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杭州丝绸工业协会的现代化_同业业务论文

民国时期杭州丝绸工业协会的现代化_同业业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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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杭州成立的涉及丝绸业的同业公会有丝织工业同业公会、电机丝织厂工业同业公会、绸业同业公会、绸缎号业同业公会以及绸商业同业公会、丝商业同业公会等。本文利用杭州市档案馆所藏有关档案卷宗,以杭州丝织工业同业公会、电机丝织厂工业同业公会和绸业同业公会为主,就民国时期杭州丝绸业同业公会的缘起、发展、组织结构、内外功能等作一浅显探讨,为认识近代杭州同业公会组织的历史面貌及其在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参考。

一、杭州丝绸同业公会的成立

早在唐宋时期,杭州丝绸已妙称江左。明清之际,杭州丝绸业更是机杼甲天下。鸦片战争前夕,杭州有织机3000部,拈丝车1300多部。五口通商以后,因丝及丝织品外销的急增,杭州的丝绸业获得进一步发展。

丝绸业的发展催生了同业组织。丝织业方面,清光绪五年(1879),杭州出现了由机织工匠出资建立的机神庙作为同行议事之所。当时,上城的机户在三桥址建立机神庙,下城的机户则在东园巷机神庙创设长机公所,题议事处曰“大经堂”,同业间常在庙内祭神、集会、交流技术经验,以后料房、染炼房、经绒、拈丝打线、生货熟货机坊等劳资双方均在机神庙内祭祀、集会、演戏、聚餐。这两个组织就是丝织业同业公会的前身。1928年2月,杭州数千机户集议成立了丝织织造公会,公推孟炳贵、王五权为正副主任,赵荣许、袁永福等为筹备员,购买日新厂址,建造公会会所,仍题议事处日“大经堂”,此为杭州丝织业有公会之开始。抗战时期,整个杭州丝织业被敌伪统制,丝织业公会成了日伪控制杭州丝织业及其商人活动的工具。抗战胜利后,组织丝织业整理委员会对该业在抗战中的损失进行调查,并于1945年成立了杭州丝织业公会,以孟炳贵为理事长,后又改为浙江区丝织业公会杭州第二分会,设于东清巷大经堂。该业中规模较大的厂商,组织以姚顺甫为首的杭州电机厂同业公会,其后改为杭州市电机丝织业公会,1948年复被改组为浙江区丝织工业同业公会杭州第一分会,会址设于观成堂内。①

绸业组织方面,早在清嘉庆年间杭州绸商就在忠清巷建立“观成堂”作为议事之所。宣统元年(1909),宋锡九、金溶仲等在头发巷建立观成堂绸业会馆,主要作为同业集会议事、认办绸捐、向会员摊派费用、调解纠纷、祭神、宴会等之所。1927年后,观成堂绸业会馆和改良织物公会、绸业协会等合并,成立杭州丝绸业商民协会,后又经过整理,至1931年改名为绸业同业公会,内设丝织、生货、熟货、门市四部,绸业公会成立时共有会员109家,以后又增至120余家。

促使同业公会成立的因素很多。杭州丝绸业同业公会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公会的成立是同业者为加强团结、抵制不良制度以谋共同发展的需要。1927年,一般绸庄老板为盘剥工人,实行两项不合理的制度:其一,当时使用银洋、角子的法定比值,是10角为1元。由于劣币驱逐良币,贬值至每元为12.5角,然绸庄按旧规每元只肯以九九五付款,1元以下以角子计算,剥削者往往估成八九角零数,以增加剥削,使机户深受其害;其二,当时的收货人尺码长短漫无标准,放长缩短,每与量尺者意气有关,在成交中发生纠纷甚多。这两项制度,使数千机户对绸庄大为不满。孟炳贵便联络机户倡言推翻这两项制度,得到绝大多数机户的拥护,迫使绸庄废除九九五制,并与绸庄订立议约,设立估尺部,在丝织品成交时,由“大经堂”派人参主其事,为机户估尺。这一事件使同业看到了团结的力量,促使杭州丝织公会的成立。

