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概念”辨析——兼评辩证逻辑研究中对概念的划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逻辑论文,概念论文,中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一些辩证逻辑论著中,对于辩证思维的概念,有的直接沿用黑格尔的“具体概念”,与抽象概念相对;有的用“辩证概念”,与非辩证概念相对;有的用“理性概念”,与知性概念相对。在具体概念的运用中,对它的解释又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既可以是指同一概念的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又可看做是从内容到形式结构完全不同的两种概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并不是两个概念,而是同一概念的两种发展水平。“辩证概念”和“理性概念”实际上也是在以上两种含义下使用的。笔者认为,对“具体概念”的不同理解造成了表达和应用的混乱,有必要对这个概念进行“正名”。
在西方逻辑史上,黑格尔是第一个提出“具体概念”以区别于“抽象概念”的哲学家,因此,我们要考察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的含义及这种区分的意义,就不能不先从分析黑格尔的有关论述入手。
具体概念是黑格尔逻辑学的基本概念,也是它要把握的唯一目标。他把哲学看作是把握概念的知识,认为思辨思维所特有的普遍形式就是概念。这里讲的概念就不是我们一般人所理解的那种概念,而是指辩证思维的概念,即具体概念。那么,什么是具体概念呢?黑格尔解释说,这个“具体”并不是指感觉的具体事物,或一般直接可感知的东西,而是指包含丰富内容与其自身的不同规定性之统一,是指多样性有机联系的整体。这就是说,具体概念不是一个空洞的抽象,不是一个脱离了事物的特殊性而独立存在的普遍,而“是不断地在特殊化自己,在它的对方里仍明晰不混地保持它自己本身的东西”(《小逻辑》第332 页)。正因为如此,具体概念包含三个环节: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这三者是个统一的整体。普遍性是自身同一的东西,在普遍性里同时包含有特殊和个体的东西在内;而特殊性是自身普遍的并且是作为个体的东西;个体性,是指普遍与特殊两种规定性返回到自身内,即两者的统一。黑格尔指出,概念的各个环节是不可分离的,概念的每一个环节只有和它的对方在一起才能得到理解。
和具体概念相对的抽象概念,是指抽象思维或知性思维所理解的那种概念,用黑格尔的话说,是“知性了解概念的方式”。在知性思维中,把概念看作是抽象的、空洞的、贫乏的,是和特殊相脱离,相对立的普遍。例如,颜色的概念,植物动物的概念等,通常把这些概念的形成看成是由于排除了各种颜色、动物植物的特殊性,而坚持其共同性,这就是知性了解概念的方式。人们在情感上觉得这种概念是空疏的,把它们只看成是抽象的格式,只是对事物普遍性的认识,它坚持着固定的规定性和规定性之间彼此的差别,以与对方相对立。这种抽象概念构成了抽象思维或知性活动的基础。
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思维是最容易不过的。在现实生活中,进行抽象思维的往往不是有教养的人,而是一些头脑简单的人。他举例说,一个凶手被押往刑场,在常人看来,他不过是个凶手,如果谁要说一句凶手是个强壮的、俏皮的人之类的话,别人就会拿他和凶手同等看待。在凶手身上,除了他是个“凶手”的抽象概念之外,再也看不到任何东西,并且拿这个简单的品质抹煞他身上所有其他的人的本质,这就叫做抽象思维。但研究人的专家则不然,他要考察一下,这个人是怎样变成罪犯的。他会从他的生活经历和教养的过程中,发现他的父母反目已久,发现他也曾经为轻微的过失而受到某种严厉的惩罚,于是他对公民社会忿忿不平,接着还发现他刚一有所反抗便被社会所摒弃,以致如今只靠犯罪谋生。(参见《黑格尔小传》第65页)黑格尔的这个例子生动地描述了在“凶手”这一概念上,抽象思维和辩证思维的区别。抽象思维只看到“凶手”这一概念的普遍性的一面,只抽出现象的某一方面的属性或质,而不考虑现象的各个方面、各种属性,不考虑这一现象和其他现象的联系,不考虑产生这种现象的条件。而辩证思维则不仅要看到一般的“凶手”,还要看到特殊的“凶手”,看到他从普通的人到凶手的转化过程及转化条件,看到他同其他人、其他现象之间的联系等等。只有这样,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才能使抽象概念上升为具体概念。
关于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的关系,根据黑格尔的有关论述,可以看成概念的发展,即理性认识的不同环节和阶段。他认为,逻辑思想就其形式而论有三个方面:抽象的或知性的方面;辩证的或否定的理性方面;思辨的或肯定的理性方面。这三方面并不是构成逻辑学的三个部分,也不是三种不同的概念,而是每一概念或每一真理的各个环节。由此可见,黑格尔并不是把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看做是逻辑学中的两种概念,而是看作构成每个概念或概念体系的各个环节或阶段。抽象概念是理性认识的低级阶段,具体概念是理性认识的高级阶段。概念发展到具体概念阶段时,并不彻底抛弃抽象概念,而是“扬弃”地把它作为一个环节包含于自身。黑格尔虽然称抽象概念是“空疏的”,是“抽象的同一”,但并不完全否定它的作用,而是看作认识的必经阶段。他曾指出,如果没有抽象概念这个环节,“便不会有坚定性或规定性”,而这种确定性正是在形成具体概念的过程中,由一个范畴推演到另一个范畴的根据和基础。但他强调的是,思维不能总是停留在抽象概念那里,而应当进一步上升为具体概念,这样才能更全面、更深刻地认识事物的本质。
