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陈心宇[1]2006年在《中国控股公司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增长转型、体制转轨时期,企业由传统企业制度转向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主要是改造传统企业制度,发展公司制度,包括控股公司制度。控股公司制度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或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一种组织制度形式,他的特点是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控制权的股份。中国控股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人们的预期仍然有相当大的差距。在现有控股公司中,不少公司效率仍然十分低下。主要表现在,部分国有控股公司的亏损情况持续恶化,既使是已转制为上市公司的企业,也依然如故,诸如“郑百文”、“银广夏”、“猴王股份”、“中航油”等等有关上市公司的丑闻不断爆出。此外,民营企业如德隆、科龙等,还有一些外资控股并购企业等也存在违规、违法现象。在这种背景下,认真研究中国控股公司制度,探讨其建立和发展的路径,使中国企业能面向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其竞争力,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本文注重系统科学和制度分析,采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等方法,综合运用系统科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知识,对中国控股公司制度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从而提出要加快控股公司制度建设,迎接跨国公司的挑战,完善其内外部治理、规范其运行制度,增加违规成本等对策建议。具体而言,首先,在分析国内外企业理论和有关学说的基础上,对西方控股公司制度作了认真考察和分析,提出了自己对中国控股公司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力求为中国控股公司制度研究预设一个较为明晰的理论前提。其次,在吸收国内外公司理论研究成果和商事法、组织理论、金融学等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充分论证了中国控股公司制度建立所遇的基本问题。最后,对这些问题,即控股公司治理制度、股权结构与股权运行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论证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根据上述研究思路,本文分为以下8章:第一章、导论。主要阐述了中国控股公司制度研究的现实背景、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然后对其相关的国内外己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最后说明了研究思路和方法,并提出了可能的创新之处。第二章、控股公司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制度概念进行了追问与考证,进而回顾与评述了控股公司的相关理论,控股公司在西方的产生与发展,以及特点、控制方式和与其他企业联合体的关系,最后是控股公司治理的启示。第叁章、着重论证了中国控股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首先,沿着历史的轨迹分析控股公司在中国产生发展的坎坷历程,上个世纪80年代后中国控股公司的建立,同时介绍了规范的设立方式,控股公司的性质、特点、分类,最后是中国控股公司制度存在的

隋俊宇[2]2004年在《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传统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很多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选择了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国有独资公司成为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在国有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实践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对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产生深刻影响,这些应成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尤其是公司法研究的课题。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理论研究多将焦点和兴趣放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成了不被人们重视的研究对象。而且,目前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理论研究热情,在经济学界比法学界更多一点。 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写作的,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法经济学的方法对国有独资公司做了初步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议,正文共分叁章: 第一章,国有独资公司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回顾国有独资公司产生的历史,论述了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的产物。论证了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借鉴一人公司制度的制度创新,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目的是在产权不发生大变动的前提下,通过改变原来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国有独资企业的活力。 第二章,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结构下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利基础,法人治理结构是产权的组织体现,法人治理结构一定是与法人产权结构相适应的。国有独资公司独特的产权结构是单一性产权结构。这样的一元化产权结构导致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不了股权多元化下的分权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一人性决定其不必设股东会,股东权利由国家股东代理人与董事会分享。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控制主要通过董事会进行,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是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派出监事会的外部监督为主,辅以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监督的多元化监督体制。

