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的推介_唐朝论文

论唐代的推介_唐朝论文

论唐代荐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荐举作为选官的形式之一,可上溯到先秦。自秦始皇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之后,随着朝代的更迭、时间的推移,荐举从内涵到外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从春秋战国时的“立贤无方”向“有方”(即制度化)的发展;二是从义务向权力的过渡(即渐成为官吏依品级、地位享有的权力及政治待遇之一);三是荐官与举士的分途及荐官专门化的倾向;四是逐渐向吏干及资序的倾斜。上述变化正是在封建官僚体制的逐步完善、封建社会从形成到成熟进而走向僵化的过程中实现的。本文仅以唐朝为限,在荐举的狭义(有别于科举,即指荐官、举官)范围内,探讨上述变化的史实及根由,求正于方家。

当举士与举官逐渐分途时,官吏的荐举权就主要向荐官一方集中(制举除外)。这种官员个人选举权在整个选官体制中的比重、层次、地位始终是个重要问题,每次选官体制的调整和改革,无不要对其进行重新界定。通观唐代的荐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荐

文武百官有向上级乃至中央荐举人才的义务,这是历朝搜扬人才、选拔官吏的一种重要方式。唐朝亦不例外。荐举形式及制度主要有如下几类:

一是举人自代。唐高宗显庆四年(659)、上元二年(675)、宏道元年(683)都颁布了令百官举人自代的诏敕①;后两次诏敕还具体规定了举人自代者的品级及职务,即京官六品以上清望官与诸州刺史。所举名额似无限定,一般为一至三人。唐后期德宗即位,重振纲纪,重申举人自代,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使之规范化与扩大化了。规定凡常参官(即京司五品以上职事官、八品以上供奉官、员外郎、监察御史、太常博士——据《唐六典·吏部》),及节度、观察、防御军使、都知兵马使、诸州刺史、少尹、赤令、畿令、七品以上清望官、大理司直、评事,“受讫三日内,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自代,其外官委(原文作‘与’,据《册府元龟》改)长吏勾当,附驿闻奏,其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即以见举多者量而授之”②。此后,贞元、元和、咸通年间都曾重申过此制。正史列传也有记载,如玄宗时,姚崇为相,荐宋自代;宪宗时,李景俭为谏议大夫,表李翱自代。这种广泛的招荐中,荐官的专门化倾向与“以见举多者”为胜的保荐原则已显端倪。

二是常参官及地方长官荐举。这种形式的荐主范围与举人自代基本相同,只是所举并未规定为本任官。唐初期,这类诏令多泛泛,后逐渐具体化、专门化,渐以诏举“官才”为主。如仪凤二年(677)令京文武百官三品以上每年各举所知③,开元年间设立“县令举”,更是具体化的体现。安史之乱后,州县残破,官吏多缺,而“铨法无可称道”,荐官诏进而向刺史、县令、丞、尉、录事参军等集中。不仅令常参官及地方长官“各慎择所知,具状奏闻”④,还专委中书门下访择人选⑤。举荐上来的人选,可以享受“不限选数,并许赴集”或不就选场,单独考选⑥的优遇。这种荐官方式,被荐人一般是有官者或有资格的常选人,荐射的范围基本是地方亲民官,并且日益向保举制发展。文宗以后,这种形式的荐官诏几无所见,中央面临的是“内外官司皆为充溢”,藩府奏荐人数骤增的窘迫局面。

