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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6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中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 8296万人。切实保障这样一个庞大群体充分实现公民权,尊重他们的价值,发挥他们的潜力,使他们以平等的地位、均等的机会,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分享人类文明发展成果,是现代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平等是残疾人保障的核心理念
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今天,残疾人保障事业应秉持平等理念。
残疾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人格上,在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福利权,或称社会保障权)上与其他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是平等的,毫无高低贵贱之分,不得歧视和区别对待。
当然,由于残疾人身体机能丧失或削弱,他们个人生活自理和社会生活参与能力会在一定程度上缺失或弱化,致使他们劳动能力全部或部分地丧失,易于陷入经济困窘,会导致他们在行使上述各项公民权时有困难和障碍,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如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教育、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发展残疾人福利和社会工作等,对他们缺失或弱化的部分能力给予补偿或强化,以保障他们有能力、有条件像其他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一样,平等地行使基于公民资格而获得的各项公民权。
在确认残疾人公民权平等和保障他们有平等机会行使公民权的同时,还应建立矫正机制,确保他们因他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权益能够得到补偿和恢复,积极推进残疾人维权事业。
为什么平等应成为残疾人保障的核心理念?
国家和社会给予残疾人以区别于或优于正常人的特殊待遇,只是为了保证他们实际有机会像正常人一样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是确保他们实际参与和分享机会的平等,而不是要使得他们享有相对正常人更多的参与机会、分享到更大的发展成果。
因此,我们给予残疾人以多种倾斜性保护和特殊福利待遇,是基于确保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理念和宗旨,是为了实现平等对待同为社会成员的残疾人,而不是给予他们的优待,此其一。
其二,之所以优待不应成为残疾人保障的核心理念,也有考虑他们心理感受方面的原因。残疾人作为不幸者,有着比正常人更为强烈的得到尊重的渴望,而且心理比较敏感。因此,基于人格平等的“朋友式”的帮助,将他们视同正常人一样对待,使他们公正平等地获得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比将他们视为弱势群体而给予特别的优待照顾来得更为人性化,也更加契合他们的心理期望。
其三,在平等理念下,残疾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文化帮助,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是他们基于社会公民资格而当然享有的权利,残疾人与给予他们帮助的个人或组织在人格或法律上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这正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最本质的东西;而优待思想则或多或少隐含着优待接受者和优待给予者在地位上的不平等,且有疏远感。
从多方入手,在残疾人保障工作中践行平等理念
为了在残疾人保障工作中确立和落实平等理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尽快确立平等理念,并真正体现到残疾人保障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
在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现今中国,残疾人保障离不开立法规范和司法保障。因此,要想在残疾人保障工作中尽快确立平等理念,首先应该将平等理念落实到残疾人保障法制建设当中去。
除了立法,平等理念也应成为残疾人保障司法实践的指导思想,保障残疾人能够通过司法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家不仅要为保障残疾人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建立有效的司法程序,而且必须保障残疾人不论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如何,都能够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司法审判、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以平等理念作为开展各项实际工作的指导。
努力消除对残疾人的社会排斥,与残疾人歧视作斗争。
社会排斥是指社会脆弱群体,由于自身心理因素、社会政策及制度安排等原因被推至社会结构的边缘地位的机制和过程。社会排斥是造成脆弱群体社会支持丧失的根源。
当前,残疾人面临的社会排斥很多,如观念排斥、就业排斥、教育排斥、物质环境排斥等。不难看出,对残疾人的社会排斥与我们倡导的平等对待残疾人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而且,当前社会上对残疾人的种种歧视,较之由社会游戏规则造成的社会排斥更为普遍,影响更为恶劣。
具体而言,一方面,我们应当不断修订和完善作为游戏规则的社会政策,使之尽可能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尤其是残疾人群体;另一方面,应当在全社会倡导全新的残疾人观,树立残疾人公民权意识,努力消除对残疾人的种种歧视,促进残疾人平等而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
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与社会支持体系。
残疾人由于全部或部分身体机能缺失或产生障碍,他们中的多数人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获得生活来源,保障个人或家庭的生活质量,非常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帮助与支持。这些帮助,是保证残疾人生存和发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前提。
具体而言,除了来自家庭内外的供养与维系外,我们还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与社会支持体系,具体包括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救助等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各种支援与帮助,如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提供心理辅导与咨询、提供物质帮助,等等。
依据中国国情,各类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应由政府主导并承担主要供款责任,社会参与和支持;而各种社会支持体系则特别需要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政策引导,一定的社会网络运用相应的物质和精神手段,从家庭支持、社区支持和非政府支持等方面全面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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