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贫富分化与社会分层研究_贫富分化论文

中国贫富分化与社会分层研究_贫富分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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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进程中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打破了我国原有利益格局基本上处于均等化的状态。代之而起的非均等化的利益格局逐渐形成。改革20年来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伴随着全体国民物质文化生活质量的普遍提高,人们的收入差距愈益扩大,并由此引发了令世人瞩目的贫富分化现象。与此同时,阶级阶层的分化、重组也在加速进行,使作为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阶层结构处于急剧转型之中。中国社会变迁呈现出一幅波澜壮阔而又纷繁复杂的景象。

一、当今中国贫富分化的现状透析

按照国际惯例,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贫富分化程度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基尼系数的方法。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尼系数总是一个大于0而小于1的数值,该数值越接近于1则收入差距越大, 该数值越接近于0则收入差距越小。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在0.3~0.4为合理区间,0.4 ~0.5表示差距较大,超过0.5则表明贫富差距悬殊。据世界银行估计,我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在改革之初的1979年为0.33, 1988年达到0.38。根据我国社会学者的调查统计,1994 年我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3,1996至1997年则上升到0.46。(注:李强:《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研究与展望》,载《新视野》1998年第4期。 )二是等分方法,就是将全体居民按收入低、次低、中间、次高、最高分成五组,然后看各组在全部收入中所占的份额。高收入组占份额越大,低收入组占份额越小,则收入差距越大。我国社会学者的调查数据表明,1996至1997年我国城乡居民各收入组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6%、8.63%、14.14%、21.77%和51.40%。这些数据与80 年代的调查结果相比,高收入组占的份额有了明显上升,而低收入组所占份额则明显下降。 (注:李强:《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研究与展望》, 载《新视野》1998年第4期。)可见,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开始拉大, 贫富分化呈现出逐渐加剧的态势。

具体而言,我国社会成员的贫富分化主要体现在:

1、城乡居民之间的贫富分化。 城镇人均纯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由1985年的1.72∶1扩大到1994年的2.6∶1。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10万户城乡住户调查,以20%的高收入户与20%的低收入户人均收入比较,城镇居民的贫富差距由1978年1.8倍扩大到1994年的4倍,农民间的贫富差距由1978年的2.9倍扩大到1994年的6.6倍,城乡加权平均贫富差距为5.6倍。若按全社会计算,以城镇中20%的高收入户与农村中20 %的低收入户相比较,则贫富差距为13倍。(注:朱庆芳:《1994~1995年人民生活状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2、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的贫富分化。 若按国家统计局分类法,将经济单位分为国有、集体、其它三类,并以集体单位收入为1, 则国有、集体、其它经济单位收入之比,1985年为1.25∶1∶1.49,1991 年为1.33∶1∶1.86,1996年为1.46∶1∶1.92。(注:《中国经济统计年鉴(1997年)》。)1995年城镇居民家庭工资性收入人均2922元,比上年增长22.8%。其中,国有企业职工人均工资2590元,增幅低于平均水平0.2个百分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增长24.3%; 三资企业等其它所有制企业职工全部收入比上年增长45.2%。1995年城镇个体劳动者净收益比上年增长45.5%,个体被雇佣者收入增长53.4%,远远高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平均增幅。(注:袁亚愚等:《社会学家的分析:中国社会问题》,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

3、不同行业之间的贫富分化。 同一经济类型中不同行业有较大的差别:1995年国有单位收入最高的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比最低的农林牧渔业收入高4027元,比倒数第二位的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高3166元; 其它经济单位内最高的金融保险业比最低的机关高10099元,比倒数第二位的采掘业高7775元。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不同行业之间差距更大:国有航空业比其它单位的机关高10146元, 比其它单位的采掘业高7512元。其它经济单位最高的金融保险业比国有最低的农林牧渔业高9422元,比集体最低的农林渔牧业高10022元, 比国有倒数第二位的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高8438元,比集体倒数第二位的批零、餐饮业高9500元。1996年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继续拉大。(注:徐祥生等:《中国居民收入分化与阶级分层问题研究》,载《社会科学战线》1999年第1期。)