三是宰臣及部门长官举荐。宰臣向皇帝举荐人才,历来是一种传统,一种义务,进而演化为一种职责。唐朝宰相能否有所荐引及举贤多寡往往成为评判其政绩优劣的重要标准。太宗贞观时,封德彝为相,因久无所举,受到太宗诘难⑦;于志宁为相,因不能有所荐达,“为士议所少”⑧;朱敬则、狄仁杰在相位时,因知人善荐,颇获时誉⑨。开元四年(716),员外郎、御史、起居、遗、补等供奉官不再参加铨选,皆进名敕授,实际主要是由宰臣访择荐引。安史之乱后,选权逐渐向两极集中:一是随铨选职能的衰微,中书门下的选任权及范围日益扩大;一是随着使职差遣体制的发展,各类使府的辟奏权日益扩大。宰相直接荐某人为某官,正史列传中载有不少事例,如卢杞荐齐映,由河阳三城使判官迁员外郎;李宗闵因权璩父权德舆曾为座主,故荐其为中书舍人;皇甫溥荐令孤楚为相;杨收荐孔纬为长安尉直弘文馆等⑩。《新唐书》列传中所载被荐之例,唐后期几乎是前期的三倍,其中除少部分为地方藩府荐幕僚于朝外,大多为宰臣或台省长官推荐台省及京畿要官。前期宰相的荐举,往往不专指射某官,被荐之人有时还须引至殿堂策问,而后期多有具体指射。据史载,陆贽罢相后,“上(德宗)躬亲庶政,不复委成宰相,庙堂备员,行文书而已。除守宰、御史,皆帝自选择”(11)。说明这些重要职务的人选过去主要依靠宰相。

部门长官举荐主要是指中央各要司(地方长吏另述)荐举僚属。尤其是确定尚书省、御史台、大理寺等要害部门的僚属时,除宰臣访择、广泛征求意见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部门长官的意志,并逐渐形成“故事”。德宗贞元八年(792)初令授台省官者各具举主于授官诏,而郎官由左右丞专举,御史由大夫、中丞专举,故诏书可不具举主。赵、陆贽为相后,建议郎官人选不宜专于左右丞,可扩大至尚书、丞、郎“各举其可”,御史也不专委于大夫、中丞(12)。尽管如此,举主仍未脱离本司。窦群为中丞,荐吕温知杂(后为宰臣所阻)(13);高元裕为中丞,荐白敏中为侍御史(14);独孤朗为中丞,援故事“选御史皆中丞自请”,因拒不纳由宰相力而得监察御史的崔晃、郑居中,迫使二人“卒改他官”(15)。此外,京兆尹荐京畿令、尉、丞,也属于这一类。

四是差遣使职荐举。唐朝前期由中央差遣的使职,多为临时性,事毕即罢。使主可奏荐判官,并负有“搜访遗滞”、“黜陟幽明”、“贬黜举奏”等考察地方官吏及举荐人才的职责与义务。唐后期,财政使自成体系,观察、节度使渐成为地方军政长吏。虽然都属使职差遣,中央的倚重角度已有所不同。对财政使,唐宪宗置两税使诏曰:“今度支盐铁,泉货是司,各有分巡,置于都会。爰命帖职,周视四方,简而易从,庶协权便。政有所弊,事有所宜,皆得举闻,副我忧寄”(16)。充分表明了中央对之寄予的厚望。对地方藩府,中央的荐官诏比较具体,侧重于举荐本道人才及属吏人选。由于观察、节度等使的地方化,原属地方州郡长吏的举荐权(或义务)就合而为一了。史载“至德初,……肃宗即位,急于军务,诸道廉使,随才擢用”(17),使府的举荐正是在这一非常时期,逐渐由义务向权力转化。史籍中出现的“论荐”、“用荐”等词,显露了这种转化的痕迹。