李毅[3]2003年在《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下的国有控股公司》文中研究表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是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是绕不开的改革攻坚难题。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中最重大的问题,最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就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方向作了重要论述:“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同时,在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了叁层架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与企业。叁层架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创新。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叁层架构中承上启下的中间层次,是一个非常重要环节,但它同时又存在许多争议和问题,研究国有控股公司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尝试对国有控股公司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的分析是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探索入手的。首先,回顾了我国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我国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经历了从对企业放权让利,到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和政企职责初步分离,再到开始触及产权制度的改革,实行股份制;其中,形成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沪深模式、“一体两翼”模式、市场模式(98模式)。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也经历了从“国营工厂模式”到“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模式”再到“公司制国有企业模式”转变的过程。其次,回顾了理论界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讨论;然后分析了国外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总结出国外国有资产管理中值得学习的经验。总之,无论从我国的实践和理论,还是从国外的经验<WP=3>和教训中,我们都得出一个结论,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键是要形成叁层架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叁层架构中的中间层,有着重要作用。接下来,第二章着重分析国有控股公司,从叁个方面阐明国有控股公司的一些基本理论和概念,构建出国有控股公司的较为清晰的轮廓和框架。第一个方面是论述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内外部关系及其功能和作用。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指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特别批准和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所有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它与国资委的关系是出资人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与国家经济职能部门的关系,是调控和被调控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它与下属企业的关系是一种母子公司的关系。国有控股公司具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功能,政府替代的功能,提高国家宏观调控有效性的功能,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功能。第二个方面论述了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现代公司演进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理论对公司组织和治理结构的启示,国有控股公司应采用 H型(控股型)、U型 (职能型 )与 M型 (事业部型 )叁种基本的内部组织结构,应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治理结构体系,明确各自职责,应建立有效的公司监控体系和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第叁个方面论述了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实践中,国有控股公司的形成和发展有五种可行途径。本章以两个案例结尾,分别总结了泸天化集团公司治理结构转变和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事业部组织结构构建的经验。在前文的基础上,第叁章阐述了我国国有控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1)国有控股公司组建过程中目标不明确,政府色彩过浓;(2)国有控股公司中“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其重要原因在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监督和激励问题上;(3)从外部的市场约束来看,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尚不健全,不能对国有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约束;<WP=4>(4)没有一部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来规范各方的行为和职责范围,《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中的一些规定比较滞后。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将严重影响国有控股公司的发展,制约国有控股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作用。第四章就第叁章提出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组建应主要针对经营性,特别是盈利性的国有资产,应定位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尽量减少其社会目标;政府所有者职能要与社会的一般管理者职能划分开来,应建立国有资产经营代理人和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考核评价体系;应构建适合于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自职责,确立法人治理结构人选选择的有效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控股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建设;应建立竞争性的产品市场,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员市场和健康完善的资本市场;应加快制定、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完善相关法规,以规范各方的职责范围,还需明确

