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授权视角下的释囚社区矫正政策分析_社区矫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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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充权视角下的释犯社区矫正政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工作论文,视角论文,政策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必然与一定的社会群体及其利益相关联,对政策执行对象的生活或工作产生影响。这决定了政策的制订与实施需要考虑政策执行群体的状况和利益,而不能只从政策制定者的愿望出发,尽管政策动机是善意的。

我国正在实施的社区矫正政策,是一项以释犯为执行对象的新公共政策,至今已试行一年。对这项政策的分析,将不仅有利于政策改进和完善,而且有利于政策对象和社会公共安全。本文以直接参与北京市社区矫正基层试点工作及其一定数量的释犯个案访谈资料为基础,以社会工作充权理论视角,从这项政策的执行对象角度,对该政策的合理性进行反思。文中所引个案,凡未加注释地方均为笔者访谈资料,有真实案例根据。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政策

释犯,一个权利状况特殊的群体,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独特的组群,他们需要社会给予特殊的充权对待。他们的权利,并非完全由于社会排斥或挤压而失去,而是因他们侵害他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安全而受到法律的权利剥夺制裁才失去一般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个群体在完成监禁矫正执行后,在为他们给别人和社会造成的侵害付出代价后,仍不能拥有合法的其他社会权利。社会公平与正义,在必须保护直接被侵害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同时,也必须保护犯罪人应有的合法权利,当然也包括释犯的合法权利。以改造释犯为目的的社区矫正制度,应该是在这个意义上保障释犯权利的政策性措施。

(一)现行社区矫正的实质是司法矫正

2003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改革的政策正式发布。从2004年5月1日起,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六个省市作为这项政策的试点地区,正式推开以释囚为政策对象的“社区矫正”活动。5类犯罪人可以作为释囚接受社区矫正:被判处假释者、剥夺政治权利者,被裁定监外执行者、管制者和缓刑者。

2003年3月,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对社区矫正做出如下界定:“我们所讲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该定义成为社区矫正政策实施过程和相关理论研究的官方依据,在各种文件、文献和研究报告中被广泛引用。

该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社区矫正模式,尽管各地有不同总结,但基本属于同一种模式,即由各地司法局负责执行,抽调各地有经验的监狱警员长驻基层司法所负责释犯管理,司法所配合并调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治安保卫主任和民事调解员日常联络释犯。这一模式的显著特点是司法执行。尽管在各地的矫正条例中规定了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志愿者的参与,以及规定了释犯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时间要求,但是,司法机构与社区的横向联系的缺乏,工作经验的不足,在具体执行中,只是单纯的司法活动,社区层面则形式大于内容。同时,“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一司法用语及其相应的狱警管理模式,使这项政策从一开始就确定了它的司法性矫正与管理的含义和特点,也就定位了这项政策的实质是司法矫正而非社区矫正。

(二)现行社区矫正政策的依据

1.社区矫正的价值依据:司法效率化

价值依据是社区矫正政策的价值出发点,即开展释犯社区矫正的价值取向。由于现行政策中司法矫正意义大于社区矫正,政策价值从司法效率出发是合乎逻辑的。

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这样阐述社区矫正的目标:“解决监狱拥挤状况,降低监狱行刑成本并改善监狱行刑的实际效果;增进犯人与社区的联系,避免监禁执行方式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监禁综合症),促进其最终回归社会;同时这种执行方式也助于促进犯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并使社区服务成为犯人有意义的实践活动,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补偿;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2]

相关研究为此做出如下统计:中国大陆2000-2001年,每年被判缓刑和被裁定假释的释囚总数大约12万人,以缓刑考验期和假释考察期为2年计算,社会上每年的缓刑和假释者为约25万,而同期监狱在押犯约150万人,监禁犯是非监禁犯的600%。而同年度加拿大为25.37%,新西兰为29.37%,美国为30.27%,法国为38.6%,澳大利亚为40.62%,韩国为98.42%,泰国为132.66%,日本为262.03%,印度尼西亚为1119.94%[3]。2000年中国大陆监狱共超押罪犯24万人,监狱拥挤问题非常严重,给监狱管理、犯人教育等带来巨大困难。关押改造一个罪犯的年费用达7266元,相当于一个大学生一年的开销[4]。因此,“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是社区矫正政策的基本价值动机[5]。

