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管理的几点思考_美国个人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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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人所得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西方国家,人们奉行一句名言:这世界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日本人则认为:勤劳、教育和纳税是公民的三大义务。而在我国,纳税人偷税漏税现象随处可见,税务官员挨打受骂的现象更是屡有发生。有比较才有鉴别。国人为什么对个人所得税如此的熟视无睹、淡然置之呢?原因很简单,就是我们的税法在执行中缺乏刚性,纳税与否对其本人并无严格的法律约束,纳税与不纳税、纳多与纳少一个样,有钱者,可以挥霍浪费、可以捐赠,但不愿纳税。如何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如何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这不仅仅是一个财政税收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与作用

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首先在英国诞生,只有不足二百年的历史。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作用和不可替代的优势,逐步发展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各地区所普遍重视,且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一个税种。

(一)积聚资金,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物质需要

个人所得税产生的历史表明,它首要的职能是为满足国家行使其职能需要而组织财政收入。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就是为了解决财政困难、筹集战争经费,保证对法战争的需要而建立的。1985——1986年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总收入中比重占49.6%,从1993年其他部分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构成中的比重看,美国为39.7%,日本为27.6%,德国为31.2%,意大利为34.9%。根据1991年的统计资料,全世界20个低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平均比重也达到了9.3%。

我国到1994年底的15年间,共对个人所得累计征税237亿元,1993年征税46.8亿元,仅占全年工商税收总额的1.3%,1994年征税72.6亿元,占当年工商税收的1.6%。从收入角度看,目前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是比较低的,与这些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个人收入大幅度增加的态势不相吻合,而从另一方面看,这也正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潜力所在,它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日益丰裕,前途十分广阔。

(二)公平税负,合理调节居民收入水平

个人所得税是不论什么人,只要取得税法规定应该征税的收入,就要缴税,没有税外人,因而征税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同时,相对于其他课税对象来说,所得税最能体现个人的纳税能力。因为个人所得税不仅有最低生活费免税(我国目前是800元)的规定,而且由于采取累进税率,直接以所得额测定个人纳税能力的大小,从而可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水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总体分配格局变化最显著的特点是,在国家所得比重大幅度下降的同时,个人所得比重提高较大。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国民生产总值中,1978年国家所得占31.6%,个人所得占50.5%,1991年国家所得降为14%,个人所得升至65.4%。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已经并仍在拉开。据调查,在全部储蓄存款中,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储蓄存款约占26%;占城乡储户总数1.73%的大额户,其存款额已占所存款总额的23.38%;在全国居民手持现金中,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户已经占到60.2%。

目前,社会上已形成有一定人数规模的高收入层,这部分高收入层主要由部分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大户,国有、集体企业的承包者和经营者、外资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的中方雇员、包工头、经纪人、歌星影星、新办公司经理人员和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所构成。一些歌星影星“走穴”一次收入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承包者和经营者年终一次性分红加奖金也是在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收入增加了,面缴税者却寥寥无己。

因此,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可以调节居民个人收入,调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三)调节监控,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所得税的优点,从经济原则说,其课税标准是纯所得,而且还要从纯所得中作一切必要扣除和照顾,从理论上讲,这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生活,不会触及营业资本,不会侵蚀纳税人的财产,所以不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所得税对经济的稳定作用可以通过自动和人为的两种方式来体现:

自动稳定经济的作用表现在,所得税是有所得征税,无所得不征税。所得多就多征税、所得少的就少征税。因此,当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时,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会比经济上涨更大的幅度,从而约束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限制过份需求。而在经济萧条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则相应下降,个人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加,又可以相应缓减需求紧缩,使需求与供给保持平衡。所以,所得税在西方国家被看作是经济的“内在自动稳定器”。

人为稳定经济的作用表现在、由于个人收入中,除生活必需开支外,其它开支弹性很大,因而个人收入部分可调节的幅度比较大。政府可以从经济状况或财政需要的缓急,通过调整税率或课征范围来达到稳定和发展经济的目的。

可见,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仅仅表现为多收几个钱,增加财政收入,而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益水平,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更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纳税意识,使所有的公民都能够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现状

新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执行低工资制度,同时限制个体经济发展,个人收入渠道单一,数额较低,征税数量极为有限,财政意义甚微,调节作用也不明显。1980年以后,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居民个人收入状况,国家先后颁布了三个有关对个人收入征税的法规,1994年又将这三个法规合并成个人所得税法。至此,一个对个人所得课税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那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是一个什么样的现状呢?

