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平衡与德国区域经济均衡发展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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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公认,在发达国家当中,战后以来联邦德国的经济发展相对来说较为平稳而均衡,究其原因,除了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框架条件和推行以过程政策和秩序政策为主体的稳定政策以及社会政策等具有德国特色的经济政策之外,还由于德国一直很重视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在这一方面,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平衡机制和区域结构政策发挥了尤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似仅仅分析和评价财政平衡机制在促成区域经济均衡发展中的作用,尤其注重讨论在两德统一背景下这一机制的效应问题。

一、财政平衡机制运作的基础

财政平衡这一概念在盎格鲁—撒克逊经济学文献中无法找到,它是指在联邦德国社会市场经济背景下形成的一种兼有行政分权管理和财税调节等功能的财政体制。构成这一体制的要素主要有三个,即联邦、州及乡镇三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即德国人所说的任务分派)、分税制和旨在均衡区域经济发展的财政平衡机制。虽然上述三个要素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但从财政平衡本身来看,前两个要素即任务分派和分税制又构成了这一机制存在和运行的基础。

就三级政府的任务分派而言,乡镇地方政府的任务是主管城镇煤、水、电等公用事业,清理垃圾,乡镇公路建设和普通文教事业,成人继续教育及社会救援等。州政府的主要任务为本州文化和教育事业(包括文娱场所及大学教学设施建设),卫生、健康与体育事业(包括医疗与康复保健设施及公共运动场所的建设等)以及维持本州治安和环境保护等。联邦政府则承担重大任务,包括国防、外交和海关事务,建设与管理联邦铁路和公路、水运、空运及邮电事业及其基础设施,负责社会保障(含失业救济、医疗、工伤和退休保险以及家庭和社会补助),拟定重大科研计划,资助基础和开发研究,负责跨区域资源开发,如开采煤田和矿山等。除了三级政府各自分担的任务之外,还有一部分主要由联邦及有关州共同分担的“共同任务”,如改善地区经济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扩建与改建高等院校及医疗设施、改善能源与水资源供给、改扩建交通网络等。不少德国经济学家将“共同任务”作为地区结构政策来看待,限于篇幅,本文不予展开。

履行以上任务的财政支出分别由三级政府各自承担,为此,各级政府需要有自己的税收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联邦德国宪法的《基本法》第106条规定了分税制的基本内容,因而在为三级政府提供税收收入方面起了保障作用。目前德国共开征42种税。根据分税制,税额大的和税源稳定的税种被列为共享税,其余税种为专享税。共享税包括所得税(工资税和估计所得税、法人税和资本收益税)、销售税(增值税与进口销售税)以及营业税。联邦政府的专享税有石油税、烟草税、烧酒税、保险税等;专属于州税的税种有机动车辆税、财产税、遗产税、啤酒税等;地方专享税种包括营业税(一小部分上缴联邦与州)、土地税等。在德国,税收立法权基本由联邦掌握,州立法权限于某些地方性消费税(饮料税、娱乐税)和某些零星税种(养犬税、猎钓税),以此保证税法和税制的统一和各州的生活水平基本一致。

二、具有区域政策含义的财政平衡机制

以事权划分和分税制为依托的财政平衡机制独具德国特色。这种机制即是一种各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又是一种实现区域间财力平衡的重要手段。就后一个方面而言,长期以来,财政平衡正是依照《基本法》中有关“均衡联邦不同地区经济实力”和“保持生活水平一致”的条款(第104条a项)进行运作,在力求使各州收入水平和社会福利接近均衡的同时,努力缩小各州之间在公共服务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在德国,财政平衡具有很强烈的区域政策工具特征。这一特征在自1990年东西德统一以来财政平衡机制的操作中表露得尤为明显。

