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与乡村公产运作的历史变迁——以两湖为中心的历史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湖论文,辛亥革命论文,公产论文,历史论文,乡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1)05-0112-11
公产是为乡村一种较为特殊的经济资源,其捐置、运作基本都由绅士阶层承担,使得公产之运作受制于乡村权力结构的变动。然以辛亥革命为主导的政治近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使乡村权力分配格局不断分化、重构并逐步走向失衡,公产运作模式亦因由这种变化发生着时代性变迁。对这一变迁过程进行历史考察,分析这种转变的因果效应与制度根源,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整个20世纪,即“革命之世纪”历史意涵的认知与体悟。
一、“官督绅办”:乡村公产运作之传统形态
传统社会中绅士为乡里领袖,为获得声望、权威乃至经济利益,积极领导地方公益事务,有关绅士捐款项、办善事的记载于地方志中比比皆是,而两湖地区多乡居之低级士绅,极热衷地方事务与宗族公益,致力于立祠堂、置族产、修族谱,更使地方公产如恒河沙数。一般而言,公产主要包括仓储、土地以及太平天国之后普遍出现的取之于乡并用之于乡的各类公共款项。①
乡村公产种类繁多、管理方式各异,却有内在一致性,即由绅士管理、官为监督,构成“官督绅办”运作模式,如义仓管理不假手官吏,但“仍予官以查管之权。……如绅士侵蚀,追赔后仍照监守自盗律、官照失察律究处。官或威逼侵借照在官求索律议处追赔。”② 公款管理有官方定章,“如有都总、区总藉团侵渔者,计贼论罪。浪费公赀者,追赔处罚。各户派费拒不交齐者,指禀拏究。”③ 而宗族公产亦有官方之保护,为防止“族中好事之徒专以公产生事”,④ 族首往往将写有保护公产条款的家法族规拿由官府获取支持。⑤
“官督绅办”的传统运作模式体现着有清一代分权制衡的政治理念。⑥ 从乡土社会的角度看,绅士是地方权威,而在官方看来,绅士是延展统治领域的基石,“许多官吏发现,通过士绅向百姓下达命令比通过正常的政府渠道要容易贯彻的多”,而且由绅士领导地方事务有助于克服依赖胥吏的弊端,⑦ 因此将正式的行政权委于地方精英被“看成是一个改革措施。”⑧ 但这种分权于绅士并非简单的权力下放,实际上蕴含着构筑监督体系的意图,如厘金的办理由绅士任其事、官吏总其权,以使“绅士有弊,官吏得而处治之,官吏有弊,绅士得而密告之。彼此互相钤制,耳目既周,流弊甚少。”⑨
正是基于分权制衡的政治理念与制度设计,公产的运作同样或隐或现的被纳入“官督绅办”的体制框架内,即保持了官的治权,中央权威控制力强时委员绅士“不敢公然违抗”,又拉拢绅士参与地方事务,通过官绅权力制衡实现乡村权力结构的稳定,使公产安定社会秩序之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仓储制度平稳运行时,荒歉有备,成为民众生活的重要保障,宗族提供的救助亦“不能说没有很大影响”,⑩ 善堂田类公产也在稳定增加,(11) 而公款的征集则维持了地方团防而未出现普遍滥征的现象。
当20世纪初政府与社会共同选择推行地方自治(12) 时,公产管理权被以体制形式授予绅士。1909年初清廷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自治公所可使用本地公产房屋或庙宇,以本地方公款公产、公益捐(附捐、特捐)、罚金充自治经费,经费管理“由议事会议决管理方法,由城镇董事会或乡董管理之。”(13) 实际上自治经费的征集与管理由绅士掌控,原因便在于城镇乡所设之各级议事会、董事会中的议绅“都是具有功名身份的地方绅士。”(14)
因由新政之推行,地方士绅从乡土道义性权威一变为掌控体制性权利的“权绅”,(15) 但在诸多方面仍受制于官方之监督与约束:以体制层面而言,绅权之合法性与合理性源于掌控新政所设立之新型公共权力机构,(16) 其扩张是清廷主动放权的结果,也只能在既定的体制框架内进行,正如时人所论“夫政府犹发纵之猎人,而绅士则其鹰犬也;政府犹操刀之屠伯,而绅士则其杀人之锋刃也。”(17) 而在实际运行层面上,“自治事宜,不得抗违官府之监督,故自治者,乃与官治并行不悖之事,绝非离官治而孤行不顾之词。”(18) 委权于诸绅时清廷担忧“自治之意,士绅未能尽解……不得其法,则鱼肉平民,武断乡曲,亦复易滋流弊,又为深虑者也。”(19) 因而在自治制度上设计了较多的监督机制以实现权势制衡,如在经费方面,为防漫无限制的征收捐税,“故特于经费章程内明定收捐之制,而仍规以定率,以至管理征收预算决算检查,俱各详示准绳,仍随时报由地方官查核,所以防踰滥亏蚀之弊,而期有饩禀称事之实。”(20)
