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403例民事处罚中挪用公款的调查(下)_婚姻论文

清朝403例民事处罚中挪用公款的调查(下)_婚姻论文

清代403宗民刑案例中的私通行为考察(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案论文,之二论文,清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上面提到的年龄、婚姻,以及私通者之间的关系等等,只能说是背景资料,直接导致私通行为的,还有更具体的缘由。从大的方面看,不外乎三类:一是感情原因;二是经济原因;三是某些人利用地位和权力,威逼利诱妇女就范,多少含有逼奸之意。当然这三类也不是绝对分离的,有时往往既有感情方面的原因,同时也与经济有关。此外也有少数情况较为复杂,且归之为其他类。

(一)情欲原因

还可再分为几种:

1.妻子嫌弃丈夫,夫妻无感情

这是在案例中所见最多的,共114例,占归类案例的40.28%,可见问题之严重。就具体案情考察,一种如广东长乐县(今五华县)钟韵采妻子刘氏与钟的养侄张法胜私通,是因刘嫌丈夫年老,家中贫穷。当时钟56岁,刘36岁,相差20岁。刘和张,论辈分是婶婶和侄子,但依年龄,张法胜37岁,比刘还大1岁。两人合谋,将钟毒死, 双双外逃(注:档案,乾隆元年五月二十五日允礼题,115号。)。 另一种是丈夫有病,夫妻关系明存实亡,因而发生私通。山东即墨县宋坤妻张氏与高哲私通,即属于此类。宋坤因患麻疯病,夫妇长期不同房,张氏对宋由怨到恨,进而与邻居高哲私通(注:《驳案新编》卷13《奸妇被本夫逼令帮同杀死奸夫》。)。与此类同的还有陕西沔县胡马家保妻蒋氏与胡秀私通事。蒋氏与胡马家保结婚10年,因丈夫秉性痴呆,从未同房。胡秀为人勤勉,常到胡家帮工,不收工价,得到蒋氏和婆婆赞赏。蒋氏不时给胡秀缝些衣服之类,进而私通,后胡秀毒死胡马家保,酿成悲剧(注:《驳案新编》卷12《奸妇虽不知情拟绞》。)。同样,直隶开州(今河南濮阳县)李如成妻于氏与远房族弟李帛私通,也是因为李如成素有黄疸病,公公两目俱瞽,于氏身心压力极大,李帛乘机介入,使她下决心与丈夫决裂(注:《驳案新编》卷12《比照奸妇不知情拟绞》。)。在妻子嫌弃丈夫的情况中,有的更直接表现了对父母包办婚姻的不满。湖北孝感县胡氏,婚前已与做京货生意的叶四相好,却遭到父母的反对,将她嫁给比之小4岁的李长生为妻。婚后,胡氏仍惦念旧恋人,经与叶四合谋, 将李长生杀死,一起外逃(注:档案,乾隆二十年三月十日阿里衮题,128号。)。

男子虐待、打骂妻子,也是导致妻子移情别恋的原因。在档案“内务府来文”中有这样两则案例:一则发生在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直隶河间县民张二诱奸三保女人王氏,并拐带外逃;另一则是大兴人赵大与邻居胡氏私通,伙同外逃。据王氏和胡氏的供词,她们之所以偷情、私奔,是因“不够吃穿,又要打骂”,“家中穷苦,又屡被其夫打骂”(注:档案,“内务府来文”2121号、2157号。)。

在有钱娶妾的富贵大家,老夫少妾的旷怨心理也是促使私通行为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陕西人苏某,侨寓安徽芜湖,先买蔡福生为仆,又纳王某之女王氏为妾。仆年少英俊,而苏某已是老翁。苏返乡探亲,使少仆艾妾有机可乘,由私通进而挟财逃走,闹出官司(注:《资治新书》卷18李维岳《大逆奸盗事》。)。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私通在家庭内部也时有发生,像江西郑欢喜妾吴氏和堂兄郑善生私通,浙江严州府某妾与身份上应属孙辈的洪雨生私通等等,都是因夫妾年龄过分悬殊,妾常常独守空房或嫌弃丈夫而出现的(注:《刑案汇览》卷32;《资治新书》卷11侯筠庵《淫烝灭伦事》。)。

有关妻子嫌弃丈夫的私通案例中,相当部分没有具体记载妻子不满丈夫的内容,但从私通者策划私奔,因私奔失败或虑及暴露而共同殉情,以及由女方主谋或两人合谋杀害丈夫事件数量之多,也可看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是事实。见统计:

