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转让价格定价研究_转移定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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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铁峰译

转移价格是一个公司内部的某个部门或子公司作为销售单位,将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劳务供应给作为购买单位的同一公司的另一个部门或子公司时所采用的内部价格。转移价格的制定可参照外部市场对进口产品的行市定价(正常交易定价)。

另外,根据某种内部的会计惯例和在公司业务与地点之间期望的“利润分割”做法,转移价格可以定得比现行市价略高或略低。转移价格定价既可用于仅在一国市场上经营的公司,也可用于在若干个国家生产或销售产品的跨国公司。就跨国公司而言,跨国界的转移价格定价提供了改善公司的竞争和利润状况的额外机会,例如,通过“操纵”价格,可以保证让该公司的大部分利润计入公司税率最低的国家中实现。

正如在下文中提到的英国日产汽车公司的事例所示,转移价格定价也有可能为市场中间人(在本例中是一个分销商)所利用,以减少其自身的税款,而瞒过了产品供应者(在本例中是日本的日产汽车公司)。

一、转移价格定价的目的

追求最大的全球经营利润通常被引用为一个跨国公司的主要目的。由于国家间的差异,就成本、关税和税收制度、汇率和竞争压力的变化而言,内部转移价格制定与有中介商参与的、以市场为基础的交易相比,可以提供一个有效和灵活的手段,来增加公司共同的盈利。转移价格定价可以在下列许多情况中采用:

1.税收。运用转移价格定价,在高公司税的国家按成本价转出产品,在低公司税的国家产生利润,使跨国公司的全球税负达到最低。

2.关税。运用转移价格定价,用较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到高进口关税的国家,使得跨国公司所承受的关税达到最低。

3.汇率。运用转移价格定价,可以降低跨国公司所承受的汇率风险。例如,可以把资金从货币疲软的国家转移到货币坚挺的国家。

4.外汇控制。运用转移价格定价,可以把资金从那些实施外汇控制,限制将红利或资本汇回本国的国家中转移出来。

5.竞争压力。运用转移价格定价,可以使子公司降低价格,与当地的竞争者匹敌或夺取当地竞争者的生意。

二、转移价格定价的方法

转移价格定价有三种基本方法:

1.市场基础价格

跨国公司采用这种方法,对在它的营业单位之间转移的商品与劳务定价,价格等于这些商品或劳务在公开市场上的行市,即“正常交易”形式,只要在公司内部转移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与向一个外界客户收费的价格相同。

这种方法对跨国公司有两个主要优点:第一,营业单位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利润中心经营,这些单位的经理们对其经营成果负全部责任。这样可以提高各地营业单位经理的积极性,同时便于总部对营业单位实际经营成果作评价。第二,由于东道国和本国均能获得一份公平的利润,市价法因而受到双方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的国际贸易是透明的,所以避免了与官方的潜在冲突。

不过,在实践中使用市价作为基准价通常是困难的。这需要有一个竞争性的市场,可以提供一个能与转移价格相适应的比较价格。但是对于某些项目,例如复杂的资本设备,可能不存在一个外部市场,并且其他商品的价格可能被垄断因素所扭曲。此外,由于同样产品的价格国别差异很大,确定的市价难以决定。汇率、运输成本、当地的税收和关税的变化均会导致销售价格的大幅度变化。加之,一个公司会参照有关具体国家状况的供需情况定价,以保证其营业单位有能力在那个国家竞争。总之,这些因素意味着不可能存在跨国公司采用的独特的市场价。

2.立足于成本的价格

这种方法是以商品或劳务的成本(无论带不带利润因素)作为确定转移价格的基础。商品或劳务的成本通常可以从公司内部获得,并且可以由跨国公司自己的会计系统确定。这种方法一般可以被税务机关和海关所接受,因为这种方法表明转移价格近似于供应该项目的实际价格。这样,这些税务当局就可获得一个公平的税收和关税收入份额。不过,因为选择一种特定的成本方法可以大幅度地改变转移价格的大小,所以成本基础法的透明度不高,不能完全摆脱转移价格已被“做过手脚”的嫌疑。

