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判别评分的构建_内部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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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为特征的现代公司制度,可以被视为包括了股东和管理者在内的众多利益相关者契约的集合。为了激励协调这些利益相关者实现共同的目标以及制衡彼此的权力,内部控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下文称《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标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内容。《基本规范》的出台,为上市公司建立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由自愿阶段转入强制性阶段。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促使我国企业建立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体系,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对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作用,首先要对内部控制质量的高低进行测量。本文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07~2008年披露的年报信息为基础,利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判别分数在经过一系列检验后与相关学者的规范性分析一致,表明该分数能够作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代理变量。希望由此能够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评价研究有所裨益。

一、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相关的规范研究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较低,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李明辉和王学军(2003)、杨有红和汪薇(2006)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欠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机,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缺乏实质性内容。基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我国学者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也提出很多的改进措施。缪艳娟(2008)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阐述了萨班斯法案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启示。周勤业和王啸(2005)在借鉴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经验的基础上建议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的内部控制报告进行鉴证;尽快出台内部控制的专门准则,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供统一的标准;将治理、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落实到实际执掌公司大权的关键人和实际负责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可靠性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上。这些建议和改进措施在《基本规范》中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

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测量,从测量尺度上可总结为定类和定距两条思路。美国资本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学者们以是否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对研究样本进行划分。Doyle et al.(2007)以美国资本市场上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间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779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决定因素。结果表明:公司规模、公司存续期、财务状况、业务复杂度、快速增长、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七个方面的11个变量均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具有显著的影响作用。Ashbaugh et al.(2007)构建了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概念模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管理层发现以及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激励共同决定着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实证研究中,内部控制缺陷的含义包含了控制缺陷、实质性缺陷以及重大缺陷,结果表明公司业务复杂性、组织结构变动、会计应用风险、公司资源以及审计师更换五个方面共10个变量均能够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产生影响。Leone(2007)研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与公司的复杂性、出现重大的公司变革以及公司在内部控制系统方面的投资有直接的关系。国内学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的实证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蔡吉甫(2005),研究以2003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机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状况依据披露与否进行划分,以定类变量进行测量。结果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受到公司盈利能力、财务报告质量以及财务状况是否异常的显著影响,公司规模和控股股东的性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决策没有显著影响。陈共荣和刘燕(2007)将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为五类,即良好披露、详细披露、简单披露、无实质内容和未披露。在此基础上利用超额收益率和多元回归法研究了资本市场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反应。方红星和孙翯(2007)对沪市非金融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及其动因进行实证研究,将研究样本依照披露与未披露进行定类描述。宋绍清和张瑶(2008)专门从公司治理角度,选择2006年至2007年的全部A股公司(共2170个样本公司公开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对上市公司治理特征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之间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以定距变量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测量的出发点是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内控制信息采用内容分析法,建立相应的指数进行评判。Chow and Boren(1987)详细展示了内容分析法的应用,构建了一个衡量墨西哥制造业上市公司自愿性财务信息披露的指数,并将该指数用于研究其信息披露的程度以及背后的决定因素。Botosan(1997)构建衡量信息披露的指数,并检验了信息披露程度和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Deumes and Knechel(2008)以上世纪90年代荷兰资本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在参照COSO以及荷兰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提取出了六个项目用于评价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在研究中六个项目权重相等。林斌和饶静(2009)在对2007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动机进行实证研究时,以是否披露经审计师鉴证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衡量内部控制质量。

基于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实状况,国内学者在实证研究中定类变量或者采用内容打分法构建的定距变量作为内部控制质量代理变量是否合适?本研究首先建立内部控制质量评价的概念框架,在此基础上回答该问题。

二、内部控制质量测量现状存在的问题

管理层作为内部人掌握着更多的私人信息,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了解更加深入和全面,对内部控制信息会存在自我选择披露的动机(Doyle et al.,2007)。以投资者为代表的外部信息使用者只能根据管理层披露的信息判断公司内部控制的质量。内部控制质量评价以及相关信息流转的过程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外部信息使用者对内部控制质量进行评价的过程,包含了三个关键阶段:

