垄断结构,就会阻碍企业提高经济效率、开展技术革新,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就会失去相当重要的源泉。同时,垄断结构也不必然产生损害消费者的垄断利润,在竞争中形成的垄断结构仍会面临各种竞争,如波特所说的五种竞争,即竞争者相互之间的竞争、替代品的竞争、买者的竞争、卖者的竞争、与潜在进入者的竞争等,明智的做法就是薄利多销策略。

而垄断行为,尤其是在我国带有行政色彩的垄断行为,如以落实文件精神、规范市场秩序为名,公开组织价格联盟,联手操纵市场价格;借口重复建设,阻止企业进入;以行业自律为名,排斥非会员企业,这些都很大程度上使中国的市场状态发生异化,即市场交易中不断被营造、复制和异化出某种非市场因素,于是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高效配置功能和公平竞争环境受到损害和削弱,有限资源按垄断市场的权力网来分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因此,我们在反垄断上可采取“盯住行为,放宽结构”的灵活态度,即判定是否发生垄断的标准不是看企业拥有多大的市场份额,而是看其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的共谋行为,只要没有行为嫌疑,对企业拥有的高市场集中率尽可能放宽政策。

3.在规模经济和竞争结构上,重规模经济

从根本上说,反垄断的难题来自“马歇尔悖论”,即规模与竞争的冲突,在工业化的不同阶段、不同时点上,各国的反垄断政策应该有所不同。

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的重工业化阶段(扩张期),即资本密集的基础产业成为工业化过程的火车头。在这一阶段,基础工业的经济效益主要依托于规模经济,消费行为的趋同性有利于规模生产的实现。因此,可以说进入规模经济的时代。我国要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后发优势,创造出与工业化的先行国相抗衡的国际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在规模与竞争两相选择的局面时,第一选择应是规模,对在市场竞争中(而不是行政拼凑)取得规模经济优势的产业和企业,要予以政策倾斜,在某种程度上,对竞争效益有所损伤也应在所不惜。

同时,在经济一体化的新时期,全球正出现飞机制造、汽车制造、信息通讯、网络经济、金融保险为代表的新一轮大公司兼并潮,经过兼并后的巨型跨国公司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长驱直入中国市场,对我国国民经济产生强大的冲击。越来越多的中国产业和企业发展壮大,将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抵御跨国公司对我国国民经济的侵袭。所以,形成规模经济也应是当前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内容之一。这一思路甚至可以延续至强调竞争活力的工业化成熟期。如工业化成熟的美国,尽管具有最悠久反托拉斯传统,却是一个托拉斯最发达的国家,每年的全球500强基本集中在美国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

(二)关于反垄断的具体措施

1.分清行业边界,实施分类指导

从反垄断所涉及的行业看,目前我国行业至少可分为一般竞争性行业、行政垄断性行业、自然垄断性行业,其中,自然垄断性行业又可分为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

对一般竞争性行业,我们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鼓励通过市场有效竞争,提高市场的集中度,同时防止不正当的垄断行业和恶性竞争,实现规模经济,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对行政性垄断行业,要进行剥离。属于一般性竞争行业的,要以加入WTO为契机,打破部门、地区的部门利益,取消所有制、地区和部门限制,以法制手段遏制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大力推进国内、国际市场一体化。属于自然垄断性行业可参照下列措施加以推进。

对自然垄断性行业中自然垄断性业务,如基础设施产业中的固定网络性操作业务,包括电力、煤气和自来水供应产业中的线路、管道等输送业务和铁路运输中铁路网络业务等,实施一家或少数几家经营,以维护规模经济。具体做法是:政府对企业的成本水平进行客观测算,然后根据各区域间价格的比较,综合平衡限定一个最高价格和价格调整周期,促进企业要增加利润,就必须加大科技革新,提高生产效率。

自然垄断性行业中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是指电信、电力、自来水、煤气、铁路、航空、邮政等基础设施中除了上述明确只能由一家或少数几家经营之外的行业。这类行业过去被普遍认为是自然垄断性行业,但随着市场体制的完善和对国外经验的研究,使我们认识到,尽管这些行业在国家安全和战争时期有特殊的用途,完全可以引入市场机制进行竞争性经营。如美国的铁路除了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被政府征用外,几乎一直是私有铁路占据主要地位。又如民航运输业,1978-1986年,美国政府放松管制后,新进入者共有234家,通过市场竞争,1996年前五家航空公司的市场集中度上升到75%。再从反面例子看,我国国家垄断经营的邮政行业,资费在不到20年内上升了10倍,但邮政部门还处在亏损状态。因此,对非自然垄断性行业,在相关企业内部要积极引进股份制,使其成为产权多元化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在企业外部要实现政企分离,放松进入管制,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考虑到该领域的特殊性,在股份比例上,我们要注意对外资比例的控制。

另外,对不同产业我们也要区分对待,研究它们的最佳竞争强度,制定不同的反垄断措施。

2.加快反垄断立法,设立专门的政府管制机构

过去,我国反垄断沿袭着先改革、后立法的传统,由于立法的滞后、整体性法律架构的缺乏,产生了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部门相互扯皮、企业各自为战、市场秩序混乱等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缺乏一个统一、明确、权威的机构,引起各管理部门责权不等、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因此,要加紧对反垄断法规的研究,结合WTO条款,尽快制定《反垄断法》、《电信法》、《航空法》、《煤气法》、《自来水法》,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力法》、《铁路法》,并根据不同领域,分别设立具有法律地位的专门政府管制机构,使之具有明确、统一、权威的执法权。

3.加快培育民间协会、商会、中介组织等社团组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但政府并不直接掌握管制资源的权利,而是通过游戏规则约束微观经济主体遵守和执行规范标准。在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背景下,为避免出现运行机制的“真空”,要大力发展民间协会、商会、中介组织等社团组织,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裁判、协调功能,加强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相关行业可成立专门消费组织,通过拍卖投标、公众听证等制度,提高政府反垄断的社会监督力量,努力维护反垄断的有效性,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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