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15年我国农业适度保护的政策选择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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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我国农业适度保护问题的理论框架

1.农业保护的理论要点

研究我国的农业保护问题,不能脱离农业保护的基本理论。农业保护的理论要点构成了本报告分析问题的基本思想,这些要点是:

第一,农业保护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必然现象。农业是国民经济活动中的一个最基础且最重要的产业,同时也是一个集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于一身的风险比较大的产业。这种产业特性决定了一个基本事实:农业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保护。

第二,农业保护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由于农业是经济产业系统中的一个本源产业,其他任何非农产业的产生和一定程度的发展都必须依赖农业,这种依赖关系不仅表现在产业间相互的产品支持,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农业要为工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最初的原始资本积累。因此,理论的推论和发展的实践都已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政府凭借宏观政策手段,对农业实施的以资金净回流为实质的保护,不可能在经济发展较低水平时出现,只有当宏观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对农业的保护才有可能。所以,农业保护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不是经济发展的开始。

第三,农业保护的实质是社会经济利益净回流于农业。农业保护不管采取什么方式,不论以什么形式出现,其实质是非农产业部门尤其是工业部门的剩余回流于农业,即工业部门把自身的剩余无偿地转移到农业部门,对农业发展实施补贴。动态地看,这种剩余回流是对农业为工业化发展提供资本积累贡献的回报。所以,农业保护是经济利益净回流于农业,没有这种净回流,则不谓之农业保护,这是判断是否对农业实施保护的基本理论标准。

第四,农业保护是一种非市场安排的政府行为。工业部门对农业的剩余回流补贴,不是通过工业部门自身的行为实现,而是通过政府的行为实现。也就是说,工业部门的剩余并不是从工业部门直接流转到农业部门,并不是由厂商直接支付给农民,而是通过间接方式流入农业部门,即工业部门的剩余先是主要集中于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再通过发展政策,把工业剩余注入农业。所以,农业保护是政府的行为,是一种非市场安排。

第五,农业保护的目标是增加农民收入、降低农业风险和提高农业竞争能力。农业保护首先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和其他社会劳动者在收入上大致相等,缩小和消除工农之间的收入差距和利益差距,这是农业保护的首要目标。通过农业保护,减少农业的市场风险和提高农业的竞争能力,都是农业保护的重要目标。

2.设计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的两个依据

对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的设计,实际上是对上述农业保护理论要点的运用。在这一过程中,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时候开始对我国农业实施保护政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把握两个基本点,这两个基本点即构成了设计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的两个依据。

(1 )我国的农业保护要与我国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总体阶段特征相一致。如上所述,农业保护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必然事实,但同时又是一个阶段性事实。农业保护不可能出现在宏观经济发展的较低水平,在宏观经济的结构转换尚未达到某种程度时,无法实现对农业的保护。只有当宏观经济发展到具备了对农业进行保护的能力时,对农业的保护才会成为现实。因此,农业保护是由经济发展的阶段决定的。是否对我国的农业进行保护,保护的范围多大,保护的程度多高,完全取决于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水平。农业保护必须要与我国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总体阶段性特征保持一致,农业保护政策的出台不能滞后,但也不能超前。

(2 )我国的农业保护要与国际经济环境所表现出来的新趋势相一致。我国的经济已不再是一个封闭经济。世界经济在逐渐地接纳我们,我们也在逐渐地融入世界经济。在融入世界经济的程度不断加深的情况下,我国的农业保护就不能只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宏观特征,而且要考虑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新趋势。我国的农业保护政策,既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又不能与国际准则相冲突。与国际经济规则不相一致的农业保护政策不论其多么符合国情,也很难在实践中真正运作和发挥效能。所以,国际经济规则将会给我国农业保护带来某种限制,这是制定和实施我国农业保护政策时必须要正视的一个基本现实。

总之,本报告对我国农业适度保护政策的设计,就是在综合考虑了国内经济发展阶段特征和国际经济环境变化趋势这两个基本点后提出的。这样的设计,既体现了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对农业保护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国际贸易的自身规则对农业保护的基本约束。

