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解释语用学研究

科学解释语用学研究

殷杰[1]2002年在《哲学对话的新平台》文中认为本论文由绪论、五个专题性论述和结语组成。绪论对本论文的选题、主旨、提纲以及写作意义做了详细说明,简单介绍了各专题性论述的主要内容,澄清了论文中的主要概念、观点,特别是提供了论文中没有涉及到的背景知识和写作思路等,指出本论文主要的目的就是试图总结整个西方哲学和语言学发展史中尽可能所有关于语用学的论述,提供一个关于语用学的清晰概念,厘清它的来龙去脉,进而运用语用分析方法对现代西方哲学中的问题进行新的求解。第一部分论述了哲学的语用学转向,指出语言学转向和现代符号学的发展奠定了语用学转向的基础,并着重从分析哲学研究模式的转变上论述了语用学转向的内在动因、基本特征和方法意义。第二部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追溯了语用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对语用学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和基本域面进行了界定,并从与语义学的关联和区别上进一步探讨了语用学的涵义。第叁部分从语用学和哲学的关系上,具体地分析了语用思维在德国、英国、法国和美国哲学传统中的表现形式和基本观念,并从大陆哲学和英美哲学、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合流的角度揭示了语用学研究的意义。第四部分对语用思维发展史上的几位哲学家和理论做了分析,具体介绍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的语用学思想和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思想,指出了这些理论的内容、特征和哲学意义,并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历史发展、主要问题和未来趋势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哈说明。第五部分作为语用学的扩展性研究,从具体问题上来透视语用思维、语用分析方法在求解哲学难题上的意义和方式,详尽地分析了科学解释模型、指称理论、真理观念和意向性思维所发生的朝向语用化的发展,揭示了语用学转向给哲学研究带来的新的思维和观念。结语部分简单总结了本论文在写作上创新的地方和不足之处,特别是着重介绍了利奥塔把语用学的方法和观念运用于辩护科学知识的合法性,用科学知识语用学来重新解释当代的科学危机、社会变异和文化症状,主张把合法性的权利从“元叙事”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而由游戏者和对话者本人去决定,从而对科学知识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奠基,这启发了新的“科学修辞学”问题的研究。

梁礼宏[2]2002年在《科学解释语用学研究》文中提出科学解释是科学哲学的一个重大课题。讨论科学解释,实质上是在界定一个关键概念——解释相关性。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说,对科学解释的研究,是围绕以下叁个基本问题展开的:(1)关于解释的结构问题;(2)关于解释与世界的关系问题;(3)关于解释与语境的关系问题。本文就是围绕这叁个问题展开论述,考察了亚里士多德粗糙而全面的看法、亨佩尔的逻辑严谨的“覆盖律”模型、萨尔蒙的完全客观的“统计相关”模型和费茨尔的在认识论和本体论两方面可称完备的“因果相关”模型。本文在考察这些理论的同时,特别地指出了它们所面临的困难,分析了困难的根源,并为克服这些困难找到了一个途径,这个途径就是引进语境,走向解释的具体,把解释建构成理论、事实和语境的叁元关系。本文认为,解释在语言学上是句法维度、语义维度、语用维度的叁维统一,叁者是相互兼容的而不是互斥的。 论文共分五个部分。第—部分简单地介绍了解释理论的渊源(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和研究现状,说明了本文的意义、主旨和所采用的方法。第二部分简述“覆盖律”模型,重点分析它的困难和根源。第叁部分简述了后人对亨佩尔理论的改进与重建,重点分析它们的困难和根源。第四部分,以范·弗拉森的解释语用学为指引,论述语境在解释中的重要作用;以言语行为理论依据,说明了具体的解释是一种言语行为。在第五部分中,作者论述了语用学在科学哲学研究中的地位,它为本文提供一个科学哲学史的背景。