五是冬荐制的形成。每年冬季,具有一定品级的中、高级官吏、常参官、京畿县官按有关规定向中央举荐官吏,被荐者赴京,由有关部进行审查、考核,确定等第,定夺迁转、除授。《唐会要》卷八二《冬荐》载:“贞元(原文为“观”,据《通典》改)五年六月十一日敕:准贞元四年正月一日制,春秋举荐官。中书门下奏:常参官八品以上、外官五品以上正员及额内得替,并停荐。其使下郎官御史丁忧,废省官在外者,望委诸道观察使及州府长史;其在京城,委中书门下、尚书省、御史台、常参清官并诸使三品以上、左右庶子、詹事、少卿、监、司业、少尹、喻德、国子博士、长安万年县令、著作郎、中允、中舍、秘书、太常丞、赞善、洗马等,每年一度(按:即冬季)闻。”贞元八年,为了限制被荐人数,规定中书、门下两省,御史台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诸司三品以上有冬荐权的官吏,所荐不得超过两人,余官不得过一人。九年又规定凡冬荐官须经考试,定为三等。十一年又进一步规定,冬荐官凡考试列为下等者罢退,“任待他年重荐”(18)或降格参加吏部铨选。地方使府幕职带检校、试官在五品以上者,不在铨选范围内,也归入冬荐(19)。此后,又有一系列诏敕对荐主、被荐者的资格、范围进行重申或补充规定。冬荐制是为适应使职差遣还未与正式官僚系统并轨、藩府辟署制盛行而独具特色的创制。既是中央对现有旧制、新制交错相紊局面的务实性的选举措施,也反映了荐举由义务转化为权力后,中央抑制和限制荐举权被滥用之努力。

泛荐与诏荐。泛荐,即不受品级、职务、范围、地区、时间的限制,所有官吏都有向中央(包括皇帝)和上级部门举荐人才的义务。实际上,只有具有一定品级和地位的官吏的举荐,才有实际意义。诏荐,是由皇帝亲自(口头或书面)令臣下推荐某些急需的官职人选。诏荐与制举从形式上看,都是君主限定范围(或科目)由官吏推举,再由君主亲自挑选(或策试),但如细分一下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制举所求人才一般比较抽象,且偏重于文词与德行修养,如志烈秋霜科、文艺优长科、直言极谏贤良方正科、严薮幽素科、博学通艺科、乐道安贫科,即便是稍为具体的,如沉迹下僚科、智谋将帅科等,也仍较为概括;被举者虽不限身份,但需有一定地位的举主,与其他形式的科举一样,“举”为辅助环节,考试乃为中心环节。诏荐则不然,直接以选擢急需的吏才为目的。如则天圣历初,“令宰相各举尚书郎一人,(狄)仁杰乃荐(其子)光嗣,拜地官员外郎”(20)。开元时,玄宗令“宰臣及公卿以下精择堪为户部者,多有荐(李)元者,将授以户部尚书。时执政以其资浅,未宜超授”,只拜户部侍郎(21)。举士与选官的分途,也可从制举与诏荐的区别察知一端。唐后期诏荐的范围较前期广泛,也很重视对地方州县采取诏荐的形式,而且,往往与常参官或部门长官(包括地方长官)的荐举相重合。

2.私荐

唐朝科举与荐举(指荐官)刚刚分途,二者在很多方面仍纠缠未清。如科举制取人的中心环节是考试,但公荐私嘱仍颇盛行,并在很大程度上干预、影响着录取结果。荐举制在尚未规范化的过程中,公举、私荐本不易分清,这里所说的私荐暂定在横向(即官吏之间)的范围。私人推荐,亦有出于公心者,如顾况为白居易延誉,韩愈推奖程昔范之类。但更多的是出于私人目的(因亲、故、子弟、贿、权势等)。私荐的形式一是直接请托于选司掌选者。如武则天朝天官侍郎张锡,受张昌仪(昌宗弟)之嘱,为当年选人薛某求官,不料张锡失其状,只好遵昌仪之意,“但姓薛者即与之”(22)。又如玄宗开元年间,李林甫掌选,宁王私谒十人,九人得官(23)。当选官权在唐后期向藩府与重臣倾斜时,随着辟署制的普遍实施,横向的私荐之风就颇为盛行起来。如孟郊隐于嵩山,李翱分司洛中时与之交往,因此荐于留守郑余庆,被辟为宾佐(24);张信,因宰相之荐被辟为藩府从事,后官至刺史(25)。不论是典选官文案上的“私书盈几”,或重臣藩帅间的“荐送相高”,都代表了私荐在唐朝选官过程中仍起有重要作用。公举自不待言。

《唐语林》卷三赏誉载:

宣宗舅郑朴射光镇河中,封其妻为夫人,不受,辞曰:“白屋同愁,已失凤鸣之侣;朱门自乐,难容乌合之人!”上大喜,问左右曰:“谁教阿舅作此好语?”对曰:“光多任一判官田询者,掌书记。”上曰:“表语尤佳,便与翰林一官。”论者以为不由进士,又寒士,无引援,遂止。

同书卷七补遗又载:

宣宗读《元和实录》,见故江西观察使韦丹政事卓异,问宰臣“孰为丹后?”周墀曰:“臣近任江西,见丹行事,遗爱余风,至今在人。其子宙,见任河阳观察判官。”上曰:“速与好官。”御史府闻之,奏为御史。

两者机遇相当,而结果各殊。田询在宦海升沉的关键时刻,虽获皇帝赏誉,但终因缺少公卿重臣的鼎力相荐,而无缘秉笔文翰。尤其是唐后期,要想践清要、入台省,没有荐作为中间环节,只靠赴吏部参选,“循资格”选调,可能“六十禾离一尉”;或只靠藩府辟用,可能终老于幕僚。而不用荐,升朝登高位者,成为标榜清高的口实,元稹曾上表自叙曰:“始自为学,至于升朝,无朋友为臣吹嘘,无亲戚为臣援庇”(26)。

唐后期,藩府自不待言,中央对如何界定官吏(主要是中央要司)的荐举权问题,一直处于两难的境地。德宗贞元八年,主张将选举权逐层下放的陆贽登相位,立即上书建议“请令台省长官各举其属”,获准实行。不久即遭到抨击,反对者言:“诸司所举皆有情故,或受货贿,不得实才”。于是德宗密喻陆贽,以后选任,“卿宜自择,勿任诸司”(27)。当时朝野改革选举,下放分散选举权的呼声很高(28),但德宗仍未首肯,陆贽罢相后,索性“皆自选择”(29)。文宗在位时,牛李朋党相倾经年,“宿素大臣”,罹甘露之变后,倚李石、郑覃为相,希望他们担负起“选贤任能”的职责。李石却认为,只依靠宰相选任,不能满足所有人的要求,徒生谤议,“只宜各委所司荐用,臣等择可授之,则物议息矣”(30)。而文宗虽不如德宗为人“求精太过”,但亦坚持“凡选内外群官,宰府进名,帝必面讯其行能,然后补除”(31)。这种飘移无定的心态与举措,反映了君主在权力集中与分散的争夺中,面临荐举权的扩大而又未规范化局面,极力控制,又无所适从的境况。荐举正是在“中央要司多缺”,急切用人,而铨选又循资蹑级,不得实才的时期,逐渐成为举足轻重的选官途径。

唐后期的选官体制,为适应变化中的政局和重新组合的权力结构以及社会阶层的动势,进行了多次带有针对性的改革和调整,很多变化的完成往往历经五代到北宋才基本定型。诸如科举与铨选考试合一,考试内容渐重经义,铨选在选官体制层次及侧重的调整,门荫与科举入仕群体的此消彼长,官员选举权的扩大及逐渐规范化(包括荐举权与辟署权)等。本篇开头述及的荐举的四种变化,唐朝至北宋是其转变过程的关键时期之一。

唐代荐举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唐高祖到玄宗初年。这个时期,承隋旧制,继续调整和逐步完善以三省六部为中央官主体、统领地方州县的官僚体制。选官体系则适应中央集权的需要,在隋“尚书举其大者,侍郎铨其小者”的分层次选官的基础上,确定了六品以下以铨选为主干,五品以上宰臣访择、广泛搜扬的选官方式。立国初期,务收人心,又急需人才,且庶事草创,“官不充员”,因荐而得官或超迁者为数不少。如王,为隋官,亡命南山十余年,高祖入关,李纲荐署世子府谘议参军,后跃居相位;陈叔达荐崔仁师才任史官,由州录事参军迁右武卫录事参军,后亦登宰执之位。这样,使不同集团、不同阶层的人士陆续进入统治集团。