4、企业管理者与职工之间的贫富分化。1994 年企业管理人员平均工资为6737元,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4141元,两者相差2596元,其中处级管理人员比职工平均工资高4577元,科级高3399元, 科员高2044元;与集体经济单位企业平均工资3212元相比, 则总计平均高3525元,其中处级高5506元,科级高4328元,科员高2973元。1996年国有单位经营人员收入15519元,集体16248元,其它51129元, 而其相应的职工收入为6280、4302、8261元,两者相差分别为2.5倍、3.8倍、6.2 倍。(注:徐祥生等:《中国居民收入分化与阶级分层问题研究》,载《社会科学战线》1999年第1期。)

5、农村居民之间的贫富分化。 受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农村居民贫富分化有两种情况,首先是不同从业群体之间的贫富分化: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与乡镇企业职工相比,收入差距为1~2倍;与从事商业、服务业的人员相比,相差2~5倍;与从事个体运输和建筑业的农民工相比,相差5~8倍。其次是不同区域之间的贫富分化:1980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91.3元,东、中、西部地区农民纯收入之比为1.39∶1.11∶1。1991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08.5元,东、中、西部地区之比为1.71∶1.26∶1。1993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921.6,其中东部地区人均纯收入为1396.3元,中部地区为816.3元,西部地区为682.3元,东、中、西部之比为2.05∶1.20∶1。1995 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增至1578元,东、中、西部地区之比为2.30∶1.30∶1。 其中江苏省锡山市农民人均纯收入4290元,而贵州省毕节地区486元,云南省思茅地区为426元,其间差距超过10倍。(注:许明主编:《关键时刻:当代中国亟待解决的27个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

6、雇主与雇工之间的贫富分化。 在个体和私营企业数量多的地区,私营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收入差距相当悬殊,而且随着雇工人数的增加,其收入差距也相应拉大。雇工规模在10~30人,雇主与雇工的收入差距在15~40倍;31~50人的差距在40~70倍;51~100 人的差距约65~130倍。 (注:于祖尧主编:《中国经济转型时期个人收入分配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版。)据浙江省温州市的一项调查,在一般的私营企业中,企业主的年收入为一般职工的21倍;在具有百万资产以上的私营企业中,企业主的年收入为一般职工的79倍。(注:赵人伟、李实:《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及其原因》,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9期。)据调查,私有企业主拥有生产资料的增值速度惊人,全国11 省26个村私有企业的增值速度为年55.6%。 全国颇具声望的49 家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私有企业,在投资经营的5年多里,资产总额增长19.4倍,平均每年增值76.4%。这一极高的增值速度是1949年前民族资本家所难以比拟的。(注:李培林主编:《中国新时期阶级阶层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上述贫富分化现象,作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产物,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从总体上说,在全国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以普遍提高的同时,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获得了较高或很高的收入,成为全国率先富裕起来的群体,这是迈向共同富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现象,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但同时也应当指出,当今先富者中确有一些人的财富来源不是合理和合法的,他们暴富的手段及暴富后的穷奢极欲促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引起广大民众的普遍不满。为此,对当今中国的贫富分化现象应从其合理性与不合理性两个方面加以透析。

从合理性方面而言,适度、有序的贫富分化是党的富民政策和迈向共同富裕的最具实际意义的一步,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们党就曾经提出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并为此进行了深刻的改革。但是,由于传统经济体制的束缚和手工劳动所产生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影响,加之由于对旧中国两极分化现象的朴素性警戒,在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上,始终未能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而是一概排斥公有制以外的多种经济成分和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形式,搞所谓“一平二调”、“割资本主义尾巴”。这种情况,不可能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更无从谈起共同富裕。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开始奉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富民政策,全国人民一改过去热衷于搞政治的局面,在经济建设过程中爆发出一股空前的追求财富的潮流,其中有些人因此而先富起来,并逐渐分化出一个以富裕阶层为代表的先富者群体。它表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只要政府不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发挥作用,同时在政策上提供一定的宽松环境,那么一部分人由于劳动贡献大,或者经营能力强,或者资金运用效益好而先富起来,便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是完全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实践证明,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大多数人共同富裕,是一个从个别到普遍、由点到面的渐进的积累、延伸、辐射的过程,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没有前者,就绝不会有后者。