问题是选择何种成本方法,完全实际成本、完全标准成本、实际变动成本或仅是边际成本。研究和开发成本是否应包含在内?固定成本是怎样被吸收进来的?利润因素怎样进入到计算中?不同成本排列可产生差异很大的转移价格,因此,从官方审核的角度上,就要对这种价格的合法性打上一个问号。从跨国公司的角度来看,成本基础法会给销售单位产生难题,因为如果销售单位知道其成本的增加只要通过提高转让价格就能追偿的话,便不可能存在什么动力让它去保持成本效益。如果转移价格对生产效率没有激励作用的话,将会损害其最终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3.协商价格

这种方法是由购买单位和销售单位自主协商一个彼此可以接受的转移价格。因为每一个营业单位必须对自己的经营成果负责,所以这种方法可以激励各营业单位实现成本最小化,也可激励各营业单位去寻求一个能获得合适的利润回报的转移价格。不过,这种方法没有考虑不同国家之间在税收和关税上的差异,并因此没有考虑部署转移定价,把跨国公司的全球税负降到最低限度,以增加整个集团的获利性,因此协商法的结果可能在整体上不是最优的。

三、限制条件

转移价格定价对于跨国公司获取利益是一个非常灵活的工具,但在公司内外,其运用存在几个限制条件。

1.内部的限制条件

集权和分权的程度可能会在目标一致性、工作积极性和业绩评价方面,造成跨国公司和它的营业单位之间在利益上的潜在冲突。分权制和采用正常交易形式可激励各营业单位注重成本效率,提高各单位税前利润,但可能因为不能把公司的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而削弱跨国公司的整体税后赢利能力,另一方面,集权制和采用“操纵的”转移价格定价有损于各子公司经理的士气和掩盖其经营的无效性,从而对各个子公司产生负效应,因而削弱了公司的长期竞争生存能力。

实施和保持这种非开放式的转移价格定价可能既复杂又费时。它需要调查,确定大量的有关不同国家的产品流向、税收和关税税率及其变化的资料。还需要有一个控制系统来收集、分析和传达已获的资料,然后“统筹规划”各分部和子公司之间转移价格网络。

2.外部限制条件

跨国公司所采用的转移价格定价程序对公司内部贸易所涉及的国家产生了影响。国家税务和海关当局很自然希望确保贸易“公平”进行,符合本国的法律要求。跨国公司的个体利益与国家的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可能引起冲突。例如,通过运用操纵性的转移价格以少记当地子公司的利润,把增值“转移出去”,是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间产生冲突的一个普遍的领域。采用统一税收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方法,已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最近已被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所采用)。在统一税制下,国家对一个公司的课税依据该公司在本国的资产等的规模,计算该公司全球范围利润的一个比例,而不是仅凭公司在这一国家实际公布的利润课税。表1显示了一个公司在Y国和Z国各有10亿美元的资产并且有2亿美元的毛利总额。Y国的公司所得税率为50%,而Z国为20%。在传统税制下,该公司应向Z国的税务当局支付4千万美元的税金。而在统一税制下,虽然该公司在Y国公布没有利润,但人们认为在该国的资产已产生了该公司全世界利润的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总税负为9千万美元,即5千万美元应付在该公司在Y国资产所产生的“隐形”利润上,加上在Z国按实际公布的利润支付的4千万美元的税金。

表1.在传统税制和统一税制下的税负

四、滥用转移价格定价的一些案例

局外人由于不了解公司的主要信息和决策过程,因而通常对公司的转移定价的实施方法难以辩别和评价。操纵性的转移定价在秘密的方式下进行的情况尤为如此。在某些情况下,东道国的税务当局需要依靠公司内部的“线人”或者利用一次耸人听闻的违反国家法律的案例来对可能滥用转让定价引起警惕。