“庚子国难”后,清廷威信一落千丈而控制力急剧衰减,“官督”力量因之大大减弱,使绅权的扩张逐步打破传统乡村社会官—绅—民利益之均衡,湖南“自咸同军兴以来,地方官筹办各事,借绅力以为辅助,始则官与绅固能和衷共济,继则官于绅遂多遇事优容,训致积习成弊,绅亦忘其分际,动辄挟持。”(21) 自治绅士借体制性权利侵蚀地方公产及公共利益之现象触目皆是,自治机构“名目新异,张皇耳目,实不相符,则侵渔有所借口,苛索为之引例。”(22) 致使民变现象层见叠起。这种极端化的绅民冲突“引发了官绅利益关系的破裂”,(23) 清廷自然不会坐视劣绅恶行加剧社会矛盾,进而危及自身统治,于是在调整自身利益倾向时,一定程度上开始向“民”倾斜,并运用有限的控制力约束、惩处劣绅。(24) 因此,就总体而言,清末“官督”力量削弱但尚存之局势,使得公产运作之“官督绅办”模式虽出现松动、瓦解趋势,但依然存在,直至辛亥革命爆发。
二、权绅独掌:革命引发公产运作异变
清末新政引动的政治体制变迁已使公产“官督绅办”模式出现松动,地方公产、公权逐渐落入权绅的掌控,“农村中公产如积谷庙产县田及地方公产……管理权操纵在农民的剥削者——土豪劣绅的手中。”(25) 民初,当新型国家政权试图控制公产等乡村资源、整合乡土社会时,遭遇地方绅士或显或隐的抵制,如醴陵县绅士便通过巧妙的权宜设计避脱政府统一财政权的企图,“迨九年四月,劝学所成立后,划田租一万石归教育产款处经管。十八年设财政局,办理地方财政,始接收保管处,邑人士恐财政权归政府,复将保管处原有田租五千余石,划归教育局而财政局仅有田租千余石。”(26) 而将阻止政府抽取地方公产的绅士载入地方志以示表彰(27) 更充分表明乡绅对国家政权干预地方事务的抵抗态度。对国家政权的抵抗在“绅士太霸”(28) 的湖南尤为突出,再加上两湖政府频更、军阀混战不断,政府注意力集中于军费与税收,对政权建设无暇也无力顾及,不得不延续前清地方自治制度,(29) 依赖绅士抽取地方资源,“在多数地方,县以下的地方组织情况与清末无多大变化。”(30)
就地方绅士而言,随着依托皇权而得来之种种身份等级特权的消失,要维持权势就必须“与国家政权的正式机构进行新的联系”,(31) 而地方自治制度的延续恰恰给予绅士维持和扩展自身影响的机会,民初地方议事会等机构仍“大都被地方士绅所把持、操纵”。(32) 革命后两湖地区地方频发的匪患,使团练组织普遍得到强化,一些地区团练与地方自治机构出现融合,如宜都县“一时各乡成立民团分局者约六十余处”,“而以各镇乡自治会为其镇乡民团总局,县议会为全县民团总局。”(33) 英山县于1913年6月成立民团总局,广济县改清末7乡3镇为10区,区既是团防设置,又是行政区划,区以下仍保留里、甲,(34) 基本上乡绅以“区团练局为核心建立对县以下乡村宗族社会的全面控制。”(35)
辛亥革命彻底打碎以往“官督”力量但又未能形成新控制体系之局面,使绅权不再受制于清廷新政体制的约束,扩张如脱缰野马,引来时人慨叹“绅权甚张,治理不易”,(36) 与此同时,“地方自治团体扩大了的权力(包括田赋以及所有的地方税的征收权),都转移到了各县绅士的手中。”(37) 如湖北1912年后普遍设置公款局,“主要职责为管理本县的地方收入、支出和特别捐款。主要人员多由当地士绅充任,非正式官吏,具有官督民办性质。局设局长1名,由当地士绅遴选,呈请知事委任。”(38) 此外的所谓劝业所、实业局、禁烟局等等,也“大都由地方士绅主办……局长承县知事之命办理当地地方实业行政。”(39) 1924年湖南财政厅颁发《湖南各县地方财务单章程》,明确规定地方财产保管处由绅士打理,并负责征税解缴事项,“各县知事公署应设置地方财产保管处,由县知事遴选地方殷实正绅委任管理并详报财政厅及本管道尹备案。”“各县税捐及税外收入执行征收手续得因事之便利,由知事委托城乡殷实正绅代为征收,解缴知事公署。”(40)
新政权不仅未能限制地方上之绅权,也未能建构起新的公产管理体制以取代原本“官督绅办”模式,使公产运作不仅因政体转换导致产权归属混乱,更因由“官督”因素继替之困难而尽数落入劣绅(41) 手中。辛亥各地起义后,新政权大都将公产作为财源,加强管理,如湖南“所有各处公款公产,概行清查,准其随时提用以备缓急。”(42) 新政权提拨公产使其数量大幅减少,如襄阳“凡存典之公款,随后皆提尽”,(43) 而纷传的革命会将公产收归国有之谣言也使公产在恐慌中被瓜分、化为私有,湘潭易氏宗族祥开祀田在清末原有水田31亩,“宣统三年,武昌民军起,除帝制为民国,四乡谣传,公田悉为国有,遂遭分析。”(44) 而民元后湖南各地为管理地方财政而设置之财产保管处、学款经理处等管理机构亦远非尽善尽美,如汉寿县原本“公产公款最富”,民元后各类公产归地方财产保管处管理,但经年支出巨额军费、招待费,亏损严重,于是将公产分规若干机构管辖,如学款经理处、警款经理处等,结果“自独立后,该两界视为私有,任意糜蚀,邑人不敢过问。甚至期经数年,款用数万,不独毫无成绩可言,而且无一预算决算,布告大众,以致警款亏至七八千元,学款更亏至三万五千元。结党把持,监守自盗,此汉寿前此财政之情形也。”(45)
