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政府行为的非经济因素分析_自由贸易论文

国际贸易中政府行为的非经济因素探析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国际贸易论文,因素论文,政府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理论认为自由贸易可以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可以使各个国家的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实证研究也表明,单边的或双边的贸易自由化会带来明显的福利好处。但现实却告诉我们,各种关税及非关税的贸易限制却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事实上,试图减轻贸易保护程度的努力一般都是以互惠为前提的。因此,似乎可以说,现实并不接受自由贸易可以使福利增加的经济理论。

一些学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这种理论与现实的差异:

第一,决策者受到了错误信息的误导,或者是缺乏经济学知识,不知道自由贸易的福利增加效应;出口部门不完全明白高额进口关税及其他保护措施会使成本上升,或者会遭致其他国家的报复而影响其正常收入与正常经营;消费者不完全明白各种进口限制措施均会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其生活费用。显而易见,这种解释是缺乏说服力的。

第二,国际贸易纯理论并不完全符合实际。这一理论不应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不应假定交易费用为零,因为现实经济是不完全竞争的,它扭曲了相对价格,而且市场交易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成本,如信息成本、交易成本等。这样的市场很难,有时甚至是不可能承担起必要的如纯理论分析中的再分配责任,以补偿自由贸易中的受损者。因此,受损者必须有着很强的经济动因,要求贸易保护。这种解释由于是从经济现实出发的,因而可以说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一旦完全竞争的世界和没有摩擦的交换不存在了,对贸易政策决策的分析就必须考虑诸多非经济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这一点,在现在的国际贸易理论中一直是鲜为人注意的。传统理论抽象掉了如何才能达到自由贸易的问题,取而代之的是,它假定仁慈的、无所不知的政府可以使用非扭曲的税收政策、补贴政策,使社会处在效用的最高点。如果现实世界由于种种因素的干扰,与这些假定不符,那么保护主义似乎就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理性的政策选择了。

一般来说,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政府行为必须遵从多数人的意愿,否则,政府在选举中就不可能赢得多数选票而继续执政,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社会常识。我们知道,经济理论认为自由贸易可以增加福利,那么按此理论,政府实际上是可以期望通过消除贸易壁垒而赢得选票的。但在现实经济中,政府的行为却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的,这些因素形成了左右政府决策的不同力量。总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社会成员中要求贸易保护的力量

一般来说,在国内市场上与外国企业竞争的国内企业是最坚定的自由贸易的反对者,因为这些企业可以享受到由于贸易保护所带来的“租金”。另外,为这些企业提供投入品的企业及生产互补性产品的企业一般也赞成贸易保护而反对贸易自由化。当然,这是以它们对进口原料的依赖性不强为前提的。由这些社会成员所组成的强烈主张贸易保护的团体,可以很容易地指出降低保护程度会对他们造成损害,会减少产出和增加失业,却有益于外国的竞争者;提高保护程度则显然可以增加国内就业、增加国内产出及利润。所以,他们在政治辩论中通常是很容易占上风的。许多工会组织也常常以国内经济中出现非正常的高失业率,推动贸易保护。

二、社会成员中反对贸易保护的力量

通常情况下,出口商是反对贸易保护的主要力量,因为他们认识到,国内市场保护程度的提高会遭致外国的报复,进而影响其出口销售。如自己的国家不打算减低其保护程度,那么他们一般是无法扩大在外国市场的分额。但是,由于本国的进口限制对其造成的损害是间接的,无法定量化的,所以出口商一般很难将这些出口利益变成有效的政治行动。跨国公司为了在国际市场上有效地竞争,通常也反对贸易保护。对跨国公司来说,某母公司所在国的贸易保护有时会使其在东道国的活动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在东道国对母国的贸易保护行为采取报复措施时,其财产被实行国有化。所以,有时跨国公司对贸易保护政策的反对也是很强烈的。