最近,美国和日本的税务机关对许多疑有偷漏税行为的外国跨国公司采取了行动:美国对日产汽车公司;日本对可口可乐公司、洛希公司、西巴—盖吉公司和赫希斯特公司。除国家的诉讼外,在巴克莱银行和加州之间长达17年之久的关于统一税制的争论,在今年早些时候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了。最高法院支持加州有权对外国公司实施罚税。这个裁决意味着现在加州不必归还已征收的巴克莱银行和其他一些跨国公司约4亿美元(2.67亿英镑)的罚税,不必取消另外已经估定但尚未征收的5亿美元的罚税。

(一)英国:国内税务局对英国日产汽车公司

国内税务局对英国日产汽车公司提起的诉讼,从严格意义上讲并非“纯粹”的内部转移定价的案例,但它提供了秘密的转移价格定价的基本特征和对它的侦查方面的一些有用的见解。1992年,税务局对前在英国从事日本的日产汽车批发业务的英国日产汽车公司发出支付2.37亿英镑欠税的要求。英国日产汽车公司是一家由奥克塔夫·伯托奈公司控制的私营公司,其母公司是巴拿马集团公司欧洲汽车公司。税务局指控的基本内容是英国日产汽车公司的管理当局与挪威的一家货物转运公司串通,共谋欺骗英国政府,偷漏公司税。它们在运用转移价格定价时,使用假涨价的装运发票,从而在1975~1992年期间,减记英国日产汽车公司的税前利润。在1971年,英国日产汽车公司取得了从日本日产汽车公司进口汽车的专营权。直到1975年为止,它一直使用CIF价格向日本的日产汽车公司运输公司NMCC支付车款。从1975年起它首次雇佣一家荷兰的货运公司送货,从1982年起又改由挪威的斯坎塞维斯运输公司送货。在此期间,进口汽车的运费被欺坎塞维斯公司夸大了40~60%,这家公司将付款安排到瑞士的一家银行去“洗钱”。

在1991年,根据密告,国内税务局对英国日产汽车公司作了一次拂晓突袭查抄,搜查了13个场所,包括公司总部、它的法律和财务顾问的事务所、以及公司的一些现任和前任董事的家。英国日产汽车公司的两名董事随后在中央刑事法院被发现犯有欺诈罪,但这场骗局开始的策动者博特纳因已移居瑞士而逃脱了拘捕。

(二)美国:国内税务局对日本日产汽车公司

在1993年,日产汽车公司根据美国国内税务局的一项调查,同意向国内税务局支付170亿日元(约1.06亿英镑)的罚税。国内税务局的调查断定日产汽车公司在90年代早期,通过将它在美国的部分利润转移到日本的手段逃避了美国税收。国内税务局的主要论点是日产汽车公司把从日本进口的轿车和卡车的转移价格,定得明显高于现实的价格水平,从而过低地申报了其在美国的利润。正如上文指出的,怎样制定一个“公平的”或“合符现实”的转移价格是一个尚待讨论的问题。日本人在美国的普遍做法是,制定较低的价格,以获取长期的市场份额,美国人对此持有疑问,并由此提出了在转移价格定价方面不公正的嫌疑。虽然日产汽车公司已经“在原则上”接受,将其在日本公布的利润按照支付罚税的协议,记录一定比例在美国的利润上,但它认为这种征税得不到日本税务当局的担保,但这种观点已经得到支持。日产汽车公司对美国国内税务局的裁决提出争辩,问题提交到日本的国税厅,后者已把所有罚税全数退还给了日产汽车公司。

早些时候,日产汽车公司因为在1975~1984年期间,从日本向美国出口卡车和客车时,滥用转移价格定价而被美国国内税务局处以罚款。国内税务局向日产汽车公司征收了620亿日元(4.04亿英镑)的罚税,但日本国税厅以避免双重征税为由全数归还了罚款,开创了一个退还罚税的先例,并标明日本国税厅不同意美国国内税务局对转移价格定价所持的立场。

五、结论

转移价格定价有各种排列的可能性,所以它将继续作为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在美国国内税务局和日本国税厅之间这种针锋相对的对抗,使得两国间本来就较大的关于怎样消除日本对美国巨额的国际收支溢余的贸易争论进一步升级。不过就跨国公司投资在过去七年间有大幅度增长而言,转移价格定价在其他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译自(英)《管理会计》1994年9月号

(译者单位: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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