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元丰城外文”分析--兼论中国古代商品经济_宋朝论文

北宋“元丰城外文”分析--兼论中国古代商品经济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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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熙宁、元丰时期(1068—1085年),宋朝曾发动过一场全国范围的外贸制度改革。“元丰市舶条”(又称“元丰广州市舶条”)是这场改革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件。过去还没有人对它进行专门研究。

中国及其他东方国家在古代一直有着比较繁荣和稳定的商品经济,而在西欧,商品经济曾在中世纪初期被完全摧毁。为什么东方国家的商品经济不能导致资本主义工业化?通过研究“元丰市舶条”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启示。

“元丰市舶条”标志着宋朝外贸制度的重要变化,为理解这一变化,有必要简略回顾熙宁(1068—1077年)以前宋朝外贸制度的发展状况。

北宋初年,宋朝运用政治权力直接控制大量海外进口商品。太平兴国(976—983年)初年,京师设立榷易院。太宗为获得巨额专卖收入,下令全部舶货都由政府专卖。“诸蕃国香药宝货到广州、交趾、泉州、两浙、非出于官库者,不得私相市易”。“敢与蕃客货易,计其直满一百文以上量科其罪;过十五千以上黥面配海岛;过此数者押送赴阙;妇人犯者配充针工”。〔1〕

但这种过份严厉的禁榷制不久就维持不下去了。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底,舶货被分作禁榷物和放通行物两类。禁榷物为珠贝、牙犀、乳香等8种,其余为放通行物。〔2〕

禁榷物减少了,但政府强制购物的“官市”却使绝大部分舶货依旧控制在政府手中,直到淳化二年(991年)情况才有较大的改变。这年四月太宗的一份诏书指出:“广州市舶司每岁商人舶船,官尽增价买之,良苦相杂,官益少利。自今除禁榷货外,他货择良者止市其半,如时介给之,粗恶者恣其卖勿禁”。〔3〕

天圣(1023—1031年)以后,海外贸易规模渐大,舶货充盈官库,仁宗也决定减少官市。宋朝直接掌握的舶货在进口货总量中的比重又有所下降。〔4〕

政府减少对舶货的直接控制,是高成本低效益的官办商业系统无法适应日益扩展的海外贸易的反映,它使商人能直接经营更多的舶货,获取更多的收益。但是,中国古代专制统治者在社会经济有了一定发展时,总要设法把它牢固地控制在自己手中。就在官办商业系统直接经营舶货日渐困难之时,宋朝开始用各种手段对海商的行为作出越来越多的限定。

北宋初,政府对远洋商船在何处出海、何处停靠管理不严,有市舶司的广州和无市舶司的交趾、泉州等地都可从事海外贸易。〔5〕合法的外贸有朝贡贸易、市舶贸易及未设市舶司港口进行的私人海外贸易。但到端拱二年(989年),宋朝规定:“自今商旅出海外蕃国贩易者,须于两浙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6〕这一命令极不合时宜。 此时中国海外贸易重心仍在南部沿海地区。南部沿海南往、西往东南亚及其以西地区的商船不可能仅仅为着申请出海凭证而向相反方向航行几百、上千海里。这条法令无相应的实施细则,现存文献也见不到生效的痕迹。笔者认为有关规定并无实施。但这一法令的颁布,表明宋朝已有用个别市舶司控制整个海外贸易和取消其它港口远洋商船放行权的意愿。

此后,宋朝改用比较温和的方式继续表达相同的意愿。宋朝经常扶植市舶司所在地的海外贸易。祥符二年(1009年),禁榷鍮石。宋朝决定将鍮石官价从每斤200钱升至500钱以吸引更多的海外进口,但提价规定只下达到设有市舶司的杭州、广州和明州。〔7〕无市舶司港口的外贸不仅得不到扶植,部分港口更受到不得经营禁榷品的压制。〔8〕