二、未来15年我国农业保护所依托的宏观经济背景

如上所述,设计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的重要依据是我国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结构特征。所谓的农业适度保护中的“适度”,就是指农业保护政策出台以及保护的范围和程度,要与宏观经济发展所展现出来的结构特征相一致。因此,设计科学合理的农业保护政策,必须首先对未来15年我国宏观经济的增长趋势和结构特征进行系统分析,对未来15年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做出准确判断,以明确未来15年来我国农业保护所依托的宏观经济背景。

1.未来15年我国经济增长的长期态势

本文中的未来15年,指的是从1996—2010年的这段发展时期,1996年是这段时期的起点年。

历史地看,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GDP 年均增长率1980—1995年期间平均为10%左右,其中个别年份甚至超过了15%。1980—1995年的16年间,GDP年增长率在10%以上的年份就达9个。我们认为,两位数的超常速增长态势在未来15年里将难以保持。根据综合分析,2000年我国经济的最佳增长率(GDP)为9.5%左右, 2000 —2010年为7.5%左右,综合平均,未来15 年我国经济的最佳增长率为每年8%左右。

2.未来15年我国产业结构变化的可能空间

经济增长不可能在各个产业部门齐头并进,均衡进行。经济增长不是对原有存量和部门结构的按比例放大,一些产业增长快,一些产业增长慢,这种非均衡增长的结果必然是产业结构的变化。由于我国刚刚跨入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工业化进程在今后15年会不断加快,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的增长会远远快于农业,工业的结构份额会因此而上升,而农业的结构份额会相应下降。综合分析后我们认为,2000年前我国农业的增长率会保持在4%的水平,工业增长率可能会达到11%, 服务业(第三产业)的增长率会保持在9.5%~10%之间。依据这一速度计算, 农业增加值(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2000年会达到7500亿元,工业增加值将达到22000亿元,服务业增加值会达到12500亿元。2000年以后的10年间,农业增长率仍会保持在4%,工业增长率为8%左右,服务业增长率也为8%左右,但略高于工业。2010年各个产业的增加值按1990 年不变价格计算,农业为11000亿元,工业为47700亿元,服务业为27600 亿元。由此得出未来15年我国产业结构变化的可能空间。

可以看出,农业在GDP中的结构份额2000年为18%以下,2010 年进一步降至13%以下。

我国产业结构变化的可能空间%

产 业 2000年 2010年

农业(第一产业) 17.812.7

工业(第二产业) 52.455.3

服务业(第三产业)29.832.0

关于就业结构,随着城市产业和农村非农产业的快速发展,农业劳动力会不断脱离农业而进入城乡非农产业就业,农业就业份额会持续下降。目前我国农业劳动力在社会总劳动力中所占的比重为55%左右,这其中包含有相当一部分收入以非农业活动为主的兼业劳动力和隐蔽性失业者,如果甩掉这些水分,则农业就业份额会缩小5个百分点。按80 年代以来农业就业份额的下降速度推算,到2000年我国农业的就业份额会降至45%以下,2010年会进一步降至35%以下。与GDP份额比较, 农业就业份额的下降是明显滞后的。

关于城乡人口分布结构,即城市化水平,目前我国城市人口率为30%左右,但由于现行人口统计中并未把进入城镇长期工作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所谓“农民”包括在城市人口中,使得这一数据具有明显的低估偏误。如果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居住地”概念来统计城市人口,则我国城市化水平至少会提高5个百分点。根据城乡人口流转趋势, 本世纪末我国城市化水平会达到40%以上,2010年将达到55%以上。

综上所述,未来15年我国产业结构变化的可能空间为:2000年农业的GDP份额低于18%,农业的就业份额低于45%, 人口的城市份额高于40%;2010年农业的GDP份额低于13%,农业的就业份额低于35%, 人口的城市份额高于55%。

