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壁垒”: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_绿色壁垒论文

“绿色壁垒”: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_绿色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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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终结,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运转,标志着自由贸易原则得到进一步加强。多边贸易中不仅关税比例已大幅度降低,而且不少非关税壁垒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限制。但是,在新形势下,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利用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广泛关注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开始筑起“绿色壁垒”,企图以此阻挡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其市场。这种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动向,不仅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而且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绿色壁垒”: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式

自重商主义以来,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从未间断过。在相当长历史时期里,贸易保护通过征收和提高关税实现。例如,当欧洲大陆18世纪风行自由贸易时,美国举起贸易保护大旗,于1798年公布了《关税法》,对进口工业制成品征收关税,平均为8.5%。1828年,为保护幼稚工业,美国通过新的《关税法》,将平均关税率提高到45%,使该法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代表作。后来,平均关税率虽有下降,但仍稳定在30%左右[①a]。1913—1930年美国再次掀起贸易保护主义高潮,尤其是1930年公布了《斯穆特·霍利关税法》,平均关税率高达53%,成为美国关税史上最高纪录。随着美国经济实力的提高,贸易保护越来越阻碍其经济的发展,自由贸易思想由此在美国抬头,保护主义受到控制。1934年美国公布了《互惠贸易协定法》,授权总统处理关税减让问题。1947—1948年间,美国对其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限制条款,尤其当进口商品威胁国内产业时,总统有权撤销或修改已做出的关税减让承诺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分化重组,美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贸易保护已成为其控制世界市场的障碍。因此,它一反常态,竭力鼓吹自由贸易思想,大力削减关税保护,到1962年其平均关税率已降为12.3%。与此同时,它推动由其控制的关贸总协定进行以削减各国关税为目标的多边谈判。经过“肯尼迪回会”(1967—1974年)、“东京回会”(1974—1979年)的谈判,美国的平均关税率降为4.3%,日本的平均关税率降为2.5%。但是,发达国家几次发生经济危机,发展中国家也于70年代两次拿起石油武器,世界经济高速增长结束,步入低速增长新阶段。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东亚国家或地区开始经济起飞,成为发达国家激烈竞争的对手。发达国家为摆脱困境,纷纷拿起保护主义武器。然而,关税壁垒已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于是它们开始求肋于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法——非关税壁垒。例如,数量限额、海关估价、政府采购、补贴、差别课税、边境税收调整、技术限制、管理条例等。这些非关税壁垒助长了发达国家在80年代盛行的贸易保护主义。

1986年关贸总协定开始“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谈判,历时8年,于1994年达成协议。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外,协议同时要求将几百种产品的进口关税再削减1/3以上,其中,发达国家全部取消医药、建筑设备、钢材、医疗设备、啤酒、家具、农具设备、烈酒、木材、纸张、玩具11个部门的关税;按贸易量加权计算,工业品进口最惠国待遇关税率平均降低38%;发达国家工业品关税受约束的比例从78%增加到97%,发展中国家从21%增加到72%等[②a]。值得注意的是,协议在要求关税减让的同时,将目标指向非关税壁垒。要求成员国减少或取消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开始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手段。目前,最为盛行的,除“劳工标准”、“反倾销条款”外,就数“绿色壁垒”了。最典型的是1990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和金枪鱼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也纷纷仿效,通过“绿色壁垒”,对进口产品进行种种限制。

“绿色壁垒”所以能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新形式,并且盛行,根本原因在于:工业化的加速,全球环境污染日趋恶化,已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由于国际机构的大力推动,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乃至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发生了很大变化。一股强大的“绿色消费”热潮兴起。人们开始抛弃用化纤原料制作衣着,钟情于从自然界获取原料的服装,甚至追求返璞归真的田园式“土布时装”。野菜成了“热门货”、“抢手货”,无污染的“绿色包装”、“绿色食品”在大城市大显神威。人们不仅愿意到自然风光的农村旅游、建造住房,而且房间的装饰,也开始选择“绿色建材”。一些节能、便于回收、不造成公害的绿色电视机、冰箱、洗衣机、个人用电脑在商场开始走俏。自行车在一些发达国家畅销的同时,企业开始研制和开发无污染的汽车,争取在21世纪圆“绿色汽车”梦。“生态玩具”也已成为儿童们追求的对象。据1990年的两项调查,67%的荷兰人、82%的德国人、77%的美国人在超级市场购物时考虑环境因素,大多数英国人根据商品对环境是否有利选购,日本人更是愿意出高价购买“绿色食品”。美国目前的绿色产品大约占总商品的5—10%,1990年达6000多种。绿色产品开始成为世界市场发展的新潮流。

