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森林地租制度的初步探讨

对我国森林地租制度的初步探讨

李皓[1]2003年在《对我国森林地租制度的初步探讨》文中研究指明当今我国的林地使用制度存在种种弊端,已经极大地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使中国林业难以迎接“入世”后的挑战。为此,本文提出林地使用制度改革设想,建立并实行森林地租制度是一条可行的解决办法。本文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指导,主要内容包括:(1)阐明了我国实行森林地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森林地租理论框架;(3)较为详细的阐述了我国森林地租制度;(4)提出我国实行森林地租制度的建议,包括:a.强化林业产权意识,尽快实现林地有偿使用;b.实行森林地租制度,深化林业分类经营;c.实行森林地租制度,推进林业费改税;d.实行森林地租制度,建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5)以吉林省汪清林业局金沟岭林场检查法试验林为例,探讨了森林地租在森林经营中的应用;(6)以北京市密云水库水源涵养林为例,探讨了森林地租在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的应用。

朱晓明[2]2006年在《森林资源收益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森林资源收益是资源性国有资产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在分配领域的重要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叁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者为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林木资源可分为未经人类劳动加工开采的天然林资源和经过人类劳动形成的人工林资源。林木资源价格作为林木资源价值的货币表现,是林木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归属林木资源所有者占有。森林景观资源以林木、林地等实物形态的森林资源为基础的一种派生资源。森林景观资源经营权价格是在一定期限中持有森林景观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所形成的一种价格,它的实质是森林景观资源资产价格的一定期限的地租。近些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可持续发展已提到了全社会的议事日程,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一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道路。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构建合理的森林资源收益制度,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森林资源所有者权益为主线,在确定资源收益形式的基础上,针对森林资源叁个重要组成部分—林地资源、林木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借鉴国外经验,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提出了我国森林资源收益制度的具体设计思路。

李伟, 姚星期, 温亚利, 顾振东[3]2008年在《从地租存在条件看我国的森林地租》文中提出借鉴马克思地租理论,概括一般意义上地租的存在条件:产权束的分离,较低的资本有机构成,市场经济环境和立地差异。据此对建国后我国森林地租的存在性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从实行土地改革到实行"林业叁定"之前,不具备森林地租存在的条件。"林业叁定"后森林地租在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出现,但产权主体模糊、产权束绞合等问题,使森林地租缺乏制度环境。林权改革促使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森林地租及其表现形式明晰化的标志。

姚利辉[4]2005年在《森林资源资产的计价与会计核算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短缺、环境恶化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资源无价观念是引起这一结局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何改变这种格局,资源如何计价、计量,如何体现在我国的会计信息当中,显得至关重要。我国的森林资源价值化研究,特别是上升到会计处理上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形成一套公认的、可以实际运行的理论方法体系,传统林业会计未将森林生态价值、环境价值纳入会计核算范畴,本研究增加了会计核算内容,拓展了会计理论研究空间。一方面,对传统会计理论体系提出挑战;另一方面,必将丰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的理论。所以,对于森林资源的计价以及会计核算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这一背景之下展开研究。本文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文献综述部分,二是正文部分。正文部分包括五大部分:导论、森林资源概述、森林资产计价与核算的理论基础、森林资产计量的方法、森林资产的会计核算以及信息披露。本文在一些方面有所创新,首先对森林资产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森林资产的特点,对森林资产进行了分类,本文试着以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地租理论、市场经济理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从森林资产的概念、特点、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森林资产价值形成及如何计价,再到森林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信息如何披露,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方法。通过会计特有的方法,对人类社会给资源环境造成的效益及损失进行计量、报告和控制,以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其目的在于改善社会资源环境,提高社会总体效益。