3.未来15年我国人均GNP的可能水平

在判断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时,人均GNP 指标的计算和确定具有较大难度,而这个指标又是非常重要和不可缺少的。计算这个指标的困难在于,如何恰当和准确地用美元来表示我国的人均GNP水平。 把以本国货币表示的经济收入转换成美元,即以美元为公共数列表示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均GNP水平,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方法是所谓“艾特拉斯法”,也称为“世界银行图表法”或“官方汇率法”。但是,用艾特拉斯法测算的我国人均GNP误差很大,存在着较严重的低估倾向, 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低估的程度可能达到2~3倍。为了消除官方汇率的偏差,提高测算结果的可比性,国际上逐步开始采用“购买力评价法”来计算人均GNP。所谓购买力评价法,也称“国际比较项目法”(ICP)。然而,购买力评价法仍有诸多技术性问题需要解决,以至于一些国际组织和专家对我国ICP指数的估计值相差很大, 很难选择其中之一作为依据。

有鉴于此,在不能获得准确的ICP指数的条件下, 我们采用一种被称作“速度矫正法”的方法对艾特拉斯法的测算结果做出矫正,以获得较为准确的我国人均GNP美元值。若用Y[$][,0]代表基年按艾特拉斯法测算的人均GNP美元值,Rt代表本币人均GNP在基年基础上的增长速度,则速度矫正法的公式为:Y[$][,t]=Y[$][,0]·(1+Rt)。

我国经济学界一般认为,1980年前我国人均GNP 按艾特拉斯法测算的美元值低估程度较小,因此,我们选择1980年作为基年,以世界银行测算的1980年我国人均GNP美元值为Y[$][,0],以《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我国人均GNP指数为(1+Rt),按上式GNP求得的我国人均GNP1995年美元值后,再以1995年人均值为基础,用前述估计的未来15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扣除人口增长速度)计算,2000年我国人均GNP为1500 美元,2010年为3000美元左右。

4.未来15年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实证判断

我们认为,经济发展进入保护农业阶段的基本标志为:(1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相对地位已经大大下降。在GDP结构中, 农业的份额已降至15%以下;在工农业增加值结构中,工业份额与农业份额的比例大约为75%:25%,即工业份额大约是农业份额的3倍以上。(2)农业部门的就业人数在社会总就业人数中所占的份额已下降到30%左右。 (3)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份额已上升到50%以上。(4)人均GNP按1980年美元计算达到1500美元以上。

用未来15年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构特征值与上述标准进行对比,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下世纪初开始,我国经济发展就将步入保护农业的阶段。这是我国经济发展在处理和调整工农业关系方面的一个重大转折。

三、未来15年我国农业保护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

未来我国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突出地表现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方面。

1.农业保护的传统方式

农业保护最早出现在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从本世纪30年代起就开始实施对农业的保护政策,日本从本世纪60年代起也开始实施了保护政策,本世纪5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相继都对其农业实施了保护政策。这些国家所采用的农业保护方式,都是以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为主,价格支持因此而成为农业保护的传统方式。但是,价格支持的结果是使农民获得的农产品价格高于市场均衡价格,进而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在辅以边境保护的条件下,国外农产品难以进入国内市场分享较高的市场价格,这必然导致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受阻,另外大量的国内补贴也扭曲了农产品的国际贸易行为。鉴于此,GATT的关税与贸易多边谈判的第八回合即“乌拉圭回合”即把农产品贸易作为谈判的核心内容,谈判的主基调是减少农业补贴和贸易壁垒,推动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已成为WTO的基本条款,农产品贸易从此而纳入WTO 的管理范围。 从1999年起,WTO还将开始新的一轮农产品贸易谈判。

农产品贸易纳入WTO管理后,如下文所述,以减少补贴、 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实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为主旨的各个条款,就限制了传统农业保护方式的使用,因为以价格支持为主的传统保护方式与农产品自由贸易规则是不相符的。传统保护方式使用的限制是农产品贸易纳入WTO管理后农业保护面临的一个新环境。

2.我国加入WTO的大趋势

尽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现在尚未实现,但毫无疑问,我国一定会在不远的将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不仅会享受缔约国应有的权利,而且要承担缔约国普遍承担的义务。由于世界贸易组织自身所具有的各项规则与我国多年来奉行的贸易规则有所不同,因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经济将面临一个全新的国际环境,我国农业也将面临一个全新的国际环境。

