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社民党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瑞典论文,弱势群体论文,社民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753.2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69(2006)09-0040-03
关注弱势群体,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瑞典社民党自1889年成立以来,长期单独或与其他政党联合执政,是瑞典福利国家制度的奠基者和建设者。它的执政理念和实践,对于瑞典弱势群体的保护,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弱势群体,在社会学上,是指在社会性资源的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弱势群体同时又是一个具体的历史概念,它与强势群体相对,指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在政治、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弱势群体包含的对象不尽相同。联系瑞典的实际,本文所指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和难民。
保护弱势群体,建立良好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分配制度,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和财政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政治安排的问题和思想观念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它关系到一个国家和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第二,它涉及到平等与差异、平等与自由、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关系;第三,它涉及到执政党和政府对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的选择和配置。换言之,它是一个政治态度和政治意愿问题,而不是能与不能的问题。
瑞典社民党之所以能够领导建立福利国家,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起积极作用,与它一贯奉行的价值理念是分不开的。众所周知,瑞典社民党信奉民主社会主义,崇尚自由、平等、团结的价值观。该党2001年通过的新党纲就强调,“社会民主党致力于建立一个以民主理想和人人平等为基础的社会。自由、平等的人们生活在一个团结的社会里,是民主社会主义的目标”。
民主是社民党的信念基础,是社民党人追求的最高目标。在社民党看来,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因素,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是一种政府形式,也不只是做出决定和进行实施的秩序。民主是一个价值体系,它必须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在多层次上、通过多种方式来实施。其基础是所有人的同等价值和同等尊严。这些基本价值给予所有人以参与社会工作的权利,包括个人发展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参加劳动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社民党的目的,是要使民主理想渗透于整个社会和人们的相互关系之中。其目标是建立一个无贵贱高低,无阶级差别、性别歧视和种族差异,无偏见和歧视,人人被需要,人人有位置的社会。
自由是社民党追求的首要价值观。瑞典社民党党纲指出,每一个人作为个人都应该自由发展,自由地管理个人生活,并能自由地影响其所在社会。自由,包括不受外界强制和压迫,免受饥饿、愚昧和对未来忧虑的侵扰,也包括参与共同决策和个人发展的自由,以及生活在安全的群体中、把握自己生活和选择自己未来的自由。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普遍的平等的选举权、思想和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必要的基本自由的条件。但是仅仅靠它们是不够的。经济和社会差别造成了公民利用自由的不同条件,造成了控制自己生活的不同的实际可能性。真正的参与和发展的自由要求人们摆脱经济、社会或者文化上的劣势,摆脱对那些不受民主控制的各种经济势力的依赖。因此,自由既包括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包括给予个人成长和发展、平等地参与社会工作的实际可能性的社会结构。自由以平等为前提。