以司法效率为价值动机,从司法角度来看是正确的、必然的。因为在公安效率大大提高的同时,司法效率必须相应提高。如,破案率提高后,司法对案件的查处率和执行率也必须提高,消除超期羁押、监禁矫正人性化管理等,都是司法效率提高的现实表现。推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司法效率提高的又一重大改革,对于降低监禁行刑成本确实具有直接作用。当然,这也是一项对犯罪人人性化对待的公共政策。

然而,在司法效率提高的同时,基层的行政效率、社会保障效率是否同时提高是人们关注的问题。犯罪人成为释犯来到社区服刑,不仅社区安全问题需要基层公安(基层派出所和社区警务)予以支持与协作,而且释犯的社会保障也需要基层行政和基层社保机构给予支持与协作。否则,司法效率提高后,大批释犯在社区服刑,必然造成公安部门的压力和社区居民对安全的担忧。

此外,有学者提出:“现在上海的试点有点超前,没有法律依据,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得不到确认,缺乏强制力。”“行使社区矫正职能后,街道司法所将成为权力最大的基层单位。”[4]这些意见也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一种忧虑:基层司法权力单向扩大,究竟是有利于释犯的矫正还是有利于某些人的权利寻租。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在一个权力资源为重的社会环境里,任何一项政策出台,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权力制约措施,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令人想到权力的分配和寻租。

2.社区矫正的原则依据:社会化行刑

在司法效率价值观指导下,社区矫正指导原则必然强调司法行刑的作用,而非释囚权利保障的作用。上海市司法局课题组认为:“强制罪犯劳动、接受监督的本身就是思想教育的过程,体现了与西方国家的教育刑罚理论的不同之处。《监狱法》所规定的依靠社会力量改造罪犯的原则,就是社区矫正的具体体现。”[6]还有研究者认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罪犯教育改造的方式,与监狱改造同样必须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惩治以达到矫正罪犯不良心理和行为的目的和效果。”[7]把社区矫正过程看成是监狱惩治的延伸和继续,必然强调社区矫正的惩治作用而弱化教育和救助作用,自然也不会支持维护释犯合法权利的作用。

德国法哲学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谈到刑罚概念时认为:“刑罚即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重他的理性存在。”[8](P164)罪犯,在本质上,不是简单的有仇必报、杀人偿命或刑罚报应,而是对犯罪人作为一个理性人的尊重,即把犯罪人放在社会公民的平等地位上给予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对待,才去惩罚他的犯罪行为,这是现代民主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在刑罚问题上的体现。因此,社区矫正在本质上,首先是对释犯合法权利的尊重,视其为平等的人而对待;其次是对他危害、侵害他人或社会的行为的矫正。

只有在尊重释犯人格和权利的意义上讨论社区矫正的任务,下面这段话才是有价值而需要重视的,否则,将成为一种假慷慨或无法实现的任务:“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犯人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罪犯重归社会生活中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的教育。就广泛的意义而言,即在于为犯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获得一席之地提供帮助。”[9]

3.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刑罚报应论

在上述“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定义下,研究者很容易将社区矫正发挥成“刑罚报应”的观点,并以此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实践的理论根据。如,有研究者认为:“作为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为实现社会正义,应当追求报应的正义目的。……毫无惩罚意义的矫正项目,可能因无法体现国家的伦理否定和谴责而导致法秩序的紊乱,还可能使那些精于计算的虞犯踏上犯罪的行程——犯罪既可能不被抓获,即使抓获也无所谓代价——如果犯罪更容易带来‘幸福生活’,为什么不犯罪。”[10]这样的观点混淆了刑罚正义与矫正正义的区别和关系。

如果说实施对犯罪人的惩罚是对被侮辱与被损害者的正义;那么,实施对犯罪人的过度惩罚就是对犯罪人的非正义,因为,任何正义首先必须是公平条件下的正义。正义的第一原则是公平:“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11](70)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表述。正由于正义是公平的,犯罪人才有权利申请假释或要求监外执行,而成为在社区服刑的释犯。如果说社区矫正首先以惩罚而非救助其改造为目的,是对释犯在社区服刑的合法权利的剥夺。

