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探讨与研究论文_王焱

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探讨与研究论文_王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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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土壤污染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本文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管控进行探讨。

关键词: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管控

一、工作任务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企业已关闭搬迁无明确责任方的地块或者有责任主体但其已经无力承担后续治理与修复等任务的地块,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由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报告向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2、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各乡镇建立区域内关闭及搬迁企业清单,并明确企业历史经营状况。环保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企业清单及历史经营状况,结合其他相关资料,排查区域内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铅酸蓄电池、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关闭及搬迁情况,根据排查结果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日常监管情况,对本乡镇纳入信息系统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进行动态更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制定本地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要及时向县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3、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企业已关闭搬迁无明确责任方的地块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有明确责任方的,县环保部门要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调查报告向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县环保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将土壤污染物含量指标未超过规定限值的地块,从疑似污染

地块名单中移出;将土壤污染物含量指标超过规定限值的地块纳入本区域污染地块名录,上传信息系统,名录向社会公开,同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并上报县政府。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同时,依据污染地块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作为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重要依据。

4、严格污染地块流转及再开发利用环节的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明确地块用地类别。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工作。对未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未经详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标准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不予实施土地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活动。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42号)实施前已收回、收购,但目前仍未重新供应的疑似污染地块,由县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地块性质确认、风险评估、以及治理修复等工作。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对应进行而未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疑似污染地块,以及应进行而未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的,或虽经治理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不予批准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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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过程的风险管控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县环保部门和接受市级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6、落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应当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措施。

二、工作措施

1、实行联动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行联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中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管。

2、加强环境监测

对于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安全。

3、严格全程管理

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风险管控等进行全程监管。在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在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与处置,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分工,强化领导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分解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本方案各项目标和任务。

2、强化主体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人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结束语

建立相关土壤环境监测相关制度,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基础设施配置,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为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提供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1]土壤环境的保护及风险管控关键点分析[J].张佳东.农业与技术.2017(22)

[2]浅谈土壤环境的保护、改善与风险防控[J].刘志欧.资源节约与环保.2019(02)

论文作者:王焱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20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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