随着“官督绅办”运作模式的土崩瓦解,公产之实际功能与象征意义亦随之发生异变。公产即为“公”,则有双重含义:象征意义的“公有”与实际功能的“公用”。公产运作原本为一种资源的双向流动,传统社会中官绅利益相近,“为保持社会轮子运转和维持现状,他们互相合作。”(46) 地方绅士通过领导乡里事务获得地方权威与经济利益,(47) 再通过捐置公产的方式行惠乡里,实现资源回流。这种资源的双向流动一定程度上弥合着因贫富分化等因素带来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有序与稳定。然辛亥革命之后“官督绅办”运作模式的解体使乡村公产尽落劣绅之掌控,公产运作仅仅变为对地方资源的独占与单向抽取,公产中“大部分土地的管理收入……当然是一般土豪劣绅,甚至于地痞光棍所把持,他们有绝对的支配权,不过名义上挂了某族某地公有的头衔罢了!”(48) 管理公共土地的人“容易成为土豪劣绅”。(49) 而公产之实际“公用”则不复存在,“从清末转入民国初期,原有的仓储,更全被豪绅恶吏变卖盗用,成了一大批糊涂账。”(50) 蓝山县积谷数百石“入民国经手失律,遂按原捐户分回,或自肥,或他挪”,(51) “绅士包办或承办收税各机关——如厘金、公卖、印花、赌捐等局。……此外若管理地丁税的城绅,屡唆使地方小军阀,先借地丁税,各县甚至有借至民十八九年者,绅士实负有大咎,因为他要藉以得利润呵!”(52) 宗族公产亦被把持,“管理族产的人,必非‘目不识丁’的农民所能胜任,多为旧绅或土豪所把持。中饱自肥,在乡中实在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他们视族产俨然为个人所私有,而农民却没奈伊何。”(53)
公产实际功用的转变还体现在其沦为劣绅把持乡政的经济基础,“公产主持者以公产组织民团,掌握治安维持及乡村统治所需的武力,从而可以支配族人及乡民。因而支配公产的少数有权者可以操纵乡村内的经济和政治机构。”(54) 革命后皇权不在,乡绅“已不能依赖官府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他们必须把自己掌握的农民组织成自卫军队,即团练,以自己的力量来保障自己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这样,乡绅已无服从官府的政治权威的必要。”(55) 借团练霸占公产、公权,再征收公款用以豢养团防爪牙,团练组织彻底成为权绅借以把持乡政的暴力机关,新化县团防经费为“支出最大者……各分局之款,即不由总局发给,复不在财局支领,任其随意征加,毫无定率……人民负担,亦云重亦。”(56) 黄梅除田赋外,又有纸捐、柴捐等,百货皆有捐统名为“百货捐”,“连农民挑一担草进城市去都要五、六十文或至百文的捐钱”,(57) 这些捐税收入归团防所有,无一定的章程,可以随意征索,稍有反抗即抓进团防局,农民对于“此等‘长牙齿’、‘坐长板凳的’所把持的乡村自治机关,比贪官污吏所盘踞的县政府及一切征收机关,更属畏惧,更属痛恨”。(58)
辛亥革命后,“官”(政府)、“绅”之间力量对比的转换使从公产运作模式从“官督绅办”变为“权绅独掌”,而公产实际功用的畸变也需要从辛亥革命所带来的乡村权力结构的深层制度变迁中寻求解答。
皇权统治虽因辛亥革命栋折榱崩,但绅权依然延续。光复后两湖地区新政权均在绅士之手,就川、鄂、江、浙、粤五省而言,新的各级政权中,以革命党人势力为主的占总数47.8%,地方乡绅为主的占23.9%,以旧官吏、旧军官为主的占13%,官、绅、革命党联合的新政权占15.2%。(59) 另据李侃统计,江苏、湖北38个州县新政权中,充当主要行政、军事职务的共57人,其中士绅(包括立宪派)23人、旧官僚(包括新军军官)21人,两者共占总人数的77%强,而革命党人仅有10人。(60) 湖南长沙都督府成立后,“蛰伏已久的绅士集团就重新抬头”,(61) 新化县知事才具平庸,致使“大权旁落某绅所操纵……全县有第二知事之诮。”(62) 乡绅逐渐“恢复昔日的那种昂头大步的神气,重执村政了。”(63) 正所谓“无量金钱无量血,可怜购得假共和。”在风云激荡的政体变革中,绅士牢牢掌控着主动权,“在新的县政活动中处于支配地位。”(64) 但新政以及由此延伸的立宪运动,“无疑包含着中央权力对地方社会控制目标的指向”,(65) 而民初看似一片乱象的社会图景背后蕴含的时代主题同样是国家政权建设,“几乎所有民国时期的政府都试图创立一个强有力的政权,一个能够行使高度监督、干预和控制地方社会的政权。”(66) 区别则在于新政以分权行集权,民国则以收权行集权。
然自太平天国以来,随着权势的扩张与既得利益的稳固,权力中层的督抚与底层绅士逐渐“在心理上背离清政府”,(67) “地方主义”倾向的蔓延滋长导致中央与地方裂痕日益凸显。面对地方权力之稳固,收权的结果必然会加深这种裂痕,“中华民国成立以来,北京政府一再努力恢复中央集权的局面,而地方的军—绅政权却日渐巩固。”(68) 这种分裂使乡村权力结构出现质变,同时也影响着公产的运作与功能:
其一,乡绅割据地方之现象所在皆是。两湖地区绅权的张扬以团练为基石,然练团者鱼目混杂,“所谓团总、团长者,其人至猥杂,乡党自好之士不肯为,惟市魁里豪与士之无行者乃为之”。(69) 团练绅士的异质化与权力尤其是征税权的扩张,使团练成为于乡间肆意苛政捐税、聚敛公款的私人工具,巴陵“里各为团,多敛财费,益病其人”,(70) 新政许多举措也是“假团练之手来实现的。……团练又一次成为吮吸农民血汗的组织了。”(71) 团练从太平天国到民国“实际上究未尝间断”,(72) 而团绅劣质化与权力扩张的不断积累,最终使团练以皇权消散为契机走向割据。皇权消散导致传统身份等级权威不复存在,为维持地位,乡绅“有着一种明确的共识,即权力的基础赖于对民团的控制。因此,他们奋斗的目标主要集中于攫取县民团指挥权。他们一旦获得成功,就被公开宣称为真正的共同体领袖。”(73) 民初湖北襄阳县东津镇三位“新乡绅”的身份背景均说明强权武力已取代功名身份成为地方权威的来源。(74) 两湖地区团练盛行时日非短,自清末至民初“长江中游各地已经形成巩固的团练组织,团练局武装及以团练局武装为基础的绅权不断得到巩固发展。”(75) 光复后“四乡团警,纷纷成立,各自为政”,(76) 团绅借武力掌控着乡间一切权利,形成县乡一级团阀割据局面,公产作为维持团防的重要财源自然落入其手。
