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空间机制及其挑战_航天论文

国际空间机制及其挑战_航天论文

国际太空机制及其面临的挑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太空论文,机制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人类探索和开发外层空间的能力日益增强,各国不断强化对太空领域的投入和关注,太空已成为各国竞争与合作的新的地缘政治空间。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规范和管理人类太空活动的国际太空机制在运作中却面临着种种问题与挑战,人类开发和利用太空有可能陷入无序竞争局面,推动国际太空机制向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势在必行。

国际太空机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5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即构成该机制“软件”的国际法规体系以及构成该机制的“硬件”、多形式、多层次的国际组织架构。

国际法规体系是规范人类太空活动的基本规则,它以《外空法》为基石,包括一系列多边或双边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关于太空方面的决议等,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普遍性的法规,包括国际条约、联合国决议和专业领域的条约与协定。国际公约有《外空条约》(1967)、《营救协定》(1968)、《责任公约》(1972)、《登记公约》(1975)、《月球协定》①(1979)。这五项条约是国际太空法的核心部分,确立了外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开发与利用外空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联合国的决议主要有《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1963)、《各国利用人造卫星进行国际电视广播的原则》(1982)、《遥感地球的原则》(1986)、《外空应用核能的原则》(1992)、《外空合作宣言》(1996)、《维也纳宣言》(1999)、《适用发射国概念》(2004)等。从理论上讲,联大的这些宣言、决议尽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外空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其中的某些规定和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具体实践中成为国际惯例而普遍被世界各国遵守,“将来有可能发展成为国际条约法规则”。②此外,《联合国宪章》也构成国际太空机制的一部分。③专业技术领域的条约和协定则主要用于规范航天领域中相关的技术应用,例如《核事故援助公约》(1986);《国际电信联盟章程与协定》(1992)等。

二是区域性的国际条约,主要是涉及区域太空合作组织的条约或其他双边、多边太空合作协定,有《欧空局协定》(1975)、《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2005)和独联体太空合作的三项协定(1992)④等。

三是有关太空安全的条约和协定,主要涉及美国和苏联(俄罗斯)双边达成的协议条约和其他一些多边协议,如《部分禁核条约》(1963)、《反导条约》(1972)、《禁止采用影响自然环境的军事或其他敌对方式公约》(1977)、《美苏中导条约》(1987)、《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TCR)(1987)、《美苏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武器条约》⑤(1991),《美俄进一步削减战略进攻性武器条约》(1993)等。

此外,不成文的规范性法律也是国际太空机制的补充,包括各国通过共同的太空实践而默认达成的共识,这方面最为典型的就是外层空间的界定问题。由于外层空间的界定关系到国家主权最高界限的认定,因此对于这一涉及国际安全与国际政治的复杂问题,国际上至今没有形成制度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国际社会基本达成了共识,即从离地球表面100千米处往上的空间属外层空间。1978年国际法协会年会的决议指出:“海拔100千米以上的空间,已日益被各国和从事外空活动的专家们接受为外层空间。”⑥

特定的原则、规范和规则只有在一定的组织形式配合下才可能形成健全的机制。国际太空机制的基本组织架构包括联合国相关组织、区域组织、专业组织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

联合国系统主要包括外空委(1959)和外空司,前者主要负责制定国际太空法、审议各专门机构或组织的太空活动和资源,后者主要负责贯彻执行联合国太空应用项目,二者共同构成国际太空机制组织架构的核心。联合国大会也是国际社会在制定国际太空法规方面的重要组织。虽然联大主要是一个咨询和建议机关,无对外采取行动的能力,但作为最广泛的多边外交论坛,其决议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成为缔结国际公约的基础,在国际太空组织框架中起着重要作用。联合国下属大多数辅助机构也参与协调各专门领域内的太空活动。

区域性组织主要有欧洲空间局(1975)、阿拉伯卫星通信组织(1976)、美洲空间大会、亚太空间合作组织(2008)等。亚太经合组织、欧洲经济委员会也分别在各自的机制框架下具有促进区域太空合作的功能。此外,国际上还存在大量太空专业领域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正在形成中的跨国航天公司网络也是国际太空机制的组成部分,这些航天产业中的巨无霸(例如欧洲航天与防务公司和英国航天系统公司等)为协调相互之间的责任与义务、解决各种争端而建立的实际程序、具体实践和合同协定等正在形成国际太空私法制度的渊源。