从不合理性方面而言,主要是贫富分化中存在着致富手段、致富领域、致富程度的不合理性,由此导致社会分配秩序的混乱,出现了严重的分配不公。从全国情况看,不合理的致富手段主要有:一是利用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搞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与经营,通过坑害消费者赚黑心钱而致富;二是利用市场不规范,市场机制不健全,特别是价格结构不合理,通过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手段获取暴利而致富;三是利用新旧体制并存,钻改革的空子,通过“炒产权”、“炒股票”、“炒批文”、“炒贷款”、“炒房地产”等成为暴发户;四是利用职权和便利,侵吞国有资产,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而致富;五是从事非法活动获取暴利而致富,主要指依靠偷税漏税和黄(黄色行业)、蓝(走私)、白(贩毒)、黑(黑道)四色而致富。在致富的领域里,目前先富者大都集中在流通领域,尤其是大大小小的“二道贩子”、“三道贩子”富起来的居多,而在生产领域致富的人为数很少。据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士估计,前者与后者的比例约为2∶1。靠流通领域的转手倒卖而率先致富,这种行为并没有创造价值,增加社会财富,有的甚至扰乱了正常的流通秩序,导致社会再分配的不公平,出现“种粮的不如卖粮的富,养猪的不如卖猪肉的富”的反常局面。在致富的程度上,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改革20年来居民的财产收入相当迅猛。如1993年比1985年增长12.2倍,平均每年按36.7%的速度增长。1988~1993年居民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的财产收入差距以每年52.3%的速度扩大。在财产存量中,人均储蓄存款也在高速增长。1988~1993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储蓄存款平均以23%的速度增长,其中最低收入组以19%的速度增长,最高收入组以23%的速度增长,高低差以27%的速度扩大。(注:张向敏等:《当前的收入差距问题》,载《经济研究》1995年第8期。 )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高收入阶层和非法收入阶层的收入呈几何级数增长;而在农村还有7000多万人未能解决温饱问题,在城镇人均收入低于地方规定的生活标准的困难职工也已逾1000万人。(注:参见1996年3月20 日《中国经济导报》。)越有钱的人越容易积累财富,贫富差距不断拉大,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二、利益格局变动中的阶层分化与重组

在改革以前,我国社会各阶层利益的获取主要受行政力量和数量配额的约束,市场调节作用基本上被排除在外,因而在追求收入均等化目标的制约下,各阶层的利益差距不明显,且相对稳定。而改革以后,影响和制约各阶层利益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质的变化,市场力量取代了行政力量,成为左右各阶层利益的主导因素,以致不同阶层间的贫富分化在所难免,从而引起全社会利益格局的根本性的变动,原有的阶级阶层在此基础上发生了新的分化与重组。

一般地说,社会分层是根据一定标准对某一社会体制中各个不同社会群体的划分。其中阶层是指某一社会结构中利益、价值、地位、权力、生活方式与发展机会等具有同质同构性群体的总称。(注:李学增等:《中国城市各阶层的利益差距》,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过去人们对社会阶层的划分大多以职业为主要标准,因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职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收入多寡、地位高低、权力大小乃至价值取向、发展机会等。而改革后的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成份的不断加大,相同职业的人员由于所处的行业、单位或从事工种的差异,其收益相差甚为悬殊。所以,再以职业来划分不同阶层,并在此基础上考察各阶层的利益差距显然有失偏颇。