张卫民[5]2010年在《森林资源资产价格及评估方法研究》文中认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森林资源资产业务规范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无论是森林资产产权变动和资产流转,还是森林抵押贷款、融资租赁、资产保险等信用和金融类资产业务,都需要森林资产价格方面的信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深入研究,有利于林业要素市场的建立和规范运行,对深化我国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和发展,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和研究的现状是:在评估管理方面的成果较多,管理工作走在了前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评估方法偏重于操作层面,对评估方法中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缺乏深入研究,许多停留在经验判断的层面上。因此,本研究以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和方法体系为目的,对森林资源的价格基础、价格特征、价格类型及价格影响因素等价格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以理论研究为基础,对现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在评估方法分类、方法的改进以及关键技术经济参数的内涵及确定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观点和改进意见。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森林资源资产的概念辨析按照森林、森林资源、森林资源资产的逻辑顺序,考察了森林资源资产的概念及其内涵,认为森林资源资产是具备了资产属性和特征的森林资源。界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基本原理,并对森林资源资产计价相关的概念包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会计计价、森林资源价值评价(效益分析)进行了辨析。本文从资产评估的视角,将森林资源资产划分为林木资产、林地资产以及林木与林地合一的森林资产,认为森林景观资产是森林资产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2.森林资源价值与价格理论的探讨分析了近代经济学从价值理论和价格理论的主要观点和发展轨迹,确定了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价值和价格理论作为研究森林资源价格理论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本质上揭示商品生产的规律,是抽象的理论分析;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和地租理论是劳动价值理论由抽象层面向具体化的过渡,是价值规律在社会生产较高阶段的表现。基于以上观点,本文提出了森林资源的价值和价格理论论述:人工林的价值就是人工林生产和再生产中凝结的人类的一般劳动;人工林虽然具有价值,但直接决定价格的因素是生产价格;人工林的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人工林的价格以生产价格为基础,受供需影响而波动。林地和天然林的价格基础不是价值,而是资本化的地租,林地和天然林的价格以资本化的地租为基础,受需求影响而波动;3.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类型及影响因素分析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和价格进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从更为具体的层面——价格表现的层面上,进一步探讨森林资源资产的构成和价格特征。根据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对森林资源资产业务的影响,将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分为流转价格和转用价格两类:流转价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按现用途继续经营情况下的价格,即森林资源资产在不改变林业用途的前提下在不同经营主体之间发生资产业务时的价格;转用价格是森林资源资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非林业用途的价格。依据新的分类方法构建了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体系,并分析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影响因素,为评估方法研究作了铺垫。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研究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中的评估方法为主要研究对象,分别市价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对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价格类型的评估方法进行了研究。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方法在方法分类、方法的构建以及关键技术经济参数的内涵及确定方法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见解和改进意见。在市价法中重点研究了差异因素及其调整系数,增加了林地剩余使用年限的差异因素,改进了林分质量和地利等级调整系数计算方法,并采用不同组合分别确定适用于林木、林地和森林资产的综合调整系数。在成本法中,重点对现行的基于重置成本标准的林木资产评估方法的缺陷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新的林木资产成本法评估方法,并对在成本法中如何处理林地使用费和如何确定利率进行了探讨。在收益法中,重点研究了折现率的内涵和确定原则,并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折现率的测算方法进行了实证研究。5.森林资源资产转用价格探讨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转用及其产生的法律环境,用资产评估理论上分析了转用价格的内涵,认为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结果是森林资源资产在限定条件下的价格,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价格;森林资源资产转用价格不是转用后的价格,而是有限补偿价格。研究了林地征用价格的构成和评估方法,认为林地征用价格由林地收益价格、林地的社会保障价格和林地的生态补偿价格构成,通过分别评估其各项价格来确定林地征用价格。在研究林地征用价格的基础上,探讨了其他森林资源资产转用价格的评估。本研究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价格理论的构建、资产价格的分类、评估方法的改进等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果,并提出了下一步需要继续研究问题,相信这些研究成果将会推进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发展。