其次,行业内部运行机制发生变化,尤其是手工业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分歧与对立加深。到20世纪20年代,杭州丝绸业中雇主与雇工的分离日渐明显,雇工成立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工工会,与之相应,雇主设法成立一个与之调解抗衡的同业团体。正如有学者所说:“雇主与雇工包含在同一个行会里的情况还能维持多久很难说,但有理由相信,中国的职工工会和雇主的同业公会将分别发展起来。”②

第三,由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转变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也是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传统会馆公所设立的目的是维护小集团的利益,其主要业务是限制竞争,董事往往是世袭制,领导方式是集权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工商业本身的发展,传统会馆公所被以“纠正行业经营弊端、促进行业进步”为宗旨的、引入近代社会团体理念和制度的、追求决策民主化与办事高效公正的同业公会所代替是历史的必然。

当然,同业公会的发展除社会进步因素外,还得力于政府的提倡与支持。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都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对工商同业公会的宗旨、机构、活动、职员、会议、经费等问题做了规定。其中,北洋政府颁布的最重要的法令是1918年4月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它规定全国重要城市的工商业必须按行业建立同业公会,但没有明确一行业有了会馆、公所是否应设立同业公会。这是中国近代第一次用法令的形式来推广工商同业公会,在中国工商同业组织的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近40个相关法令,其中1929年8月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同业之公司行号,均得为同业公会之会员,摊派代表出席于公会。”这些法令大大促进了全国各地各行业组织向同业公会转化。自1929年至1948年20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因所处的环境不同,所颁布的同业公会法前后变化很大。抗战全面爆发前,南京国民政府的工商同业公会法在许多方面继承了北洋政府的法令。抗战以后,其政策发生明显变化,最突出的是要求工商业必须无条件加入同业公会,而此前是否加入同业公会是自愿的。

由于上述原因,杭州丝绸业同业公会发展迅速,到抗战胜利后,杭州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成立时,“登记入会的会员在城外的是869个,城里的1012个,共计1881个”。③

二、杭州丝绸同业公会的制度变化

旧式丝绸业会馆、公所的组织系统较为松散,内部机构比较简单,分工也不精细。相对而言,同业公会的内部组织系统、运营机制、调控体系均大为进步。这里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考察杭州丝绸业同业组织从传统会馆到同业公会的制度变化。

(一)法律地位的确立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团体分为法人与非法人两种,法人社团必须经由国家机关核准方可设立,非法人社团只需向行政官署备案即可。商会自1915年北京政府颁布《商会法》后确定为法人地位,设立商会需经国家农商部核准,并报国家有关机关立案,得到政府及法律上的保护。而1918年的《工商同业公会法》则规定:同业公会之设立,只需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批准,显然与商会地位相差甚远。自1938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商业同业公会法》、《工业同业公会法》、《输出业同业公会法》后,把工业、商业、输出业同业公会定为与商会一样同属法人社团组织,同业公会所制定的各种法规章程均呈有关部门备案。如《杭州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章程》规定:“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呈准杭州市政府备案施行,并转呈实业部备案。”④ 从非法人向法人地位的转变体现了公会的近代化特征。

(二)会员及会员大会制度

会员是公会的主体,其在团体中的地位和权益,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团体的民主化程度。传统会馆的会员权利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与保证,同业公会则明确了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会员除得到公会的保护外,还享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公会重要事项都需经会员大会决定,如理监事之产生、公会章程的变革、会员的处分、职员的辞职、经费的预算决算等等,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到会时才能作出决议。

会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公会规定会员需遵守章程,服从决议,按时缴纳会费,不得危害同业之营业。对不缴纳会费,违反公会章程及决议者,经理事会之决议予以警告,警告无效时,按情节轻重处以100万元以下之违约金、或一定期间之停业、或永久停业之处分。这种通过惩戒条例来强化公会内部的自律性,保护行业信誉和维持专业代表性的做法,不仅提高了公会的社会地位,而且充分说明该公会在组织形态方面已十分成熟,具备了近代专业行会的一般特征。