李贵鑫[3]2016年在《日语语义模糊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语义模糊性是语言的自然属性,普遍存在于语言的各个方面,在人类社会的认知与交际中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按照从理论基础考察到理论系统构建再到理论分析与解释的思路,结合语言学、语言哲学、认识科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对日语语义模糊性的生成机制与存在方式进行探索。由于语义模糊性研究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所以日语语义模糊性的研究只能在语言学语义模糊性研究的基础上展开。本文理论基础分析部分通过对语义模糊性产生机制的追问与存在形式的考察,揭示语义模糊性产生的哲学根源,对日语语义模糊性表达进行类型分析,总结日语语义模糊性的特征。文章理论构建部分将语用学、语义学等学科对语义模糊性的定义及相关概念进行整合,发现语义模糊性在语义学与语用学层面存在形式的外在差别与内在联系,认为语义模糊性研究应在语义学层面与语用学层面分别进行。尝试性提出语义模糊性研究的方法与路径,初步建立系统的语义模糊性研究框架,强调语义模糊性作为独立学科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在本论文的理论分析与解释部分,对语义模糊性在语义学与语用学层面的存在形式与生成机制进行进一步分析与解释。在语义学层面,从语义范畴维度切入,寻找语义模糊性,特别是日语语义模糊性存在的本质特征;在语用学层面,以关联理论为理论基础,考察人类交际活动中的关联性与语义模糊性的关系。归纳语用学层面语义模糊性的特点,研究语法化的发生、发展与语义模糊性的内在联系,总结语言发展的一般规律。并尝试利用以上研究结论解释语义学层面的反训、比喻等语言现象以及语用学层面的语法化、言语行为、交际参与者主观性等问题。最后,利用语义模糊性研究结论,结合日语本体特征,解释日语中得体表达、间接言语行为等现象。从日本民族文化方面对日本社会的认知方式、文化形成以及交际活动特点进行分析与解释。以考察语义模糊性的理论基础、尝试建立语义模糊性研究框架、解释日常语言存在的问题为本文的研究重点与研究目的,期望能为推动语义模糊性研究,特别是日语语义模糊性研究做出贡献。

竹旭锋, 何刚[4]2018年在《文化语用研究的叁种范式及其相互关系》文中提出文化语用研究主张从文化的视角来审视语用现象及理论,注重语言使用与文化语境之间的关联性。通过相关文献梳理发现,该领域主要存在叁种研究范式:跨文化语用学,比较同一语用现象在不同文化语境下的异同之处;交互文化语用学,关注不同文化/语言背景的交际者在进行跨文化交往和互动过程中的语用问题;文化(内)语用学,从单一文化内部来解释特定的文化语境要素如何影响社群内成员的语言使用,以及如何作为语境资源参与交际者的言语互动过程中意义的生成与理解。这叁种范式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等方面各具特点,同时也相辅相成,互为补益。

