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探讨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探讨

钟太洋[1]2002年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产权理论和物权理论为理论基础,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为研究对象,运用物权法理论和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在对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与集体土地登记体系进行了探讨。本文分为七个部分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问题进行讨论。 本文第一部分探讨了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研究的重要意义、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对相关文献做了简单回顾。 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土地登记的一些相关理论和土地登记的基本理论:本章重点介绍了物权法理论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部分内容以及产权理论的一些基础理论。在此基础上,本章对叁种基本的土地登记制度做了比较和分析、分析了我国土地登记的特点,并就我国土地登记效力体系选择和土地登记机关选择问题做了探讨。 本文第叁部分对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权利状况进行了分析,全面分析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他项权利,着重剖析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现状、阐述了农村集体土地他项权利的几个类型。在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本章提出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类型划分和权利结构设置的建议。 本文第四部分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为分析重点,阐述了我国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本章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公告以及土地用途登记叁个问题做了详细分析。 本文第五部分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为研究对象,说明了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意义,分析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中的难点问题,着重探讨了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农业用地使用权的登记问题。此外,本章还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内容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公告问题做了分析与讨论。 本文第六部分以农村集体土地他项权利登记为研究对象,着重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抵押权、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权和农村集体土地地役权登记进行了分析,分别对这叁种他项权利登记的现状、目前存在的问题等予以了详细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或完善集体土地抵押权、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权和农村集体土地地役权登记制度的建议。 本文第七部分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中的宗地确定标准、农村地籍号编排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中的图件问题进行了讨论。

胡建[2]2015年在《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叁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的实质是土地权利问题,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全文以私法的视角诠释农村土地抵押基本法律问题,并综合运用历史、比较、价值和实证的研究方法,依循明晰制度语境、考察实践现状、夯实制度根基和构造具体制度的路径展开研究。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共计十九余万字。第一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语境。我国古代农村土地抵押的习惯法规则杂乱且不成体系,实践中多以土地或田宅为抵押担保,然其习惯法具有封闭性,并受限于传统农地生产经营方式;近代以降,固有习惯价值式微,抵押等担保物权移植西方,抵押规则日益规范化和体系化,制定了诸多农村金融法规,且设置土地金融机构,但并未与近代金融组织的成长相结合。现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已获肯定,却未有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现行立法中农村土地抵押制度法律供给不足,且行使范围过窄,城乡土地使用权差别对待;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的抵押能力;土地权利形态的多元化趋向明显,不同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形态能否抵押取决于立法选择。土地兼具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其经济属性彰显私益性,社会属性承受公益负担;实现土地资本化是农村土地抵押的内在动因,与城市成熟的制度相较,民法的视域里尚欠缺适格的农村土地抵押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第二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证考察。选取安徽省12个地级市24个乡镇为样本进行实证调研,同时撷取国内试点地区的实践范例,以明晰土地抵押制度在农村社会中运作的实然状态,寻求建构农村土地抵押制度的可靠私法路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呈规模性扩张态势,多以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主,表现为直接抵押、由第叁方担保抵押、组建合作社抵押、信托和土地证券化等诸多形式;绝大多数试点地区都对抵押率、抵押期限以及土地规模等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脱离不了房地关系的现实困境,“房地一体”原则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须以有限抵押的制度设计激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经济效益。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常发生于再次土地流转的情形,一般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法律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有效性、抵押价值不明显,且抵押融资的金融服务欠缺。通过分梳与厘定各地区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模式、运行效果和法律障碍,为其后的制度构造提供样本与现实素材。第叁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基础。从基础理论分析,根据大陆法系传统和国外立法例,用益物权具备一定可处分性,权利亦可成为抵押权之客体;农村土地权利抵押,实乃价值权的支配,其承载着担保与融资双项功能。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构建以土地产权理论、资源配置优化论和权利配置正义论等为理论基础,在价值目标上以平等为基础、以自由为追求、以秩序为保障、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并恪守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权利本位理念。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改造的现实主义路径是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和资本化。我国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石的叁层级结构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及其可处分性,为土地抵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农村土地抵押的内部结构上理应体现实质正义,在确保债权实现的前提下,施以对抵押人的特殊保护:抵押人的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而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应予以限制;为体现效率价值,应取消须经第叁方“同意”或“审批”等前置程序,以便利于抵押人设置抵押权;通过限定土地面积或抵押物的担保价值、设置保险、建立抵押风险基金等方式对抵押人予以保障性制度安排;抵押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应赋予本农民集体成员基于成员权的优先回赎权。第四章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构造。基于现实国情和抵押权客体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权利抵押制度并不能被一般的抵押规则所涵括,其在抵押的主体、客体、设定、效力及实现方式等制度构造的诸多方面具有特殊性。抵押人的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农民集体成员,及农民集体以外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其他组织或个人,皆可能成为抵押人的主体;为防控农村土地抵押的金融风险、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防止土地兼并,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应逐步限定在专门的金融机构——土地银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客体为土地经营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独立为新的权利类型,土地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农地收益权质押相区别,后者之标的是“债权性流转收益”而非土地经营权本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客体为宅基地使用权,但其主体范围不应限于农民集体成员,其原始取得可按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分配宅基地用地指标,但因继受而取得可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的客体一般为经营性或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框架内,可规定权利类型及其取得、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和期限制度、规范抵押方式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方式包括直接抵押、组建合作社抵押、由第叁方担保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实行有限抵押制度,即新增宅基地使用权具备完备的物权权能,允许在其上设定抵押,而对存量宅基地遵循“无偿取得、有偿使用、有限抵押”的原则,允许存量宅基地使用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涵括所有权人抵押和使用权人抵押两种形式。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效力不能及于农作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则地上的房屋随之抵押;因房屋抵押权实现而导致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时,可通过法律推定租赁合同的存在而予解决。抵押处置时应赋予作为抵押人的农民或其他农民集体成员优先回赎权;为确保农村土地抵押权的实现,亦可通过创设农村土地抵押风险基金、设置强制保险、实行土地区分制度和政府风险补偿制度等多种手段构筑面向抵押人的多边利益保障机制。第五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配套。基于公共利益和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之考量,应从抵押主体、部分抵押、抵押用途、抵押方式、经济能力、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等诸方面对农村土地抵押权的行使予以合理限制。作为抵押人的农民,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财力证明或从事稳定的非农职业,而抵押权人限定为专门的金融机构;实行部分抵押原则,对农村土地面积和抵押物价值予以限制;抵押的贷款只能用于涉农的生产、投资和开发项目;农村土地抵押必须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健全农村土地权利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权利的取得与抵押权的设定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土地银行,作为以土地抵押贷款为主要业务的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其资金筹措可通过财政出资入股和发行土地债券实现。此外,尚需构筑农村土地权利收储与市场交易中心、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财税制度等相关配套作为抵押运行的支撑。