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除了利用“绿色潮流”中人们环保意识增强、消费心理和行为的变化外,还由于国际贸易组织尚未产生公平、合理、能得到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公约。尽管七八十年代,有人已提出“绿化CATT”的主张,其后又成立“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但实际行动甚少。直至1991年年中,GATT理事会的“国内禁销品和其他危险物质工作组”才草拟了一份《关于在国内市场禁止或严格限制销售产品》的决议,要求所有被缔约方认定为对其境内人类、动植物或环境有严重的直接的威胁并因而禁止或严格限制其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包括危险废弃物,至少有一个国际组织来掌管。但由于尼日利亚持保留态度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虽然成为环保的新里程碑,通过的大多数条约则是无约束力的。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使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讨论“制度化”,也增强了对该问题的组织领导。在1994年4月举行的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做出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有人预言,环境和贸易问题有可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首轮多边谈判的“绿色回合”。但是,至今国际社会尚未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解决国际环境纠纷的公约或规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试图钻空子,在国际公约出台前树起一道道“绿色壁垒”,使其或者成为既成事实,或者成为谈判筹码。这不仅可以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庞大消费市场的认可,而且可以使广大发展中国家跌入“绿色陷阱”。发展中国家对此要么从发达国家市场退出,要么跟在发达国家后面生产高投入、高技术的“绿色产品”。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发展中国家均要付出沉重代价。发达国家却从中既保护了国内的夕阳工业,又可以环境保护领导者自居。这正是“绿色壁垒”作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新形式得以迅速发展的秘密所在。

二、“绿色壁垒”种类繁多,花样不断翻新

“绿色壁垒”诞生不久,种类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其核心是借保护环境为名,行限制国外产品进口之实。

(一)“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壁垒”初起,往往与关税有关。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对其实行贸易制裁。例如,美国对原油和某些进口石油化工制品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其税率比国内同类产品高出3.5美分/桶。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一定水平,国内生产商可逐步达到有关标准,但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生效时立即达到,否则禁止进口。美国为保护汽车工业,出台了《防污染法》,要求所有进口汽车必须装有防污染装置,并制定了近乎苛刻的技术标准。上述内外有别,明显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引起了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委内瑞拉、墨西哥等国为此曾上诉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加拿大、欧共体也曾与美国“对簿公堂”[①b]。据统计,仅1980—1992年,以关贸总协定程序解决的争端就有5起,其中4起是由于采取环境管制措施引发的。它们是:1980年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及其制品,1987年加拿大限制出口未经加工的鲱鱼和鲑鱼案,1980—1981年泰国限制从美国进口卷烟案,19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及其制品案。更有甚者,1994年3月,美国白宫安全会议建议克林顿总统对中国台湾实行贸易制裁,原因之一是台湾保护野生动植物不力。美国也曾对我国发生类似的威胁。

(二)“绿色技术标准”。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这种貌似公正,实则不平等的环保技术标准,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1995年4月,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企业产品达到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欧盟最近也启动一项名为ISO14000的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只有达到这些标准,才能进入欧盟市场。欧共体成员国分别制订环保技术标准,一般以消费品为主,不含服务业和已有严格环保标准的药品及食品,优先考虑的是纺织品、纸制品、电池、家庭清洁用品、洗衣机、鞋类、建材、洗护发用品、包装材料等26类产品。1993年6月英国首先完成了洗衣机、洗碗机、灯泡、护发用品、防臭剂、化肥的环境标准的制定,欧共体已表决通过。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瑞士、法国、芬兰、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环保技术标准,并趋向协调一致,相互承认。

(三)“绿色环境标志”。它是一种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发展中国家产品为了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才能得到“绿色通行证”,即“绿色环境标志”。这便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产品进行严格控制。1978年,德国率先推出“蓝色天使”计划,以一种画着蓝色天使的标签作为产品达到一定生态环境标准的标志。发达国家纷纷仿效,在加拿大叫“环境选择”,在日本叫“生态标志”。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有36个州联合立法,在塑料制品、包装袋、容器上使用绿色标志,甚至还率先使用“再生标志”,说明它可重复回收,再生使用。欧共体于1993年7月正式推出欧洲环境标志。凡有此标志者,可在欧共体成员国自由通行,各国可自由申请。前不久,欧共体委员会就电子、电动产品中电磁污染做出新规定,要求从1996年1月1日起,凡是在欧共体市场上出售的电子及电力设备都必须经过电磁兼容性测试,贴上CE标签。由于它涉及收音机、电视机、移动无线设备、医药科学仪器、信息技术设备、灯具等,我国深圳此类产品的出口受到很大影响。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凡是出口到美国的鱼类及其制品,都必须贴上有美方证明的来自未污染水域的标签。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瑞士、法国、芬兰、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协调一致,相互承认。它犹如无形的层层屏障,使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步履维艰,甚至受到巨大冲击。据我国外经贸部门估计,由于发达国家环境标志的广泛使用,将影响我国40亿美元的出口。