国际太空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大体遵循着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相同的演变历程,有着鲜明的时代特点。从1957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美苏冷战的两级格局下,国际太空机制主要以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为中心,以安全为核心议题,以政府主导为特点。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格局的变化,国际太空机制进入了调整转型期,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以西方大国为主导。国际太空机制的主体都是从早期美欧等西方强国的太空实践中演变而来或由西方航天大国直接发起,从程序上和理念上汇集了太空强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原则、观念和利益诉求,从而受到西方国家的直接操控。例如,专管分配稀缺资源短波频率和地球同步轨道卫星的国际电讯联盟就起源于1865年美英德法等签订的《国际电报公约》,其“注重效率”、“先来后到”的核心配额原则一直沿用至今。而国际空间站合作机制与国际联合探月机制“国际月球网”(ILN)⑦则完全控制在美国手中。国际太空机制的形成与发展,主要渊源于航天技术的进步和国际太空活动的具体实践,而现代航天企业是技术发展与太空实践的载体。国际上目前最尖端的航天技术主要掌握在欧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手中。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世界航天企业50强几乎全部集中于欧美国家,其中美国拥有30家,并且垄断前20名;日本2家,加拿大3家,以色列2家,其余全部为欧洲所有。⑧2009年上半年全球达成的18项商业卫星合同项目中,美国占8项,欧洲占6项,俄罗斯占3项,中国只占1项。由此可见,西方国家利用这些航天企业垄断国际航天商业市场,引领国际太空开发的发展,影响其他国家的航天政策走向,并使发展中国家对它们形成依赖,从而主导国际太空机制的运作与发展。

第二,以经济和商业发展为中心议题。冷战结束后,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传统的安全和军事因素在各国国家战略以及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相对下降,“低政治”领域中的经济、社会、科技等问题日益突出,世界主要国家都相对放松了对具有军民两用性质的航天技术的管制,对太空的开发更多转向商业化,竞相争夺航天产品和服务市场。因此,经济因素和商业发展成为国际太空机制的中心议题。一方面,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决议、宣言、法规,力求促进世界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例如,《外空国际合作宣言》提出要加大国际太空合作的力度,并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求;《维也纳宣言》则对新世纪的太空开发从人与社会发展的角度做出规划。此外,当前外空商业活动及其引发的民商事法律问题、环境问题,成为联合国太空立法机构和国际上其他太空法咨询机构关注的核心议题。⑨另一方面,进入新世纪以来,太空机制转型也都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应用为导向。例如,由欧空局发起建立的、在中国汶川地震救济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国际减灾合作机制“太空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由包括中国在内的14个主要航天国家和地区参加的全球深空探测战略协调框架,以促进各成员国在太空技术及其应用、太空科学研究领域的相互合作、共同开发及成果共享为宗旨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等等。

第三,多行为体参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航天技术的扩散,越来越多国家积极参与开发、利用太空的活动,国际太空机制呈现出多行为体参与的特点。有资料显示:当前从事航天活动的国家中,有能力生产航天器的国家有25个;有能力生产运载火箭的有13个;世界上所有重要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多至170-180个)⑩,都依据各自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参与国际太空机制的活动。联合国太空立法机构外空委的成员国也增加到69个国家。多行为体参与为太空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机会,也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和更强劲的发展动力。这也是近年来国际太空机制更为关注国际合作、世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的根本原因所在。此外,相对宽松的国际环境也使非政府航天合作组织日益活跃,如来自世界各地的科学协会、研究机构和个体科学家等,它们以其面临政治阻碍小、灵活性较大的特征,对国际太空法律机制的研究和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国际太空机制经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在协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太空利益、规范它们的太空活动、维护国际太空秩序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太空合作和世界航天事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太空机制面临着种种问题与挑战。