其二,整个绅士阶层的分化导致恶霸之类乡村边缘势力占据基层权力。1905年科举制的废除以及1911年王朝政治体制的土崩瓦解,推倒了绅士阶层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两大基石,成为其历史命运的根本性转折点。绅士原为四民之首而今“坐失其业,谋生无术”,(77) 被迫顺应政策之导向进入各式新式教育机构,“科举既议停减,旧日举贡生员年在三十岁以下者,皆可令入学堂肄业。”(78) 就湖北地区而言,清末20年间接受再教育的绅士至少有2万余人,约占全部士绅人数的43%,其中转向教育文化、法政、军事行政、实业者之比例分别为40%、15%、8%与5%。(79) 大批经过新式教育的绅士转向从事教师、军官、文职员属等各种社会职业,形成空前规模的社会流动,不仅造成了整个传统绅士阶层继替的中断,而且由于新式职业大都存于城市使得乡土精英大都脱离乡村而进入都市,留乡者亦因政治、经济环境的恶劣不愿任职,“清乡军之苛派苛罚,株连无辜,既不一而足,地方士绅苟稍质问,即加以庇匪或地棍等罪名。”(80) 乡里道路以目,“现在各县风俗……其最堪忧虑者,厥惟士绅之不安于其乡,在乡者之不愿出而问事”,(81) 致使“乡村士绅质量蜕化,豪强、恶霸、痞子一类边缘人物开始占据底层权力的中心。”(82)
国家政权的下沉同样造成良绅退位、劣绅上台。自1911年到1920年,湖南先后为北洋军阀汤芗铭、傅良佐、张敬尧所统治,境内混战不断,“岁余以来,南北五陷五复,往来十决十荡。战火所及,血肉横飞;戎马一经,闾里皆虚。商业凋残,士民流离,田园荒芜,学校蔓草。”(83) 连年军兴致使政府军费、摊派不断增加,逐渐摧垮了杜赞奇所称之“保护型经纪”,明显体现在地方财产保管处的运作上。
地方财产保管处的出现由绅士主导,以维护自身及地方权益,“各县士绅控告知县或保管员亏诺卷逃之案层见叠出,推原其故或由保管处并未遵章组设或虽组设而为按章办理以及办理不善任用非人,种种弊端类予绅民以控告之口实,而地方财产坐受莫大之损失,孰非慎重公款之道……限文到十日内呈覆倘有未经设立之处,亦即剋日遴选正绅组织成立具报”。(84) 而后来保管处职员反“因恐受逼迫,随相率辞职求去。”(85) 宁乡县奉“省令县设清乡分局,知事王大年自兼局长……大年贪鄙暴戾,浮收田赋且向地方诛求无已,保管处长王泽洪、保管员萧志清迭请辞职以相拒,人民亦赴省控告。”(86) 诸种现象充分说明在政权无限摊派、征款的压力之下,保护型经纪丝毫没有生存空间纷纷退去。而包税法之推行更使赢利型经纪大盛,如张敬尧督湘时为顺利筹措款项,“所有差缺,莫不以投标法行之,于是流氓盗贼,各出其敲诈劫来之物,以相交易。委任到手,取偿于民,其利十倍或百倍,而民则展转憔悴投之水火矣。”(87) 湘潭因军需紧急,县署指名抵借,“捐款责成城乡某绅董某事,讵该绅等不特不念重灾之后,为人民请命,反雷厉风行,苛派勒征,稍有延缓,即迁队临门坐收,乡民受痛殊深。”(88) 与华北地区一般,国家渗透压力的日益增长使基层权力全然落入赢利型经纪手中,“土豪乘机窃取各种公职,成为乡村政权的主流。”(89) 而公产运作成为此类劣绅钻营私利之手段可知矣。
疾风迅雷般的辛亥革命过后,我们看到的是国家政体更易与地方权力的延续与扩张。进入民国后,“官督绅办”模式因“官督”力量冰消瓦解遂成土崩瓦解之势,同时新的管理制度又付之阙如,绅士得以独揽公产运作之权,构成“权绅独掌”之新形式。而风雨如晦之政治环境复又促使劣绅上台、良绅隐退,结果公产在劣绅愈演愈烈的“私利公谋”行为中逐渐被化为“私有”,“各村镇庙产,官产,学田,义仓及其他公共产业,非私人把持中饱,即置之死地而不用”,(90) 甚至沦为团阀掌控乡政之经济基础,“一村的乡绅便是一村的军阀,这些土豪乡绅在农村之中包揽一切地方公务,霸占祠堂庙宇及所请慈善团体公益团体的田地财产,欺压乡民,剥削佃农”。(91) 公产运作之“权绅独掌”模式使乡村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最终构成再次激生“革命”的乡村内生性张力。
三、革命再起:乡村社会矛盾之发展及走向
进入民国,凭借对乡村各项资源、权力的掌控,地方绅士尤其是团董成为割据一方的“土皇帝”、“团阀”。与清末不同,此时之团阀既不认同也不依附于任何政治权力,凭一己强力盘踞地方,形成“民国前期省一级军阀割据、县一级‘团阀’割据的格局。”(92) 安县民国后设立团防总局,各区有团练分局,局长由各区士绅投票选举,除掌管团防武装外,分局各局亦包揽民刑诉讼,政由己出,甚至不听总局号令,横行乡里,“民间有称八区局长,为八路诸侯之徽号,其势焰可想而知矣。”(93) 其他县区之团防局“虽有程度之差……实绝鲜完善之局所,故人恒谓团防局为乡村军阀政府。”(94) 正如时人所言,“土豪劣绅,平日假借功名,或恃其财势,勾结官府,包庇盗匪,盘踞团局,把持乡政,侵吞公款,鱼肉良民。凡诸所为,俨同封殖。”(95) 劣绅此种恶性割据使原本主要基于经济利益对抗的乡村社会冲突进一步发展成为结构性社会矛盾:
1.劣绅—民众冲突。传统社会绅士的乡土性使绅民利益相近,两者和谐共处局面的取得“不是一件太困难的事。”(96) 然新政启动后“权绅”化的历史走向,使绅士取得对地方公共事业及强制性征税权的制度化、常规化掌控,绅民利益由此逐渐分化。但有限的“官督”力量并不能提供足够的监督力约束权绅行为,致使地方绅士谋取私利之现象“尤数见不鲜”,(97) “当捐之行也,一盏灯,一斤肉,一瓶酒,无不有税,墨吏劣绅从而把持之。既以厘捐之故,使百物腾贵,人困于无聊,至此再直接以税之。夫可有可不有之物,民可因其贵而不用也。若夫烟、酒、肉则为生人所日用之类,而亦使之不可得,民始怨矣。”(98) 而往昔用于维持农民生活之公产亦丧失无虞,“所谓办有成效者,不过燃路灯,洒街道,或设一二阅报社、宣讲所而已。而旧日育婴堂、养老院、义塾、社仓、宝兴、乡约、施药、施茶、积存诸公费,非皆挥霍尽净不休。”(99)
公产所具备的利益再分配性质还承载着“公”的伦理,是公平、公正、道义之所在。公产人人可得益,对农民则意味着一种生活保障以及得到这保障的权利,“族田既是公产,自己作为族人,就应该有份”,(100) 更进一步农民觉得富人“应当有帮助同族或同乡的义务”。(101) 然就清末历史走向而言,绅权的扩张与不可避免的劣化,导致“公”的伦理散于无形,而一旦这种道德感消失,农民生活保障以及安全感全无,所感受之痛苦会比生活水平的降低更为切肤。以往承担乡里“保护人”角色的绅士甚至可以得到民众的武力保护,(102) 而今一变为“土豪劣绅”,把持乡村公产,使农民不仅无法获得以往由公产提供的生活保障,反被层层盘剥。原本利益相近之绅民阶层逐步走向对立,冲突不免发生而民变四起,“地方绅士,藉口经费,肆意苛征……皆有常捐,悉索蔽赋,民不聊生,绅民相仇,积怨发愤,而乱事以起。官不恤民,袒助劣绅,苛敛不遂,淫刑以逞,而乱事以成。”(103)
20世纪初“劣绅”称谓流布一时的现象充分说明权绅在资源束聚过程中对农民生存利益的不断侵害,绅民矛盾的积累终以发散型的民变风潮不断爆发。晚清最后十年两湖地区民变不断,(104) 湖南更有因劣绅“挟私酿乱”而引发的震惊中外的抢米风潮。此外无论是毁学还是抵制户口调查等暴力行为,原因都在于“乡民认为关乎其基本生存的条件受到了绅士们的损害。”(105) 传统“官督”因素的存在使绅民利益冲突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调解,(106) 但终无法阻遏清廷被不断爆发的民变风潮与革命洪流所淹没。
历史的悲剧在于,辛亥革命所带来的民主共和政体非但未能救民于水火,实现民众的利益诉求,反因彻底打碎传统“官督”力量,又未能建构起新式监督机制,使公产沦为劣绅独掌而实际功用随之发生畸变。结果,民众所受剥削未尝削减一分而与劣绅依然势如水火,正如民谣之所传唱,“清朝改民国,换汤不换药;百姓地狱苦,官绅天堂乐”。(107) 然“从农民的立场看,维持最低生活水准不至于冻馁是他们的经济原则。”(108) 据学者统计,仅从武昌起义到1912年底,较大的群众起事就有150余次,“都是当地社会矛盾和政治斗争发展的产物”。(109) 绅民矛盾更充分体现在大革命中农民要求回归公产“真义”、恢复其原本功能的呼声中,“农村中公产如积谷仓庙产县田及地方公地等,本都是谋乡村中农民公共利益的基金……但过去在实际上,因为管理权操在农民的剥削者——土豪劣绅的手中……以致乡村中一切公产,均变成土豪劣绅的私库!故现在我们占农村中唯一主要地位的农民,不应放弃管理公产的责任,我们对于过去的应该清查,以后的应该收回由我们处理”。(110)
早在1925年冬中共便表达农民最迫切的要求,“由各乡村自治机关动用地方公款办理乡村农民无利借贷局。”(111) 1927年全国农协指出农民运动活跃地都要求“创农民银行、合作社、农民学校等”,(112) 如江西农协便呼吁政府将一切地方积谷及公款“拨给农民协会作各种合作社之基金。”(113) 广东农协要求“今后对于地方学款之支配,应以十分之五以上用之于农村,未经指定用途之公款,得由各县农民协会分别举报于省农民协会核实,向政府要求,明令拨归农村教育之用。”(114) 湖南农民代表大会也提出“乡村公产如祠堂庙产等项应该要拿来做乡村公益事业”,并决议“以祠堂庙宇的财产及他项财产开办青年农民的免费学校”。(115) 对地主展开斗争时,农民可能会有些顾虑,然以侵吞公产为由打倒绅士,则“可以以道德的名义毫不犹豫地参与。”(116) 由土豪劣绅霸据,“以行使其宗法社会的威权及统治”(117) 的公田也因近代湖南极为紧张的人地关系(118) 而成为农民夺回自身利益的斗争焦点,“现在农民运动激烈的地方主要是有公有土地的地方。”(119) 甚至农民已经开始“自行夺取地主的土地了,就连农民协会也控制不了这种夺地行为。”(120)
农民在军阀时代受军—绅政权的剥削,他们的生活愈加痛苦,安全感日渐丧失,对生存利益的苦苦诉求使其再次成为社会革命的基础,一旦获得政党政治之支持,农村革命与农民运动的迅速发展,(121) 便成一股不可遏制的历史狂潮!
