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市民社会观是否适合中国?_政治论文

西方市民社会观是否适合中国?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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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东欧国家的知识分子就着手研究“公民社会”,此后该概念被广泛地接受。现今,对公民社会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观点,从学科的角度看,政治学、民族学和人类学对这一概念的解释各有侧重点。例如,苏格兰启蒙知识分子佛格森(Ferguson)对公民社会的理解立足于个人和集体行动者的道德共同体,黑格尔的公民社会概念则建立在国家和社会二分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公民社会是指社会独立于国家的部分,即它是多种多样“自治的、公共的舞台”,它需要独立于国家(确切地说是执政党)的组织来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把西方语境中形成的公民社会观援引到中国,可能会出现根本不适用的情况。一方面,欧洲的公民阶层经由罗马法、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等形成;另一方面,公民社会以家族或家庭利益向社会利益转化以及学习过程为前提,它刺激了自由公民的责任心并形成共同责任。因此,尽管中国出现了社会分化、利益重组以及利益代表的重构,但是公民社会来日方长,它涉及公民结构及公民思维模式的改变。

从1997年开始,中国重新兴起了创立公民社会的讨论,它包括利益集团和少数群体的保护、独立的司法制度和信息渠道、确立协会与组织的权利等,目前主要是新闻和言论自由。公民社会的先驱者认为,可以通过形成中产阶层来加强社会的民主力量,但是,中产阶层的形成是民主化的结果,在集权主义社会不可能形成亲民主的中产阶层。当中国的科学家想为公民社会的形成设置一个测量工具时,他们使用的是英语的“公民社会组织”概念。这样的组织被理解为社会公益组织,它们与国家合作共同承担实现社会现代化的任务。这种观点离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很远。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的基础是公开(公共空间),它较之于“社会空间”具有理想性,在此域面人们对强权的干预可以自由地表达公开的看法。但是,人们把这个发端于英美社会的复杂概念有意识地进行简化,从而使其不必局限于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狭隘范围。例如,可以把家族组织界定为公民社会组织,因为它属于一种有组织的公民,它建立在获得认同的、致力于乡村公益的农村精英基础上,同时它具有某种程度的自治性,但这种自治不是批评或控制国家的公开性。美国华裔科学家将具有集权主义色彩的国家一社会关系结构向复杂化和多元化社会的转变与公民社会概念相联系,这样的公民社会并不必然与国家对抗,但它为自治的空间而斗争。中国在参与全球变革的过程中开始向福利国家转变,因此,一些中国科学家不同意把公民社会作为国家与社会间对抗权力机关的思想,主张伙伴式的合作模式。最近,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将社会管理、公共行政和经济利益组织作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基础,并使其与国家主管机构一起共同制定利益集团组织条例。

波兰社会学家P.Sztompka在他有关公民社会的概念分析中也很少提出国家和社会的分离问题,而是更多地关注后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民社会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作为参与市场经济前提条件的企业文化;作为参与民主秩序前提条件的公民文化;作为参与自由精神讨论的讨论文化;作为现代社会相互影响的日常文化[1](p.88)。这些条件是“公民社会的权能”所需要的,也是现代社会中要达到公民社会的先决条件,不存在或者没有形成如上条件,就谈不上公民社会。我们就此入手,分析所选择的政治领域,透视中国在这些领域是否开始产生这样的政治文化。我们首先分析中国国家角色的转变及社会力量较强的释放问题,然后,阐述协会与团体的实质,并举例说明企业家(作为政治企业文化的部分)的利益追求及压力集团和非政府组织的形成,研究知识分子和思想家在政治过程中的地位,阐述自我管理、基层选举的功能、网络和虚拟社区等问题,最后回答中国是否存在公民社会。

一、改革导致国家—社会的分离

公民社会进程的第一个前提是国家组织之外行动空间的产生以及社会力量的增长。这里,改革是决定性的推动因素。自1979年以来,中国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由此导致的原有国家组织从农村中退出,这是社会力量增长的第一步。70年代由于农产品和日常必需品供给状况的短缺,首先在贫困地区,然后在全国,农民自发地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经营。当国家领导阶层认识到,家庭经营刺激了产量的提高,进而较快地改善了城市供应状况,于是它在全国范围内作为“农业改革”的纲领建立起来。