王兆林[3]2008年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问题探讨以土地登记相关理论为基础,即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民法学的物权变动理论和公共管理学的有效政府理论,结合我国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了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登记的意义、必要性,进而探讨了目前集体土地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与登记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针对这些问题与缺陷提出相应的政策及技术方面的解决措施,同时构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体系;在此基础上,结合重庆市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在发展中须进行土地制度革新的宏观背景,以作为统筹城乡发展试点的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双溪村为实证贯穿全文,对其在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登记的必要性、存在问题与集体土地权利登记预期效益加以分析。本文分为共分为七部分,其中重点部分为五、六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概述了本研究的宏观背景、研究的意义及研究的方法,并对目前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登记的有关文献从五方面进行了简单回顾。第二部分是土地登记理论基础,概述了土地登记的理论基础(交易成本理论、物权变动理论以及有效政府理论)及其与土地登记的关系,以此作为研究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管理的理论基础,同时简单介绍了现存在的叁种基本土地登记制度(契约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及托伦斯登记制度)及我国现行的土地登记制度。第叁部分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分析,在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含义及范围的基础上。概述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类型(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及其与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关系,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围。第四部分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必要性分析,此部分从土地登记的作用与效益入手,结合重庆市江北区双溪村实例,分析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登记的作用与必要性。第五部分是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与登记制度本身缺陷分析,概述了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登记中在法律法规、登记技术与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第六部分针对性措施的提出与较为完善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第六部分是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登记制度完善,针对第五部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中存在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措施,同时对目前集体土地登记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构建较为完善登记体系,同时分析了重庆市江北区双溪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新做法、特点与预期效益。第七部分是结束语即本文的结论与展望部分。

刘晴[4]2014年在《吉林省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现状与产权管理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由此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为此,切实加强集体土地管理,探讨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以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为主要目的的产权研究势在必行。本文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中权属调查的统计分析,总结吉林省土地权属结构及其分布的基本特征。并基于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统计数据和3个县(市、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确权登记发证的现状调查,分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在新形势下适合吉林省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对策。