宋朝扶植市舶司所在地的外贸和压制其余港口的外贸都是为着加强中央对外贸的控制权。市舶司所在地的外贸属市舶贸易,由市舶司主持,受中央政府的直接控制。市舶司的贸易本钱来自朝廷;收支情况定期上报中央;收入绝大部分运往京师;朝廷还派宦官坐镇市舶司直接参与市舶贸易的经营。市舶贸易越发展,中央的外贸控制权就越大。未设市舶司港口的外贸由地方官兼管,收入归地方政府。由于管理较为松散,海商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独立性。这类贸易属于民间自由贸易,它的发展不利于中央对外贸的控制;宋朝加以压制的目的是维护市舶贸易在海外贸易中的统治地位,加强中央集权。

熙宁初年,宋神宗任用王安石等人进行了一场震动当世,影响深运的熙丰变法。此时宋朝已走过一百余年的漫长道路,经济、政治和军事等许多问题积聚、发展至相当严重。全国上下普遍认为主要问题是“积贫积弱”,国家财政收入不足以支付各项费用;兵力不敌辽朝和夏朝。王安石等人认为,改变积贫积弱的办法是把所有利权集中于中央,加强法纪,用严刑峻法扭转官场风气。这既是熙丰变法的意图,也是同时期外贸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熙宁时期外贸制度改革比熙丰变法稍晚开始〔9〕。宋朝对外贸商船出入地点作了严格限定:中外商船只有接受市舶司征税、官市之后才可赴别处贸易。〔10〕这样,原先不得经营禁榷品的港口和原先允许经营禁榷品而未设市舶司的港口都被剥夺了直接经营外贸的权利。与此同时,市舶司所在地的市舶贸易却因政府的鼓励而发展至空前规模。〔11〕

但是,市舶贸易的空前发展并不表明宋朝有效地集中了外贸利权。一些未设市舶司的港口,外贸已是当地的一大经济支柱,难以禁绝;当地政府久享外贸之利,不愿轻易放弃这一财源。禁止商船自由出海贸易反而引发了严重的外贸失控。广南、福建、两浙、山东各路,违法商船“恣其所往,诸系禁物,私行买卖”〔12〕。未设市舶司的密州,熙宁七年(1074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担任转运判官的王子渊见密州海船违反禁令,大量私贩乳香,便以当地政府的名义低价收买。他自以为找到了聚财的一个门径,颇为自得地向朝廷报功,却受到降职离任的处罚。〔13〕显然,在中国漫长的海岸线上,违禁贸易十分公开,也十分普遍。

密州等地违禁贸易尚未止绝,广州官库中乳香越积越多,难以卖出又使市舶贸易和舶货专卖制度受到威胁。〔14〕

此时朝廷上下弥漫着用强硬手段解决经济问题的风气。外贸失控、乳香滞销等问题很快被视为管理不严密的后果。对当时的统治者说来,最简便有利的对策是用行政手段加强外贸控制,把权力进一步集中到中央。问题只是如何加强控制、怎样集权。

熙宁九年(1076年),曾任广州知州6年的程师孟上奏请罢废杭州、明州市舶司,建议海外贸易船舶全部集中到广州市舶司处抽解。这是又一个用个别市舶司控制外贸的方案。与上次不同的是,执行控制任务的是广州市舶司而非两浙路的市舶司。朝廷令程师孟与三司官员共商此事。他们搞出的“抽解条约”依然未获采纳。神宗指示:“恐逐州有未尽未便事件,令更取索重详定施行”。〔15〕两个方案未获采纳的主要原因是制订者对明州、杭州等地实际情况考虑得不够,但由广州市舶司控制外贸的基本思路已被认可。市舶司垄断权越大,越有利于中央集权;能有效控制外贸的市舶司数量愈少,愈便于控制。从贸易现状、管理基础、发展潜力及安全等角度看,广州都是实现中央集权的较为理想的工具。

广州拥有最为繁盛的海外贸易。宋朝外贸对象主要分布于东南亚及其以西的“南蕃”各国。在中国各大港口中,广州与南蕃各国贸易往来最为近便,因而自北宋初起,广州外贸规模就一直遥遥领先。宋代经济价值最高的乳香、犀角、象牙等舶货主要产自南蕃各国,广州是宋朝获得这些舶货的重点地区。

