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_农民论文

论中国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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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我国合作化运动便全面展开,实现了由个体生产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过渡。过渡一经完成,合作经济也就得到了“净化”,滑向了传统的集体经济,并给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灾难性后果。改革开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这种“净化”了的合作经济作了痛快而又痛苦的否定。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合作经济又“死而复活”,并迎来了一个发展的新高潮。

一、我国传统的合作化运动

我国传统的合作经济理论是总结解放区合作社实践而形成的。1943年,毛泽东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根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在边区,我们现在已经组织了许多的农民合作社,不过这些在目前还是一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还要经过若干发展阶段,才会在将来发展为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①]在合作社的发展趋势上,毛泽东的认识与列宁有所不同,而与马、恩的论述和斯大林的论述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认为合作社的目标是集体农庄。但毛泽东在对待农民走合作化道路上持明智的态度,如:(1)强调自愿参加,尊重农民的创造。毛泽东指出:“只要是群众自愿(决不能强迫)的集体互助组织,就是好的,这种集体互助的办法是群众自己发明出来的”。[②](2)合作社是农民摆脱贫穷,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3)检验合作社的标准是看“是否增产和增产的程度”。(4)农业集体化要逐步完成。尽管毛泽东的合作思想基本上是斯大林思想的再现,但如果能坚持上述四点认识,中国解放后的合作化运动应该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从实践上看,1955年前后中国合作社形成了鲜明对照。从全国土地改革完成之后,中国就开始了农民的互助合作,形式上从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初级社的发展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它一方面克服了分散经营的缺点,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农民生产资料所在权的权益,因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我们把高级社等同于集体农庄,所以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在初级社还没有稳定和巩固的条件下,就急于向高级社过渡。在政策导向上,形成了一种倾向,那就是认为只有采取生产资料公有,采用集体劳动,按工分计酬,统一分配的高级合作社才算是社会主义。高级社这种照搬苏联全盘集体化的做法,引起了农民的不满,1957年导致大批退社。当时不顾农民的反对,采取“大辩论”的高压手段强制推行了向高级社的过渡。1958年又搞了“人民公社”化,全国在短期内人为地消灭商品经济,取消按劳分配,实行供给制的所谓“共产主义”。人民公社化运动给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家带来了一场劫难,1961年以后不得不退回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但集体农庄的模式实际上被进一步固定化了。

二、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净化”原因剖析

合作化理论的误导是全盘集体化在指导思想上的根源。首先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合作社是一个过渡环节,合作社不是未来社会的经济结构本身,它必须向高级的形式过渡,这种高级形式就是完全取消农民个人的所有权,最终走向全民占有生产资料的“全国大生产合作社”。就过渡的形式来说,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不要得罪农民或剥夺农民,不能靠暴力消除农民的所有权。但马克思、恩格斯又指出,保留股金分红是纯粹临时性措施。所以,从结果上看,农民所有权是要被取缔的。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的合作化运动基本遵循这个思路展开。苏联从合作社到全盘集体化、全民化,中国从初级合作社到高级社,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就是这种思路的反映。当时较为流行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认为,保留着农民所有权的合作社仍然处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争夺农民的“十字路口”,这是加快合作社向全盘集体化过渡的认识论根源。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的小生产每时每刻都在产生资本主义的因素。保留农民所有权及其分红的权利,就保留了私有制这种产生资本主义因素的温床。因此保留农民所有权及其分红权利的合作社仍然是初级形式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仍然与资本主义制度保持着某种联系。农民停留在初级合作社,是对小生产和私有制的“怀念”,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必须加快过渡,即迅速地消灭农民的个人所有权,全盘集体化,这是在农村中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或公有制战胜私有制的根本选择。最初马克思主义者提倡的“自愿规则”在合作化初期贯彻较好,合作化后期竟不顾农民反对搞全盘集体化,通过“大辩论”来说服农民甚至强制农民走集体化的道路,其根本原因在于,走不走全盘集体化的道路被认为是走不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思想中,列宁明确提出过“合作社就是社会主义”的观点,但后来的斯大林和毛泽东并没有沿着列宁的思路前进。