陈国进[5]2013年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现行的一项重要土地物权法律制度,该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逐步实现城乡体制一元化,使农村农民与城市市民享有同等权利,促进农民享有资本性收益等具有重大关联的课题。出于对耕地的保护以及使国有土地市场免受冲击的考虑,现行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动流转严格禁止,导致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并给集体组织及其成员带来了很大的损失。这种限制既是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法律歧视,同时也造成集体土地使用的低效,成为引发种种尖锐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的重要因素。为了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协调发展,取消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不合理限制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以使集体组织及其成员享有作为土地所有者应有的权利。本文从民法物权平等理论和鼓励交易原则为出发点,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历史发展、法律规范与改革措施的冲突为维度,结合相关学科的知识及已有成果,在全面分析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利弊得失和制度困境后,提出给予集体建设用地完整物权和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流转是解决和突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困境的唯一途径的观点,重点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客体范围、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交易规范和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问题进行探讨。导论问题、范畴与方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选题背景、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现有研究水平和成果、选题的研究方法以及结构内容进行阐述。第一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理论基础对土地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流转的概念特征以及土地流转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并对主要发达国家土地及其流转制度进行了比较,结合我国国情对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物权平等保护及物权法定理论和土地发展权理论等与土地流转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述,对我国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现状分析从封建地主所有到农民所有再到农民集体所有,我国最终形成了目前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集体土地制度。这一制度更多的是基于政治化制度变迁模式下形成的权宜之计,而非经过严谨逻辑论证的理性设计,它先天所具备内部产权关系不明、外部公私性质不清的缺陷,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在运行中困境迭生。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目前虽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严格限制,但集体建设用地占建设用地相当大的规模已成事实,其流转方式大量突破现行制度的束缚,并长期在不充分的法律依据下,自发地、私下地进行,成为阻碍了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导致这一困境的成因主要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立法严重滞后、配套制度缺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缺位、利益受损;流转客体范围不明、权能受限;流转市场体系不全、效率低下等等。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未来发展来说,是逐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项完整的民法上的物权,还是仅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础上作一些微调,这不仅政府和立法机关必须要正视和解决的问题,也是学术理论界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只表明各自归属的经济成分不同,不应存在高低贵贱之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源于集体土地之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而形成的一项权利,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是民法中权利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解决和突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困境的唯一途径。第叁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客体研究就私法而言,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配置,通过权利的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交易客体的价值,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并可促进物尽其用。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土地的流转历来受到法律的严格管制,它是公法介入私法领域的合理途径。相对于农用地,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更高,因此,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最大的危险就在于集体组织随意将耕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两项原则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流转客体不同于其他客体的重要特征,基于不同的价值目标和管理需要,不同种类的集体建设用地还应受到其他因素的约束。集体建设用地的客体可以分为叁类: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和住宅类集体建设用地。叁种不同类型客体的流转除应遵循共同的原则外,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还应遵循统一市场的原则等;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类似于民法上“公用物”,其流转应当受到更严格的限制;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基于特殊国情需要并具有福利性质,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应视不同情形和不同主体区别对待。第四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主体研究独特的历史时空和制度追求导致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形式具有团队性,公权力严重侵蚀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之利益以及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集体与其成员——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清等制度属性。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主体制度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有相似之处,立法存在诸多不合时宜之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分为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初次流转的双方主体是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反映的是土地所用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关系;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其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给第叁人的行为,反映的则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关系。本章在前述分类的基础上,详细探讨了集体建设用地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的出让方、受让方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资格、条件、范围、权利义务等,并对相关主体的特殊要求以及如何保障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等具体问题进行研究。第五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配套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之一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除了应当明确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交易客体内涵外延外,作为制度系统,必须同时对与其密切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设和完善给予关注。允许数量庞大的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入市进行流转,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辅佐必然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既可能损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各方主体的权益,使交易安全无法保障,并可能造成土地的无序转用和流动,危及粮食安全甚至触动我国的基本国策。从民法角度看,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土地登记与变更登记制度以及对土地市场、交易程序、交易客体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在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后防止建设用地市场出现失控的重要配套制度。尾论对论文的立意、结构和观点进行整体梳理及归纳。