消费者一般来说倾向于消除贸易限制,因为无论是关税的还是非关税的进口壁垒使得他们对商品的选择范围缩小了,而且要支付更高的价格。但实际上消费者对贸易政策的影响是很小的,这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通常也是不同产业的雇员,其收入也来源于此,而支出却是分布在不同的商品上,一些商品可能并未直接地受到贸易保护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征收关税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难以确定,消费者很难说清楚如果降低贸易保护程度,甚至消除贸易保护,对商品的选择范围会有多大,各种商品的价格会是什么水平。特别是伴有通货膨胀时,这种影响就更难以确定了。由此可见,这种贸易保护的机会成本的不可预见性及间接性,使得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难以形成一股强有力的力量去推动自由贸易,去为消除贸易壁垒而开展政治斗争。

三、影响政府决策的政治力量

影响政府决策行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代表有关利益团体的政治力量,以及这些政治力量在决策程序中提出其利益要求的强度。总体来说,社会中有些利益团体能够组织起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并能开展有效的院外活动以达到其利益目的,而有些则不能。以贸易保护来说,它实际上如同一个“公共物品”,如果不参加这样的组织,不捐资开展院外活动,一些社会成员照样可以享受到别的成员努力奋斗而争取到的贸易保护的利益。这样,对某些特定的产业来说,有时进一步保护的好处可能很大,其利益显而易见,但却不一定能筹措到足够的院外活动资金。当然这种情况对反对贸易保护的一方来说可能更为普遍,因为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分散得更为广泛。

一般而言,如果某一利益团体为了其他目的已经成立起一个组织,这个团体的成员能够经常从这个组织得到特定的信息,而且可以对不参与集体行动的成员进行制裁,该利益团体就能够在这一“公共物品”上表现一致。显然,生产者比消费者更容易造就这些条件,因为在国内市场上与进口产品竞争的生产者比其他人更能从贸易保护中获益,因而能比较容易地组织起来,而且现成的组织往往也较多。相反,消费者则由于其数量众多,利益分散,很难有一个有效的方法将其组织起来,因此几乎不可能为如此广泛的消费者利益筹措到为贸易自由化而进行院外活动的资金。结果,往往是要求贸易保护的政治力量占上风。

四、政府的竞选压力

贸易政策通常并不是由直接的公民投票来决定的,它一般都是由政府来制定并实施的。各个政府常常都追求有一定观念形态的目标,但这一目标却往往受制于各种因素的约束,其中最重要的约束就是需要再次参加竞选。这样,如果实行贸易保护政策能确保其在竞选中获胜,那么一个即使在观念形态上追求自由贸易的政府也将会被迫选择保护主义政策。

现实中,赞成贸易自由化的一方,在有关贸易政策的政治程序中往往并不活跃,要求贸易保护的利益团体则大都通过院外活动或者施加各种压力去影响政府。这样,一个对未来选举结果不能预知的政府,会因此将其注意力转向已组织起来的利益团体所提出的保护要求,希望他们能给予政府更多的支持票,并且在竞选活动中提供资助。

五、政府职能部门的压力

政府职能部门对政府的贸易政策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它直接影响贸易政策的制定,并往往也是贸易政策的具体实施者。这里,我们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活动借助于经济学中通常使用的理性行为模式进行分析,即假定在存在外部约束的情况下,行为者追求其效用最大化。政府职能部门所追求的效用,一般主要表现为对他们的“服务”对象的权威性及影响力。这些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一些具体经济部门的社会成员,比如说农业部的服务对象即是那些与农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社会成员。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为了向社会证明他们是尽职尽责的,往往会设法要求政府设置贸易障碍,以保护本部门成员的经济利益,防止来自国外的竞争。

政府职能部门面对政治方面的约束主要来自中央政府的职业政治家。但事实上,这些在位的职业政治家一般都没有很强的内在动因去严格管制职能部门,因为他们必须依赖政府职能部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也没有职能部门获得的信息多。因此,在涉及复杂的贸易保护问题时,政府职能部门往往在贸易政策方面有很大的随意性。而这些部门的官员往往更热衷于贸易保护,因为许多职能部门都是以不同的产业部门组建起来的,他们与这些具体产业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常常会强烈地要求对自己所属产业的“服务”对象进行贸易保护。

