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模式下乡村旅游发展的博弈分析_土地流转论文

土地流转方式下的乡村旅游开发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村论文,旅游开发论文,土地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0 引言

乡村旅游在国外最早起源于19世纪中期欧洲的阿尔卑斯山地区,20世纪50年代发展迅猛。中国的乡村旅游则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1999年中国提出了“生态环境游”,10年之后,又把2009年命名为“生态旅游年”[1],这些都充分说明中国的乡村旅游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目前中国的乡村旅游已成为促进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环境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抓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乡村旅游的迅速发展,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兴趣。在国外,乡村旅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概念辨析,乡村旅游的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可持续发展,经营管理,乡村旅游者与旅游市场,住宿设施六个方面;在中国,乡村旅游研究侧重于乡村旅游概念、特点和分类,乡村旅游规划与开发,乡村旅游产品与市场,乡村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四个方面。目前国内外有关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的研究还很薄弱,尤其是在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背景下,土地流转制度将对中国乡村旅游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加大土地流转方式下的乡村旅游开发研究具有十分必要的意义。

1 土地流转制度下的乡村旅游

中国乡村旅游的发展,在解决城乡贫富差距,解决三农问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中国旅游产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中国的乡村旅游开发中,旅游开发公司的旅游用地所需土地的取得方式大多是通过政府征地。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强制性的将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并对农民进行征收补偿的一种制度,这种土地取得方式产生的矛盾多、农民怨声大[2]。在旅游开发的实践中应尽量少使用这种方式。

2007年《物权法》实施之前,中国的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应该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户”,而不是个人。这种条件导致了农民在合作开发土地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农民的土地不能算作资产,无法在市场上流通。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改革措施是农村改革的重大突破。土地流转制度的实施,农民在合作开发中就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进行出资入股、出租、包租等[3],促进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增加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扩展了农村土地利用的方式,达到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土地流转制度是盘活农民土地资产的一项有利的措施。

2 乡村旅游开发中的博弈分析

在乡村旅游的开发中,当土地的取得方式为土地流转方式时,政府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增加农民的收入,会选择支持乡村旅游的发展(即不论是农民主体还是旅游开发企业对乡村旅游进行开发,都能得到政府的支持)。下面进行博弈分析[4],来探讨旅游开发企业和农民主体在开发具有旅游资源禀赋的土地时的合作可能性。

2.1 博弈模型假设

(1)参与者(participants):博弈的参与者有两个,旅游开发企业和农民主体。每个参与者都是理性的且是智能的(合理的做出决策),其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假定农民在政府征地的情况下,会被另外安置其他不低于征地前收益水平的土地进行耕种,以维持收益水平的不变。

(2)信息(information):信息是完全公开的,每个参与者获得信息的方式都是完美的(即每个参与者都能及时的获取信息),并相互之间知道自己的“威胁”。

(3)策略(strategy):假定旅游开发企业和农民主体都有两种战略。旅游开发企业可以选择开发或不开发,获得土地开发权的方式有两种,即通过与农民主体合作和政府强行征地。由于农民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农民主体的选择也有开发或者不开发,而开发的方式也有两种,即与旅游开发企业合作或者独自开发。本博弈中假设政府的行政命令是强大的,无法抵抗的。

(4)威胁(threaten):旅游开发企业与农民合作不成功的威胁是企业可以通过政府征地获得土地;农民主体的威胁是可以采取抗议示威甚至破坏旅游开发活动来达到威胁旅游开发企业的目的。政府作为双方利益的调节者,不愿看到双方的相互竞争,会努力促成合作开发。

(5)支付(payment):旅游开发企业资本的收益为A,农民集体的土地收益为B;开发乡村旅游获得的增值收益为n,各方支付情况如表1所示。

2.3 博弈结论

上述博弈是建立在理想的状态下,一旦收益n超过了一定的界限,双方将通过竞争来单独获得乡村旅游的开发权。但是现实中单独开发的困难性较大,农民主体获得资金的相对困难性、开发管理的专业性等方面无疑制约着农民单独开发的积极性。对旅游开发企业而言,其单独开发同样具有很多问题,缺少本地居民合作的旅游开发无疑将导致旅游开发效益的严重受损,农民主体如果不能从旅游开发中获取一定的收益,将通过各种有效手段促使阻碍旅游开发。从政府的角度看,旅游开发企业和农民主体的合作也是最好的合作方式,旅游开发企业一方面具有旅游开发的专业性,可以使旅游开发效益能最快可能的获得,另一方面也可促进农民集体尽早的脱贫致富,达到帕累托改进。所以,博弈结论为要么合作开发,要么不开发。但是对于政府,旅游开发企业和农民三者都具有利益驱动性,合作开发无疑会是最好的土地利用方式。

考虑②和⑤,单独开发达不到开发的帕累托最优[5],农民主体和旅游开发企业是相对被动的参与合作,两者合作开发的增值收益不可能达到平摊的目的,因此必须基于卡尔多。希克斯改进[5]来补偿被动方的收益。即合作的主动方通过经济补偿被动方,因此,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的有效协调。如果主动方缺少经济补偿的动力,则政府在开发过程中得通过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才能促使旅游开发的进行(图1)。