1 管理层自我评估阶段。在国内,《基本规范》中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界定为三目标和五要素的体系,为管理层评价内部控制提供了权威的借鉴框架。如前所述,在借鉴国外相对比较发达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COSO)的基础上,发布的《基本规范》其本身的科学性是比较高的。即便如此,管理层评价内部控制本身亦是困难重重。原因有二:其一,内部控制的复杂性使得评价过程会导致较高的成本(McMullen et al.1996),而过高的执行成本可能会导致管理层缺乏动力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其二,内部控制中一些因素的不可验证性,使得即使不存在管理层缺乏动力的问题,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依然会受到置疑,如内部控制五要素当中的控制环境,包含了领导风格和企业文化等诸多方面,其本身是很难评价的。

2 审计师的鉴证阶段。要求审计师对管理层作出的关于整个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发表鉴证意见,在技术上由于审计师工作范围的限制是不可行的。从《1211号准则》对和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强调可以看出,审计师能够发表鉴证意见的范围应该局限于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而强势审计师的存在,可以促使管理层发现并报告内部控制缺陷(Ashbaugh et al.2007)。但在我国,审计市场高度分散,过度竞争,审计师在客户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夏冬林,2003;周红,2002),这一特点与欧美国家审计市场的特征形成鲜明对比。欧美的审计市场是以“四大”为标志的超大型事务所评价其品牌效应,以高价格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的市场,从市场份额分析,更接近寡头市场(Bandyopadhyay and Kao,2001)。在分散的审计市场中,事务所获取客户的主要途径是价格竞争,而事务所竞相降价的结果便是低质量审计报告充斥市场(尹联,2009)。针对这一现状,财政部于2010年1月27日颁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图扭转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低价竞争的局面,促进该行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我国审计市场的现状较大地制约了注册会计师在该阶段鉴证报告的质量。林斌和饶静(2009)发现2007年沪深两市共有186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均为无保留,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上述分析。

图1 内部控制质量评价信息流转

3.外部信息使用者评价阶段。外部信息使用者根据公司披露的经审计师鉴证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分析判断内部控制质量,做出投资决策。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市场发展较早,法律法规比较完善,能够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Hail and Leuz,2006)。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学者们用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或者内容分析法构建的评价指数来评价内部控制质量,其包含的噪音是较小的。反观我国资本市场,内部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刚刚起步,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质量较低。如果简单地以披露和未披露二分类变量进行测量,显然不能够区别内部控制质量的高低;而内容打分法是建立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之上的,低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会降低内容打分法构建指数的可信度。而且内容打分法由于包含了过多的主观判断,造成研究的可重复性较差而受到学者们的批评(李明毅和惠晓峰2008)。

因此,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应用内容分析法,依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进行评价的经济环境并不成熟。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从另外的途径区别内部控制质量的高低。Doyle et al.(2007)和Ashbaugh et al.(2007)的研究结论揭示了具有什么特点的公司会存在内部控制质量问题。如果市场能够根据公司的这些特征预期到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存在的问题,对内部控制质量的高低加以区分(Doyle et al.,2007;Ashbaugh et al.,2007;Ashbaugh et al.,2009),那么我们就可以以这些特征为基础对上市公司进行打分来评价内部控制质量的高低。

三、内部控制质量评价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根据研究需要,本文选取2007~2008两个会计年度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我们的初始研究对象。之所以选择2007~2008年度为研究区间,主要原因是2006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的通知》、2007年7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开始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这些法规政策的出台可能会使得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样本选择区间从2007年开始可以保证公司外部管制环境的相对稳定性。研究之所以未将2009年样本纳入,是考虑到截至目前为止,2009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尚未到期,存在数据不全的现象。

