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性别选择的经济学分析_婴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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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法:C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672(2001)01-0049-05

1.引言

在中国历史上就有对生男孩偏好的倾向。“多子多福”,“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观念长期积淀在中国人的内心深处,甚至成为中国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在过去几千年来,由于可以自由生育,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说,生育男孩的偏好大多可以得到满足。从七十年代起,中国开始实行大规模的“计划生育”运动,在生育率急速下降的同时,中国出生婴儿性别比超出了103-107的正常范围,呈现偏高的趋势: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报告显示,1981年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8.47,1987年2‰生育节育调查给出的1987年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1,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0%汇总资料给出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3.8,1995年1%人口调查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7.4。

中国出生婴儿性别比持续增高的反常现象,引起了中国政府、学术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随之,国内外学术界由此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出现了大批较有影响的学术论文和专著,主要研究成果有:

(1)出生婴儿性别比数据的分析,如《对中国人口普查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分析与思考》。(注:乔晓春,《人口与经济》1992年第2期,第21页。)

(2)出生婴儿性别的跨地区,跨国比较研究,如《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省和韩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的分析》,(注:顾宝昌、罗伊,《人口研究》1996年第5期,第1页。)该文详细论述了出生性别比失调现象:

这种研究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对问题的理解和探讨的深化。

(3)对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理论理解。如

①《近年来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的理论解释》,(注:穆光宗,《人口与经济》1995年第1期,第48页。)该文认为“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或许看作‘生育选择空间狭小’和‘偏男生育意愿’过于强烈相互冲突和挤压的结果”。

②《中国农民生育需求的层次结构》,(注:穆光宗、陈俊杰,《人口研究》1996年第3期,第25页。)该文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提出了一个有关生育需求层次结构的理论假说。

所有这些研究都有很高的启发性,为本文的分析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思路和理论基础。但在国内对中国性别比的研究中,还没有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尝试,这也正是本文立论的初衷。受西方新家庭经济理论的启发,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出生婴儿性别选择的问题并力图构造出一个对出生婴儿性别选择具有较强解释力的人口经济理论模型。

2.导致出生婴儿性别偏好产生的财产观念

出生婴儿性别比偏好的存在有着它产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一般来说,社会由家庭构成,而家庭本质上是父权制的。父权制的存在造成男性在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女性的从属地位。由此形成了出生婴儿性别偏好的两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第一,父系单性继嗣制度的存在,在这种制度下,儿子对于家庭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第二,女儿外嫁,从夫而居的婚姻制度。女儿到了一定年龄后出家,这对父母来说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损失。从这两种制度中,我们便不难看出男孩对女孩的优势,也正是在这两个约束条件下,使中国社会中的父母产生了对男孩、女孩不同的财产观念。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孩子是父母通过生育而获得的家庭产品,孩子被父母视为“生育性财产”。这种财产一旦转化为生产性资本,便给父母带来一定量的收益。

“孩子收益”是指孩子要给父母带来的金钱、物品、服务、担保、快乐以及荣誉等等。

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可以通过有形或者事务性的付出为父母带来这种收益,但男孩和女孩给父母提供的收益是有差别的。从主观上讲,父母对男孩和女孩的态度,看法是不一致的。父母一般认为男孩所提供的收益大于女孩提供的收益,即男孩的价值大于女孩的价值。因而父母视男孩为“共同性财产”,视女孩为“分离性财产”。

作为“共同性财产”,男孩通过劳动,继承父姓等一系列行动不仅给父母带来多种消费效用,并且创造出新的财产收益。同时男孩也被父母视为自身生命、财产的延续和希望所在。男孩与父母在时间上呈现出连续性,在空间上呈现出一体化的特征。从法理角度上讲,父母一旦把男孩确定为“共同性财产”,父母便对男孩拥有了所有权,能够确定男孩的最终归属,并且对男孩具有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力。这种权利可以不依赖于其他权力而独立存在。父母对男孩拥有了所有权,这便赋予所有者能够实际享有的各种权能:

①占有权能。指父母对男孩直接加以控制的可能性。父母只有从占有男孩开始,才能由客观权力变为主观权力。

②使用权能。即父母不改变对男孩的所有和占有性质,而按其用途而对其加以利用的可能性,例如:继承父姓,父母的使用权是直接在男孩身上行使的权利,因而使用权的存在首先以占有物为前提。

③收益权能。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拥有男孩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一系列手段获得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各种经济利益,即所有收益权是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例如,男孩为家庭提供劳动——经济收入,为父母晚年提供经济保障、生活照料等。