广州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外贸管理制度。宋朝长期没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外贸管理制度,各地外贸制度往往是官员根据某地情况提出建议,经朝廷批准而实行于这一地区。广州有发达的外贸,也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例如,官员不得私买禁榷物在至道元年(995 年)已是广州官员必须遵循的准则,但直到政和三年(1113年)才在宋朝各主要港口获得普遍的约束力。〔16〕完善的外贸制度为宋朝控制外贸提供了便利。

广州当时还有足够的铜钱支持外贸制度的发展。神宗时期市舶贸易大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是开放钱禁,长期禁止出口的铜钱一时间成了推动外贸发展的兴奋剂。但与此同时,宋朝许多地方出现了缺少铜钱的严重问题,开放钱禁对这些地区外贸发展的积极意义不足以抵消钱荒给商品流通带来的消极影响。广州的情况却判然有别。由于韶州等地矿冶业大发展,广东铸钱原料充裕,惠州永通钱监和韶州阜民钱监大量铸钱。熙宁十年(1077年),两钱监铸钱年额从80万增至130万。〔17〕新铸的铜钱部分用于购买舶货。充裕的铜钱继续激励着广州市舶贸易的发展。

广州是个不易遭致边防忧患的港口。在北宋,海防重点是辽国靠近辽国的登州、莱州,以及与辽国关系密切的高丽、新罗等国。广州远离上述是非之地,不存在严重的防卫问题。而且,从珠江口入广州要经过长而难行的河道,这条河道使广州港成为易守难攻的港口。

元丰三年(1080年)八月,以程师孟方案为蓝本经过多次修订的外贸管理条例获准颁行,史称“元丰市舶条”或“元丰广州市舶条”。由于现存史籍未载元丰市舶条的完整内容,笔者据散见各书的记录将条法的主要内容整理如下:〔18〕

一、只有广州、明州、杭州能放行外贸商船。非以上三州而放行外贸商船者,以违背皇帝命令论罪。

二、所有前往东南亚及其以西地区(南蕃)的商船均由广州市舶司放行;一切到日本、高丽经商的船只皆由明州市舶司放行。非广州市舶司而放行前去南蕃的船舶;非明州市舶司而放行往日本、高丽的商船,以违背皇帝命令论罪,即使是大赦和官员离任,也不得减罪。

三、外贸商船返回时,必须先到原放行市舶司纳税贸易。

四、各市舶司负责管理各贸易区域内的外国朝贡船舶、贡使及其活动;贡船、贡使也应在主管市舶司的设置地点登岸和离港。

五、各国的进贡物品不再运送京师,一律就地变卖。

六、两广沿海前往海南岛的船只必须事先向广州市舶司申领出海凭证。

七、违法撤职的官员,贬谪、管制和充军的犯人,不得随商船赴海外。

八、市舶司最高长官改称“市舶提举”,由本路转运副使兼任。广南东路经略安抚使不再兼任市舶使。

九、本条法由广南东路转运副使孙迥、两浙路转运副使周直孺提举推行。广南西路转运使陈倩,福建路转运判官王子京负责在所管路分进行监督,并对违法人员进行惩处。

熙宁时期外贸制度改革已大大加强了中央对外贸的集权,元丰市舶条则沿着相同的方向又跨出了一步,主要表现在:私人海外贸易被更严格地禁止;市舶司的权力更大也更明确。

我们知道,熙宁时期宋朝已基本剥夺未设市舶司港口对舶货进行征税和官市的权力。但这些港口仍有一些经营外贸的机会。例如,法令并不禁止这些港口向未带禁榷物且声称因“风信不便”而来的船舶征税〔19〕。交趾等国贡船也可依旧在广西沿海登岸。元丰市舶条不但断然取消这些港口任何类型的外贸,还让广西、福建官员负责本地的禁绝行动。未设市舶司港口与海外直接联系的断绝,意味着私人海外贸易被更严格地禁止。

