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沦陷时期A保护制度的实施及其特点_广州活动论文

广州沦陷时期A保护制度的实施及其特点_广州活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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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6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09)04-0111-09

保甲制度虽兴起于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但随着近代城市的发展,及保甲对国家统治重要性的增强,以保甲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基层社会控制制度也越来越受到统治者的关注。时人指出:“中国城乡的秩序一样的皆无组织,有时城市的人民无组织或较甚于乡村”,因此,政府不仅要将保甲制度行之于城市,而且应“设法减少或消灭城市办理保甲的困难”①。事实确是如此,民国时期的各大城市几乎都推行过保甲制度。尤其是在抗战时期,保甲制度的推行进一步强化,如国民政府的战时陪都重庆即曾进行过大规模的保甲编组工作。而在日伪政权控制的一些重要城市,如上海、南京和广州等地,也推行了保甲制度②。本文即以广州市为例,探讨其在日伪治下推行保甲制度的情况及其特点。

一、广州日伪政权高度重视保甲行政工作

在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第二年,日军大规模进犯华南,并于该年10月21日占领了广州。在军事进攻的同时,日军为了更长久的占领广东,控制战略资源,复施以华治华之故伎,将其在华北的统治模式搬到广东来,开始了伪政权的建设活动。然而,由于日军对粤长期轰炸等原因,“广东人对日本的侵略与极恶毒式的贩毒活动,敌忾之心最深,而痛恨日本人的情怀似乎较之福建人远为强烈”③。日军在广东建立伪政权的活动也因之受到阻碍。在我国的其他日占区城市,日军经常能迅速扶植起汉奸的“治安维持会”等组织,而在广州日军的这一计划却被拖延了50多天,直到1938年12月10日,才由彭东原与吕春荣拼凑起日伪组织来。然而彭、吕二人,一是广东吴川籍的海军将领,一是广西籍的失意军官,皆不能“足资众望”,其维持会所能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日军在广东的统治并不稳固④。

1940年3月30日,汪精卫在南京建立了伪国民政府,并通过种种手段控制广东。其间,鉴于社会秩序动荡,盗贼蜂起的局面,伪广东政权增设了警察厅及绥靖委员会,妄图在最短期间“肃清境内一切盗匪歹徒,安定社会”⑤。汪精卫还不止一次地强调保甲制度的实施对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并指出完善的保甲组织不仅可以防范“匪共”,更重要的是能使“各界民众,亲爱团结,同谋幸福,同谋进步”⑥。基于战争的需要,也基于基层社会的无序,伪广东政权高度重视广州市的保甲行政工作。

首先,它通过警察机构严密地控制广州市区各项要务,为保甲行政的施行打好基础。伪广东省政府成立之时,亦将战前国民党之省会警察局改为伪广东省政府警察厅,全省警政概归其掌握,并侧重于户口调查。不仅如此,该厅还将原日市政府掌管之卫生行政、禁烟禁赌、交通、人民团体登记立案等事项,纳入其管辖范围。警察厅下设广州市警务处,警务处下辖有21个警察区,即东山、前鑑、大东、东堤、南岸、小北、德宣、汉民、靖海区、惠福、西禅、长寿、太平、陈塘、逢源、黄沙、芳村、洪德、海幢、蒙圣及水上警察区等。这些警察区的范围和广州市传统的保甲区重合,并且同名,因此伪政权规定由各警察区署署长兼任这些保甲区的区长。同一时期,伪政权还颁布了《广州市中心区警卫实施办法》,规定在东起文德路,西至海珠路,南达一德路和大南路,北到现东风路南侧的区域内,增设19个保安警察守检岗位,由当岗警员从每天的上午6时至晚上10时,对来往的市民进行严密的盘查⑦。其目的乃是为了“除莠安良”、“肃清境内一切盗匪歹徒,安定社会”⑧,以为保甲行政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其次,它结合战前之保甲体制,组织防卫团,建立武力的殖民统治体系。伪政权统治伊始,就颁布了《广州市保甲编查委员会各保甲区防卫团组织办法》,要求广州市内18至35岁的男子必须加入防卫团,依托战前国民党留下的保甲组织:“每甲应组成防卫团一班,设班长一员,由甲长兼充;每一保应组成防卫团一分队,设分队长一员,由保长兼充;每一联保应组成防卫团一中队,设中队长一员,由联保长兼充;每一保甲区,应组成防卫团队一大队,设大队长一员,由区主任兼充。均由委员会分别加委”⑨。日伪妄图以此来强化其在广州市的军事治理能力,以建立起一整套“防奸反谍”的体系。