④处分权能。指为法律所保障的实施旨在改变财产的经济用途和状态的行为的可能性。他所反映的是人在变更财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财产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在所有权权能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是决定所有者可否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其所拥有的财产的重要一环,(注:杨瑞龙、陈秀山、张宇:《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第94-95页。)因为父母可以按自己的想法培养自己的孩子。

父母认为,男孩创造的收入保留在家庭内部,不会出现外溢,而不考虑男孩是否把收入交给父母自己。在家庭内部,在父母与男孩之间存在一种互利的权威关系和交换关系。父母可以把对自身的控制权转让给男孩,这是一种共同性的权威关系。父母与男孩的交换由于只存在于家庭内部,因而具有排他性的特点。

女儿虽然也是父母的“生育性财产”,但女孩成年后是终究要出嫁的。(独身女性不再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女孩早晚是要排除于家庭内部。女孩的出嫁意味着家庭财产收益的外溢。父母对女孩不能像对男孩那样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因而女孩被父母视为“分离性财产”。这种“分离性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父母不能确定女孩的最终归属。对出嫁后的女孩不具有独立和垄断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依赖亲家的权利而存在。

①占有权能。父母对出嫁后的女孩无法直接加以控制,不能把客观权力变为主观权力。

②使用权能。女孩出嫁后,父母不能按其意志依其用途对女孩加以利用。父母对女孩的使用权要依据女孩自身或女孩父家的状况而定。

③收益权能。父母获取基于出嫁后的女孩儿产生的经济收益大为减少,父母不能随意获取追加的财产。

④处分权能。女孩出嫁等于父母对女孩所有权的转让,一旦转让完毕,父母便不能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其所有者的财产上。这是权能使父母是女孩为“分离性财产”重要的一环。

由于父母不认为可以把对自身的控制权转让给女孩,父母与女孩之间的权威关系是分离性的。父母与出嫁后的女孩之间的交换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交换。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说“女儿是人家的人,媳妇才是自己家的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这些话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女孩作为“分离性财产”的特征及其在家庭中的不利地位。

正因为父母偏好男孩,视男孩为“共同性财产”;同时又歧视女孩,把女孩看作“分离性财产”。因而在生育时,才有可能进行性别选择。“共同性财产”和“分离性财产”构成了本文分析的两个重要的概念工具。

3.共同性财产观念导致对男孩需求强烈

男孩被父母视为“共同性财产”,这本身说明男孩能够满足父母多方面的效用需求。西方人口学家哈威·来宾斯坦将孩子的效用归纳为六个方面,(注:彭松建:《西方人口经济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271页。)如果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签于前述的两个前提条件的存在,在父母的观念中,男孩的价值要远远大于女孩的价值。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将男孩的价值进一步概括为四个方面:

①经济价值。这里是指男孩作为准劳动或劳动力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效益。一般来讲,由于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别,也由于男女自身人力资本投资和劳动经验的差别,男性的经济价值要大于女性的经济价值。尤其在中国农村,农业劳动对体力要求高,劳动强度大,干得多,获得的收益也多,家庭男孩多有利于争取更多的财富。由于前述两个约束条件的存在,父母会认为,男孩创造的经济效益始终是流入家庭内部的,而女孩因为要出嫁,女孩创造的经济效益大部分是流向亲家的,这就进一步扩大了男孩和女孩为家庭带来经济收益的差距。

②保险价值。由于中国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的落后,许多父母把自己年老的生活保障主要寄托在儿子身上,也就是所谓的“养儿防老”。出嫁后的女孩呈现也能为父母提供和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但女孩毕竟是人家的人,父母会认为女孩保险效用的可靠性差。另外,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农业经济的不稳定性,农民难免遭受天灾人祸,在艰难的岁月里,男孩有利于帮助家庭协力抵抗灾荒,渡过难关。从这两方面讲,男孩的优势较为明显。

③维持、扩展家庭价值。包括两个方面:A.维持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作用。父母常常把男孩看作家庭的支柱,尤其是在参加某些社会礼仪庆典活动时,儿子是一个家庭的地位象征。B.中国家庭历来实行男性单性继酮,有了儿子意味着家庭可以得到延续。

④消费价值。在中国许多父母,尤其是在农村父母的意识中,生个儿子往往会获得比生女儿更多的保障,尤其是当儿子事业有成时,父母将会因此产生一种必然连带式荣誉感和成就感,而对女儿事业的成就则不以为然,往往会更多地考虑女儿的家庭和生活,这适合中国的婚姻方式密切相关的。

正是由于男孩的这些效用,父母才会强化对男孩的需求。本文在下面就试图建立一个不确定性的函数模型来进一步分析父母对男孩的需求。

HY=0.5H[b]+0.5H[g]

(1)

U(HY)=ln(HY) (2)

E[U(HY)]=0.5(UH[b])+0.5(UH[g])=0.5lnH[b]+0.5lnH[g] (3)

