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注意吸取和借鉴当代世界政治文明的成就_代议制论文

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注意吸取和借鉴当代世界政治文明的成就_代议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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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在政治体制改革和人大制度建设上,要不要大胆吸收和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些合理的、科学的政治管理体制、管理方法和经验,则颇多歧见。本文就这一问题试作探讨,以期对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有所裨益。

邓小平同志说过:“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1〕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 当然也应包括政治文明的成果。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因而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最主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这个根本政治制度,而不能照搬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模式。三权分立、多党轮流执政、议会政治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直接产物,是维护资产阶级总体利益的工具,是整个资本主义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政治支柱,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根本对立的。如果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加以引进,势必破坏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已经形成和必将继续发展的特点与优势,把国家引向动乱、分裂、内战和崩溃。这是已经为我国近现代历史经验和一些原社会主义国家剧变的现实教训所证明了的。

但是,强调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强调不能照搬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模式,并不是意味着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些反映经济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要求的、合理的、科学的政治管理经验、管理方式、管理体制等,也要一概加以排斥,而应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围绕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实行的改革,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动力,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自觉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以适应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因而,如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当多样化一样,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也应当多样化。只有明确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才能排除在一些具体制度、方法上姓“社”、姓“资”的困扰,对那些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反映人类社会政治文明成果的东西,大胆加以吸收和借鉴。

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应该“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2〕。他还指出可以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具体制度,如人才选拔制度、退休制度等等。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同社会主义除了在社会经济、政治基本制度等方面有着根本区别之外,毕竟还有一些带共性的东西;资本主义国家除了科学技术、企业管理、经营方式等方面有不少先进的东西外,在政治管理和政治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和方法,包含着人类社会共有的政治文明的成果,既可以为资本主义服务,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搞现代市场经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具有现代意义的市场经济。凡是搞现代市场经济的,都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完备、民主健全、精干高效的政治体制,并实施人民主权原则、法制原则、人才选拔制度、干部培训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权力的监督制约等等。这些,应该是人类社会政治管理共同经验的总结,不能因为资本主义国家使用在先,社会主义国家就不能用。而要结合我国国情,吸收和借鉴其中一些反映现代政治文明成果的、有规律性和合理性的东西,以利于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进一步发挥。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就其制度形式而言,都属于代议制范畴,要大胆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政治管理方面有用的东西,首先应当着眼于研究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在把我国人大制度与西方国家议会制作比较研究,进行鉴别,决定取舍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区别对待,才能坚持自己的优势和特点,扬长避短,大胆吸收,构建符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权力体制,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区别内容与形式

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根本形式,也是现代民主社会区别于封建专制社会的最主要标志之一。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有一定的阶级内容,也需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从民主的阶级内容来看,在现代社会无非是资产阶级民主和无产阶级民主,而在形式上,也无非是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直接民主制是由全体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决定国家大事,一般只适合于社会分工不发达、版图较小、人口较少的国家,而在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现代民主国家也不多见,即使一时仍然采用,也不是采取“全民大会”的形式,而是采取临时性、特殊性的“全民公决”,即全民投票决定关系全局的某些大事的形式。这是民主的一种特殊形式。间接民主制也就是代议制,即公民并不是人人都亲自直接参政、议政,而是通过自己选举产生的代表决定国家大事,其基本的组织形式就是代议机构。这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采用的政体组织形式,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概莫能外。列宁曾指出,资产阶级议会是虚伪的,是陷阱和骗局,但同时也指出:“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废除代议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议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3 〕既然代议制是现代民主政体的普遍形式,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那么,无产阶级执掌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理由拒绝采取这种民主形式。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在内容和实质上根本不同,而在形式上都属于代议制范畴,都是代议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正如有的论者指出的:“中国人大制度与外国议会制度的区别不在于它们的名称和形式不同,而在于它们的内容和实质不同。”〔4 〕只有把内容和形式加以区别,才有可能在比较研究西方议会制时,否定其作为资产阶级专政工具、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内容,借鉴、吸收其有用的形式。