平等是瑞典社民党追求的另一价值观。社民党强调,平等是对人的价值等同,尊严和权利等同的思想的表述。平等意味着尽管各人情况不同,但都有同样的机会来组织自己的生活和影响社会。平等意味着人们应有选择差异的自由,有发展个性的自由,不使自己的行动以他人的期待为限,而无因选择不同而受不公平对待之虞。平等以差异为基础,但又不同于差距。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里受到不平等对待的人,必定不能像其他人那样自由地控制自己的生活。平等要求公平地分配那些对人身自由有重要作用的东西:经济力量、教育和接受文化的可能。与自由一样,平等要求给予每个人发展和参与的同等权利、同等的社会结构和经济条件。
团结是社民党价值观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瑞典社民党认为,自由与平等既是个人权利,也是为了共同实现作为个人生活机会之基础的共同利益。人是社会的产物,在与他人的共存中发展和生活。对个人幸福至关重要的许多创造只能产生于同他人的合作中。这种共同利益的实现要求团结。团结产生于这样的理念,即人们都互相依赖,只有在互相关心、互相尊重的合作中才能创造最美好的社会,这是团结的核心。对那些为摆脱困境而斗争的人来说,团结为他们的争取正义的斗争提供了支持。不管个人力量大小,团结是社会和谐和安全的前提。安全与和谐只能产生于信任,决不会来自争斗和竞争。团结要求人们为社会和劳动生活各尽所能并承担责任。它同时要求,当生病时、在工作中受伤时和年老或失业时,人们作为公民相互给予有保障的生活的权利,接受教育、治疗和护理的权利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相互尊重每个人作为个人和公民的价值。
社民党强调,自由、平等和团结一起构成了民主社会的基础。同时,只有民主社会才能使自由、平等和团结成为现实。民主是社会民主主义社会观的基础。这一理想必须从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和文化上成为整个社会的特征。
瑞典社民党奉行的价值理念,对于瑞典福利国家制度的形成,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正是基于这样的价值理念,社民党政府一贯采取了“实现充分就业,收入公正分配,共同富裕,人人价值平等”的社会政策,在瑞典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弱势群体保护机制,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一)保障女性权益
瑞典社民党政府长期致力于实现性别平等,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维护女性权益。
一是保障女性平等受教育的权利。1995年,修改后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所有员工都有责任促进男女学生间的平等。相应的法律条款也适用于成人教育。学校促进性别平等的一项具体措施就是调整课程设置,实现男女学生在各课程中的平均分布。另外,在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中,也分别有2/3和50%左右的女性学员。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为女性提高自身能力从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积极保障。
二是促进女性平等就业。1972年,瑞典政府出台了针对雇主的法令,要求雇主保障男女就业机会平等。1980年出台的《男女工作平等法案》,即《机会平等法案》规定:采取积极措施实现工作场所的性别平等和禁止性别歧视。比如规定了雇主有责任在工作场所杜绝性骚扰、工资上的性别歧视或其他公然违反性别平等规定的现象。规定拥有10名或10名以上员工的雇主必须制定性别平等计划,详细说明改进性别平等工作的各项具体、重要的步骤。雇主必须每年修改这份计划,并有义务调查员工工资存在的差异,并采取措施取消不合理的差异。长期以来,瑞典的妇女就业率一直在80%以上,在欧洲国家中处于领先水平。瑞典政府增加女性劳动参与率的主要做法是扩大公共部门的就业岗位,同时运用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妇女就业的后顾之忧。
三是提升妇女参与决策的权利。瑞典社民党政府性别平等政策的目标之一,是争取男女权力平等,使男性和女性在关乎国计民生问题的决策上有相同的发言权,并共同推动社会发展。按照规定,中央各部委领导的任命必须首先在性别平等事务部登记,得到批准后方能递交最高政府机关批准。而向各部委推选领导的所有机构每一个职位都要有男、女两名候选人,以便上级机关进行性别比例平衡。为了确保女性在议会中的参与权,瑞典社民党还制定和实施了“最低比例制”,规定在议会选举中实行男、女候选人间隔排列顺序的规则,以使男女候选人有同等的机会受到选民的重视。目前,瑞典是世界上女性议员比例最高的国家,达42%。
四是推行男女家庭地位平等政策。《瑞典家庭法》旨在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父母法》、《育儿假法案》和《保险法》有关条款规定夫妻必须共同承担照顾家庭和子女的责任。另外,最近几年,政府在防止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二)保障儿童权益
瑞典的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从父母和子女两个角度入手,既确保儿童生活和教育的基本条件得到满足,又保证父母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物质条件照顾子女。根据社民党政府的家庭政策,瑞典的儿童权益保护主要包括三部分:儿童和家庭支付、高质量的幼儿日托体系、双亲保险金。