离家私奔(包括由男方主谋策动的)50例

自杀殉情 13例

由女方主谋或两人合谋杀死丈夫 44例

(另有男方主谋、女方知情或阻止

不及导致丈夫被杀的22例不包括在内)

妻子因私通暴露,自觉生活无望而自杀 23例

以上统计,有的略有重复,但观其数字也已触目惊心。案情中有的殉情还颇具悲壮色彩:河南裕州张信之妻刘氏,与徐成河私通,为了表示忠贞,刘令徐买毒药共死,结果徐被救,刘毒重身死(注:档案,乾隆二十年鄂乐舜题,124号。); 安徽六安州陈采章妻朱氏与王陶力乘陈外出,私奔至河南桐柏县被获,朱氏与王相约,俱各自尽(注:档案,乾隆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汪由敦题,125号); 湖广刘曹氏因与徐人桂私通,为夫及徐父查知,严加看管,情急之下,商谋同死,曹氏存有砒霜,约定各自在家服用,徐自杀,曹氏因见幼子啼哭,转念未食,致得幸免(注:《刑案汇览续编》卷20。);还有像陕西刘大余妻谢氏与族人刘家存私通,为夫发现,将刘杀死,谢氏悲切啼哭,表示愿意死在一起,使刘再起杀心(注:《刑案汇览续编》卷13。)

妻子移情别恋后,丈夫因处置失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恶性事故的案例,仅从《刑案汇览》中就可见到多起:

(1)安徽望江人柴山(29 岁)与妻查氏并同其父到浙江建德县种田度日,与同在建德种田的同乡富幅(24岁)相邻。查氏与富幅私通,被柴山得知,屡次责打妻子,并禁止再有往来。富幅与查氏乘柴山熟睡之际,将其勒毙。

(2)安徽太和县程利(27岁)妻倪氏(34岁)与邻居程宣(32 岁)私通,为程利探知,痛加责打,禁绝往来。倪起意杀死丈夫,与程宣长相厮守,于是合同将程利杀死。

(3)安徽黟县胡氏(27岁)与周光得私通。胡夫黄宝庆年届54 岁,周才24岁,未娶且有手艺。不久事情败露,黄将胡大加责打,禁绝往来。胡无法忍受,起意谋害丈夫,与周做长久夫妻。在捉奸中,胡氏在周的协助下,将丈夫乱刀砍死。

(4)赵仪(45岁),安徽无为州人,携妻石氏(40 岁)与女到南陵县种地度日,石氏与邻居穆洪邱私通,被丈夫识破,痛加责打。穆起意谋害赵,图做正式夫妻。石氏允从,合伙将赵仪杀死,肢解尸体灭迹。

在以上4起杀夫案例中,有两起策划人是妻子, 另两起由男方提出,女方没有异议,并参与了行动。不管以谁为主,都说明妻子发生私通或在其之前夫妻关系已不如意,甚至发生嫌弃。丈夫靠棍棒等过激手段不仅震慑不住妻子,有时更起到相反的作用。

当然,在妻子嫌弃丈夫的情况中,也有不少完全是妻子方面的问题,比如像嫌贫爱富等等。山西万泉县王国忠妻董氏与吴国英私通,就是因为丈夫赤贫,而吴家中富有, 被钱吸引(注:《资治新书》2集卷18李锦来《人命事》。)。直隶乐亭县王永合妻沈氏,嫌夫家穷苦,时相吵闹。赌气回到娘家,与有钱的黄之凉私通,并由沈父出面,逼迫王休妻,做了黄之凉的妾(注:档案,“内务府来文”2150号。)。再如滋阳县徐盛氏听凭情夫王连等杀夫、杀婆,除了受王连等哄骗外,亦与丈夫是个寄居外地的打工者,地位低下,时时受人白眼,生活亦无多大保障有关(注:《驳案新续编》卷4《因奸谋杀本夫致死母子二命》。)。

