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基础与定价原则_商品价值论文

论信息商品价格形成基础及定价原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价格论文,原理论文,基础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以政治经济学、信息学、价格学的基本原理为依据,分析、探讨了当前国内较为流行的几种信息商品定价理论。

[关键词]信息商品 价格机制 定价原理

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使信息产品的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商品的交换日益频繁,信息商品的定价理论也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然而,在国内,对信息商品的价格这一信息经济学中最复杂的问题至今没有形成科学的理论,这给信息商品的生产、交换、推广利用及信息市场的培育和完善带来了许多困难,严重影响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探讨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基础及信息商品定价的原理,对完善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并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目前较为流行的几种信息商品价格理论

1.1 价格决定论 这种观点认为, 信息商品的价格由其价值量决定,信息商品的价值又是由生产信息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生产信息商品的单位成本是信息商品价值和价格的基础和依据。也有人认为“价值决定论”没有考虑信息商品的特殊性,没有看到信息商品的剩余劳动能创造巨大效益,信息商品生产者除补偿劳动消耗外,还要获取利润。

1.2 效用决定论 这种观点认为, 信息用户使用某信息商品给自己带来的经济利益或给社会系统如环境保护等所带来的影响,是信息商品价格的基础和依据。信息商品在市场上的售价,主要应看它对用户效用的大小。

1.3 成本——效用决定论 这种观点认为, 成本和效用的结合与相互作用是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基础和依据,成本决定信息商品价格的下限,效用决定信息商品价格的上限。

1.4 垄断价格论 这种观点认为, 信息生产的非重复性和交换的排他性,使其生产和销售具有明显的垄断性,信息商品的价格决定于卖者的垄断性、买者的需求程度和支付能力。

1.5 市场决定论 “市场决定论”认为, 由于信息市场完全不同于一般市场的结构,故使得信息商品的价格具有两极体系:即一般信息市场模式中的信息商品价格和垄断信息市场模式中的信息商品价格。在一般信息市场中,信息商品的价格由信息交流成本和信息交流中介的交流利税所共同决定,在垄断信息市场中,信息商品的价格由用户的收益、交流费用和交流利税共同决定。

对信息商品价格形成基础的种种观点,正说明信息商品定价理论的不成熟和科学地定价信息商品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2 信息商品的价格必须以其价值为基础

用货币表现出来的商品价值,就是商品的价格,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是价格的基础,离开价值这个基础就无法探讨信息商品的价格,信息商品的价格必须以其价值为基础。

