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的法律控制机制_电子产品回收论文

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循环利用的法律管制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制论文,废旧论文,电子产品论文,机制论文,循环利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废旧电子产品循环利用体系尚未形成,已经造成了极大的资源重用和再生利用问题,不合理的拆解和处理活动处于无政府管制状态,造成了极大的环境污染和对人体的危害。①随着2003年2月13日欧盟第L37期《官方公报》公布了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共同批准的两个家电指令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②和《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③且两项指令将在2006年7月开始生效,我国加速了对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进行国内立法和法律管制的步伐。④2006年2月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⑤应运而生,标志着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开始走上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基于电子产品的特殊性和废弃后的污染危害性大的特征,通过法律来管制电子废旧产品便成为我国“十一五”期间要完成的重要任务。“十一五”规划明确要求“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废纸、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和废弃电子产品等的回收利用。”⑥如何建立我国循环经济体系,尤其是废旧电子产品的循环利用管理体系,已成为决策者正在思考和解决的问题。⑦

一、完善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循环利用法律管制的必要性

对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和利用的法律管制实际上是基于环境公共政策对电子产品实施限制。从国外的实践可以看出,社会主体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中的责权利关系在产品管理中的表现,应当寓意于产品的生产、消费状况和阶段,也即与电子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对应,才可能有完整的法律意义。⑧在国家强制循环利用的管制中,首先要了解它是针对哪个阶段的产品,是废产品还是旧产品?然后,废产品或旧产品的所有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行为才会受到管制(从电子产品生态—生产效益出发的完全物权的公共限制),等等。

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即是从最初的原材料获得和生产、产品制造、产品使用以及产品用后处理的全过程,即所谓的从摇篮到坟墓的过程。评价某一产品是否是绿色产品,传统的观点是评价它在使用阶段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70年代初至90年代发展起来的“生命周期评价(Life Cycle Assessment)”理论,即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跟踪、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

1990年环境毒理学与化学学会(SETAC)将生命周期评价定义为:“生命周期评价是一种对产品、过程以及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的客观过程,它是通过对能量和物质利用以及由此造成的环境废物排放进行辨识和量化来进行的。其目的在于评估能量和物质利用,以及废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寻求改善环境影响的机会以及如何利用这种机会。这种评价贯穿于产品、过程和活动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原材料提取与加工;产品制造、运输以及销售;产品的使用、再利用和维护;废物循环和最终废物弃置。”⑨一个优良的产品生命周期应当将传统的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物质和能源能在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产品生命周期和循环经济的原理要求人们在生产和消费活动中倡导新的行为规范和准则。3R准则就是实现循环经济战略思想的基本指导原则。(1)减量原则(Reduce):要求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特别是控制使用不可再生的和有害于环境的资源,从而在经济活动的源头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2)重用原则(Reuse):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要求产品和包装物能够以初始的形式多次重复使用,减少一次性用品的污染。(3)再循环利用原则(Recycle):要求产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再利用的资源,而不是不可回收的废弃物。

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正是3R原则——尤其是重用(Reuse)和再循环利用(Recycle)的反映。由于电子产品中很多材料可以多次重用(钢材、塑料和其他金属),很多材料有环境污染属性,因此决定了重用的必要性(能节约资源)和再循环利用过程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与通常产品不同的是,产品所有权的寿命随着电子产品管制的程度而有差别。通常意义上,产品一经购买,消费者便享有永久所有权;而电子产品的强制回收利用等于国家管制其生命周期——从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规定电子产品报废条件,实际上是它的社会所有权已经被设定了自然终结的条件。在电子产品循环利用的法律保护问题上,必须注意到两个法律保护目标,一是要充分保护消费者最大化地享受对电子产品的所有权及电子产品带来的惠益,二是要考虑到环境和卫生的利益,必须让已经不合格的电子产品强制进入回收和处理程序。因此,电子产品回收的法律保障制度必须沿着产品生命周期在各个阶段的生命属性进行制度规划和制度设计。