2.丈夫嫌弃、打骂妻子

丈夫因嫌弃妻子而感情外移,与人私通,这样的事相当常见,但是统计只有9例,显然少些,究其原因,恐怕与在案情叙述中, 办案人总是过多地谴责妻子有关,以致在相当程度上掩盖了丈夫嫌弃妻子、粗暴地对待妻子的行为。在统计的丈夫因嫌弃妻子而另找情妇的9个案例中,除了因年龄差距过大,或妻子拒绝与其同房等原因外,也有是嫌妻子愚丑、痴呆的。如直隶贾逢钰与赵曹氏私通,被妻子贾胡氏和赵曹氏儿子赵世清识破,贾起意与赵曹氏商谋,诬捏妻子与赵世清有奸,将贾胡氏杀死,制造了一宗诬陷命案,其起因就是因为贾逢钰对妻子的“愚丑”早已心存嫌恶,待贾胡氏揭穿奸情,更使其恼怒异常,才下此毒手(注:《刑案汇览续编》卷23。)。福建武平县训蒙老师邱得成谋害妻子邱钟氏一案,也是因为邱嫌妻子“素性痴愚”而“向不和睦”。当他乘学生胞姊刘钟氏回母家大宿(注:当地乡例,初婚之女,回娘家留住一载,名为大宿。)的机会与之发生恋情后,对妻子更加冷漠。于是经精心设计,由邱先将妻子谋害,又让刘钟氏在夫家扬言贫苦不如自尽等语,以为将来永好制造舆论(注:《驳案新编》卷10《谋杀加功》。)。夫妻不和又无法摆脱,乃是诱发众多命案的根本原因。

3.因丈夫长年或经常外出,使第三者乘虚而入

这样的案例共有23起。下面先择要摘录几条以便分析:

(1)湖南宜章县何氏,24岁,丈夫何高远(42岁)外出贸易, 留妻一人在家。村邻刘添怀(41岁)与寡母相依佃田度日,家贫未娶。何氏见刘添怀诚恳朴实,与之私通(注:档案,乾隆二十年二月二十五日阿里衮题,124号。)。

(2)叶氏,29岁,河南光州(今潢川县)人, 丈夫王琚在湖广做生意,有固始县客居者乔友年(20余岁),借机常到叶家走动,发生私通。(注:档案,乾隆二十年三月二十日阿里衮题,128号。)

(3)乾隆四十四年(1729年), 陈万才由广东合浦县(今在广西境)赴广西贸易,留妻吴氏在家,与陈素相熟识之王文哲前往探望,遂与吴氏私通(注:《驳案新编》卷13《杀奸案内加工照余入律》。)。

(4)山西省民妇李氏,丈夫周万保时常外出,道光十年(1839 年)因一人在家寂寞,唤侄子周顺到房内做伴,发生私通(注:《刑案汇览续编》卷28。)。

(5)许氏15岁时,嫁与安徽宣城县人刘芳达为妻。 刘训蒙餬口,长年在外住宿学堂。光绪十四年(1888年),欧得锁租刘家房屋开设烟铺,见许长年独居,常相往来,借机私通(注:《刑案汇编》卷14《抢夺犯奸妇女已成》。)。

(6)韩舒氏,安徽黟县人,23岁。丈夫韩观龄长年在外贸易, 平日只与婆婆同住。适逢婆母外出,与邻居余右祥(26岁)嬉戏而私通(注:《刑案汇编》卷16《刁徒藉端吓诈致被诈之人自尽》。)。

(7)山东夏津县李照拉船为生,很少在家居住, 平时只妻子殷氏一人。殷氏常托李照族弟李化代买柴米之类,时相往来。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李化乘李照外出拉船,与殷氏私通(注:《驳案新编》卷18《比照因奸威逼人致死》。)。

上述7例记载都比较明晰,加上其它15例,共22例。综合来看, 大体具有如下情况:

(1)丈夫外出,主要以经商贩货为主,计8人, 另外佣工者(包括在商店做伙计)5人,教书1人,当兵1人,情况不明者8人。他们外出,少则一月两月,多则几年,把妻子长期抛在家里。

(2)各家的生活虽然有富有穷,但基本上不愁吃穿, 说明妻子有外遇不是出于经济原因。

(3)以上案例中,10个女性记有年龄,两个超过30岁, 最大的38岁,其余均系20多岁。有的记载虽缺,但从案由推测,都是些青年或中年女子,正当精力旺盛时期。

(4)这些人的家庭构成多数比较简单,有的只夫妇两人, 没有子女,有的有公公、婆婆,或只有婆婆,几乎没有联合大家庭。生活平淡孤独,缺少人际交流。

(5)就记载所见,私通前, 她们与丈夫的关系都没有明显的不和;私通后,间或有跟情夫私奔或合谋杀夫者,但多数是消极地忍受丈夫的责罚。

以上女子与人私通,主要是长期独居,感情上寂寞导致的,与其他诸如经济原因等等无关。

(二)经济原因

也可分为几种情况:

1.男子以小恩小惠进行勾引,或女子贪图经济上的帮贴而引发私通行为

大体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只为钱财,一旦男方无钱,便拒绝欢好,类于卖淫性质,但又不属单纯的卖淫行为。福建浦城县余五妹,租用张黄氏公公张起泰店房,趁张家人外出,与张黄氏私通。陆续给黄银钱不记数目,张起泰与黄氏丈夫张朝奉均不知悉。嘉庆十四年(1808年),张黄氏向余五妹索钱使用,余无钱措给,张黄氏声称嗣后不与欢好。后余两次求欢,均被斥骂。余心怀忿恨,趁张黄氏赴溪边洗衣,持刀将其戮伤致死(注:《驳案新编》卷6 《奸妇索钱未给被骂疑另好致死》。)。安徽贵池县寡妇马王氏与领居张相私通,也是因为贪图钱财,后因张相久不给钱,马王氏相待冷淡,叫张不要再来。某晚,张相企图强行续奸,结果被马王氏用铁条直入口内捅死(注:《刑案汇览》卷12《拒奸故杀奸夫》。)。在只为钱财的私通中,最典型的莫过于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直隶总督具题的鲍振杀死李杨氏丈夫一案。鲍振与李杨氏私通,其夫鉴于鲍有钱资助,纵容不问。在前后6年间, 李用鲍的银钱,将从前典出的地亩赎回。后因鲍不能时常给钱,便相待冷淡。待鲍又到李家寻欢时,李因借钱不允,与鲍发生争吵,致鲍怒而将李杀死(注:《刑案汇览续编》卷14。)。这实际上是丈夫拿到把柄后,挟制妻子以色骗钱,鲍长期沉溺不悟,造成悲剧。

在贪图帮贴而发生私通的情况中,另一种很有些投桃报李的意思。往往男子给些好处,女子就被引诱上钩,也有因无法偿欠而发生私通的。河南镇平县陈贾氏,因在孟天臣开设染店内染布,欠钱无还,向孟赠鞋表示歉意,孟见贾情意殷切,又给钱150文,亦不索欠, 孟遂与之私通(注:《驳案新编》卷29《和奸殴死奸妇依计杀》。)。贵州婺川县吕卢氏,因丈夫吕明弼不务正业,盗牛被官府拘禁,家中乏食。堂兄吕明善前往探望,送米1斗,卢氏感激万分,留其住宿, 并发生私通(注:《驳案新编》卷11《奸夫自杀其夫奸妇奉旨减等发落》。)。广东兴宁县潘兴来,剃头为生,遗妻温氏在家挑担度日。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铁铺张庆官温氏常给铺子挑铁,买酒肉款待,此后来往密切,从而私通,张每次送温大钱200—300文至数百文不等(注:《驳案新编》卷12《比照奸夫自杀其夫》。)。

在妇女因贪图帮贴而与人私通的案例中,有些人确实是为了贪图享受,但更多的还是由于贫苦的熬煎,无奈而为之。正像贵州省威宁州王氏与边傻子私通,被拘到官府后招供说:“小妇人先是不肯,原因家穷,没得吃的,图他帮贴,才与他通奸起”(注:档案,乾隆十年张广泗题,123号。)。又如郭贵与妻子郭氏,受不了家主的打骂, 逃出京城讨乞佣工,郭氏因系女流,无人雇佣,求乞又所得不多,常常挨饿。兵部笔帖式佟伊龄的家人刘丙,见有机可乘,向郭氏说:“你男人无能力养赡,不如合我好了罢。”郭氏为求得帮助,乘丈夫外出佣工,与刘丙私通(注:档案,乾隆二十年方观承题,128号。)。

在图利私通中,常可见到在妇女背后有丈夫纵容或主使的身影。前面涉及的直隶鲍振杀死李杨氏丈夫一案,就是很好的例子。还有像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湖北钟祥县的一起命案,起因也是如此。钟祥县百姓萧举贤,曾借用沈国寅钱20千文未还,后沈复出钱与萧合伙贩牛赚钱。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沈国寅借机调戏萧妻彭氏,被彭氏拒绝。待萧回家,彭氏告知前情,劝勿再与沈往来,萧竟说事属常情,不允其求。后萧邀沈至房,与彭氏共饮,彭氏不允。是夜,沈即潜至彭氏房内哄诱成奸,萧知情不问。嗣后沈常至萧家与彭氏留宿,陆续送给彭氏衣袄,又零星资助萧举贤钱文。最终因忿争,沈将萧打伤致死(注:《驳案新编》卷9 《纵奸本夫被奸夫殴死》。)。在丈夫明知故纵的案例中,表现得最露骨的莫过于湖南祁阳县张云衢串通妻子引诱表兄陈亚长私通一案。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张云衢携程氏及两子到宁远县投亲种山,途遇陈亚长。张因盘费用尽,向陈借贷。陈借与1400文,并表示愿意同行。途中,陈与程氏嬉笑无度,张便与妻子密商,如陈向她调戏,可不必拒绝,若果通奸,不但所借钱文无需还给,将来种山亦可借作帮手。由于张的授意,陈与程氏发生了私通行为(注:《驳案新编》卷13《故杀》。)。