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通常用马克斯·韦伯的依据收入(或财富)、权力和地位(或声望)组成的三位一体的分层模式来进行社会分层。其中,收入是衡量群体分化和社会异质性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测量社会分层的基本变量之一。因此,本文仅以收入作为分层的主要标准,把全体国民划分为贫困、温饱、小康、富裕四个相对独立的阶层。

根据我们对贫富分化的现状考察,我们认为现阶段最引人注目而又最值得研究的是贫困阶层和富裕阶层。

贫困是一个历史的、地域的综合概念。尽管目前对贫困的表述很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生活处于困难境地。贫困通常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绝对贫困又称生存贫困。在当前,我国贫困阶层包括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贫困人口两大群体。城乡合计将近1亿人处于贫困状态。

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是指处于生存贫困状态的那部分人口。根据我国的贫困标准,农村贫困人口数量由1978年2.5亿人减少到1985年1.25 亿人,贫困发生率由30.7%下降到14.8%,这是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快速减少阶段。到1993年,农村贫困人口减至8000万人,贫困发生率降为8.9%。1994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主要目标是在本世纪末的7年时间内基本解决800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使绝大多数贫困户的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00元以上(按1990年不变价格)。 截止1997年底,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已减至5000万人,贫困发生率降至5.5%。虽然这部分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不大,但由于分散居住在广大边缘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相当恶劣,区域经济增长的辐射力很难渗透进去,资本输入也困难重重。从1979~1994年,我国反贫困的根本对策是农田承包制和要素配置市场化,属于低水平、低成本脱贫,而现在这种优势不复存在,将转向高水平、高成本脱贫。有关专家作过测算,80年代移民开发的成本是人均2000~5000元,90年代则上升为10000~20000元,到下世纪会更高。(注:王建华等:《21世纪:中国拒绝贫困》,载《百科知识》1999年第3期。)加上有些地方脱贫质量不高, 低脱贫质量、低脱贫基础和高脱贫率搭配,致使在温饱阶段后出现了不同形式的返贫现象。所以,要实现预期的农村扶贫攻坚目标绝非易事。

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是90年代后出现的新的贫困人口类型。从现状看,城市贫困人口的来源比较广泛,成分较为复杂。 其构成主要有:(1)原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因企业陷入困境而失业或下岗的人员及其家属,这部份人已成为城市贫困人口的主体;(2)因个人素质低、 竞争能力差而无法找到工作的待业者;(3 )难以承受物价持续上涨的低收入者,包括收入低而负担重的家庭、收入不稳定又无积蓄的居民、靠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职工、拿不到退休金或拿到很少的一部分离退休人员等;(4)在商海中竞争的“败北者”。他们由于决策失误或经营破产, 由原先的富有者沦为一无所有的贫民;(5 )由天灾人祸造成的贫困者,包括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和社会灾难而失去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人;(6)伴随离婚率持续上升而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成员, 尤其是女性为家长的单亲家庭更容易陷入贫困;(7 )因从事不法行为而被处罚乃至判刑后返城的人员及其家属,以及因参与赌博、吸毒而使家庭衣食无着的人员及其家属;(8 )找不到工作或工作不稳定而使生计面临困境的进城农民工,他们虽然不能融入城市,但有可能长期聚居在城市里,并可能成为未来我国城市中最大的贫困群体。(注:肖文涛:《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城市贫困问题研究》,载《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5期。)