研究样本的剔除过程如下:(1)剔除数据缺失的公司;(2)剔除金融业上市公司;(3)剔除上市不足三年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本研究并未剔除被ST的公司,这是因为ST公司的内部控制失效比较普遍。ST公司保留在我们的研究样本里面能够确保样本在各个变量拥有较大的变差,有利于主成分的提取。最终得到并确认的样本量为2651家,样本的详细剔除过程及年度分布如表1所示。

(二)研究变量

研究以Ashbaugh et al.(2007)实证检验决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存在的变量为基础,我们梳理出以下6个变量作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高低的判别变量。关于变量具体的名称、符号以及定义见表2。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从上述6个变量里面提取因子。主成分分析法是一种可以在尽可能少损失信息的条件下,对多维数据进行降维,即用提取出来的数目较少的不相关的主成分代替原有的变量进行分析,应用比较广泛。本研究借鉴主成分提取思想的思路,通过极大方差法对提取的成分进行旋转,以各个成分的方差贡献率作为权重对各成分得分进行求和,计算出的结果即为内部控制质量的判别分数(D_score)。为保证上述所有变量和内部控制质量的关系一致,我们取公司规模(size)和AltmanZ分数(zscore)的相反数,以使得所有变量均与内部控制缺陷正相关,与内部控制质量负相关。这样,最终得到的内部控制质量判别分数越高,表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越低。

为评价判别分数的可靠性,我们对打分结果进行了一系列的检验。杨有红和陈凌云(2009)对2007年沪市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样本与未披露的样本进行对比发现,在会计信息可靠性、资产保全以及合规性三个方面,披露的样本表现更好。Doyle et al.(2007)研究中未作为本研究判别变量公司的上市年限也可以作为评价判别分数可靠性的指标。

四、实证研究结果

(一)内部控制质量判别分数计算

经过SPSS13.0的运算,我们得到以下的估计公式分别用于估算2007和2008两年的内部控制质量:

F1~F3代表根据主成分法,经过方差极大化旋转后从六个变量中提取了三个因子,并保存因子得分。提取的三个因子分别为由销售收入增长率和存货比重构成的会计风险因子、由关联方数量、公司规模和亏损状况构成的公司资源因子,以及Altman的Z分数构成的财务风险因子;2007年各个因子对总体方差解释贡献率的大小分别为公司资源、会计风险和财务风险,而2008年各个因子对总体方差解释贡献率的大小分别为会计风险、公司资源以及财务风险;三因子在2007年和2008年对变量方差解释率的贡献分别为62.03%和71.90%,大致代表了原始变量包含的信息。以各因子对总体方差解释贡献率作为权重结合各因子得分可以计算得到2007年和2008年内部控制判别分数(D_score),其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内部控制质量判别分数的中位数和均值都显示2008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相较2007年略有提高。但是2008年较大的标准差表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差异呈现出增大的趋势,该年度最大值高达10.37的得分亦佐证了这一推断。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改进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这两个年度判别分数均值所做的检验表明内部控制质量的改进并不显著。

(二)内部控制质量判别分数的验证

为了验证计算出来的内部控制质量判别分数的准确性,本文采用Wilcoxon秩和检验的方法分别考察内部控制质量判别分数在ST与非ST类公司、违规公司和未违规公司、存在重大差错更正和不存在重大差错更正的公司以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与标准审计意见公司之间的分布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此外,Doyle et al.(2007)和林斌和饶静(2009)的研究亦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和公司上市年限也存在关系。Wilcoxon秩和检验的计算公式为:

首先,我们检验2007和2008两个年度内ST和非ST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判别分数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沈艺峰和张俊生(2002)认为ST类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失败,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问题。杨有红和汪薇(2006)认为ST公司由于面对财务压力,内部控制更可能失效。Ashbaugh et al.(2007)认为资源不足的公司,不能够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充分的投资。Leone(2007)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和公司资源匮乏之间存在关系。上市公司被ST的原因则是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或者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每股面值,其糟糕的财务状况决定了公司可支配的资源是较少的,所以可以预期内部控制判别分数在ST和非ST公司之间应该具有不同的分布,即ST公司其内部控制判别分数要高于非ST公司。Wilcoxon秩和检验的结果如表4所示,在2007和2008两个会计年度内,非ST公司的内部控制判别分数都要系统性的低于ST公司的内部控制判别分数(p<0.01)。