社区矫正中的社会正义,绝不仅仅是以保护直接受害人为目的的单面正义,而是同时也保护释犯合法权益的双面正义。如果只有保护直接受害人合法权益一面的正义,是不公平的正义。社区矫正的意义,正在于它坚持了对每一个人的公平的正义。因此,社区矫正必须有这样的信念:所有释犯和罪犯都是可复归社会的。如果说监狱是一个提供矫正罪犯而富有建设性的地方,不只是一个惩罚罪犯、剥夺其犯罪能力的场所[12];那么,社区就更是一个提供矫正释犯富有建设性的空间,更不是一个惩罚释犯、剥夺释犯能力的地方。如果承认犯罪是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那么就要承认,改造罪犯和释犯有必要将其置于由多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特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实践的体验,也包括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二、政策执行对象的失权

失权,是充权理论中的重要概念。有学者称之为“无权”或“去权”(powerlessness),其基本含义是指失权者缺乏能力和资源的客观状况和主观感受。有学者认为,如果没有充分的个人资源,一个人就不能对环境施加影响。资源不仅包括有形资源,如钱财、住所、衣服,而且包括无形资源,如积极的自我概念、认知技巧、健康、身体能力、支持性社会网络。失权不仅是缺乏能力和资源的状态,而且是一个内化过程。当一个人对影响他的社会系统感到无权的时候,往往会由于承认自己的情感、智力和思想形式妨碍其实现实际上存在的可能性而造成真正的失权,即由于对环境的无力感而导致实际的无权[13]。

(一)释犯失权的特点

释犯的失权(无权)特点不同于其他弱势群体,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释犯因其犯罪而被社会剥夺其一定的权利,如自由行动权、经济权、社会参与权,以及相应的原工作权、原医疗权、家庭生活权等,以及在社区矫正期间法律剥夺的迁徙权、行动自由权、政治参与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目前社区矫正期间释犯的权利限制尚无法律依据,只有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这部分权利的剥夺,是释犯作为犯罪人在侵害直接受害人或社会而由法律判处的去权,是社会公正的体现。这部分失权可以称之为“法律剥权”。

另一方面,释犯在被判处或被裁定进入社区矫正后又面临着一种无力状况,如生活居所、合法身份、工作与劳动保护、医疗保障等权利的失缺。这部分权利是释犯走出监狱后社会应当给予恢复的社会权利,也是释犯在社会谋生的必要权利保障。这部分权利的实现同样是社会公正的体现。而大多数释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社会权利往往未能得到及时恢复和保障,又由于他们自身的被矫正身份(“非监禁刑罚执行”身份),使他们出狱后面临着比一般社会弱势群体更加无力的困境。这部分失权可以称之为“社会性失权”。

(二)释犯失权的多向度和双向度后果

任何一种权利关系的改变,都会引发多向度和双向度的后果。释犯的法律剥权和社会性失权都会引起释犯生活的一系列改变,并且对社会产生连锁反应和双面影响。

多向度的影响,一方面表现在犯罪人被判决失去自由的同时,他因被法律剥夺自由而中断了原有的生活链条,过去生活中的一切,如工作、收入、家庭生活、亲情和其他社会关系等都因此而中断。当犯罪人成为释犯走出监狱进入社区矫正时,他所面对的是生活的不确定,因为他所熟悉的生活世界已完全改变。重获的有限自由对他意味着巨大的压力,那种面对不确定的未来而生的恐惧,甚至使释犯宁可选择不要自由。另一方面表现在释犯出狱前后给他的家人和社会带来的改变,如家庭关系的改变。尤其当释犯回到社区后,社区居民的感受和利益也都会发生一些变化。

双向度的影响,是指当社会剥夺了犯罪人的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同时,社会也不得不承担因这剥夺而产生的结果,如监禁成本的投入、直接被害人的安抚、以及社会资源的损失等。而当释犯走出监狱进入社区矫正时,社区矫正的成本、释犯生存的窘迫和失权状况,以及潜在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又造成社会的压力。

多向度和双向度影响的存在,必须引起社区矫正制度和法律的思考。而现行的法律和社区矫正政策显然还没有到达这一层面。

(三)释犯社会性失权的表现

释犯的社会性失权,是指法律剥权以外的失权。即,释犯因其犯罪以及被法律剥夺自由权而留给释犯的人生印记,并由此而回到社会时面临的失权状况(这里不是指释犯因其犯罪而必须付出的剥权代价)。