虽然《基本法》规定了财政平衡的总体目标,但该机制的具体操作则以《财政平衡法》为准绳。《财政平衡法》系原联邦德国于1969年实行州财政平衡大改革的产物。该法自1970年生效以来,虽经多次修订和充实而日臻完善,但在德国重新统一的新形势下,尤其是在原东德地区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前提下,该法不得不再次被修订。新《财政平衡法》于1993年6月予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财政平衡法》,财政平衡机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1.垂直的或纵向的财政平衡,即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包括联邦对州和州对乡镇地方政府这两个层次。就第一个层次而言,其具体内容有四个方面:(1)调整共享税中销售税收入的分配比例。销售税收入在联邦与州之间的分配比例,1970年为70%∶30%,1984年调为65.5%∶34.5%,1990年两德统一前已变成65%∶35%。两德统一后,分配比重进一步向州一级倾斜,1992年分别是62.5%∶37.5%,1995年初生效的新《财政平衡法》将联邦与州各自份额规定为56%∶44%[①],1996年和1997年销售税的州份额进一步提高到49.5%[②]。此外,联邦还在调整销售税收入分配比例这个环节上,向财力弱的州(通常也是相对贫困的州)提供预先补足,亦即在归于各州分配的销售税中,在进行横向财政平衡之前,先提出1/4,对财力弱的州予以补足。在1995年内,仅销售税收入州份额由37.5%上升至44%和销售税预先补足这两笔金额就使6个新州(包括新组建的柏林市州和在原东德区域组建的5个州,即布兰登堡、梅克伦堡—前波美兰尼亚、萨克森、萨克森—安哈特和图林根)获得了195亿马克的财政转移支付。[③](2)实施返还性转移支付。长期以来,联邦政府还根据《财政平衡法》(第7条3项),对不来梅、汉堡、下萨克森这3个财力特别薄弱的州实行返还性转移支付,即从3个州的税收收入中返还一部分金额,用以偿还其因每年保养和改造不来梅港、汉堡港和埃姆登港而造成的特别债务。1995年新《财政平衡法》将这种形式的返还性转移支付的适用范围延伸到东部地区梅克伦堡—前波美兰尼亚州的罗斯托克港,对4州5港[④]的返还性转移支付总额达3亿马克。[⑤](3)对贫困州和根据需要提供补助金,这在德文中习惯上称其为联邦补充性分配金。根据《财政平衡法》,联邦政府每年要从其销售税收入份额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对贫困州的分配金,以补充这些州一般性财政所需要的保证金。1987年以前,联邦给予贫困州1.5%的销售税收入,1988~1994年向贫困州提供的比例上调到2%。1994年有布来梅和萨尔两个州接受了这种类型的联邦补充性分配金,总额为34亿马克。根据新《财政平衡法》,联邦政府继续向上述两州提供34亿马克。这些资金被指定用来降低净借贷额或用于旨在增强其经济实力和财力的投资。新法还规定,到1997年,联邦和各州再依据那时这两个州的财政状况,重新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提供补助金。而根据需要投放的联邦补充性分配金也具有明显的区域操作特征。新法依照统一后各州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将向州政府提供的特别需要联邦补充性分配金区分为三类:其一,在州一级横向财政平衡之后,向贫困州提供联邦补充性分配金,以弥补其不足部分;其二,由于统一后行政管理费用急剧上升,联邦政府向6个新州中除萨克森之外的5个州以及4个财力弱的老州(布来梅、莱茵兰—法耳次、萨尔、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划拨特别需要联邦补充性分配金;其三,联邦还对5个财力弱的老州(即上述4个再加上下萨克森州)提供追加的过渡期联邦补充性分配金,使上述贫困州偿还超比例债务,使其结算金额在1996至2004年的过渡期内每年递减10%。1995年内,各类联邦补充性分配金总额达255亿马克,其中投向新州的约187亿马克。[⑥](4)按照《投资资助法》,联邦有义务帮助贫困州和有经济发展需要的州进行投资,以便改善其经济结构与基础设施,缩小区域间发展差距。东西德合并之前,联邦每年用于有关州的投资资助支出约50亿马克。从1995年到2004年10年间,根据《东部建设投资促进法》,联邦将每年资助东部地区66亿马克。这些款项指定用于能源、环保、饮水、住宅、养老院、幼儿园、科学研究等8个项目上,旨在尽快拉平东西部在上述方面的距离。(5)“德国统一基金”的操作。1990年5月依照经济货币社会联盟协定,设立了总额为1150亿马克的为期5年的“德国统一基金”。这笔资金来源于西部地区10个老州的捐赠,再由联邦政府用来偿还原东德的债务,成为广义的纵向财政平衡的组成部分。1993年“德国统一基金”支出额为352亿马克,1994年达346亿马克。随着《财政平衡法》的修订,《设立德国统一基金法》亦发生了变更。从1995年起,按照《财政平衡法》有关条款,西部地区10个老州每年从销售税份额中拿出总额为21亿马克的捐款,以此作为对“德国统一基金”融资。[⑦]这意味着对东部地区的偿债信贷由中短期变成了长期。