最后,它重新编组保甲,妄图更有效、更长久的控制广州市的基层社会。伪广州市政府在以军队、警察的力量加强对全市控制的基础上,开始有计划的重新编组保甲。在1941年3月1~4日、11月25~27日的日伪第二、三次市县长会议上,决定将伪广东警务处长汪屺提出的《各乡村厉行编办保甲以保安由》、伪汕头市长许少荣提出的《拟请将保甲制度推行各市县并训练保甲人员以确立自治基础案》、伪广州市长周化人提议的《实施保甲制度以巩固治安案》中的组织部分,交由伪省政府秘书处和民政厅审查办理,而经费部分则交由伪财政厅审查配合⑩。此后,伪广东政权颁布施行《广州市编组保甲实施办法》。

在这一时期,伪政权保甲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战前广东省及广州市国民党政权保甲政策的继承。伪民政厅长王英儒曾称:“以奉令从速恢复本省各市县保甲制度,以维治安,谨参照民国二十六年以前本省实施之《广东省编办保甲章程及实施办法》暨《广州市编办保甲实施办法》,体察本省现实情形,分别拟具广东省编查保甲章程及实施办法草案,联保切结及各种表册式样,暨《广州市编组保甲实施办法》”(11)。事实正是如此,伪政权之《广州市编组保甲实施办法》,几乎完全照搬1936年12月广州市政府保甲编查处订定的《广州市编组保甲实施办法》。前者仅将第一条中的“特依据立法院保甲条例,并参照江西、湖北、四川等省会编组保甲章程”,改为“特参照广东省编办保甲章程”,将第十四条中的“盗匪”、三十四条中的“匪类”改为“共匪”,将第十七条中的“壮丁之征集、编组、训练、服务办法,参照保甲条例另定之”的规定,删去了“参照保甲条例”,并改为“壮丁之征集、编组、训练、服务办法另定之”,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改为“本办法自呈请省政府公布之日施行”;其他内容则一字未易,条目更无任何变化(12)。伪政权将“盗匪”、“匪类”改为“共匪”,反映其反共的本质。

1943年8月,伪广州市保甲委员会成立,主任委员一度由伪广州市长汪屺、张焯堃等兼任。该委员会要求职员“按日赴各区访问保甲长,并指导各保甲长对于负责之工作及保甲当前使命之认识”(13)。其希望藉此下情上达,滤清全市保甲长之素质,“提高保甲长工作水准,使保甲机构益加健全”(14),并严密民众组织和防止其为“奸匪”利用。同时,它对规避或不尽职责的保甲长,“轻则处罚,重则驱逐出境”(15)。为拉拢各地保甲长,日伪政权还一再强调其保甲组织的“民治精神”(16),允许和鼓励保甲长加入伪党。

由伪政权的上述措施可知,它建立后迅速地在广州市推行了保甲制度。伪政权从“中央”到地方都是非常重视,不仅汪精卫多次提及要强化保甲行政工作,广州市长还亲自担任保甲委员会主任,各警察局分局长则兼任各该区保甲区主任,以使保甲行政能够快速、有效的推行。他们妄图凭借这一中国传统的基层社会控制制度来强化统治,打击中国军民的抗日斗争,并为以战养战的长期殖民统治服务。

