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学教育的供给侧改革论文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学教育的供给侧改革论文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学教育的供给侧改革

向东1,张庆来2

(1.华北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 063210;2.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河北 唐山 063009)

关键词: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法学教育;供给侧改革

摘 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下法学教育获得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新的冲击。要改变法律人才不能满足法治国家建设的现状,必须进行法学教育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从司法部参与法学院准入认证、改革现有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强化法学专业教师实践素养等方面进行法治人才培养创新。

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明晰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改革思路。2018年4月29日,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发布,除了细化学历和学位条件,明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报考要求之外,还在其他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如在考试方式上,实行纸质考试和无纸化考试相结合;在考试内容上,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并重;在应参考人员上,扩大到法律顾问、仲裁员以及相关公务员。当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大局已定,如何以此反思现有法学教育之流弊,扭转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脱节的困境,适应统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大势,探索法治人才培养的创新之路,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下法学教育的机遇

(一)法学教育的基础地位更加凸显

《意见》全面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特别是专业学历条件方面,《意见》的表述为“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1]第一种是全日制法学学士学位;第二种是全日制非法学学士学位+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或法学博士)学位;第三种是全日制非法学学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可以看出,《意见》从学历条件上设定了更加严格的标准,全日制普通法学类本科学历和法学学位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首选条件。这体现了法律职业规范性、独立性、专业性的特征。如果本科学历不满足法学专业这一条件,理应通过取得更高的学历层次或者更长的工作时间来获取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选拔的机会。由此,法学教育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关系更加紧密,这为法学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更有利的发展机遇。

值得说明的是,在司法部《实施办法》出台之前,法学教育界对于《意见》中报考的专业学历条件存在一定分歧,特别是第三种情形: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学历及学位并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是还要取得其他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后才能报考,还是只要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即可报考?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实践经验无法弥补基础学历的不足,此处应当参照第二种情况将条件理解为获得其他(非法学)专业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加之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这样才不会架空第一个替代条件中的较高的法学类学位条件,而避免消解基本教育背景条件(全日制普通法学类本科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价值和意义。[2]遗憾的是,从《实施办法》来看,并未采用上述观点,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后,应参考人员不仅包括原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还增加了初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考人员整体数量庞大,个体素质不一,短时间内学历层次很难实现整齐划一。

(二)法学教育的成果检验更加客观

《意见》是在原有司法考试基础之上的改革和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自2002年施行以来,对高校的法学教育起到了引领作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制度的形式对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选拔标准进行了设定。从报考人员看,应试群体是高校输送的;从报考标准看,学历条件是高校所提供的;从考试内容看,所涉课程是高校设置的。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则进一步规划了强制适用的人员范围和鼓励适用的人员范围,这就使得适用同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于法学教育成果的检验更加客观。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上指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法学教育必须解决教育产品低质化与法治人才需求多样性之间的矛盾。根据《意见》的指引,吸纳法学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不再局限于立法、司法机关和律师行业,而是广泛分布于社会的各个行业,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要通过优化人才培养体制、方法和内容,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无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政策导向上,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本质得到公认。如何实现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别是当前法学学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将成为衡量各高校法学专业办学产品的可量化指标,而且这项指标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更加紧密

从1933年在《致饶孟侃》的信中制订唐诗的详尽考证计划,到1944年在昆明中法大学教授中国文学史的大纲《四千年文学大势鸟瞰》,闻一多的唐诗研究路径经历了从“分析”到“综合”再到“开方”“治病”三个阶段。他不仅在“故纸堆内讨生活”,即便在故纸堆中,也努力做“杀蠹的芸香”[2]381;而且用文学史家的眼光观照诗歌,将诗反映出的诗人的个性和良心作为选家标准,不断对诗歌、诗人和诗史进行补充和修订,呼吁时人和后人留心因个人主义兴起而忽略诗的社会价值的趋势,借以革除单用效率论来批评诗的弊病。

23.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在人类思想史上,没有一种思想理论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人类产生了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极大推进了人类文明进程,至今依然是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思想体系和话语体系。马克思主义对人类文明发展的深远影响,来自于它:

连续多年专业排行中垫底的就业率,使得法学专业在招生规模、专业设置的考评中已经面临十分尴尬的局面,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相当于在诸多法律职业门前加装了一道门槛,对于法学院校而言,强化应试教学成为提高法学专业就业率的首要选择。除了原司法考试确定的法律职业外,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还包括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其他法律职业。这使得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后可以选择的职业范围更广,也必将引导法学院校的培养目标向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看齐,趋于功利。在原来的司法考试制度下,一方面通过较为公平的方式将适合的人才遴选到法律职业群体之中,另一方面也催生了与司法考试有关的学习和培训。各种字号的培训机构通过各种方式渗入校园,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学教育的方向。这种情况必然会随着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确立而更加严重,原来进入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行业需要考证,现在更多与法律相关的行业需要考证。对于一个理论素养较高、实践能力不差的法科学生,如果没有通过这个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便意味着无法突破职业壁垒的藩篱,在法律职业圈中边缘化。

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法学教育的冲击

(一)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同质化

法治建设的内涵具有丰富性,法律人才的素质具有专业性。二者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队伍应当走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5]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主要体现在专业职能与专业技能分工的精细化上。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门“技艺”(craft)而不是作为一种“学术”来传授的。[6]传统的法学教育是从诉讼活动为中心的,在这一整套以法官为中心展开讲授和学习的教学设计体系中,有关其他法律职业角色如律师、检察官、企业法务以及其他职业角色的训练和学习大多被忽略不计了。所以,单一培养模式的弊端似乎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下变成法学教育逆袭的助推器。基于越来越多法律职业需要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作为敲门砖,大多处于金字塔中下层的法学院校别无选择,课程设计和教学安排上不得不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靠近和对接,考试机会主义甚嚣尘上,难以实现法学精英教育、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有效契合。其恶果就是机械的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成果的标准和尺度,必然加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同质化。如同以高考作为指挥棒一样,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下,除了一流法学院校凭借自身优势可以超然处之外,大多数法学院校在不能明确自身优势和区域定位的情况下,只能盲目跟风,重复批量生产达到考试要求的法学毕业生。

(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功利化

与原来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相比,《意见》扩大了通过统一考试后的职业适用范围,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也是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导向。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基础。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职业的需求紧密结合。以法律职业的人才需求来确定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分类定位。相对于法律职业这个需求侧,法学教育作为供给侧能否提供有效法治人才供给,是评判法学教育的重要指标。[4]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和精英化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法科院校如何从自身情况出发,采用科学的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从个体而言是解决当前法科学生就业危机的困境,从整体而言是法学教育和司法职业实现对接的关键。

(三)法学教师实践积累的短板化

供给侧改革,通过推进结构调整、改善供给水平、提高供给质量来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解决当前法学教育供需反差巨大的问题,引入供给需求理论加以分析,可以得出较为可信的答案。当前的形势是:一方面法治国家进程中亟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另一方面是法学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屡屡碰壁。究其终,就是法学教育这个供给没有真正满足需求,法学教育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指从教育者(师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理念等教育要素的供给侧入手,针对法学教育体制的结构性问题而推进的改革。

《意见》从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提出了要求。根据《意见》的规定,除了原司法考试确定的应考人员外,从事法律顾问、仲裁员及相关公务员也要应考。另外,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鼓励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3]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下法学教育的供给侧改革

法学教师队伍素质无法满足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需要已是不争的事实。长期以来,高校教师评价机制主要是以科研量化成果作为基准指标。主持或参加各级研究项目,获得各项科研经费,以及发表各类论文等等,都是法学专业教师业务能力考核的主要指标。高校在引进法学师资时,通常都是以博士及以上学历作为条件,并不要求其是否通过司法考试,更极少考查应聘者是否具有实践经验。所以,现实中很多高校青年教师是从学校学习再到学校就业,工作中受到来自学校基于排名而转嫁的科研压力,不得已投入到各种项目申请和论文写作之中,缺乏足够的职业训练,不会讲课不愿讲课,连基本的教学勉强应付,很难有足够的精力去从事或接触法律职业。“博士不会讲课”成为很多高校师资部门颇为头疼的共性问题,法学专业亦如此。大多数法学院校和司法实务部门联系松散,通过实践锻炼提升的教师数量有限,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5)以移动网络优化省实训基地及校内通信实训室为基础,采用“混合式”与“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采用任务驱动、分组教学、角色扮演等多种教学方法,运用微视频、设备实操、仿真演示等多种教学手段,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实现教与学、学与做的统一,促进学生全面素质提升。