2.1

信息商品的价格决定于价值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和我国具体国情的要求 首先,从价格的起源看,价格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产品交换从实物形式发展到货币形式的产物,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信息商品中凝聚着生产者的个人劳动,通过一定的价格交换,使自己的个人劳动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没有生产者的劳动,就没有衡量这种劳动的价值,也就没有交换时的价格。劳动量是信息商品价值的源泉,而价值是衡量劳动的尺度,价值实际上是价格的源泉和基础。其次,从再生产过程来看,信息商品的生产是一种复杂的创造性劳动。生产者为了提高产品质量,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必然投入更多、更复杂的劳动,这样,在同样的社会生产条件下,生产者付出的劳动量大,信息产品的价值就大,产品投入市场,其价格必然也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息商品交换实行等价交换,这种等价交换实际上是按价值量来进行交换的,因为价值反映了信息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为了补偿信息商品生产者所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使再生产顺利进行,必须以价值为基础,保证信息产品生产者用他们的劳动收入换回与他们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消费品,使按劳分配原则得以实现。如果不以价值为基础,按劳分配原则就会遭到破坏,信息产品生产者的劳动得不到有效补偿,必然挫伤广大信息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使信息产品生产受阻,信息产业发展受到制约,这是与当今社会信息化趋势不相符的。再者,遵循价值规律,以价值为基础形成各种商品(包含科技、信息商品)的价格,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原则。列宁曾指出,“价格是价值规律的表现。价值是价格的规律即价格现象的概括表现”。可见,支配价格运动的是价值规律。而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唯一形式就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在这种波动中,价值是核心。信息商品与物质商品一样,是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用于市场交换。物质商品的价值规律同样适用于信息商品,信息商品的价格只有以价值为基础,才能保证各种信息商品的总价值与总价格平衡,促进信息产品数量、质量上的提高和信息业的发展,信息商品由于使用价值产生的效用等因素的影响,价值也会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2.2 其他价格理论的不足 “效用决定论”抛开成本和价值, 实际上抹杀了信息商品生产者的创造性劳动,片面夸大使用价值的作用,掩盖了信息商品的价值,把信息商品的两个基本因素——价值和使用价值,变成了使用价值一个因素。这实质上是否定了信息商品的商品性,从而否定了信息商品的存在。同时,把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置于生产者的劳动之上,主观性凌驾于客观性之上,显然是不合理的。“成本——效用决定论”基本上包含了决定信息商品价格的根本因素,但仍存在两大缺陷:一是“效用”概念的理解上犯了逻辑错误;二是有些信息商品经济效益小而社会效益大。由于社会效益很难进行量化分析,所以该信息商品的效用就难以把握,将效用定为价格的上限就更令人费解了。“垄断价格论”只看到信息商品的垄断性,没有看到许多信息商品生产者为抢先生产出某一信息商品而展开的激烈竞争,没有考虑到垄断只是暂时的、相对的、短暂的。第一次生产竞争失败的各个生产者会利用前一次的研究成果,投入新的劳动,生产出新产品,投入市场参加竞争,这对原来的垄断者是一个严重的威胁,如果价格不合理,产品销售不出去,一旦出现新产品,这种原来的垄断产品就可能被无限期搁置。“垄断价格论”撇开信息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谈,使信息商品成了无本之木,信息商品的定价变得难以捉摸。“市场决定论”对垄断市场模式中信息商品的价格考察,基本上是可取的,但在探讨一般信息市场模式中信息商品的价格决定因素时,忽略了信息商品的生产成本,否认了信息商品的价值,没有考虑到信息商品对用户收益的影响,把商品交换这个买卖双方的活动变成了商品生产者的单方行为,显然是不可取的。

2.3

“价格以价值为基础”实际上包含了上述几种理论的合理成分 成本是价值的一个部分,效用的大小来源于信息商品生产者付出劳动的多少与劳动的质量,即凝结在信息商品中的人类劳动实际上间接影响了信息商品的效用。一般来说,信息商品生产者为生产产品付出的劳动越多,越高级,信息商品用户使用它所获得的效用就越大。在垄断价格下,垄断者为了出售自己的信息商品以换取收入来补偿自己的劳动,进行新的产品生产,必须依一定的标准为基础来定价,这个标准只能是信息商品生产者付出的一般人类劳动,即信息商品的价值。信息商品的市场定价也要有一个依据,这个依据是信息商品的价值和供求关系,而价值则是主要的依据。因此,我们说,“价格以价值为基础”实际上是对前面几种理论有效成分的吸收与总结。

2.4 信息商品的价值计量具有特殊性 首先, 信息商品的劳动计量有不稳定性。信息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信息产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它是由生产信息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生产信息商品的劳动主要是脑力劳动,而脑力劳动是一种创造性的复杂劳动。在一般情况下,作为全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是简单劳动,必须把生产信息商品的劳动按一定比例系数换算成简单劳动,而这个比例系数又是不确定的,它受政府的信息产业政策、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社会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其次,在信息商品的生产中,物质材料消耗少,信息材料消耗相对多一些,卖方让渡使用价值的大小对信息商品的价值和价格影响较大。再次,信息商品的生产往往要冒很大的风险,计量信息商品的价值要特别考虑到其风险率。信息商品的价值量W为:

其中:C[,1]为信息商品的物质消耗。

(C[i,2]+V[i,2]+M[i,2])为第i 种信息材料按物质商品价值量计量方式所得到的价值量。

r[,i]为信息商品拥有者对第i种信息材料的拥有程度。

r为交换中,生产者所让渡的信息商品使用价值所承担的价值量占总价值量的比例。

I[,I]为信息商品生产的风险率。

3 影响信息商品价格的其他因素

信息商品除具有物质商品的基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内在特征,如信息商品生产以脑力劳动为主,产品具有“垄断性”,市场交换具有“唯一性”,使用价值有时效性等,这使得信息商品的价格除受价值的决定性影响外,还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3.1 信息商品使用带来的效用