张琪然[6]2010年在《县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文中认为森林是地球上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发挥着涵养水源、水土保持、固碳释氧、净化大气、防风固沙、改善环境、灭虫除害、保健游憩等生态效益服务功能,但长期以来森林资源及其生态效益只是作为公共产品被人们无偿地使用了,森林资源的生产者得不到相应的价值补偿,导致森林资源近于枯竭。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发展森林资源,实现林业乃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就要通过对森林进行合理的生态效益评价使其以价值的形式来表现,才能以更直观、更明确的概念使人们认识和了解森林所具有的全部作用和价值,也使生产者得到有效补偿。本研究以参与北京市平谷区“十一五”森林资源二类清查所得数据为基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标准及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对平谷区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进行客观评价与科学的核算的基础上,尝试制定了该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同时也对该区山区集体生态林的补偿机制进行了一些思考,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也对资源合理配置、政府企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为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刘代汉[7]2006年在《广西国有林场可持续经营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林业肩负着产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双重历史使命。广西现有国有林场151个,森林面积和活立木蓄积量分别占广西森林总面积和活立木蓄积量的9%和16%。“九五”期间,广西国有林场共生产木材802.7万m3,占同期广西木材产量的46%,表明国有林场是广西林业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广西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主力军。但由于各种原因,国有林场可持续经营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经营亏损、就业岗位减少、可采森林资源减少等问题严重地困绕着国有林场,有的林场甚至面临着生存危机。2002年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汇总国有林场4146个,经营亏损9432万元,其中亏损林场亏损额3.7亿,负债总额达162.6亿,资产负债率高达79.25%;广西151个国有林场中有127个亏损,经营亏损的林场占80%以上。面对经济社会对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与国有林场经营困境,迫切需要对林场经营理论与模式开展研究,为国有林场可持续经营提供科学依据,引导国有林场走出困境,实现可持续经营。因此,开展广西国有林场可持续经营理论与模式研究,不仅对丰富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具有十分重要价值,而且对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中国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以广西国有林场为研究对象,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取得了如下的主要成果:⑴构建了“林场经营协同论”,为林场经营提供了新理论。其要点是:①国有林场是一个系统,而且是开放性系统。林场既是一个母系统,又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②林场系统由叁个子系统构成,即森林生态系统、林业经济系统、林场社会系统。③林场的发展是其内部子系统协同作用和林场与社会大系统协调作用的共同结果。当这种作用力为正时,林场向前发展;反之,林场就会出现停滞不前,甚至倒退。④林场可持续经营的关键在于使其内部子系统间各要素协同、和谐及与外部系统关系的协调。⑤林场系统与社会大系统的协调主要体现在林场与区域发展的协调、林场林业生产力与林业生产关系协调等方面。

冯雪渔[8]2005年在《辩证地价观与地价评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城市土地利用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这里面既有宏观问题,也有微观问题;有经济效益问题,也有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问题。当前城市土地利用最热门的话题就是经营城市土地的理念。地价就是土地效用或是效益的量化,一定程度上反映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并引导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另一方面,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的调查分析评价又从大方向上把握地价的空间分异规律,为评估地价提供指导。土地价格是地产市场中最重要的经济杠杆,符合土地资源配置的地价有利于地产市场的发展,反之,背离土地资源配置的价格必然制约着正常的土地交易,或者使土地市场产生扭曲。 我国现行的地价评估理论与方法是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而不断建立和完善的。回顾十几年的发展历史,从一开始的学习借鉴,甚至直接套用国外和港台地区先进、成熟的理论体系和估价实务,到逐渐与大陆的实际有机结合,土地价格评估在地产市场运行中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同时,其理论与方法也逐步成熟。 通过对地价评估诸多问题的分析,不难看出,造成理论和实践误区的根源在于用孤立的、静止的和片面的即形而上学的观点来认识土地价格,并用这种观点去评估地价,因而使评估结果(认识)并不能正确反映土地的客观价值(存在)。 本文在对目前国内外地价及地价评估理论综合学习的基础上,应用唯物辨证法的基本观点、基本规律、基本范畴,从分析辩证地价观和影响因素辩证关系入手,提出了地价辩证评估方法,同时探讨了地价与城市土地利用的辩证关系,最后用两个实例—以辩证方法和辩证地价观在南京市城市地价指数研究和南京市城市土地经济潜力测算进行实证分析。全文共12章,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 第1章导论。主要介绍选题依据、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论文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第二部分 第2、3章。主要就不动产估价、地价内涵、估价原则、土地估价制度、现代城市土地利用等方面的国内外有关文献进行了综述。系统阐述了关于土地、地产、不动产、土地和房屋价值、不动产估价和估价体系等有关概念。以唯物辩证法、系统论、地租地价理论、区位理论、城市空间结构理论作为论文的理论基础。全面介绍了我国目前传统的地价评估程序和常用方法,为论文中辩证地价观和地价辩证评估进行了铺垫。 第叁部分 第4章至第8章。这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和重点研究的内容。首先,