1.社会分化 农村集体工作组织的解散表明,家庭经营不需要这么多劳动力。在农业领域,大量的劳动力处于闲置状态,不能进入国有企业就业,个体户即作为独立的商人或手工业者成为惟一的出路。农村手工业者、小商人和流动摊贩填补了服务业的空白,成为城市便宜的劳动力,同时成为形成和快速发展的私人经济领域的主体部分。该领域在20世纪80年代终于得到中国高层政治领导的承认,并成为市场经济结构的基础。目前,90%以上的企业和大约50%的就业者主要在私人经济领域,他们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种发展导致了企业家群体的产生,他们不仅具有经济自主性,而且在政治上不断要求进步。2002年底召开的党的十六大终于允许私人企业家入党。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和个体户发生了分化,快速的经济发展和与世界市场的紧密联系也促进了职业阶层的形成,由此产生了重要的城市中产阶层群体。技术人员和学者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中的地位显著上升。

2.社会和地区差距增加 社会分化造成了改革中新的受损群体,也导致社会福利下降、地区差距增大和影子市场的复苏(卖淫和在农村进行的妇女交易就属于影子市场),测度收入不平等的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警戒线0.4,达到0.45,城市和农村的贫困人口增加。199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声明对重视权利保护和权利意识的形成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国家—社会的复杂关系不再单纯借助于政治路线,而是要求连续性和权利保障,国家也更致力于权利保护和社会关系的法律化,政府不再掩盖以往法律改革很少加强公民权利、而更多地扩大国家权力的事实。在公开讨论基础上进行的法律改革形成了新的权利意识,从而使更多的权利冲突得以解决。尽管自建独立的工会是非法的,但它促进了律师协会、公民利益集团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组织的建立。

3.中国共产党既是工人阶级的代表也是中华民族的代表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开始减少,党和国家越来越多地重视政治经济的框架条件和宏观环境的调控,其发展趋向是最小国家而不是控制一切的最大国家。新的社会团体和利益的形成要求相应的组织和协会,因为国家只能作为利益平衡的组织,党代表不同社会力量的利益,而不是只代表某一阶级的利益。“三个代表”说明党为代表全民族利益的党,但具体的利益代表由职业的、专业的和社会的协会和团体承担。这些组织的独立性是不确定的,共产党仍然是惟一领导,只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协商谈判过程的范围大大地扩展。

二、新的利益集团与组织

社会利益组织是有组织的利益表达联盟,它代表了部分社会团体的社会利益,被视为公民社会过程的重要因素。为了组织成员的利益,社会利益组织致力于利益表达及对社会和政治机构施加影响。尽管这一过程首先通过职业协会进行,但仍然被理解为政治过程。广泛的多元利益组织化是形成民主竞争的重要基础。功能性组织如企业家和生产者协会、职业团体或者农协完全有能力表达自己的利益,从而有利于思想和价值的多元化及其发展。

社会利益组织和协会不仅起着稳定的作用,而且有利于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与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冲突。在西方国家,利益集团以公开、正式的身份对政治和公众施加影响。日本学者Shigetomi和Otsuka指出,公民社会的组织扎根于裙带关系网络如家族和亲戚关系之中。在这样的文化下,如果国家组织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权利需要,那么协会和团体就会承担资源分配的任务。如果中国的利益集团成为国家的压力集团,并实施其独立的利益,那么它或者不被允许,或者被禁止。但是如果它不对国家施加压力,而是意见一致或协商,那么在双方妥协的地方就有可能产生利益集团可以活动的领域。中国的利益集团至今还不具备西方理论文献中所讲的自治性和阶级意识,由此,西方科学家得出结论,缺少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意味着中国不存在利益集团。

我们认为,在中国的语境中,利益集团概念意味着有组织的协会,这些协会在政治决策过程中通过某些方式对政治决策者产生正式或非正式的作用,进而影响政治结果。这些方式包括:讨论和协商过程,公共关系措施,社会关系的使用或培育,甚至非武力的对抗、腐败和行贿。在分化的社会,单靠政党不能提出和解决所有的政治、经济、技术和社会问题,其决策必须借助和依赖于有参与目标和利益的团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党陷入利益集团的直接压力中。