第一,平等互利原则难以得到真正体现和保障。《外空法》规定,对外层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必须为所有国家的利益服务,在平等的基础上所有国家都有不受歧视地自由开发和利用外空、月球及其他天体的权力,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使用、占领或其他任何手段对外层空间提出主权要求,即宇宙资源归全人类所有。(11)但是,国际太空机制主要由西方大国主导,平等互利的原则没有得到真正体现和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本来就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是太空开发和利用的后来者,有许多发展中国家仍处于边缘状态。实际上,发展中国家更需要发展航天事业,以改善它们落后的教育、卫生、农业、通信等社会经济状况。西方大国凭借其强大实力和对国际太空机制的主导权,极力主张在开发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循“注重效率”、“先来后到”的原则,这意味着后来者只能在不影响先到者——发达国家——的利益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开发太空所带来的收益。这实际上是漠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求,维持着一种不合理、不平等的太空秩序。比如,低于30MHz的无线电波段和地球同步轨道资源分配就体现了这种不合理、不平等。每当有新来者申请分配频率或轨道资源时,国际电信联盟就会对申请进行评估,以确定新的分配不会影响到已有用户的使用。如果存在干扰的可能,那么国际电信联盟就不会考虑批准这些申请。(12)不仅如此,《国际电信联盟公约》还规定,所谓平等利用不仅要与各国的需求相联系,而且应与各国实际拥有的设备能力相符合。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剥夺了大多数太空能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利用太空资源的机会,同时将这些有限资源置于发达国家控制之下。西方不乏为这种不平等规则叫好的人,他们甚至认为现存的国际太空机制过多强调平等,不利于鼓励国家在太空领域进行生产性竞争,并因此主张将产权机制、市场机制等引入太空开发方面,甚至提出应在月球或其他天体上依据能力原则或效率原则建立某种主权制度,以加速对外空资源的开发。(13)尽管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国际电信联盟增补了有益于发展中国家需求的条款,但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2011年世界无线电通讯大会即将召开,各发达国家也将准备展开新一轮的利益与资源争夺。

第二,不适应太空经济和航天技术发展的需要。一是对太空商业化利用缺乏相应的规范协调机制。冷战结束后,随着航天技术的进步,太空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太空经济和商业竞争激烈,参与竞争的不仅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而且还有不少私营力量。竞争必然会有冲突,参与竞争的行为体越多,冲突也会更复杂。有学者指出,私营成分更多地参与太空活动的趋势可能会成为冲突的一个来源。(14)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机制来规范参与者的行为,协调各方利益,理性竞争,减少冲突。但是,国际太空机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协调:保护航天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和组织机构不完善;从国际层面规范太空保险及合同的法律法规没有建立;规范私营力量的太空活动以及调解不同行为体之间纠纷的法律制度缺失。二是国际空间站的法律地位不明。国际空间站在太空开发和利用上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航天技术的发展,参与国际空间站项目的国家会不断增多,这一问题就更加突出。中国载人航天成功后,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就参与其中。由于国际空间站是多国合作的产物,其不同部件由不同国家提供,依据《登记公约》,各国应在将空间站部件运送上太空组装之前单独登记(15),并且空间物体只能由国家行为体登记(16)。但是当所有部件组装好形成一个新的物体——国际空间站之后,就会产生一系列现有国际法难以调控的权利与责任问题:登记问题、管辖权和控制权问题、收益分配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运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责任划分及损害补偿问题、相关的技术转让问题,等等。因此,随着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为体参与太空开发和利用,解决国际空间站的法律地位问题势在必行。

第三,太空军事化、武器化导致太空军备竞赛。外层空间因其独特的经济和军事战略价值,对国际政治经济和国家安全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争夺制太空权是未来地缘政治竞争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综合太空实力最强的国家,它积极谋求太空霸权,是太空军事化的急先锋。冷战结束后,美国推动新军事革命,其重要的一环就是夺取制太空权。2006年小布什政府出台了《国家空间政策》文件,赋予外层空间更大的军事用途,奥巴马则基本继承小布什的太空政策,上台伊始就公布了2010年增加24亿美元航空航天局预算的提案,(17)以加大美国太空开发的投资力度。为此,美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不顾俄罗斯、中国及欧盟的劝阻,执意单方面退出《反导条约》,为推动外空武器化扫清法律上的障碍;军方通过一系列重要文件,确立了控制空间、推动外空武器化的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建构了外空武器化政策的基本框架;(18)建立了一套详尽的关于太空战争的战略理论、操作原则、战争条令等,(19)并组建太空战的指挥机构“太空作战反应办公室”;进行先进空间武器的研发和部署,包括各种微卫星、动能、定向能反卫星武器,天基反导武器,军用空天飞行器等最尖端设备。

