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选择吗?_关系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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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言判断可以分为相容的选言判断和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几乎为所有的普通逻辑教科书所肯定。笔者对此久存疑惑,觉得有必要与同行学人研讨,以求解惑。下面可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11月第5次印刷本《普通逻辑原理》作为讨论的篮本。

何谓选言判断?该书界定为:“选言判断就是断定在几种可能事物情况中至少有一种存在的判断。”

其实例及解释是:“教学方式或者是上课,或者讨论,或者练习,或者实验,或者实习”。这个判断断定了‘教学方式’中‘上课’、‘讨论’、‘练习’、‘实验’以及‘实习’这些可能情况至少有一种存在,它是一个选言判断。”

这里,该书的选言判断的定义、实例及其解释基本上是正确的。问题在下面的分析,该书说:“构成选言判断的支判断,称作选言支。分析实际思维中的选言判断,我们可以看到:有的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具有并存关系;有的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不具有并存关系。区分一个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具有或不具有并存关系,对选言判断来说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接下来便详细地解释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的“具有并存关系”和“不具有并存关系”两种情况。笔者的疑惑不在于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存在着“具有并存关系”和“不具有并存关系”两种情况,而在于该书为什么强调说这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该书是以此作为划分选言判断种类的唯一根据的,而笔者则认为这是违背逻辑对判断种类划分的原则的。

我们知道,有所断定与有真假是判断的逻辑特征,其中有所断定乃是更为本质的逻辑特征,因为不同种类的判断必具有不同的断定,而无所断定也就无所谓真假。选言判断是一种被断定了复合命题。逻辑学要对其分类,其根据只能以对选言支之间的真假(或存在与不存在)关系不同的断定来确定,而不能以选言支所反映(或陈述)的事物情况之间实际上是否具有并存关系为根据去确定。

而该书恰恰是以选言支之间实际上或事实上具有不具有并存关系将选言判断分为相容的选言判断和不相容的选言判断。该书声称选言判断选言支之间有并存与不并存的区分是“分析实际思维中的选言判断”发现的,其实例是:“他是诗人或画家”与“他在国内出生或在国外出生”,认为前者的选言支之间具有并存关系,是相容的选言判断;后者的选言支之间不具有并存关系,是不相容的选言判断。的确,某个人可能既是诗人又是画家,而某个人却不能既出生在国内又出生在国外。这既是事实,也是常识,只是由于认识主体不知道某人是画家还是诗人,但可以确定某人是估计的其中一种人时,才断定“他是诗人或画家。同理,因为不道某人到底是出身在国内,还是出生在国外,但可以确定某人出生地在估计之中,才断定“他在国内出生或国外”。这两个选言判断所作的断定,都是以事实为根据的,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事实。如果抽去判断的具体内容,两个判断所作的断定则完全一样,即都是断定在若干可能事物情况中至少有一种事物情况是存在的。

从断定上审视,这两个判断应该是同一类型。其逻辑形式可记为“P或q”或者“P∨q”。怎么会是两种不同的选言判断呢?显然,之所以认为是两种不同的选言判断的根据,完全是囿于事实和具体内容,而不是认识主体所作的断定。不过该书在言及选言支之间具有“并存关系”与“选言支之间不具有并存关系”时,似乎又是根据选言判断的不同断定将选言判断分为相容的选言判断和不相容的选言判断的。该书说:“所谓选言支之间具有并存关系,就是说,一个选言判断的选言支所断定的可能事物情况是不排斥的”,“所谓选言支之间不具有并存关系,就是说,一个选言判断的选言支所断定的可能事物情况是相互排斥的”。这里用了“断定”一词,但并不是说选言判断所作的断定,而是说选言判断的选言支所作的断定。