如上所论,中国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与活动引致新的社会团体的形成,而新的团体利益导致功能性职业协会或利益代表组织的形成。其发展的特殊性是,多数团体和协会首先在农村涌现出来,因为长达十年农民没有表达利益的组织渠道。凡是禁止社会利益组织的地方,就不能表达团体的需要和要求,其结果是矛盾与冲突以另外一些方式表达:自发的发泄不满、犯罪和对文化的摧残等等。

1.协会和团体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农民的分化导致城市中各种基于地缘、血缘和业缘协会的自发产生。这种以传统结构为纽带的自治组织表明,农民越来越需要以组织的方式组成独立的团体,因此,可以将小商人职业协会之类的非正式组织理解为自治利益团体的先驱。它们是自治的,国家很难控制它们;它们也是非法的,仅靠其自身不能对国家施加直接影响。国家越来越迫于这样的压力;允许这种利益团体存在,但需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制止其犯罪行为,否则,这种地下活动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自1980年以来,法律允许建立科学的、职业的、专业的、艺术的或者业余爱好的协会与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协会(即非政府组织)应该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向“挂靠组织”注册登记。官方机构对认可的协会提出形式上的建议,同时承担规定的保护责任和监督职能,其领导对协会的过失行为负有责任。所以,国家(党)和团体之间存在相互交错的联系,协会通常努力吸纳知名的党政干部作为荣誉成员或者“顾问”,以求获得政治保护和社会承认。尽管这些团体具有独立的利益,但是它们不是压力集团,而是根据庇护原则解决问题和冲突的关系团体,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协会和联合会首先代表党和国家的利益。市场的扩展、政治解放和社会自治的不断增加产生了允许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协会存在的社会压力。在一个不允许存在独立的政治或组织并行结构的社会,没有交错,利益代表参与国家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协商过程是不可能的。在目前状况下,中国社会需要这样的交错,只有这样,社会团体才能保持一定程度的政治参与,协会也可以通过挂靠的国家组织对决策施加影响。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有关资料,2003年已登记的协会有133340个,其中,职业和专业协会37638个、行业协会39149个、学会37968个、专业组织17284个、基金1268个、由港澳和海外成员构成的协会33个[2]。该统计没有把地方协会和数百万农民的专业协会涵盖其中,县级以下的协会和组织通常也没有统计。从功能上看,协会可以分为:经验交流或追求共同的爱好,如学会和业余协会;追求共同的经济或社会利益,如企业或行业协会、具有社会目标的协会或非政府组织(NGO);社会群体联盟,如企业家或个体户协会、官方的宗教协会等等;追求国家利益的对外组织或个人,如由官方建立的华侨协会、台湾人亲戚社或者友谊社;为了获得额外的财政资金或为了实行独立活动,如由国家机关建立的科技协会。根据领导的任命和资金来源,可以将这些组织分成三类:官方组织、半官方组织和民办组织。官方组织的领导必须得到党和国家机关的认可,由国家提供资金;半官方组织的领导来自组织内部,其资金来源于国家或者自筹;民办组织则是通过官方许可、自下建立的,资金由自己解决。所有这些组织形式的运作都处于党和国家的监督之下,它们的目标和影响也由政府控制,不是独立的机构。但不能排除这些组织在党(国家)与其成员(如个体户协会、私人企业家、职业或行业协会)之间发挥中介桥梁作用,甚至拥有一定的行动空间。

官方和私人领域的不断分化,使国家从部分社会领域大量退出,这就给予了协会较大的行动空间,也扩大了社会空间和自治范围,从而建立起针对国家行为的社会表达平衡机制。有学者认为,无论是民办、半官办或者官办的团体和利益集团,它们都渗透到社会、国家和党之中,由此推动了转型过程。协会体制被认为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它与党和国家机构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体制上的寄生物”,在利益和资金方面依附党和国家;另一方面,这些组织操纵和改变着接近党和国家的组织。社会力量以这种方式渗透到党和国家中,所有社会组织通过党员的纵横交错最终形成了网络化和相互渗透的关系。公民社会定义无法解释这种双重特征,因为它立足于国家一社会的对抗,不可能揭示二者之间的错综复杂性[3](p.298)。