(四)“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它在发达国家市场广泛流行。一种由聚酯、尼龙、铝箔、聚乙烯复合制成的软包装容器Cheer Pack在日本和欧洲市场大受青睐,已广泛用于饮料、食品、医药、化妆、清洁剂、工业用品的包装,其使用后的体积仅为传统容器的3—10%。简化包装,可再生回收再循环包装、多功能包装,以纸代塑料包装等悄然兴起,正在成为包装的“绿色”热潮。发达国家为推动“绿色包装”的进一步发展,纷纷制定有关法规。德国1992年6月公布了《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奥地利1993年10月开始实行新包装法规。英国制订了包装材料重新使用的计划,要求2000年前使包装废弃物的50—75%重新使用。日本也分别于1991、1992年发布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美国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利用、再生、焚化填埋5项优先顺序指标。这些“绿色包装”法规,虽然有利于环境保护,但却为发达国家制造“绿色壁垒”提供了可能。它们借口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产品包装不符合其要求而限制进口,由此引起的贸易摩擦不断。例如,丹麦以保护环境为名,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软性饮料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否则拒绝进口。此举受到欧共体其他国家的起诉。最后丹麦虽然胜诉,但欧共体仍指责其违反自由贸易原则。美国担心污染环境,同样拒绝进口加拿大啤酒。

(五)“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海关的卫生检役制度一直存在。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建议使用国际标准,规定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其中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但是,各国有很高的自由度,要求成员国政府以非歧视方式,按科学原则,保证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环保目标所需程度,而且要有高透明度。实际上,发达国家往往以此作为控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重要工具。它们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例如,1993年4月第24届联合国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上,讨论了176种农药在各种商品中的最高残留量、最高再残留量(系指现已禁用的但仍在食品中残留的农药含量)和指导性残留限量。因此,欧共体对在食品中残留的22种主要农药制定了新的最高残留限量。欧共体还撤销了氨三唑等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即从严控制其在食物中的残留限量[①c]。由于生产条件和水平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很多产品达不到标准,其出口到发达国家市场的农产品和食品将受到很大影响。例如,由于日本、韩国对进口水产品的细菌指标已开始逐批化验,河豚鱼逐条检验,我国荣城市出口日本、韩国的虾仁、鱿鱼均因细菌超标而被提出退货。

(六)“绿色补贴”。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为此有时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违反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因而以此限制其产品进口。最近,美国就以环境保护补贴为由,对来自巴西的人造橡胶鞋和来自加拿大的速冻猪肉提出了反补贴起诉。这种“绿色补贴”壁垒有日益增加之势。

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和争论

显而易见,“绿色壁垒”将使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产品由此被拒之于发达国家市场之外。环保市场的兴起,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技术水平差距和发达国家捷足先登,不得不处于竞争的不利地位,难以弥补其由于发达国家“绿色壁垒”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的生产结构被迫调整,从而使其有些传统优势产品被迫退出历史舞台。这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下降,影响其在世界贸易格局中的地位。另外,由于发达国家将环保作为援助、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条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不能不受到新的冲击。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无疑将随之激化。世界贸易组织有可能将协调双方在“绿色壁垒”上的冲突,作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内容,开始“绿色回合”,一场南北双方的激烈争论即将展开。发达国家认为:

1.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日益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应优先考虑保护环境问题,应减少和消除污染和破坏环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鼓励环保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推动环保市场的扩大。

2.为了保护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任何国家有权采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控制甚至禁止污染环境产品的进口和出口。但这些措施应遵守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原则,增加透明度。

3.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任何产品都应将环境与资源费用计入成本,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这可减少企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有利于解决企业消除污染的资金来源,真正反映产品的价值。

4.在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中,任何国家不能以自己的环境标准计算成本,应以国际环境标准为准,确定产品新的成本。

5.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给予企业“环境补贴”。发展中国家也不能享受特殊待遇。

但是,发展中国家却认为:

1.保护环境的确是人类面临的共同任务,发展中国家也应参与这一伟大的行动。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贫困化。消除贫困的唯一出路是发展。因此,在处理环境和发展时,发展中国家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优先考虑环境,只能是优先发展。也就是说,在发展中保护环境,边发展,边保护环境。

2.发达国家关于保护环境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名副其实的“绿色壁垒”,只对发达国家有利,同时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发达国家为此应消除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绿色壁垒”,继续向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

3.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夕阳工业而制定的环保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志,只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式。而且,这些标准和标志是以发达国家的技术条件和水平制定的,发展中国家是无法达到的。因此,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应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决不能以同一标准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貌似公正,实际不平等。