3 旅游合作开发模式中主要的土地流转方式

3.1 土地入股模式

四川省都江堰虹口乡白鹿村在地震过后,当地村民转变了原有的谋生方式和村庄生活。很多地区选择了从农业经济向旅游经济的过渡。政府规定,50 m[2]的住房,其中20 m[2]用来建房自住,剩余面积交给村上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组织会选好的地段建农家乐用于乡村旅游的开发,农民以上交的土地入股,按旅游开发收益分红。恢复了震后的经济,从而增加了农民收益,使当地经济结构多元化[6,7]。

3.2 土地出租包租模式

厦门集美区“森林人家”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其土地利用的方式是“村民参与”,即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出租集体林地,从中获得林地租金收入,促进农民增收。这样,当地即规避了乡村旅游开发的风险,增加了富裕劳动力,又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

3.3 土地转承包模式

“资产的初始所有者只转让一部分属性而保留其他部分,将产权分割给若干技能各异的利益主体,可能使得净收益增加”[8]。例如浙江省白沙村,土地权属流转制度改革后,他们把200 hm[2]多(3000多亩)山林以转包方式给了旅游公司进行旅游开发。即把山林的景观资源和森林资源分开,景观资源作为旅游资源流转给了旅游公司,村民们仍可以上山做非景观破坏的开发,经济效益迅速增长,络绎不绝的游客带动了村里旅游经济的发展,农家乐经营和山货市场给村民们带来了源源不断的收入,从而实现了旅游开发公司和村民的双赢。

3.4 土地转让模式

由于土地流转制度的放开,当农民因为迁移或者其他原因而放弃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来实现。这样即使土地资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和利用,也促使了农民土地承包的积极性。

4 结论与讨论

4.1 土地流转制度下农民权益的保障

4.1.1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进程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规,在适当的时候应出台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从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条件、程序以及收益分配、法律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农民享有农村土地的流转增值收益。

4.1.2 建立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体系的建立,主要是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基金,为需要帮助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协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如通过媒体宣传,散发书面资料,面对面的咨询等,向农民免费传播有关土地权利的常识,为农民提供免费代理服务等。

4.1.3 完整完善农民的土地产权

由于农民享有的只有承包经营权,其土地产权具有非完整性,村集体又是一个委托代理组织,具有类似于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农民和村集体在谈判中都无法实现对自己激励的最大化,农民的利益因此不能得到最好的维护。如何有效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体化,改革、完善与明细农民土地产权制度,是乡村旅游开发中,能够实现农民对维护自己利益的充分激励及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增加社会福利的关键。

4.1.4 建立具有旅游禀赋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

建立旅游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为了促成旅游开发企业和农民的合作,让农民手中握有的旅游资源“走出去”,由于农民获取信息相对闭塞,缺少了政府对旅游资源的宣传,农民手中的土地就像“深山里的凤凰”得不到开发。

4.1.5 加强旅游土地的流转管理

土地流转管理对规范土地流转主体行为、减少流转纠纷、保障土地流转的依法开展具有基础性作用,包括权益保障管理和流转后土地用途管理[9]。权益保障管理主要涉及农民土地流转中合同的签订与保护。在有书面合同的流转协议中,流转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往往不明确,合同内容和格式多样,且订立合同的程序和条款很不规范。另外,很多合同只考虑静态因素,不考虑动态因素,如对流转价格的确定就未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执行的初期没有异议,但合同中的内容、条款等不完善,隐藏着很多后患。这样产生很多土地流转矛盾,而目前针对这些矛盾的相应解决办法也没有统一标准,有时甚至对错难辨。因此,应加强旅游土地的流转管理,防患于未然。

4.1.6 建立对农民土地权属的价值评估体系

价值量化农民土地的财产有利于使农民权益的最大化。科学评估旅游景区的资产价值,保障农民集体的财产权益,建立社区居民参与机制,减少负面影响[10]。

4.2 土地流转制度下乡村旅游的发展

4.2.1 加大传统村落旅游的开发力度

乡村旅游的发展最终回归于文化的体验。“传统村落旅游涉及原住民、旅游经营管理者和游客等不同利益主体,还涉及有形与无形的文化遗产”[11]。在土地流转制度下,农民或者是原住民在结合自己的利益情况下,会积极参加到旅游的开发活动中去。如何最大化利用这一无形的文化资产,是乡村旅游开发的重点。

4.2.2 加强乡村旅游的区域协作关系

利益是区域旅游协作的基础,对于一个地区来说,它与其他地区旅游协作愿望的强烈程度,与它在协作中的预期纯收益成正比。预期纯收益大,旅游协作的愿望就强烈,反之亦然[12]。加强乡村旅游的区域协作,可以优化乡村旅游的功能布局,集聚各协作单位的优势,使乡村旅游具有规模优势。

4.2.3 促进旅游城市化的发展

乡村旅游开发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乡村城市化发展的内在冲动。国内的旅游开发,在满足旅游者游览需要的同时,还必须满足旅游者各种生活需要。因此国内大多数旅游区,由于因应旅游商业发展的结果,使得这些旅游目的地城市化特征十分明显[13]。促进旅游城市化的发展,即能加速中国城市化的发展,又能改善旅游基础设施,促进旅游的发展。

因此,在当前土地流转制度放开的情况下,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对于建设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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