二、广州日伪政权统治前期的保甲政策偏重于军事控制

民国时期保甲制度是基层社会的综合管理制度,保甲是全能性的机构,而在广州沦陷初期,日伪政权全面推行的保甲制度,则更多地被赋予了配合战争、协助军事的任务。

第一,广州日伪政权利用保甲组织清查户籍,严控户口异动,目的乃在打击我军民的抗日活动。抗战前广州市有居民170万人。抗战爆发后,广州居民开始大规模地向乡间和偏远山区转移,市区之人数不甚清楚。日伪为更好地控制市区居民的活动,在其政权成立之初即开展了大规模的人口清查工作。但由于广州市民的抵制及人口流动的频密,伪政权并不能掌握人口确数。1940年5月,伪广东省公安机关含糊地称:“广州户口,大约在90万左右”。它在1943年8月公布的数字中,居然不见了人口确数,只称“全市合计有十二万零三百六十一户”居民(17)。事实上,由于日伪军的残酷镇压、奸淫掳掠,广州市民还在不断设法外逃,市内人口逐年减少。

在人口流动频繁、居民人数不清的情况下,日伪加紧了对户口异动的控制。汪伪政权要求所有迁入迁出者,“均应依法填具迁徙声请书,声请登记”,除“迁居于同在本市警察分局辖内时毋庸另觅保证”外,所有迁出、迁入者都需要寻觅保证人具保。如“民户由市外迁入时,应于迁入前四日觅具保证,由该管分局核发‘迁入证’方得迁入”(18)。在清查户口时,如“发觉某户尚未申报户籍,而其理由又不充分者,应着该户离境,而该段甲长亦应着即连带离境,以示惩戒”(19)。由此可见,广州伪政权对户口的管理是相当严格且极具军事色彩的。

同时,伪广州市府还加强对杂居户口的管理。它于1941年2月要求对杂居户类人口之变动,实施严格报告制度。所谓杂居户类,即指“酒店、旅店、旅馆、客栈、妓馆、妓艇、车夫馆、祠堂、试馆、平民宿舍而言”。伪广州市省会警察局要求各分局,就所辖范围内之杂居户类,按日造具报告表呈缴省会警察局,以备“随时查考或即时派警抽查”(20)。它对在医院留医之病人也采取同一要求:“除日本人设立之医院由本局协商后再行办理外,所有本国人或第三国人设立之医院”,均应“按日将留医病人开列,报告该管分局,以备随时派警检查”(21)。其后,伪政权还规定:留客寄宿及其别去,或家人出外常夜不在家内住宿及其归来时,“除由甲长速报保长转呈区长即警察分局外,遇有形迹可疑之人潜入时,应即详查,如认为确有妨碍地方治安或风化之虞者,须立即报告警察分局为必要之处置”(22)。这既显示出伪政权强力控制基层社会的决心,也显示了其对基层社会无序的担忧。

第二,广州日伪政权利用保甲组织进行反间谍活动,以协助其侵略战争。1941年,伪广州市府注意到在夜间遭受空袭之时,有许多“间谍”不仅扰乱民心,更趁乱进行“破坏”,因而制定了《广东省会警察局夜间空袭防杜敌间活动实施办法》。该办法为防杜“敌间”趁夜间空袭时出来活动,除要求各分局在各自辖内设置瞭望台,监视各属地区内有无异动和“敌间”活动外,还要求各保甲长充分发挥监查“敌间”的作用。它要求在敌人夜间空袭时,各保甲区主任应即召集辖内各保甲长举行清查户口会议,指导各甲长限于会议完成翌日起,三日内重新将甲内户籍人口确实查明,设置专簿记载。并规定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报上级复查核办:“1、户内成年男子有不尽不实嫌疑者;2、未经申报户籍者;3、无正当职业而不明其生活费来源者,户口人数增减无定、流品庞杂、形迹可疑者。”同时,又要各甲长应对辖内殷实之家陈明厉害,“晓谕敌间活动与危害公安之切身关系”,且要求其共同防范“敌间”活动(23)。