纵向财政平衡的第二个层次是指州或联邦对州以下乡镇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州政府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分配金和特别需要分配金两类。前一类没有限定用途,地方可自由支配,约占转移支付总额的70%;后一类须按州政府指定的领域使用,主要用于道路、交通、停车场、水资源和环保、文化及体育设施、医院与学校、养老及社会救济等方面。联邦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主要以特别需要分配金形式。1995年生效的《财政平衡法》规定,在1995至2004年10年间向6个新州拨付总计140亿马克的特别需要联邦补充性分配金,以补充乡镇地方政府财力和偿还债务。[⑧]对乡镇一级的转移支付在总体上提高地方财力的同时,亦有助于拉平乡镇间的财力差距,以保证州内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水平大体相同。

2.水平的或横向的财政平衡,即各州之间实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具体而言是指财力强的州(通常为相对富裕的州)的一部分税收收入“捐给”财力弱的州,使后者的人均税收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横向财政平衡资金主要来源有二:一是在各州销售税分配比例已敲定而且属于各州的销售税收入总额的1/4已被提取出来之后,余下的3/4按各州居民人数直接分配给各州;二是财力强的州依照一整套机制,将一部分税金划拨给贫困州。新《财政平衡法》规定,两德统一后组建的6个新州自1995年起正式纳入财政平衡机制,这就使得这一机制所肩负的担子更加沉重,同时在具体操作上更趋复杂。

横向财政平衡的操作机制以如下几组概念为依托:(1)财力指数和平衡指数。财力指数系指一个州的来自税收收入、捐费收入和乡镇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总额。平衡指数则由两个指数之和所构成:其一是用以平衡州税收收入和捐费收入的指数;其二是用以平衡乡镇税收收入的指数。(2)有平衡义务的州与有平衡资格的州。前者是指在平衡年度内,其财力指数超过其平衡指数的州;后者为在平衡年度内,其财力指数未达到其平衡指数的州。有平衡资格的州为贫困州,因而有资格要求将其人均财税收入至少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5%。(3)平衡捐款与平衡分配金。从有平衡义务的州流向有平衡资格州的财政转移支付称为平衡捐款;站在有平衡资格州的角度,其所接受的转移支付在习惯上称为平衡分配金。

横向财政平衡的操作有如下两方面内容:(1)确定居民人数。由于在计算平衡指数时,居民人数是关键性因素,故联邦统计局规定,居民人数应是平衡年度6月30日这一天所确定的各州的居住人口数。根据新《财政平衡法》,对于柏林、布来梅及汉堡这3个市州,其居民人数按135%计算;其他州的居民人数均以100%计算。州以下乡镇,5000居民按100%计算;15000人按110%计算;80000则按115%计算;拥有400000或500000居民的乡镇,其人口分别按120%和125%计算。对于超过500000人口的乡镇依人口密度的不同以下述方式计算: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500至2000者,其人口数为实际人口数加上实际人口数的2%;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000至3000者,其人口数为实际人数加上实际人数的4%;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超过3000者,人口数为实际人数加上实际人数的6%。(2)在测定了平衡分配金和平衡捐款数量值的基础上实行横向财政平衡。就平衡分配金而言,一个有平衡资格州的财力指数若低于平衡指数的92%,则低于的差额部分100%被确定为平衡分配金而得以补偿;财力指数相当于平衡指数92%~100%之间的州,其差额部分按37.5%被确定为平衡分配金予以补偿。再就平衡捐款而言,一个有平衡义务的州,如其财力指数居于平衡指数100%~101%之间,应从其财力指数超过的部分中提取15%作为平衡捐款补贴财力弱的州;财力指数居于平衡指数101%~110%之间的州,其超出部分的66%用作平衡捐款;财力指数超出平衡指数110%以上者,则将其剩余额的80%提供给贫困州。[⑨]整个横向财政平衡的操作遵循《财政平衡法》,以划拨方式,通过各州财政结算中心完成。