根据联合国规定,城市贫困人口一般包括陷入贫困的原城市人口和流入城市的“未注册”人口。以此作为统计口径,当前我国城市贫困人口的数量相当庞大,且呈不断增加之势。据世界银行估计,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在1990年只有100万,而现在约有3000万到1亿人从农村流入城市。他们有些人“生活得也不错,但一旦生病或遇到其它灾害则显得极度脆弱,形成了一个潜在贫困人口的脆弱群体”。(注:肖文涛:《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城市贫困问题研究》,载《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5期。 )1997年初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通过调查后作出基本估计:1995年底全国城镇贫困居民占城镇非农业居民家庭人口的8.6%,约为2428万人, 全国城镇贫困户约为659万户,占全部非农业户的7.6%。如果按绝对贫困范畴推算,全国城镇绝对贫困人口和家庭分别为1242万人和332.9 万户。1996年国家统计局登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合计为1444万,而实际情况要严重得多。一些依赖退休金生活的老人也处于贫困状态。1996年全国城市贫困人口达1176万人,1997年抽样结果统计,城市贫困人口数量上升到1500万。目前,全国登记失业人口为530万, 加上下岗和领取救济金的可能超过2000万,占现有职工总数的20%左右,从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来看,就业压力会进一步增大,每年净增劳动力1000万人左右,而企业以减人增效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力度正在增大,预计到2000年,我国城镇新的失业人数将达到2130万,城市贫困问题会进一步凸现。

从总体上说,我国城市贫困阶层主要是由于社会对失业的总体承受能力低而形成的。我国原有反贫困战略的对象几乎全部是农村贫困人口,城市贫困人口的大量涌现,与远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尖锐矛盾,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会激化。鉴于此,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但由于传统的条条块块管理及现行体制的不完善,城市帮困救助存在着的救助规模偏小、范围有限、水平低下、标准混乱、企业补助贫困倒挂等诸多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以致城市贫困的规模还在扩大,贫困的程度也在加剧。

对于一个地域辽阔且拥有近13亿人口的大国来说,存在一定数量的贫困人口实属正常,也不足以大惊小怪。问题在于,由于我国城市贫困问题既具有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特征,又具有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新特点。其中不容漠视的是,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大大有别于散布于广大农村的贫困人口,它是一个“高能量”群体,处理不好极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目前,在一些城市,特别是一些低收入职工相对集中的工业城市和城镇,由于低收入的生活状态相同而且集中,城市贫困人口的群体意识和群体行为开始显露。他们为了改变低收入的贫困状况,开始出现了内部认同和组织群体行为的征兆。尤其是当今一些富有者斗富摆阔、肆意挥霍的现象,极易使贫困群体产生一种强烈的被剥夺感和敌视心理,进而引发犯罪等越轨行为。近年来许多城市发生的抢劫、盗窃、绑架勒索等刑事案件,作案者中失业待业人员、进城农民工占有很大比重。再加上城市往往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信息传播快捷,贫富反差过大引起的物质和心理失衡更容易引起人们的不满情绪,把矛头直接指向政府,一旦有人煽动,就会发生游行、上访、阻断交通等集体行为,危害城市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将城市贫困人口纳入反贫困战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富裕阶层是当今贫富分化中崛起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定期公布全球富豪的美国著名财经杂志《福布斯》曾指名道姓地统计出中国大陆17位拥有亿元以上资产的富豪,虽然他们拥有的资产和世界级富豪相比相去甚远,但这17位富豪的资产总额超过41亿元,与大陆某些贫困省份一年的财政收入不相上下。《瞭望》周刊曾经报道:1993年全国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家庭有530万户,也就是说,1000户中就有2 户进入高收入行列,估计全国有3000万人进入富裕阶层。他们虽然不到总人口的3%,但私人存款占了全国城乡居民储蓄总额的40%。1994 年占全国总户数20%的富裕家庭,占有全部国民收入的50.24%。 单从银行个人存款计算,1995年末,全国个人存款100万元以上的约有100万人,即全国的百万富裕还不到总人口的千分之一, 而拥有的金融资产却高达1万亿元,占当年全国储蓄总额的三分之一。(注:庞振月:《对当今富人阶层的透视》,载《华东经济管理》1998年第4期。 )近期有人测算,我国目前百万富翁有300万人,亿万富翁超过1000人,拥有十几亿、 几十亿财产的富翁已经出现,百亿富翁即使尚未出现,肯定也为期不远。(注:黄苇町:《中国亿万富翁的发家秘决》,载《领导文萃》1999年第4期。)这些事实表明,当今中国富裕阶层的队伍正在壮大, 所拥有的财富已经相当雄厚、他们对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正逐步扩大。