首先,我国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必须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为此,我国农业的贸易活动,包括贸易制度、贸易规则、贸易运行机制等,都要分别相应调整。其次,我国农产品的国内生产活动,也必须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为了适应国际化的要求,国内农业生产政策要进行相应调整。最后,我国农产品将面临国外农产品的直接竞争,这也许正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农业面临的新环境中最具挑战之处。

总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农业生产将面临深刻影响,我国农业的发展就将被置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之中,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增加更多的增长机会,同时也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农业保护政策必须要与WTO的基本规则相一致。

3.WTO农业保护的基本框架

关于市场准入方面。①关税减让基期为1986—1988年,实施期限为6年(发展中国家为10年)。②对所有农产品关税进行约束,并在6年内将农产品进口关税在基期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平均降低36%,每个税目最低不得少于15%。发展中国家按发达国家降税幅度的2/3执行,即平均降幅不小于24%,每个税目的降幅不小于10%。③取消所有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按照规定的换算方法,将非关税措施转换为关税,即关税化。④保证关税化后市场准入机会,不低于规定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 在减让期结束时应扩大到5%。 ⑤最低市场准入的实施通过关税配额来进行,即为确保能满足最低准入机会,最低准入的进口数量应享受较低的或最低的关税,而超过该进口量的任何进口则应征收关税化后的关税。

关于国内支持方面。①国内支持减让的对象是指除属于“绿盒”政策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其范围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化肥、灌溉等投入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等。②国内支持总量(AMS), 即上述减让范围内所有对农业生产的补贴,减让的临界点为基期1986—1988年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5 %(发展中国家为10%),若AMS不超过农业生产总值的5%,就无需削减其国内支持。③发达国家要在6年内将超过农业生产总值5%的AMS削减20%,发展中国家按发达国家2/3比例削减。

关于出口竞争方面。①列入减让承诺的出口补贴措施范围包括:因农产品出口而实施的直接补贴,以低于国内价格销售或处置政府库存,资助生产者的出口补贴,市场营销补贴,交通运输补贴,根据农产品纳入出口产品范围而定的补贴。②6年内将出口补贴的预算开支削减36 %,将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削减21%。

总之,WTO 农业保护规则的核心是对能引起贸易扭曲的政府政策都进行了严格限制,以实现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和平等竞争。

4.基本框架对我国农业保护的制约

WTO规则是一个刚性约束, 这种约束缩小了我国传统的农业保护空间,这对我们来讲的确是一个挑战。

(1)关于市场准入的保护空间

首先,加入WTO后,我国将失去所有农产品的非关税手段, 国内市场仅剩关税这个惟一的保护措施。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进口主要采用非关税措施进行调控,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产品均实行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管理,其中粮食进口除大麦征收3%关税外,小麦、稻谷、 大米、玉米均未征关税,我国的粮食进口实际上完全通过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等非关税措施进行调控。显然,非关税政策手段的丧失,对我国对市场准入的宏观调控是不利的。

其次,我国还不具有将原有的非关税措施合法地转化为关税的机会。按WTO规则,关税成为惟一的贸易保护手段后, 各国原有的非关税措施应转化为相应的关税值,并纳入关税体系一并实行减让约束。关税化的方法是:某种农产品的关税等值(使用了非关税措施的商品)=该产品的国内市场平均价格-该产品或相近产品的国际市场平均价格。由于减让基期即1986—1988年我国的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因此,我国将无法使用贸易规则规定的关税化的手段。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手段的丧失,同样不利于对我国农业的贸易保护。