(三)公会内部组织机制及职权

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杭州丝绸业同业公会摒弃了会馆、公所普遍采用的会董制,代之以“理监事制”。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设理事9人、监事3人、候补理事5人、候补监事6人,由会员大会就代表中用记名连记法选任之,理事及监事均为名誉职。理监事分别组成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具体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监事会则专司监督。与传统会馆实行“会董制”,由董事轮流负责制不同,董事大多是终身制不同,同业公会对公会负责人的任期、权限、罢免,以及病故或辞职后继任者的递补办法都有明确规定。如《杭州丝织工业同业公会章程》第14条规定:理事监事等“任期均为四年,每二年改选半数,得连任一次,第一次应改选之理监事于选举时,以抽签定之,但理监事人数为奇数时,留任者之数得较改选多一人”。⑤《电机丝织厂工业同业公会章程》第17条也规定:“选举理事监事时,应另选候补理事五人,候补监事二人,遇有缺额依次递补,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未递补前不得出席会议。”⑥ 公会领导人如在处理事务时有违背法令、营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不正当之行为者,经会员大会决议准其辞职,或被罢黜。这种约束机制要求公会领导人必须尽心尽职为维护会员的利益服务。

(四)团体领导人是一个组织的核心,其产生方式是否民主、公开、公正,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该组织的性质以及团体的生命力。传统的会馆公所大都采用推举制,被推举的往往是社会交往广、捐资多或实力雄厚的殷商或为会馆公所之发起人,其中的弊端是一些势单力薄者往往因为内在或外在的压力而违背个人意愿被迫推举少数有势力的工商业者为团体领导人,由此导致两个后果:其一,会员不能充分利用该组织发表个人意见;其二,少数实业家长期把持重要位置发号施令,会馆也会因为少数实业家企业的衰落而消亡。同业公会最显著的进步是采用了民主选举制,《杭州市电机丝织厂工业同业公会章程》规定:“本会理事监事均由会员大会就代表中由记名连记法选任之。当选理事及监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并对理事长的选举有严格限制,即得票满半数以上者方可当选。⑦“记名连记法选任”的选举方式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性,它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推举制产生的弊端,可使公会会员得以利用公会的组织制度反映自己的意见,并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少数实力雄厚的会员垄断公会的权力。会员选举权的取得是同业公会近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公会及政府也非常重视会员选举权的使用,如杭州市党部秘书杨舒青在杭州丝织业同业公会成立大会上致词说:“选举要认清能否为我们尽职,不要拿选举当作无所谓的事,各位代表绝对不能放弃选举权。”⑧

(五)分科办事机构的设立

传统会馆很少设立专门办事机构以各司其职,不同的职能都要由轮值董事或司月操办,往往董事轮值交接时,一些事务就很难处理。同业公会的另一创举是分科办事制度的确立,一些同业公会往往在理事会下按不同职能分别设有调解、调查、教育、福利、宣传、娱乐、救济等科或股,并为每个部门制定章程,对其职能、办事程序或与理事会的关系等都作明确规定。杭州丝织业公会理事会下分设5科2部,每个科或部下又分设不同的股,如总务科设文牍、会计、庶务、出纳等股,经济科设研究、设计等股,统计科设调查、统计等股,福利科设仓储、运输、救济、合作等股。一些同业公会为促进同业发展、纠正行业弊端,还设有相应的专门机构。如为提高绸货品质,增加信誉,杭州市绸织厂3公会特设置检验机构——杭州市丝织品检验所;为组织同业就货价进行协商,平衡供求,特设评价处等。分科办事制度的确立,有利于避免因权职不分而使内部组织管理系统出现混乱。

(六)公会经费来源与支配

经费是同业团体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物质保证。杭州丝绸同业公会的经费来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会费。这是同业公会最主要的经费来源,其标准由各团体自行制定,大致以平均合理负担为原则。杭州市丝绸业同业公会的会费分入会费和月费两种,如电机丝织厂业同业公会的会员入会需缴纳入会费一次国币100万元。月费缴纳各有标准,丝织业同业公会会费征收以会员产量按疋征收,而电机丝织厂业同业公会会费除按月缴纳基本费2万元外,并按其开织之机台数加纳经常会费,其标准为织机每台缴纳国币2万元,拈丝组拈丝车每台国币2万元。二是事业费。如电机丝织厂业同业公会规定:“事业费为本会兴办本章程所规定之事业、召集会员大会筹措,以每一会员为单位,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过五十股,必要时经会员大会之决议,按其性质酌量变更其标准。”⑨ 三是公会置有的房产出租等收入。如《杭州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整理员办事处接收财产清册》中记录:“屋基房产:东清巷第五十九号及王马巷十号、水陆寺巷七号、昆连地基共计十一亩七分五厘六。”⑩ 四是在特殊情况下另行收取的费用。如慰劳费、义务警察捐、学校费、度变费等。《杭州市绸业市场预收生绸场费办法》规定:绸庄在生绸接洽时所预付生绸,机户应预缴本场场费。(11) 五是接受的捐款。