美国太空军事化战略引起了其他大国的连锁反应,各国都在奋起直追,以避免在新一轮的外层空间地缘政治竞争中被边缘化。俄罗斯开始加速研发太空武器,并组建太空战领导机构和太空作战部队,积极发展外空威慑力量。(20)欧盟除开始制定完备的《航天政策》外,欧洲防务局已经就增强太空军事能力开始了具体行动,(21)例如,2009年3月,欧洲启动了新一代欧洲军用卫星地球观测卫星项目“多国天基成像系统”等。日本正采取措施加入太空竞争行列:由航天机构制定日本长期的航天战略规划;议会于2008年5月通过“宇宙基本法”,为日本发展太空军事能力松绑;(22)逐渐深入地参与美国导弹防御计划以提升日本在太空军事方面的能力。印度也已经推出宏大的航天计划,在积极拓展与俄罗斯、欧洲传统合作的基础上,于2009年同美国签订空间合作协议以获取美国技术,争取在不久的将来挤入航天强国行列,尤其是近几年来,印度以中国为参照对手,努力整合太空军事力量,大力发展军用卫星体系和太空对抗技术(包括多种太空情报系统和反卫星武器)(23),以谋求在太空地缘政治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

和平开发利用外层空间符合全人类的利益。在苏联1957年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后,联合国大会就通过决议指出,“外层空间只能用于和平与科学的目的。”《外层空间法》也规定缔约国和平开发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原则,但是,联合国相关决议和《外空法》等国际法倡导的“和平原则”实质上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一是并没有真正界定什么行为与活动是“为和平目的”。在冷战时期,美国就认为本国所从事的涉及武器系统、军事行动或国防的太空活动都是“为了和平的目的”。(24)2006年美国的新《国家太空政策》文件指出,“美国认可所有国家出于和平目的及为了全人类利益开发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权利。相应的,‘和平目的’也认可美国为了国家利益可以在太空展开防务和情报活动。”(25)也就是说,“和平目的”的概念是以美国的国家利益来界定的。二是《外空法》只是“禁止部署核武器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却没有禁止常规性武器。换言之,在外层空间或其他天体部署导弹或卫星武器(只要不携带核武器)都是可以的。不仅如此,随着技术加速发展,即使“禁止部署核武器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规定在将来也难以保障,因为太空中的许多设备(尤其是卫星)本身就是核武器控制平台的一部分。

此外,太空环境问题,尤其是太空碎片问题日益突出。太空环境问题是个全球性问题,它影响到所有国家的利益,谁也不能独善其身。尽管国际现有的部分太空条约涉及太空环境保护问题(26),但技术在进步,危害也在多元化,旧有机制已经难起作用。目前太空环境受到的最大威胁是太空碎片,主要包括废弃的卫星和其他空间设备、运载火箭的废弃物以及空间事故产生的破碎物等。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开发太空的活动,在地球轨道运行的外空设备日益增多,这些碎片的数量也急剧增多,从而加剧了空间轨道的危险性。联合国外空委科技小组虽然已经将太空垃圾问题列入议程,讨论制定相应的国际法以减轻和防止外空碎片可能造成的损害,但至今仍没有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如何定义太空碎片?如何解决清理太空垃圾的高昂成本?国家应该对其已停运的或失去联系的空间设备承担什么样的责任?(27)2009年发生的美俄卫星相撞事件,以及随后两国的相互指责和推诿责任,就暴露出国际太空机制在管理太空垃圾方面存在的缺陷。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和太空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太空局势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参与太空开发和利用的行为体多元化,太空竞争日益激烈;太空经济价值日增,太空技术发展迅速,对太空的开发和利用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带来的问题与挑战越来越多;世界权力出现了自北向南、从西向东分流的趋势,国际社会政治生活法制化民主化潮流不可逆转,和平、平等、合作开发和利用太空已成为时代的要求。因此,国际社会对国际太空机制的需求更多,要求更高,推动国际太空机制向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势在必行。一方面,要改革现有国际太空机制,真正体现和平、平等、合作的原则;另一方面,要与时俱进,完善国际太空机制,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国际社会仍需多方努力。