这就令人困惑了。难道选言判断的选言支对事物情况也有所断定吗?或者说选言判断对其选言支分别都作了断定吗?笔者曾在《复合判断应改称为复合命题》(见《九江师专学报)1991年第4期)一文中指出,在普通逻辑教科书所讲的复合判断的几种类型中,只有联言判断才是名符其实的复合判断,因为它的每个联言支都被断定,都是判断,而假言判断、选言判断都是由命题复合而成的。假言判断只是断定前件与后件之间的关系,对前件与后件自身则无所断定。选言判断也一样,对任何一个选言支都未作断定,即没有分别断定选言支的真假或存在不存在,只是断定选言支中至少有一个选言支是真的或是存在的。所以假言判断与选言判断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复合判断。

断定是判断的逻辑特征这固然是一种共识,但决不能因为习惯将选言判断称之为复合判断,就误认为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也有所断定。选言判断在断定上的特征是:总体上具有确定性(确定有真的选言支),部分却具有模糊性(没有确定哪一或哪些选言支真)。若如该书所说,选言判断的选言支都有所断定的话,那么选言判断还是选言判断吗?根据所谓选言判断的选言支所断定的“可能事物情况是不排斥的”与“可能事物情况是相互排斥的”,将选言判断分为相容的选言判断和不相容的选言判断,显然是不符合选言判断断定特征的。

由于划分选言判断的种类的根据不是断定的不同,而是判断的具体内容,那么其结果必然成问题。该书说:“由于选言支之间有的具有并存关系,有的不具有并存关系,选言判断也就相应的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相容的选言判断,另一种是是不相容的选言判断。”这就是为什么该书之所以特别强调说:“区分一个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具有或不具有并存关系,对选言判断来说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但结果怎么样呢?既然选言判断可分为相容的选言判断和不相容的选言判断,那么就必须根据断定这一判断特征回答什么是相容的选言判断,什么是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即首先揭示两种选言判断在断定上的不同内涵,给出相应的定义。因为这也是常识,对任何一种判断进行界定,都必须回答它断定了什么。该书尽管强调选言支之间具有或不具有并存关系,即强调选言支之间所反映的事物情况的关系作为区分两种选言判断的根据,却仍然不能不从断定方面给出定义以区分两种选言判断。事物情况之间的关系是客观的;而断定则是认识主体的行为,是主观的。在区分两种选言判断所取的根据时,一会儿以主观为根据,一会又以客观为根据,这本身就是混乱的。现在撇开这种不一致的情况,仅仅从该书所给出的两种选言判断的定义来看,从断定上是否可以将选言判断分为相容的选言判断和不相容的选言判断。

先看相容的选言判断的定义及其解说。该书说:“相容的选言判断就是断定几个选言支中至少有一个为真并且可以同真的选言判断。也可以说,相容的选言判断就是包含具有并存关系的选言支的选言判断。相容的选言判断的逻辑特征,就在于其选言支之间的关系不相互排斥,彼此相容,可以同真。”比较这里给出的相容选言判断与该书给出的选言判断的定义,不难看出,两个定义之间只有表述上的差异,而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因为所谓“选言判断就是断定几种可能事物情况至少有一种存在的判断”,也可表述为“选言判断就是断定几个选言支中至少有一个为真的判断。”而所谓“相容的选言判断就是断定几个选言支中至少有一个为真并且可以同真的选言判断。”这个定义中既然已经说断定选言支“至少有一个为真”,那么再加上的“可以同真”就是废话。删去这句废话,定义就成了“相容的选言判断就是断定几个选言支中至少有一个为真的选言判断”,其中表属概念的“选言判断”中的“选言”二字也就成了多余的东西,将其删去,所谓相容的选言判断的定义与选言判断的定义就没有丝毫的区别了。这大概是主张选言判断有种类的人始料不及的吧。

作出一个选言判断,就主体而言,总是确认其中的选言支至少有一个是真,他人也是这样理解所作的判断的。至于事实上则有多种情况,可以是一个选言支真,也可以是二个以上的选言支真,甚至可以都是真的,这些情况都不妨碍所作出的选言判断是真判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选言判断的选言支可以同真,即是相容的,准确说是可相容的。因此企图将选言判断分出所谓相容的选言判断是徒劳的。