在贪图帮贴而与人私通的59起案例中,丈夫明知而隐忍或加以故纵的有25例,占了将近一半,虽然隐忍和故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比例最大的还是贪图钱财。这里既有人穷志短者,也有制造圈套,诓诱人上钩的情况。

2.因夫死或病缺少劳力、无依靠,或丈夫不管衣食而导致妻子与人私通

这里既有经济原因,也有因缺少劳力、需人照顾的情况。其中尤以寡妇为最多,22例中占了17例,达77%以上。她们的年龄,最大的50岁,多数是40几岁和30几岁,少数也有20多岁的。说明当时失去丈夫的中年和青年寡妇生活之不易。试举几例:

(1)江苏长洲县(今苏州市)周三妻邱氏,25岁结婚,6年后周三病故。邱氏与同居共炊小叔周四(比邱大2岁,未婚)同居,生有1子(注:档案,乾隆元年四月八日允礼题,129号。)。

(2)福建安溪县谢圭嫂,44岁,丈夫死后,子幼无劳力, 耕种困难,常常缺柴少米。邻居王益让(58岁,妻陈氏尚在)不时加以周济,发生私通(注:档案,乾隆二十年十二月十七日钟音题,125号。)。

(3)直隶陈氏,50岁,生1女妞儿,因夫故穷苦难度,被其兄陈四接到家中居住。陈四家雇工朱大,42岁,未婚,来往中两人有了私情(注:档案,“内务府来文·刑罚”2127号。)。

(4)直隶民妇刘氏,夫故,孤身无依,寄居于小叔二虎家, 与之私通,又虑败露,两人同时自尽死(注:档案,“内务府来文·刑罚”2150号。)。

(5)安徽潜山县汪王氏,41岁,丈夫病故,生1女亦死,守寡无依,欲仰仗原相好张三庆扶助,遂与之同居(注:《刑案汇览》卷11《因奸商同谋杀与奸妇私相苟合之奸夫照律以凡论》。)。

(6)刘王氏,25岁,河南息县人,寄居安徽霍邱县,翁姑、 丈夫俱故,子女亦相继亡,无亲可投,口食难度,被同乡人万林(30来岁,有妻室)带回家,名为帮工,实则同居(注:《刑案汇览》卷13《妒奸谋杀先与奸拐之奸夫》。)。

(7)孙氏,45岁,山东莱芜人,原与丈夫宋芳寄于安徽宿州。 宋芳病故,孙氏举目无亲,儿子5岁,生计艰难。光绪十年(1884 年),邻居马元江(58岁,种地贩货度日)雇孙氏到家帮工,答应可随带儿子抚养。当年底,两人发生私通(注:《刑案汇览》卷14《抢夺犯奸妇女已成》。)。

在所列7个例子中,除第3例陈氏和朱大私通似乎与生活难过关系不大,其他差不多都提到缺乏劳力,没有依靠或口食难度的问题。第5 例的汪王氏和第6例的刘王氏,后来都有了第二个情夫。 她们在开始时可能更着重于摆脱生活困境,但这种关系毕竟不尽如意,有的便另外选择,像刘王氏后来又与李征洪(39岁)私通,就是因为李除了一个70岁的老母外,别无兄弟妻室,更适合于长久生活在一起。

在寡妇的私通中,还有像顺天府大兴县刘氏这样的情况。刘氏于乾隆三十年(1765年)41岁时死了丈夫,跟着女儿度日。乾隆四十一年(1782年),旗人德敏死了妻子,缺人服侍,出钱4吊,请刘氏帮忙, 随后两人私通,原因是德敏答应病好后收刘氏为填房(注:档案,“内务府来文·刑罚”2150号。)。刘氏与德敏私通时,已是五十八九岁的人了,显然不是出于性的要求,而是对德敏的承诺感兴趣,希望余年生活有靠。