陶镕[6]2013年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的进程之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是大势所趋。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一直缺乏微观层面的具体制度安排,使得城乡土地市场仍然处于分割状态,因而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包含许多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前的基本禁止流转阶段,改革开放至1990年代的无序、自发流转阶段和1990年代至今的逐步规范阶段的历程。党的十七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通道和政策空间。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同权同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已经在流转的基本条件、流转的收益分配制度、指标交易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奠定了基础。当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策目标存在差异,法律体系建设滞后,内在冲突明显,市场机制未得到有效发挥。这些问题产生了土地利用秩序和耕地保护目标受到严重挑战、权利人缺乏可靠的权利保障、收益分配关系十分混乱、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严重等后果。“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正是我国二元土地制度不平衡性的具体反映,是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后果。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应当从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权利保护与自由流转是私法在其中要实现的价值目标,耕地保护与土地规划是公法在其中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平等、正义、安全和效率等是具体的价值目标。在重构过程中,应当贯彻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自愿流转的原则,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承认和保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种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行政法律制度是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包括地籍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完善的地籍管理制度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为了构建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就必须制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土地利用规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转收益的分配关系是否合理。健全的纠纷解决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日益增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和解、调解、行政途径、仲裁和司法途径是通常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改革,亟需各方面的配套制度予以支持和巩固。构建新型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体系,并体现为一种制度性保护,成为重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土地征收制度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应当是我国今后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具有重要意义。要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对农村群众基层自治组织进行改造,实行农村群众基层自治组织的产权激励、权力制约和利益平衡机制,完善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另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需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后盾。

韩亮[7]2016年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等各类集体土地权利的确定登记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是国家全面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基础,对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加速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合法产权,推动集体土地科学利用、合法流转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理论不断发展,确权登记发证实践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党的十七届叁中全会、十八大报告,国家"十二五"规划以及2010年、2011年、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了新的部署和要求,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对农村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全面查清,并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为逐步建立权能明确、产权明晰、流转顺畅、权益保障、严格规范、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基于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实际现状、研究背景和发展需求,本文拟依托河北省唐山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实践,重点探讨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技术方法及流程、权籍调查及测量中的关键问题与对策,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建议与对策,以期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