其次,我们检验2007和2008两个年度内违规上市公司和未违规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判别分数的分布方面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合规性作为内部控制的一个目标,在《基本规范》中得到了明确的认定。杨有红和陈凌云(2009)在该研究中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自我披露作为良好内部控制的代表,认为违规和内部控制质量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因此,我们认为违规的上市公司应该具有较高的内部控制判别分数。Wilcoxon秩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2007年度违规的上市公司比未违规的样本内部控制判别分数呈现出系统性的差异,表明违规的上市公司具有较低的内部控制质量。而2008年的检验结果表明,这两类公司之间内部控制质量的差异并不显著。

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杨有红和陈凌云(2009)认为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可以作为内部控制质量的代理变量。因此,我们认为发生重大差错更正的公司应该具有较高的内部控制判别分数。Wilcoxon秩和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2007年发生重大差错更正的公司样本具有较高的内部控制判别分数(p<0.05)。而2008年度内,两组样本之间的差别并不明显。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体现了独立第三方对上市公司发布的财务报告公允性的职业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财务报告整体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情况包括:提醒投资者关注重大事项而出具的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被审计单位存在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而出具的保留或否定审计意见以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发表无法表示意见。这些情形均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内部控制存在着缺陷(杨有红和陈凌云,2009;杨有红和汪薇,2006)。因此,我们预期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该具有较高的内部控制判别分数。Wilcoxon秩和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2007和2008年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均呈现出较高的内部控制判别分数。

Doyle et al.(2007)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往往出现在上市时间较短的公司内。但林斌和饶静(2009)的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上市时间越长的公司,可能承受着较重的历史包袱,其内部控制质量较低。因此,我们预期内部控制判别分数与公司上市年限正相关,即上市时间长的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可能更低。内部控制和上市年限两个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和Spearman相关系数如表8所示,在2007和2008两个年度内,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判别分数均与上市年限正相关,而且这一相关关系十分显著(p<0.01)。

五、结论

本文首先在参阅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质量的测量进行了梳理,从内部控制特征、我国审计市场现状以及外部信息使用者评价三个方面论证了在我国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基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进行评价并不成熟。内部控制的复杂性以及评价的不可验证性、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足以及外部信息使用者面对披露的包含过多噪音的信息,这些特征都促使我们思考从另外的角度评价内部控制质量。

其次,本文以2007和2008两个会计年度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尝试构建内部控制判别分数。较高的判别分数对应着较低的内部控制质量。从判别分数的结果可以看出,2008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相较2007年略有提高,但统计上并不显著,符合内部控制建设需要较长周期的特征。本文对判别分数一系列的检验,结果显示:(1)ST和非ST公司两个会计年度均呈现出不同的分布,ST公司具有较高的判别分数;(2)在两个年度内,违规公司具有较高的判别分数,但2008年这一差异并不显著;(3)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在2007年度的判别分数显著高于对照样本,但2008年这一差异并不显著;(4)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两个会计年度判别分数均高于对照组公司,但2008年的差异并不具有显著性;(5)两个年度内,内部控制判别分数均与公司上市年限正相关,与国内相关学者的研究结论一致。这些检验结果表明,本文构建的内部控制判别分数可以作为区分内部控制质量的代理变量。

本文的研究过程以及结论,为外部信息使用者从相应指标判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基本规范》的出台为管理层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提供了统一而科学的标准,必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评价以及信息披露。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注意到,如果要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反映内部控制质量,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发表鉴证意见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可以看出,通过信息披露机制促使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控制质量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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