根据搜集的资料,丈夫不管衣食而导致妻子与人私通的案例均发生在穷苦家庭,这里既有丈夫对妻子缺乏责任和感情的问题,也有一些出于实在难以顾及的客观原因。像江苏南汇县瞿鹤姐,嫁夏补为妻。夏外出谋生无音信,瞿鹤姐生活艰难,回住娘家。瞿的父亲卖糕度日,十分贫穷,连住房也没有,借城隍庙戏楼下栖身。邵文元常给瞿家周济,来往中与鹤姐私通(注:档案,乾隆二十年十二月四日庄有恭题,125号。)。又如江苏溧阳县王氏,29岁,丈夫流荡在外,不管衣食,邻居陈存锦,37岁,借帮助为名,接近王氏,与之私通(注:档案,乾隆二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庄有恭题,125号。)。 贫苦男子特别是无田无地的佃农和临时佣工者,有的在本地找不到工作,只好到外地去碰运气,留妻子在家苦度。沉重的生活担子,丈夫的久无音信,都使妻子备感压力,也给某些人以可乘之机。这些留守妻子与人私通,在很大程度上是生计和精神的双重压迫所致。当然也有丈夫四处游荡,对妻子既无责任心,亦无感情,从而促使妻子变心,与人私通的例子。

3.男子以感情进行笼络,以图得到经济上的好处而与女子私通

这里大概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男子对所恋女子的确有感情,同时又利用女子的一片痴心得到帮贴;另一种从一开始就动机不良,只为获取经济好处。比如江苏宝山县陈七,与对门邻居徐二姐私通,向徐借用银钱,徐把家里的首饰顶充,被陈典当花用(注:《驳案新编》卷21《奸淫起衅凶残幼婢绞决》。)。浙江秀水县朱龙山的妻子陆氏拿钱供应情夫顾应龙,是因为与丈夫决裂后私奔,把银子给顾作为做生意的本钱,为的是将来生活有靠(注:档案,乾隆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张若震题,135号。)。还有像寄居于安徽宿州的郭氏(48岁), 曾几次被人典卖,后与山东郓城人胡二(40岁,未娶妻室,卖馍为生)私通,郭因在感情生活中历尽沧桑,所以对与胡的关系十分珍惜,为笼住胡的心,陆续给胡二衣物钱文不记确数(注:《刑案汇编》卷1 《奸妇起意商同奸夫谋杀知情典卖卖休妇女之人照律以凡论》。)。

男女私通,还常常被第三者所乘,从中要挟。道光十九年(1839年),寡妇陈俞氏与佃户高良私通,被俞的嗣子陈正富查知,将高良逐出,禁绝往来。俞氏到夫侄陈正己家暂住。陈正己觊觎陈俞氏的产业,乃招高良密谋,图害陈正富。还要俞氏更改继承关系,并许诺将来必定好好奉养。俞氏受到蒙骗,听凭所为,结果引出命案(注:《刑案汇览续编》卷13。)。这是一起利用男女私通发生的家庭纠纷,以达到谋夺财产目的的典型案例。

(三)带有挟制性的私通行为(注:按照《清律》:“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和以和成,犹非强也。……依刁奸律”。又言:“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奸后);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大清律例通考》,950页)。 从清律的定案到最后判决,强奸与和奸有很大区别,而刁奸则介乎强奸与和奸之间,又偏于和奸一边。虽然这种分类,今天看来并不科学,在当时却颇费斟酌。本文便是根据清律,又参照具体案情,将因慑于权势或压力而发生的性行为,归在刁奸之列,并在论述男女私通原因时,单独分成一类,以示与强奸有所不同。)

这多少具有逼奸、骗奸的意思。可分为几种情况:

(1)男子利用权势。像陕西凤翔府白魁,以身在公门, 仗势霸占孀妇陈氏(注:《樊山政书》卷9《批凤翔府尹守昌详》。), 便属于此类。

(2)采用光棍无赖做法。四川范沅勋见丁在忠妻年轻有姿色, 强拉至家,以将其夫妻一并杀死相恐吓,刘氏畏惧,应允成奸(注:《刑案汇览续编》卷7。)。山西归化厅周存仁, 持刀逼吓随母改嫁而来的继女桂娃子,多次行奸,致桂娃子的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注:《驳案新续编》卷3《殴死奸妻前夫之女照擅杀扣抵》。)。