宋朝取消部分港口外贸经营权是为着让市舶司拥有海外贸易的全部经营权。元丰市舶条实质上是市舶司垄断贸易法。元丰市舶条规定:杭州、明州市舶司掌管日本、高丽贸易,其余约几十个国家、地区的贸易均由广州市舶司掌管,而且舶货中经济价值最高的香药、犀牙、珠贝等全部来自广州市舶司的经济范围。三个市舶司管辖权的极不均衡的分配,表明元丰市舶条的重点是实行广州垄断贸易;宋朝加强外贸控制和中央集权的主要工具是广州市舶司。

元丰外贸制度改革尽管提供了最有利于加强外贸控制和中央集权的形式,但元丰市舶条颁行不满一年,涉及朝贡贸易的内容便已失效。几年后,宋朝增设泉州、密州市舶司,从而否定了以广州垄断贸易为主要内容的元丰市舶条。改革失败的原因是它依然不能实现宋朝的预期目标。

熙宁外贸制度改革以前,未设市舶司的泉州、密州等地外贸已颇为兴旺,宋朝若任其继续发展,则有关地区的工商业经济、宋朝的外贸经济都将获益不浅。熙宁外贸制度改革却禁止上述地区的外贸,元丰市舶条不但不对熙宁年间的错误进行纠正,反而走得更远。在泉州,远洋商船本可合理地利用季候风、春去夏来,一岁一往返。元丰市舶条却要商船远洋之前先赴广州市舶司请领公凭,归途中绕道广州接受市舶司的征税和官市,领得文引才可回泉州。这样,商人每次远洋,须在外渡过两个冬天,到第三年才可返回泉州;广州与泉州之间,海路多有礁石浅滩,易生不测;经营时间的延长、风险的增大导致了利润的下降。因此,元丰市舶条激起了商人的反抗。他们或不再出海,导致“舟之南日少,广之课岁亏”,或者铤而走险,犯禁贸易,不幸被官兵捕获,则财货没官。〔20〕外贸经济受到灾难性打击,政府集中利权的愿望也因此落空。

熙宁以前,宋朝的舶货专卖与官市制度尽管渐有放宽,但乳香等少数商品依然严格由政府专卖。神宗时期市舶贸易规模骤然扩大,广州进口了大量乳香,继续全部由政府专卖需动员更多的人力、物力;同时国内乳香消费市场并未相应增大。因此,乳香的推销必然发生困难,乳香的经营效率必然随之降低。广州官库中乳香“存额甚众”和“官鬻不售”的现象,说明乳香的专卖制度已不适应外贸的发展,政府应当放宽对这类商品的直接控制。元丰市舶条不但没有作这类改进,反而用加强垄断贸易的办法维护专卖制度,自然无法解开政府乳香经营效率下降的难题。

元丰市舶条颁行不久,不少注重实际的官员已发现其中的问题。泉州、密州的地方官分别奏请在两地设置市舶司,广州的地方官则要求放宽乳香的专卖制度,他们的建议在元丰(1078—1085)年间均未被采纳。〔21〕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去世,反熙丰变法派掌权。元祐二年、三年(1087、1088年),泉州、密州先后设置市舶司,以广州市舶司为主要内容的元丰市舶条被否定。〔22〕

宋朝废弃元丰市舶条并不是加强外贸控制和中央集权努力的终结,而是新阶段的开始。泉州、密州市舶司的增设大大增强了中央对两地及周围地区日趋发达的外贸的控制权。市舶贸易更广泛地挤占了私人海外贸易的地盘。在市舶司作为外贸控制工具的作用得到实际的加强的同时,它与中央的关系空前密切了。元丰外贸制度改革以前,市舶司主管官一般由所在地军政长官担任。元丰市舶条改由朝廷派往地方管理和运送财赋、监察地方的转运司官员担任,市舶司与中央的关系已较前紧密。市舶条废弃后,经过一些变化,在徽宗统治时期(1101—1125年)确立了由朝廷直接派遣专职官主管市舶司的新体制,市舶司成为完整意义的中央直属机构。宋朝对外贸的控制在元丰市舶条废弃不久便得到了真正的加强。