那么,当今中国哪些人率先进入富裕阶层呢?据国务院某研究机构在90年代初对某地区先富起来的人的调查,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约占0.4%,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约占3.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约占96%,其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多于西部欠发达地区,沿海多于内地。具体而言,当今富裕阶层主要包括:部分私营企业主;一些流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关职员;三资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的中方高级雇员;部分个体工商户;少数企业经营承包者;部分股票证券经营者、房地产开发商;某些有专业技能的特殊职业从业人员,如知名度高的律师、美容师、高级厨师、歌星、影星、舞星等;部分新办公司的负责人;清一色由知识分子组成科技公司,以高科技创造利润的人员;收入畸高、来路不当的人,包括卖淫、贩毒、走私、贩卖人口等从事非法行业者,以及党政机关某些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贪官污吏。

应当认定,当今中国率先进入富裕阶层的大多数人,都是通过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作出了贡献而实现的。这些人致富,是通过十多年的积累和滚动而逐步富起来的,他们富得都比较辛苦,富得也比较平稳。但不可讳言,有些人的暴富却令人疑惑。诸如,有些富翁的发家速度之快少有先例,资产从零到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乃至亿万富翁,竟只用了10年左右的时间,有的甚至更短。而在那些经济发达国家,资本家积聚起百万美元的资产,往往要经过几十年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做到。两相对照,我国有些富翁的发家史不能不说是个“奇迹”。

正因为富裕阶层中的某些人不是勤劳致富、守法致富、文明致富、导致整个群体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不佳。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系曾进行过的一项不同群体社会形象调查结果表明,个体私营业主在十大群体中得分仅1.9分,居倒数第三位; 认为富人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的占24.6%,反之占29.9%,消极评价略高;59.2%的人认为富裕阶层“很少”或“几乎没有”是通过正当手段致富的,仅有5.3 %的人认为是通过合法手段致富的,还有20.8%的人表示“不知道”。(注:郑杭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这里,我们不排除有偏颇或过激的看法,也不排除在评价时有心理不平衡的因素在作崇,但同时也绝不能漠视,中国富裕阶层的形象已远远滑离了社会本身对他们的期望,一种广泛的对先富者的不满正在形成,新的观念上的阶层对抗情绪正在滋生和蔓延。

令人欣慰的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和发育完善,社会生活逐步迈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我国富裕阶层也在加速进行着自身的分化和转型:一批具有良好文化素养,具有现代管理意识的佼佼者在富裕阶层中脱颖而出,他们不再单纯地靠逃税、权力等手段发家致富,而更多的是依靠自己的胆识与经营管理才能;他们不再穷奢极侈地挥霍钱财,而是有效地有意义地利用钱财;他们不再局限于眼前的利益,而是将目光投注于未来;他们已经将贪欲财富的物质冲动、单纯谋利动机升华为一种社会责任感和成就感,将安逸享乐意识升华为一种追求生活价值和生活意义的超越精神。

三、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贫富分化是市场转型的结果,今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纵深推进,贫富差距将在总体上呈现出一种有限度的拉大趋势。

应该说,我国居民的贫富分化、社会分层是市场转型的一种附产品。市场奉行的是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竞争中出现了胜者与败者的分化,收入上的分化、贫富差距的形成就是这种分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改革伊始,各种影响阶层之间收入分化的因素不断增多, 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 一些足以导致贫富分化乃至阶层分化的因素随着各项改革举措的出台一起被导入了中国社会。在现阶段,市场环境使社会成员之间的竞争刚性化,那些与先进生产力、朝阳产业相联系的群体,以及在整体素质上居于优势且能把握机遇的人,已经获得较为丰厚的物质回报,他们与其他社会成员无论是在工资收入还是在各种非工资收入方面的差距都已全面拉开。不仅如此,那些因地域、资源的天然差别而给人们造成的利益差距,极可能因市场机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而逐步加大。因此,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那些处于相对落后地区或相对弱势的居民,陷入贫困的数量会增加,其生存状况和经济地位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会相对恶化。这种差别即使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也依然存在。

