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银行内部管理机制转变的思考_农业银行论文

关于农业银行内部管理机制转变的思考_农业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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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社会发展处于世纪之交,经济改革已到瓶颈阶段。今后的10~20年,是国民经济发展最为关键的时期,同时也是我们农业银行商业化进程的最关键时刻。可以说,农行的商业化改革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存亡和兴衰。在现阶段宏观经济和农行现状的背景下,农行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最现实任务是强力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才能向国际惯例靠拢,为真正步入商业银行奠定基础。那么如何解决当前的主要矛盾?建立什么样的内部经营机制框架?则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实践中努力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革新农行员工的思想观念是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的坚实基础

20年前,一场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惟一标准的大讨论,开辟了我国走上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天地。历史经验证明,任何改革,人是关键,而思想观念则是关键的关键。尤其是面对我国即将入关,知识经济浪潮的迅猛涌来,转变员工的思想观念是何等的迫切和至关重要。但是,由于受我国几千年传统思想的影响,当前,一些农行员工特别是基层单位,思维方式仍受过去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思想不够解放,步子迈得不大,业务开发力度不强,存在着“等、靠、要”的旧观念。对新事物、新方法接受较慢,甚至变通各种理由、方法加以拒绝,进而削弱了银行改革力度,减缓了改革进程,形成一种“万变不离其宗”的变革思维,形式上体现银行改革了,实际上仍然沿用旧的思维、旧的工作方法对待银行改革,使我们农业银行在历经20多年的改革后,计划管理方式仍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正因为如此,有相当一部分员工,包括个别单位领导,在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道路上,仍然存在着旧的经营管理思维,等着上级行指导指示,依靠老本经营,市场定位模糊,业务开发迟缓,向上要资金、要项目、要指标、要规模,使内部经营机制的改革昨天是什么样,今天也没变多大样。由此不难看出,农业银行要转换内部经营机制,首先就要转换大多数员工的思想观念,真正树立市场观念、效益观念,强化开拓意识、拼搏意识;只有先从转换思想观念开始,摒弃旧的管理思维,富于创新,敢于创造,树立“爱行如爱家”的新思想,积极参与农行各项改革,一切从有利于农行自身发展着想,运用新方法、新思维,才能真正转换我们农行的内部经营机制。

二、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经营”的组织机构模式是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的关键问题

组织机构模式是构成管理体制的主要框架,有什么样的管理体制就有相适应的内部经营机制与之匹配。体制决定机制,机制反作用体制。管理体制和重要部分是组织机构模式问题,在农业银行一级法人、垂直领导、点多面广战线长这样一个非常特殊而复杂的大背景下,其改革与完善显得尤为敏感和关键,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逐步向依法治国、依法治行、依法经营转变时期,更直接关系到农行改革的成败。体制与机制二者的关系,形象地说就是“笼子”和“鸟”的关系。所以,若要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就要先把组织机构模式等管理体制问题理顺好,体制(模式)的合理与否是决定内部经营机制转换的关键问题。目前农业银行现行的“三级管理、一级经营”的组织机构模式,在过去不同的历史阶段上曾起到相应的积极作用,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步伐不断加快和我国加速推进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目前农行运行的组织机构存在着仍受行政区域束缚,“大而全,多而费”的问题,已明显不尽合理。这与中央银行管理体制不相适应,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不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要求。况且,按行政区域设置机构,比如边远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不管是业务有多大、效益有多少都要设机构,势必增加农业银行经营负担,存在不必要的浪费。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就得不断变革旧的生产关系,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发展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尤其是中央银行实行区域管理体制后,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农业银行,更应该从自身改革利益与经营出发,灵活而实际地完善组织体系,减少中间环节,缩减管理机构与人员,大幅度地充实经营一线。根据农行自身不同特点和情况,组织机构的优化重组,可实行几种形式,即“二级管理、一级经营”(总行-分行-支行)或“一级管理、一级经营”(总行-分、支行)模式,有的地方可以按行政区域设立管理行和经营行;有的地方可以按经济区域只设经营行。通过组织机构的优化重组,模式的不断完善合理,能够促进内部经营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一是精简机构后减少了管理层次,人员分流到经营一线,壮大了拓展业务的组织力量;三是增强了基层行业务经营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商业化经营;三是有效地减少了管理费用的开支,增大了创收盈利的可能。总之,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和简化组织机构,才能为彻底转换内部经营机制铺平道路。