在德国统一前的1989年,仅巴登—符腾堡和黑森为有平衡义务的“富”州,向下萨克森、不来梅、萨尔、莱茵兰—法耳次、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以及北莱茵—威斯特法伦6个贫困州拨出34亿马克的平衡捐款。汉堡与巴伐利亚两个州既不出也不进。1991年,有平衡义务的州除前面提到的两个之外,另加汉堡市州,有平衡资格州减至5个,北一威与巴伐利亚不出也不进,平衡捐款达39.5亿马克。及至1995年,6个新州被吸收进入财政平衡机制,老州中巴伐利亚、北一威、巴一符、黑森及汉堡5个州有义务拨出平衡捐款,其余5个老州并6个新州同为有平衡资格州。1995年通过横向渠道流向11个州的平衡捐款总计144亿马克,其中新州得到的份额为128亿马克。据计算,在财政平衡之后,10个老州财力指数对平衡指数之比,由平衡前的106%降为平衡后的101.5%,而6个新州的这两个指数之比由77.9%提高到95%;与此同时,新老州之间税收能力(即除特别债务之外的州税及地方税收入加上捐费的总额)对平均税收能力之比由平衡前的28.7%降为11.1%[⑩]

横向财政平衡是德国所特有的。这一平衡机制同纵向平衡一道,旨在避免区域经济发展中出现严重的不平衡现象。然而,阻止或缓解不平衡并不意味着实行平均主义。《基本法》107条-a项规定横向平衡的基本准则“不是绝对平均,而是较为公平。”总之,纵向与横向平衡并举的机制,其目的在于使贫困州得到部分转移支付,进而使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得以提高;同时也要避免消极地照顾贫困州的平均化倾向,注意充分考虑财力强的经济发达州的利益,承认差距,由此来体现效率原则。在德国人看来,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效率犹如竞争一样不可或缺。

三、对财政平衡区域政策效应的评价

当评价财政平衡机制如何在促进贫困州的经济发展方面取得成效时,德国人总是以巴伐利亚州作为最典型的实例。这个州长时期内一直是领受平衡分配金的贫困州,但近年来变成了有平衡义务的州。1995年该州作为5个有平衡义务州之一提供了24亿马克的平衡捐款和14亿马克的“德国统一基金”资金。然而,当提及在统一背景下财政平衡机制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时,舆论绝非乐观。显而易见,在两德统一背景下,以财政平衡机制来实现区域均衡发展目标,其所面临的难度和复杂程度远比在原西德通过财政平衡缩小贫困州与富裕州之间差距所面临的困难大得多。综合反映德国经济界分析动态的《信息快速服务》载文指出,财政平衡虽然“有助于消除德国统一过程中出现的复杂特征”,但由于在新州所进行的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这一转变所面对的困难显著地大于“纯粹的结构危机情况下出现的困难”,因为这类困难“往往会使市场经济体制受到损害”,何况与重新统一相伴随的转轨过程意味着“一场不止10年的大挑战”。[(11)]

为加速新州完成体制转变和摆脱经济困境而提供的巨额转移支付资金,无疑加重了各老州的财政负担,由此而引发了地方主义重新抬头,构成“对联邦制的又一次严峻考验。”[(12)]各州一方面口头上声称要加强联邦制,另一方面却尽力回避财政上应承担的责任,联邦政府实际上承担了主要的财政负担。在1995年向新州提供转移支付总额中,联邦政府的比重高达85%。毕竟是“僧多粥少”,德国经济分析家把联邦政府面临的难处形象地比喻为“把富裕从16个州筛落到12个州里。”[(13)]1995年,75%的州为有平衡资格州,其中汉堡既提供平衡捐款,同时又接受联邦的补充性分配金。由于财政负担加重,联邦政府不得不在缩减部分开支的同时,大规模地征税和举债。早在1991年7月科尔政府就违背大选前不增税的承诺,增收保险、燃料、烟草等税,并于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期间征收7.5%的工资与收入附加费(亦称团结互助税附加费)。1993年又将销售税抬高1~2个百分点,用以取代团结互助税附加费;1995年在新州纳入财政平衡因而财政支出大幅上升的情况下,联邦再度无限期地恢复了7.5%的团结互助税附加费,并将财产税率和保险税率分别由0.5%和12%上调至1%和15%[(14)]。联邦政府的税收总额1990年(原西德各州税款总额)为659亿马克,1992年增至1051亿马克,1993年略有回落,但1994年进一步升至1055亿马克,该税额同1990年相比,增长了60%。预计1995年税收总额将更高。联邦政府的总债务1990年为5422亿马克,1994年底已达到7125亿马克,截至1995年10月更攀升至7358亿马克。1994年债务总额相当于这一年国民生产总值的22%。