这一“实施办法”还要求:凡遇夜间空袭警报发出时,保长应督饬各甲长出勤于甲内,先择便于瞭望而易隐蔽之地点潜伏,注意窥察该管各户有无异动,倘察觉有发放信号或可疑举动者,应即以最迅速方法报知分局,施行家室搜查;各该段值勤警长及保甲防卫团,应专责巡察各街道及街内之空室、烂室、厕所,如果发现有人潜伏在内,概须施行身体检查及地面搜检,并带交附近马路之警戒岗指定地点予以监视,倘无携带可疑物品,比俟解除警报才准予以自由;各岗警及防卫团巡察各街道时,并须注意所经各户有无燃点灯火,或者登高、或者凭栏瞭望之情事发生,如有发觉,察其属尚无“敌间”嫌疑时,也应立刻制止之。另外,它还采取了重奖重罚的措施:保甲长如能根据情况切实执行法则,努力从公,严守秘密,并能当场破获“敌间”者,予以从重奖掖;而其“倘在规定应办事项而敷衍塞责,致所辖地区范围内为‘敌间’乘机活动”者,则会受到从严惩治(24)。

此办法的施行,旨在要求保甲长全力防杜空袭时的间谍活动,并将保甲长置于民众的对立面,要求其对任何有嫌疑之分子采取极端措施——进行人身搜查和逮捕羁留等,这除了反映当时敌伪视百姓为“敌间”而对之实施严控审察的野蛮措施外,也说明了日伪政权已将保甲长作为政府之职员来管理任用。然而,当时的保甲长们只有责任义务,并无特别权力,也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优待,结果是大多数人皆不热衷于此事,致使该“实施办法”之收效甚微。当然,也有少数保甲长利用该办法规定的紧急处理权,乘机公报私仇、要挟百姓,从而达到个人目的,这就进一步恶化了伪基层政权与民众的关系。

于此可见,广州日伪政权保甲政策的军事性意图非常明显。在抗战初期这些严密控制政策的实施,无疑会给中国人民的抗战事业造成不利影响。这期间,不仅国民党的特务组织无法在广州市立足——其只能在广州周围采取对敌避免冲突与妥协拉拢的措施,就是中共游击队在广州附近也难以开展起有效的抗日活动。有资料显示,1940年广东有中共党员17445人,省委组织下辖有8个特委:东江特委、西江特委、北江特委、东南特委、中区特委、南路特委、赣南特委、琼崖特委,还有6个中心县,44个县委,而在广州市及其附近地区的12个县内,却没有建立起党的基础(25)。当时的中共广东临委在简报中不得不承认,在该区的中共党组织“基本上力量仍小,活动方式又分散”,其斗争的方式只能是“灰色隐蔽”,从长计议(26),故造成的公开直接影响尚小。

三、广州日伪政权统治后期的保甲政策偏重于稳定局势

日伪盘踞广州后期的保甲政策有了明显的转变,其主要任务变成长期稳定局势,以利于进行殖民统治。我们可以从伪广州政权统治前后期的保甲编查办法及策略转变来分析这一趋势(27)。

首先,联保办公处成为日伪统治后期的必设机构,并被赋予实权。广州日伪政权统治前期,其保甲编制继承了抗战前国民党的做法,不将联保作为一个层级,而根据各区实际情形来决定如何划分之:“各保甲区域应就辖内务保户数、人数、地方情况,划分若干联保区,设保长联合办公处若干处,由联保区内各保保长互推一人为主任”。该联保主任虽“领导联保各保,负保长应办职务之总责,但各保应行举办之事务,仍由各该保长负责办理”。到后期,联保办事处是必须要设置的一级机构:“每十保合为一联保,设联保长一人,并设联保办事处。倘不满一联保者,六保以上得另编一联保,五保以下应并入临近之联保”。而这时的联保实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联保)主任受区主任之指挥监督,保长受联保主任之指挥监督”。后为集中事权,伪政权又进一步扩大了联保的编组:“每二十保为一联保办事处,设联保主任一人。倘不满一联保办事处者,十保以上得另合一联保办事处,十保以下应并入临近之联保办事处”。这种固定联保层级统治的方式,无疑有助于加强伪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