儿童和家庭支付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实施,有这样几种:(1)儿童补贴。根据瑞典现行社保制度,每名儿童自出生起即进入社会保障网络,开始享受每月950瑞典克朗的儿童补贴,16岁后享受教育津贴。(2)给有孩子的家庭的住房补贴。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与住房成本有关的补贴,第二部分是与家中孩子数量有关的补贴,一个孩子每月600克朗,两个孩子900克朗,三个孩子或更多每月1200克朗。(3)儿童生活费帮助。对于单亲家庭的每个孩子,由地方社保署付给监护方父母每月1173克朗的生活费补助。(4)残疾儿童补贴。抚养残疾儿童的父母可以收到一笔补贴,用于照顾孩子,该补贴与孩子的需要有关,支付方式有1/4、1/2、3/4和全额几种。
瑞典的儿童看护服务以其高质量的要求和面向所有儿童的原则而著称。《社会服务法案》规定,从1995年起,所有1—6岁的儿童都有权利得到日托服务,所有6—12岁的儿童在他们父母需要工作或学习的情况下,有权利在上学前和放学后得到日托服务。日托中心提供教育及生活照顾的服务,孩子可以全托或半托。父母按月付费给幼托中心,其中近90%的部分由当地市政府和中央负担。
为确保父母照顾儿童时的经济收入,瑞典还实行了双亲险制度。根据该制度,父母在子女出生或收养子女时,因在家照料子女而导致的工资损失可得到政府补助,而以往没有收入的父母可连续450天领取保障金。双亲险从儿童出生时开始,至其8岁生日结束。父母请假在家照料患病的子女(12岁或以下)时,双亲险制度也提供每年每子女60天的暂设性福利。
(三)保护老年人权益
瑞典社民党政府一方面大力提倡观念上的转变,鼓励老年人延长工作年龄,另一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福利保障,这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一是实行养老金制度,二是为老年人提供社会服务。
作为高福利国家,瑞典的老年人养老金制度有很强的全民性,其养老金计划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保障养老金,每一个在瑞典居住40年以上的公民,从65岁开始,无论原来是否有收入、收入多少,都有权领取,目的在于满足每个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它来源于雇主缴纳的保险费以及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拨款,具有社会保险和公共救助的双重性质。另一部分是附加养老金,它与领取人的工资收入挂钩,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工资的多少。
此外,政府还以立法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多种社会服务,使他们在交通、护理、住房等方面享受补贴或减免待遇,如乘坐公共汽车只收取80%的费用,政府负担费用聘请专职护士为行动不便的老人上门服务等。
(四)保护残疾人权益
社民党政府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不仅体现在福利救助上,还体现在鼓励和确保残疾人正常参与社会生活、寻求自身发展上。政府残疾人政策的基础是:所有纳税人各尽所能、共同捐助,建立共享基金。基金的分配以人人平等为原则,旨在消除人们生活条件方面的差异。
政府提供给残疾人的福利分为实物福利和现金补贴两大类。实物福利包括教育服务、工作服务、住房服务、文化与休闲、交通运输和技术帮助。根据瑞典法律,残疾儿童、残疾青年和成年人有权获得与其他正常人同样的受教育的机会,政府须为此提供经费上的支持。雇主在使用残疾工人时,必须使工作的物理环境、操作结构等适合残疾工人的需要,不允许在工作过程中歧视残疾人。雇用残疾人的雇主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政府应为严重残疾人提供独立住房。公共交通工具必须适合身体残障者乘坐。地方政府必须为残疾人提供技术服务。
现金福利方面,凡在16岁至64岁之间,从医学角度讲不能独立生活的人,都可以得到残疾恤金,其金额与养老金一致。65岁以上的残疾人拥有获得个人救助的权利,即由地方当局为个人委派生活服务员,或提供经济帮助,使他们能够雇用生活服务员。根据瑞典社会救助补偿法案,服务时间少于每周20小时的,由各级地方政府支付费用,超过每周20小时的,由中央政府负担费用。
(五)社会融入计划
20世纪30—40年代起,尤其是二战结束以后,到瑞典的移民开始增多,60年代出现了两次移民浪潮,劳动力增加的同时难民也在增加。对于移民和难民,瑞典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市政府为每一个难民提供难民服务,包括收容设施和“介绍计划”。同时,还为难民提供一种基本的收入待遇,叫做“介绍支付”,用于对难民的培训活动(例如学习语言)。一旦难民的“介绍支付”停止,他们就会得到寻找职业的帮助。在还未找到工作的情况下,或者在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和平均补助之前又失业的情况下,难民有资格得到社会救助。
总之,正是在“民主、自由、平等、团结”的执政理念的指导下,瑞典社民党政府建立起了一整套保护弱势群体的机制。这些机制不仅促进了个人自身的发展,也带动了社会的整体进步,从而使瑞典成为举世称羡的和谐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