二、基于废旧电子产品生命周期的循环利用法律管制

在对电子产品生命周期的管制问题上,通常都认为应当利用“二手产品”的概念对新旧产品加以区分,并在法律上赋予不同的含义,在管理上采取不同的策略。⑩

但是,“二手产品”是否完全能够代表产品的完整周期?并不全然。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产品的生命期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新产品阶段,二是二手产品(也就是旧产品)阶段,三是废产品阶段。按照产品所处生命期的不同阶段,电子产品循环利用的法律管制内容表现在三个层次上(如表1)。

表1:电子产品生命期法律管制的基本内容

新产品二手(旧)产品 废产品

*产品被第1家消费者 *产品报废以后是废

*发生于产品被生产者验 购买并使用以后、在 产品。

收合格后,被第一家消

产品报废之前是旧产 *废产品表示产品质

定义 费者购买或使用之前   品:产品被第二家消 量生命的结束。

费者购买后到报废之 *报废可能是法定的

前,则既是旧产品又 条件发生或产品功

是二手产品。能性废损所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

*《民法通则》物权保护 法》*强制回收处理的专

*“产品责任法”*《民法通则》物权

门法律法规

法律保障依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

*《节约能源促进法》*“产品责任法” 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 *《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 境防治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源节约和再用 *资源节约、再用和再生

法律保障原则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公共卫生健康保护 *公共卫生健康保护

*公共卫生健康保护

*生产者、销售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产

*免除生产者、销售

质量责任

品质量责任逐渐丧失 者产品质量责任

社会主体责任与 *消费者的产品使用责*消费者的产品使用

*消费者丧失产品所

权利的保护体系 任 责任有权

*消费的产品所有权 *消费者的产品所有

*国家强制循环利用

权 废产品

*产品循环利用共同

责任:生产者、销

售者、消费者

*产品循环利用的运

行见前述模式图。

*产品环境影响

*产品再生利用(生

产者)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

*废产品回收者(生

国家管理 *产品环境影响 *产品环境影响

产者、新产品销售者,

*生产者*旧产品销售者

旧产品销售者、第三

监督体系 *新产品销售者 *消费者 者回收者(11))

*消费者*废产品处理者(生

产者、第三者回收者)

*消费者

产业扶持政策*生产者的资源节约、*消费者资源节约和

*生产者和第三者循

重用

再用环利用的资源节约、

再用和再生

公众参与要求贯穿于产品、过程和活动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原材料提取与加工;

产品制造、运输以及销售;产品的使用、再利用和维护;废物循环

和最终废物弃置。

三、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体系

规划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循环利用的规范体系,首先要明确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的基本架构和模式,以此为基础才能进一步规划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法律保障机制。我国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目前还处于无序状态,管理的模式化和规范化已经势在必然。

(一)可选模式

我国废旧电子循环利用的管理体系按照管理目标和需求不同,回收体系的出发点的不同,可以形成管理目标迥异的三种管理模式:模式A,以建立社会化专门综合回收处理企业(即如图所示的第三者回收者)为目标,如图1所示;模式B,以增强生产企业循环利用能力为目标,建立社会化专门综合回收处理企业为补充,在物质流、资金流和政策配置上,如图2所示:模式C,以建立混合体系为目标,既提高生产企业的循环利用能力,又建立社会化的综合回收处理企业,如图3所示。

图1: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循环利用管理体系模式A

图2: 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循环利用管理体系模式B

图3 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循环利用管理体系模式C

(二)可选模式运行状况之比较

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循环利用管理体系的基本构架根据管理的目标和需求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各种形态在物质流、资金流上的运行是不同的,在组织体系、责权利分配上也有差异。上述三种可选模式在物质流、资金流上的运行和政策配置有所区别,比较分析见下表2。