其次,其保甲行政人员逐级推免,从“户”到“区”的层级进一步清晰。广州日伪政权统治前期,只有甲长、保长的推荐任免规定:“甲长由本甲各户长公推,保长由本保各甲长公推,均就本保甲住户中选推,不限于户长甲长;市政府查明保长甲长不能胜任或认为有更换之必要时,得令原公推人员另行改推”。其后期的政策则规定:“联保长由该联保区内各保长公推之;联保长、保长、甲长任期一年并得连任”。稍后,又增加了区长的推举:“区长由本区内各保长公推之。但保长被推举为区长后,其原有保长一职,应由联保内各甲长另行推举,所遗甲长遗缺,亦照规定办法另行推选之;委员会查明区长、保长、甲长有不能胜任者,或认为有更换之必要时,得令原推举人另行改推”。就这样,广州日伪政权通过保甲编制,将从“户”到“区”的层级连通一气,从而使其政令的上传下达有了顺畅的可能。

再次,广州日伪政权对保甲行政人员资格的规定更加严格。其在后期除规定“不识文字者、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禁治产者、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等,不得充任保甲长外,还增加了“政府机关公务员、有危害治安行为之虞曾受刑徒之宣告者、无正当职业或无恒产者”,均不得充任保甲长的规定。同时,伪政权还将保甲长的年龄规定降到20岁。这与战时国统区对保甲长年龄的要求越来越高的规定——其为保证兵源,甚至规定35岁以下者不得充任保甲长,恰好相反。像广州这样的城市不是兵源的主要来源地,反而是保甲长人选难求,放宽年龄的界限显然是日伪政权的因时之法。

最后,日伪政权加强了民众的连带责任,妄图以此将居民禁锢在牢笼之中。日本学者织田万说:“保甲制度之真髓,即共同担保及共同责任之制是也”(28)。广州日伪政权前期的保甲制度,因袭了抗战前国民党基层的保甲规章,没有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到了后期,其保甲组织就明确规定居民联保连坐:“各户长除以上项规定一律遵守保甲规约外,应联合保甲内户长三人以上共具联保连坐切结,声明结内各户当互相劝勉监察,不为匪、通匪或纵匪,如有违反之户,他户应即密报,倘瞻徇隐匿,联保各户愿负连坐之责。该甲长亦应在其联保连坐切结上签押”。其同时还要求“壮丁队”无条件地为伪政权服务,“不许有灰色中立态度”,“不打匪便是匪”(29)。

日伪政权鉴于广州商业发达,又特别规定同编于一门牌中的商业从业者,也应立具联保连坐切结。笔者发现了一张为黄国华、杨巨溢、黄廉、周文、黄波五男子立约的切结。其誓约书如下:“本户长及本户长之家族全体,自当遵守保甲户口条例、保甲规约及当局所订各种取缔条例,如有违犯情事,愿受最严厉之惩罚。此誓。”而联保连坐切结证人则写明:“立联保连坐切结证人,今愿负权责担保本表所载户长及其家族确系正当良民,绝无反动非法行为,嗣后如有违犯保甲户口条例、保甲规约及当局所订各种取缔条例情事发生,立切结证人愿受该户长及其家属所受同样最严厉之处罚。特立此证为凭”(30)。到1945年1月时,日伪政权对成年男子的控制更为严格,规定一户内男子要找一担保人立具联保切结。

非常时期保甲制度最适合政府的需求之处,即是依靠邻里之间的监督和制约,来实现其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渗透和控制。正是有鉴于此,这一时期的广州日伪政权一再强调保甲制度的连带责任。它这样做的目的当然是希望邻里之间互相担保,监督不发生“不法”情事,如若事与愿违,则要求邻里迅即“大义灭亲”呈报政府;否则政府将株连联保各户、罪及邻里。这一政策的推行,一方面凸显了日伪政权的侵略性与野蛮性,而另一方面则显现出其统治的困难和不稳定。

四、广州日伪政权保甲制度的特色

伪广州市政权虽然异常重视保甲制度的强力实施,但其统治后期保甲制度的办理还是遇到了诸多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保甲行政人员的不积极、不合作,甚至消极怠工造成的。1945年5月,广州市保甲委员会对广州市警察局称:“推进保甲,首在领导者之能否努力。现查各区主任,每多敷衍塞责,影响保甲推进至大”(31)。为此,该会拟定了《强化保甲机构及推进工作草案》,要求各区进一步强化保甲制度的实施。