杨东东[5]2010年在《从批判反思到话语沟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批判解释学是贯穿哈贝马斯批判理论始终的方法论原则。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哈贝马斯只是在《认识与兴趣》和《论社会科学的逻辑》这两部早期着作中对批判解释学进行过集中思考,并在与解释学大师伽达默尔的有关论战中深化了这种思考。实际上,批判解释学从未成为哈贝马斯批判理论的核心。占据哈贝马斯批判理论核心地位的是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及其衍生理论——话语理论、商谈民主和法哲学理论、后民族主义理论以及有关宗教和人类未来的思考。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因之而低估批判解释学在哈贝马斯博大精深思想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仔细爬梳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就会发现,批判反思的解释意识作为方法论原则贯穿哈贝马斯批判理论始终。可以说,没有批判解释学的意识形态批判与语言批判功用,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就缺乏与自己理论主旨相得益彰的批判方法,而失去自己的方法,也就意味着失去自己的问题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手段”。由此观之,要全面把握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批判解释学就是一座绕不过去的“山峰”。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阵营中的一员大将,哈贝马斯从理论建构初期就坚定地走上从马克思到法兰克福学派前辈学者所坚持的社会批判道路,将消除现代社会中的异化现象、重建合理社会、实现人类解放作为终生事业。批判理论的这种诉求鲜明地体现在哈贝马斯对方法论的选择上。哈贝马斯承袭并重建了自霍克海默以来社会批判理论家的批判意识,强调理论的解放作用和方法的意义解释功能。因此,与早期社会批判理论家一致,他对自然科学实证方法在社会领域的僭越应用提出质疑,指出,正是这种方法导致传统社会理论的单面化,无法发挥理论所应具有的解放作用,用以祛除工具理性与意识形态宰制社会之异化状态。哈贝马斯从解释社会学理论中寻到了社会批判方法的新思路。借助对现象学社会学、语言学社会学的细致分析与考察,他强调作为研究人类社会现象的社会科学,必须对人类活动进行解释性理解,而非实证主义的因果说明。因此,解释学所应具有的批判与反思意识应该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说,哈贝马斯为自己批判理论选择的方法论是解释学,但不是哲学解释学,而是他所说的批判解释学,也就是所谓“深层解释学”。批判解释学承认哲学解释学的基本原则,但又有所发展。在哈贝马斯看来,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克服了之前现象学社会学等学科的解释方法的狭隘性,真正将解释学的“主体间”的思维模式和对“生活世界”(在伽达默尔那里是“传统”)的强调表达出来。对社会行动的解释过程,就是通过与行动者展开主体间的对话沟通,在传统平台中实现视域融合的过程。哈贝马斯并不否认这点,并以此作为批判理论解释方法论的起点。只不过,由于理论指向的不同,哈贝马斯提出哲学解释学因为对传统的过分拥护而失了批判精神,从而忽略了隐藏在传统中的意识形态统治要素。这就意味着哲学解释学并不能够满足批判理论进行社会批判的基本目的。批判理论要求的解释方法,应当是批判反思意识与解释精神并存的批判解释学。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因为契合哈贝马斯批判反思的解释意识,从而成为批判解释学建构的范本。哈贝马斯指出,虽然精神分析依旧走上了唯科学主义的实证道路,但就它对“系统扭曲交往”的洞察、通过对话沟通启迪病人进行自我反思的做法而言,这种方法已经蕴含了充足的批判解释意识。更何况,弗洛伊德业已借助精神分析模式将触角伸到社会分析领域,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哈贝马斯看来,只要对精神分析方法稍作改造,剥离其中的实证因子,一种适用于批判理论的批判解释方法就可以被建构起来。这种方法以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为基础和起点,以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为范型,将“批判”和“反思”(“自我反思”)引入哲学解释学,集批判反思、沟通解释和应用实践于一体,由此促使解释学从意义的理解走向社会分析和意识形态批判,将解释学的批判与反思功能现实地落实到社会批判层面,变书斋中的解释学为现实生活中的解释学,真正成为一种能够实现社会理论批判功能的方法、原则。批判解释学的这种批判与反思的功能首先在哈贝马斯早期思想中显示出威力。我们从哈贝马斯第一部重要着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1)和有关认识论的着作《认识与兴趣》(1968)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公共领域作为保护私人领域不受国家权力机关侵犯、同时又对后者展开批判的公共空间,无论是其建构过程还是职能发挥的过程,都离不开批判解释学的规范引导。批判解释学在这里表现出重要的意识形态批判作用。哈贝马斯对认识论的批评分析,不仅要在知识系统中为解放的知识寻找合法存在的领域,而且还承担着为批判理论建构认识论基础之重责。在《认识与兴趣》一书中,哈贝马斯指出,具有准先验特性的“兴趣”——它包括了技术的兴趣、实践的兴趣和解放的兴趣这叁个分支——可以为经验分析科学、历史解释科学和批判社会科学提供基础支撑。哈贝马斯提出,兴趣范畴的发掘依旧离不开作为方法论的批判解释学。尽管实用主义者皮尔士和解释学家狄尔泰已经在分析过程中触及到认识和兴趣的关联,但是隐藏在他们内心深处的实证意识立即将此关联打断了。由此看来,只有承载着批判意识的解释理论,才能够打破实证主义的符咒,并且在反思精神的指导下寻到指导认识的兴趣观念。20世纪70年代,哈贝马斯实现了其哲学生涯中最重要的语言学转向。这种转向既与当时西方哲学界的整体背景有关,更是与他的早期批判理论所遭受到批判与质疑有关。哈贝马斯敏锐地意识到,他必须借鉴西方哲学语言转向所取得的成果,将批判理论建立在更坚实的交往理性基础之上,并且使研究重心从意识形态批判转向现代社会合理秩序的建构,才能保证批判理论获得充分的合法性。作为批判理论方法论原则的批判解释学受这种转向的影响,自身也发生了从意识形态批判的早期模式向后期的语言批判模式的过渡。通过普遍语用学,批判解释学不仅完成了自身的语言学转向,而且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丰硕成果的取得,实际证明了批判解释学在哈贝马斯建构交往行为理论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首先,批判解释学是作为交往行为理论之雏形的普遍语用学的方法论原则。普遍语用学的基本目的,是要重构关于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即有效性要求——,为交往行动的合理性奠基。批判解释学的效用就表现在“重构”之中。重构的过程是反思地揭示现实中对话交往的前提条件或者前理论知识的过程,也就是语言批判的过程。其次,理想的言语环境的建构同样无法离开批判解释学的支撑。当哈贝马斯确立了交往行为的合理性之后,认为必须为其寻到理想的对话空间。这是保证沟通交往不受意识形态因素影响的必要条件。于是,在批判解释的反思原则的指导之下,哈贝马斯建构起了理想言语环境。这一环境作为理性批判和反思的“参照系统”、作为有效批判政治意识形态造成的“系统扭曲的交往”的规范与标准,自始至终都在批判反思的解释意识的指导之下发挥作用。这样,批判解释学最终在普遍语用学与理想的言语环境中证成自身。批判解释学作为对交往行为进行理解的方法、原则,其价值指向就是批判反思。借助对交往行为的批判与反思,交往行为理论才能够实现以交往理性抑制工具理性,重建自由、公正、合理社会的良好愿望。批判解释学的这种方法功能只有在一种交往行为理论的框架中才能得以充分展示和发展。因为,只有交往行为理论才‘能现实地把语言批判落实到社会批判层面。批判解释学把解释学的意义理解和对社会制度的批判与反思联系起来的做法,将解释学中的“应用”要素凸现出来,从而在自己的理解活动中恢复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由此表明,批判解释学是一种综合了理论智慧和实践智慧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原则,这种包含着实践哲学批判与反思之基本要素的方法论原则,极有可能成为当代西方哲学未来发展中的、一种有希望的方法论范式。