胡良才[4]2015年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为“党”)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国有资产向企业出资,“国家”依法当然成为出资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亦自然转变为资本形态的股份所有权(即,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股权)。可以说,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厉行法治的基本要义。中国现行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就是适应国企股份制、公司制改革,顺应国有资产市场化、资本化经营的发展要求而建构起来的。经过出资股权转化后的国有资产,客观上就需要塑造一个具有商业行为模式的持有和行使主体,以股东的角色依法进入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形成法人治理机制。国有资产部门分割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拟商业化资产运作模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与管理体制,自然成为改革的理性逻辑。按照党的十六大的决策部署,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相继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资委的诞生,标志着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进入出资人时代,其体制特点是:国家出资人职责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资委行权履责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叁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叁结合。然而,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定位,从成立那天起,就一直与质疑和争议相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并没有理清国资委的职权边界。由于监管与行权对象的含混与模糊,国资委不仅在管理国有资本,还在管国有企业的资产(法人财产),名为管资产、管事实则“管企业”,“婆婆”+“老板”是对国资委职能与地位的生动写照。实践中,国资委一度倾向于做“中投二号”,过多强调其作为股东的微观角色,而对国有资产面上的宏观监管职能被弱化,使得国资监管的政策与规则“政出多门”,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统一监管的体制格局难以真正形成。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非但没有直面国资监管的体制弊病,反倒赋予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限,现行立法在“中庸”的道路上加剧了国资在部门间“依法割据”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之路该往处去,成为理论迷茫实践亦困惑带有方向性的根本问题。为此,本文以“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立足于“管资本”的改革进路,对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有关法律理论以及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营与监管的法律改革与制度建构问题进行了回应性的探究。论文坚持从“历史”中来、到“实现”中去的研究路径,始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与文法,通过考察国企改革历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进行了回顾,从实践与实证的视角,阐释了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塑造具有行为理性的国有资本(股权)行使与监管主体问题。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的基本含义缺乏统一认知的状况,论文在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里,对“财产”概念进行了法学探源,提出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归属权意义的国家所有权”的观点,使“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能在统一认知的法学范式中进行研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向企业投资后身份转为出资人,论文对国家的法律人格和国家职能的学说观点进行梳理和评论,主张国家作为出资人始终是公法人格,凭据民事法律人格“功能说”,认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论文还将国家的职能统合重构为公共管理与所有者职能的二维构成,并将国家出资人职能归属于国家的所有者职能。由于国家政治实体的主权特性以及法律人格的抽象性,使得“国家”难以满足公司股东人格具体化要求。国家作为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国家自然可以成为民商法域的“股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承担与权利行使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功能创设,通过制度建构进行法律拟制。论文认为,所谓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地位和出资人职能,规定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以及规制出资人权利(股权)和出资人监管权力行使等一整套法律制度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具有叁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职能界分功能,二是主体塑造功能,叁是职责建构功能。论文将现行立法建构的出资人法律制度归结为出资人管理体制、出资人主体以及出资人职责叁个方面内容。为厘清推动改革的思路和方向,论文对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进行了综述与解析。理论争议表现为对国资委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行权履责“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职能定位之争。实践困惑表现叁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基础法律关系辨识的困惑,二是“叁层构架”间产权所有与行使的困惑,叁是如何厘清监管层的国资委与经营层的授权运营机构之间关系的困惑。论文还对美英日法以及新加坡等西方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值得借鉴的域外经验。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职责由国家所有权制度演化而来,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元”概念。论文认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诸多分歧与困惑,根源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这一概念的混沌认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推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改革,既要超越现实的纷繁争鸣和体制博弈的利益趋向,更要追根溯源的“学术回归”,需以法治的理性思维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学术检讨和法律重述。论文认为,所谓国家出资人职责是指“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基于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而具有的监督管理出资人权益和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权和责任。结合国资委的法定职责以及国资委要么做“出资人”(即,股东)、要么做“监管人”职能定位争议,论文从本源属性和权能结构的两个维度,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了法学重构。论文主张,国家出资人职责是一个蕴藏“私”权基因且公私并存的复合体,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的新生概念。基于权利与权力构成“法权”统一体的分析范式,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定位是“权利与权力内在统一的经济法权”。按照股东权利(股权)及法人财产均源自出资财产的公司法原理,论文认为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源于国家所有权,甚或说,国家出资人职责就是国有资产资本化或通过出资转化了的国家所有权。论文基于对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及结构的解析,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能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同体构造的观点。在借鉴德国行政私法“双阶理论”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权能结构是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一体双阶”构成的学术观点,并对两项权能之间的隶属性的位阶关系进行了阐析。基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认识,论文不仅从理论上解释了国资委法律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属性,而且阐释了国资委行权履责的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职能应当一体行使、不能部门分割的法理,回应了国资委“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实践争论与理论纠结,具有正本清源的学术价值。在借鉴国外法制经验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叁项改革设想:(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2)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与功能再造。(3)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基于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的权能构造,论文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能类型化行使,归结为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行政监管权和股东治理权两类法定职权,并分别就出资人监管权和股东治理的行使及内容进行了解析。为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规制者的规制,最后,论文对出资机构人履行权履职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解构和论述。