茆荣华[8]2009年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国有土地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流转制度,可以依法有序流转。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尚处于起步阶段,受到诸多制约和限制。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如何进行制度的创新和突破,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对于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杜绝不合理流转和土地闲置浪费,保障农村集体权益和农民个人权益,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集体土地流转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事物。由于法律制度、流转方法、流转程序等还不完善,在利益驱动下,集体土地违法征收、隐性流转、违法流转大量存在,土地纠纷日益增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农村集体成员的土地权利过少,土地产权不清,土地使用者不能自主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影响到集体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使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成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难点和焦点。适时将集体土地流转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善土地流转制度,规范流转方式,合理分配流转收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是当前集体土地流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基于上述思考和认识,本文以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为研究对象,以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构建为中心展开研究,从理论探索到实践考察论证,从借鉴国外经验到结合本土实际,致力于构建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建设。第一章导论。作为本文的导引部分,本章首先从中国农村改革开放30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入手,梳理了近年来几个有关集体土地流转影响较大的热点问题(广东省集体土地流转地方规章出台、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论、“小产权房”禁与放的争议),对本文选题的研究背景与研究动因进行了说明。为更好地确定研究方向,本部分还对当前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综合性概述和评析,同时对论文所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进行介绍,对结构安排进行简要描述。第二章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实特征。制度变革只有基于对其发展历程和运转现状的客观研判之上,才能探寻可行的改革路径。本章首先回顾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四个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分析现阶段土地制度的主要法律特征为适用国有和集体二元土地权利制度、土地使用权从所有权分离、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并着重解剖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的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土地核心处分权缺位、土地权利流转受限、耕地流失现象严重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从而为研究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铺垫实践基础。第叁章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定。集体土地为什么要流转,流转的前提和基础是什么,这是课题研究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本章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土地发展权理论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叁个层面,阐述了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要求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的现状,规制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强制流转,逐步放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土地发展权理论的研究启示我们必须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放宽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的限制、探索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这一重要制度的推出,要求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公平对待征地农民、合理吸纳农民工、引导土地流转加快小城镇建设,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引导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以逐步推进农村居民的集中居住,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适度流转以推动区域规模经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还需要相应的制度基础,本章从明晰土地产权、健全社会保障和统一土地市场叁个层面进行了探讨。明晰土地产权就要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化集体土地使用权,推进农村土地登记工作;健全社会保障,则要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有机衔接,逐步建设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统一土地市场要求完善土地要素市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建设市场体系。第四章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构建,首先要解决的就是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不仅是土地权益保障的基础和前提,而且通过产权具有的激励约束和资源优化配置效应,也能有效地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本章通过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内容和实现形式,评判分析土地国有化、私有化和多元化等几种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观点,明确提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广大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国家全局利益的最为稳妥可行的方案。同时从明确农地产权主体、完善农地产权权能、促进农地产权流动和保护农地各方利益几个方面,提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第五章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研究。集体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主体由农村经济组织强制转化为国家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被动流转。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逐步形成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补偿安置措施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利于对农村集体土地及农民财产权益的保护。本章通过国外征地补偿特别牺牲理论、征收目的正当性、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主体、征收补偿、征收程序与司法保障的比较,探讨国外征地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针对当前征地存在的征地范围过宽、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政策不完善和征收程序混乱等突出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征地制度的思路为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不同性质的用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征地补偿、拓宽失地农民安置途径和完善监管救济程序。第六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本章是论文重点阐述的部分。首先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政策演进和阶段性特征,研究我国古代永佃权流转制度、西方国家及社会主义国家农地使用权流转情况的经验与启示,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值取向为兼顾效率与公平,并着重论述了转包与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方式。关于转包与出租,本文提出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界定为用益物权的情况下,分别界定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今后修订相关法律时不必保留转包这种形式。转让是最为彻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法律在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同时,赋予发包方同意权,但发包方同意权是监督权而非决定权。为防止发包方特别是其负责人对同意权的滥用,需要建立一种制约和防范机制,以发包方许可转让为原则、限制转让为例外。入股是法律确认的流转方式,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入股公司问题争议很大。本文探讨了股东人数限制、公司货币出资比例、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等问题的解决路径,认为在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土地入股设立公司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是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最有争议的一个话题,尽管法律禁止抵押,但实践中尝试突破限制的努力一直不断。本文从完善农村金融制度的角度,认为应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满足农民融资需求,促进农村土地和劳动力两大生产要素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扩大农业经济的规模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七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研究。随着国有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土地资产价值已广为人们所认识并加以利用,也刺激了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以让渡土地使用权获取利益的欲望,要求实现“同地同权同价”的呼声日趋强烈。本章通过分析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实动因及面临的挑战,总结比较湖州模式、芜湖模式和广东模式叁个不同类型的试点地区情况,明确界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遵循的原则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加强总量控制与用途管制、确保国家土地法律政策妥善衔接,并提出从完善立法、土地资源配置、流转收益分配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构建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第八章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研究。宅基地制度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中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本章从分析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入手,剖析了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流转正反两种观点进行了比较论证,认为势在必行的城市化进程要求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开禁宅基地转让有利于落实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并不必然造成农村土地流失,并从强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规范宅基地规划管理、促进有序流转、探索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分配流转收益等方面,提出开放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建议。该部分还特别研究了小产权房的概念和性质,并对小产权房的出路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最后是结论部分。主要是在前述各章研究的基础上,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简要概括和提炼,同时展示出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并总结和检讨研究中存在的局限与不足。

王依如[9]2017年在《完善宝应县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土地作为一类重要的生产资源,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生产关系角度而言,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源,其权属的划分和确认一直以来都是调整和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内容。从土地权属关系的视角而言,土地确权是最终建立建成土地市场的重要起点。现阶段,以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正在各地加紧开展。十八届叁中全会中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对于最终落实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制度,也就具备了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研究,本文对于宝应县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确权登记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在土地确权登记内容上,宝应县土地确权登记存在内容完整性、可靠性以及公信度等方面的不足。宝应县土地确权登记内容完整性的欠缺主要来自土地权属情况的动态变化、以往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不规范、农民参与意识弱、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以及各类土地确权登记资料缺失等;确权登记内容的可靠性低主要体现在农民传统做法和存在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行政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不足、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等;确权登记内容公信度不高主要包括新的确权登记内容还是没有很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实际地贯彻执行、缺乏法律依据,以及确权登记技术手段等。此外,宝应县土地确权登记内容方面还存在经费不足、登记发证工作方法简单、农民宅基地超占现象严重、集体用地利用率不高、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混乱等问题。其次,宝应县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档案管理以及数据库建设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据此,本文提出宝应县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应落实实施的政策,主要包括在土地确权登记内容方面要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工作的长效机制。通过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制度形成完备的工作体系;通过建立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复查制实现土地确权精准化;通过建立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督查制,推进土地确权长效机制。此外在土地确权登记流程方面要强化制度落实,培养专业人员,精简登记流程;在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及档案管理方面要强化运用,提高使用效率。