HY表示孩子将为父母提供的期望收益,b表示男孩,g表示女孩,n表示孩子数量。0.5是生男孩、生女孩的概率。U(HY)表示期望收益的效用,E[(HY)]表示收益的预期效用。H[b]表示男孩为家庭提供的收益,H[g]表示女孩为家庭提供的收益。

我们已经证明H[b]>H[g],U(H[b])>U(H[g])通过对公式(1)至公式(3)的计算,可得U(HY)>E[U(HY)]。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认为父母为了避免风险实现预期收益最大化,保证在计划生育政策下得到一个男孩,在男孩偏好的驱动下,必然会对婴儿的性别进行选择。

4.女孩的外部性导致对女孩需求的减少

在西方经济学中“外部性”是指“无论何时,当经济当事人的行为以不反映在市场交易之中的种种方式影响另一个当事人行为的时候,就会出现外部性。”(注:[美]瓦尔特·尼科尔森:《微观经济理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第273页。)

孩子的外部性是指在没有社会补偿的情况下,一个家庭的生产行为(生育行为)影响了其他的家庭的过程。如果

F[,i]=f(X[1,i],X[2,i],X[3,i],…,X[m,i],X[n,j])

i≠j

则可以说家庭j对家庭i存在外部影响。

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前者是指i因为X[n,j]的存在而受益,希望j能增加X[n,j]。

这里所说的孩子的外部性是一种私人外部性,因为外部性的受益者是明显的。

女孩的外部性是指女孩作为父母的家庭生育产品,成年以后,出嫁到另一个家庭并为此家庭带来的福利。由于女孩对夫家的影响是有利的,因此女孩的外部行为“正外部性”。而且女孩的外部经济性是明显的。因为世界上大多数的婚姻习俗是女从夫居,女孩在出嫁前虽然也能为娘家提供一定的家庭劳动、服务等收入,出嫁后也可以以各种形式对娘家提供金钱、财务、各种照料等等,但为夫家提供的各种收益和服务,如生儿育女,参加劳动、为夫家挣钱,干家务活,照料丈夫、丈夫的父母等等,要远远大于为娘家所作的贡献。也就是说女孩终究会较男孩更少的与家庭发生经济和情感上的接触(独身女性不再本文考虑范围之内)。从这种意义上讲,女孩被父母视为“分离性财产”。

在存在生男偏好的父母来看,女孩从出生到出嫁,父母要为女孩花费与男孩几乎相同的抚养、教育、医疗等私人成本,而子女的平均社会收益却大于女儿的家庭收益。由于生育女孩的家庭成本大于社会成本,因此父母会认为生女孩不经济。因而更倾向于生育男孩。

在图中,横轴表示女孩的数量,纵轴表示生育费用。生育女孩的边际成本曲线是水平的,因为这一成本不受女孩的数量影响。在完全竞争市场中,需求曲线D衡量生育女孩对父母的边际私人收益。父母将选择他们的需求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相交处生育女孩,这时对应的女孩数量为Q1。但是,就如边际收益曲线MEB所示,生育女孩给其他家庭带来外部得益。在上图中,MEB是向下倾斜的,因为生育最少女孩的时候边际得益最大,但随着生育女孩数量的增多,边际得益下降。

当存在正外部性时,边际社会收益MSB大于边际收益D,差额就是边际外在收益MEB,即MSB=D+MEB。有效产出水平Q[*]处于MSB与MC曲线的相交处,这时,生育女孩数量是增加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这种生育的边际成本。由于父母的生女孩得不到生育所带来的利益,所以父母不愿多生女孩,最终势必造成婚姻市场的无效率。另一方面,男孩的私人效益较高,而且男女具有互补性,一个家庭想获得女孩带来的外部经济,那么其先决条件是拥有男孩,这就使生育男孩的优势更为明显。正是由于对男孩需求的强烈和女孩的外部性,才导致了对出生婴儿性别的逆向选择问题。

5.出生婴儿性别的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的概念在信息经济学中是分析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交易产生影响的一个有用的工具。本文借用“逆向选择”概念来分析父母对出生婴儿的性别选择,并认为这种分析同样是有效的。

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政府开始制定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并在全国城乡全面展开这项工作。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进一步提出了“大力提倡一胎,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胎”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逐步成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在城市,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农村,第一胎是女孩的,要求生第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若干年后(一般为四年)可以生第二胎,但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能生第三胎。”一方面,由于政府政策的紧缩,另一方面,偏男生育的现象仍存在于许多家庭中,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有些偏男生育强烈的家庭为了保证至少得到一个男孩,不可避免会对抗政府政策,出现逆向选择问题。