2.绅权与民族—国家权力对抗。权绅势力于地方之根据盘互使1920年后国民党政权试图建立基层权力体制时遭到强烈抵制甚至发生流血冲突,大多数县份“所设都总、团总、均系少数人所推选,与政府并无直接关系,以故推行政令,倍感困难”。(122) 面对权绅对乡村社会的全面垄断,要于乡间建构统一的民族—国家权力,就需要“取消绅耆名目,严禁绅士会议以防止土豪劣绅垄断乡政”,(123) 就必须展开与“代表封建势力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的争斗”。于是,土豪劣绅理所当然地被视为革命之对象,“在中国革命和改造上,不独共产党,即国民党、国家主义派,也一齐标榜着实行打到土豪劣绅了”。(124)
农协成立后普遍发起的清算、收回公产运动之目的便在于实现农村权力转移。1926年12月湖南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旧有各级自治机关之组织……近则完全成为地主阶级结托军阀、统治乡民之工具”,(125) 只有推翻城乡这种特殊阶级,中国国民革命才算有相当的成功。劣绅恃武力与财力专横乡里,要打倒此“特殊阶级”、实现民主政治必须收回各类公产以摧垮劣绅割据之经济基础,“农村之民团、保卫团、乡局、护沙局……占夺去的一切公款不知凡几,这种公款通是被绅士及地主阶级用以压迫我们农民,我们应该一概收归自己协会管理及支配。”(126) 农协成立后也视公产公款为主要的经费来源,“要将从自己田内派出去的公款及其他的公款收回,但这些款子是绅士们假借办团办教育等名义,把持了很久的时期了。”(127) 而由分配公地而重燃的农民对土地的渴求甚至推动农民运动走向全面土地革命的趋向,“现在农民运动发展的阶段之中,要算两湖的为最高,尤其是湖南。湖南不但实际上农民推翻土豪乡绅的政权,至少已经动摇他们的权力,而且要自己起来建立政权。……不但如此,两湖的农民斗争,已经开始要解决土地问题,——没收土豪劣绅的土地,并有分配土地的运动。”(128) 1927年的《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则明确将破坏或阻挠地方公益者、侵蚀公款者定为土豪劣绅。(129) 既为土豪劣绅则即可进施革命之打击,也可行政治的没收,彻底摧垮绅权,“最近农民之斗争已蜂起,凡破坏农协或以前侵吞公款者,农民皆起攻击……但大多数确为贫农的革命行动,而且此种对土豪劣绅之惩罚亦并未过当。”(130)
显然,围绕公产问题,政府、民众与劣绅矛盾的长久积累已然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革命顺其自然地再次成为一个时代的选择,“每一个农村里,都必须有一个大大的变革,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派之活动,在农民威力之下,完全消灭;使农村政权从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派手中,转移到农民手中”。(131) 当政党理论的凝练将政治力量与民众利益相结合时,革命风雨便展露天际。
四、总结
辛亥革命不仅引发了上层政治体制的变革,更影响着乡村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层变动。以公产而言,“官督绅办”的传统运作模式维系着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然新政启动后“权绅化”的历史走向使绅民冲突日益激化,而“官督”力量在这一时期的衰减,使其不足以调和两者矛盾,致使民变风潮四起,进而催生出辛亥革命。革命党人虽以实现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收功之日”,(132) 但革命后建构起之新型国家政权却是徒有民主共和之形式却无“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辛亥一役的确“以一新构造代旧构造,以一新秩序代旧秩序”,(133) 但这“新秩序”实为地方绅士之天下。诚如时人评论,就农村社会而言辛亥革命只是“绅权打到官权”,(134) 地方绅士是为革命拔帜易帜之最大受益者,不仅沿袭了前清赋予的体制性权力,而且绅权由于不再需要以往王权所提供之体制机构为权利合法性与合理性来源而出现质变性扩张。结果中央权威之式微使国家与地方权力的分裂如同城乡之间文化、经济分野一样日渐凸显,导致这种“新秩序”非但没有解民倒悬,反因彻底打碎了传统“官督”力量,使公产等以往“曾经起了维护社会统一和安定”(135) 作用之种种制度渐失效用。公产在剧烈的政体变革中沦为权绅独掌,进而成为劣绅割据乡里的经济基础,而乡村各种社会矛盾冲突非但没因辛亥革命得到缓和,反进一步加剧。
大革命中的湖南农民运动极为激进,“如暴风急雨,顺之者存违之者灭,把几千年封建地主的特权,打得干干净净”,(136) 其主要致因便在于劣绅对乡村的垄断所引发的深层结构性矛盾。清末新政所导致的“权绅化”走向所激化的绅民矛盾还只是经济利益性质对抗,表现形式为发散型的民变风潮,而由辛亥革命所引动的政体变迁则给予劣绅把持公产、割据地方之契机,从而使利益冲突上升到革命及民族国家权力重构之层面。结果十余年后的民主政治的“基础”从建构“民主共和政体”一变而为“在乡村中以革命手段把团保制度推翻,使土豪劣绅大地主等在乡村中不能继续垄断乡政”,(137) 最终民众利益、党派宗旨得以交汇,再次以“革命”的形式实现乡村基层权力的重置与民族国家权力之重构。先有辛亥革命,继起者为“二次革命”、“再造共和”、“大革命”,整个20世纪卓然一“革命之世纪”,(138) 而公产运作模式的时代性变迁诚可为我们认知与体悟这整个“革命时代”之一块踏脚石。
注释:
① 诚如孔飞力所言,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变动始于“太平军叛乱被扑灭的那一年”(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谢亮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8页。),而乡村公产运作的显著变化亦产生于这一时期。为应对统治危机而产生的厘金从根本上动摇了清廷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由此出现“户部之权日轻,疆臣之权日重”的局面。在这种背景下,各地为组织团练开始采用由“地方提供资金的新形式”,即在地方以税收的形式抽“捐”或按亩摊派以获得资金来源,1859年湘乡团练经费出于“捐”者占到近9成(《同治湘乡县志》(一)卷5《兵防》,《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巴蜀书社,2002年影印本,第366页。)。这种藉征税权(公权)所收之团防经费(公款)取自一方用于一方保境卫民,成为此后各类税收性公款的嚆矢。出于对胥吏等的不信任(李怀印:《华北村治一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岁有生、王士皓译,中华书局,2008年,第304页。此外孔飞力、黄宗智、瞿同祖等学者亦持相近观点。),征税权往往委予练团绅士所管理,后者则依托团练组织征收公款,如京山县“革粮差,易以团正,同保甲催收钱粮”(光绪《京山县志》卷8《秩官志》,转引自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第313页。),绅士与团练就此合法获得部分征税权,而近代乡村权力结构变迁之一大因素则于此隐伏。
② 李瀚章等编纂:《湖南通志》卷55《食货志一·积储》,《续修四库全书·六六二·史部·地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36页。
③ 《同治湘乡县志》(一)卷5《兵防》,第358-359页。
④ 《公产须立法维持考》,林伯桐:《品官家仪考》卷4《品官祭仪考证》,王德毅:《丛书集成三编》第25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年,第439页。
⑤ 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第286页。
⑥ 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下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817页。
⑦ 详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的有关论述。
⑧ 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第220页。
⑨ 《光绪十五年七月十四日硃批御史徐樹钧片》,转引自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49-50页。
⑩ 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26页。
(11) 《民国醴陵县志》(一)《政治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巴蜀书社,2002年影印本,第550页。
(12) 马小泉:《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第135页。
(13) 故宫博物馆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第738页。
(14) 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01页。
(15) 王先明:《变动时代的乡绅——乡绅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1901-1945)》,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7页。
(16) 艾恺:《最后的儒家——梁漱溟与中国现代化的两难》,王宗昱、冀建中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29页。