(一)纳税观念淡薄,主动交税者寥若辰星

我们面对的现实是尽管税法登报了,税收宣传年年在搞,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税务局是干什么的,取得了收入是不是要交税,交多少税,怎么去交税,甚至还不想去搞清楚。

中国公民在纳税上存在着以下几种心理:一是侥幸心理,这种人的心态是,查出来的是你的,查不出来的就是我的;二是攀比心理,“偷税九十九,漏税家家有”,是这种人的典型心态,怕缴税吃亏;三是投机心理,“要想富,吃税务”,这种人是能偷则偷,能漏则漏,能少交绝不会多交一分钱;四是抗拒心理,“聪明人抗税务,一年就成万元户”,这种人经常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偷税漏税,而且抗拒税务机关的处罚。如此种种心理,公民的纳税意识从何谈起。

(二)主动申报者屈指可数,代扣代缴工作无人问津

个人所得税法明文规定,收入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但是,现实生活中,公民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者寥寥无己。这同国外排着长队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场面形成极大的反差,相形见绌。

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征税管的主要形式,税法规定所有有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扣缴义务。但由于不少单位的领导税法观念淡薄,不仅自己不主动申报纳税,不督促财会人员履行法定任务,而且还阻挠财会人员代扣代缴税款,甚至打击报复。一些财会人员则因怕得罪单位领导,不敢扣缴,致使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办法,在许多单位无人问津,无人履行。从道理上讲,个人所得的收入都是有支付单位的,只要支付所得的单位能够按税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实行源泉控制,偷税漏税是可以避免的。可惜,税法的规定与实际执行差距甚远,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失去了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三)偷税、漏税、抗税现象屡有发生

马克思和恩格斯说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还说,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并且还形象地将税收比喻为“第五天神”、“政府的奶娘”,以示其神圣不可侵犯。然而,这个“第五天神”、“政府的奶娘”在我国却被偷漏、抗税者所亵渎。不论是个体工商业户,还是那些暴发起来的“倒爷”、“大款”;不论是资金雄厚的国有、集体企业还是时下走红的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等组合的“星族”都急急忙忙趁着改革开放的经济大潮,干起了偷税漏税的勾当。十八般武艺,对着税务机关,朝着共和国的税务官,偷税者有之,暴力抗税者有之,血染税务机关者有之,打伤杀死税务干部者也有之。说来也怪,中国公司有偷税漏税的恶习,外国人到中国这个环境后也干起了偷税漏税的勾当。大连有家日本独资企业的老板,1993年一年就偷漏个人所得税190多万元。

(四)税务机关管理弱化,征收力度远远不够

个人所得税税源可谓点多、线长、面广,税源分散微薄,在征收上也就客观地存在着三难:一是难征。有一部分人与税务机关对立情绪严重,偷逃税现象时有发生。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投入高、见效慢,收入小,致使一些税务机关的领导和专管员在征收时存在畏难情绪;二是难管。许多与个人所得税征管相配套的措施目前尚未出台,征管范围亟待界定,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也不够理想,加之征管手段落后,给个人所得税管理带来不少麻烦。三是难查。个人所得税税源分散,涉及面广,公民收入隐蔽且多元化,客观上形成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难以核实查清的情况。因此,前几年从主观上看,各级税务机关无论是从税法宣传、纳税申报、代扣代缴还是在征收力度上都是不够的,没有象抓大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那样下功夫,这也是造成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比较严重的原因之一。

三、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思考

我们相信,不远的将来,个人所得税必将成为我国税制体系当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不仅如此,在我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

通过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还可以普遍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可见,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一)强化税法宣传与处理偷漏税相结合

