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技术转让减免税待遇的,应当遵守“三个注意事项”_技术转移论文

享受技术转让减免税待遇的,应当遵守“三个注意事项”_技术转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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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技术转让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居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更应控制好潜在的风险点。

      1 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非技术性收入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例1:A公司2013年10月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取得B公司付给的价款1870万元。其中,新型光电离子控制开关技术转让收入1470万元。转让设备、仪器等收入250万元。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150万元。经核实,A公司此项技术的计税基础为410万元,已摊销扣除了90万元。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累计80万元。计算A公司的技术转让所得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在转让技术时,对机器设备等一并转让而取得的所得中,属于转让机器设备等取得的所得250万元,不属于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企业所得税法》技术转让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人,受让人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但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转让方根据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而提供的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因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对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150万元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反之,对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因此,A公司的技术转让所得为1220万元[(1870-250)-(410-90)-80]。

      综上所述,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所得时,技术转让收入应包括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2 技术转让所得没有次数的限制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中,技术转让有没有次数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可见,技术转让是没有次数限制的。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2:A公司2013年10月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取得B公司付给的价款1870万元。其中,11月新型光电离子控制开关技术转让收入1000万元。转让设备、仪器等非技术性收入200万元。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100万元。12月新型电机控制开关技术转让收入470万元。转让设备、仪器等非技术性收入50万元。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50万元。经核实,A公司此项技术的计税基础为410万元,已摊销扣除了90万元。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累计达80万元。

      A公司的技术转让所得为1220万元[(1870-200-50)-(410-90)-80]。

      A公司2008年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1220万元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90万元[(1220-500)×25%×1÷2]。

      3 哪些行为不享受优惠

      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不享此优惠

      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

      例3:某企业2013年度境内生产经营亏损20万元。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980万,主营业务成本68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0万元。转让专利技术取得收入500万元,成本248万元。从境内居民企业分回投资收益50万元。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收入25万元,成本10万元。境外投资企业亏损40万元。该企业2014年应纳所得税额计算: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的元部分减半征收。因此,企业转让技术所得252万元(500-248)免所得税。

      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15万元(25-10)不享受税收优惠。

      该企业2014年应纳所得税额为66.25万元[(980-680-30+15-20)×25%]。

      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不享优惠

      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利用关联关系进行技术转让,从而规避国家税收。

      例4:2013年A公司将一项专利转让给B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所得1300万元。A公司与B、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持有B公司45%股份、持有C公司100%股份,C公司持有B公司55%股份。请问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B公司股权之和为100%(45%+100%×55%)。所以,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未合理分摊企业期间费用不享优惠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还特别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未能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或未能合理归集、分摊、计算企业的期间费用,在审核时被税务代理人员或是税务机关审核人员退回整改,甚至被判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如何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企业所得税附表十三的设计规定:

      分摊比率=年度账载毛利额/年度营业收入

      每项转让所得应分摊的三大费用=每项的转让所得×分摊比率×三大费用

      三大费用的分摊应按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分别计算。

      例5:A科技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度将一项符合条件的专利技术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转让价格中包含了一套硬件设备,公允价格为1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万元。该硬件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该项专利技术的原值为200万元,已摊销20万元。应分配的期间费用为100万元。

      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有五步骤:

      第一步,企业应当向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申请技术合同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二步,凭借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技术转让增值税减免税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收入900万(1000-100)免征增值税。

      第三步,按照销售固定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为17万元(100万×17%)。

      第四步,计算技术转让所得为620万元[900万-(200-20)-0-100]。

      第五步,计算技术所得的减免所得额。该所得超过500万,减税所得额为560万元[500+(620-5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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