再次,在不能将原有的非关税措施合法地转化成关税的情况下,只能采用上限约束的办法自主提出约束关税,但上限约束关税必须通过与缔约方谈判才能确定。 我国提出的重点保护农产品的上限约束关税为80%左右,底线为65%(粮食65%、棉花40%、糖50%),但以美国为首的农产品出口国,不会轻易放弃其对农产品关税的高要价,将对关税谈判施加压力。因此,上限约束关税要保持65%的底线仍十分困难。相比而言,一些国家由于在关税化方面处于有利地位,其所获得的最终关税约束水平相对较高,如加拿大是小麦出口国,其小麦的最终关税约束水平是76.5%;泰国是大米出口国,其大米的最终关税约束水平也达52%;韩国大部分农产品的约束关税水平都在100%以上; 欧共体采用从量税,按现行的国际价格换算,其关税水平大部分也都在100 %以上。如果考虑到我国还是农产品进口国的事实,我国在主要农产品关税约束方面的确是很不利的。

最后,即使我国自主提出的上线约束关税目标能够达到,根据规则的要求,我国的关税还要不断降低。我国承诺加入WTO后10 年内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削减22.1%,这虽然高于发达的WTO成员国, 但与发展中的WTO成员国比较,仅高于新加坡、 马来西亚等农业地位并不十分重要的国家。削减后,韩国为62%,菲律宾为34%,泰国为36%,印度尼西亚为48%,墨西哥为42%;我国比韩国低64.4%,比菲律宾低35%,比泰国低38.6%,比印度尼西亚低53.9%,比墨西哥低47.4%,并且我国农产品关税削减幅度已达52.1%。关税的逐步降低,对我国农业的贸易保护同样是不利的。

(2)关于国内支持的政策空间

根据WTO规则,除免于减让的属于“绿化”政策的支持措施外, 其他与农业相关的支持措施均需进行量化计算,并列入需要减让的AMS 中。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采取的是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产业关系政策,国家宏观政策是向工业和农产品消费者倾斜。因此,按照WTO 规则的基期1986—1988年,我国对农产品生产的国内支持措施的水平为负值,即国家不仅没有给农民以价格上的支持,反而通过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国家定价,拿走了一部分属于农民的利益,而对农民损失的补偿,大部分都给予了中间环节,农民没有直接得到应有的好处。负的AMS, 固然决定了我国不需要承担国内支持的减让义务,但同时也决定了我国今后对农业的支持水平不能超过1986—1988年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10%,即约485亿元人民币,按现行汇率仅57 亿美元,这是发展中国家的最低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一水平就更低,如美国在减让基期国内支持水平有着高达238亿美元的基数, 其中大部分直接给予农民,即使其按照贸易规则削减20%, 今后仍可以使用191亿美元的各类支持措施;欧共体削减后国内支持水平仍可达769 亿美元;日本削减后也还有283亿美元。只要在其承诺的水平内, 这些国家今后仍可以大量使用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保持其农产品的竞争力。相比之下,我国所能使用的农业国内支持措施的空间就小得多了。今后即使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具备了大规模保护农业的能力,485 亿元人民币的支持基数留给我国的空间的确是过小了。

(3)关于出口竞争的保护空间

出口补贴是农业保护措施的重要内容。虽然农产品协议对其进行了约束和削减,但由于部分成员国有巨大的基数,即使削减后,美国、加拿大等农产品出口国仍可继续保留大量的出口补贴,如美国仍可使用近6亿美元的出口补贴,加拿大仍可使用3.6 亿美元。 我国虽在1986 —1990年有出口补贴,但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已取消了这一措施。

尽管我国提交的出口减让表中的基期金额高达62亿元人民币,按当时汇率约13亿美元,高于美国的直接出口补贴水平, 但美国认为, 在1986—1990年,我国的农产品国内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出口应具有竞争力,这些出口补贴可能包括出口公司本身的经营不善,因而对这些补贴是否属于贸易规则意义下的补贴提出异议,并且强调中方在许多场合宣称已取消出口补贴,因此,缔约方要求我国将出口补贴约束在零水平。如果我国的出口补贴最终果真约束在零水平,这对今后我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是不利的。与发达国家即使是削减36%的出口补贴水平相比,我国的处境仍然十分不利。

5.WTO框架下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的调整方向

如上所述,WTO框架留给我国的农业保护空间是不乐观的。 我们只有及时调整政策,在WTO框架下开辟新的政策调控空间, 才能使我国农业得到有效保护,才能使我国的农业保护政策得到合法执行。

