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的现实思考_农村金融机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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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在全国各地相继试点运营且发展迅猛。它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等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执行“只贷不存”的经营规则,界定其对农村社会小型企业以及“三农”提供简短、简明、快速贷款的新型农村融资机构。它的建立与发展,能够弥补新时期农村金融供给异常紧缩,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困境,促进我国民间资本进入与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然而,小贷公司试建运营中与其他几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具有哪些独有特性?在其迅猛发展的同时还存在哪些不足?这些问题,一度是备受业内外关注的热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

自银监发[2006]90号文件颁布以来,全国各地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从全国情况看,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建设迅速,取得的成效显著,实践佐证了此项农村金融“增量”改革举措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截至2010年底①,在全国先期试建的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395家,其中,村镇银行349家,贷款公司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37家。已开业机构总体营运健康平稳,存款余额752.7亿元,贷款余额600.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12%,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小贷公司是于银监发[2008]23号文颁发后在全国试点建设的,它是一支新派别的融资机构。试建两年多来,小贷公司机构建设数量以及贷款余额的增速均超过上述三种机构。截至2010年底②,全国共建有小贷公司2614家,从业人员27884人,实收资本1780.93亿元,贷款余额1975.05亿元,经营情况整体良好,不良贷款率不足1‰。可以发现,全国小贷公司试建数量增速比村镇银行等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建总数多出5.6倍,已有的实收资本规模比村镇银行等三种机构的存款(实收资本)余额多出1.3倍,贷款余额多出2.3倍。另据最新统计资料,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见表1),全国共建有小贷公司3366家,从业人员35626人,实收资本2464.30亿元,贷款余额2874.66亿元。二季度比年初新增机构752家,从业人员新增7742人,实收资本新增683.37亿元,贷款新增899.61亿元。其中,在全国贷款余额较多的前6个省份分别为:江苏、浙江、内蒙古、山东、安徽、广东。

以上资料显示,小贷公司试建与发展速度可谓“迅猛”,其作用成效堪称“异军突起”,实践表明该类公司的准生与营运制度设计符合现阶段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且具有较强的应时性。

二、小贷公司试建特性及发展态势的考量

小贷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融资机构,它的准生及营运机制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相比有哪些不同点?其制度设计的实践考量又如何?

(一)小贷公司试建特性比较

综合银监发[2006]90号文与银监发[2008]23号文的相关规定,尽管小贷公司与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均由国家行业主管机构发文试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均以农村金融市场为主要融资空间,均具有贷款发放功能,但是之所以将小贷公司称为“新派别融资机构”,主要在于它们的准生及营运机制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文对比村镇银行进行分析。

1.小贷公司由地方准生并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定位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进而规定由省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金融办)进行监管且承担风险处置责任。村镇银行系经核准开业的机构,由决定机关(地区银监部门)颁发金融许可证,凭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定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而规定由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

2.小贷公司由民间资本出资设立。小贷公司由企业法人、自然人等投资设立,最低注册资本规模据发起股东人数(50—200人)不同限定在500—1000万元不等,完全由民间资本构成。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出资设立,注册资本规模据设立地点(行政村或乡镇)不同限定在100—300万元以上不等;其中,发起(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其股本总额的20%,实际中一般在50%以上)。

3.小贷公司是“只贷不存”的融资机构。小贷公司不准吸收公众存款,仅限在本地经营贷款业务,属于“只贷不存”的融资机构。村镇银行准许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显然,这一不同点应是现行法规界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区别之一。

4.小贷公司贷款定价机制灵活。小贷公司可以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4倍的空间中自由浮动,这就意味着在贷款利率尚未实现完全市场化之前,小贷公司在贷款定价方面享有比银行业金融机构较大的自主权。

(二)小贷公司发展中的实践考量

任何一项改革创新,其制度设计均应具有理论依据并经过实践检验。此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试建仍然依据“制度变迁”理论,变迁的程序呈现出“需求主导型”与“供给主导型”相结合的特点。目前的小贷公司定位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性贷款公司,这是小贷公司制度设计的核心要义,采取如此制度安排的实践考量如何?