武则天执政到中宗,既是这一阶段荐举发展的高峰,也是较为混乱的时期。陈寅恪先生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一书中指出,武周之代李唐,“不仅为政治之变迁,实亦社会之革命,若依此义言,则武周之代李唐较李唐之代杨隋其关系人群之演变,尤为重大也”。他认为武氏使社会阶级发生升降之变动,“大崇文章之选,破格用人”,为其重要手段。武则天执政后,为笼络人心,遍施恩惠,大兴科举,广置员外郎,鼓励自举,“士无贤不肖,多所进奖。”长安三年(703),凡“举人悉授试官”(32),“又置员外郎二千余员,悉用势家亲戚”(33),朝官多有所荐引。大兴荐、举的结果,使一批中小地主、寒门俊造以较快的速度登上政治舞台,跻身于统治阶级的中上层。统治集团的更新就是在这种看似混乱的过程中逐渐完成的。陆贽曾评议曰:“往者则天欲收人心,进用不次,非但人得荐士,亦得自举其才。然而课责既严,进退皆速,是以当代谓知人之明,累朝赖多士之用”(34)。中宗韦后时期,选任猥滥,史载“韦后及安乐公主等用事,于侧门降墨敕斜封授官,号‘斜封官’,凡数千员。内外盈溢,无听事以居,当时谓之‘三无坐处’,言宰相、御史、员外郎也”(35)。掌选者大纳货赂,逆用员阙,“而纲纪大溃”。韦后败后,才得以整顿。任官虽滥,真正因荐举而选拔的人才则寥无几人。

第二阶段为玄宗初年到德宗末年。玄宗初年统治集团的前期更新已基本完成,社会经济、文化由稳步发展走向极盛,“天下承平日久”,于是仕进者愈众,“循资格”的普遍实施正是为理顺铨选中各层次选人的关系,以进一步扩大并稳定统治基础与官僚及官僚预备队的措施,但同时也限制了铨选选拔人才的功能。因此,降低铨选层次,缩小铨选权限,扩大荐举范围便成为选官体制改变的内容之一。开元年间,将台省清要官从铨选中分离出去,屡次下诏从选人中不拘资格拔擢人才,以及设举县令之法等,都是从统治的实际需要出发。安史之乱后,唐由盛而衰,“天下尽裂于方镇”,使职差遣空前发展,政治格局与权力结构都发生了变化。德宗时局势稍为平稳,便着手整顿肃、代时期纲纪全无的铨选。由于选官权已形成向官员个人倾斜的趋向。导致荐举再次由义务向权力转化,以及官僚队伍良莠混杂,要官多缺的状况,使德宗对选官的控制极为重视。他一是将选任大权集中在中书门下(往往亲自选任),一是将荐举制度化、条理化。举人自代制、地方长吏及中央要官荐举制、冬荐制等都是在这一时期基本定型的。改变了肃、代时期因“政或随时,多逐权宜”,泛泛令“中外荐举”以补充缺员,或匆促之中令各道廉使自行奏补官吏,使选官流于形式或选权旁落的局面。

第三阶段为穆宗到唐末。这个时期,政局几经起伏,中央与藩镇形成错综复杂的局面,权臣及内廷官势力膨胀,官僚集团形成派系持续争斗、倾轧,无疑对选官制度及方式带来影响。中央与藩府、与权臣在选任权上不断进行着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表现在对德宗时已初步定型的几种荐举制进行调整与重申,并对与荐权有关的奏权(即藩府以奏辟、奏荐的方式辟置僚属及向中央举荐人才——以僚属为主)进行条理与限制。实际上,大量的中小地主、普通士人、地方富豪、商贾、胥吏通过府主以辟、奏、荐的形式,被吸收进官僚队伍;尤其是从武职人仕者,人数更多,社会层次更低。这对彻底消除以家世背景为核心的身份制在选官中的影响起了很大作用,为北宋“取士不论家世”铺平了道路。