对于市场转型导致贫富分化的解释,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是库兹涅茨的倒“U”型曲线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在市场转型过程中, 贫富分化具有规律性。在市场转型初期,贫富差距会急剧扩大,而当市场转型完成之后,随着市场体制的健全,贫富差距又会逐步缩小,回归到相对合理的状态。如果用倒“U”型曲线理论来透视我国的状况, 那么可以看到,目前我国仍处于贫富差距的扩大阶段,到下个世纪初期,随着市场转型逐步完成,加之相关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政府调控能力的增强,贫富差距将出现缩小的趋势,贫富分化不可能无限度地继续扩大。

我国现有的事实已经应验了上述理论。在我国一些市场发育较为成熟的发达地区,贫富差距已经率先出现缩小的趋势。诸如,福建省泉州市的贫富差距在历经8年持续扩大之后,于1994年出现了转折, 贫富差距开始缓解,并于1996年使最后一批贫困人口——70092人全部脱贫。 (注:凌志军:《举全力以攻坚》,载1996年11月17日《人民日报》。)在全国其他一些社区,由最初的普遍贫穷,到一部分先富起来而形成明显的贫富差距,再到现在实现共同富裕,这样的典型也为数不少。这其中蕴含的规律性是不言而喻的。

思考之二;要努力培育占人口多数的“中间阶层”,鼓励更多的人成为“小康大众”,促进中国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和合理化。

在存在不同阶层的社会中,社会分层体系都可分成上、中、下三个层次。在一切传统的农耕社会,其社会等级体系呈现出“金字塔”的形成。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社会公平观念的普及、社会流动频率的加快以及权力与财富的分离,社会人群结构越来越呈现出“橄榄型”,即在收入和财富占有方面,社会顶层的巨富者和社会底层的绝对贫困者都是极少数,出现了一个作为社会结构稳定基础的“中间阶层”。(注:李培林:《新时期阶层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变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他们多数从事行政管理、工程技术、 商业营销、教学、秘书、文职等职业,在技能、职能、阶级、社会地位或权力等方面都居“中间地带”。这些人大多数过着比较宽裕的中等生活,对社会的主导价值有较强的认同感,对社会对立和社会矛盾起着缓解的作用,是消除两极分化、稳定社会结构的基础。

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中,“中间阶层”的人数一般占总人口的40%以上,社会人群结构呈现出“橄榄型”的形态。而在我国,尽管城市居民收入和资产占有情况已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形态,但就全国来看,由于农业劳动者还占社会从业人员的一半左右、收入水平明显偏低,而且就业结构的置换主要是“农转非”,还根本谈不上脑力劳动对体力劳动的置换,也不可能产生一个占人口多数的“中间阶层”。所以,总体而言,现阶段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还处于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型”转变的过程中。

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结构要进入一个相对稳定时期,必须大力培育“中间阶层”,使大多数社会成员达到“小康大众”的中等生活水平。“小康大众”包括多数从事农耕和兼业的农业劳动者、工薪阶层中的绝大多数人、所有的职业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政府公务人员以及各种拥有一定资本但自己也从事劳动的小业主。只有这些占人口大多数的“小康大众”形成时,中国阶层结构才完成了向“橄榄型”的转变。预计到下世纪中叶,我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时可望实现这一目标,届时社会成员的职业结构将从农业为主转向以信息业、服务业、制造业为主,呈现出白领趋多而蓝领减少的局面。实现这个目标,除了要确保经济持续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实施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保障制度外,当前应特别注意鼓励更多的人通过勤劳和节俭,通过把握市场规律而成为有产者,同时还要鼓励更多的有产者成为更大的有产者,以带动更多的处于中、下层的社会成员往上流动,向社会等级体系的中间靠拢。