魏文培[5]2009年在《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仍然是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主体。如何搞好这些企业,如何提高公司治理效率,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单纯从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控股公司角度,都无法揭示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的特殊规律,这就产生了一个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研究空间,即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目前对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进行明确界定的文献还很少,治理结构方面的研究就更少。本论文希望对此领域有所研究。本论文基于法律、经济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相关调研数据资料,运用比较研究、经验研究和理论分析等方法对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系统研究。首先对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的含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界定,借以消除目前研究中的混乱和空白点;然后回顾和综述了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对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经验和理论分析,并根据内外两类主体平衡论提出了对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具有较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最后,根据以上分析结果,给出了完善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建议,并对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张培尧[6]2011年在《论国有股权行使制度》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逐渐转化为国有股权,国有股权已经成为国有资本的主要存在形式。而伴随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股票市场全流通和股权多元化趋势在国家出资企业中越发明显。国有股东及其代表在全流通条件下如何行使好国有股权,不仅事关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率,而且事关国有企业改革能否取得最终成功。以此为背景,论文选取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作为样本,从法学角度研究新时期转型经济条件下企业国有股权行使制度。作者通过全面考察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希望联系现行法律制度和国有股权实践存在的问题,分析国有股权行使的特性,对国有股权行使制度的主体、权利义务、行使方式等实体法规范,以及评价监督、法律责任追究等程序法规范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论文的一个重要命题是主要以公司治理理念而非政府行政管理思维来规范企业国有股权行使。这一看似简单的结论,实际贯穿并困扰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全过程。虽然国有股权继承了国家所有权的某些特点,但其行使制度要在公司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构建。然而,国有股权的本质属性体现为公共权利,具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双重特点,这就说明国有股权行使必定存在与一般股权不同的特质。由于论文是在国有资本控股条件下研究企业国有股权行使,因此通过与国有独资和私有资本控股进行比较后发现,国有控股条件下的国有股东地位与国有股权控制具有明显的特征,前者主要体现在人事控制方面,后者主要表现为超控股东地位。这一结论与国有股权实践表现不谋而合,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可以概括为国有股权“过度控制”表象掩盖下的国有股东“失控”事实。除去国有股权属性导致的所有者“泛化”现象,及存在于国有股东及其委派代表之间的“代理成本”等客观因素外,对企业施加过多无谓的政府管制,国有股东代表偏爱行政方式而不屑于行使股权,以及忽视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机制构建都构成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利益平衡是法律制度追求的一种境界,这在国有企业治理和国有股权行使领域体现得十分充分。文章提出解决国有股权“过控”掩盖下“失控”问题的理论路径要建立在对公司治理与政府管制两种企业治理观念的取舍或曰平衡上。在企业内部国有股权行使方面,务必坚持公司治理理念,以实现股权行使效率并照顾到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这也构成国有股权行使制度的重要方面;而在国有股东系统内部以及企业外部监督领域,也需要适度的政府管制活动存在,以引导国有企业朝着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方向发展。在此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联系国外在国有企业治理领域的有关规范和做法,论文主张国有股权行使应放在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与环境背景下予以考虑。从具体内容而非形式上看,该种治理模式包括国有股东自身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叁个层次。而不是简单的公司机关设置以及内部权力机构制衡问题,也不是股东单边治理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问题——或者,这些已经在一般企业讨论中被人们过多关注了,而无从体现国有股权行使的个性与需求。了解以上论述思路和结论后,论文接下来便是对国有股权行使具体制度的建议与安排,对此文章分为实体与程序两部分进行讨论。在实体法部分,重点研究了主体制度、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等内容。结合学界有关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位与职能的研究成果,作者提出建立以国有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国有股权行使主体制度体系,充当国有股东的国有控股公司必须具备商业化、专业化和私法化的特点,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难以胜任这一角色。在国有股东代表选聘方面,需要严格遵守市场化机制,其权利与义务也要在公司法框架下予以规范,关心并实际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同时依法承担剩余风险。可能但并非没有意义的“老调”是文章建议在人大下面设立企业国有资产委员会,以取代目前的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地位,该举措使得文中屡次提及的信托理论更有用武之地,以此支持国有资产信托理论和国有股权信托行使方式——当然,其中也不乏创新性观点。除此之外,完善国有股权行使方式与范围主要是要改进控股权的运用观念与手段,重点是引进“特别股”以及运用信托方式拓宽行使途径等。同时,作者对于国有股权行使过程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及恶意并购等问题发表了相关意见。在权利义务方面,论文创造性地提出国有股东及其代表应承担控股与信托两方面义务,这是针对不同权利主体所进行的划分,但义务的核心是要强调对于财产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在程序法部分,论文重点研究了国有股权行使的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程序制度。作者紧紧抓住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出资企业及中小股东的财产利益不放,指出在此领域目前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重视行政问责与刑事处罚,而忽视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保护。无论是评价监督中的评价指标设计,还是责任追究中的程序调查与诉讼,无不表现出这一特点。解决的思路是充分重视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中的财产利益要素,对违法行使国有股权的行为科以严厉的财产性责任,以弥补权利主体的利益损失,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有力震慑。论文着重关注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国家出资企业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主体的财产保护机制,并以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原告制度为例进行了论证。