信息商品给使用者带来的效用有两种:一是经济效益;二是社会效益。如果信息商品使用后带来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好,那么,它的价格必然高于价值量,反之,价格就低于价值量。朝鲜战争时,美国兰德公司曾经为杜鲁门总统提供过反对打朝鲜战争的咨询报告,这一重要信息没有被重视,结果,美军在朝鲜战场上一败涂地,军事、经济消耗巨大。从此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信息商品给使用者带来巨大效用。试想,如果杜鲁门政府在战前重视这份咨询报告,就不会有美军在朝鲜的惨败。事实上,这种信息商品即使高价出售,也会有人争相购买,因为它能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广东今日集团以1 000万元人民币的高价购买了马俊仁研制的“生命核能” 的配方,正是考虑到使用这个配方给自己带来的巨大效用。由此可见,信息商品使用带来的效用对信息商品价格的影响是很大的。

3.2 信息商品化程度

信息商品化程度对信息商品的价格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信息商品化程度低,许多信息产品不能以独立的商品形态进入市场,或者根本不能成为商品,即使有信息商品在市场上出售,也会因人们普遍信息意识低,信息价值观不强而降价出售。我国国民信息意识普遍不强,信息价值观在多数人中尚未形成,信息商品多靠降价出售。另一方面,信息商品化程度超越社会经济条件的许可,高于正常水平,许多虚假信息在商品市场上出售,造成信息污染。用户对信息商品的质量信赖度不高,一些高质量信息也被迫降价出售。

3.3 信息技术水平 首先, 信息技术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信息商品化程度,进而影响信息商品的价格。信息技术水平低,生产信息产品难度大,消耗劳动时间长,价格较高;信息技术水平高,消耗的劳动时间短,信息商品的价格就低一些。其次,信息技术水平还直接影响到信息商品的成本、价值等的形成,并进而对信息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信息商品的生产、传递、存贮和使用都要借助一定的信息技术及相应的信息技术设备。信息商品的生产、传递、存贮、使用所采用的信息设备落后,成本、价值就低,价格也就相对低些;信息技术设备先进,则因通信及设备折旧、维修等费用高而使信息商品的成本、价值增加,价格也就必然高些。

3.4 信息商品使用价值的时效性

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随时间而变化,时效性强。一般说来,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随时间而呈递减趋势。信息商品首次转让时,其先进性、科学性、新颖性强,价格就高。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商品转让的次数增多,其信息内容逐渐扩散或出现了更科学、更先进,能替代该信息商品的新产品,其先进性、科学性、新颖性便会逐步减弱,价格就必然降低,到一定程度,其商业价值将等于零。信息商品转让的次数越多,价格就越低。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即人们对该信息产品认识加深,其使用价值得以体现,生产同样的信息产品相当困难,甚至不大可能,这种信息产品的价格就会迅速上升,如考古信息、商标信息、艺术真迹、某些重要文献等。

3.5 应用者多寡 信息的共享性, 使得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一个“面”或“点”集。同一信息商品的同一部分使用价值,可以满足不同的人相同的或不同的主体需要。信息商品交换时,生产者让渡给使用者的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使用者根据自己获取的使用价值承担相应的价值量。同一信息商品可以同时让渡给多个使用者。一般地说,使用者多,价值、价格的承担者就多,单个价格就可能相对低;使用者少,价值、价格承担者少,单个价格就相对高。

3.6 信息产业的发展环境 信息产业的发展环境主要有4个:①信息法制环境;②政府政策环境;③信息通信环境;④信息技术的标准化环境。信息法制主要指知识产权立法、信息市场进入条件、信息市场交易秩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一个国家信息立法是否完善,信息执法是否严格,无疑会对信息商品的交换有所影响,信息立法完善、执法严格,信息商品的价格就合理,否则,就会造成信息污染和信息商品的价格混乱。政府政策对信息商品价格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政府给予信息产业以优惠政策,在价格、税收、信贷方面倾斜于信息产业,信息商品就会因成本、价值低而低;反之,政府不重视信息产业,信息商品就会因成本高而价格相对高。信息通信直接影响信息商品的流通成本,进而影响信息商品的价值和价格。我国普遍通信水平不高,所以造成信息商品流通成本高,商品价格也相应增高。信息技术标准化主要影响信息商品的国际交流和国内跨行业、跨地区交流。