2.区别共同性与差别性。

形式与内容虽有区别,但一定的形式要受到一定内容的影响和制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国家议会虽同属于代议制范畴,都是代议制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但由于它们的内容和本质不同,在形式上各有其特点。就总体形式而言,既有共同性,也有差别性。两者在共同性方面,主要表现在:第一,机构组成人员均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选举与任期密切相连,是代议制机构最基本的属性和要求,不取决于其社会性质。当然,在西方国家确有些议员是非经选举产生的,有些还是终身的,但这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议员是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而我国人大代表都是经过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已经废除。第二,会议均为主要的工作活动方式。以会议的方式行使国家权力,也是代议制机构的基本属性和要求。无论是西方国家议会或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规定有必要的会议制度,而且在会议的形式上也都大同小异。会议均制定有议事规则,使其程序化、制度化,以保证会议的规范与程序,提高议事的民主与效率。会议均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同时也尊重少数,并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第三,机构均以立法和监督作为主要职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并督促、检查其实施,是代议制机构的基本职权和传统职能,所以代议机构素有“立法机关”之称。在现代国家,民主与法制是否健全,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因而代议机构的立法与监督职能不断强化,占有的位置也越来越重要。这在不同性质国家的代议机构都是相同的。第四,机构均制定有议员或代表活动的制度。一般都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代议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义务、职责、待遇、保障、惩戒等等,以保证代议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并形成了相应的议员制度或代表制度,其中有许多规定都是相同的或相似的。第五,机构均设有委员会之类的内部机构,以适应社会分工的广泛发展和国家事务管理日益复杂化的需要。这种按专业化分工原则或与政府部门对口原则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对发挥代议机构的职能有着重要的作用。两者在差别性方面,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国家政权体系中,西方国家议会是法定的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国家立法权,是“三权”中的一权;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集中掌握、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政权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第二,在代议机构与政党的关系上,西方国家的议会是各政党取得执政地位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必经途径,是各政党争权夺利的场所;而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各民主党派合作参与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把执政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的法定渠道。第三,在组织原则、制度及其运行上,西方国家议会贯彻以权力分立为基础的制衡原则;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则实行以权力统一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只有区别上述代议制机构形式上的共同性与差别性,才能在比较研究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吸收和借鉴其合理成分。

3.区别正确借鉴与照抄照搬。

邓小平同志说过:“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 ”〔5〕这一原则对于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议会制的某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方法同样适用,而且更加重要。正确借鉴必须从自己的国情出发,不能照抄照搬。代议制机构属于政体范畴,它不仅决定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即国体),同时还要受到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公民文化素质、历史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即使国家性质和类型相同的国家,它们的代议机构形式也各不相同。我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不仅西方国家议会中那些只属于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不能吸收,就是那些代议机构普遍共有的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也不能照抄照搬。为此,在借鉴西方国家议会那些一般的普遍共有的东西时,应注意区分和处理好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是由我国相对不变的国情条件决定的不同情况。比如代议机构组成人员的名额问题,据对145 个国家中央议会议员名额的统计,1000人以上的有3个国家,800至1000人的有2个国家,500至800人的有9个国家,500人以下的有131个国家。相比之下,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始终为世界之最,目前八届人大为2997名。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不同,很大程度上是由人口众多、民族众多这一相对不变的国情条件决定的。有些论者竭力主张大幅度减少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以提高议事效率。其实,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如果太少,就不能体现代表的广泛性。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为提高效率,代表名额可适当减少,但无论如何不可能减少到西方国家普遍的四五百人的规模。对于这类不同情况,我国有自己的国情,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去模仿。第二是由我国目前暂时的国情条件决定的不同情况。比如在选举问题上,直接选举是民主选举的最高形式,许多西方国家各级议会议员的产生,特别是下院议员的产生,已普遍采取直选的方式,而我国的情况是,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也就是说,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还未做到全面的直接选举。这是由我国目前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这一暂时国情条件决定的。对此,邓小平同志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中说过:“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6〕为提高选举的民主程度,应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过渡到全面的直接选举,但不能不顾条件而操之过急,否则欲速则不达,贻误大局。第三是由人为因素决定的不同情况。比如关于议事程序中的辩论问题,是代议机构会议形式的题中应有之义。代议机构开会议事,有不同看法是很正常的,而辩论就是不同看法和意见的交锋。在西方国家议会中的辩论,已实现程序化、规范化,但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方面如“和为贵”等因素的影响,加之过去历史时期“左”的指导思想的约束,片面追求高度一致,没有必要的程序保证不同意见的发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方面已大有改进,但还不尽如人意。这类不同情况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还是受到民主传统和民主意识的限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这类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注释:

〔1〕〔5〕〔6〕《邓小平文选》,第3卷,373、2、220页。

〔2〕《邓小平文选》,第2卷,337页。

〔3〕《列宁选集》,第3卷,210~211页。

〔4〕蔡定剑:《中国人大制度》,114~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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