“一大二公”可以带来高效率,这是隐含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理论中的一个基本假设。从这个基本假设出发,由合作社到全盘集体化便成了明智的选择。公有制的生产是一种社会化大生产,比建立在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小生产有无比的优越性和更高的效率。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与效率相互关系的理论上陷入教条,即片面地认为“公有制=效率”,而忽视了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农业的生产力水平以及满足农民物质利益要求与劳动积极性之间的相关性,结果由合作化到全盘集体化就成了一种毫无物质条件和群众基础的纯粹的“生产关系的革命”。

迅速工业化和增强国力的强烈需求,使我们有意无意地走上了一条依靠对农民的剥夺进行原始积累的道路,而合作社的全盘集体化为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以后,首先面对着西方的对抗和经济的封锁,鉴于自身原有工业基础薄弱,要加速工业化进程,迅速增强国力,就需要大量的原始积累或投入,而当时的情形只能依靠自力更生。一个农业国家要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快速实现工业化,有计划地剥夺农民几乎成了唯一的选择。不管当时的决策者们有意或无意,但最终这条发展道路确实加速了工业化。苏联在较短的时间内具备了与超级大国(美国)抗衡的工业技术基础,中国也在较短的时间里建立了完整的工业体系。实现这种目标,有赖于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和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而统购统销和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只有在使农民的自觉组织合作社解体,将农业纳入到国家计划经济中来才有可能。因此,由合作化到全盘集体化就成为实现工业化而不得不支付的“体制代价”。

三、新时期合作经济的“复活”与发展

1.新时期合作经济的“复活”

20年的农村集体化并没有象思想家们设计的那样,显示出应有的高效率。全盘否定商品交换关系的统购统销的农产品购销体制和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与平均主义色彩的经营体制和分配体制,使中国的农业在70年代后期走到了崩溃的边缘。农民困苦、粮食紧张、经济萎缩,这种状况再也维持不下去了。于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全面展开,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新时期中国农村改革大致包含了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在农村经济组织的内部结构上打破“一大二公”的大集体所有制经营体制,转而采取以家庭经济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新体制;二是农产品流通领域适当取消统购统销制,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来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农村改革极大地刺激了农民的积极性,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显示出无比的生命力,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业的生产率。但是在适应商品经济和社会化服务方面,家庭经济存在天生的局限,家庭经济离不开社会化服务,这些服务涉及到产前、产中、产后诸多环节,解决这种服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组织合作社。家庭经济属于个体经济的性质,个体经济如何进入市场,并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一种可行的方法就是组织合作社,这不仅能够提高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度,也可以增强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保护农民的利益。改革伊始,广大农民开始注意到了这一点,于是为了适应双层经营体制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农民创造了多种类型的地区性(以社区或行政区划)合作组织、专业性合作组织。就其内容来说,涉及到了技术、资金、劳力、产品供应、销售、运输等多个方面。党和中央政府对农民的创造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到90年代,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发展进入了高潮,合作社在中国农村大地上重新“复活”。

2.新时期合作经济对传统合作经济的超越

中国的合作运动走出了一条由“肯定-否定-重新肯定”或者说由成功到失败、再到新生的曲折道路。今天,中国的合作化既是对传统合作化的继承、扬弃,又是中国合作化史上的一项创新。我们说它是继承,是说它继承了合作化初期我们倡导过的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等一些好的原则和做法;我们说它是扬弃,是指它扬弃了在1955年夏季以后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运动中那一套违背合作社基本原则的不正确的合作化理论与方法;我们说它是创新,是说今天的合作化不同于传统的合作化,它显示出一些新的特点,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对传统合作社理论与实践的超越。

(1)目标取向不同。传统的合作化运动,其目标取向是政治的,而非经济的,合作化的目标就是完成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因此,必须逐步消灭个体农民所有制,否定农民个人财产的私有权。全盘集体化就是实现政治目标的最终步骤。为了达到政治目的,不顾农民的反对,也无视经济效率下降的客观事实,到头来受到了经济法则的严厉惩罚。80年代开始新的合作化其目标取向首先是经济的,从一开始组建合作社,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建立以后,农民的家庭经济如何克服自身发展的局限性,如何走向市场,如何获得社会化服务,进而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大幅度提高农业及其他产业的经济效率,借助农业合作化使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实践证明,合作化的这种经济取向是完全正确的。