1.生活无着

在现行社区矫正的五类释犯中,最困难的是假释者和剥夺政治权利者,因为这两类释犯一般都离开社会多年,原来的社会关系基本中断。出狱后往往既缺乏物质生活来源也缺乏生活条件,有的释犯已家破人亡、身无居所。

个案1:某服刑4年后假释6个月的女性释犯(29岁,已婚),出狱后孩子已经5岁却不认识她,原有的唯一单间住房已被丈夫与女友同居占据。父母居住外省,她在矫正期内不得离开居住地。这样的局面,她该怎样选择生活道路呢?当笔者见到她时,她已出狱3个月,依然没有工作,和丈夫、第三者同居一室。由于丈夫有收入,她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想离婚却又不知离婚后住到哪里去。她说,先想办法有个收入,然后有个住所,然后办理离婚,然后领回孩子。但是,工作在哪里呢?她说,如果实在没办法,就先去卖淫!

住房问题及其连锁影响是释犯的另一严重问题。根据我国户籍管理规定,未婚者若没有独立住房的不可以独立立户。这对那些未婚释犯非常致命。

个案2:某第二次服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的男性释犯(40岁,未婚),出狱后与退休父亲和继母住在一起,多次申请低保都因没有独立住房而被拒。也就是说,没有住房就没有独立户籍,也就不能申请低保,如果找不到工作,就只能靠父母供养。

个案3:某服刑4年6个月假释18个月的女性释犯(28岁,未婚),出狱后与母亲、兄嫂及其孩子同住一个不足60平米的两居室单元房,哥哥一家住一间,她和母亲住另一间。户主是哥哥。由于她的出狱,家中婆媳关系、姑嫂关系都紧张起来,却又无力搬出去,只好忍耐。

一些释犯还有报不上户口的问题,由住房、户籍而引起的找工作难、申请低保难、生活难、社会关系疏离,是释犯在监狱里往往想象不到的。

2.社会孤立

由于释犯过去对直接被害人或社会造成过危害,在社会惩罚心理和惧怕心理的作用下,使这个群体受到更多的社会歧视和社会隔离。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工作招聘活动中。几乎所有机构,无论由于歧视还是真正出于自身安全考虑,都会提出不接受“有前科”(指有过入狱经历)的人员应聘,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尚在社区“服刑”的释犯,无论国营、民营都不肯接收。释犯基本被排斥在正规劳务市场之外。

上海市某街道某缓刑3年的女性释犯找工作的经历是:“一次我到一家职业所找工作,正好一个装修公司要招人,原来说不要女的,后来,老板说我看起来挺能干,就让我报名了。我很珍惜那个机会,干活勤快,尽量多干,老板很满意。可是,有一天,我的一位邻居到那里办事,他看见我在那里工作,马上露出很吃惊的样子,把老板叫到一边。我是瞒着老板才找到这份工作的,现在老板知道了实情,肯定对我有看法了,我就自己离开了。”[14]

我国户籍制规定,户籍须随人口迁徙而迁改。一般情况下,本地犯罪人在本地监禁不迁户口。这部分释犯在出狱后一般没有户籍和身份证问题。但是如果到非居住地服刑就要注销本地户籍,迁往服刑地。1993年,全国公安“严打”活动中,犯罪人均被遣送到新疆服刑。那批犯罪人的北京户口均被注销。他们中的一些人返回居住地进入社区矫正时,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户籍。由于释犯户籍已被注销,要进入北京户籍十分困难。

个案4:某第二次新疆服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男性释犯(42岁,未婚),两次服刑前是某工读学校集体户口,因两次犯罪均被判刑10年以上,在最近一次出狱返京时已无法查找离开工读学校时的户口迁离证明,于是无法证明其户口原所在地是北京。出狱后两年至今,依然既无户籍也无身份证,靠打零工和80岁父亲的退休金生活。

3.沉默与无形

释犯属于被限制行为人,因此无论是否属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类型,他们都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权利。包括对社区矫正,也没有发言权。在社区矫正当中,他们的身份是“矫正对象”,是矫正活动的客体,无论是否合法,他们都无权对矫正活动提出不同意见,也无权选择社区矫正的方式和地点。作为尚在服刑的犯罪人,释犯当然不得对抗矫正的要求和规定。但是,在那部分未被剥夺的权利方面,如关于接受矫正的知情权、关于获得最低社会保障的直接申请权、关于是否可以换一种劳动形式等,都还未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