第一,应转变观念,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国际太空机制健康发展。由于航天技术和航天活动具有军民两用性,太空活动涉及国际安全问题,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往往从零和博弈的视角来看待太空的开发和利用。例如,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出于冷战思维和意识形态偏见,长期以来对同中国进行航天合作持消极态度,排斥中国参加国际空间站建设、登月探索等大型合作机制,并试图将中国排除在世界商用航天市场(尤其是商业火箭发射市场)之外,以迟滞中国航天事业发展。然而,和平发展、平等互利、合作共赢是人类的唯一出路。这就需要各主权国家,尤其是太空强国,以及国际社会转变安全观念,本着和平、平等、合作的精神,妥善处理在太空开发和利用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推动国际太空合作机制化。国际太空机制既是国际太空合作的形式,又是国际太空合作的结果,同时,国际太空机制也为深化国际太空合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组织上的支持。2009年正式开始运作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就是从国际技术合作走向制度化国际组织的典型案例。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泰国和巴基斯坦在各自双边航天合作的基础上,共同倡议开展区域太空技术与应用领域具体项目的多边合作。亚太地区近10个国家积极响应倡议,并参与相应的合作项目。2008年12月,在经过多轮协商、筹备后,亚太空间合作组织正式在北京成立,成为继1975年组建的欧空局(ESA)之后,世界上成立的第二个政府间区域性太空合作组织。由此可见,推动国际太空合作,将会极大促进国际太空机制向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近几年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太空实力的提高和相关国家的多方努力,发达国家逐渐有调整自己的观念和心态的迹象。2009年1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访华期间与中方达成一致,“双方本着透明、对等和互利原则,就航天科学合作加强讨论并在载人航天飞行和航天探索方面开启对话。”(28)此前,日本内阁发言人、新太空法的制定人川村在2008年也明确表示,“中国太空技术发展水平很高。未来,我们必须考虑与中国在太空技术方面加强合作。现在是开始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了。”(29)但是,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转让壁垒和政治性条件,使发展中国家不能有效参与国际合作。例如,美国航天局坚守在合作中“保护敏感技术”的原则(30),制定了严厉的卫星出口管制条例等国内法规,不但阻碍了国际太空合作的顺利进行,而且还损害了其自身的航天发展。(31)

第二,应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太空事务中的参与权和发言权。发展中国家随着自身实力地位的增强积极参与国际太空活动,近年除了印度、韩国、巴西等具有相当航天实力的国家外,泰国、埃及、伊朗、越南等广大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参与太空开发和利用,要求在国际太空事务中有更多的发言权。因此,由西方大国主宰国际太空事务已不合时宜,只有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太空事务中的参与权和发言权,才能建立起更具广泛代表性、有效的国际太空机制,使和平、平等、合作原则真正得到落实。一方面,应修改现有国际太空机制和发达国家国内法规中种种不平等、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平等参与太空开发和利用;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应通过人员交流、商业合作、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能力。同时,发展中国家应加强团结与合作,以提升其在国际太空事务中的整体力量。中国与尼日利亚、委内瑞拉的卫星合作,中国与巴西更深层次的太空合作(32),以及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的成立,就显示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积极参与国际太空事务的热情和活力,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西方发达国家垄断太空技术的状况,增强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太空体系中的话语权。

第三,应强化联合国的作用。要改变西方大国主宰国际太空事务的局面,使国际太空机制向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就必须强化联合国在国际太空事务中的主导作用。联合国是全球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在促进国际太空合作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在太空国际互动的协调和国际太空法律体系的形成上起了重要作用,强化联合国作用可以为国际社会提供一个更大、更平等参与国际太空事务的平台。此外,联合国及其专业机构在利用太空技术进行减灾、救济、环境保护与监测等全球性活动方面有独特优势,能够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推动国际社会开展更广泛的太空合作。

注释:

①目前只有13个国家参加《月球协定》,一些航天大国如美国等尚未加入该条约。

②马新民:“国际外空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国际法评论第二、三卷》,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页。