从黑格尔关于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的论述中,可以又一次看到他一贯坚持的逻辑和认识论统一的思想。他认为认识是从简单到复杂、从片面到全面、从贫乏到深刻、从抽象到具体逐步发展的,因而他的逻辑学的各概念和范畴也是按照这个顺序排列的:作为开端的“有”是一个最贫乏、最抽象、毫无规定性的概念。从“有”发展到它的否定“无”,再到否定之否定“变”,这里的“变”相对于“有”来说是比“有”具体的东西。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中,包含有许多组概念的“正”、“反”、“合”的推演,越到后面的概念越具体,每一个后面的概念都包含了以前的所有概念的内容,就滚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一直推演到它最后的“绝对观念”,就可以称得上最具体、最丰富、最全面的概念了。这一系列概念和范畴的推演过程,就是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是认识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在前进的运动中,它没有丢掉什么、丧失什么,而且还带着一切收获物,使自己的内部不断丰富和充实起来。”(列宁:《哲学笔记》第250页)
黑格尔关于具体概念的思想是深刻的,它含有十分丰富的辩证法的合理内核,为辩证逻辑的研究奠定了思想基础。马克思和列宁都很赞赏他这一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这个思想的合理形式运用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因而列宁认为,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正因为如此,在研究辩证逻辑的概念理论时,就不能不涉及或沿用黑格尔的“具体概念”。然而,我们看到,在一些辩证逻辑的论著中,对于“具体概念”的理解和运用是不同的、有的把它看作从语词到形式结构上与抽象概念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概念。这是否符合黑格尔的原意呢?让我们再进一步分析一下黑格尔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
从黑格尔的有关论述看来,他的“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同一概念的两个环节、阶段;二是指一个范畴系列的发展过程。从第一种含义上看来,他指的是对同一概念的不同深度、不同阶段的认识,而不是指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他说:“真正的概念亦不单纯是知性的形式,概念之所以被贬抑为知性形式。乃是抽象的理智在起作用。因此又有人常习于将单纯的知性概念与理性概念区别开,但这却不可了解为有两种不同的概念,而毋宁必须认识到这只是表示我们的认识活动或者停留在概念的否定和抽象的形式里,或者按照概念的真实本性把概念理解为同时既是肯定的又是具体的东西。例如,如果我们把自由看成是必然性的抽象的对立面,那么,这就是单纯的自由概念。反之,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念便包含着被扬弃的必然性在自身之内。”(《小逻辑》358页)以上这段话已很清楚地表明了黑格尔的观点。此外,黑格尔还举出许多例子来说明具体概念的含义。他曾说过,一句同样的格言,对于少年、青年人来说,即使理解得完全正确,但从他们口中说出总是没有那些饱经风霜的成年人那样具有深刻的含义。他还举过一个“文法”的例子:初学文法的人只会在文法形式和法则中发现枯燥的抽象,但是,如果一个人擅长一种语言,又能把它同别的语言相比较,这时他就会觉得那些形式和法则中有了充实的、丰富的内容。“文法”对于他来说就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了。从以上的例子都可以说明,黑格尔所说的“具体概念”的“具体”是指任何一个概念都具有的真实本性。抽象和具体的区别只是对同一概念的不同程度的理解,而不是各存在着两个完全不同的“自由”、“文法”。在他看来,只有具体概念才是唯一真正的概念,知性是概念的抽象形式,理性才是概念的真正本质。
再从范畴系列由抽象到具体的推演来看,也无法区分出在结构上不相同的两种概念。因为在黑格尔的范畴体系里,抽象和具体都是相对而言的。每一个排在后面的概念都比排列在前面的概念具体,前一个相对于后一个来说是抽象的,后一个相对于前一个来说是具体的,但相对于它后面的范畴又是较为抽象的。马克思的《资本论》中的概念推演也是这样:“商品”作为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对立统一来说,它不能说是一个抽象概念,但是作为开端,相对于后面的一系列概念:货币、资本、剩余价值、工资等,就是比较抽象的、简单的。因此,在这个体系中,抽象和具体也是相对的,不能孤立地说哪一个是抽象概念,哪一个是具体概念。实际上,黑格尔把他的范畴系列看成是同一概念——“绝对理念”由抽象到具体的发展过程。他把绝对理念比做老人,老人讲的宗教真理,虽然小孩子也会讲,可是对于老人来说,这些宗教真理包含着他全部生活的意义。张世英先生对于黑格尔的这一比喻做了如下解释:“最初的概念——‘纯存在’和最末的概念——‘绝对理念’是同一个概念,犹如出自小孩之口和出自老年人之口的格言都是同一句格言一样。”(张世英:《论黑格尔的逻辑学》第168 页)这个解释是符合黑格尔的原意的。