三、完善法人授权授信制度是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的主要环节

法人授权授信制度是现代商业银行通行的惯例,也是农行实现商业化经营的主要特征,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就要紧紧抓住这个“牛鼻子”。由于农行实行下管一级的行政、业务管理方式,致使绝大多数分、支行目前仍沿用过去管理方式经营现代银行。有关经营指标落实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且要层层加码,其中还有一些指标实行“捆绑式”管理,影响了基层业务开发与经营;有的行贷款管理重放轻收忽视监管,粗放经营,方法简单,经验式管理;缺乏管理客户的科学方法,只待客户主动上门,不去主动开发客户;不能充分利用银行结算功能,拓展业务领域;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缺乏银行间合作与沟通;农行内部各职能部门缺乏整体协调,改革步子不一等等,管理方式严重滞后,使管理机制缺乏活力。农业银行要加快商业化进程,转换经营机制,就要改变过去实行多年的行政管理方式,不断完善法人授权授信制度。虽然目前已经实行了法人授权制度,由总行一级法人向一级分行授权,再由一级分行层层转授权。但这一制度没有作为一项基础制度彻底实行,而且在授权与转授权对象和内容方面,没有具体化和量化。因此,要把完善法人授权授信制度作为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的主要环节,并将其作为一项基础制度来执行,不仅可以改变目前我们农行的行政管理方式,还能够适应当代国际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也顺应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趋势;而且,通过不断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对经营行授以一定的权限,附之一定的责任,给予一定的利益,能够充分地调动基层行开拓经营的积极性,极大地增强农行经营活力。完善法人授权授信制度,要在内容方面,力求量化;在管理方面,要细化内容,执行授信额度。还要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一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

四、大力推行客户经理制是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的突破口

实行客户经理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农行拓展业务领域、提高竞争力的急切需要。但是,在现有体制下,上下级行、部门和员工之间由于责权利经营机制落实不到位,且比例失调,是影响农行内部经营机制顺利转换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存在“重权轻责忽视利”的问题,重视权利权限,轻视责任,进而忽视利益分配。一些行领导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在制定部分规章制度时,特别重视权力,而且规定的很详细,但在责任方面,说的较轻;在利益分配方面,“平均主义”现象较为严重,管理行仍在“吃大锅饭”,盈利行与亏损行工资福利待遇一样,势必挫伤个别盈利积极性;同时也影响到部分职工的积极性,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那么还有谁去研究业务、开发业务、发展业务,即使去干工作也是“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出效”。因此,我们要把责、权、利这个问题高度重视起来,它已经直接影响到农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责、权、利的及时调整与合理分配,是我们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好的主要矛盾,现在已到了痛下决心、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怎么办?我认为,应依托于一种机制上,找准一个突破口,那就是大力推行客户经理制。因为在现时的金融环境中,各家商业银行竞争激烈,都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为社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这是其一;其二,客户经理制能够把责权利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解决这个影响到农行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矛盾,客户经理制的实行,不仅仅表面上看是提高效率与优质服务或开拓业务问题,而应该看到它的深层和实质。我们现行的制度,大部分是有利于业务和事业发展的,制度好不等于执行的结果好,主要还是靠人的执行。那么,责权利经营机制的完善合理不就给员工们创造了良好的主客观条件吗。其三,我们农业银行为了增强竞争力,重塑企业形象,提高经济效益,推进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也必须实行客户经理制。这样,才能促使员工彻底转变思维方式,才能通过具体的业务实践和工作业绩,运用考核奖罚手段,彻底地调整或解决好责权利三者关系这个难题,进而推进我们经营行为和方向的彻底转变,加快我们农行内部机制向商业化经营的转换。通过客户经理制的运行,能够在积极推销金融产品、传递市场信息、发展客户、管理客户、对客户的各项需求实行一体化服务等方面,产生一个新的质的飞跃。所以,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加快实行客户经理制。经营行可设若干个客户经理(包括基层处所),具体负责开发客户、贷前调查、新业务开发及推广、组织低成本资金、营销中间业务以及为客户理财等,协调各业务部门经理共同做好内部经营工作。

五、改革资金、信贷、财会、人事、监管体制是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的核心内容

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是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我们农业银行跨入现代商业银行行列的必由之路,更是我们把农业银行推上21世纪国际经济快车道的原动力。农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是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与世界经济接轨的一个环节,资金、信贷、财会、人事、监管等重要管理体制当然也就成为农行向商业化转轨的内核。因此,要把改革现行的资金、信贷等重要管理体制,作为转换内部经营体制的核心内容已无庸置疑,更无需赘言详证。

六、严格执行金融法规是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的重要手段

从严治行、依法经营在我们农行都早已研讨和要求过,但是真正落实到规章制度和具体付诸实施还有很大程度上的不足。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条款写进国家大法,今年国务院又颁布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而作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就要彻底实行依法治行、坚持依法治行,把严格执行金融法规作为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经营的重要手段。

由于我们农行现行管理方式尚未摆脱行政化管理的束缚,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行政干预”问题,通过各种关系干预银行存贷业务,这不仅在外部存在,而且在我们银行内部也同样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时常点贷,不能够坚持按规则办事,逆程序操作时有发生,容易造成银行资产损失。实行依法治行,我们在贷款方面已建立法律审查制度,但在基层真正执行这一制度的甚少,可见坚持依法治行任重而道远。

目前,我国金融法规立得较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等,我们农业银行就要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一切业务经营,坚持依法治行,真正按法办事,当前首要的工作在于贯彻执行。因此,要在全行上下定期开展普法教育,宣讲普及金融法规,强化法律意识,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在资金营运、信贷管理、财务、结算、资金组织等业务中全面实行法律审查制度;人事、稽核、监察、安全保卫等工作,都要依照法规办事。同时要提高抵制行政干预能力,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要充分发挥农行法规部门的职能作用,赋予法规重权,配齐配强人员,进一步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补充,开展内部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审核和涉诉法律服务等;还要强化对经济纠纷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力量,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农行合法权益。从而加快实现依法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内部经营机制,为把农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做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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