(3)使用经济手段,迫使就范。安徽宿州李毛,在外佣工, 妻子丁氏被王家雇作厨娘,主持王家家务的妻舅耿二,恃权屡次调戏丁氏,并扬言若不允从,即便逐出。丁氏无奈,允其私通(注:档案,乾隆二十年二月十八日阿里衮题,121号。)。山西贫民白三旺仔, 因伊沅城留其放牧牲畜,供给全家饭食,致妻子刘氏受伊挟制,与之私通,白知情不敢言。伊又欲诱奸白童养儿媳薛二娃仔,为薛拒绝,这才激起白的抗争(注:《刑案汇览续编》卷14。)。

(4)利用把柄进行要挟。奉天府萨克达氏,12 岁时受骗与西楞额私通。道光五年(1825年),因儿子长大,欲断绝往来,西楞额不允,声言如要拒绝,即行杀害,萨克达氏畏惧,仍与维持关系。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西楞额又挟持萨克达氏,准备带往他处,以图长期霸占,最终闹出人命(注:《刑案汇览续编》卷4。)。 西楞额所以能屡逞其欲,开始是利用萨克达氏年幼无知,有了把柄后,又利用其软弱和隐忍,使之无法逃脱控制。

男女私通,本属双方自愿,上面所列,除第4 种开始属于受骗上当之外,其余多少都具有恃强胁迫的意思,特别是第2种, 实际上就是强奸,至少是先强后从。此类事件在当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仅我们收集到的就有25例,占总数的5.17%,说明这种现象是不容忽视的。

(四)其他

有以下一些情况:

1.女子受公婆虐待,无法生活而与人私通

我们收集的惟一一个这样的案例,其情实出无奈。广西新宁州李曾氏,在家不断受到婆婆斥骂,不给饭吃。曾氏没有办法,只好带幼子投靠远在百色厅谋生的父亲。因为路远,沿途讨乞为生,结果被人诱奸。事后,此人还准备把她卖了(注:档案,乾隆二十年二月四日卫哲治题,121号。)。反映了一个弱女子生活之艰辛。

2.受托被人照管的女子,与照管人发生恋情

多发生于守寡,或丈夫外出,不放心妻子孤身在家,以及父母皆故,夫妻年龄太小等情况下,差不多都是些小有产业的中等家庭。如江苏扬州弘道临死前,托孤于好友居轩。居轩系服役于衙门的司员。他借受托之机,主持家政,先与弘道遗孀私通,后又引诱大儿媳陈氏与之相好。被仆人刘二撞破后,居轩把刘也拉到淫乱的圈子里(注:《资治新书初集》卷11王贻上《四号烝杀事》。)。再如直隶沙河县杨氏,12岁嫁韩贵蛮为妻,当时韩才几岁,又是哑巴,不久父母相继过世,家庭事务委托近房堂兄韩贵珠料理。待杨氏稍长,即被贵珠挑诱私通,后合谋将贵蛮杀死(注:档案,乾隆元年六月二十二日李卫题,132号。)。

3.无婚姻自主权的仆婢的私通

在私通行为中,之所以把仆婢列出来单归一类,是因这些人地位低下,无婚姻自主权,无论嫁娶,均唯主人之命是从。有的仆婢已年长,因主人无意指配,只得单身苦捱。这是仆婢间常有私通行为的原因。所见的4个案例,几乎都是如此。如山西平阳府丰士二家婢春花, 因年长未配,乘主人外出经商,与男仆阿寿相好,并外逃他乡(注:《资治新书二集》卷18吴亮公《占妻杀命事》。)。湖北崇阳县张海家婢卢喜梅,与常至张家做裁缝的张明祥私通有孕,张托人求娶,遭到拒绝,以致砍伤张海夫妇(注:档案,韩隆二十年二月张若震题,124号。)。 在清代,常可看到朝廷和官员们告诫主人要适时为仆婢择人婚配,务勿锢禁不放,就是因为这实际上已成了社会问题,需要官府劝导干预了。

4.未嫁女子受人引诱而私通

发生私通行为的未嫁女子,年龄一般都不大,有的不过十四五岁,多数是受人诱惑。江苏上海县瞿才的女儿徐姐与刘四私通便是如此。刘四与瞿才熟识,常至其家,遂与刘六聘妻徐姐私通。得知刘六将择期完姻,乃诱迫徐姐潜逃。待官府追回徐姐,刘六入赘瞿家,刘又多次前往滋扰,还企图抢夺徐姐,致刘、瞿二家不胜苦恼(注:《驳案新编》卷4《先经诱逃后复强抢》。)。另外也有婚前发生私通,婚后旧情未断,共同私奔的。此类例子,前面曾经列举过,这里不再重复。再就是婚前私通而“私订终身”,却得不到家人的承认,结果闹出人命。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直隶张起得与邱安泰女达妞私通,并私订婚姻。邱妻叔应允为其说合亲事,却无回音。张为激成亲事,往见邱家,口称岳父母,遭邱安泰斥责。达妞羞愧,自缢身死(注:《刑案汇览续编》卷28。)。这是一对真心相爱的男女,最终却因各种原因而酿成悲剧。在婚前性关系中,也有像云南罗平州吴正女儿与已聘未婚夫婿刘六私通这类情况。尽管这不牵涉他人,但因未婚成奸仍属非法,舆论压力很大,以致事情被母亲发现后,女儿当日自缢身死(注:《驳案新续编》卷6 《未经成婚先奸忿缢扑殴殒命》。)。