各公会都制定有严密的会计制度和经费审查制度。各会会费都要求制定预算和决算,于每一年度终了一个月以内编制报告书,提请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实业部备案后刊布。公会开列的会费支出预算非常详细,以杭州丝织工业同业公会整理费支出预算为例,包括整理设备费、办公费、特别办公费、工资薪金、大会用费、旅差费等。关于经费支出审核方面,“除较大支出应随时由理事长审核外,零星支出由书记代行核支”。(12)

总之,从杭州丝绸业同业公会的内部组织架构、民主化的管理原则和管理体系、监察机制、严格的会计制度和经费审核制度看,传统行会的封建性已大为淡化,而现代资本主义同业组织的色彩不断加强。

三、杭州丝绸同业公会的内治活动

作为行业性团体,商会或同业公会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协调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同业的利益,统一同业的业务标准,调适市场竞争的环境,与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相配合,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杭州市丝织业公会章程规定,该会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同业之弊害为宗旨”。(13) 杭州电机丝织厂业公会也以“谋划丝织工业之改良发展、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为宗旨”。(14) 在全面推进本行业近代化,维护行业利益和协调社会关系方面,杭州丝绸业同业公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了它有效领导、规范监督和服务性管理的职能。

(一)促进同业生产与经营的发展

杭州丝绸业同业公会是丝绸业的行业管理组织,对丝绸业的原料、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加以管理。章程规定公会的职能包括:“关于会员制品之共同加工或发售,原材料之共同购入或处理,运输设备及其他与会员事业有关之共同设施之管理;关于会员之设备制造及原料材料之检查取缔并事业经营上必要之统制”等,以促进丝绸业同业生产与经营之发展(15)。

协助解决同业原料供给是丝绸业公会促进同业生产与经营的重要表现。杭市附近各县原为产丝区域,但抗战以后,蚕丝业一蹶不振,致各绸厂原料异常紧张。1946年6月,电织业公会争取到人造丝400包,按各厂开机数平均分配,但只是杯水车薪。电织业公会即派姚顺甫、谢启沅等到中央信托局请愿,要求配售所存的4000余箱人造丝,经不懈努力,终于配得人造丝481箱12包,但仍与杭市各厂需要用量不敷甚巨,公会又向意大利订购人造丝。为解除绸织业生丝原料恐慌问题,杭州市绸织两业同业公会联合成立了以自收、自缫、自用为原则的原料生产合作社,务使原料与制品之供求保持平衡。

监督商品质量、提高同业信誉也是公会促进生产的重要措施。浙江丝织品向为绸货中的上品,远销海内外。但20世纪20年代后,杭绸质量下降,外销渐滞。为提高同业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杭州市丝织业公会、电织业公会、绸业公会成立了以运用检验方法、提高绸货品质、增加信誉、促进生产销售为宗旨的丝织品检验所,并指定了《杭州市丝织品检验所实施检验暂行规程》,规定检验项目包括原料、幅度、长度、经密度、纬密度、制作技术等8项标准,分成9等,无论本埠外埠丝织品均应检验,合格后方得行销或出运。为防止逃避检验,丝绸业三公会还派出督导员分区巡回督导。(16)

核定商品价格、维护合理的合同价格是丝绸业公会维护经营的又一重要工作。杭州市绸商业同业公会规定:“同业各货划定售价,必须一律每月规定十四日及月终召集本组委员会评议两次,按照市价涨落以定增减,不得私自扰乱其评议结果。”这种按照商品经济的市场运行规律和民主化程序来订立售价的做法,对消除同行之间恶性竞争和相互倾轧,在日趋激烈的商战中以团体力量来维持行业对外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该公会同时规定“会员承接顾客定货如遇货价涨落,双方均须遵照定单履行,不得违约。”(17) 这种保护合同价格的行为,正是实践同业公会维护同业利益和信用,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作的重要体现。