该草案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保甲制的推行:(1)加强对保甲行政人员的管理。它要求各区正副主任应严密稽查区内之保甲长,倘有不负责任、不能胜任,或缺悬日久迄未补委者,务即予更换,由区另行指派该甲内居住之品行端正,而又能负责之居民充任;(2)编并甲户,严行整理户籍,以确实加强对保甲户口的管理力度。它要求警察分局协助整理户籍,并规定“以此事为各保甲区正副主任考成,倘仍有敷衍塞责,一经察觉,即予免职。庶几今后得有准确之户籍,从而治安可得而确立”;(3)严格训练保甲长:对保甲长以“精神训练为主要”,务使各保甲长对保甲之要义和紧迫性有深刻认识与了解;(4)扩组防卫团。进一步发挥防卫团的军事职能,以维护地方秩序的安宁(32)。

由以上强化保甲制的规定可见,伪广州市府为进一步汲取政治资源,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已经撕去了前期稍许温情的面纱,而以赤裸裸的“战时体制”为借口,强制执行其严酷的“管理”政策。它曾宣称:保甲制度之最要者,一在动员民众利用保甲组织,展开民众动员,如献金、防空等;二在强化统制,认为物资收买和配给的普遍实行,“非利用保甲力量之协助不为功”(33)。为此其采取了如上所述的严密组训保甲长、惩处不称职人员、利用防卫团来控制民众活动、严格户籍管理等措施。这些都是国家权力向地方基层社会强力渗透的表现,目的是为了稳定社会治安。这恰好从反面说明了伪政权统治后期的治安状况潜伏着危机。

伪政权的保甲政策,反映出其战时的统治策略具有强制的动员性和利己的随意性,这突显了其殖民统治的特色。

第一,其保甲经费征收政策的多变性,暴露了日伪政权统治的强制性及其勒索敲诈的本质。根据汪伪中央《省保甲经费收支暂行规程》的规定,办理保甲之经费由地方公款及人民捐输而来。1943年4月,汪伪中央行政院颁布的《各县保甲经费收支规程》又规定:保甲经费,每保每月以五十元为限。其用途如次:“一、保长办公处纸张、笔墨、灯火及其他必要之费用;二、保甲会议与壮丁集合训练时之茶水;三、保甲长及派人因公外出之费用;四、应分摊之联保办公费”。其经费的来源则是:“一、原有地方公款或公款、公产收益;二、如无前项收入或收入不足定额时,得由保甲会议决议就住户中有力负担者分别征收,以足定额为限。但每户每月至多不得超过五角,各项征收之款,均应发给收据为证”。它对保甲经费的征收保管也作出了规定:“保甲经费以保甲长负经手之责,保长负汇收及初查之责,区长负复查及审核之责,县政府负抽查之责,联保主任负保管之责”。在保甲经费经手收支人员中,“如有浮收、滥支、侵吞等情弊,一经查明或被举发,由县政府依照法令严行惩处”。另外,它还规定:“壮丁队协助军警戒严、抵御土匪时,必要之供养得先就保甲经费条款挪用,不足时得经保甲会议决定向本保内殷实住户及商家募捐支用”(34)。这一规定无疑给地方保甲行政人员向保内殷实住户及商家“募捐”开了方便之门,为他们的搜刮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