(17) 《绅士为平民之公敌》,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305页。
(18)(19)(20) 故宫博物馆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25、718、726页。
(21) 饶怀民、滕谷浩悦编:《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岳麓书社,2001年,第95页。
(22) 茗荪:《地方自治博议》,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1977年,第407页。
(23) 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
(24) 详见饶怀民、滕谷浩悦编:《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96页;扬州师范学院历史系编:《辛亥革命江苏地区史料》,江苏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12页。
(25) 《农村公产问题决议案》,《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92页。
(26) 《民国醴陵县志》(一)《政治志》,第528页。
(27) 《民国醴陵县志》(三)《人物志》,第38-39页。
(28) 皮锡瑞:《师伏堂日记(1898—1900)》,《湖南历史资料》编辑室:《湖南历史资料》(一九八一年第二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69页。
(29) 《谕湖北各府州县政务及自治公所电》,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39页。
(30)(32) 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湖北省志·政权》,第12、134页。
(31) 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第228页。
(33) 《宜都县自治议事会咨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暨武汉市委员会等编:《武昌起义档案资料选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21页。
(34) 湖北省武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济县志》卷3《建置》,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4年,第39页。
(35) 朱英主编:《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社会变迁》,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681页。
(36) 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上,湖南出版社,1996年,第351页。
(37) 《海关贸易报告》,转引自周锡瑞:《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杨慎之译,中华书局,1982年,第298页。
(38)(39) 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湖北省志·政权》,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36页。
(40) 《湖南各县地方财务单章程》,《湖南财政月刊》第72号,1924年4月,第4页。
(41) 有必要对“权绅”与“劣绅”做一区别。“权绅”通指因由新政推行而获取体制性权利之绅士,“劣绅”则是立足乡民利益而对绅士之道德评判性称谓,并非“权绅”即为“劣绅”。就乡民而言,评判绅士是否“公正”的标准即在于是否能真正将权利、公产用于谋取地方公益(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1948年,第124页)。以此而言,“权绅”中有“良绅”、“正绅”,如清末民初社会动荡,醴陵县地方公产端赖绅士才“得以保全”(《民国醴陵县志》(三)《人物志》,第312页。),惠及乡里,而“劣绅”则指侵吞公产、利用公权盘剥乡民之“权绅”。民国后劣绅驱逐良绅,绅士阶层普遍劣质化,而“权绅”渐趋等同于“劣绅”。
(42) 郭孝成:《中国革命记事本末·第二编》,商务印书馆,1912年,第14页。
(43) 张玉衡:《十年见闻录》,华中师范学院历史系编:《江湖会资料选辑》,出版社不详,出版时间不详,第161页。
(44) 易涝编:《湘潭易氏四修支谱》卷12,祀田记十三,祥开公祀田记,祥生公祀田记,1922年印本。
(45) 曾继梧:《湖南各县调查笔记》下册,1931年铅印本,第38页。
(46) 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第73页。
(47) 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观察社,1948年,第123页。
(48) 邓文仪:《土地问题之研究》,《中国农民》第2卷第1期,1927年,第24页。
(49) 田中忠夫:《中国农业经济研究》,汪馥泉译,大东书局,1934年,第13页。
(50) 陈醉云:《救灾政策与公仓制度》,《文化建设月刊》第2卷第6期,1936年3月,第62页。
(51) 《民国蓝山县图志》卷19《财赋篇第八中》,第299页。
(52) 步鸾:《应该打倒绅士阶级》,《中国青年》第124期,1926年,第666页。
(53) 《广东花县农村经济概况》,《中国农村》第1卷第4期,1935年1月,第64页。
(54) 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两湖与广东农民运动之比较》,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民国研究》总第5辑,1999年,第6-7页。
(55) 市古宙三:《乡绅与辛亥革命》,《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8辑,第176页。
(56) 曾继梧:《湖南各县调查笔记》下册,第14页。
(57) 《鄂东巡视员曹大骏的报告》,《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1辑,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20页。
(58) 《湖南农民运动真实情形》,《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383页。
(59) 贺跃夫:《晚清士绅与近代社会变迁——兼与日本士族比较》,第246页。
(60) 李侃:《从江苏、湖北两省若干州县的光复看辛亥革命的胜利和失败——兼论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与农民的关系》,中华书局编辑部编:《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华书局,1983年,第470页。
(61)(6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二集,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第207、365页。
(62) 《新化要闻》,《大公报》(长沙)1917年2月8号,第7版。
(64) 朱英:《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社会变迁》,第660页。
(65) 王先明:《变动时代的乡绅——乡绅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1901-1945)》,第126页。
(66)(73) 张信:《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社会之演变——国家与河南地方精英,1900-1937》,第299、92页。
(67) 刘伟:《晚清督抚政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94页。
(68) 陈志让:《军绅政权——近代中国的军阀时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第59页。
(69) 《光绪善化县志》卷32《续艺文》,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2002年影印本,第661页。
(70) 《光绪巴陵县志》(二)卷31《人物志四列传》,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巴蜀书社,2002年影印本,第133页。
(71) 周锡瑞:《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第71页。
(72) 傅角今、刘岚孙编:《湖南之团防》,湖南省政府,1934年,第13页。
(74) 参见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第331页。
(75) 章开沅等主编:《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第407页。
(76) 曾继梧:《湖南各县调查笔记》下册,第39页。
(77) 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49页。
(78) 《管学大臣等奏请试办递减科举注重学堂摺》,《东方杂志》第1期,光绪三十年正月二十五日,第124页。