WTO框架下新的农业保护政策空间, 主要是规则所规定的“绿色”政策,即不引起贸易扭曲行为的对农业的支持政策。因此,WTO 框架下我国的农业保护政策,必须弱化“黄色”部分,增强“绿色”成分,这是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的调整方向,也是一个基本策略。

四、未来15年我国农业适度保护的范围、方式与程度

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判断已经表明,我国经济从下世纪初开始即进入保护农业的阶段。对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分析则表明,WTO 规则对传统的农业保护方式已经做出了极大限制。因此,我国农业保护范围、方式及程度的确定,必须同时兼顾国内经济发展阶段和国际经济贸易规则这两个方面。

1.我国农业保护的总体方针

我们认为,未来15年我国农业保护的总体方针是:第一,适度保护。尽管从总体上判断,从下世纪初起我国经济发展就进入保护农业的阶段,但客观地讲,我国经济所具备的保护农业的能力还不强,在四个判定标志中,农业就业份额尚未达标,这意味着在进入农业保护阶段之初,农业人口还占相当比重,因此,在进入保护阶段的最初一段时期内,对农业只能是适度保护,不可能进行高度保护。今后随着国力的增强,对农业的保护程度再相应提高。第二,重点保护。农业所涉及的具体部门较多,产品种类更多,要全部对这些部门和产品进行保护,不仅没有可能,而且没有必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 的大背景下,对我国农业的保护,只能是重点保护,即对那些与国计民生关系极大的生产实施保护,而对一般性生产则放开完全由市场调节。第三,间接保护。以价格支持和投入补贴、出口补贴等形式体现的直接保护与WTO规则相冲突,实施的空间很小,以“绿色”政策为主的间接保护, 有较大的回旋余地,我国的农业保护应以间接保护为主。

2.我国农业适度保护的范围

我们认为,未来我国农业适度保护的范围,要依据农业的比较优势和不同农产品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性来确定。

(1)我国农业的比较优势格局

从理论上讲,当关税被削减和非关税措施被取消之后,我国农业与国外农业的竞争就只能依靠其自身的比较优势。农业的比较优势格局是设计在WTO框架下我国农业发展战略和对策的重要依据;同时, 农业比较优势的变化,也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农业所受影响的具体表现。

在WTO框架下,从理论上讲, 当具有贸易扭曲效应的政府支持政策被取消、常规关税被削减以后,农业的比较优势就主要表现为价格优势。一国农产品的价格水平越低,该国农产品就越具有竞争优势。而支持价格优势的又是成本优势和效率优势,即是说,一国农业的生产效率越高、生产成本越低,则该国农产品的价格优势就越强,农业的贸易竞争优势就越强。从价格优势分析,我国农业的比较优势呈现出以下格局:

①粮食已经丧失了竞争优势。90年代以前,从总体上讲,我国粮食的国内价格水平低于国际市场,粮食产品在价格上具有竞争优势。但是,近十年来,我国粮食生产成本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国内粮食市场价格上升速度很快,1986—1995年,国内小麦价格由537.2 元/吨上升到1662元/吨,玉米价格由450元/吨上升到1556元/吨, 大米由778.4元/吨涨至2859元/吨,分别上涨了209%、 246 %和 267 %。1995年我国小麦价格已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8.8%,玉米高71.1%,大米高17.8%,其他粮食的价格水平如大豆、高梁、大麦等也都高于国际市场。因此,我国粮食的价格竞争优势已经完全消失,粮食作物已不再具备比较优势。

②棉花也将丧失竞争优势。按减让基期平均价格计算,我国的棉花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但随着近年来国内价格的上涨,目前二者已基本持平。现行的流通管理体制,是国家对棉花产量的90%以上实行定价收购,如果考虑种棉比种粮投入多的因素,一旦价格放开,棉花价格会大幅度上涨。因此,在WTO框架下, 我国棉花生产也会是不具备竞争优势的。