2.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组织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参与可视为典型的公民社会因素。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导致作为西方公民社会中心因素的NGO概念的流行。尽管国际NGO会议转移到北京郊区怀柔县举行,但中国政府的态度是积极评价公民社会活动,邀请了国际上著名的NGO出席。此后,与党关系密切的群众组织如中国妇联被归入非政府组织之列,对NGO概念的理解在中国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为了发展NGO和NPO(非营利组织),2000年在清华大学举行的一次国际性会议从政府的视角阐述了中国NGO的目标:NGO应该成为替代传统福利组织的公益组织。它应该像非营利组织规定的那样“提供非营利服务”,其资金来源于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或私人的资助。它们主要服务于推动所谓的“社会力量”,其目的是在社会公益领域代替政府的活动,以此减少官僚机构的干预。对于NGO的负面描述为,许多NGO成为吸收离退休干部的场所,并且用于有组织申请国际资助的工具。例如,希望工程本来应该为贫困家庭的孩子支付学费,使他们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但却存在着“希望工程”捐款管理不善的问题,从而造成许多由国家组织的非政府组织失信。与许多亚洲国家一样,中国也存在“国家的NGO”(政府组织的NGO),国家建立这些组织的目的是使其成为深入影响社会的纽带。

成立NPO和NGO的复杂申请条件阻碍了私人发起人的希望,私人发起被转入到法人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NGO同样有效:没有经过民政部当地办公室的许可,任何社会组织或团体不能得到贷款。寻找挂牌单位的条件限制了小型团体和利益协会。该挂牌单位应该最终承担费用和责任,只有它才有权接受捐赠。由此而来,NGO具有接受监督机关中央协管办管理的义务。由于协管办不设地方办公室,基层民主组织不可能很好地扩大规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使得NGO的横向网络化受阻。因此,国家公益组织如中国妇联成为主要的挂牌单位,在其旗下挂靠了许多新建立的组织。如果挂靠单位不满意,那么组织就面临关闭的危险。

3.NGO的特征 从建立方式看,NGO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由党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或发起;由某一领域的学者或专家建立(职业和学术协会);从个体行动和公民发起人中自发产生,随后建立一个受国家挂牌束缚的协会。其他组织如商会和基金会也被视为社会组织,但是这些协会与NGO的目标和功能存在很大差异。NGO的主要功能如下:提高注意和律师服务(爱滋病团体,环保团体,民工团体,同性恋团体);教育和宣传作用(中国红十字会);游说(独立的报纸,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妇女和民工团体);服务(法律咨询中心,公益组织,政策咨询);形象促进与改善(人权研究会);咨询和网络化(热线,法律咨询中心)。

对中国NGO的总体印象是:它们是依赖于政府的附属性组织,其创立方式多种多样。由于国家级协会的地方分支机构处于国家监督之外,所以它们可以发展自己的项目计划、国际联系、身份认同和问题意识。许多自发形成的团体在开始成立时没有国家的资金支持和国际捐赠。自1998年以来,中国产生了600多个地方NPO的国内网络,它们受中国科学基金协会(CASF)领导。特别是职业协会,虽然数量较少,但它们致力于政治改革和民主化,扩大了环保和社会团体的丰富多样性,具有直接的政治意义。

NGO与国家挂牌单位的联系并不总是消极的,有时也可以对国家政策产生正面的反馈作用,如妇女心理咨询中心与挂牌单位北京大学妇女权利咨询中心的合作就是成功的范例。再如由一群政治学教授发起组织的“环境资源保护合法援助中心”,致力于北京旧城房屋拆迁改造居民的权利保护,在与挂靠大学咨询中心的合作中,通过外面的律师事务所和自己的时事通讯,有效地拓展了环境概念。

三、政策的服务者、咨询者和解释者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不同的实际经济问题中产生了一种工作群体,其形式表现为研究所及其次级团体。它们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分化,主要就社会议题如社会公正等展开讨论。这些研究所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为“基于顾客”的政策研究;另一类作为非营利企业首先致力于研究而不是政策咨询[4](p.33)。

中国的“独立”咨询机构大多具有两种功能:影响决策和政策咨询。一个例子是“天则经济研究所”,这个咨询所既有来自政府和大学的成员,又有来自企业的顾问,其资金来源于国际捐助和咨询收入。该所创立者之一茅于轼以前在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工作,并从事非洲能源方面的顾问工作。他和该所的大多数创办者在政策精英层内建立起传统式的网络,不仅维护它,而且也把专家意见扩散到政治决策过程中。除了经济研究,该所还经常举办各种专题学术交流会,如环保、村民自治、社会福利等主题,而且这些学术交流会也适用于政策咨询。