饶晓秋[7]2004年在《国有公司治理中的财务监督体制研究》文中提出财务监督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作为所有者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财务监督权一直就是出资者用于维护自己经济利益必须掌握的重要权力。设置合理的财务监督体制,是确保财务监督权不致旁落的必要手段。企业产权关系和组织形式的变化,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使财务监督权的归属与使用成为出资者维护自己资本权益的难题。特别是在公司制条件下,由产权关系复杂性而决定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多层次性,使财务监督权的安排与分配,远比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要困难得多。因此,构建与调整完善财务监督体制,在终极所有者与不同层级的经营管理者之间正确界定财务监督权、设计合理的监督组织机构和监督程序、选聘合适的监督人员,成为公司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财务监督体制以其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财务监督权配置、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和方法,主要从财务收支角度监督和约束公司不同层级经营管理者财务行为,维护终极所有者和法人财产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国有公司作为一种以国有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由于其在产权关系方面的先天性缺失,使政府机构成为事实上的掌管国有资本权益的代表和对经营管理者执掌财务监督权的代表。当现实中的财务监督体制不能完全有效地遏止部分经营管理者侵蚀国有资本权益时,不断改进和完善财务监督体制,加强财务监督,约束不同层级的代理者或经营管理者的财务行为,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本文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制产权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治理结构和财务监督体制入手,寻找非国有公司与国有公司财务监督体制的共性和特性,着重分析与探讨我国国有公司的财务监督体制,其重点是国有公司财务监督体制中的监督权界定、监督组织机构设置、监督人员选聘和财务监督体制的其它重要制度问题。旨在从中找出我国国有公司财务监督体制的主要缺陷及原因,并对此提出进一步改革的相关建议和意见,以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该一体制。本文首先论述了国有公司财务监督体制研究的理论基础。公司治理制度是公司制条件下产权制度和委托代理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公司治理要求在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上层经营管理者与不同层次的经营管理者之间建立经济监督关系,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和委托代理成本;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财务治理,财务治理是财权分配与制衡的管理体制,财务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财务监督体制;财务监督体制在公司财<WP=4>务治理中能够发挥其它经济监督体制无法发挥的重要作用;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治理制度和财务监督体制的经验与教训,我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设计符合实际的国有公司财务监督体制。企业财务监督是企业财产终极所有者、企业法人财产所有者和不同层次的经营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依据不同的经济权利和监督依据,对各自不同的监督客体或代理人的财务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以规范其财务行为的一种管理活动;财务监督权来源于产权关系中不同层次的经济权利,不同层次的经济利益主体要求其以财务监督权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企业财务监督体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界定企业不同层次财务监督机构的监督权限、规定企业不同监督层次所属机构和人员的监督责任、确定对财务监督人员的激励办法和制度、财务监督体制的运行程序和操作方式等。其次,分析了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监督体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我国国有公司产权制度改革为其治理结构和财务监督体制合理化提供了基础,国有公司治理结构正逐步趋向规范; 我国国有公司财务监督体制的现状表明,外部财务监督体制与内部财务监督体制共同构成国有公司财务监督体制。其中,外部财务监督体制主要由国家和政府机构组成,内部财务监督体制主要由公司内部治理机构和职能部门组成;国有公司现存的财务监督体制运行状态基本是好的。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现今的财务监督体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相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国有公司财务监督体制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在公司内部,由于缺乏能真正自始至终维护终极所有者财产权益的监督代表,存在国有资本权益难保不受侵害问题;在出资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两者利益往往混淆并存在较大的矛盾,产生诸如出资者监督代表的地位不明晰、监督的权责利不配套、信息不对称和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委托制度不合理问题;法人财产所有者的财务监督体制在理论与实践方面还不能完全为其特定目标服务问题和对国有公司经营管理者个人财务行为进行的监督乏力问题等。上述问题的表层原因是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而深层原因是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股权比例过大、国有公司财务监督权的多级代理导致的权责利不对称矛盾,出资者代表放弃委托者权力,影响了外部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进行审计鉴证的公正性等。进一步提高财务监督体制的监督效益,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和完善财务监督体制。其叁,讨论了改革国有公司财务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按照终极所有者和法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利益主体的要求,分别考虑财务监督体制的思路,重新审视现存财务监督体制的一些重要政策、制度和组织机构的职能界定。这包括公司制条件下的财务监督体制具体可以分为?