大规模增税不仅限制了消费支出扩张,而且也打击了投资,因而不利于经济增长。大举借债则在两个方面对经济增长起抑制作用。第一,政府在资本市场上大笔筹资既对私人筹资产生“挤出效应”,又由于推动利率上升而进一步抑制投资,使增长的潜力受到损害。第二,由于利率一路上升且居高不下,致使马克更趋坚挺。马克的对外汇价(1972年底=100)曾在1988~1991年间一路下滑,但1992年反弹,此后两年均维持在193.4的高点上。利率与汇率双高在给德国带来以马克计价的进口品价格较低,大量国外资金流入并有助于稳定国内物价等好处的同时,却对抑制出口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德国的出口额1990(自该年起包括东部地区出口额)和1991连续两年下跌,1993年出现回升,但至1994年出口仅达691亿马克,甚至不及1985年的水平。进口大量增加的同时出口急剧缩减使国际收支状况恶化。1990至1994年国际收支连年恶化,4年持续呈现赤字,1994年赤字额竟高达342亿马克。至于政府部门大量举债是否有通货膨胀效应,其间机理较复杂,关键在于公债的认购者是政府机构、社会公众、外国人抑或是本国金融机构。

乍一看来,德国统一后的经济政策是自相矛盾的:给予东部地区巨额财政转移支付无疑属于扩张性财政政策,而大规模增税和节缩开支以及货币当局数年持续维持高利率却又呈紧缩性政策的典型特征。人们难以判断这一时期德国经济政策究竟应归于“紧紧搭配”还是“松紧搭配”更为妥当,似乎联邦政府面临着经济增长目标与区域均衡发展目标,或者换言之,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均等化二者之间的冲突。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在重新统一面临东西部巨大社会经济差异和东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前提下,联邦政府实际上是将区域均衡发展目标置于首位。用宏观经济政策(或者按德国经济学家的话来说稳定政策)工具来解决区域经济问题显然是不够的,这类政策工具在市场经济诸条件完善的前提下对于短期的、周期性问题具有效力,但在对付区域经济问题时,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不完善前提下的区域经济结构时却无济于事,反而只会使原有的结构性问题更趋复杂。事实上,在德国统一之初,联邦政府就处于某种政策上的两难境地:若是区域性地使用稳定政策工具,例如在西部地区采用紧缩性货币政策等措施来对付通货膨胀,那么东部地区的失业率就会上升;相反若在东部地区为增加就业而刺激总需求,则西部的物价将继续上涨。但若是依照新古典经济学有关要素流动使其边际收入在各区域内相等的资源配置准则,允许劳动力由东向西流动,以此缓解失业和通货膨胀,则必将进一步扩大东西部在区域经济结构上的差异。笔者认为,统一以来德国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主要关注的是区域问题,也就是说,与其说联邦政府的经济增长目标和区域均衡目标之间存在着冲突,例不如说联邦政府的本意旨在促进东部地区的增长而非总体经济的增长,或者说旨在为东部地区向市场经济转轨创造条件。