那么,是否有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呢?既然认为选言判断可分为相容的选言判断和不相容的选言判断两种关型,而相容的选言判断实际上就是选言判断,那么,何以会有什么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呢?如果选言判断只能分出一类不相容的选言判断,还能算是对选言判断的分类吗?奇怪的是,逻辑教科书却实实在在有不相容的选言判断,而且给出了定义及其逻辑形式公式等。现在就让我们来看《普通逻辑原理》所讲的不相容的选言判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判断。

该书给出的定义及解说是:“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就是断定几个选言支中有并且只有一个为真的选言判断。也可以说,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就是包含不具有并存关系的选言支的选言判断。不相容的选言判断的逻辑特征,就在于其选言支之间的关系相互排斥,彼此不相容,不可同真。”根据其中对不相容的选言判断所说逻辑特征“就在于其选言支之间的关系相互排斥,彼此不相容,不可同真”,那么,定义可以简单地表述为: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就是断定几个选言支中只有一个为真的选言判断。

对这个定义,笔者的理解是,首先,这种判断是一个选言判断,即断定几个选言支中至少有一个为真;然后再断定几个选言支中不能都真。也就是说,这种判断包含两次断定,通过这两次断定确定只有一个选言支为真。以两个选言支或两个变项的所谓不相容的选言判断为例,如果将其断定的情况用逻辑公式来表示,就是:

(P∨q)∧(P∧q)

其中P∨q表示断定P、q两个选言支至少有一支,但没有断定P、q都假;进而(P∧q)表示断定(否定)P、q两个选言支都真,即或者P假,或者q假。综合这两次断定,就是断定P、q两个选言支中只有一个为真。显然,从判断形式上看,所谓的不相容选言判断,实际上是一种复杂的联言判断。

问题似乎并不是这样简单。可能有这样的疑议:如果说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实际上是复杂的联言判断,那么为什么其语言形式都是选择复句,而选择复句是表达选言判断的,难道也表达联言判断吗?的确,在实际思维中,选择复句是用以表达选言判断的,这种复句本身不表达联言判断。但问题不可绝对化。仅从语形学考察,选言判断与联言判断有各自独特的语言形式,不可混淆;但从语用学来考察,情况就有所变化。因为语言形式的运用不可能是孤立的,总是置身于一定的语境(广义的语境)之中。在实际思维中,当对估计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可能事物情况作断定时,往往用“……或……”、“也许……也许……”等选择复句表达,如果进而要表明其中只有一种事物情况是存在的,则往往或明或暗有所表示。如果要明示,就在选择复句前后用“不可得兼”等语句表示,如果要暗示,就通过其前后,即上下文来表示,或者以交流双方共同的知识背景为前提等条件表示。例如:“只有一张戏票,或者张三去,或者李四去。”其中“只有一张戏票”,就是暗示张三和李四不能都去看戏。再例如:“他在国内生或在国外出生”,则是通过交流双方共同的知识背景来暗示某人不能既在国内出生又在国外出生。再例如:“中午或者吃米饭,或者吃面条,但二者不可得兼。”其中的“二者不可得兼”就是明示不能既吃米饭,又吃面条。总之,一个选择复句加之这种明示或暗示,所表达的断定就是几个可能的事物情况中,只有一个是存在的。