(2)组织原则和组织形式不同。传统合作化是政治运动的产物,因此在组织合作社时,更多地采取强制、干预和捏合的方法,排斥农民群众的自愿选择,组织形式单一,实行一刀切,由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整齐划一,缺乏多样性和农民的创造性。而80年代以来的合作化运动是一次由农民自己发动的体现了高度自主权的农村组织变迁,从一开始就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一切从实际需要出发,组织形式多样化。合作化的实践得到中央的支持和鼓励,进一步促进了合作化的发展,因此,它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运动。

(3)所有制基础不同。传统的合作化服从于政治取向,所以合作社最终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完全消除了农民个人所有权以及由农民个人所有权引起的收益差别。这种所有制实践超越了当时的生产力和农民意识,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80年代以来的合作化运动服从于经济取向,为了提高效率,扩大经营,充分肯定了农民所有权的地位以及所有权收益的正当性,而不论这种所有权的性质。这一举动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提高了农村资金原始积累的能力,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4)管理体制不同。传统的合作社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因此,一直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经营管理完全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在宏观管理上,国家对高级社或人民公社的经营活动采取指令性计划控制,由国家来制订种植计划并垄断了农产品的价格和销售。在高级社或人民公社的内部管理上,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由政府集中管理、农民集中劳动、产品统一分配。这种体制从宏观上确保了工业化原始积累的来源,使农民受到了剥夺。从微观上看,试图更多地体现平等,造成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出工不出力,结果严重地制约了农业的发展,使农民陷入贫困。80年代以来的合作经济是在宽松的外部环境中发展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组织与政府发生关系,等价交换原则得到贯彻,国家对合作组织的调节体现为通过立法,通过价格支持,税收、信贷方面的优惠以及信息咨询服务,对农业或农民的利益实施保护。从合作组织内部看,实行民主决策和管理,体现了民主自治原则。同时有效地把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结合起来,使合作组织真正成为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桥梁和纽带。

(5)分配原则不同。由于所有制基础和经营体制的原因,传统合作组织的分配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这种不等价交换关系的存在,合作组织实际上丧失了对其产品的支配权,从而使整个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害;二是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计算实际有效劳动的困难,所以按劳分配缺乏客观基础,最终滑向了以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分配不平等;三是完全否定了社会成员对合作组织财产所有权的收益。这种分配体制造成了农业生产的长期停滞和恶性循环,农业积累严重不足,甚至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80年代以来出现的合作组织在分配上根本改变了这一局面,家庭经营解决了原来大集体时按劳分配的实施困难,从而解决了农业领域的主要分配问题。合作组织充分肯定了农民个人私有财产权和劳动的联合,并按照生产要素或业务量来分配盈余。国家把家庭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看作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并通过各种立法和政策保护了农民的利益。这种体制优化了农村生产要素的配置,使农民走上富裕之路。

(6)领域不同。传统的合作组织主要集中于生产领域,而且主要是农业生产(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及城市手工业合作社,事实上在后来彻底改变了原来的性质,变成了国营经济或准国营经济)。80年代以来的合作社遍及许多领域,流通及社会服务领域的合作组织得到长足发展。在生产领域也由农业扩展到了工业。

(7)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新的合作化浪潮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那就是合作制与股份制混合而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正在崛起。80年代以来的农村工业化过程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孕育了股份合作企业,这是一种把合作社和股份制的合理内核巧妙地结合起来而形成的新的企业制度。这种企业制度有望成为与合作社和股份企业相区别的一种新的企业规范。

3.新时期合作经济对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的发展

80年代以来的中国合作化,不仅在实践上是对传统合作化的超越,而且在理论上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的丰富与发展。归纳起来,这种丰富与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效率和利益是合作社的生命线。合作社既是改造社会的工具,也是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因此必须在追求政治目标的同时,充分关注经济目标(即运行的效率和农民的利益),没有效率、损害农民利益而片面追求一大二公的合作社模式必然导致合作化的失败。(2)自愿组织和参加,实行民主自治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其群众性组织特征的重要条件。(3)把家庭经营和分散劳动引入合作社,并保留社员的经济独立性,使合作不仅仅局限于生产,而向流通和社会化服务扩展。(4)在合作社中保留个人所有权及财产收益权,甚至引入股份制的因素,对合作社的积累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合作社是分散的农民走向市场的桥梁,因此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市场主体,而不是计划经济的附属物。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3卷,第931页。

[②]同上,第9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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