上述三个阶段中,荐举的四个变化趋势均有迹可循。如果说从战国时期的“立贤无方”及双向选择(“非惟君择臣、臣亦择君”——《国语·晋语》;“士无常君、国无常臣”——扬雄《解嘲》)发展为两汉的察举制,是从无方向有方演进的第一个阶段,形成举、选合一的选官体制;那么,举、选分途后的唐(36)又再次经历了荐举(不包括科举)从无方向有方的演进过程,但这种有方的定型,侧重已不是标准的规范化,而是资格的规范化了。这在冬荐制、举人自代制、常参官等举荐制中都很明确。北宋时,曾在科举之外,以荐官为主设立了十科举人法(37),意图是使荐官标准规范化,但由于举、选已经分属于不同层次,而荐官的发展趋势已非以荐文荐德为主要目的了,所以条法虽存,渐成具文。此后亦有类似举措,同样不能持久。

察举初行时,有的群国常年不举一人,以至皇帝只好强令举荐,否则以渎职论处。行至盛时,各郡国反倒争要名额,东汉时,因此而改为据人口为率,重新修订颁布了各郡可举名额。唐时已有“论荐”一词,依品级、地位不同而享有不同范围、各额的荐官名额,日益体现出一种政治、权力待遇的性质。唐后期往往举荐人数过多,中央无法应付,下诏条理。宋代则更为明显,特诏举荐人才(名额不等)成为致仕官吏享受的“恩泽”之一,有人因“用荐”数不满员额,特地补荐若干人(38)。宋人故此论曰:“国朝用人之法,一则曰举主,二则曰举主,视汉唐又远过焉”(39)。足以表明举主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点从这种权力而引起的纵向与横向的变化,以及举主与被举主之间的关系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

举、荐分途不仅体现在标准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层次和侧重上。分途后,荐(官)与举(士)就不属于一个层次了。荐的侧重也逐渐向有官人(包括停替待选)倾斜。宋代时,官吏的除授工作与官僚体制层级结构相适应,分成了紧要清望官、京朝官、幕职州县官三大层次,每一层次都对举主与被举主作了相应的规定,荐举本身在向荐官专门化倾斜时,内部的层次与类别的分化程度也在加深。泛荐变为虚应故事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了。而这种层次与类别的深化,究其根源,应始自唐后期选官体制的变动与改革。

荐举向吏干尤其是向资序的演变,最终导致了其质变。荐举标准在两汉及隋唐时,以德才劳为中心,三者孰重孰轻,始终是选官争论的主要议题。经过几次起伏后,“严则贤愚同滞、宽则贤否混淆”,常规荐举演化成“资”的一种,即可以量化。唐后期已开始了量化的进程,但并未规范。北宋铨选试判被废止后,荐举不仅成为铨选依据的重要条件之一,而且考任、功状、举主身份与数目可以互相折合(40)。之所以能被量化,正在于它具有了“资”的性质。清代又发展为依“例”保举。荐举人才、吏干的真正途径则由特诏荐举或密保一类形式来完成。

据《新唐书》列传(儒学、文艺、宦官、孝友、方伎、列女、外戚等不在内)统计,因“荐”而得官或升迁者共56人(另有2人虽被荐而不就),其中16人得荐在开元、天宝时期,其余40人均为安史之乱后。又据周绍良先生主编的《唐代墓志汇编》(41)有关资料统计,文职官(包括文武兼任及有出身者,宗室、外戚、蕃将、宦官没有全计入),开元前(42)共考348人,其中曾得到各类形式的荐举者有7人,包括大使荐、应县令举、引为王府官、受到上司推择、五品以上荐举、台省征辟、清白尤异等;开元年间共考察了233人,其中有14人受过各类形式的荐举;天宝年间共99人,其中有9人受到荐举;安史之乱后,共有343人,有31人受到荐举,且荐举形式比前期多,也趋于相对固定,如“常荐”、“宰臣荐”、“连帅表荐”、“举自代”、“冬荐”等,又由荐而衍生出“丧荐”、“奏荐”、“表闻”(多采用与辟署相结合的方式)等。可知在绝对数量与相对数量方面,荐举一途唐后期不仅远比前期发达,同时在选官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更为重要,由荐而赋予官吏的选权的扩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趋势德宗时已深知其然,故他对选权始终不肯下放,宁失苛察,不甘放任。

