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系统的构建_委托人论文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信息披露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指商业银行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商业银行投资者、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予以公开的过程。银行信息披露是关系到金融系统安全与稳定的重大问题。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程度是我国进一步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提高金融透明度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入世”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条件。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及银行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相差很远[1-2],商业银行的信息屏蔽已经对金融风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有助于银行投资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等信息,分析判断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提高经营水平与绩效。近几年,我国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有很大进展[4-10],但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机制还比较鲜见,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规则、新问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在这些新领域的研究基本上还处于探索阶段。研究如何从博弈论角度构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是本文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的对称性是指行为主体为达到预定目标所需的各类信息要素以及这些信息要素之间相互联系方式的内在规定性,不存在此性质的信息即为非对称信息。信息的不对称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主要表现为所披露信息的失真或信息接收者必须付出极大的成本才能获得一定置信度的信息。判断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情况和违规与否,总是通过一定的数据或非数据资料信息来获取,而资料信息的编制和披露却是人为的,如果没有根据考虑了信息不对称情况而设计的制度安排,人们很难确信所披露的信息是接近真实的。如果监管当局所依据的信息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情形,那么他所作的结论和有关部门依据结论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违背市场规律。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的方法除了在披露途径上增设信息单元、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外,更主要依赖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现行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全面的创新和改造,实现信息披露利益集团之间信息交流的同时,双方利益同向增加。博弈论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状态下机制设计的有效工具。

二、信息披露机制的构建

(一)信息披露的委托代理分析

假定国家代表了商业银行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存款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那么,从博弈论的观点看,这是一个三方博弈,局中人有中央政府(委托人)、中央银行(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代理人),任何一方的决策都是对方和第三方的反应函数。委托人所构建的机制,应该能够给代理人提供某种激励和一定程度的制约,使代理人在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约束条件下,同时让监管当局和作为委托人国家的效用实现或趋于最大化,即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过程是机制设计者以及制度的使用者合作博弈达到纳什均衡的信号博弈过程,在博弈的均衡点上,假定对方不改变决策,参与博弈的其他各方都无法通过单独改变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而提高自己的效用。博弈均衡结果满足:首先,代理人以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方式选择了他所采取的行动或者战略(称为激励相容条件);其次,代理人所获取的效用不能小于某一保留支付,否则代理人会转而选择其他行动或追求那一保留支付(称为参与条件);再次,根据均衡结果,达成一个合约,按照这一合约,委托人在支付给代理人报酬后的最终效用最大化了,即充分、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化解了可能的金融风险;最后,也根据合约,监管当局也获得了效用最大化。当然,在代理成本的约束下,信息披露机制得以构成的均衡合约的选择将更为复杂”[11]。

(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机制构建博弈

如上所述,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可以看作一个博弈的过程,该博弈的参与者有监管当局、各类债权人、股东、存款人以及其它一些利益集团。根据博弈论原理,由于双方信息的非对称性,这种博弈是一种非合作博弈;博弈的各方都期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自己的利益函数不仅取决于自己行动方案的选择,而且取决于博弈另一方行动方案的选择。为简化,笔者假定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中央政府和商业银行存款人、债权人以及股东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样就把多个利益相关者归结为一个博弈的参与人,即委托人;显然,商业银行就是代理人。

得益于对组织中合谋行为的社会学研究的启发,Tirole在典型的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中引入了监督人,并考查了代理人和监督人的合谋行为”[12]。Tirole基于信息经济学理论建立的委托人—监督人—代理人三层分析框架对构造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有很大的借鉴意义。Tirole的规划模型描述:

这里,Tirole假定委托人的利润是由代理人的努力e和一个外生的生产率冲击θ构成,其中e不可观察,而θ可区分为好坏两种状态,分别记为θ和θ,且0<θ<θ,Δθθ-θ;委托人除了向代理人支付工资外,还需向负责监督的监督人支付报酬s;代理人努力的负效用等价为g(e);在新古典假设下,风险中性的委托人、代理人和监督人的期望效用函数分别为和EV(s)。特别地,在引入不确定性时,Tirole假定只存在4种状态:代理人A和监督人S同时观察到θ(状态1);A观察到θ,但S没观察到(状态2);A观察到θ,但S没观察到(状态3);A和S同时观察到θ(状态4)。并且,每种状态发生的概率为。监督人在某种状态实际发生后,选择向委托人报告、或选择什么也没看到。进一步,转换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上,在如上假设下,商业银行有激励与监管当局合谋而使监管者向委托人提交有利于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情况的报告,从而使商业银行获得很高的支付。譬如,当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是θ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贿赂监管者,使监管者向委托人宣称什么也没看到;基于监管者的报告,委托人把状态1误认为是状态2发生,按状态2向商业银行给予奖励,而商业银行仅付出状态1发生时的努力水平。在Tirole的分析中,监管者和商业银行的合谋是通过签订帕累托最优的

