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保险与证券市场关系分析_股票论文

中国的商业保险业与证券市场关系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业论文,证券市场论文,中国论文,关系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业保险业(下简称保险业)因其竞争性、投资经营的灵活性而在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成为一种积累大量资本的金融中介机构,也成为资本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在这方面的作用,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它比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影响要来得更加广泛和深入,是设计、发展、参与和管理资本市场所不容忽视的。中国的保险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迅速,与正在发展中的证券市场有很大的相关性,如何处理好两业间的关系,保险机构如何参与证券市场投资,必将是中国政府和民间经营实体所面临的越来越迫切的问题。对此,中国本身并没有现成的经验教训,因为我们的保险业历史很短,证券市场的历史更短,所以,只能很好地仔细研究西方与新兴市场国家的情况,从中得出有益的启示。

一、保险业与证券市场关系的中外比较研究

进入90年代,中国的确出现了“保险热”,不但业务量大增,理论分析探讨也多了起来。但在分析研究中,极少有研究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尤其是保险经营机构的投资问题,如何以经营利润支撑保险业的持续发展,这可能有现实政策方面的限制和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制约因素,但作为有时超前一点的理论研究,不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不仅不是完整的保险理论,而且对实践也缺乏有力指导,因为其它工作再好,没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保险业也发展不起来,至于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作用也就无从谈起。为此,作者的分析偏重这一点,即保险经营机构与资本市场投资的关系,这也是本文中心思想的要求,更是目前实践界与理论界的盲点所在。

保险公司积聚的保险准备金除了理赔和给付外,在盈利性的运营上,中国与海外其它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保险机构对资本市场的参与程度,中国远不如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对保险业的作用比较微弱。这正是研究保险业与证券市场关系的重点所在。

(1)美国的保险业与证券市场关系日益紧密,不仅保险公司的大部分准备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且保险公司本身也在发行保险与投资相结合的金融商品,所以,使得保险公司既是一种证券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也是一个重要金融中介机构。

美国的情况表明,保险公司收取的投保人保费,在未用于理赔和支付之前,都是保险公司的负债,保险公司需要不断运营这些负债,使其转化为有较高收益的资产,才能应付届时的赔偿和支付,也才能从经营保险业中获利,故其投资业务相当重要,是支撑保险业得以生存、扩张和发展的基础所在。尤其是人寿险业,通常因其合同期限较长而使其积聚的资本也是长期稳定的,所以,人寿险公司作为长期金融机构的性质非常明显,它与证券市场的关系也更为密切。1990年美国人寿险公司的资产总值为14050亿美元,投资于债券的达699亿美元(其中联邦及其机构债券与公司债券各占一半),占总资产的49.8%;投资于优先股股票为100亿美元,占0.7%;投资于普通股股票为500亿美元,占3%,几项加计的结果便是人寿险公司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况,总投资额为7590亿美元,占总资产运用的54%;其次是用于抵押贷款的资产,为2660亿美元,占18.9%;用于现金、短期和其它货币形式的资产为730亿美元,仅占5.2%;该年投资净收入为1033亿美元,占其总收入3979亿美元的25.96%。因而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不只投资于债券,也投资于股票;不仅投资于联邦政府及其机构债券,也投资于普通公司债券,甚至是较低信用级别的垃圾债券,也就是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面相当宽,体现风险分散的证券资产组合投资原则;而用于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的资产比例却很低,仅满足于一般流动性需要,仅高于对不动产的投资。因此,证券市场投资对于人寿险公司的资产运营和业务收入是极其重要的。

但是,为了保证人寿险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投资的安全,美国对保险公司实施的一般会计原则也有限制性规定:一是保险公司对股票和较低投资级别的垃圾债券的投资要投入较少资金,因为这些资产的风险较大,市价的下降将减少人寿险公司的盈余,甚至危及投保人的利益;二是不鼓励人寿险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在债券市场上的过于复杂交易(如掉期)来获取利益,即限止对衍生市场的参与,否则,同样潜伏着较大风险,因为所投资的联邦债券价值一般不变,没有必要通过诸如掉期等复杂的债券交易在联邦债券掉换,而且以长短期利率差为基础的债券互换交易也同样是单家公司所难以准确把握的,从而蕴育着较大风险(1995年美国奥兰治县的破产即缘于这种情况),风险太大的投资或者高风险投资集中的资产份额过大,均不符合保险准备金的性质,也均不符合保险公司本身业务属性之要求,因这类机构所承担的危险、灾害事故会随时发生,要求其资产运营在保持较大流动性的同时获取适当收益。