从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的“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的原意并不是指存在着两类不同的概念,而是指对概念这种思维形式在不同角度、不同深度上的考察。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运用“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时,把它们理解为同一概念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或同一概念在思维中达到的两种认识水平是正确的,而把它们分为两类不同的概念则是不符合黑格尔的本意的。
这里需要说明一个问题,虽然黑格尔的具体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但我们并不反对在研究辩证逻辑时超越黑格尔的思想而赋予它(或“辩证概念”、“理性概念”)以新的含义,我们也承认“概念的辩证本性与概念区分为辩证的和非辩证的两类,是不同层次的两回事”这个观点。但笔者认为应当把黑格尔的具体概念和赋予新的含义的“辩证概念”或“理性概念”区别开来,不应混为一谈,更不应把它们当作完全相同的通用。然而,在有的文章和著作中,实际上是把它们通用的,但是在解释和举例时又与黑格尔的“具体概念”大相径庭,即同时赋予它两种含义:既可指同一概念的不同发展阶段,又可以指从语词或结构上进行区分的两种不同概念。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矛盾,无论用“具体概念”一词,还是改用“辩证概念”、“理性概念”,都不能克服这种矛盾。
例如,有的文章中把辩证概念分为:(1)反映认识对象内部对立统一的概念,如“生命”、“电”、“光”等;(2)明显反映对立结构的辩证概念,如“微积分”、“呼吸”、“收发”等;(3)成对概念(对偶性辩证概念),如“上”与“下”,“左”与“右”等。(4)显示具体性与质的多种规定性的辩证概念,如“零”、“社会主义”等;(5)复合的辩证概念,如“扬长避短”等。还有的文章把辩证概念划分为:固有语词的辩证概念(如“真理”、“谬误”、“自由”、“必然”等)和新语词的辩证概念(如“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等);对偶概念(如“真理”和“谬误”;“好”和“坏”等)和非对偶概念(如“商品”、“劳动”等)。对辩证概念进行这种描述的作者也承认,辩证概念同非辩证概念,要从它们的展开形式中,对概念的内涵进行分析时才能区别开来。既是这样,又有什么理由把上述尚未展开的、未揭示其内涵的概念(实际上是语词)看作辩证的概念呢?如果作者承认辩证概念和非辩证概念是认识的不同阶段的话,就应当承认,第一个概念,包括“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外部语词结构是对立统一的概念,都包含着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两个环节。比如,“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个概念,在刚刚提出的时候,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个抽象概念。经过几年的实践和认识的反复之后,才开始有了比较具体的认识,但还不能说这种认识已经达到了具体概念的水平。由此可见,把概念从外部形式或语词结构上划分为“辩证的”和“非辩证的”(或“理性的”和“知性的”)实质上等于否认了每个概念都可以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等于把大多数概念排除在辩证的概念(具体概念)之外,抹煞了概念既抽象又具体的本性。这种划分本身就不是辩证的。
还有的文章或著作中,把一些语词结构上无法区分的概念,如“商品”、“劳动”、“价值”、“运动”等解释为同一语词表达了不同的概念,还有的解释为“理性概念借用知性概念的语言形式来表达”等等,这些说法也是不足以说服人的。同一语词表达了不同概念的这种情况确实是有的,但它所表达的不同概念是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相同。而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则是在外延上相同的,它们的区分只能从内涵上考察。另一方面语词是表达概念的,是概念的物质外壳,如果把一个语词表达的概念看做是“理性概念借用知性概念的语词”或“知性概念借用理性概念的语词”,这就更加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把概念和语词的对应关系化为乌有。这种“互相借用”的说法实在无法给辩证概念和非辩证概念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
笔者认为,以上说法产生的矛盾恰恰说明了所谓辩证概念和非辩证概念不是从语词上能够区分的两种不同概念。如果要区分的话,笔者赞同黑格尔的区分方法——把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看成是对同一概念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的理解或考察。至于在形式上如何进行区分,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