张维[9]2006年在《农区用材林产权制度与产权组织》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是木材耗用大国,日益尖锐的木材供需矛盾已引起国内外理论界及其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长期以来解决木材短缺的策略是采伐国有天然森林和木材进口。随着生态保护意识的提高,扩大木材进口的约束逐渐加大。中国为了恢复生态环境,禁伐国有天然森林战略已于1998年开始实施,无林、少林的农区由此承担起提供经济用材的历史重任。缓解木材供需矛盾的基本思路是增加农区木材的供给。从木材供给的现实来看,农区林地资源稀缺与林地资源浪费同时存在的现象,表明农区林权制度的实施未能充分发挥经济激励作用;从木材的需求角度看,用材企业对木材的专门要求,客观上需要建立木材需求与供给有机联系的一种经营机制(如林纸一体化经营模式)。农区林权模糊、农户组织化程度低的现状下,要建立木材需求与供给的有机联系尚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索。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从理论上解析农区用材林产权制度与产权制度安排,廓清林权市场的基本构造和运作原理,阐述产权组织产生与演化机理,通过用材林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类型的描述,给出不同形式的产权组织安排,以期建立营林者与用材企业的有机联系机制,为最终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顺畅、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提供理论上的借鉴。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1)农区林业发展中的林权制度与产权组织。以中国农区林业发展历史为研究视角,分析林权制度与产权组织对农区林业发展的影响机制。中国农区林业千百年来的发展历史表明,林权制度、自然禀赋、技术、资本、人口、政府等各个因素对我国农区林业的发展有不同的影响作用。不同的林权制度下,林业产权组织因行政推动或利益机制促进了农区林业的发展。目前农区林权模糊、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是制约我国农区林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农区林权制度建设出发,完善农区用材林产权制度,培育营林农户的产权组织并促使其发展壮大,是农区林业快速发展的根本对策。(2)林业产权制度与产权组织理论。基于用材林经营者与用材企业联系机制建立的考虑,主要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论述林权制度与产权组织理论。林权界定过程中,林权权能分割给不同的林权主体并以契约的形式规范林权主体的行为。契约的实施要求林权主体有一定的产权组织形式,从而形成产权组织的各种安排。林权交易合约的特定约束,要求产权组织(交易主体)以特定的产权组织形式与林权交易相适应,这是林权“自组织”的特点。林权的“自组织”既受交易成本、技术成本与生产成本的