释犯普遍存在自卑心理。卑微而抬不起头来的感受,不愿与外界交流、不愿让邻里或居委会的人到家里来,情绪低落甚至抑郁,是释犯及其家庭成员的常见心态。

个案5:某监外执行6个月的男性释犯(39岁,离婚),从被判监外执行后就再也不出去找工作,由退休父母供养,患高血压病后也不肯去医院,每天只在家里发呆,不愿见任何人,也不愿参加13岁女儿的学校家长会,社区公益劳动都在天黑后悄悄完成。

上述个案2,与退休父亲及继母住在一起,既找不到工作也领不到低保,认为自己已经中年还要父亲抚养,充满沮丧情绪,自怨自艾。这两位释犯都已中年,和年迈的父母同住并要父母供养,因此而很难抬头做人。

上海市某街道一名缓刑女性释犯“不愿见熟人,在社区也不愿与人来往,怕见邻居,总觉得自己是服刑人员,抬不起头来。”[14]释犯的家庭成员也因家有释犯而少与邻里往来,普遍存在与社会疏离的状况。

北京市北新桥街道一名服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的释犯对某报记者说:“咱算个什么呢?一个出了大狱的人,政府这么对待我,我一个大老爷们儿差点落了泪,我当时就冲周所长拍了胸脯,说决不给政府丢脸。”[15]这类感恩话语,从一个多年服刑的释犯口中讲出来,一方面表现出释犯的自轻自贱、缺乏自信,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他们渴望被社会接纳的心理。

4.无助感

对任何一个人来说,自由权利是最宝贵的。可是,当一个人没有生活出路的时候,自由会成为一种沉重负担。释犯的自由是一种有限自由,他们属于在社区服刑的犯人。一方面他们有回家和工作的权利,另一方面他们的身份和行为权利又受到限制,他们必须在有限条件下自己谋生。这使他们比其他弱势群体在生存方面面临更多一些的困难。释犯们普遍认为,过去的狱中生活,虽然没有自由,但是没有牵挂,而且有物质生活保障,每天工作和生活很有规律。有的释犯在狱中还学习了大专课程和一些技能。出狱后,他们大多放弃了学习,不得不为生存而奔波。

释犯申请最低社会保障存在很大障碍。以北京为例,现行低保依据是2000年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该政策中规定五类可以申请低保人员,不包括释犯。在具体执行当中,社区居委会和基层社保所工作人员只能按一般规定对释犯进行审核,大多难以批准。其中最大障碍是成年释犯有劳动能力、与父母同住因而收入与父母同计(实施细则规定“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收入”)。事实上,释犯出狱后很难马上找到工作,一般经济压力都很大。

上海市某街道一位剥夺政治权力3年的女性释犯自述:“回到社区后,没有劳保,没有经济来源,又找不到工作,本来就很紧张的夫妻关系,不断恶化,丈夫和我闹离婚,没办法只好回到娘家,靠年迈父母的养老金凑合在一起吃口饭。时间一长,弟媳他们见我吃、住全靠父母,开始妒忌,与我翻脸,要赶我出门。我常常失眠,本来就多病,身体更是一天不如一天,邻居见我这种病态劝我去医院,因为没钱,我只能低头闷不做声。后来幸亏妹妹帮忙,硬拖我去医院,做了手术……”[14]

总之,生活全无改变机会的状况,使释囚不相信自身处境可以改变,也看不到改变自己命运的机会。

个案6:某第三次服刑10年剥夺政治权力1年的男性释囚(40岁,未婚),在谈话中曾说:“我还怕什么?反正我也在里边待了这么些年了,大不了再进去,不就那么回事吗!”当一个人对未来不再有希望和期待的时候,也就没有了恐惧,也就很容易重蹈覆辙。

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斯特法尼指出:“刑事政策极其严重的困难之一是,我们尽力使犯罪人能够适应社会,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人却发现对他们的真正惩罚是在他们走出监狱之后才开始的,社会专门排斥他们,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由犯罪打上了烙印。”[16]社区矫正政策的出台,显然从降低行刑成本考虑更多,而从释囚社会权利保障的考虑则存在不足。