刘高岑, 郭贵春[6]2006年在《科学解释的语境:意向模型》文中提出科学解释的方法、特点、标准和评价等问题是科学哲学的重要内容之一。20世纪对科学解释问题的研究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形成了两种科学解释理论。一是逻辑实证主义架构的逻辑-语义型科学解释理论,二是以范.弗拉森为代表的文化-语用型科学解释理论。前者因局限于逻辑和语义的刚性界域而限制了科学解释的具体性和丰富性;后者则以语用和文化的无界域流变模糊了科学解释在次语言基底上的独特性和范导性。语境-意向性理论作为科学哲学重建的可选择取向,则给出了解决科学解释问题的新的思想基底和方法论工具。其根本特点在于,它既以语境这个相对稳定的基底和框架克服了语用论解释的无限制流动性,同时又以心理意向克服了传统逻辑型解释模式那种外在主义的强硬刚性,从而使科学解释得以在主体的语言实践世界中现实地展开和完成。

周榕, 冉永平[7]2007年在《语用学研究的新取向——实验语用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语用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实验语用学正应运而生,并引领着当今国外语用学研究之前沿。本文简要分析论述实验语用学研究的理据和动因,重点介绍基于社会心理学、心理语言学、发展心理学和神经生理学取向的实验语用学研究及其方法,并对该领域的研究进行展望。