第二,对当前德国经济政策作出评价,不能脱离这个国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其理论基础。众所周知,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理论基础是弗赖堡学派的新自由主义。就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始人L·艾哈德和A·缪勒—阿尔马克等人而言,他们在理论渊源上很少受作为当代西方经济学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影响,而是更多地受到古典经济学的熏陶,并且从文化人类学甚至宗教社会学那里汲取理论营养。无论是弗赖堡学派还是艾哈德和阿尔马克本人,都注重社会经济的总体关联,强调总体均衡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这一点为当代德国经济学家和经济决策者所继承。在经济政策方面,德国人更看重对经济的“总体调节。”这一点反映在货币政策(艾哈德本人主持的1946年货币改革奠定了战后德国货币政策的基础)上是将保证币值稳定置于政策目标的首位;在财政政策上则实行平衡型的财政政策调节体制,反对采用纯凯恩斯学派意义上的扩张性赤字财政政策;在对待经济增长的态度上主张“持续适度的经济增长”,攻击过于强调高增长率的倾向是“增长拜物教”;由此而建立起总体均衡而非片面强调高速增长的政策效应评价体系。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早在60年代末在德国就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地区结构政策和部门结构政策。在德国人看来,即便是再高的经济增长率也不能保证区域和部门的均衡发展,所以应当有专门协调区域与部门的结构政策。

从以上两个方面出发,有益于我们对财政平衡机制的政策效应作出正确评价。德国的实际增长率(按1991年固定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1990年曾达到5.7%,1991年略有回落,1992年实际增长率为2.8%,但次年出现1.2%的负增长,1994年只达到2.9%,预计1995年的实际增长率为2.6%。导致低经济增长率的主要原因,是德国仍未摆脱经济衰退的影响,工业生产尤其是西部地区工业生产实绩欠佳。全国工业生产(1991=100)年度增幅1992年为-1.1%,第二年更降至-6.2%,1994年回升到4.5%。就西部地区而言,1993年工业生产增幅竟然为-7.1%。目前对德国经济困扰最大的是失业问题,而且具有明显的区域特点。全国失业率数年内不断上升,1994年达到9.6%,西部地区为8.2%,东部地区为15.2%。月度数字表明,截至1995年10月,西部与东部失业率分别为8.1%和13.8%。高失业率构成为潜在的财政政策扩张压力。好在政府部门的赤字额目前不算太大,1991年曾达到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4.3%的水平,以后几年维持在3%之下。

然而,统一以来主要致力于东部体制转换和实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经济政策毕竟在某些方面取得了成绩。最为显著的是通货膨胀明显回落,而且区域性差别明显缩小。实际生活费用物价指数(1991=100)上涨率已从1992年的5.1%降至1994年的2.7%。1994年西部与东部地区的物价上涨率分别为2.7%和3.7%。月度涨幅与年平均涨幅基本一致。截至1995年10月,西部和东部的通货膨胀率分别为1.6%和2.6%。另一方面的显著成效表现为东部地区工业生产出现强劲的上升势头。1992年东部制造业生产的增幅仅1.1%,1993年猛升为9.9%,1994年更升至17.6%。东部制造业的强劲扩张还反映在加工工业订单数量的增长上。1993年加工工业部门订单增加了14.1%,第二年进一步增加16.9%。就收入水平而言,虽然统一以来迫于工会压力,东部地区的工资水平大幅度提高致使生产成本上升,但从区域政策角度看,这有利于缩小东西部收入差别,进而在长期内有助于调整区域经济结构。1992年东部平均工资已相当于西部的70%,1993和1994年两年东部平均工资仍在显著上升,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东西部工资水平差距将最终消失。总之,统一以来联邦政府政策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依旧困难重重。以体制转轨为核心的重新统一是一个相当复杂、缓慢和循序渐进的过程。对于这个过程,经济政策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效力,其中包括财政平衡机制所起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时期的政策组合体系中,具有德国风格的区域结构政策也扮演了一定的角色。限于篇幅,本文恕不述评。

注释:

① ⑤ ⑦ ⑧ ⑨[德]《联邦法律公报》,1993年发行年度,第一部分,第976~993页。

② (14)[德]联邦议会印刷品13/3016(1995年11月):《专家委员会对1995—1996年全国经济发展的鉴定意见》,第154~156页。

③ ⑥ ⑩ (11) (12) (13)[德]M·胡梅尔和W·尼尔豪斯:《在增长目标与分配目标冲突区中的联邦州财政平衡新秩序》,载《信息快速服务》1994年第3期。

④在德国西部地区有两个不来梅港,即不来梅市州的不来梅港(Seehafen Bremen)和下萨克森州的不来梅港(Bremerhaven)。

注:本文中的统计数据除注明出处外,均取自《德意志联邦银行月报》1995年1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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