(四)释犯失权的社会后果

最严重的后果当然是释囚的重新犯罪,而这并非没有可能。从现状看,北京等六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刚刚执行1年(上海2年),有关重新犯罪的报道很少,但是现实中并非不存在。

个案7:某服刑3年假释6个月的男性释囚(21岁,未婚),在离解除社区矫正还有一个星期的时候,因盗窃再次被处罚劳教一年。原因是复杂的,如父母管教方法不当、个人素质教低等,但是出事前他的状况是:一直找不到工作,与父母关系十分紧张,经常夜不归宿。

这个个案虽然是众多释犯中的个别,但是典型地反映了这个群体的再犯罪率高于其他社会弱势群体。从上述个案2、个案4、个案6均属于多次犯罪来看,其重新犯罪往往存在变本加厉的现象。因此,对于释犯的社区矫正绝不仅仅是加强严格管理,而是更需要创造一种教育、帮助、关怀以及有正常就业机会、良好社会保障的环境。古人说:“仓廪实而知荣辱。”没有天生的罪犯,而只有环境造就的犯罪。值得注意的是,释犯的无权状况的延续,将很有可能成为释犯解除矫正后重新犯罪的动因。

此外,释囚的无权,还影响着其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几乎每个释囚家庭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家庭矛盾。上述个案3,与哥哥一家三口及母亲同住一个两居室住房,每天不得不忍受兄嫂的冷眼冷言,因为兄嫂担心她的回家影响3岁女儿的成长和全家的名誉。上述个案2,与父亲和继母住在一起,导致继母与父亲的关系发生微妙的改变。他自己也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继母,因为他生母在他服刑期间病故,他因没能见生母最后一面而一直认为生母病故是他的责任。由释犯回家所引起家庭关系的改变,在释犯长期无权状况改善不利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导致其家庭关系种种不良后果。

三、释犯失权状况的改善

目前的释犯社区矫正政策限定在6个省和直辖市试点,并限定由司法系统负责执行,因此这是一种较小范围内的政策实施;同时,由于政策本身的横向联系很小,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横向利用社会资源十分薄弱。而社区矫正所涉及的多方面问题,已说明其实施过程是社会横向跨系统、跨领域的过程,释犯的生活保障、工作需要、社会交往不可能只由某一个政府部门完全解决。因此,政策性充权和行政性充权是改善释犯社会性失权状况的主要政策条件,释犯的个人充权则是改变其状况的自身条件。

充权也称增权(empowerment),有学者认为它是指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一道参与一套活动,目的在于减少由于作为被耻辱烙印化之群体的成员而由负面评价造成的无权。它包括辨认造成问题的权力障碍,以及发展与执行目的在于减少来自间接权力障碍的效果或者减少直接权力障碍运作的具体策略。增权的目标是增加个人、人际或政治权力,以便个人、家庭或社区可以采取行动改善他们的处境[17](426)。

(一)政策性充权(empowering through policy)

1.释犯的法律地位

释犯是罪犯通过自身改造获得的一种权利而不是恩赐。《中国改造罪犯状况》白皮书中肯定了“依法保障罪犯的权利”,指出:“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有获得依法减刑、假释的权利。”这表明,假释制度所赋予罪犯的假释、减刑资格,是犯罪人正当的程序权。释犯,作为一种法律身份,是法律赋予犯罪人通过积极改造而缩短自己刑期的资格。它不仅包括申请和取得假释的权利,而且包括对被驳回取得假释申请必须被告知理由的权利。必须将释犯视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而非被动消极的接受改造和矫正的客体,并尽可能少地限制释犯的人身自由,才能保证释犯的合法地位,也才能证明释犯社区矫正的合法性。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在制度上、法律上充分实现对这种权利的保障[13]。

2.释犯的户籍身份

户籍制是目前我国大陆社会行政管理的主要身份制度,身份证制度仅是户籍制的补充。从上面的描述已经看出,释犯在现实中的工作、生活等一系列问题,几乎都与户籍相关。户口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身份表示,没有户口就没有获取社会资源的基本资格。因此,在承认释犯合法身份的基础上,有必要特别关注他们合法户籍身份的认定。