(二)制定同业规则,规范同业行为

作为同业组织的基本职能之一,杭州丝绸业公会制定了不少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章程、规约等,对入会、出会、开业、停业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凡违反业规者按照惩罚条例进行处罚。

杭州市绸业同业公会成立了绸业市场,并制定《办事处生货成交暂行规则》,要求:凡机户及绸庄收货均应佩带证章,依照规定时间循序入场,不得争先恐后;交易时严守秩序,不得无理争执。(18)绸商业同业公会还规定,不准在场外成交绸疋以乱市场秩序而损同业利益,并派员检查市场秩序。(19) 这些都充分显示了通过行业公会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同业利益,促进工商事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商业道德不仅关系到个人品质问题,而且关乎行业的商业信誉,而商业信誉正是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立足之本。为此,杭州市丝绸业公会采取有力措施倡导商业道德,矫正各种违规行为。如电机丝织厂公会1945年底通过的规约规定:“各会员出国货品,本会得检验其素质成份,倘有偷工减料,有损同业信誉者,本会得取缔之。”(20) 绸商业公会也规定:主顾不得长期拖欠贷款不守信用,如有违者,公会刊布该主顾姓名,并要求同行不得与之再交易。公会惩办违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和强化同业法制观念和守法经营的习惯,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为同业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职业素质基础。

当同业发生纠葛时,公会尽量在其权限范围内消除争端,避免因同室操戈而致扩大事态,影响同业经营和公会团结。《杭州市电机丝织厂工业同业公会章程》中把“关于同业纠纷之调处公断”列为公会任务之一,规定“为减少同业间相互隔膜并增进同业友谊起见,凡同业间倘有争议事件须先申请本会调解,调解不成立,方可自由申诉”。(21)

(三)同业调查

开展商情和行业调查对于会员了解本行业经营状况和采取相应措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杭州丝绸业公会把会员业务之指导、研究、调查、统计以及工业产品之调查统计作为基本任务之一。如杭州市丝绸业三同业公会为调查1059户会员的战时物资损失情况,特成立了整理会,对各会员的损失情况逐一统计。公会最主要的调查内容是对本行业规则的执行情况、各会员的经营状况、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商品供求状况等的调查,以便为公会的决策提供现实依据,为同业发展提供市场信息。如因战后原料价格飞涨,成本增加,公会采取了对同业产品进行适当提价的措施。对行业在经营困难时期状况的调查,为向政府与商会呼吁给予救济提供了依据。不仅如此,为开拓国际贸易,公会还派员赴国外对世界市场进行调查。同业调查不仅为本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也为政府和商会制定有效的经济政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

(四)集中同业力量,组织产销联营,开拓国际市场

丝织品为我国重要输出特产,抗战前年均输出超过1600公担,常居出口量第3位。但战后受国内经济、军事形势影响,内销受阻,外销亦滞。为此,杭州丝织同业公会联合全省丝织工厂通力合作,组织成立了浙江丝织产销联营股份有限公司,以“振兴丝织工业、推广国际贸易”为宗旨,对外贸易以“恢复战前市场并取代日本原有国际市场”为目标,经营方式采取分工产制、统一管理、联合运销原则,注重拓展南洋、印度、南美、巴西、智利、英、美、法、加拿大、澳洲等市场。(22) 杭州电织业产品以外销为主,国际市场对行业的发展关系尤重。1946年2月,电织业公会为促进国际贸易特组织了杭州市丝织品出口联营社,推举姚润青任董事长、姚顺甫任总经理,试图以“共同经营与共同交换方式经营国外贸易,争取国际市场,实施工业建设纲领”。其主要任务是:丝织品之划一设法改进;丝织原料之共同购入或检查取缔;生产技术之指导及制造工具之改良;丝织品之共同加工、检验;海外市场之开拓、调查和宣传;海外贸易之承揽配给等。(23) 为展示杭州丝织工艺之精湛、丝绸制品之精美以开拓国际贸易,丝织同业公会还组织筹备参加在西贡举行的物品展销会。