美国的财产保险公司照样是证券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尽管在美国各州的法规一般都控制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因为美国的保险公司与银行不同,一般只有州的执照,不仅要遵循联邦法律,也要遵循州的法规),但在比如满足合法的债务和抵押贷款的最低投资量等条件时,可自由支配其资金,投资到认为合适的资产上去,余地较大,表1是1991年美国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的投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1991年底,美国财产险公司的资产近6000亿美元,该年的保险金收入为2230亿美元,在其投资资产中,联邦政府及其机构债券占22%,地方政府债券占36%,公司债券占18.4%,股票占19.7%,抵押贷款占1.4%,也就是,投资的97.2%是用于证券市场,其中债券占77.2%,不到1/4为股票。

除此之外,美国人寿险公司的一部分保险单还直接构成证券商品系列,即有些新开发的保险单(保险商品)兼有保险和投资的功能,这主要包括通用人寿险(UNIVERSAL LIFEINSURANCE)、通用可变(UNIVERSAL VARIABLE)寿险、年金(ANNUITIES)以及担保投资合约(GIC,GURANTEED CONTRACTS)。由于不管是定期的人寿险还是终生险的保单都有预定利率的规定,尽管主要是因用于补偿人身灾害危险之用而规定的预定利率,但毕竟在保险功能的基础上兼有储蓄功能。由此,对于个人来讲,投入人寿险资金的多少必然受利率的影响,当市场利率上升时,也就必然影响到保险公司保费的聚集。所以,美国在70年代至80年代初的利率上升时期,保险单的低利率使人们纷纷用保险单贷款投资于高利率金融商品(尤其是共同基金),使保险公司受到较大影响,于是在被迫提高利率或采用浮动利率的同时,也研究开发新的产品,以防止资金流出保险业。在利率处于上升且波动性加大时,保险公司对长期债券的投资势必面临较大风险,在来自其它金融经营业竞争的压力下,便转向短期货币市场,为此设计出通用人寿险,即在为投保人提供详细信息的同时,给出特定的收费、支出与信用,并承诺付给投保人下一年度的利率,也就是预定利率以年为单位进行浮动,而非一定几年不变;由此也就使保险公司可能将这一保单引人负债资金投入短期货币市场,预定利率随市场利率波动,在获取较理想收益的同时,也避免了过高风险的被动局面。通用可变人寿险是在可变人寿险和通用险的基础上开发出的,允许保险单以现价投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者对所投资证券的选择既可自行决定,也可由保险公司为其决定,因而投保人本身就面临着证券投资风险,保险公司为避免由证券投资风险而可能造成的对最低死亡抚恤金的承保,便规定随着投保人对有价证券投资的增加而增加对投保人投资收入的提取额,作为准备金,这种保险商品不同于通用人寿险那样具有固定的保险金,由此可以看出,通用可变人寿险保单本身即为一种有价证券,所以,其推销佣金也就由证券法规规定。年金对于商业保险业而言,即投保人一次付足保险金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按年金付给投保人一定资金,这相当于定期付息的附息债券。担保投资合约是指人寿险公司承保养老计划管理人员用于证券投资的担保合约的利率风险,当市场利率高于担保合约的担保利率时,保险公司增加价差收入,相反,就面临风险,这实际是一种类似于零息债券的金融商品。总之,这些兼有投资职

能的保险商品,使现代的美国保险业与证券业更加密切。

最后,美国为了考核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金融实力,还建立了一系列风险分析指标,其中获利性(PROFITABILITY)指标系列中就含有投资收益比和投资收入比,作为衡量保险公司投资盈利状况的指标。投资收益比为投资收入与平均投资资产的比率,因投资的不动产资本损益不记入该指标分子中的投资收入(只记入盈余)而使其主要用于测定保险公司投资有价证券的收益水平;投资收入比为投资收入与年度保险金之比,一般认为该指标值为5-20%间为正常水平。

因此,美国保险业无论是在资金运用与产品开发上,还是在监督风险的考核上,都与证券市场息息相关,皆以证券市场投资为核心,在保险市场与证券市场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联动关系。