再来分析上述规划模型的约束条件与目标函数。其中,SIR为个人理性约束条件(Individual rationality constraint),而AIR是代理人的个人理性约束条件;换言之,如果委托人要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中接受委托人设计的机制,则商业银行在该机制下进行信息披露得到的期望效用至少不小于他不接受这个机制时所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同样,监管当局也是如此。规划模型中的v和u表示的是央行和商业银行的保留支付。AIC是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即商业银行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信息披露行动时(真实地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商业银行的真实状况)所得到的期望效用应该不小于他在选择其他行动时(在信息披露上作假)的期望效用。鉴于委托人对状态3(或2)的信息不完全,商业银行可以在其实际情况是状态3(或2)时,只付出(e2-Δθ)的信息披露努力程度,而声称是状态2(或3)发生,以获取奖励;但委托人则必须通过在状态3(或2)发生时向商业银行提供不同于奖励水平的,使得商业银行有激励提供与实际发生状态相一致的信息。不过,由于状态2发生的情形的约束在最优时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实际求解过程中只需要考虑状态3发生的情形[13]。不仅如此,在Tirole的分析框架中,约束条件还引入了集体激励相容约束条件CIG(Coalition 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s),在这个条件中,委托人为使监督人和代理人没有激励合谋使双方净剩余增加,分别向监督人与代理人支付高额补偿报酬,这是委托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机制设计的结果。换言之,由于监管者能够隐瞒信息(当他观察到商业银行的真实情况处于θ而作虚假信息披露时,却宣称什么都未看到),假定状态1(或4)发生,监管者和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选择帕累托最优的私下合约进行合谋,而使监管者和商业银行的净收益部分)高于状态2(或3)发生的情形,委托人通过状态1(或4)发生时分别向监管者和商业银行支付不同于状态2(或3)发生的高额工资或奖励,而使监管者从与商业银行的私下合谋转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所观察到的信息披露真实情况。从本质上讲,CIC条件是委托人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给监管者而使之不与商业银行合谋,反映了在不同状态下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委托人在规划模型中(SIR)、(AIR)、(AIC)、描述了在均衡路径上不同状态发生的情形。于是,在建立规划解的基础上,委托人所能制定的一个商业银行真实披露信息、监管者真实地监管与报告以及防止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合谋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是:(1)监管当局在观察到利润后向委托人提出报告;(2)当监管者能够提出证据表明状态1和4发生,监管者和商业银行分别得到报酬;(3)当报告和利润不满足规划模型解所描述的均衡要求时,监管者和商业银行将同时受到很高的惩罚。

进一步地,郑志刚(2002)证明了Tirole所描述的非对称信息三人博弈的均衡为防止集体背离纳什均衡CPNE(Coalitionproof Nash Equilibrium)[13]。尽管Tirole的规划模型均衡解可能不止一个,但均衡解的存在表明该机制既是可行又是可实施的,因而满足均衡条件;即给定委托人的目标函数和(SIR)、(AIR)、(AIC)约束,委托人的目标函数和(AIC)对应的反应函数(即一阶求导条件)保证委托人与监管者、商业银行之间的合约可实施,而(SIR)、(AIR)则保证了合约可行,进而保证了合约的有效性。只考虑监管者和商业银行可能的合谋情况,以状态1的发生为例。当状态1的发生,即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防范和公司治理等反映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现状的情况很糟糕但却不真实的信息予以披露且商业银行与监管者都知道时,由于监管者能够隐瞒信息披露的真实情况,而使委托人认为是状态2发生,并分别向监管者和商业银行支付,即状态1发生时,商业银行所获得的净剩余要大于状态2发生的情形,同样基于理性人假设,尽管当监管者报告状态2发生时,商业银行可以降低信息披露的真实程度而使负效应降低,但商业银行仍将有激励向监管者提供补偿。显然,当状态1发生,在上述激励机制下,监管者和商业银行无激励合谋。类似对状态2、3和4发生的情形逐一考察,发现规划模型中的(CIC1)和(CIC3)条件将保证,当委托人制定上述规划所描述的合约时,监管者和被监管的商业银行没有诱因进行合谋。这里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所谓的理性考虑,即包括对放弃合谋行为的合理补偿,又包括相互勾结被发现后所遭受的严重惩罚而带来的效用损失的担心。把不存在合谋时不同状态下委托人、监管者和商业银行对应的最优水平记为表示在商业银行处于状态情形时所获得收益(利润、社会的稳定性或国家的金融安全),扣除向监管者与商业银行支付最优补偿(支付)后的净剩余;并且,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均衡时,委托人将向商业银行支付保留工资加商业银行努力披露真实信息的私人成本的补偿,也即是商业银行处于状态时商业银行信息的最佳披露程度。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信息披露制度应该看作一套在多次博弈之后逐步形成的使人们披露和接收信息时可以较为确定地知道别人行为方式的社会契约。如果任何个人或组织违反该制度带来的损失大大超过其所得,亦即不遵守该制度不能给自己带来任何好处,那么就会自觉地遵守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这种制度是有效力的;相反,则是无效力或低效力的。并且,我们所理解的纳什均衡是假设博弈双方事先达成一种协议,规定每个人的行为规则,如果没有外制力的约束时,当事人能自觉遵守这个协议。进一步地,由于博弈的各方都期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自己的利益函数不仅取决于自己行动方案的选择,而且取决于博弈另一方行动方案的选择,因此,政府在制定和实施信息披露制度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行为,而且必须考虑其它利益主体的行为。给我们的启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就不成立。这样,把信息披露制度看成一种协议,要使制度有效,就必须使信息使用者(监管当局和社会公众)与信息提供者(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博弈达到纳什均衡,体现于一种准则,形成一种制度。因此,针对当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制订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会计制度协调机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由博弈论和经济金融专家、学者与政府、社会各界(包括财政、税收、会计、教育界和法律界人士)、商业银行共同制定,由此而加强制度的制定与制度实施的配合,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的协调机制。

(2)由局部到全面,确保信息披露制度的适应性。一项具有广泛影响效力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过由局部试验到反馈、技术修正再到全面推广的过程。

(3)在信息披露博弈过程中加强双方的信息交流,多次磋商可使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弃接近,使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趋于一致,从而实现帕累托改进,提高信息披露制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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