表2:三种可选模式运行状况之比较

模式A模式B

模式C

以建立社会化综合回收 以增强生产企业回收处 以建立混合体系为目标,

制度目标 处理企业(即如图所示 理能力为目标,建立社 既提高生产企业的回收处

的第三者回收者)为目 会化综合回收处理企业 理能力,又建立社会化的

标。 为补充。 综合回收处理企业。

生产者的处理能力不强 生产者的处理能力强, 生产者和第三者的处理能

(或无),依靠第三者 回收流主要走向生产力强,回收流同时走向生

物质流

处理,故回收流主要走 者。 产者和第三者。

向第三者。

处理费用(可能来自于 处理费用(可能来自于 处理费用(可能来自于销

资金流

销售者、消费者的付销售者、消费者的付售者、消费者的付费)由

费)流向第三者。 费)流向生产者。 生产者与第三者分享。

国家在税收、技术、基 国家在税收、技术、基 国家在税收、技术、基

政策配置 金、补贴等方面的优惠 金、补贴等方面的优惠 金、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

政策也配置给第三者。 政策主要配置给生产策同时由生产者与第三者

者。 分享。

四、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规范体系

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规范体系,是在电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和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体系的框架上形成的社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体系。选择不同的回收处理体系,权利义务的内容会有所不同。表3是针对三种可选模式、结合产品周期管制而提出的对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进行规范的概要。

表3:规范三种可选模式的规范概要

模式A 模式B 模式C

*强制废旧产品回收管制;

*禁止废旧产品进口;

*强制废旧产品回收管制;

*强制废旧产品回收管制;

*通过立法明确各社会主体在回

*禁止废旧产品进口;

*禁止废旧产品进口;

收、运送、拆解、再利用、处理 *通过立法明确各社会主体在

*通过立法明确各社会主体在回

等过程中的责任,违反即惩处; 回收、运送、拆解、再利用、处理

收、运送、拆解、再利用、处理 *对生产者在建立自身回收及 等过程中的责任,违反即惩处;

等过程中的责任,违反即惩处; 处理废旧电子产品在税收、技*对生产者在建立自身回收及

*对生产者在提高资源利用效 术、基金、补贴等方面的产业倾 处理废旧电子产品在税收、技

国家

率和再生利用资源率方面的技斜和激励政策;术、基金、补贴等方面的产业倾

术支持和其他经济激励手段;*国家财政支持作为补充功能 斜和激励政策;

*对回收及处理经营者(第三者) 的第三者回收处理体系,作为尚 *对回收及处理经营者(第三

在税收、技术、基金、补贴等不具备自身废旧产品处理能力者和产者)在税收、技术、基

方面的产业扶持和激励政策;的生产者的补充; 金、补贴等方面的产业扶持和激

*立法及法律实施和监督。

*对生产者在提高资源利用效 励政策;

率和再生利用资源率方面的技*立法及法律实施和监督。

术支持和其他经济激励手段;

*立法及法律实施和监督。

*回收义务(包括从消费 *回收义务(包括从消费 *回收义务(包括从消费

者收回废旧产品和提供放者收回废旧产品和提供放者收回废旧产品和提供放

置场所) 置场所) 置场所)

*资源再利用义务

*资源再利用义务

*资源再利用义务

*移送废旧产品给第三者 *有权向消费者收取处理 *生产者有权将回收处理

处理的义务费用(将回收处理费用计入 费用计入产品成本

生产者 *向第三者支付处理费用 产品成本)*按照回收率享受减免税

*有权向消费者收取处理 *按照回收率享受减免税 等

费用(将回收处理费用计入 等*处理废旧产品

产品成本),并转移支付给 *处理废旧产品 *遵守环保标准,无害、减

第三者*遵守环保标准,无害、减

害化处理

*按照回收率享受减免税等

害化处理

*回收义务(包括从消费 *回收义务(包括从消费 *回收义务(包括从消费

者收回废旧产品和提供放者收回废旧产品和提供放者收回废旧产品和提供放

置场所) 置场所) 置场所)

*移送废旧产品给第三者 *移送废旧产品给生产者 *移送废旧产品给第三者

销售者 处理的义务处理 或生产者处理

*在生产者授权下,有权向

*按照回收率享受减免税等

*按照回收率享受减免税等

消费者收取处理费用,并转 *(在生产者授权下,有权向 *在生产者或第三者授权

移支付给第三者回收处理消费者收取处理费用,并转 下,有权向消费者收取处理

*按照回收率享受减免税等

移支付给生产者的回收处理 费用,并转移支付给生产者

或第三者的回收处理

*支付回收费用义务(如日本,

*回收义务(将废旧产品交付 *回收义务(将废旧产品交付

消费者 将废旧产品交付甚至移送指定甚至移送指定回收和处理经营甚至移送指定回收和处理经营

回收和处理经营者)(12)者) 者)