马志波[10]2012年在《天然商品林生态补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皆伐天然商品林转为人工纯林,给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系统服务供应带来风险,因此生产实践中要求择伐经营天然商品林,不得转为人工纯林。集体林权改革后,天然商品林已经分配给农村集体或者个人,受上述约束,林权所有者无法按自身意愿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经营周期短、见效快的人工纯林,使林改赋予林权所有者的林木所有权、处置权、受益权等落实困难,容易引起消极管护、产生生态风险。有鉴于此,本文提出通过建立实施天然商品林生态补偿机制,激励和引导林权所有者保留并采取可持续方式经营天然商品林,消除潜在风险。生态补偿的首要问题是补偿依据(即必要性),核心问题是补偿标准,本文重点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天然商品林生态补偿机制的要点,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天然商品林生态补偿依据分析。实地调查结果表明,天然商品林物种组成丰富、多样性较高,林中分布着一定数量的珍稀、濒危热带乡土树种,例如坡垒、青皮、桫椤、苏铁、核果木、野荔枝和降香黄檀等珍贵树种。天然商品林土壤水分-物理性质和化学营养物质含量指标优于人工林,表层土壤无明显冲刷,而人工林表层土冲刷严重,沙化严重,个别地段出现沟蚀;在0~60cm土层,天然商品林比人工林土壤含水量高9%以上,差异显着性分析表明土壤有机质、水解性氮、有效磷等含量平均比人工林高15%。一旦把天然商品林转为人工纯林,不可避免的破坏、蚕食乡土物种的生存环境,并显着降低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生态功能,因此实施天然商品林生态补偿具有必要性。天然商品林生态补偿标准研究。提出了5个途径用于研制天然商品林生态补偿标准,在理论和概念分析基础上,提出了技术框架,并结合选定的研究区进行了实证分析。(1)按机会成本补偿途径,是首选途径,因为机会成本与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的产权权益关系密切。本文提出了使用折现现金流法、蒙特卡洛模拟法和实物期权定价法进行机会成本分析的技术框架,其中蒙特卡洛模拟分析结果可以反映市场风险,得到的参考标准是区间范围,比折现现金流分析的“点”估计有更灵活的选择空间;实物期权价值评估法在森林价值评估中的应用不多,但评估结果中包含经营决策(权)价值,代表了一种新思路。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毛辉研究区短期补偿参考标准2200~5000RMB hm-2a-1,理论上限为10670RMB hm-2a-1;参照折现现金流法与蒙特卡洛模拟法的结果,并考虑好、中、差立地条件,得到长期补偿标准区间范围为440~2220RMB hm-2a-1。(2)按受偿意愿补偿途径:实施天然商品林生态补偿无疑需要得到林权所有者的认可,因此意愿调查法也是研究补偿标准的有效途径。本文改造了传统问卷设计和数据处理方式,通过建立模型、分析预测居民接受预设补偿标准的意愿,为决策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新思路。按该途径,大干研究区可行的补偿标准为300RMB hm-2a-1。(3)租地供应生态系统服务途径:就是通过租用林权所有者的天然商品林来供应生态系统服务,此时补偿标准即为地租。可以通过林地期望价法结合地租交易实例调查,提出补偿标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毛辉研究区地租参考范围为300~1500RMB hm-2a-1。(4)伴随资产动态的补偿途径:把支付的补偿金作为用于激励林权所有者保留天然商品林森林资产的“利息”,保证不破坏物种多样性和森林结构,保障生态系统服务的持续供应。具体用林价、各生长阶段的立木蓄积量以及银行存款利率叁者乘积作为参考补偿标准。为毛辉研究区提供了不同利率水平的参考标准,以便应用时的灵活选择。(5)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补偿途径:作为探讨,提出了适用于生态补偿标准研究的评估原则、指标和方法。但是必须注意,该途径的实践应用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和具有普遍的支付意愿为前提。天然商品林生态补偿机制探讨。总结了天然商品林生态补偿机制的要点:(1)建议实施无限时长的补偿模式;(2)补偿标准的设定应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3)主要目标是防止林权所有者皆伐天然商品林转为人工纯林;(4)补偿对象是在林改中分配给农村集体或者个人的天然商品林,林权证是其合法凭证;(5)购买者以地方政府为主,销售者即为取得林权证的村集体或者个人;(6)集体林应保证不低于70%的补偿金分配到户,个人所有的应全额发放到户;(7)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双方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态补偿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补偿金额和发放(分配)方式、监督检查机制、绩效评估方法等。

参考文献:

[1]. 对我国森林地租制度的初步探讨[D]. 李皓. 北京林业大学. 2003

[2]. 森林资源收益制度研究[D]. 朱晓明. 东北财经大学. 2006

[3]. 从地租存在条件看我国的森林地租[J]. 李伟, 姚星期, 温亚利, 顾振东. 江西林业科技. 2008

[4]. 森林资源资产的计价与会计核算研究[D]. 姚利辉. 中南林学院. 2005

[5].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及评估方法研究[D]. 张卫民. 北京林业大学. 2010

[6]. 县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D]. 张琪然. 北京林业大学. 2010

[7]. 广西国有林场可持续经营模式研究[D]. 刘代汉. 北京林业大学. 2006

[8]. 辩证地价观与地价评估研究[D]. 冯雪渔. 南京农业大学. 2005

[9]. 农区用材林产权制度与产权组织[D]. 张维. 山东农业大学. 2006

[10]. 天然商品林生态补偿研究[D]. 马志波.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2012

标签:;  ;  ;  ;  ;  ;  ;  ;  ;  ;  

对我国森林地租制度的初步探讨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