伪广州市府在编查保甲的过程中,曾要求各区把警捐额之四成征作保甲经费,而在其加强保甲编查时,还要另加征保甲经费。如1943年7月,伪市府在开展大规模保甲编查时,鉴于所需经费为数甚巨,即令除征收警捐额的四成外,还要补充征收保甲费。其办法是:“(一)收保甲租捐一个月;(二)保内落实绅商特别捐助;(三)省市税捐附加保甲经费二成,以资挹注,如有盈余,拨充各县举办保甲经费”(35)。这种临时经费的征收是一种搜刮行为,加重了民众的额外负担,特别是“保内绅商”更是要多掏腰包。同年9月,伪广东省会警察局拟定出《广东省会警察局所属各分局代办劝募保甲区内殷商特别捐助保甲经费实施办法》。它要求广州市各保甲区“分段分日召集”所辖区内稍具规模之殷实商店富户“到分局开座谈会,由分局长或保甲区副主任,或由保甲编查委员会派员参加,将施行保甲意义,及实施保甲制度与市民福利之关系暨市民捐助保甲经费应尽之义务,逐一详加阐述,然后劝募踊跃特别捐助一次保甲经费”(36)。这种临时的特别捐虽然没有规定具体数额,但其要求各“殷商富户”在座谈会上表态认捐,并在警察分局准备好的簿册上签名盖章,写出自己愿意捐纳的数额。随后,伪广州市保甲编查委员会即按照姓名、认捐金额填备捐款收据,由分局分派人员携带这些收据赴各户收取捐款。这种所谓的自愿特别捐,无疑具有强制性,是一种敲竹杠的行为。

另外,为了调动保甲经费征收人员的积极性,伪广州市警察局于1943年10月还规定:“将保甲经费的5%留作各经手机关的办公费和经办人员的奖金,其中省会警察局占其中的60%,广州市保甲编查委员会和广东省警务处各占二成”(37)。这一规定显然违反了伪保甲经费收支章程中关于经手人员无偿服务的原则。它固然有助于提高警察部门征收保甲经费的“积极性”,而一般民众和绅商的经济负担则会随之而加重。

其二,由警察机关全权负责保甲行政工作的做法,凸显了伪广州市政权的殖民性质。纳于自治的保甲行政从本质上讲,是民政工作的一部分。鉴于抗战时期的特殊性,战前国民党的保甲制亦曾提倡警保合作,以共同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然而,伪广州市的保甲行政作为维护治安工作的一部分,则完全由伪警察系统控制——伪广东省会警察局一向视推行保甲为警政工作,把各保甲办公处视为其属下的协助机构。同时,它还将各分局办理保甲的成绩作为区主任考成的标准之一。如1944年5月8日的广东省会警察局第一百五十七次局务会议就称:“关于运用保甲问题,我们要知道,保甲系协助我们维持治安者,如果我们能善用保甲,对于我们工作帮助甚大。所以各兼区主任,今后要发挥自己能力,确实去做。”会议要求各分局长运用保甲时,应严格保甲长的人选,考核其办事能力,“如果认为某一保甲长不能做事,应即另选。嗣后,如任何一甲内发生案件,应将该甲长惩办,不可姑息”(38)。

伪广州市的这种警保密切联系的程度,大大超过了抗战前国民党统治的任何时期。抗战前的国民党政府虽然也设有广州市保甲委员会,并由市长兼任该会主任,而且其省会警察局也要求各分局长,应与保甲委员会随时密切联络,以促进保甲工作之推进。但由于该会当时没有下属机构,在各区也没有专职工作人员(39),因此其主要工作是制定一些章则条例和考察各区保甲制度的推行情况。而伪广州市保甲行政的主要业务虽名义上由各区区主任兼理,但实际上是归伪广东省会警察局各分局具体操办。由此时起,从户籍的管理、保甲经费的征收使用,到各区保甲长的管理,及有关保甲的各项具体事项等,都由警察分局来负责。这样一来,其保甲制度就成了伪警察机关手中驱使占领区民众、维护殖民统治秩序的一种工具。

注释:

①余井塘:《保甲制度的真谛》,《保甲半月刊》,1935年2月15日。

②有关伪南京市、上海市推行保甲制度的情况,可参见潘敏《江苏日伪基层政权研究(1937-1945)》(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朱宝琴《沦陷时期南京社会的基层控制》(南京:《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4期)、张济顺《沦陷时期上海的保甲制度》(北京:《历史研究》,1996年1期)等著作和论文。

③根据《广东年鉴》的统计,从1937年8月31日至1941年底,日机袭粤共19281架次,投弹达33857枚,总共炸死7153人,受伤11836人,毁屋18021栋。广东遭受轰炸之县(市)达76个以上(未记海南),是全国受日机轰炸最为严重的地方之一。参见丁身尊主编:《广东民国史》 (下),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65页。