3.释犯的社会保障

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以司法矫正为主,生活救助和扶持为辅的模式。这是导致释犯出狱后面对不确定的生活和未来丧失信心、产生恐惧的外部原因之一,也是基层矫正机构工作困难的一个方面。社区矫正制度以降低行刑成本为主要动机,成为释犯的社会权利未能充分保障的制度原因,也是该制度仅在司法系统推动、缺乏政府各横向机构支持的政策原因。把社区矫正的目标放在行为督导和生活扶助方面,是使这项人性化改造释犯的政策成为一项完整的社区矫正制度、形成既有司法、公安,也有民政、社保连手支持的社区矫正网的重要出发点。也才能够制定出有效的矫正方案。如,社区矫正中的强制无偿劳动和对直接被侵害人的损失赔偿,应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释犯。有学者指出,要求所有释犯强制公益劳动,有公开示辱的含义,其适用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即使对法律判决以公益劳动补偿社会损失的释犯来说,直接在本社区从事无偿劳动也会影响其融入社区。一般情况下,隔区安排无偿劳动是更有利于释囚融入社区的方法。2001年5月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对一起暂缓起诉案件适用社会服务令,判令犯罪人在另一社区从事规定时限的无偿劳动,已建立先例[12]。

4.释犯的社区观护

“社区观护”概念来自日本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日本学者认为:“保护观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让少年回到社会环境里生活,在周围市民的协助下,给他们以顺利适应社会生活的必要援助、指导,监督他们不再重犯。”[18](184)社会观护制所注重的是培养释犯的自律意识,矫正者更多地是扮演观察角色,在必要时给予释犯行为指点和生活扶助。这将对缓刑和监外执行类释犯是比较有效的矫正手段,对未成年释犯的行为矫正则更加重要。

(二)行政性充权(empowerment through administration)

美国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这样规定社区矫正的目的及其顺序:第一,保护公共社会;第二,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第三,更有效地运用资金[19]。这一顺序决定了,减少重新犯罪和帮助释犯回归社会是释犯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然后才是节约财政开支和减少行刑机构拥挤。目前我国大陆的社区矫正政策在设计时没有注意这一点,将经济因素作为首要出发点,这反映了不同的社区矫正价值取向。不同的价值取向对社区矫正效果必然产生不同的影响,以经济目的为先,就容易出现对释犯社会权利很少关注,最终也会影响帮助释犯重返社会这一社区矫正的根本目标。

(三)个人充权(personal empowerment)

释犯个人充权应当包括释犯主观感受和应对环境的能力的改善。释犯的不利境遇常使他们在家人、邻里和其他社会交往中出现卑微心理、恐惧心态,需要特别改善,帮助他们建立再造生活的信心,而不是任其自暴自弃。这是他们开始新生活的重要心理素质。也是他们自我改善应对环境的能力的前提。有了自信心和对未来生活的期待,他们才会主动拒绝外在的种种诱惑,包括犯罪引诱。

释犯适应生活的能力也亟待提高。他们一般受教育程度很低,有的人连9年义务制教育都未完成,加之多年监狱生活与世隔绝,不仅对变化了的社会难以适应,而且缺乏谋生的基本技能。如上述个案2,出狱当天在附近街区找了3个小时最后在民警帮助下才找到自己家门。他们无论在心理还是谋生能力各个方面都存在很多个人问题,很需要各方面社会生存能力的提升。

因此,社区矫正政策应包含提升释囚能力的政策性措施,以帮助他们重建生活,而不是简单地对他们的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性改造。恰恰在这方面,现行社区矫正政策还缺乏对释犯应有权利及如何提高生存能力加以政策性指导。

综上所述,我国大陆刚刚起步的社区矫正制度,实质上还是一种司法矫正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其价值出发点还不是对政策执行对象——释犯的权利维护与保障,而是侧重行刑成本降低、减少监狱拥挤等经济考虑,具有渐进性政策模式特点,缺乏理性的长远考虑。在社区矫正指导原则方面,这项政策还是强调刑罚报应观点,使社区矫正仍具有监狱矫正的痕迹,忽视了从释犯和社区居民出发的社区发展要求。在社区矫正实践中,释犯的资源缺乏和失权状态比较突出。这种情况,应当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以便使这项非常好的公共政策进一步完善,最终达到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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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授权视角下的释囚社区矫正政策分析_社区矫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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