③油料生产具有竞争优势,但受到植物油生产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严重制约。我国是世界油料生产大国,长年种植面积近1.7亿亩, 主要油料品种在世界油料生产中都名列前茅。目前油料的国内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如果考虑到我国油料生产条件落后、单产低、品质差,油料生产在品种改良和提高单产方面潜力较大和世界市场油料价格将会上扬的事实,我国油料生产本身是具有竞争优势的,油料生产是我国农业的一个优势领域。但是,由于我国油料加工业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出油率低,成本高,成品油的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在主要通过许可证控制的情况下,植物油进口冲击国内生产的现象都时有发生,取消许可证管理后冲击会更大。国外植物油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必然使国内油料生产的比较优势发挥不出来。因此,发挥我国油料生产竞争优势的关键,是提高国内制油业的生产经营水平。没有制油业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也就不能实现我国油料生产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

④糖料生产具有竞争优势,但受到食糖生产不具备竞争优势和糖料贸易在世界农产品贸易中所占比例很小的制约。我国可种植甘蔗、甜菜的面积较多,具有发展甘蔗、甜菜的自然和经济优势。但是食糖加工业生产工艺落后,出糖率低,成本高,品质差,食糖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高,加之糖料贸易在世界农产品贸易中所占份额较小,直接制约了我国糖料生产优势的发挥。所以,发挥我国糖料生产竞争优势的关键是提高国内制糖业的生产经营水平。

⑤水果生产具有竞争优势。我国水果资源十分丰富,被誉为世界“园林之母”。80年代以来,由于国家对水果实行了价格放开、多渠道经营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植果树的积极性,使我国果品生产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水果生产大国。从价格上看,目前国内主要水果价格大都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按统一口径计算,苹果比国际市场低41%,鸭梨低79%,柑橘低47%。因此,我国水果会保持一定的价格优势。国内市场开放后,适度引进国际竞争,将有利于加快我国提高水果产品质量,为我国水果扩大国际市场提供有利机会。水果业将成为我国农业的一个优势产业。

⑥羊毛不具有竞争优势。我国的羊毛生产在现行进口管理体制和税率上,还遇到来自国际市场的冲击。如1984年和1988年两次由于进口羊毛过多,导致国产羊毛积压2~3年,尤其是1988年的冲击,严重影响了边疆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农牧民的生活,1989—1991年内蒙古牧民的年均收入比正常年份减少了201元。 如再大幅度降低关税和取消许可证管理,羊毛生产会受到更大冲击。因此,我国羊毛生产已经明显地不具有比较优势。

⑦奶业已经不具备竞争优势。奶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但由于奶牛单产低,饲养成本高,在现有奶牛中,产奶量在5吨或5吨以下的中低产奶牛占68%;加工企业规模效益差,加工成本高,在全国760 家乳品加工厂中,有57%日处理鲜奶能力在20吨以下,加工能力超过 100吨的仅占3%,不能形成规模效益,且设备陈旧,工艺落后, 产品单一,能源消耗大,生产效率低,致使国产奶制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奶业缺乏贸易竞争优势。虽然目前进口奶粉零售价格比国产奶粉高1~2倍,但由于其先进的配方和良好的质量,销路依然很好,若进入WTO 框架,国产奶制品的竞争力会进一步降低。

⑧水产品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我国是世界上第一渔业大国,综合生产能力较强,特别是水产养殖和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从总体上讲,进入WTO框架后,有利于我国水产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加快水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同时有利于扩大我国水产品的出口市场,改变出口布局,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但关税的下调也会使我国水产业的竞争优势受到影响,比如对虾,其在我国水产品出口中的份额达50%左右,全国从事对虾生产的劳动力约100万人, 近年来因生产成本逐年上升,目前已与东南亚对虾生产国成本接近或略高,关税下调显然会削弱对虾的贸易竞争力。总之,我国水产业成本和价格低的优势目前已不是十分明显。