王国龙[8]2010年在《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解释都是法理论研究当中的基础性理论问题。西方解释学对解释有效性基础的理论研究大致经历了从“作者中心论”到“读者中心论”再到“文本中心论”的重心转移。相应地,在法律解释理论的研究当中,法律解释学对法律解释有效性基础的理论研究也大致经历了同样的一个重心转移过程。这一研究重心的转移既改变和丰富了人们对法概念论尤其是有效法概念论的理解和认识,也拓深了人们对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涉及到对一个理想司法裁判的综合性思考,包括通过法律解释如何获得正确的法律认识和决定,司法裁判接受法律约束的可能性,司法裁判实现正确性追求的法律方法论建构,以及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理想评价标准等。因此,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既是一个在法哲学上需要探讨的问题,也是一个在法律方法论上需要重点研究的理论课题。在法律解释实践当中,法律解释效力之间的冲突乃是一个永恒性的难题;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当中,人们对法律解释有效性的评价标准也是立场和观点各异。正因为如此,本文的意图不在于提出一套评价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理想标准,而是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探讨不同法律解释方法有效性的理论基础,并对它们进行了必要的反思。这种探讨既是理论性的,也是实践性的。前者构成了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思考的法哲学维度,后者则构成了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思考的法律方法论维度。第一章概述了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由来,是本文探讨的逻辑起点和整体框架。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是西方法理论研究当中的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人们对法律有效性的立场和内涵界定纷繁复杂,对于法律有效性的理解都有着重大的差异。但是,法律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乃是法律有效性的两个基本内容。正因为如此,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也构成了我们探讨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整体框架。西方传统叁大法学流派对法律的有效性问题都作过重点研究,它们的有效法概念论虽然侧重点不同,在各自的理论脉络中也都存在相对合理性的一面,但都呈现出一种明显的单维性、封闭性、静态性和缺乏理性证立等诸多局限性,尤其忽视了有效法的概念乃是一个解释性和论辩性的法概念。法律的适用过程是一个不断地进行解释和论辩的过程,而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乃是法律解释有效性建构的两个基本理论维度。法律解释的对象、法律解释的有效性和法律解释的正当性构成了法律解释学研究的叁大基本问题。因此,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首先需要从法哲学的视角展开。同时,法律解释的过程还是一个要不断地实现理性化的过程,法律方法则是理性建构有效的法律解释所必须遵循的方法论取径。故而,我们还要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来探讨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第二章梳理了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重心转移过程。在人类解释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语文解释学和历史解释学构成了理论性解释学研究的两大阵营,而法律解释学和宗教解释学则构成了应用性或实践性解释学研究的两大阵营。解释学的历史经历了一个逐渐从单纯的解释技巧和解释方法发展到认识论和方法论,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发展到本体论,再从本体论发展到实践论的发展。与此同时,围绕着解释中有关“真理问题”和“应用问题”的争论,解释学实现了从独断性解释学到探究性解释学,从一般解释学到精神解释学再到实践性解释学的发展方向的转变。西方解释学发展的这一宏观历史线索同样地影响到了法律解释学的整体发展,人们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探讨不断地变换着自己的时代主题交响曲。需要指出的,无论是“作者中心论”立场的法律解释学还是“读者中心论”的法律解释学,它们都没有很好地处理法律解释中的“真理问题”和“应用问题”,因而我们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需要迈向“文本中心论”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立场。其原因在于:第一,法律文本是法律解释的逻辑起点;第二,法律解释的合法性追求要求法律解释必须围绕着法律文本展开,法教义学是法律解释学中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基本立场;第叁,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法律解释实践的规范性,法律发现和法律证立是理性地建构法律解释有效性的两个基本的法律思维脉络;第四,走出法律解释学的独断论抑或探究论之间的争论困境,需要从“文本中心论”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立场来重新思考。由此,法律解释中的“真理问题”和“应用问题”的探寻方能被兼顾。从建构司法裁判的视角来看,法律解释具有文本指向性、理性权威性和解释结果的可接受性叁个基本特征。第叁章从法律发现的脉络探讨了建构法律解释形式有效性的相关法律方法论的理论基础。一般而言,法律解释是以有效的法律规范作为解释对象的,而法律概念则是法律规范意义建构的基本单位。因此,概念分析成为法律解释形式有效性建构的重要法律方法之一。不过,要承认概念分析方法在法律解释当中的地位,首先就应该承认法律规范具有实在性。在法律规范实在性问题的理论研究当中,存在着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间的争论。其中,概念法学是西方一支相对系统地从法律规范的反实在论立场来阐述法律规范具有实在性的法学流派。概念法学强调概念分析在法律解释当中的重要性,主张通过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可以实现对法律规范意义脉络的客观把握,即透过概念分析来解释法律规范的意义,主张一种“概念至上”论的法律解释观和法律解释的客观有效性。与概念法学相对应,利益法学、自由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等则反对概念法学的立场,主张一种法律的实在论立场;反对概念法学围绕着以法律概念为中心来展开对法律规范意义的客观解释,而主张透过法律规范本身并借助于利益、心理、经验等经验科学方法来研究法律规范的实践意义,即主张一种“概念虚无”论的法律解释理念。