(2)日本的情况。

日本的保险市场亦属世界发达市场之一,积累了巨额社会资本。日本政府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投资和贷款方面使用这些资金,因而这类金融机构作为日本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贷方或者机构投资者而起着重要作用。从日本保险公司的资产运营情况照样可以看到类似美国的情形。日本现有的23家人寿险公司所使用的资产细目中,大约5成是贷款,3成是有价证券投资(比美国的这一份额要低些);现有的23家财产险公司,资产的近2成是存款等流动性大的项目(日本经济新闻社,1995年)。

但随着日本金融自由化的进展,日本保险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关系也日益紧密。在银行和证券公司连续开发高利新型金融产品的竞争压力下,保险公司也不断突破原有的传统领域,朝着“综合金融机构”方向发展,比如,开发出诸如可变金额保险等高保费、高赔偿的险种,以及进入信用卡、消费者贷款等领域,力求服务的多样化,以便在金融市场多变的情况下能够应付理赔和给付支出以及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并批准人寿险公司可直接贷款给投机企业,在从政策上引导保险经营体制改革的同时,也意味着政府进一步放宽了保险公司对证券市场参与的政策规定,从而也使日本保险业与证券业的关系从80年代末开始日趋相互依赖。

毋须再举太多国家的例子。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同样作为金融市场组成部分的保险市场与证券市场的相关性,已经说明保险公司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以及后者对前者的重要性。那么,我国的情况又是如何呢?

(3)中国保险业与证券市场的关系分析。

表2是1995年底中国保险业的绝对垄断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的资产负债表。从中可以看出:(1)中国保险机构主要以现金和存入银行作为保险准备金的主要资金运用方式,这一比例占到近50%,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美国的这一比例仅为5.2%。因而可以这么说,保险公司成为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的一个间接提供者。(2)投资支出仅占1/5多一点,远低于美国80%的水平。(3)大量保费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竟然占到资产运用项的16.94%,这包括保险机构本身的基建项目,也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它项目,如此之高的固定资产份额在发达国家保险业资产负债表上是不会发现的,不知如此之高的固定资产届时如何做到迅速变现?又怎么能谈得上保险机构资产的高度流动性,又怎么能符合保险公司随时赔付的需要呢?我想在一个高竞争格局的保险市场中,作这种资产安排的保险经营机构恐怕很难不被挤出市场。

当然,80年代末开始陆续成立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在资产运用上可能好于脱胎于传统体制下的老牌保险公司。比如股份制形式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其资产运用结构情况:1995年现金与银行存款所占份额为38.73%,尽管没有PICC高,但仍是资产运用项目中最高的,短期投资加长期投资共计占到16.6%,比1994年的24.5%还下降了7.9个百分点。但值得注意的是,资产投资中出现了股票与债券,在1994年的资产结构中,股票投资也占到11.58%,尽管比例比较低,却反映了1995年10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生效之前的现实情况,即尚未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作出严格的限制,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还是将一定量资金投入当时的股票市场。

然而总的看来,中国保险机构的资产运用中投资所占份额相对较低,于是,保险机构的收入来自投资业务的比例也不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5年这一比例仅为15%左右,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仅占其总利润额的11.08%;而且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份额更是非常的微小。可以说,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与证券市场的相关性非常微弱,尚谈不上成为影响证券市场的一类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也没有成为保险经营机构的一个利润来源,尚未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应有的积极推动作用。总之,两者尚未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相关关系。但是,很难说这种状况是不正常的,或者说是由于过多的主观政策指导因素使然,因为在现阶段,无论是中国的保险市场还是证券市场,都处于非常初级的发展阶段,两者的市场机制都还很不健全,有很多机制尚处于培育过程中,这反映了我国目前的客观现实情况,然而这种状况只能说是一时的,不能认为是较长时期内的现象,因为很简单的原因是,两个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两者的关系必然随着各自的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市场化的进展而呈现频繁变动的状态,相关性将日益增强,当然这是以后的情况,并且这种形势也非消极等来的,更不会是自然生成的,仍然需要社会各界的持续不断努力来研究探讨和开拓。所以,对目前这种微弱相关状况的分析,尤其是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对今后的努力和条件的创造仍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是必需的。就目前中国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及其与证券市场的关系情况看,至少反映出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方面:

1、法律上的限定。1995年10月生效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突出了对安全性原则的遵循,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并且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对于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及各种项目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均由金融监管部门统一规定,保险公司对此没有自主权。在这种法律限定条件下,由于我国政府债券仅是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1994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令严禁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因而在国债发行中于1994年之前主要是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向保险公司系统发行利率相对较低的财政债券或特种国债,这种国债不能上市流通,流动性谈不上,收益也较低;就是1994年以后,尽管年度内所有国债的发行是公开的,但保险公司能够买到的也极其有限;至于金融券,其发行仍是行政性的,利率较低,又不能上市流通,保险公司购买持有的积极性也不大。于是,保险公司投资于债券的比例自然非常低,近乎一半的资金运用集中于银行存款也就在所难免了。

2、银行信贷间接融资和计划管理模式使然。从保险公司资产运用结构以银行存款为主的现实可以看出,在政策指导思想上自觉不自觉地将保险业作为吸收社会资金、增加银行储蓄的一个来源渠道,而且将保险业作为全社会信贷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现实情况是,传统的信贷计划管理模式仍在起作用,全社会的信贷活动须执行统一的计划,不能突破一定的规模控制,并执行统一的利率政策,也就是,只要信贷计划和利率管制政策还存在,社会资金融通就必然是以政府控制的银行信贷间接融资为主导,经济活动的资本供给主要通过银行进行,相应地,社会闲置资金也就尽可能地向银行集中,其中就包括保险公司集聚的大量保险准备金;而且因为保险公司集中的资金量并非少数,如果不将这部分资金运用控制在信贷计划内,计划管理的框架就是不完全和低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计划控制,在企业经济效益并不理想的经济环境中,如果听任保险公司按计划要求发放贷款和向企业投资,势必形成犹如银行贷款一样严重的拖欠和不良债权问题,而这又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资产周转性和随时足额准备赔付的要求,进而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因为保险公司毕竟与银行不同,保险准备金与银行信贷资金也不同,两者的负债性质也各异,对保险业的要求应更严格一些。于是,在这两方面条件的制约下,将保险公司的大部分准备金纳入银行系统,便可能解决政策和经济现实的矛盾处境,即作这种安排,既可以将保险公司集聚的巨额资金纳入银行信贷计划中,增强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制度;又可以满足保险公司资产安全性要求更高的特性,在避免保险公司直接向企业贷款和投资而陷入债权拖欠之中的同时,又可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尽管较低,但却是稳定可靠的),还可满足于随时提取变现以应付保险赔付之需。我国的传统保险业正是在这种政策和现实经济基础上运行的。