1.增设小型金融服务机构或网点,提高支农服务水平仍然是农村金融改革的现实选择。在全面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下,统筹城乡金融资源配置进而带动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应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根本路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相对薄弱,严重滞后于当前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截至目前,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尚存2299个。“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应是此轮新型农村金融试点改革的主要考量。小贷公司是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是尽快解决部分地区金融机构偏少、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现实选择。此外,小贷公司扎根农村金融市场,不仅能够满足现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而且对优化农村金融组织结构、打破银行业金融机构垄断竞争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2.风险可控。金融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创新的首要前提是“风险可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建及运营概莫能外。小贷公司之所以定位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只存不贷”,主要基于农村金融市场正处于改革的“深水期”,尤其是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利率市场化处于改革探索过程中,试点建设“只贷不存”的地方金融机构,能够在缓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的同时兼顾金融改革“风险可控”的前提,亦是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在利率定价、风险防控方面所作的探索性实验。

3.疏导民间资本,补充农村金融市场供给。在我国严控金融市场准入以及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前提下,民间资本始终活跃于金融市场且脱离监管部门的视线,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特别是现阶段稳健货币政策背景下,民间资本更是暗流汹涌。现阶段小贷公司作为一个以民间资本设立的机构并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合法营运具有现实意义,既疏导了民间资本的暗流,开辟了它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的有效途径,又补充了农村金融市场供给。

4.增强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原则之一是实现有效竞争。近年来,国家对农村金融实施的各项改革举措以及扶持政策成效显著,无论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还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建,均调动了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供给的积极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资金外流情况及农村金融市场供给垄断格局尚未破解。由此,小贷公司的出现,不仅补充了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之间服务的空缺,而且其独特的制度设计也使其在差异化竞争中求得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共存与合作,增强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

三、小贷公司发展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风险管理规程有待规范

尽管大多数公司在贷款管理方面基本能按照银行业贷款操作规程及风险管控要求实施,贷款质量整体状况良好,但近期调查中发现,其贷款发放程序简便及风险防控意识淡薄令人担忧:(1)小贷公司服务的对象大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排斥的次级客户群体,它们资产质量相对较差、信用级别相对较低。(2)风险保证方式单一,尚未建立有效的风险转移或分散机制。(3)小贷公司成立时间短,员工编制较少且缺乏贷款管理经验,各项信贷管理及内控制度尚处于模仿阶段,还没有构建真正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内控机制。(4)该类公司普遍缺乏完善的治理结构,尽管备有公司章程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均集中在公司发起人或其聘请的经理人手中。在缺乏完善的治理结构、审贷制度及风险防控手段的状况下,一旦多个贷款项目考察或决策失误,易引发公司资金链断裂的风险。(5)现阶段银行系统从严控贷、农村金融资金供给偏紧,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却异常迫切。在此背景下,部分小贷公司以及典当、担保、融资公司等非银行融资机构时有违规集资与放宽贷款条件借机追求“做大”的冲动。此外,根据现行的地方政府监管负责制,在监管部门相对缺少较规范的技术及经验的情况下,如何适度从严加强小贷公司贷款风险监测,避免放贷冲动,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出现使命飘移倾向

现行小贷公司的身份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注册资本金小、资金补充渠道设定较窄(现行制度规定,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余额)、可贷资金严重供不应求的现状,实践中绝大多数公司认为应适度放宽其增资扩股和扩大借入资金渠道的相关限定,扩大融资规模;此外,部分公司认为现行身份定位限制了规模的扩大,因而提出尽快转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愿。

(三)身份转变路径模糊

随着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政策的放宽,各地小贷公司要求转变身份的意愿日渐强烈,特别是自《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中“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三年且满足一系列条件后可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有关规定颁发以来,更激起了部分公司转变身份或改制的愿望。但是,现行相关文件规划、规定等衔接不畅,迄今尚未出台该类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试点细则或范例。由此,小贷公司发展前景问题一度成为业内外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小贷公司是否需要转变身份,若要转变身份是否将村镇银行作为唯一路径等问题上。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不仅会影响小贷公司的现实营运行为及未来发展,也可能会削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性,更有可能错失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良好机遇。

四、促进小贷公司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一)把握定位,突出特色,着力夯实职能基础