3.7 用户的信息意识和自身拥有的条件

用户的信息意识直接制约着其对信息的需求和信息的价值观。信息意识弱,则信息需求面窄,需求层次低,信息价值观念淡薄,对信息商品表现出的支付能力就不强,信息商品的成交价格就不会很高;用户的信息意识强,则信息需求强烈,需求面广,需求层次高,信息价值观念强,对信息商品表现出的支持能力就强,信息商品的成交价格也就相对高。用户自身拥有的条件,即其知识水平及拥有的技术设备,也制约着信息商品的价格。

3.8 市场供求关系

信息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同于物质商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它主要表现为,一个信息商品生产者同多个买主的关系,同一买主与产品功能相近的多个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一种信息商品生产者的买主多,生产者便会选择多个买主中出价最高的交换自己的产品,信息商品的价格会相对提高;买主少,价格就可能相对降低。一个信息商品用户拥有多种信息商品的信息,且这些信息商品功能相近,与该用户的需求相符,则他必然去购买最先进、最科学、最新颖的那种信息商品,那些先进性、科学性、新颖性较差的信息商品的价格便会相对降低,否则,这些信息商品就无法出售。

4 确定信息商品价格的原则

信息商品的价格是信息经济学中最复杂的问题,也是信息学理论界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确定信息商品的价格,要综合应用经济学、信息学、价格学、市场学、商品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与原理,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定价经验和方法,综合考察影响信息商品价格的各种因素,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息商品定价模式。笔者认为,合理制定信息商品的价格,必须掌握以下原则。

4.1 价值决定原则 价值是价格的基础, 确定价格必须与价值相适应,这是一切商品的基本定价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

4.2 按质论价原则 为激励信息商品生产者生产出质量高、 效用大的信息商品,要根据信息商品质量的差别,制定不同的价格,质量高的信息商品,价格就相应高一些,质量低的,价格就应低一些,按质论价原则可以限制伪劣商品进入信息市场,减少信息污染。

4.3 效益分享原则 价格所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在制定信息商品的价格时,要兼顾生产者、信息经纪人(在我国还很少)、使用者三者的经济利益,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使信息市场进一步完善。

4.4 递减原则 一般地说,同一信息商品转让的次数越多, 其信息内容就越老化,价格就低。随转让次数的增加,信息商品的价格逐次递减。递减原则可促使信息商品生产者不断增加新的内容,提高商品质量。

4.5 根据信息商品特点和服务对象实行区别对待的价格原则

一般情况下,信息商品实行等价交换,但具体情况要具体对待。如:在我国,农业发展相对滞后,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为推动农业发展,对农业方面的信息商品,可适当降低价格,以便让更多的人有能力购买。对一些高科技类的信息商品,要适当加价,以鼓励这些商品的生产者生产出更多、更高新的产品,以此推动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对危害社会的信息商品,如赌博工具制造方面的信息商品,则应加以取缔,禁止进入市场,这些信息商品的价格就为零。

总之,在制定信息商品的价格时,要具有全面和实事求是的观点,既要考虑信息商品与物质商品的共性,遵循物质商品定价的基本规律和原则,以价值作为价格的基础和依据,又要看到信息商品自身的特殊性,考察影响其价格的各种因素,综合应用各种科学原理与方法,制定出合理的价格,以利于信息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促进信息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推动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收稿日期:196-06-27

The Basis of Price Form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Price-Fixing for Information Commodities

Song Yi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Management, CentralChina Normal University)

[ Abstract]

Information commodity price is a

mostcomplicated problem in information economics.It is also

oneof the controversial problems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s. Theauthor holds that information commodity price should be basedon its value. At the same time, the effectiveness ofinformation commodities,the effectiveness for a given periodof time of use value,and the developmental environment ofinformation industry,etc.must be considered over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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