4.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大多数是中小企业,经济实力不强,无力承担治理环境的费用。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必然削弱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竞争力。因此,发展中国家政府有权给其企业和产品一定的“环境补贴”。发展中国家也应享受“特殊待遇”。

5.发达国家不能采取双重标准,一方面设置“绿色壁垒”,阻止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另一方面鼓励跨国公司将一些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蒙受双重损害。

南北双方的上述分歧,归根结底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与自由贸易冲突在新形势下的反映。一方面,发达国家要维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既得利益和日趋衰弱的夕阳工业,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要继续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增强其在国际贸易格局中日趋上升的战略地位,达到最终赶上或超过发达国家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发达国家代表了衰落势力,发展中国家代表了新兴力量。国际社会理应谴责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鼓励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思想。

但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保护环境是目前发展的大趋势,将环保措施纳入国际贸易的规则和目标,日趋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支持和认同,环保市场的兴起和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相反,任何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浪费自然资源的行为,都将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被披上保护环境的外衣,似乎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其遏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野心被掩盖起来。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却被人指责为继续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代表,其值得被同情的不利贸易地位往往被人遗忘。这决定了发达国家处于主动地位,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应付。

由此可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绿色壁垒”问题上的争论是一个矛盾的复合体,应该受到谴责的反而被同情,应该同情的却受到谴责。这正是国际经济旧秩序继续存在所出现的怪现象。我们应与发展中国家理论工作者一起,深刻揭露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本质,还其历史真面目。

四、我国的对策

“绿色壁垒”是一把双刃剑。任何一项环保措施,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同时,都有可能成为“绿色壁垒”。发达国家可以利用,发展中国家也可利用。只是由于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双方所获利益也不同。因此,它对于我国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要在迎接挑战中抓住机遇,推动经济、贸易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树立双向意识,加强环境管制。我国在坚决抵制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同时,要顺应国际绿色消费热潮,努力开拓“环保市场”,大力开发“绿色产品”,迎接伟大的21世纪“绿色世纪”的到来。并且要利用发达国家“环境管制”的合理成分,加强环境管制,保护我国的资源生态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实现贸易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立和强化贸易的环境管理决策机构和机制。我国应将环境保护纳入经贸发展战略,加强外贸、环保、生产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强化相互协调和相互交换信息的功能,制订打破发达国家“绿色壁垒”和开拓环保市场的计划和策略,以形成统一、高效的环境管理和决策的机构与机制。目前,尤其要改变大量消耗资源、能源,污染环境的传统发展模式,推行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绿色增长模式,统筹规划我国的环保市场和对外经贸活动,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完善贸易的环境法规,强化贸易环境执法。根据国际市场的新趋势,我国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各类商品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推行“环境标志”制度,保证经济贸易的环境管理与国际通行法规相衔接。我国尤其要强化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能,对经贸活动中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发挥绿色产品和环境标志的示范作用,加强广大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作用,推动环保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绿色产品成为对外贸易的拳头产品。

(四)增加科技投入、发展环保市场,开发更多的绿色产品。开拓环保市场,开发绿色产品是以高投入、高技术为后盾的。因此,我国首先要将生态技术成为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要增加科技投入,加强政府、企业、学校、研究机构的协作,鼓励科技人员走上经济建设主战场,迅速将生态环境新发明运用于生产实践。尤其要以生态技术为中心,改造传统产品设计、包装,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环保因素,开发低成本、高质量、符合各种国际技术标准的绿色产品,开拓国际环保市场。为此,我国政府应在金融信贷、税收等方面为环保企业提供优惠和支持。

(五)严禁国外不符合环境标准的商品,尤其是危险、有毒废旧物质,甚至污染产业流入国内。发达国家在设置“绿色壁垒”的同时,正将污染产业和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我国对此应提高警惕,加强进口商品的管理。审查、检测,坚决杜绝危险、有毒的废旧物质进口,以保证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免遭破坏。同时,要在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同时,着眼于长远利益,严格审批,禁止外资在我国兴建污染大、难治理的农药、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企业。对于现有外资企业的污染问题要限期治理,必须达到我国现有的环境标准,不然令其关闭处理。

(六)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发达国家的环保技术和经验,利用国际机构的“绿色援助”,发展我国的环保产业。这有助于我国在21世纪环保市场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定份额。尤其要研究和掌握发达国家不断推出的环保新法规,以增强我国的适应性;要积极参与环境与贸易的国际活动,了解国际环保市场信息,增加与有关国际机构的合作,推动绿色贸易的发展。

注释:

①a [美]霍利·乌尔伯里克:《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186—189页。

②a 张汉林、马凤琴:《论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与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国际商务》1995年第4期。

①b 王贞智、曲如晓:《环保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国际贸易问题》1996年第1期。

①c 金增林:《环境保护对经贸发展的影响》,《国际贸易》199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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