针对小贷公司普遍存有“做大”愿望的情况,笔者认为,“做大”固然可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提高规模效益。但是,小贷公司若忽视现有的身份定位,错判现阶段农村金融市场运行态势,盲目扩大经营规模,可能会引发较大的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由此,小贷公司应把握现行的市场定位,摈弃一味追求“做大”或转变身份的冲动,坚持“基层化、点多、面广、小额、分散”的发展战略,以“做细、做精、做出特色”为经营策略,警戒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高压线”,遵循银行业“审慎”的贷款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员工行业素质,特别要强化内控机制与治理结构建设,着力夯实贷款经营基础,充分发挥其市场定位的客观优势,避开竞争激烈的存款市场,在差异化竞争的贷款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这应是其准生及发挥专营功能的前提,亦是其未来“做大”发展或转变身份的基础所在。

(二)强化贷款风险防控,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小贷公司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新生事物,其准生及营运正处于探索阶段。在货币紧缩及信贷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任何金融机构均有信贷扩张冲动,小贷公司也不例外。但扩张之中的风险防控不可忽视。因此,必须强化小贷公司贷款风险自控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应树立银行业贷款风险管理观念,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二是要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方法,积极借鉴商业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技术,并应用到本公司的贷款风险控制和管理中去。三是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各项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实施规程,完善风险预测分析和事前防范制度建设。同时也应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规范公司贷款行为。根据现行的监管体制,目前应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金融办的监管职责,并应积极借鉴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先进风险管理手段和技术,建立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全方位的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引导其健康发展。

(三)积极改善营运环境,扶持其稳定发展

针对小贷公司运营中存在的某些技术性障碍,在今后的发展中,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并督促其依规运行。一是在敦促其遵循准银行机构资本规模扩大的内在规律的同时,适度放宽对其增资扩股、外源融资渠道、贷款投向及单笔贷款规模等方面的营运需求限制,更好地发挥其作为“小型民营金融”应有的功能作用。二是尽快将小贷公司涉农贷款纳入现行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的税收减免及财政奖励政策范围之内,既能帮助小贷公司渡过初建阶段的财务困难,又能够体现国家涉农贷款激励政策的绩效。三是积极建立小贷公司行业协会,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分类分期组织员工培训,全面提高小贷公司人员专业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及技能。四是适时建立行业第三方评级机制,完善行业监管体系。针对小贷公司行业营运特点,为完善该类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适时建立行业第三方整体评级机制,并将评级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对该类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此外,对达到一定级别的小贷公司,除了进行行业年度表彰外,还应优先享受行业激励扶持以及进行新业务试点等,重在促进行业比学赶帮、协作发展。

(四)探索小贷公司转变身份或改制的多元目标及路径

小贷公司实属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的范例之一。据中国银监会2010年报显示,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中民间资本超过2400亿元,占股本总额超过90%。基于此,我们认为,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入,小贷公司改革与发展的前景应趋向多元化。

1.小贷公司固化现行市场定位有其客观性。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我国金融体系趋于市场细分及机构专业化态势下,不妨借鉴某些国家专门设立贷款公司的经验,将小贷公司完全固化为“只贷不存”、专营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其接受各类储蓄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或拆借资金进行经营,充分发挥其专营贷款业务的市场优势,在差异化竞争的贷款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2.进一步完善与落实银监发[2009]48号文为其预设的发展目标,择机改制试点亦是该类公司发展的预期目标之一。基于现阶段部分小贷公司改制意愿强烈,但改制路径不明朗的状况,我们认为,新时期应重点细化与明确改制要求及路径,在对该类行业整体评级的基础上,将评级结果较高、经营业绩优异、风险管控良好且已基本达到小型商业银行营运资质标准的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以此既能敦促其遵循自身运营规律稳定发展,又能确保相关指导政策的连续性。

3.择机试建真正的小型“民营银行”,以此实现新时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新的突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全面推进,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培育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是新时期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重点任务之一,综合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态势,应进一步创新制度,另辟蹊径,积极探索小贷公司发展为新一类“农村金融机构”,择机试建真正的“民营银行”,同时探索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统分结合”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以此实现新时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新的突破。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年报。

②资料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末小额贷款公司分地区情况统计表,截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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