四、杭州丝绸同业公会的外联效应

同业公会作为一种行业组织形式,其存在与发展必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与制约,同业公会的诸多“内治”功能的实现都需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有赖于“外联”效能的发挥。为了更好地促进同业发展,维护会员权益,杭州丝绸业同业公会与其他同业公会、商会以及与政府建立联系、协调网络。

第一,建立与其他商人团体的网络联系

公会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与其他商人建立广泛的互动联系。这种联系从行业上看,包括丝绸业内部各同业公会间的联系,也包括丝绸业公会与其他同业公会、商会的联系;从地区上看,不仅包括与本市及本省各同业公会、商会间的联系,也包括与省外乃至与国际工商公会、商会间的联系。杭州丝绸业各公会先后成立后,逐渐建立了省内外工商团体的联系网络。包括一般性的互动联系,如行业组织间对有关组织改选变动、商务商情信息等情况的相互通报;另一类是特殊性的互动联系,主要指涉及与市场经济、贸易活动、商人权益、民族利益有关的一切需要其他行业组织协助或是共同联合完成的活动。杭州丝绸业同业公会与其他行业组织的有效联络,不仅由于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致,而且还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联络的基础主要是共同利益的驱动、应付外界环境的压力、政府政策的推动、共同竞争意识的增强、调解行业纠纷的需要等等。联络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通过大量的书信、电函等方法及时传递信息,这是最常见的联络方式;二是通过举办会议、座谈会等方式共同探讨问题、商讨对策;三是通过互访的形式进行直接交谈,陈述各自观点,取得对方的认同与支持;四是联合成立共同的组织,如绸业、织造业、丝厂业、丝业四同业公会联合组织“浙江省会中华丝绸业产销互助会”;杭州丝绸业同业公会与上海、南京、吴兴、吴县、镇江等地的丝绸业同业公会联合组织成立“江浙丝绸产销联合会”。行会网络机制建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本会会员的利益,在市场竞争中求得同业的生存与发展,浙江省会中华丝绸业产销互助会章程规定该会的宗旨是:“为了增进会员同业之共同利益,并得与中华蚕丝股份有限公司相连业务以便供给会员需要之原料,并设法其制成品之贩卖及搬出。”(24)

第二,协调劳资争议

同业公会作为一种近代资产阶级的行业组织,其内部同业企业、商号均雇佣工人生产经营,这就产生了近代社会一种新型社会关系——劳资关系。劳资双方作为各自独立的个体或组织必然存在着合作与斗争,这也滋生了公会的另一职能,即处理劳资争议。公会规约中规定:“各会员倘有劳资争议事件有关全体一致规定或是牵涉全体同业者,均须经本会理事会之许可,不得单独成立协议。”(25) 在社会经济动荡不安的环境下,劳资双方的矛盾尤为激烈。例如,绸布业职员向公会提出三项请求,要求取消人事进退三节制,统一营业时间,调整待遇,增加工资以安定生活。绸织业机户也联名上书就劳方要求增加工资六成四一案向公会发表意见,指出近来工料价格猛涨,机户自身也处于朝不保夕之势,劳方要求增加工资,机户实属不克负担,要求公会给以合理解决。(26) 因劳资双方各持己见,遂有罢工之事出现,“丝织产业工人要求增加工资不遂,于二十八日上午九时相率罢工,至本日午刻已逐渐蔓延”(27)。公会在请得政府调停下,与劳方杭州市丝织业产业工会订立《杭州市丝织业劳资协议底薪清单》,规定:“工资按照本市生活指数发给。”(28)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公会自行调解还是政府、商会的调停,都是站在有利于资方的立场上,如《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工人不得因任何劳资争议而停工或罢工,不得封闭商店或工厂,不得擅取或毁损商店工厂的货物器具”等。(29)