逻辑学研究各种判断都给出了它们逻辑形式的公式,而且研究判断的逻辑形式的主旨在于研究运用判断推理的有效性规律。因此可能有人会问:如果说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实际上是复杂的联言判断,那么,逻辑教科书中所给出的不相容选言判断的逻辑公式,以及不相容的选言判断推理的逻辑形式怎么处置呢?这确实是必须问答和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既然无所谓不相容选言判断,就无所谓相应的逻辑公式。逻辑教科书尽管给出了该类判断的逻辑公式,而且用真值表对逻辑公式中的联结词(或常项)加以定义,揭示不相容的选言判断的真假规律,但是,所给出的逻辑公式却不具有通用性,其真值表也不具有判定任一不相容选言判断真值的功能。这明显地表现为PV′q的真值表虽然适用于只有两个变元(或变项)的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却不一定适用于三个或三个以上变元(或变项)的不相容的选言判断。例如,当逻辑公式是P V′q V′r时按照真值表给V′的定义,公式中P、q、r只能有一个是真的,“P V′q V′r才是真的,然而当P、q、r都为真时,真值表又必须判定P V′q V′r为真,而不是假。因为公式P V′q V′r可以变化为(P V′q)V′r, 正象P∨q∨r, 或者P∧q∧r可以分别变化为(p∨q)∨r和(P∧q)∧r一样。这样因P、q中的P、q都真,V′的真值表判其为假,而r真,则(P V′q)V′r应判定为真,但是以∨、∧等逻辑结词组成的公式,无论其变无(或变项)是两个、三个乃至更多,都不会改变逻辑联结词的性质,真值表对相应逻辑公式判定的结果都是一致的。而V′的真值表在判定相应的逻辑公式时,因为变元(或变项)的数目不同而真值相同,虽然都是根据V′的逻辑性质(以V′联结的公式真,当且仅当变元都真)判定,但结果可以完全相反。这足以说明V′不具备逻辑联结词的资格,P V′q也不具备逻辑公式的资格。这进一步证明,根本不存在什么不相容的选言判断。

十分有趣的是,虽然V′不具备逻辑联结词的资格,P V′q也不具备逻辑公式的资格,但是逻辑教科书中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含两个变项)推理的有效公式却不存在什么问题,如果选言前提含有三个变元,则只有否定肯定式是有效的。例如:

(P V′q)∧P→q

(P V′q V′r)∧(P∧)→r

都是不容置疑的有效式,而且十分适于应用。而肯定否定不一定是有的,例如(P V′q V′r)∧→(P∧q)就是无效的。怎么认识和理解这种情况?

首先,P V′q不是一类判断的逻辑公式,前面已说得很清楚了。另外,我们也说明了所谓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实际上是复杂的联言判断,其中含有两次断定,一是断定几个可能事物情况中至少有一个事物情况存在,或者说断定几个选言支中至少有一个为真;二是断定几个可能事物情况不能都存在,或者说断定几个选言支不能都真;合起来就是断定几个可能事物情况中只有一个事物情况存在,或者说断定几个选言支中只有一个为真。另外,还特别提到,只含两个变元(或变项)的P V′q,可以看作是(P∨q)∧(P∧q)的缩写。其实,对于含有三个或三个变元(或变项)的所谓不相容选言判断形式公式也都可以看作是相应的复杂联言判断形式公式的缩写。例如,P V′q V′r相应的公式是:

(P∨q∨r)∧(P∧q)∧(P∧r)∧(q∧r)

说P V′q、P V′q V′r是缩写形式,意即不承认他们是逻辑公式。因此,对于逻辑教科书中的所谓不相容的选言判断推理的有效公式,也只能看作是缩写形式,而不是推理的逻辑公式。因此,在进行实际的逻辑操作中,必须将这些缩写形式中的所谓不相容的选言判断的逻辑公式置换为相应的复杂的联言判断的逻辑公式。

例如:((P V′q)∧P)→q

经置换就是:((P∨q)∧(P∧q)·∧P)→q。

((P V′q)∧P)→q

经置换就是:((P∨q)∧(P∧q)∧P)→q。

((P V′q V′r)∧(P∧q))→r

经置换就是:((P∨q∨r)∧(P∧q)∧(P∧r) ∧(q∧r)∧(P∧q))→r。

以上经置换后的推理的逻辑形式都是有效式。其间经过三个步骤:首先将公式中的联言判断的负判断转换为选言判断;然后视最后一个联言支的情况,运用联言分解式(或方法)推出相应的结论;最后将这个结论与整个推理式前提中最后一个前提组合,根据选言推理的规则推出结论,这个结论也就是整个推理式的结论。整个过程比较复杂,但逻辑过程却十分清楚,其有效性不容置疑。当然人们在实际思维中所进行的推理并不按这样的步骤,而是表现为缩写的形式,来得快捷、简明。这种情况并不是独有的,就好像三段论有省略三段论,实质是推理在表达上的省略现象,是交际的需要使然。但逻辑学却不能不准确揭示其完整的逻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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