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对学生成绩隐私权的限制_隐私权论文

知情权对学生成绩隐私权的限制_隐私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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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这个地方性法规中,非常引人注目的一点就是其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从而将未成年学生的分数纳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其实早在1994年,教育部就在《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2001年,教育部又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明文规定:“教师应对每位学生的考试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指导,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并按考试成绩排列名次。”这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要求对学生的分数提供隐私权的保护。在现实中,有的学生就以分数属于自己的隐私为由,拒绝向包括家长在内的任何人透露自己的考试成绩。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在民法理论中,自然人的隐私权是要受到相关人员的知情权限制的,学生的考试分数也不例外。知情权是指自然人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务或者有兴趣的事务以及公共事务接近和了解的权利。知情权和隐私权在法律上是一对相互对立的概念。自然人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不愿意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私人事务让他人接近、侵入、知晓、公开和传播,其结果是让他人较少乃至不能对他的隐私有所了解;另一方面,他又要求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要求社会多一些公开性、增加透明度,以满足其政治与精神方面的需求,于是其尽力扩大自己的信息视野,包括对他人私人事务的介入、了解。可以说,隐私权与知情权从来就是一对对立的法学范畴。因此,自然人知情权的范围不是无限大的,它要受到隐私权的制约;同时,公民的隐私权也不是绝对的,必要时其也要受到其他人知情权的制约。具体到学生分数的隐私权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1.学生家长监护权与未成年学生分数隐私权的协调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学生享有监护权,其监护权包含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而了解学生的分数是监护人对孩子进行教育和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性条件,如果不向监护人公开被监护人的考试分数,监护人就无从知晓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情况,从而无法对孩子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因此,未成年学生的家长应当享有对自己孩子考试成绩的知情权,教师应当将学生的考试分数如实地通知家长,而学生也有责任向家长如实汇报自己的考试分数。

2.教师教学权与学生分数隐私权的协调

根据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指导学生学习的权利。学生在学校的学习是要通过考试来检验的,而这个检验工作主要是依靠教师来完成的,因此学生的分数就必然要被自己的任课教师知晓。另外,班主任等教师要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指导,就有必要了解包括学生学习情况在内的一些情况,以便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这就如同一个病人上医院看病,就必须将自己的病情等隐私如实告知医生,医生才能对症下药一样。但教师对学生分数知情权的范围不能无限扩大,例如:教师一般无权了解非自己任课班级学生的考试成绩。另外,教师对于自己了解的学生分数也应当注意保密,否则就会形成权利的滥用,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3.学生评优活动中的公开性要求与学生分数隐私权的协调

在学校的教育过程中,有在学生中评选一定名额的优秀学生并给予奖励的制度,最常见的当属三好学生的评选。在这些评选过程中,有很多是需要参考学生的学习成绩的。在一般的情况下,评选的过程应当是公开、透明的,每个候选人都应当将自己具体的学习、纪律等情况如实地反映出来。而且参加投票的同学和其他候选人也有权了解候选人的真实情况,否则,就会形成评选的“暗箱操作”,影响评选的公正性。但这种要求是与学生分数隐私权保护的要求相矛盾的,此时,保护学生分数的隐私与保证选举过程公正的要求应当如何协调?笔者认为,此时应当公开候选学生的成绩,以保证选举过程的公正。因为一名学生既然要参加评优,就应当在自己的隐私权保护方面做出牺牲,将自己真实的一面展现给大家,以保证评选的公开和透明。作为回报,该候选人也会获得被选为优秀、获得奖励的机会。

4.享有较高知名度学生的社会关注度与其分数隐私权的协调

在社会上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学生,他的成绩是否应当公开呢?例如:2004年高考结束后,全国许多新闻媒体都对某位曾在一部电影中迅速走红的学生进行了跟踪报道,在报道中,这位学生的高考分数和录取情况都被新闻媒体曝光。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该学生的分数隐私权呢?

在世界各国的民法中大都规定:社会知名的公众人物(如政府官员、影视明星等)的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的是因为他们的一些个人事务要受到社会的监督,有的则是因为他们的言行具有新闻价值,符合公众的合理兴趣,所以他们的隐私权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如他们的照片可以未经事先允许而被刊登,他们的恋情与婚姻可作为花边新闻炒卖等。但这种对知名人物的隐私权限制也并非是绝对的,其一些重要的隐私、与其社会地位无关的隐私、与公众合理兴趣完全无关的纯属个人私事的秘密等还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上述案例中的那位知名学生,其个人隐私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对其高考分数进行报道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5.各种竞赛中的公开透明性要求与学生分数隐私权的协调

参加各种比赛的学生,往往是在该比赛项目中成绩优异、具有特长或兴趣浓厚的学生,他们参加比赛一般都是要争取好的名次,证明自己的实力。因此这种比赛的分数不同于普通学校学科考试的成绩,因为在比赛中,需要决出参赛者的名次,而这个过程就需要将各位选手的成绩进行公示,以体现比赛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此时选手的分数已不仅仅是个人范畴的私事了,即他的分数已超出了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其不能以自己的成绩是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自己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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