3、在证券市场机制不健全、规模较小、投机性较强、投资参与者素质不高的环境中,也不适宜鼓励保险公司过多地参与证券市场,进而将其资产项目主要集中在证券资产上。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而且由于经济体制、企业、法律法规与监管水平以及人们认识方面的限制,证券市场没有建立在真正的股份制度基础上,不是处于完善的经济环境中,只能算作转轨中的一个试验,可以说很不规范,投机性非常强,有时并不亚于一个公开的公营“大堵场”,市盈率高达几十倍、几百倍甚至无穷大(亏损企业的股票价格照样被炒得异乎寻常的高),了解不了解上市公司情况、公司的经营能力如何,对于股价的升降似乎变得无所谓、无关紧要,有时真如美国20年代末“大危机”之前的状况,不管什么样的人,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家公务员、老年人、学生在内的社会各阶层人士,也不管自己有没有这方面的知识、信息、精力和资金能力,都以为股票是摇钱树、印刷钞票的“魔方”而蜂涌进入股市,致使作为一类金融资产的股票在某段时间内的价格持续性上涨,完全脱离了价值规律的决定作用,仅凭资金量的多少在起引诱作用,供求关系取代了价值的决定作用而肆虐张狂,这种违背规律的现象必然导致社会分配的更加不公和资源配置的更加非效率性,使股市的作用被大大抵销,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起着一种引导危机的消极影响,由此引起的社会和经济震荡与破坏是无可估量的。在这样一种股票市场机制下,又怎么能允许中国的保险公司如同90年代的美国而大量进入股市、投资于股票呢?如若硬要进入股市,只能是在漂亮浮夸的言辞修饰下乞求获取股市的投机利益,甚至可能会出现凭借保险准备金的优势为赚取价差投机利润而孤注一掷,一旦将投资变成“赌博十足”的“下注”,则不但将保险业的本质要求抛向脑后,而且会一败涂地,危害投保人的利益,损害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再看国债和金融债券市场的现状。尽管国债在市场化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从市场流通的量、交易方式、利率机制、产品开发和法规方面还远未达到发达市场的水平,每年仅发行几个品种,市场也局限于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没法使国债成为一种流动性较强的证券资产,如此市场条件,保险公司又怎能谈得上通过进入国债市场来进行有意义的资产组合呢?因为根本就无法组合起来,况且保险公司有时想买债券,都无法买到,有时卖出又无法在合适的价位上卖出去;甚至国债市场也不乏为一种投机性十足的市场,从1995年停止国债期货交易,到1995年8月开始全面整顿的国债回购市场,再到1996年第二次设计发行的10年期、7年期国债的价格从127元跌到113元和低于面值的状况,这里蕴含的风险也非保险公司所能承受的,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危害也不可忽视。至于金融债券市场,只要其流通性和二级市场交易问题不予解决,也算不上是一种合算的投资对象。因此,目前的国债和金融债券市场现状也决定了保险公司无法大量进入和大量持有,保险公司资产结构中债券份额低下,也就不足为怪了,也不能过于责怪保险公司不重视这种金融工具,比如从人保公司分离出的人保寿险公司1996年的保费收入为212亿元,在资金运用中,银行存款占70%,国债投资仅占8%,这还比其它公司要高。要知道,美国、日本的保险金之所以能够以债券投资为资金的主要运用渠道,那也是因为人家的债券种类达几百种、上千种,市场派生产品丰富、交易市场机制健全,至少投机性没有我国目前这样大,丰富的品种结构和高度流动性市场基础使得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地运用组合投资方法、技巧来安排资金运用,在保持应有流动性的同时,获得能够支撑其业务开展之需的收益。

至于法律不允许保险公司介入的公司债券市场,从现实的角度观察,目前中国的公司债券风险更高,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市场更是缺乏基础,法律不允许保险公司介入是必要的。

这就是中国的现实,这就是目前保险业与证券市场关系的基础决定条件,正是这些制约条件限制了两个市场的融合程度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结构,但这并不等于说这种状况不会改变,两者的关系就永远如此,因为转轨中的社会现实就意味着“变化与发展”,某些制约条件的逐步解除,某些问题的逐步解决,经济事物间的不良关系机制将渐渐得以改善,所以,将来的保险业与证券业关系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也必然趋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所展示的一般规律性模式。

二、比较研究之后的几点思考

就上述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及其与证券市场关系的比较研究分析,使我有了以下几点简单的建议性思考:

1、资本增殖是商业保险经营的核心动力机制,是决定某一个保险公司竞争力大小的关键因素。从微观角度讲,一个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生命力首先较为明显和直接地取决于其偿付能力,而偿付能力的大小又取决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利润水平,如果保险公司不盈利或是长期亏损,就不会有较高的偿付能力,进而会被市场淘汰掉,也就根本谈不上商业保险机构之说,因为盈利性是商业保险区别于社会性保障并维持其生存与发展的最根本因素,现代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利润赚取已不再完全是其直接承保业务本身,更多的是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和投资收益水平,而与保险资产运用要求最适应的就是证券市场投资,因为证券市场的组合投资,不仅流动性大,风险比起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有银行存款来也小,收益自然也高于银行存单,所以,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也是中国今后的大势所趋。这不仅是保险业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优化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降低投机性、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无论是对保险市场,还是对证券市场,其意义都是积极的。

从宏观的角度看,保险公司作为承保灾害事故危险的一类企业,对于不管是产生于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原因的危险只能起到一种分散作用,即将这些危险从由一个人或少数人承担分散给更大范围的社会成员承担,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保持经济与社会的稳定,而对于这些危险,仅靠商业保险是无论如何也消灭不了、回避不了的,因为危险对于人类而言在某种程度上是客观存在的,比如人的生老死、大自然的灾害事故是必然的。然而即使这种危险的分散机制,其健全有效与否,也取决于保险公司这个中介组织的整合与分散处理能力,而这种能力也必须要有超出保险业本身的第三方力量予以协助,即通过保险经营中介的投资,将保险业与保险市场以外的市场力量结合起来,用来自其它市场的力量(即收益)来强化保险经营中介整合处理分散危险的能力,否则,不论保险业本身的结构如何,没有投资将其它市场与社会的力量引入,保险业的危险分散机制也是微弱的。也就是说,从宏观角度而言的保险经营也需要依赖投资。那么,中国今后的发展自然也不能违背这样的道理。