通过国外基金的资助(主要是福特基金和国家民主基金),有可能创立一个“民间”的空间,在此联合起来的知识分子可以保持制度上的独立,而不需要依赖挂牌组织。这样的智囊团建立在政策咨询所宽容的夹层空间。在这里,有才华的知识分子比较务实和关注结果,他们拒绝继续在思想和理论上进行争论,而且被认为是“知识型企业家”。他们实施政府项目,和地方政府合作,向政府提供服务,促进政治改革,但政府不用发工资。其结果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国家的依赖减少,可以从事相对不受控制的工作;另一方面,中国急需知识精英在行动上的合作却继续弱化了。为了获得国外资助,知识分子的NGO之间或者更有可能是研究所和环境与政治发展NGO之间竞争加剧。

中共中央党校是一个思想和知识分子交流的地方,它在某些方面也必须像研究所那样在市场上与培训机构竞争,并试图提高对青年研究者的吸引力。这种国际化和职业化趋势在许多中小国有研究所中有所体现,如2002年建立的“中国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思想库,它是中共中央编译局下的一个研究所,该所与中央党校合作启动了一个服务地方政府的特色项目——“中国地方政府改革创新”,该项目的目标之一是为“善治”设计新的标准。选拔委员会对参评项目的评选标准之一是:改革程序是自愿的,不需要按照上级机关的意图进行。这向民主政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福特基金会的代表Sarah Cook作为惟一的外国人被选入选拔委员会。城乡竞选者特别引人注目,它们是经济领域内新的管理组织,是考核和监督领导干部经济活动的机构。这样巨大而又昂贵的项目自然只有与党组织合作才能进行。由此推知,这些项目被用于对外展示民主化方式,但又取决于项目领导的创造力,实际上它也导致更多的透明度、参与和组织改造。

其他研究组织通过“个人纽带”与准政治组织进行合作,如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就和外贸部关系密切。这些人常常扮演研究所的中介人和组织者角色,因为研究所内的同仁很少有机会相聚,而他们能使来自不同城市和机构的同行相聚在一起,并利用这种方式建立有效的思想传播与实施渠道。还有一些非正式的研究所也很有影响,如北京和上海的某些讨论群体,他们阐述、分析和谴责社会弊端和丑闻,关注失业工人、贫困农民、人权、环境保护、道德衰落、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关爱他人与责任等议题,但并不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

这些例子表明,中国内部正式和非正式的行为体已开始行动,甚至争取成为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同时人们将这些行为体的发起者视为利益集团代表的代理者组织。此外,政策咨询也对创建必要的公民社会结构起了一定的作用。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知识分子政治参与的责任心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一体化。

四、自我管理——基层选举和市民阶层的产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由居民选举村及部分地区的乡领导,这一做法在农村试验成功后向城市推广,应用到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中。中国的城市居委会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改革后由于单位结构的侵蚀、居民流动性的增加、城市贫困和失业人口的增加、缺乏私营经济的组织结构以及家庭和价值观的蜕变、社会和公共安全的影响等原因,它也需要重新改变结构。而基层选举提高了居民的参与程度,增强了居委会的合法性,也有利于强化农村或城市居民的身份。负责选举的民政部指出,基层选举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城市居住区(社区)目前的选举形式主要是从选举代表中选举居委会成员,但少数地方已经尝试从所有居民中进行直选,这种直选作为未来模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尽管如此,这种选举仅具有半竞争的性质,因为它由党组织控制并占主导地位。半竞争的概念意味着不是党与党之间进行竞争,而是党内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或者是党员与无党派候选人之间竞争。

尽管在农村和社区选举以动员而不是自治的形式进行,党在间接选举的情况下要监督候选人名单的提出和选举委员会的开会,但如果想否认这样的选举具有公民参与性色彩,那就错了。动员式的政治参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选举以及没有实现选举人愿望的职务人员退出选举,这些行为可能最终产生自治的参与形式。调查表明,被调查的农村和城市居民理解法律文本上确认的“权利”增加了。此外,动员式选举形式为选举人创造了机会(对候选人的岗位要求,候选人汇报的义务),并对候选人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对选举人进行解释的义务或再选时遵守选举承诺)。