本文假定:政府作为生育许可的供给方用S表示,家庭作为生育许可的需求方用d表示。政府供给的孩子数(即允许生育的孩子数量)为q,家庭需求的孩子数量为p,M为其他物品数量。

n=1表示供给与需求平衡,n=0表示供给与需求不平衡。另外,还假定父母在生育对孩子性别进行选择时,认为男孩与女孩的价格是相等的。因此用公式表示:

Qs=M+qn (4)

Qd=M+Pn (5)

将公式(5)代入公式(4)中得:

Qs=Qd+(q-p)n (6)

对公式(6)的分析:

①当q=p时,既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家庭生育的第一胎是男孩,或者在农村,第一胎是女孩,第二胎是男孩,家庭生育男孩的偏好似乎得到了满足,即n=1,但是仍会出现生育的逆向选择问题。

第一种情况:随着B超诊断仪等进行产前性别鉴定的医学手段的完备和普及,一些基于想得到男婴的夫妇为了避免政府的惩罚,又能在政策范围生得一个男孩,便不惜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进行产生性别鉴定,鉴定后保留男婴,而人工流产女婴。这样情况有愈演愈烈之时,且手段非常隐秘。

第二种情况:把生下的男孩谎报为女孩,然后再申请第二胎。这一情况在农村尤为突出。

②当q

第一种情况:在城市里,不惜被开除公职,不惜被罚款,想方设法(包括利用B超进行性别鉴定)。超越政府政策范围,以保证得到一个男孩。

第二种情况:在农村,不惜被罚款,没收农业生产工具,扒房子,拉走家具电器,也要生儿子;实在呆不下去了,便带着老婆孩子“背井离乡”,外出打工,一边生儿子;待生了儿子,在回乡补办各种手续。总之,只要能生儿子,什么都认了。

第三种情况:千方百计瞒报谎报女婴或者溺弃女婴。正是由于瞒报谎报女婴才造成了我国人口统计数据的不准,这也成了我国人口学家们的一大难题。溺杀女婴现象在解放前的中国较为普遍。解放后,这种现象已经很少,但丢弃女婴的现象仍旧大量存在。

6.几个推论

为了保证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平衡,避免由于婴儿出生性别比失调而产生的婚姻挤压现象,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消除生育男孩的偏好问题。

第一,“共同性财产”的特点是,男孩创造的收入有利于父母;而“分离性财产”,即女孩的收入很少流向父母。如果淡化“共同性财产”与“分离性财产”的区别,即淡化男孩女孩为父母带来的收入差别,那么父母便有可能认为对出生婴儿性别选择是不必要的。

根据本第四部分的分析,由于男孩女孩在生理上的差别,以及在劳动经验、人力资本等方面的差异,男孩继承父姓、传宗接代等观念一时难以改变,所以解决婴儿性别歧视应重点从经济方面入手。要使Hb与Hg之间的收益差距减少,最好是让Hb的一半收入流向自己父母,另一部分流向男孩的岳父母。也就是说男孩结婚后与妻子共同创造的金钱、财务、服务有一半流向女孩的父母方。

第二,针对女孩的外部性问题,一个可能的解决办法是使外部性内在化,既给生育女孩的家庭以补贴。或者说是增加抚养女孩的社会成本,减少抚养女孩的私人成本,让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使D曲线向上移动,接近或超过MSB曲线,以便生育女孩的数量达到婚姻市场最适量Q[*]点,保证性别比的平衡,消除婚姻挤压现象。

另一方面,为了使生育女孩的父母对女孩的外部经济获得补偿,政府可以根据造成的损失对生男孩的父母们征税或收费,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相等。即控制生育平衡的最优庇古税问题。

最优庇古税的数学推导过程如下:社会纯收益(NSB)等于生育活动的总收益减去私人成本(C),再减去外部成本(EC):

NSB=P·Q-C(Q)-EC(Q)

式中:p—男孩价值,Q—男孩生育数量。

若使NSB最大化,需满足:

式中:SC—社会成本,SC=C+EC。

社会纯收益最大化需满足上式。社会纯收益的最大化也可以表示为边际纯收益等于边际外部成本:

式中:NPB—私人纯收益。

如果征收庇古税(t)可以满足社会纯收益最大化的条件,则:

第三,出生婴儿性别的逆向选择是一种隐藏形式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必须加快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1)出台禁止利用B超等医学手段进行出生因而性别选择的政策条例,对违反国家法规条例,擅自收取贿赂,利用B超等手段提供性别选择服务的行为坚决予以惩处,决不姑息迁就。(2)完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法规,依法保证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尤其是经济地位。(3)针对溺弃女婴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4)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广泛传播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观念,政府出面牵头彻底解决漏报瞒报女婴现象。

收稿日期:200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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