荐举在唐后期的举足轻重,使它成为与科举、门荫相鼎立的选官途径之一。中国历史上在选举分途后出现过几次大兴荐举的时期,其中,唐后期及明初期较为典型。相同之处,均为新旧王朝及体制的交替时期,都是处于社会阶层对流加速的时期。除了制度本身运营机制的自身调节及为适应政治统治的需要而进行的改革之外,社会外部环境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韦澳《解送明经进士不分等第榜文》(43)曰:“朝廷将裨教化,广设科场,当开元、天宝之间,始专用明经进士。及贞元、元和之际,又益以荐举相高。当时务尚切磋,不分党甲,绝侥幸请托之路,有推贤让能之风”。虽指科举,但当时“上下后进”之风尚亦可窥见一斑。对唐代文章风尚之追逐,曾有人论曰:“大抵天宝之风尚党,大历之风尚浮,贞元之风尚荡,元和之风尚轻”(44)因此,“荐送相高”不仅是一种政治需要,也成为达官显贵、重臣节帅、文人名士追逐的一种时尚。随着风潮的起落,穆宗以后就由盛而衰了。当然,一种社会风尚的形成还有更深刻、更广泛的诸多因素,荐举制度的演变也是多种复合因素促成的,作为中国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兴衰、演变正是整个封建选官体制几经沧桑的缩影。马克思曾说过:“世界不应理解为完成了的事物的复合体,而应理解为过程中的复合体”(45)。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考察中国封建社会的选官制及其中的荐举制,我们的认识也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注释:

① 《唐会要》卷二六举人自代。

② 《唐会要》卷二六举人自代。

③ 《唐大诏令集》卷一○二。

④ 《唐大诏令集》卷一○三《令常参官举人诏》。

⑤⑥ 《册府元龟》卷六三○铨选部条制二,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三。

⑦ 《资治通鉴》卷一九二。

⑧ 《新唐书》卷一○四《于志宁传》。

⑨ 《旧唐书》卷八九《狄仁杰传》。

⑩ 《新唐书》卷一五○、一六五、一六六、一六三。

(11) 《旧唐书》卷一三五《韦渠牟传》。

(12) 《旧唐书》卷一三《德宗本纪下》。

(13)(14)(15) 《新唐书》卷一六○《吕温传》、卷一一九《白居易附白敏中传》、卷一六二《独孤及附独孤朗传》。

(16) 《唐会要》卷八四。

(17) 《册府元龟》卷六三八奉使部论荐。

(18) 《唐会要》卷八二冬荐。

(19) 《唐会要》卷七五杂处置。

(20) 《旧唐书》卷八九《狄仁杰传》。

(21) 《旧唐书》卷九八《李元传》。

(22) 《资治通鉴》卷二○六。

(23) 《国史补》下。

(24) 《旧唐书》卷一六○《孟郊传》。

(25) 《千唐志斋藏志》————《唐故朝散大夫巴州刺史张府君(信)墓志铭并序》。

(26) 《旧唐书》卷一六六《元稹传》。

(27) 《资治通鉴》卷二三四。

(28) 《通典》卷一七、一八。

(29) 《旧唐书》卷一三五《韦渠牟传》。

(30) 《旧唐书》卷一七二《李石传》。

(31) 《旧唐书》卷一七下《文宗本纪下》。

(32)(33)(35) 《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

(34) 《资治通鉴》卷二三四。

(36) 《文献通考》卷三六举官。

(37) 《司马光奏议》卷三八《乞以十科举士札子》。

(38) 参见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4月版。

(39) 黄履翁:《古今源流·别集》卷七《举主》。

(40) 参见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4月版。

(41)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1月初版。

(42) 此处年代均按《汇编》中排列的年代,即卒年。

(43) 《全唐文》卷七五九。

(44) 《唐语林》卷二。

(4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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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推介_唐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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