⑨肉类生产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我国畜牧业的比较优势要强于种植业。在畜牧业中,肉类的竞争优势又十分明显。我国是世界上肉类生产大国,生产优势突出。在价格方面,除禽肉外,我国肉类价格均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按减让基期平均水平计算,我国猪肉价格比国际市场低57%,牛肉低84%,羊肉低54%,价格优势明显;在市场方面,除港澳地区外,与我国相邻的日本、独联体国家、印度尼西亚以及中东地区国家都有较大的出口市场。所以,WTO 规则能为我国肉类生产发展和贸易提供有利条件,肉类生产将是我国农业的一个重要优势领域。

⑩蔬菜生产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近年来我国蔬菜产业发展较快,蔬菜出口量增加。蔬菜生产具有劳动密集型的特点,我国农村劳动力丰富,劳动力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从长期看,蔬菜生产在成本和价格上会保持优势。

(2)不同农产品的重要程度格局

从人们生活的必需程度和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方面讲,农产品中粮食类产品是最重要的。而且,粮食还是养殖业(畜牧业和养渔业)的基础,没有粮食为主体的饲料,养殖业难以发展。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吃饭问题是压倒一切的,这种特殊的国情决定了粮食在我国具有更高程度的重要性。

在粮食序列中,不论从生产量方面还是从消费量方面,大米、小麦和玉米三个品种所占份额都超过了95%。所以,大米、小麦和玉米是我国粮食的主体。如果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而在我国,大米、小麦和玉米是基础的基础的基础。这就是我国农产品重要程度的基本现实。

(3)农业适度保护的具体对象

看来很明显,在WTO框架下, 我国适度保护的范围是: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产品,重要程度最高的产品。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不需要保护,重要程度低的产品也没有必要保护。

根据上述分析,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产品包括粮食、棉花、羊毛和奶业,重要程度最高的产品是粮食,所以,我国农业适度保护的具体范围主要是粮食。

显而易见,对粮食生产中的小类品种也没有必要进行全部保护。由此得出结论:我国农业适度保护的具体对象是大米、小麦和玉米生产。我们应该把有限的国内支持的政策空间,集中使用于稻谷、小麦和玉米这三种作物的生产方面。

3.我国农业适度保护的方式

根据对农业的支持措施是否可以直接转化为农民的收入,农业保护可以分为直接方式和间接方式两种。凡是能直接转化为农民收入的保护措施,都属于直接方式。属于这类方式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价格支持,即以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价格从农民手中采购农产品;投入补贴,即以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价格向农民出售良种、化肥、农药、农机具、电、农膜、燃油、饲料、种畜(禽)等生产资料,以低于市场均衡利率的利率向农民提供信贷等等;出口补贴,即对农产品出口提供直接的财政补贴。凡是不能直接转化为农民收入的保护措施,都属于间接保护方式。属于此类方式的保护措施主要有:政府的公共性服务,如科学研究,病虫害控制,农民技术培训,技术推广与咨询,基础设施建设,动植物检验,市场促销等;作物保险与收入安全计划;环境保护;贫困地区的援助。

很显然,直接保护方式的保护措施,都位于WTO 规则的“黄色”区域,因而都在被限制之列。而间接保护方式中的保护措施,基本都位于WTO规则中的“绿色”区域,不与WTO规则抵触。因此,为了使我国的农业保护政策得以顺利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不与WTO规则相抵触, 我国农业适度保护的方式必须选择间接方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到以间接方式为主,以直接方式为辅。

4.我国农业适度保护的程度

对我国农业施以多大程度的保护,是我国农业保护的一个基本问题。我们认为,在2010年以前的时期里,对我国农业要进行保护,但保护程度不能过高。即在保护政策实施的初期,对我国农业的保护只能是低度保护。这主要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所具备的实力决定的。

具体讲,价格支持保护的最高限度是国内支持空间的全部,即每年480亿元人民币。当然,480亿元的空间能否全部用于价格支持,主要取决于农产品尤其是粮食关税的下调程度,即价格补贴与关税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使国内的粮食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加上关税,否则国际市场的粮食就会大量进入国内市场。因此,粮食价格支持保护的程度以国内粮食价格高于国际市场的幅度不超过粮食关税率为限。

农业保护的程度不是一个常量。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对农业的保护能力会相应提高,农业保护的程度就应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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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15年我国农业适度保护的政策选择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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