黄小喜[8]2006年在《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股权是基于现代公司资本民主而内生的权利基石,是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力源泉。现代公司往往被大股东所控制,小股东的权益在其股权小而分散的情况下常受到侵害。但无论如何,保持公司作为一独立法人顺利地在市场中运行,股权的行使不仅必要而且至关重要。大股东可亲自行使股权,也可将股权授予他人行使;小股东不但可主动授权他人行使其股权,也可被委托征集,以保障自身权益或对抗大股东。由此可见,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在整个公司治理运行过程中具有“输血”功能,能不时地有效地保证公司整个运行中的股东权益平衡。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全球公司收购大战中发挥了其强大的“控制力”和契合效应。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该制度引入我国后,为我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但实践表明,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是粗线条式的,可操作性不强,且由于我国国有公司的股权“一股独大”,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的制度功能在我国发挥得并不充分。运用法史学、比较法学等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股东表决权代理的发展状况、基本概念、特征、法律关系以及法律类型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是以解决公司股权顺利行使为出发点,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基本权益为根本目的的一项商事代理制度,其具有维护股东股权的实际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反映股东意志等制度功能和制度价值。个别代理与集中代理是股东表决权代理两种具体的类型化表现形式,个别代理为原态,集中代理为特殊形态。集中代理又表现为表决权拘束协议中的共同委托与集中代理、股东累积投票中的共同委托与集中代理、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等几种典型形式。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国有股东同样需要表决权代理人,国有股表决权代理法律关系以及其运行机制、权源表明,国有股东表决权代理人只能是国有董事,而非国有股东代表人。依据当前我国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不完善的现状,我国应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安排的基础上,采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委托代理制,兼采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安排方式,从《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股东表决权征集规则3个方面来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对于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制度的安排,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将国有独资公司单独确立为一类公司,明确国资部门与国有控股公司之间的考核与监管关系,并构建刚性而稳健的监督与考核机制,实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到位和国有资产运营的治理到位。