六、寻求贸易保护的院外活动压力

一些利益团体所组织的院外活动对贸易政策的决策也有着很重要的影响。

如图所示,横轴表示可以达到的保护水平提高的程度,原点O表示原有的保护水平,纵轴表示寻求贸易保护的院外活动的成本与收益。图中OA为院外活动的成本曲线,说明为获取贸易保护开展院外活动时需付出的成本,这条曲线向上倾斜是因为我们有理由认为对某一特定的利益团体来说,为其自身利益而获得贸易保护的难度是递增的,也就是说,有一个递增的边际成本。院外活动的成本曲线也反映了在有关贸易保护的政坛上,决策者同意对特定利益团体(如某一部门或产业)提供额外保护的意愿是递减的。一般来说,利益团体组织得越好,这条曲线将越低;进行院外活动的效率越高,曲线将越低;社会中其他成员越感到这一利益团体应该享受到保护,曲线将越低。反之,这一曲线将越高。

图中OBC曲线为寻求贸易保护的院外活动的收益曲线,它表示进行院外活动的利益团体实施贸易保护的利益。一般来说,贸易保护水平提高的程度越高,为该利益团体带来的利益就越大。到最高点B点时完全禁止了进口,其利益也达到了最高点。由图可见,利益团体的院外活动使贸易保护程度提高到t[※]点时,该利益团体的院外活动的效果是最佳的。因为在这一点,以利益与成本差所反映的“租金”是最大的。

此图也可以说明对某些利益团体来说,寻求提高贸易保护水平的院外活动可能是得不偿失的。如图中的OA’A’’所示,有些院外活动的成本可能很高,以致于整个成本曲线都位于院外活动的利益曲线OBC之上。这种情况在某些利益团体难以组织起来时是完全可能出现的,因为这种情况下的组织成本会很高。因此,对某些利益团体来说,在寻求贸易保护的政坛中,利用现存的组织来实现团体自身的利益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

总体来说,贸易自由化的潜在受益者一般没有自由化的潜在受损者那么强的内在动力去获得信息,去组织压力集团,去进行院外活动以及去参与决策过程。因为贸易自由化更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公共物品”,其利益是人人共享的,那些没有费时费力去推动自由化的受益者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确定的,是在将来才发生的,因此是不明显的。而贸易自由化的受损者一般都能感受到其影响是直接的,因而更愿意积极地参与贸易政策的决策过程,更愿意积极地寻找代言人,以影响政策的制定。这样的活动往往也是奏效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而且,在政府通过一些贸易政策提案时,当两个不同的利益团体就两个不同的问题有不同的倾向时,投票交易则可能发生。比如,假定有两个提案,提案Ⅰ和提案Ⅱ,提案Ⅰ主要是消除对A产品的进口壁垒,提案Ⅱ主要是消除对B产品的进口壁垒。再假定有一组投票者主要代表生产A产品的产业利益,因此强烈地反对提案Ⅰ而对提案Ⅱ采取无所谓态度。另有一组投票者主要代表生产B产品的产业利益,因此强烈地反对提案Ⅱ而对提案Ⅰ无所谓。如果这两组投票者都没有得到多数的支持,而其他投票者能明了自由贸易的好处,那么提案Ⅰ和提案Ⅱ都将获得通过,这两种产品的自由贸易都将被确立。但假如这两组投票者能联合起来成为多数,他们就往往会进行投票交易,共同反对这两个提案。结果,这两个提案都不能获通过,对这两种产品的保护政策被延续下来。

由于上述诸种力量的存在,以纯经济理论分析所得出的政策结论,对政府行为的指导作用往往是有限的。作为经济理论工作者,似乎应该从这一现象中得到某些启示,设法使自己的理论分析更合乎实际,提出的政策主张更具指导意义。

注释:

①本文所论及的“政府”,主要指对整个国家进行组织管理,制定并直接实施一切对内对外政策的权力机关;所论及的国际贸易中的政府行为主要表现为对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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