第三,处理与政府的关系

商会或同业公会是沟通官商关系的桥梁和中介组织,它既是作为政府授权委办有关行业政策法规和管理行业的代理人,同时又作为经营行业的民间代表,肩负着向政府提出维护本行业利益的责任代言人这样一种复杂的双重身份,担负消除官商隔阂、沟通官商联系的职责。对于双方的关系,虞和平认为是“超法的控制与反控制”;(30) 陈忠平也指出它是一种“具有自身社会经济利益与政府策略,并为此与不同政权进行合作或抗争的地方商人精英组织”。(31) 无论何种,作为统治全国的政府,必然要求行业组织服从或服务于它的统治权威,而行业组织本身作为一种维护商人或同业利益的社会团体必将为了团体的利益与政府既合作又斗争。

政府对公会的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控制。民国时期,政府对同业公会的思想控制集中体现在要求以三民主义作为公会的指导思想。例如,在杭州市丝织业同业公会成立大会上,市政府代表在讲话中强调必须了解、认识三民主义;(32) 公会理监事任职誓词中也提到:“余谨以至诚,实行三民主义,遵守国家法令。”(33) 政府还要求公会有国家观念,在公会成立大会上,各会员要向党旗、国旗及国父遗像行三鞠躬礼,并恭读国父遗嘱,要求会员一切以国家为重。政府通过对每个会员进行思想教育,强化国家观念,来实现其控制公会灵魂的目的。(2)组织控制。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近40部法令,对同业公会的宗旨、机构、职员、会议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加强对公会内部组织的控制。公会成立须请市党部派员莅临监督指导,会议选举产生的理监事名单,历次理监事会议及其通过的决议等均须抄录一份呈交市政府以鉴核备查,公会章程需呈准杭州市政府备案,公会的图章也由政府颁给。如一份呈交市府的会议记录中有:“钧府颁给正式图记以前,用‘杭州市绸业同业公会整理员办事处’旧章”(34) 的记载。政府对公会组织的控制,使得政府颁布的各项法令政策更容易被贯彻执行。(3)经济控制。政府控制公会经济的最主要形式是税收和评议物价。如杭州国税局要求公会依法造送会员清册以凭估税,公会须定期呈送价目表,并由市府主持召开货价评议委员会,规定各评议之物价须依照各业提出之确实证据为标准,已经本会评定的各业货价,应通知各零售商,务须于各种货品上按照评议标示价格。如在第三次货价评议委员会上,绸业同业公会代表以厂丝价涨不敷成本,要求加价,提请核议,评议结果“仍以大绸为标准,每两售价新法币六元五角,其余花色繁多悉按大绸比例类推”。(35) 对于违反评价者由省经济局查处。政府还通过核定公会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等形式对公会加以经济控制。

同业公会则接受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如《杭州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章程》第5条规定:“本会受实业部指导及地方行政主管官署之监督”,(36) 这是因为同业公会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如丝织工业因受战事影响,国内国际销售低落。为此,杭州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申请政府予以救济,要求政府发放改进贷款,实行原料配给或赊借,设立丝织品出口奖励金,豁免丝织工业一切捐税等以维持工业徐图发展。公会还需要政府的保护,当出现劳资纠纷,工人罢工时,公会希望“钧府迅赐饬令制止,应查办发动罢工之不良份子,以安地方而维工业。”(37)

政府对公会也明令保护,这种保护的前提是公会有其存在的价值。一方面,公会能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代收捐税、征募等,是政府财政来源之孔道与统治形式;另一方面,公会是政府与商人沟通的桥梁,是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中介组织。政府通过控制公会,而公会通过实践其内外职能,以起到政府间接控制商人的作用。由于政府与公会存在着共同的政治、经济利益,所以双方能互进互通协同合作,但当双方出现利益冲突时,公会则必须履行其职责,向政府反馈同业对不合理政策措施的意见,并据理力争以维护同业的利益。由于战后经济不景气,物价飞涨,丝绸业生产萧条,而国民党政府财政窘迫,对工商业实行竭泽而渔的搜刮政策,摊派各种苛捐杂税,而且税率日高,为此公会数次向政府提出抗议,要求政府减低营业税,减免绸业改进基金,免征海关出口及转口税等。但由于决定权操诸政府,公会的请愿往往如泥牛入海,而这些费时耗力的长期拉锯战,必然使精疲力竭的公会难以有更多的精力来从事改进组织,推动公会全面近代化的革新事业。朱榕指出:“政府的苛税政策和对工商业的过分干预,不仅使工商业者受害无穷,而且间接也使工商行业团体的进步发展遭到了严重的阻碍和打击,它是造成中国工商业团体难以实现推进行业近代化的根本原因之一。”(38)