税法宣传必须讲究实效。按理说每年我们都搞税法宣传,但效果不甚理想,究其原因一是各级领导重视不够,二是税法宣传形式单一,三是群众参与不够,四是社会宣传不够,光靠税务部门独家摇旗呐喊是很难奏效的,因此,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1.宣传要从娃娃抓起。要将税法写入教科书,在中小学生中广为宣传,让下一个世纪的纳税人从小就能够打上依法纳税、缴税光荣的烙印。

2.领导要重视。税法宣传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必须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从思想上、认识上能够真正认识到税法宣传的重要性,带领广大群众宣传税法,了解税法,掌握税法。

3.形式要多种多样。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小册子宣传是一种形式,电视大奖赛是一种形式,文艺节目、小品也是一种形式,总之要潜移默化,形式多样化让老百姓接受。

4.方方面面要参与。税法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社会问题必须靠社会来解决,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参与和重视,各个部门都要积极支持,重视税收法规的宣传。

5.表扬要与“曝光”相结合。税务部门要与新闻媒体紧密配合,对遵章纳税和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积极协税纳税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奖励,对那些偷税抗税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抗税可耻的局面。

(二)强化自行申报和与源泉控管相结合

纳税申报是公民根据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反映其收入状况的一项管理制度,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为纳税机关办理税款征收手续,开具纳税凭证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便于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因此,所有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无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员,无论是高层官员还是庶民百姓,都要履行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申报收入,登记财产,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普遍申报的基础上,加大代扣代缴的力度。实践证明,在目前这种状况下,实行代扣代缴的源泉控管办法,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有效形式。因为,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无一例外地有支付单位,如果支付所得的单位都能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那么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必将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1.把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考核单位领导的政绩结合起来。目前代扣代缴工作之所以在许多单位实行不了,关键是领导重视不够,因此,必须把是否代扣代缴同考核单位领导的政绩结合起来,对没有代扣代缴的单位应视同偷税或漏税处理,追究领导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2.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性的文件,包括对扣缴的义务、范围、程序、扣缴凭证、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和纳税资料传递,奖惩措施等规定。

3.对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要全面落实法定扣缴责任,具体到单位到人。

4.税务部门对扣缴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那些高收入的行业和单位,凡是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都要责令其代扣,屡教不改的要给予经济上的处罚。

5.建议人大修改征管法,对应扣未扣、少扣或阻拦扣缴税款的要以偷税或与偷税同案论处,不能仅仅补税了事,要追究法律责任。

6.适当提高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比例,用于开展这项代扣代缴工作的相关费用,奖励扣缴先进单位和个人。

同时,针对个体工商业户绝大多数没有建帐,生产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无法掌握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执行,确保组织收入,对舞厅、出租车、承包、转包等行业可以采取附征率和定额征收的办法。

(三)强化微机监控与人工管理相结合

个人所得税在征收管理上我们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诸如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定额征收制度等。这些措施和办法还都属于人工管理,粗放式管理,人海战术。要想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须全面运用计算机进行税务管理。计算机处理资料快捷、简便、准确,更能解除人情的干扰和随意性。要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收入全部输入微机,用计算机来监控个人收入的增减变化情况,从而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以研究对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征管。

(四)强化基础管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个人所得税必须加强日常的征收管理,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同时又要开展专项检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是强化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稽查,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改进征管办法,从而达到堵塞征管漏洞,严厉打击偷逃税分子的目的。对查出来的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该法办的法办,该判刑的就一定要判刑,真正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那些屡教不改,屡偷屡漏的偷漏税分子一定要严肃查处,处罚后叫其倾家荡产。

(五)强化综合治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

法律的出台,政策的调整以及贯彻执行,都需要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配合、支持和理解,税收工作离不开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尤其如此。中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归根结底,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历史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大打一场人民战争。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工商、金融等综合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偷税漏税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检举、揭发各种偷税漏税行为,在全社会真正造成一种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氛围和环境,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能够上一个新的台阶,以维护、捍卫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第五天神”真正神圣而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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