*在购买产品时或在回收时支 *在购买产品时或在回收时支 *在购买产品时或在回收时支

付回收处理费用付回收处理费用付回收处理费用

*回收、移送废旧产品

*回收、移送废旧产品

*回收、移送废旧产品

*处理废旧产品 *处理废旧产品 *处理废旧产品

第三者 *收取合理的处理费用

*收取合理的处理费用

*收取合理的处理费用

回收处 *遵守环保标准,无害、减害化

*遵守环保标准,无害、减害化

*遵守环保标准,无害、减害化

理处理 处理 处理

*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指定 *国家财政支持,不以赢利为目

*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指定

财团法人 的,以解决产品末端环境问题财团法人

为目标,特定的公益事业法人

五、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法律管制的立法体系

根据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同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13)可以设计出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法律管制的立法框架,如图4。

图4: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法律保障的规范体系

对于综合性的专门法规的制定,各个部委都在积极行动。(14)今后,建议采取联合统一的行动制定我国综合的废旧电子回收处理管理法,以其作为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核心规范,由其规定: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的总则(目的、依据、原则、适用等),废旧电子产品的定义、范围(界定),废旧电子产品强制回收处理的具体内容,生产企业家电产品回收处理责任,第三者家电产品回收处理责任,消费者家电产品回收处理责任,电子产品二手产品市场管理规定,产品报废程序,第三者回收处理的行业准入,国家对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国家促进家电产品回收处理的产业政策,执法监督和违法处罚等。

注释:

①参见2002年4月,信息产业部发表的《关于废旧电视机、计算机回收利用与循环经济的报告》;2003年“全国显示器产业与市场发展论坛”报告:《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势在必行》,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高级调研员高振杰,2002年6月。

②该指令规定10类产品中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设备必须报废。这10类产品分别是:大型家用器具,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小型家用器具,如吸尘器、熨斗、钟表等;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用户设备,如电视机等;照明设备,如荧光灯等;电气和电子工具,如电锯、缝纫机等;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监视和控制装置;自动售货机。报废设备的处理办法包括: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报废设备与普通市政垃圾实行分开收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报废设备;由生产者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根据指令的要求,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欧洲市场的产品的报废回收处理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所管辖的十类产品中去除第8类和第9类以外的设备,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得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等六种有害物质。

④《废旧产品回收管理规章先行——访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体制改革与市场处处长黄建忠》,http://www.chinaecnet.com/ztps/zt031431.asp,访问时间:2003-12-8。

⑤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2007年3月实施。其主要规定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污染防治,对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等六种有害物质电子产品进行严格的污染控制。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第六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第22章“发展循环经济”第5节“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⑦比如,2002年4月25日至4月26日,信息产业部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在北京召开了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问题座谈会,相关研讨至今仍在继续。再如,在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的直接领导下于2006年初在北京成立了中国废旧电子产品综合利用工作委员会,该工作委员会于2006年4月28-30日在上海召开了技术研讨会,探讨了回收处理体系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关键问题。

⑧张友良等:《国外废家电回收利用现状及进展》,载《家用电器科技》1999年第6期。

⑨张成等:《基于生命周期的汽车回收及其循环经济模型》,载《机械设计与研究》第19卷第3期。

⑩参见聂永丰等:《我国废旧家用电器的回收利用现状及对策分析》,载《家用电器科技》1999年第6期。

(11)“第三者”是指生产者和消费者之外的专门从事回收利用的从业者。

(12)日本《家用电器回收利用法》(1998年制定,2001年4月实施),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译:《循环经济立法选择》,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版。

(13)王金南等:《推进日本建立循环社会的法律体系》,载《中国发展》2003年第1期。

(14)2003年,信息产业部提出了《二手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国家经贸委资源司提出了《电子产品回收法》(草案);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草案);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司提出了《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草案),信息产业部提出了《电子信息产品可再生资源利用法》立法议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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