从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的转变,不仅仅是名称上的简单更易,而且反映了杭州丝绸业同业组织逐步走向近代化这一历史发展的必然轨迹。通过以上对杭州丝绸业同业公会的成立、制度变迁、“内治”活动以及外联效应的浅要分析可以看出,作为资产阶级的基层组织,公会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不仅较为充分地发挥了对同业业务的指导、规范与保护作用,而且通过民主化的组织形式、公平公正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一定程度上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法制观念融入工商企业。但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保护性的行业组织,公会本身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同行议价虽然能防止恶性竞争,但抹煞了市场经济竞争对推动行业进步的作用;绸业市场虽然能节省机户花在采办原料销售成品上的时间和劳动力,但毕竟作为一个分享剩余价值的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绸庄的剥削,助长投机等行为。

注释:

① 杭州丝织工业大致分为制造工业型和家庭工场型,第一分会会员基本上由前者组成,第二分会会员则基本由后者组成。

② 王翔:《近代中国手工业行会的演变》,《历史研究》1998年第4期。

③ 《杭州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成立会记录》,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1—46—0112。

④ 《杭州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章程(草案)》,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1—46—0108。

⑤ 《杭州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章程(草案)》,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1—46—0105。

⑥ 《杭州市丝绸业同业公会档案史料选编》,杭州市档案馆1996年内部编印,第72页。

⑦ 《杭州市丝绸业同业公会档案史料选编》,第72页。

⑧ 《杭州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成立会记录》,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1—46—0114。

⑨ 《杭州市丝绸业同业公会档案史料选编》,第75页。

⑩ 《杭州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整理员办事处接收财产清册》,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1—45—00024。

(11) 《杭州市绸业市场预收生绸场费办法》,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3—179—0216。

(12) 《杭州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第四次理监事会议记录》,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1—46—0072。

(13) 《杭州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章程(草案)》,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1—46—0104。

(14) 《杭州市丝绸业同业公会档案史料选编》,第70页。

(15) 《杭州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章程(草案)》,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1—46—0104。

(16) 《杭州市丝绸业同业公会档案史料选编》,第52—53页。

(17) 《杭州市绸商业同业公会规约》,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1—35—00003。

(18)《杭州市绸业市场办事处生货成交暂行规则》,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3—179—0215。

(19) 《杭州市绸商业同业公会规约》,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1—35—00003。

(20) 《杭州市电机丝织厂工业同业公会同业规约》,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3—2—0013。

(21) 《杭州市电机丝织厂工业同业公会同业规约》,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3—2—0013。

(22) 《浙江丝织产销联营公司请求上海丝织品输出协导会委员会办理借料贷工要点》,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3—7—0050。

(23) 《杭州市丝织品出口联营社章程》,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3—2。

(24) 《浙江省会中华丝绸业产销互助会章程》,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3—179—0145。

(25) 《杭州市电机丝织厂工业同业公会同业规约》,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3—2—0012。

(26) 《杭州市绸织业各机户呈请解决劳资纠纷》,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1—45—00006。

(27) 《杭州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电函》,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1—45—00180。

(28) 《杭州市丝织业劳资协议底薪清单》,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3—195—0065。

(29) 《劳资争议处理法》,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3—195—0013。

(30) 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4页。

(31) 陈忠平:《长江下游商会与辛亥革命关系初探》,第三届中国商业史会议论文。

(32) 《杭州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成立会记录》,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1—46—0114。

(33) 《理监事任职誓词》,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1—45—00154。

(34) 《呈第一次理监事会议记录》,杭州市档案馆藏藏,档案号:旧10—1—35—00130。

(35) 《杭州市政府召开第三次货价评议委员会议记录》,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3—188—00009。

(36) 《杭州市丝织工业同业公会章程(草案)》,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3—188—00009。

(37) 《浙江区丝织工业同业公会代电政府函》,杭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旧10—1—45—00048。

(38) 朱榕:《上海木业同业公会的近代化》,《档案与史学》2001年第3期,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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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杭州丝绸工业协会的现代化_同业业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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