(一)司法部参与法学院准入认证

我国法学院系在三四十年间增长了100多倍,在校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四五十万人,但是法学毕业生始终面临多年就业率垫底的尴尬。究其终,法学专业准入门槛低、认证制度空白是重要原因。首先,我国的法学教育准入门槛相当低。与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相比,我国法学院校的设置条件可谓简单。一个法学专业的设立,一般只需要经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而出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考虑,只要配备12名法学专业教师,能够符合16门核心课程的开设条件,就能给予批准。同时,国家和省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法学院的人事任免、人员编制、招生规模和经费拨给等方面具有绝对控制权。其次,我国的法学院校缺乏认证。准入门槛低,各地法学院的办学水平良莠不齐,如何对其教育运行进行有效监管,使其建立与法律职业教育联系紧密的组织系统和管理机制,后续的认证十分重要。而教育部门组织的评估,缺乏对法律职业技能素质的指向性。而司法部不仅有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的职能,还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更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的职能。由司法部参与法学院的准入认证,能够将人才培养目标和职业准入标准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契合法律职业的社会需求。

(二)改革现有法学教育课程体系

“课程改革是我国教育改革的不二法门。”[7]法学专业以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构建的课程体系是法学教育活动中意识形态运行的核心。所以法学核心课程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应当是法学教育供给侧改革的出发点。现有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过于宽泛和机械,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难以解决现代社会中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应当顺应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回应学生的发展需求,适应不同类型法学院的地方发展需要,从领域法学的视角来推动法学本科核心课程优化。[8]即对现有核心专业课程进行调整,只保留基础性的核心专业课程,其他专业课程由法学院根据本土需要、学生需求和本校特色进行领域法学课程的规模化设计,从而构成以核心专业课为基石,以领域法学课程和专业技能实践课程为两翼的课程群,实现法律教育内生式的质量提升。

(三)强化法学专业教师实践素养

法律是一门艺术,离不开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很多法学专业教师都是博士、硕士毕业后直接走上讲台,从高校到高校,实践经验几乎为零。当前对于高校教师的评价机制大多为科研项目和论文发表等可量化性要素,几乎没有法学院将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纳入考评指标。法学专业教师热衷与发表论文,申请科研项目,没有兴趣积累实践经验,也缺乏实践动机的激励,这就导致其在授课时很难给学生带来生动鲜活的实践教学感受。学校既要细化实践指导教师的指导标准和要求,也要明确聘用标准和待遇,[9]提升其参与实践的积极性。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法机关-法学院校联系机制,给法学专业教师到实务部门锻炼学习提供机会。如安排法学教师到一线司法机关挂职,同时要求司法工作者到学校授课。再如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和仲裁员制度中,吸纳高校法学教师参与,完善激励法学教师提高法律实务能力机制等。

“脱掉衣服后,二表哥一脚把我踹倒在娟儿的身上,拿起手上的相机,对我俩拍了好多照片,他边拍边笑,好像疯了一般。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Z].2015-12-20.

[2]张峰振,毛宁仙.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下法学教育的机遇、挑战与对策[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9,(9):39.[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Z].2015-12-20.

[4]曹文泽.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J].法学,2017,(7):6.

[5]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1.

[6]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

[7]吴刚.奔走在迷津中的课程改革[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3,(4):23.

[8]刘剑文.供给侧改革下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的结构调整[J].政法论丛,2017,(6):38.

[9]向东.高校创业教育生态系统与专业社团的精细化管理[J].继续教育研究,2017,(07):21.

The Uniform 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 and the Supply -side Reform of the Legal Education

XIANG Dong1, ZHANG Qing-lai2

(1.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ngshan Hebei 063210,China; 2.Tangshan People's Procurator-ate, Tangshan Hebei 063000,China)

Key words : the uniform 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 the legal education; the supply-side reform

Abstract : The legal education will be confronted with more opportunities and impacts in the context of the uniform 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 To change the present situation that the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 can’t adapt to the nation's law construction, the supply-side reform of the legal education must be started. Some measures can be carried out, such as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participating the authentication of the law schools, the reform of the law course system, and the advancement of the law specialty teachers practical capability.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708(2019)03-0016-05

文章编号: 2095-2708(2019)03-0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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