③由所有国家一致通过的16届联大决议确认:国际法,包括《联合国章程》适用于宇宙和天体。

④[俄]A·H·基谢列夫、A·A·梅德韦杰夫、B·A·梅尼希科夫著,李建红、聂本智译:《跨越千年》,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57页。

⑤苏联解体后,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加入该条约。

⑥国际法协会第48次会议报告,1978年英文版,第362页,转引自朱晓青主编:《国际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88页。

⑦“美与八国达成探月合作意向”,《中国航天》,2008年第11期,第39页。

⑧王若衡:“2008年世界航天企业50强”,《国际太空》,2008年第12期,第28-30页。

⑨马新民:“国际外空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空间法评论第二、三卷》,第11页。

⑩[俄]A·H·基谢列夫、A·A·梅德韦杰夫、B·A·梅尼希科夫著,李建红、聂本智译:《跨越千年》,第2-3页。

(11)联大文件《关于各国探索及利用外空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之活动所应遵守原则之条约》,A/RES/2222(XXI)。

(12)Michael Sheehan,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Space,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7,pp.136-137.

(13)Everett C.Dolman ,Astropolitik Classical Geopolitics in the Space Age,London:Portland.2001,pp.136-141.

(14)Prof.Dr.I.H.Ph.Diederiks-Verschoor & Prof.Dr.V.Kopal,An Introduction To Space Law,The Netherlands:Wolters Kluwer,2008.p.90.

(15)Convention on Registratio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Article Ⅱ,1.

(16)Convention on Registratio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Article Ⅰ,Article Ⅱ.

(17)“奥巴马政府的预算增加对NASA的投资”,《航天工业管理》,2009年第3期,第44页。

(18)这些文件有:1999年7月国防部颁布的《空间政策》(Directive 3100.10)、2000年5月参联会颁布的“联合构想2000”、2001年9月国防部颁布的《四年防务评估报告》,其他还有空军颁布的《空间作战条例》、《空间对抗条例》、《2006财年及更远期战略规划》等。参见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2006年国际军备控制与裁军报告》,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第199页。

(19)John J.Klein,Space Warfare:Strategy,Principles and Policy,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6,pp.160-163.

(20)马新民:“国际外空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空间法评论第二、三卷》,第5页。

(21)孝文:“欧洲军事化太空动向日益明显”,《中国航天报》,2008年10月14日,第4版。

(22)“日本国会通过军事利用法”,《中国航天》,2008年第8期,第32页.。

(23)黄志澄:“印度太空力量的发展”,《国际太空》,2009年第7期,第32页。

(24)See M.Menter,"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 and National Security",Proceedings 25th Colloquium,Paris,1983,pp.135-143,cited in Prof.Dr.I.H.Ph.Diederiks-Verschoor & Prof.Dr.V.Kopal,An Introduction To Space Law,p.136.

(25)Joan Johnson-Freese,Space as a Strategic Asset,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7,p.235.

(26)涉及太空碎片的国际法规范有:1967年的《外空法》、1979年的《月球条约》、1963年的《部分禁核条约》、1972年的《禁止研制、生产和储藏生化、有毒武器,及其销毁公约》、1977年的《禁止采用影响自然环境的军事或其他敌对方式公约》、2007年联合国《空间碎片减缓准则》,以及国际电信联盟、国际卫星组织等发布的规定。

(27)Prof.Dr.I.H.Ph.Diederiks-Verschoor & Prof.Dr.V.Kopal,An Introduction To Space Law,p.128.

(28)《中美联合声明》,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9-11/17/content_18904837.htm.(上网时间:2009年12月4日)

(29)李静:“日想建美国版宇航局,与中国加强太空合作”,2008-09-26,环球网,http://world.huanqiu.com/roll/2008-09/237910.html.(上网时间:2009年10月24日)。

(30)Eligar Sadeh,"International Space Cooperation",Eligar Sadeh ed.,Space Politics and Policy:An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Bos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2,p.285.

(31)晓光:“卫星出口管制条例正在破坏美国航天业基础”,《国际太空》,2009年第5期,第9页。

(32)“中巴两国签署协议扩大航天领域合作”,《航天工业管理》,2009年第6期,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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