概念分析方法是以对承载法律规范意义的法律概念进行逻辑分析来展开法律解释的,但法律的逻辑是一种规范逻辑。凯尔森的先验论规范逻辑分析则是对法律规范意义的体系解释进行研究的典范。凯尔森建构起了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逻辑结构,这对我们对法律规范体系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先验论规范逻辑分析排除了对经验论上法律命题真/假值的研究。因此,凯尔森的规范逻辑分析在研究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上也存在缺陷,无法实现从先验到经验的合理过渡。语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哈特的法律规则有效性理论倡导一种“句法-语义分离论”的法律解释模式来探讨语义解释的有效性。借助于描述性的研究方法和解释性的研究方法相结合,哈特较为成功地解决了语义解释从“命题之真”到“规范有效”的论证理路架构。但哈特还是忽视了“命题之真”并无法保障对命题意义解释的正确性。这是由于,从经验论上来界定法律规则的陈述命题的真值性也是具有局限性的。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规范逻辑”研究和“句法-语义分离论”研究在各自的领域内都具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从“读者中心论”的法律解释学立场来看,无论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还是哈特的法律规则有效性理论,它们在论证法律解释形式有效性问题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随着人们对传统法律叁段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作用的反思,一种围绕着类推解释为中心的法律发现模式逐渐地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同。考夫曼的类型思维是从哲学诠释学的视角倡导一种力图打破“事实与规范二分”的法律发现模式,并将类推的法律等置思维模式置于法律发现的核心地位。与考夫曼的先验论类型思维模式相对,孙斯坦立足于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传统对类推思维的研究,则可以被看作为是一种对类推解释的经验论研究努力。借助于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理论,孙斯坦将类推思维在法律发现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上升到推进民主司法的高度,从而更有力地彰显了类推思维在当代司法实践当中的重要性。类推思维是一个迈向民主政治的法治社会应该努力倡导的一种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模式,捍卫法治需要我们认真地对待类推思维方法在法律发现当中的地位。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来看,概念分析方法、法律规范的体系解释方法、语义解释方法、类型思维方法和类推思维方法等,对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理性建构都具有鲜明的法律形式主义立场,因此,它们都是建构法律解释形式有效性的重要法律方法。第四章从法律证立的脉络探讨了法律解释实质有效性建构的法律方法论理论基础。从法律实质有效性的立场来看,法律解释有效性需要通过对法律规则在内容上或价值上的正确性证立来实现。在当代哲学与社会科学研究转型的历史背景下,人们开始立足于新的理论视野来探讨“如何建构正确性法律解释”的问题,故而这种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具有鲜明的法律实质主义取向,是一种致力于对法律解释实质有效性问题的研究。与此同时,人们对传统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法律形式主义取向给予了众多的批判。在传统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当中,人们对法律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的探讨往往只是侧重于某一方面。哈贝马斯立足于语用学研究的理论背景探讨了一种共识论的法律真理观,其极力批评了符合论法律真理观,并在理性商谈理论的基础上建构了法律命题证立所需要遵循的理性商谈程序性规则,从而打破了法律在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紧张对立。但是,哈贝马斯所主张的通过理想情境商谈程序来证立法律命题的正确性缺乏法律的实践性。阿列克西则以哈贝马斯的理性商谈理论为基础,建构出一种程序主义的法律论辩理论。法律命题的正确性证立是根据有效法进行的,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构成了法律命题证立的双重理性架构。但是,程序主义法律论辩理论同样也具有局限性,法律证立自身的融贯性要求没有得到解决,融贯性是衡量法律解释实质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德沃金的法律真理融贯论是在对真理符合论、怀疑论和相对论等批判的基础之上建构起来的,其倡导一种建构主义的法律解释模式,并以真理内在实在论为立场提出了一种融贯论的法理论。德沃金的融贯论法理论也遭致了人们的诸多批判,其所面对的最大困境在于:融贯性只是法律解释有效性在自身证立问题上的一个评价标准,在很大意义上也是一种“独白式”的自我理性证立。法律解释性命题的正确性理性证立是以有效的法律规范作为前提的,但法律解释的结论还需要具有可接受性。阿尔尼奥立足于法教义学的研究传统,探讨了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证立问题。在法律解释中,解释性命题的正确性需要在一种理性的法律证立过程当中来实现。逻辑合理性和对话合理性是法律解释合理性的两个基本内容。法律解释的正确性证立除了需要具备合理性的诸条件之外,法律解释的结论还需要具备可接受性。在法律解释的证立当中,听众对法律解释证立的结论达成最终的共识乃是法律解释获得可接受性的基础,语言游戏、生活形式和法律共同体乃是建构法律解释具有可接受性的叁个现实性条件。概括而言,法律解释实质有效性的建构是通过对法律证立的理由建构来实现的,人们对司法判决的最终接受不是简单地对其权威性的接受,而是对其所依据理由的理性接受。毫无疑问,任何法律规范之所以具有有效性,并不完全取决于国家机关对它的强制执行,实证有效性也只是法律有效性的内容之一。同样地,任何法律解释之所以具有有效性,也不仅仅因为法律解释主体自身所具有的权威性和法律自身的实证有效性,法律解释的有效性更应当体现为正确性、合程序性、融贯性和可接受性等诸多属性。在当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法律解释的权威不仅仅是一种国家权威,而且还是一种理性化了的公共权威,没有理由支持的权威也就缺乏有效性的依据。简单地以宣告判决的形式来终止司法审判过程的时代已经结束,对法律的正确解释和理性证立越来越成为法官裁判时所必须承担的任务。相应地,法官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也与判决证立的前提、理性证立的过程和判决结论的可接受性等息息相关,法官不仅需要对法律解释有效性的自身作出“解释”,而且还需要对之加以理性证立,法律解释的结论最终还需要获得社会广泛的理性接受。