④李恩涵:《日本在华南的贩毒活动(1937~1945)》,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1期(1999年6月),第153页。

⑤⑧《设置警察厅意见书》(汪伪),广东省档案馆编:《日军侵略广东档案史料选编》,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第211~212页。

⑥《汪精卫国民政府“清乡”运动》,引自潘敏:《江苏日伪基层政权研究(1937~1945)》,第87页。

⑦丁身尊主编:《广东民国史》(下),第929页。

⑨广东省档案馆藏:《广州市保甲编查委员会各保甲区防卫团组织办法》,案卷号:政类379。

⑩(16)《广东省政概况》(汪伪·1942年),第2编,民政,第56、82页。

(1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广东省编办保甲章程及实施办法、广州市编组保甲实施办法》(汪伪),案卷号:二○一○~6358。

(12)《广州市编组保甲实施办法》(1936年1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关于广东省办理保甲案》,案卷号:十二(2)~1548。

(13)《市保甲委员会派员访问保甲长》,广州: 《公正报》(汪伪),1944年10月19日。

(14)《保甲会访问保甲长,继续一月后始结束》,广州:《公正报》(汪伪),1944年10月20日。

(15)《市保甲委员会将甄别全市保甲长》,广州:《公正报》(汪伪),1944年12月6日。

(17)张洁:《日军铁蹄下的广州七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编:《广州八年抗战记》,1987年,第222~223页。

(18)广州市档案馆藏:《广东省会警察局修正处理户口异动办法》(汪伪),案卷号:7-8-325。

(19)(38)广州市档案馆藏:《汪伪广东省会警察局局务会议录》,案卷号:7-8-270。

(20)广州市档案馆藏:《杂居户类人口变动报告表记载说明》(汪伪),案卷号:7-8-325。

(21)广州市档案馆藏:《医院填报留医病人须知》(汪伪),案卷号:7-8-325。

(22)广州市档案馆藏:《广州市保甲委员会保甲编查条例》(汪伪),案卷号:7-11-101。

(23)(24)广州市档案馆藏:《关于抽查、复查户口及整理保甲暂行办法》(汪伪),案卷号:临3-1-511。

(25)《中共广东地方党组织党员统计表》(1940年),广东省档案馆、中国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委员会办公室编:《广东区党、团研究史料》(1937-1945),下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93页。

(26)《中共广东临委关于中路敌后具体环境的简报》(1943年3月),《广东区党、团研究史料》(1937~1945),下册,第475页。

(27)材料分别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广东省编办保甲章程及实施办法,广州市编组保甲实施办法》(汪伪),案卷号:二○一○~6358;广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卷号:临3-1-511、7-11-101。

(28)(日)织田万撰,李秀清、王沛点校:《清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00页。

(2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清乡地区整理保甲肃清零匪暂行办法》,转引自费正、李作民、张家骥等编:《抗战时期的伪政权》,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43页。

(30)广州市档案馆藏:《广州市保甲委员会表格》,案卷号:7-8-330。

(31)广州市档案馆藏:《传知强化保甲纲要由》(汪伪),案卷号:7-11-240。

(32)《强化保甲机构及推进工作草案》,广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卷号:临3-1-511。

(33)汪伪中央社:《健全保甲制度的急要性》,《保甲周刊》(广州),创刊号,1945年3月16日。

(34)《各县保甲经费收支规程》(1943年4月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汪伪国民政府公报》(8),第471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5页。

(35)广州市档案馆藏:《关于征收保甲经费》(汪伪),案卷号:33-1-878。

(36)(37)《广东省会警察局所属各分局代办劝募保甲区内殷商特别捐助保甲经费实施办法》,广州市档案馆藏:《汪伪广东省会警察局有关征收保甲租捐的训令》,案卷号:7-8-285。

(39)伪广州市保甲编查委员会在每一保甲区内组设编办处,与该区警察分局联络,协力筹办该区编组保甲事务。参见广州市档案馆:《广州市保甲编查条例》,案卷号:7-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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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沦陷时期A保护制度的实施及其特点_广州活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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