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和主动是公民社会和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由于缺少物质前提条件,中国公民社会的建立还为时过早。在直接选举和政治参与成为核心要素之前,首先需要实现经济安全。只要人们必须先解决直接的社会问题,并为每天的生活忙碌,政治讨论和参与作为生活本质的一部分所发挥的作用就不会太明显。根据T.H.Marshall的观点,公民与三个要素相关联:个人的自由权利(文明公民);拥有适当和安全的生活水平的权利(社会公民);有权参与权力的行使(政治公民)[5](pp.410~411)。公民概念不仅与权利相关,而且必须包含义务。与等级制不同,公民建立在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

中国农村和社区至少具备了后两个要素,其具体表现为社会基本保障和在政治上参与农村或居住区事务,包括选举。尽管这种选举还不完全是民主的,但它可能发挥民主的作用:在“群众”中不断造就获得政治参与的可能性并开始使用这种参与的公民,至少局部上是如此。一方面,这些选举受限制的特征和制度上的欠缺阻碍了公民的产生;另一方面,该概念与主动性和自愿参与或成年公民的自助相关。经济与社会的分化和多元化过程使传统的等级和集体依附性形式弱化,“中国公民”越来越受到关注:他们参与到国家事务中并主动谋求自己的利益,要求国家赋予公民等同的权利和义务。尽管中国还没有达到公民状态,但不断行使的公民权利表明,政治领导选择了这条道路。

五、网络与公民社会

因特网可以影响公共空间、(虚拟)社会组织和广泛传播的抗议等社会层面,推动公开讨论和问题表达,发挥准监督组织的作用。可以说,因特网有助于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03年的调查,2003年底中国大约有六千万因特网使用者,其中,46.2%的人上网的目的是获取信息,32.2%的人为了聊天[6]。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许多中国科学家不仅把它看成是国家关于国内外发展不可控制的信息源,而且也把它视为政治转型的工具,甚至谈论网络民主。但较新的研究显示,网络本身不能成为政治变革的工具。中国的因特网表现出许多新的特征:政治不仅是单纯抽象的统治要素,而是与网上娱乐性冲浪相关的一种新的(自愿的)日常政治讨论和业余活动方式[7](p.7)。公民在因特网的公共空间里参与政治讨论,并以此用全新的方式界定国家—社会关系。在中国,主动的网络使用者被称为网民或网络公民,他们通过网络了解社会不公正的信息,公开地方发生的灾难、刑事犯罪或腐败案件,并加以报道和进行讨论。网络的匿名性形成了批判性公众,因特网越来越被用于信息交流和抗议,并由此促进全国范围内舆论和潮流走向透明。

因特网还产生了新的活动方式和组织:网络集体行动和非政府虚拟组织。网络集体行动是一个由个体自发组成的通过网络实现非组织利益或影响政治的方式,如在线请愿、反对网络“管制”、反对审查网络出版物等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因特网上产生了自治的非政府虚拟组织,如在环保领域形成的无数网站和非政府虚拟组织,他们报道具体的社会现实问题并加以讨论。国家要关注社会性批评和参与性批评特别是青年人的行为,因为他们不仅对揭露腐败、丑闻和社会不公正有利,而且也加强了统治的合法性,他们的兴趣是在善治意义上提高制度收益,而不是破坏稳定的制度。相应地,靠近党的组织(如党报《人民日报》)也提供给相对开放的网民和聊天团体,在其领域内可以开展批评性讨论。因此,因特网为公民创造了新的可能:透明度、参与和社会批评,但它本身不是制度改变的工具。

综上所述,毫无疑问,中国的公民社会领域在进步,如个人权利有较强的保障,私人企业家群体的产生,协会和团体的形成和较大的参与可能性,而且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还在发展中,国家对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负责,国家建设和法治建设成为当前工作的中心。对多数人来说,社会安全处于第一位,参与是第二位。同时,国家引导发展,使“群众”成为公民。

但是把西方的公民社会概念移植到当代中国是有问题的,因为符合这一概念的“公民”才刚刚开始形成,还缺乏基本的法律保证和宪法实施,这些是创立一个“自由公众”的前提条件,中国还没有形成如哈贝马斯和达伦多夫所设计的公民社会。如果公民社会以双重自治为前提和标志:独立于国家的自治和独立于传统结构如家族、单位或家庭的自治,那么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编译者: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卿志琼博士、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吴志成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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