王守宏[9]2012年在《跨文化语用学视角下的外宣翻译策略研究》文中指出当今,随着中国国际地位日益彰显的大背景下,外宣材料的翻译已成为世界了解中国的重要媒介。它对展现中国的良好形象、传播中国的立场和政治主张、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增强国家软实力、营造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增进国与国间的相互了解、维系世界和平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外宣材料的翻译具有跨语言、跨文化、跨国界的特点。材料本身具有浓厚的文化色彩、政治色彩,且讲究实效性。在翻译过程中,源语社会和目的语社会中的语言、文化、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等都从宏观或微观等方面影响外宣翻译的质量和水平。作为语言和文化的载体,外宣材料带有明显的文化特征。因此,本文重点从外宣翻译中的文化差异入手,以跨文化语用学为理论框架,探讨如何消解外宣翻译中的文化障碍以实现有效、成功的外宣翻译。本论文共由七部分组成: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本研究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之处及论文的总体框架。第二章:文献综述。主要对外宣翻译研究进行了总体评述及就跨文化语用学理论及与外宣翻译相关的理论如:关联理论、功能对等理论、目的论、建构主义理论进行了概述;同时回顾了跨文化语用学国内外主要研究进展。第叁章:跨文化背景下外宣翻译的原则本章重点阐述了外宣翻译中的六条原则,即内外有别原则、外外有别原则、含而不露原则、语篇为中心原则、增进理解原则和国家利益原则等。第四章:跨文化外宣翻译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对策外宣翻译中的问题主要由语言内错误和语言外错误两个方面所导致。针对上述问题的改进对策包括厘清两种语言之间的差异、翻译过程中采取恰当的改进措施等,以处理好翻译过程中源语与目的语之间的文化差异及社会差异。第五章:跨文化语用学与外宣翻译的关联性研究本章重点阐述了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外宣翻译过程中的文化阐释;二是跨文化语用语言层面与外宣翻译的关系;叁是跨文化社交语用层面与外宣翻译的关系。第六章:跨文化语用学框架下的外宣翻译策略研究在跨文化语用学理论的框架下,以案例的形式具体论述了在报纸、杂志、广告及新闻发布会等方面外宣翻译的特点及翻译策略。重点指出了源语与目的语之间文化因素的处理策略及在外宣翻译中文化因素的重要性。第七章:结论就本研究的发现、研究的局限性及本研究的发展方向分别做了阐述。