(79) 苏云峰:《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湖北省:1860-1916》,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1年,第467页。
(80) 沅蘭:《清乡队之黑幕》,《湖南》第1卷第3号,1919年9月20号,第2页。
(81) 湖北省政府民政厅:《湖北县政概况·导言》第一册,出版社不详,1934年,第10页。
(82) 许纪霖:《近代中国变迁中的社会群体》,《社会科学研究》1992年第3期。
(83) 中共湖南省党史委编:《湖南人民革命史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湖南出版社,1991年,第12页。
(84) 《各县设置财产保管处》,《大公报》(长沙)1917年2月16号,第7版。
(85) 《财产保管处职员总辞职》,《大公报》(长沙)1927年2月28号,第7版。
(86) 《宁乡县新志》卷1《县年记》,《民国宁乡县志》(二),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巴蜀书社,2002年影印本,第589页。
(87) 《湘督摧残缙绅记》,《湖南》第1卷第3号,第3-4页。
(88) 《湘潭乡民之呼吁》,《大公报》(长沙)1926年1月28号,第7版。
(89)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38页。
(90) 《湘西凤麻等十三县农村建设方案》,《湘西农民建设月刊》第1卷第1期,1934年10月,第55页。
(91)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02-103页。
(92) 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336页。
(93) 曾继梧:《湖南各县调查笔记》下册,第23页。
(94) 《国民党湖南省党部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农民问题决议案》,中国革命博物馆、湖南省博物馆编:《湖南农民运动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99页。
(95) 《省农会重要宣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纪念馆编:《广东农民运动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21页。
(96) 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第124页。
(97) 《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第10页。
(98) 《论近日民变之多》,《东方杂志》第11期,光绪三十年十一月,第271页。
(99) 故宫博物馆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57页。
(100) 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第293页。
(101) 周晓虹:《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70页。
(102) 徐载平、徐瑞芳:《清末四十年申报史料》,新华出版社,1988年,第175页。
(103) 《论莱阳民变事》,《国风报》第1年第18期,宣统二年十月,第2页。
(104) 张振鹤、丁原英:《清末民变年表(上)》,《近代史资料》总49号,第131、133、143、147页。
(105) 王先明:《历史记忆与社会重构——以清末民初“绅权”变异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
(106) 扬州师范学院历史系编:《辛亥革命江苏地区史料》,江苏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12页。
(10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五集,中华书局,1963年,第180页。
(108) 陈志让:《军绅政权——近代中国的军阀时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第128页。
(109) 李喜所:《武昌起义后的农村变动》,《历史研究》1982年第2期。
(110) 《农村公产问题决议案》,《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492页。
(111) 《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28页。
(112) 中国革命博物馆、湖南省博物馆编:《湖南农民运动资料选编》,第19页。
(113) 《江西省第一次全省农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案》,《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579页。
(114) 《广东省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案》,《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317页。
(115) 《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436、426页。
(116) 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两湖与广东农民运动之比较》,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民国研究》总第5辑,1999年12月,第15页。
(117)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49页。
(118) 详见傅角今:《湖南地理志》,武昌亚新地学社,1933年,第9页。
(119) 《湖南省政府公报》第20期,1927年1月,第21页。
(120) A.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1925-1927年中国大革命札记)》,郑厚安、刘功勋、刘佐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140页。
(121) 《湖南农民运动概况》,《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362页。
(122) 湖南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湖南年鉴》,洞庭印书馆,1936年,第113页。
(123) 《县政问题议决案》,《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486页。
(124) 田中忠夫:《国民革命与农村问题》下,李育文译,村治月刊社,1932年,第70页。
(125) 《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406页。
(126) 《广东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案》,《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270页。
(127) 作者不详:《广东农民运动报告》,出版社不详,1926年,第86页。
(128)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55页。
(129) 《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大公报》(长沙)1927年1月29日,第6版。
(130) 《关于湘区一月份农民运动情况》,李维汉:《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6页。
(131) 《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农民宣言》,中国国民党浙江省党部:《中国国民党历年重要宣言集》,出版社不详,1932年,第298页。
(132) 贝华:《中国革命史》,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8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11页。
(133)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梁漱溟全集》第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24页。
(134) 冯友兰:《三松堂自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第34页。
(135) 周锡瑞:《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第309页。
(136) 中国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农人部编印:《十六年以前的国内农人运动状况》,出版社不详,出版时间不详,第45页。
(137) 战士周报社编:《湖南农民运动问题论文集》,战士周报社,1927年,第45页。
(138) 仇江编:《广东新军庚戌起义资料选编》,中山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3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