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和选举审议的决定草案_全国人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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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 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今天提请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根据这一草案的规定,近3000名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将于1998年1月底以前选举产生。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是根据宪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它确定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与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基本相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时,全国人大代表为2978名。

这个草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农村按人口每88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2万人选代表1人。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

在新的一届全国人大中,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团仍将是人数最多的代表团,其代表总数将为265人。根据草案的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大代表总名额12%;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大代表1名,也就是说,我国56个民族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都有自己的代表。

这个草案还规定,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应选归国华侨代表35人,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八届的比例。在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所占比例为21.03%。

根据这个草案规定,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大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将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

这个草案还有待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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