张琳琳[10]2011年在《城市化进程中农地使用权保障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城市化进程中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设计应当遵循的一般规律、具体思路与措施。尽管我国法学界对农地使用权保障问题的研究有许多,但往往局限在部门法领域,能够进行系统性理论研究的论着并不多见。事实上,农地使用权保障问题作为“叁农”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是一两个对策就能够解决的,而是一个系统且长期的工程,其内部隐藏着一般性的理论规律。这些理论规律对中国农地使用权保障问题的解决都是至关重要的。第一章:界定农地使用权相关概念及其相互关系。首先,着重阐释了农地使用权的基本内涵和法律特征,以及现代产权理论对中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影响;其次,论述中国城市化与农地使用权的互动关系。中国城市化作为本文研究的时代背景,既为农地使用权保障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机遇,也使固有问题和矛盾日渐凸显,同时在其不断推进中还将带来新的问题,而农民对于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的权利诉求也促进着城市化发展的动态平衡;最后,阐述了中国农地的自身属性及其价值排序,在农地的自身属性中找寻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以符合农地发展的规律。第二章:总结中国农地使用权的制度安排及演进规律。首先,描述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并从集体理论出发,找寻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固有弊端,以及在集体中农民个体农地使用权缺失的原因。其次,界定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定位。分析在城市化进程中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影响和内部制度完善的双重考验,这对制度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后,总结我国农地制度的发展符合一定的规律,表现为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的结合,其中,国家理性在城市化背景下,需要对多重因素进行平衡,以符合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总趋势。第叁章: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地使用权保障的现状分析。介绍了农地使用权保障的相关制度现状——土地登记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农地征收制度、农地权利救济制度的制度特点和现实表现。介绍了我国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下出现的一些问题,土地呈现出高度分散的状态,农民对土地的依存程度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国家对于土地的管理存在着诸多弊端,同时中国的城市化也对农村土地利用状况产生新的影响。农地使用权保障的相关法律,尽管内容和体系十分健全,但仍然存在着制度模糊性、依附政策等弊端。第四章: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个体农地使用权的保护。中国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发展的重心应该放在农民个体权利上,因为农民个体土地使用权被限制的状况导致了中国农民弱势群体的地位。对于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应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遵循多种逻辑以实现经济平等、政治平等、社会权利平等,最终达致:实现对农民个体的激励功能、实现农村土地制度长期稳定、保障农民拥有更多发展自由权、实现集体制度的功能作用、保证农民其他权利的实现。第五章:中国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改革的理论分析。主要分为叁个方面:第一,重视法治理念在中国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构建中的作用。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为解决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农地制度改革提供突破口;第二,农地私有化制度在中国行不通。这不仅是中国当下的特有国情决定的,而且经济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也并不意味着土地私有化;第叁,分析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走出困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主要表现为集体土地处分权制度的模糊性。需要在集体内部形成保护农民个体利益的合力机制,在集体外部建立具有约束性的土地用途评价机制,从而使中国农地真正走出集体困境。第六章:中国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的构建思路。第一,农地使用权保障的法律制度改革方向分析。不仅要克服法律制度的模糊性,尊重土地习俗权。而且要防止法律工具主义,关注法律背后的立法取向,同时,注意产权理论的转化适用;第二,中国农地使用权保障的产权构建基本思路:从农民个体权利保护出发;产权构建是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核心;大胆创新农地使用权的流转结构。第叁,健全农地使用权保障的配套制度与措施。建立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建立完善的农地流转制度;建立完善的农地征收制度;建立完善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探讨[D]. 钟太洋. 南京农业大学. 2002

[2]. 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研究[D]. 胡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问题探讨[D]. 王兆林. 西南大学. 2008

[4]. 吉林省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现状与产权管理对策研究[D]. 刘晴. 吉林大学. 2014

[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D]. 陈国进. 武汉大学. 2013

[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陶镕. 南京师范大学. 2013

[7].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研究[D]. 韩亮. 西南交通大学. 2016

[8].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D]. 茆荣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9]. 完善宝应县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对策研究[D]. 王依如. 扬州大学. 2017

[10]. 城市化进程中农地使用权保障问题研究[D]. 张琳琳. 吉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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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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