王志栋[10]2008年在《语用要点识别模型研究》文中认为语用要点识别模型(MRIP)以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为言语本体基础,以会话含义理论为言语交际基础,利用计算语言学与人工智能等相关理论,建构计算语用学与自然语言理解研究平台。其研究目标是揭示从字面语用要点间接地转变至实质语用要点的具体机制,并以此为基础,一方面试图实现语用行为层次的自然语言理解,另一方面试图嫁接言语行为理论与会话含义理论的鸿沟。BDI模型是塞尔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的计算理论,后发展为智能体(Agent)研究的主导模型。本文提出一种基于逻辑推理范式的IBDI语用要点识别模型。一方面,改进BDI模型存在的两方面欠缺,即言语行为分类简单、形式化抽象没有上升到具有普遍意义的语用行为与语用要点层次,提出语用要点的本体分类与交际分类,并基于此分类增加语用要点种类,给出语用要点的框架形式化表示。增加部分计划推理规则。并提出通过两种局部计划类型判别直接与间接语用行为的方案;另一方面,IBDI模型在理论范式上继承BDI模型的逻辑推理传统,基于BDI模型的计划推理与建构规则,及启发式规则与控制系统,通过优选局部计划与检测难点,实现语用要点与语用行为的识别。另一方面,本文提出一种基于概率统计范式的HMM语用要点识别模型。作为一种创新性方案,其建构途径主要是:依据给定单词和韵律的观察句子序列ST=(st_1,st_2,…,stT)与隐马尔科夫模型λ=(A,B,π),利用Viterbi算法,识别内部最优的语用要点序列IP=(ip_1,ip_2,,…,ip_T)。其中,通过马尔科夫模型即单词-N元语法,计算单词序列的发射概率;通过CART分类回归树技术,计算句子韵律的发射概率;内部状态转移概率则通过要点-N元语法模型技术建构的语用要点加权有限状态自动机(FSA)来计算。通过语言哲学、语境理论及塞尔心智哲学的分析,本文提出语用要点的PAP解释方案与语境的框架序类(FOC)解释方案,并以此两种方案作为语用要点识别模型的哲学基础。针对语用要点的公共性、可及性与私密性分析,提出以语用逻辑、非单调逻辑、概率统计算法作为模型的逻辑与数学基础。基于这些哲学、逻辑与数学基础及上述两种模型,本文创新性地提出语用要点识别模型的总体理论框架。并在此理论框架基础上提出两种理论范式:逻辑推理范式与概率统计范式。

参考文献:

[1]. 哲学对话的新平台[D]. 殷杰. 山西大学. 2002

[2]. 科学解释语用学研究[D]. 梁礼宏. 华南师范大学. 2002

[3]. 日语语义模糊性研究[D]. 李贵鑫. 黑龙江大学. 2016

[4]. 文化语用研究的叁种范式及其相互关系[J]. 竹旭锋, 何刚.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5]. 从批判反思到话语沟通[D]. 杨东东. 山东大学. 2010

[6]. 科学解释的语境:意向模型[J]. 刘高岑, 郭贵春. 科学学研究. 2006

[7]. 语用学研究的新取向——实验语用学研究[J]. 周榕, 冉永平. 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 2007

[8]. 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研究[D]. 王国龙. 山东大学. 2010

[9]. 跨文化语用学视角下的外宣翻译策略研究[D]. 王守宏.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2

[10]. 语用要点识别模型研究[D]. 王志栋. 清华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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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解释语用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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