以上将私通的原因归纳为四大类,只是就所掌握的案例粗略分类而得,现实情况远比这要复杂得多。案例中以感情类私通数量最多,其中许多人在私通前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私通使裂痕更加扩大,直到不可调和。但也有相当部分,本来夫妻关系并无明显不和,有的还相当不错,只是在出现第三者之后,恋情别移,才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中的一方,特别是丈夫或长辈的处置是否得当是很关键的。可囿于当时的环境和道德约束,人们总是把责任过多地归之于女方,甚至采取过激行动,迫使女子铤而走险。案例中的很多悲剧性结局常与此有关。

在案例中,颇有一些是男女之间偶尔冲动造成的过错,随后便悔过并断绝了关系。像浙江金华县朱小奶,曾在堂叔朱受松家搭伙吃饭。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朱受松妻、也就是朱小奶的堂婶姜氏,因丈夫在田工作,让朱小奶挑水,与之发生关系。随后姜氏追悔莫及,后朱小奶再次求欢,被姜回绝,并令其以后不必再来(注:《驳案新编》卷17《因奸威逼致人死》。)。又如山西女子老毛儿与张沅得私通,嗣后悔过,张沅得复向逼奸,致老毛儿服毒身死(注:《刑案汇览续编》卷20。)。这都属于一时情感冲动铸成的过错,与其他诸如夫妻关系不和等情况无关。也有的婚前一度与人私通,订婚后悔过。如山东于四姐先与曹军私通,许聘田二奇后,不再与曹见面(注:《刑案汇览续编》卷14。)。也有的是被迫悔过,如嘉庆二十年(1815年)陕西杨思魁与任氏私通,被公公撞见,任立誓改悔(注:《刑案汇览续编》卷26。);吉林冯桂与堂嫂张氏私通,因丈夫斥责,张氏悔过,等等(注:《刑案汇览续编》卷29。)。男女感情本来是很复杂的,偶尔冲动,在所难免。关键在于当事者以及周围的人如何看待、如何处置,这在现代社会是如此,在当时也是如此。

因经济等原因出现的私通,除某些人属别有用心之外,大多数人主要是迫于生计。但就其性质而言,又不等于卖奸和买奸,因为其中多少渗透着感情的因素。经济和感情问题虽有区别,但也不是截然无关,这正是矛盾交错,难以梳理之处。

从403个案例中可见,很多私通行为的发生, 都与当时的婚姻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反映出清代的道德准则对人性的束缚。比如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众多的夫妻相互谋杀和男女自杀案件?这与当时婚姻一经聘定很难变更的观念有重要关系。有的为了能与情人厮守,便杀死丈夫或妻子,有的则自杀以殉。再比如在私通中,寡妇比重为何如此之大?这与当时社会上大力倡导妇女从一而终,歧视寡妇再嫁也有很大关系。在男女无选择婚姻自由的时代,成婚后夫妻很少有感情交流,一旦相互嫌弃又无法排解,往往难以抵挡外来的感情诱惑,偷尝禁果便成为冲破婚姻枷锁的冒险选择,而社会对男女私情的容忍度过于苛严,则是恶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清代私通行为所表现的时代特点。

在列举的案例中,最大的不足是缺少上层家庭的内容。事实上,那里未必没有此类问题。清代很多资料记载证明了这一点,其中尤以笔记、小说如《红楼梦》等反映得最多,也最无遮掩。只是他们有权有势,非出大事,官府不管或不敢管,人们也不敢轻易张扬,更不可能出现在普通刑事案例中。

私通行为是古代不断发生的社会现象,它的发生与当时的社会、婚姻和家庭制度有些什么内在或外在的联系,而它引出的许多悲剧性后果,又与传统社会和传统思想文化有些什么关系,这些都是值得认真思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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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403例民事处罚中挪用公款的调查(下)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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