所谓投资,也就是一个不断追求资本增殖的过程,所以说,资本增殖是保险业的一个核心动力机制,从而就需要中国的保险界树立这样的意识,即以追求资本增殖为核心,不应再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增长的粗放型经营。资本增殖型的经营也就意味着保险业将来要广泛介入证券市场,这对于中国的证券界而言,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需要下大力气研究的课题,也就是,证券业为了自身的发展也需要研究保险市场。如此这般,两者的相关性必然趋于增强,但这首先需要大力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不断改善其运行的基础机制,至少使其成为一个适合于保险经营机构参与的市场。

2、基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件,首先应当是发展健全中国债券市场尤其是国债和金融债券市场的运作机制。要使中国保险公司成为在证券市场上起积极作用的机构投资者,并使后者成为前者的主要利润来源,也只能从中国现实情况出发一步一步地走,况且现行法律界定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国债和金融债券。所以,一是应当在丰富国债种类的同时,继续坚持国债发行机制的市场化,即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国债品种,使投资者有充分的选择余地,也使类似于保险公司这样的组合投资者有可选择的工具作为其资产组合之用,尤其是应当针对保险公司这一类投资者发行10年期以上的定期付息的长期附息债券,真正使其获取资产组合收益;二是不应再向保险公司分配那种低利率且不流通的国债;三是在增加可流通国债发行量的同时,开辟以场外交易为主、场内交易为辅的国债市场组织格局,以增加二级市场的存量资产工具,并适应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大额交易的需求;四是研究开发规范有序且有强力监管的债券派生产品,以满足机构投资者组合投资的保值增值之需;五是就中国现阶段大量发行的金融债券而言,必须转为市场化发行,并允许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形成一、二级市场相互衔接的市场,才能成为机构投资者所偏好的投资领域。也只有这些措施落到实处,才能做到在增加保险公司债券投资量的同时,降低银行存款的所占份额,政策的目标应当使银行存款份额降到30%以下,债券投资占到近50%,才能形成支持保险业发展的良性的且具有较强投资能力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结构。

3、最根本的还是在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过程中,逐步取消信贷计划的管理方式,减弱这种指导思想的影响,并逐步放松利率管制。因为只有信贷计划减弱了,才能解除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主要集中于银行存款的制约条件;也只有信贷计划的减弱,才能有伴之而来的利率市场化,而利率市场化恰恰是证券资本市场得以真正发展、机制得以真正健全的前提条件,才能使保险公司大量进入证券市场投资,证券市场也才能得以对保险业起到应有的作用;并且市场化的利率机制本身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险公司合理正确预定利率,管好各自的资产运用,才能增强以支持及时足额理赔和给付为目标的投资能力。

4、当股票市场的机制日趋健全完善、投机限定在适当领域,至少是有关股票市场的法律法规真正健全并能起到作用之时,应当放开对保险公司参与股票市场投资的限制。因为股市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毕竟是机构投资者的一个重要投资领域,当然必须在法规政策上做到确保保险公司是以中长期投资为主,而非以短线投机炒作为主。这也是将来的必然之势,否则,长期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设置太多、太死的限制,来自盈利和竞争的压力,会迫使他们进行私下的不规范投资,这种行为所导致的消极影响恐怕比放松限制还要大得多。

除此之外,还应放松对保险公司参与不动产投资和抵押贷款的约束。

5、保险公司在培养营销队伍和发展代理人、经纪人队伍的同时,还应当更加注意对高素质专业投资队伍的培养。因为有一批懂证券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组合投资理论与实务操作以及熟悉不动产投资和抵押贷款业务的专业人员,不仅是保险公司参与证券市场与其它投资的关键,也是从法律上放松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制的前提条件,更是保险公司实施以资本增殖为核心机制、确保自身处于长期竞争优势以维持长远发展的首要因素,而目前中国的保险企业在这方面做得还很不够,甚至近乎是个空白,所以,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建立是急需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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