西欧最早的国家是平民推翻了氏族贵族的统治之后建立的。在4世纪中叶至5世纪中叶,西欧又经历了蛮族入侵。这是两次重要的政治革命。西欧中世纪商品经济从13世纪前后起通过赎买等手段逐步免除封建义务,取得了独立发展的权利,并在自治城市的保护下不断发展,终于压倒自然经济导致了资本主义的建立。

许多学者根据西欧的材料,认为小农经济是中国古代专制政权的支柱。但中国最早的国家是直接从部落转化来的,氏族贵族变成了国家领袖,国家就是放大了的家族。此后在整个古代都没有发生重大的政治革命。君主一直实行家长式的统治,不但有力地控制了农业经济,而且严密地控制了商品经济。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已经开始官营鱼盐。到西汉,统治者又把盐铁产销权及其他有利可图的工商业操在自己手中。这以后,任何工商业只要有一定发展就会受到专制政权的控制,都要为专制王朝的巩固和发展服务,不可能独立自主地发展。

在海外贸易有了一定发展后,唐王朝就创立市舶贸易制度对它加以控制。这是古代专制王朝外贸控制政策的重要转折。宋朝又把市舶司发展为对外贸实行全面控制和高度中央集权的工具。元丰市舶条试图建立以一个市舶司、一个港口控制海外贸易为主要内容的外贸制度,限于当时的条件没能成功,但宋朝统治者加强外贸控制的努力没有停止。宋以后各朝代,统治者对外贸的控制更严密、更有效。明朝中叶以后,得到本国政府支持和资助的西欧商人成群结队地东来。饱受本国政府压迫的中国商人无法与之竞争而被迫放弃远洋贸易。清代外贸已基本上变成了中国商人不到外国,只有外国商人前来的贸易,以广州一口通商为主要内容的外贸制度终于成为现实。在这个制度中,受到政府控制并获得经营特权的商人(行商)垄断着外贸经济的主要部分,他们不但加固着清王朝的经济基础,还直接执行着维护清王朝政治统治的任务。

因此,在中国古代,不但小农经济,而且商品经济也是宗法专制制度的基础。商品经济尽管不断发展,日趋繁华,并迫使政府逐渐压缩官营经济,但它对政权的依附性却有增无减,不可能成为宗法专制制度的对立物。这种类型的商品经济不会自发地走向资本主义。宗法专制政权的控制使商品经济缺乏效率和竞争力。在古代和中世纪各个民族孤立发展的情况下,这个问题不大明显。但在资本主义把世界联成一片时,中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失败就不可避免。近代中国被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打败,行商制度的崩溃,标志着古代宗法专制政权对商品经济进行严密控制的失败。

注释:

〔1〕《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一至二。

〔2〕〔3〕〔6〕同上,四四之二。

〔4〕《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

〔5〕〔15〕《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一。

〔7〕同上,四四之三。

〔8〕熙宁以前,泉州港可经营禁榷品,而福州一带的港口则不可。见晁补之《济北晁先生鸡肋集》卷二十六《杜纯行状》、《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四。

〔9〕《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十六。

〔10〕《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五至六。

〔11〕参见拙作《熙丰时期的海外贸易》、《河北学刊》1992年第5期。

〔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九、熙宁八年十月。

〔13〕苏辙《龙川略志》卷五。

〔14〕黄裳《演出集》卷三十三《中散大夫林公(积)墓志铭》。

〔16〕《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二、之九。

〔17〕陈均《九朝编年备要》卷十八。

〔18〕见《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六至一一、同上书,《刑法》二之五七,《苏东坡全集·奏议集》卷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元丰三年八月。

〔19〕《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五。

〔20〕《永乐大典》卷三一四一《陈偁传》。

〔21〕《永乐大典》卷三一四一《陈偁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一,元丰六年十一月,《演出集》卷三十三。

〔22〕《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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