思考之三:广泛弥漫着的社会焦虑现象,使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多,要警惕引发全局性的社会震荡。

贫富分化的加剧和社会分层的推进,无疑会对早已习惯了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人们产生巨大的心理震荡。每一个社会个体都必须在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转型的大潮中,调整自己的心态,确立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观念、意识,以积极的姿态参与社会阶层分化。但不能不正视的是,当前贫富分化和社会分层中广泛弥漫着社会焦虑现象已日益明显地凸现出来,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公平感。现阶段由于所有制分隔、计划与市场体制并存以及行业、部门、地区垄断、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以致人们社会地位的变动,往往不是取决于自身的素质和个人之间的公平竞争,而更多的是取决于行业、部门、单位的性质。贫富分化和阶层分化中存在着的起点、规则和结果等方面的不平等问题,已让为数不少的人觉得这世道不公平。与此同时,人们总是倾向于将自己的所失同他人所得相比,将自己所得同所得更高的人相比。于是乎,各阶层的人都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社会地位与价值回报,彼此都有一种强烈的相对被剥夺感。二是失落感。那些在社会分层中利益受损或地位下降的人,目睹“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青”的景象,在心态失衡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出无可奈何的受挫感和失落感。三是危机感。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贫困阶层,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救助乏力,使他们明显感受到自身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诸如此类广泛而尖锐的社会心态问题,在阶层分化过程中引发出剧烈的社会精神阵痛。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社会焦虑的广泛存在,极大地抑制了阶层分化本身可能产生的社会激励效应。对于内心充满了不公平感的人来说,既然只有原先的特权阶层和违法乱纪的人才能迅速巩固和提升自己社会地位,阶层分化自然也就丧失了激励人们发奋图强、勤劳致富的意义,反而会导致部分国民对财富的过度崇拜,盲目引导和鼓励人们不再通过诚实劳动,而是不择手段地“发家致富”。对于内心充满了“失落感”、“危机感”的人来说,贫富分化和社会分层更容易使他们把自己地位的下降和面临的遭遇归咎于改革政策的结果,进而对现状萌生不满乃至敌视的情绪。

广泛弥漫着的社会焦虑现象,阻碍了公众在积极认同和参与社会分化的基础上,对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些重大问题的共识。分化重组中的各阶层,由于社会地位的升降,以及所处的境遇、机会的差异,彼此之间容易产生相互疏离、相互指责,使阶层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多。现实生活中,企业主对工人的非法剥削,个体户的假冒伪劣行为,富裕阶层的挥霍性消费,政界官员的腐败现象等,都已触发或加剧了阶层矛盾。当前尤其应当引起重视的是,贫富分化中出现的财富过度集中所引发的负面效应日渐呈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最近提供的一项关于改革开放20年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调查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阶层的分化有可能进一步加剧。而在一个有着“均贫富”传统的国度里,阶层分化带来的挑战要比一般国家严峻得多。这份调查还披露,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秘书处在详细考察了亚洲一些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后得出结论:“从经验来判断,显著并在扩大的收入差距,不会有助于富有活力的经济增长。看来,严重的收入集中化已经强烈地阻碍了公众对改革的参与,从而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注:金叶:《阶层的腐败——当代中国社会的裂变与落差》, 珠海出版社1998年版。)现有的事实表明,收入的集中化正开始阻碍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由于贫困阶层的贫困状态长期得不到改善,有可能诱发他们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强烈愿望。当这种愿望难以实现时,他们则可能采取非正当手段或过激行为来达到目的。当然,财富过度集中的最严重后果是,导致人们对“共同富裕”的怀疑,动摇对社会主义的信仰。这些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阶层矛盾和冲突增多的征兆,值得引起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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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贫富分化与社会分层研究_贫富分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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