刘延龄[9]2005年在《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 20 年来,公司治理问题一直是中外专家学者、法律与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致力寻求最佳答案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机构与机制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核心。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不仅涉及产权的配置和公司形式的选择,而且涉及不同形式的国有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构造,还涉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如何完善,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何保护等问题。本文以企业理论、转轨经济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为基础,从研究公司治理系统的构造出发,借鉴国外的公司治理模式,结合中国国有企业的实际,为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准则提出自己的见解,并为如何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改革提供建议。本文共分为八章。第一章是导言。就本论文选题的意义、公司治理问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方法、写作框架和论文的创新之处进行说明。第二章是“公司治理理论与公司治理系统”。对公司治理的相关概念进行释义,阐述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并对公司治理系统进行分析,分别论述公司治理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机构和机制。本文提出笔者对于公司治理的理解:公司治理是建立在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分离基础上的,协调公司股东、董事会、经理层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公司科学决策、有效运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系统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治理机构和机制。其中内部治理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内部治理机制包括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外部治理机构包括市场体系、法律制度、机构投资者、政府监管机构等,外部机制包括并购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破产机制、政府监管机制等。第叁章是“国外公司治理模式借鉴”。介绍发达国家两种主流的公司治理模式:美国模式和德日模式,指出国际上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化发展。研究俄罗斯和捷克两个转轨国家的私有化过程中的公司治理问题,总结转轨国家公司治理的教训。本文认为,国际上公司治理有趋同化的发展趋势,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作用增强,独立董事制度、期权激励制度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逐渐成为2国际上公司治理制度的共同选择。在解决转轨国家公司治理问题上,应该设计出合理的产权改革制度,同时加强外部的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建设。第四章是“国有产权改革与公司治理”。分析两种不同的产权制度的治理效率,论证竞争领域的国有产权治理低效的原因,同时分析不同股权结构的治理效率,从治理角度出发提出国有股减持的思路。本文认为,在竞争性领域,国有产权的治理效率低于私有产权。有大股东控股、又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的治理效率较高。我国国有产权改革的思路是,准确定位国有企业存在的领域,进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对于垄断性行业的国有企业,转让其 50%以下的国有股权给若干几个私有法人投资者和公众中小投资者,使之成为国有股东控股、同时又有其他私有股东相对制衡的混合型公司;对于其他竞争性国有大中型企业,逐步转让全部或大部分股权给若干几个私有法人投资者和公众中小投资者,在使之成为由一个控股股东,同时有其他大股东制衡的私有公司。第五章是“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选择”。在借鉴国外国有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变革历史,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和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为职工、银行参与国有企业共同治理提供建议。同时提出国有企业分类治理的思路。本文认为,中央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与运营职能应该分开,应再建立 3 个国有资产运营委员会。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允许银行持股并派代表参与国有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进行分类治理,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尝试对实行国家合同管理。第六章是“国有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研究目前国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新老叁会”关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国有公司内部治理的种种措施。本文认为,为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应完善国有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监事会的职权,实行经营者的市场化选择和考核,建立年薪制、股权激励为主要内容的经营者薪酬制度,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明确 “新老叁会”的不同职责,协调好它们的关系。第七章是“国有公司的外部治理制度”。对于中国公司治理的外部制度,包括证券市场、法律制度、机构投资者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正在进行的一系列制度改革,分别对如何推动证券市场的建设、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机构投资者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路或建议。本文认为,在推动证券市场建设方面,要通过询价与分类表决机制来解决股权

阎子惠[10]2008年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研究》文中提出从2005年起,国资委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完善董事会试点,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国内外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现状,提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问题,针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目标模式、股权结构以及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现状的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同时,提出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建议和方案,并且对通号集团公司治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目标模式研究,分析国内最新的研究成果,总结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另外就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但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是个比较大的领域,而且与政府政策等许多因素密切相关,因此不能对该方案做出一个最终的检验和评价。

参考文献:

[1]. 中国控股公司制度研究[D]. 陈心宇.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6

[2]. 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D]. 隋俊宇. 东北财经大学. 2004

[3]. 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下的国有控股公司[D]. 李毅. 西南财经大学. 2003

[4].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D]. 胡良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5]. 独资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研究[D]. 魏文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9

[6]. 论国有股权行使制度[D]. 张培尧.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7]. 国有公司治理中的财务监督体制研究[D]. 饶晓秋. 华中科技大学. 2004

[8]. 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研究[D]. 黄小喜. 湖南大学. 2006

[9].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研究[D]. 刘延龄. 中共中央党校. 2005

[10].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研究[D]. 阎子惠. 北京交通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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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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