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补偿意愿”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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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56(2007)06-0014-06

一、引言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研究成果对现行政策的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各种观点中,有人认为应提高征地的法定补偿标准(朱明芬,2003),也有人认为只有通过明晰产权、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完全转让权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周其仁,2004;蒋省三,2004)。我们认为,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是最重要的微观基础,只有了解农民的真实意愿,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以推动城市化的良性发展。因此,本文试图从微观角度,通过计量分析考察影响失地农民接受补偿 (WTA)的关键变量,并据此提出改进现行政策的建议。

有关农民受偿意愿的影响因素,已有的研究成果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Bateman、Diamand和Emily (1996)研究了城市周围造生态林时农民放弃土地的受偿意愿与城市居民获得更好居住环境的支付意愿。实证结果显示:对居民支付意愿影响最大的是居民家庭收入,且收入对支付意愿的影响显著为正;农民的受偿意愿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制约,即单位土地面积的农业收入和农场面积,单位土地面积的农业收入越高,WTA值就越大,而农场面积越大,WTA值则越小。姚洋(1998)利用土地租赁模型分析的结果表明,农户参与土地市场的意愿取决于其在土地边际产量分布上的位置。姚洋(2003)还针对中国农村土地分配规则,检验了集体决策过程中是理性模型(通过追求集体福利最大化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率)还是政治模型(个体从自己的偏好出发,通过一个政治过程决定集体行动,往往无法获得很高的经济效率)更具真理性。他在研究中进一步指出,中国农村的决策过程是权威命令和群众参与的混合体。这一研究成果给了本文以很大的启示,我们猜想在土地征用这种行政性色彩较浓厚的决策中,村干部的独立性会因为“上面”的压力而得到加强。Joseph C.Cooper(2003)的研究表明,农民受偿意愿与其事前获取的信息量有关,信息的扩散不仅有利于政府在实施环保方案中降低成本,而且有利于了解农民更偏好哪种方案,从而有利于方案的实施。Cooper的研究也为本文自变量的选取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本文所采用数据来自于2004年7月至9月我们在浙江(温州市、宁波市)、山西(太原市、晋城市和朔州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和通辽市)和海南(三亚市)四省区进行的农户调查。调查的农户样本总数为505个,有效样本为459个。调查的内容不仅包括失地农民的“受偿意愿”,而且包括农户家庭结构及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结构及失地前后的变化情况、土地被征及补偿情况、是否愿意自己的承包地被征用等,旨在通过调查弄清失地农民愿意接受补偿的额度以及影响这一额度的因素。

二、变量选择

(一)因变量的选择

本文的主要目标是对失地农民“受偿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而非预测一个受偿意愿的均值或中位数。因此,与环境经济学等领域的一般做法不同,①本文中的“受偿意愿”主要利用三个因变量来衡量:农民希望得到的补偿标准Y[,1](考察农民希望得到的补偿金额的影响因素);征地后是否希望得到非货币补偿Y[,2](考察非货币补偿方式的影响因素);农户转让土地的倾向Y[,3],用“没有强制性征地,给予您合理的报酬,您是否愿意转让土地”这一问题来考察。

(二)自变量的选择

对于自变量,我们重点选取了受访农户的家庭情况、受访者个人情况、农户家庭收入结构、农产家庭土地及被征用情况、征地过程中农户的知情权、被征地后农户得到的补偿情况、调查对象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几类变量,并根据上述分类进行自变量选择,对缺失值比例超过30%的变量进行了剔除。表1列示了计量模型中所使用的变量,并给出了各变量对失地农民“受偿意愿”的预计影响方向。

表1 模型中拟选择的变量

(三)通过因子分析构建两个综合变量

在问卷中,X16~X24这9个变量是从不同角度描述失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情况,X25~ X29这5个变量则是描述失地农民得到补偿的“好坏”程度,这里说的“好坏”能影响农民对再次被征用土地的收益预期。上述两类变量内部的相关性很强,可以利用因子分析方法构建两个综合变量,④从而提高计量分析的有效性和精准度。为了使样本不会因缺失值的影响而被过多剔除,我们对每一个变量的缺失值进行替换(对于答案为代码的变量,用频率最高的答案代替缺失值;对于答案为填写具体数量的变量,用均值代替缺失值)。通过SPSS因子分析,我们在X16~X24 9个变量中,提取前6个公共因子,以使其能够解释原始变量总信息的85%。因子分析过程中还可以计算出每一个因子的得分,分别记为

三、模型回归结果

(一)回归模型的建立

在分析失地农民所愿接受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时,我们建立了线性到对数模型(log-lin model),即以补偿金额的自然对数为因变量,模型如下所示:

对于因变量(是否愿意放弃土地的使用进行转让),计量分析限定为在调查之时仍有地的农民,⑤在删除其中未填转让意愿的样本后,共有259个样本。我们仍利用logit模型估计失地农民愿意放弃土地使用而进行转让的概率:

模型三:

其中,是估计的失地农民愿意放弃农地的使用而进行转让的概率,为解释变量的向量,β′为待估参数向量,为误差项。

(二)回归结果

表2 模型的回归结果

(三)对系数符号的解释

从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尽管模型的拟合程度不高,但都通过了方程的显著性检验。

在0.1的显著性水平下,以下变量对失地农民意愿的补偿金额有显著影响:(1)所在地是否为东部地区对农民的补偿要价有显著影响,而中部地区没有反映出显著的影响效果;(2)受访者是否有外出打工或经商经历以及家庭劳动力非农就业比率对因变量的影响较为显著,且都有正向影响;(3)以前被征地时所获补偿的“好坏”程度、征地过程中农民的“知情”程度这两个变量对因变量也有显著影响。Score2的系数为正,说明征地后已得到“好”补偿的农民,其想要的补偿标准高于得到“坏”补偿的农民。Score1的系数为负,说明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被赋予的知情权越多,其想要的补偿标准越低。家庭收入水平影响较为显著,意味着收入越高的农户,其想要的补偿标准越低,收入水平越低的农户,其想要的补偿标准越高。剩余土地面积和被征用土地面积系数的含义是:剩余土地面积越大,意愿补偿标准越低;被征用土地面积越大,意愿补偿标准越高。

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以下变量对失地农民意愿的补偿方式具有显著影响:(1)家庭非农就业状况是影响农户是否选择非货币补偿方式的关键因素,农户的家庭非农就业状况越好,其对非货币补偿的偏好越小;(2)地区变量有显著影响,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更愿意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则愿意选择非货币补偿方式;(3)失地农民在以往征地中得到补偿的“好坏”程度显著地影响农民对于非货币补偿的偏好,说明失地农民得到补偿的情况越好,其对非货币补偿方式的需求越小;(4)家庭劳动力平均年龄和受访人年龄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年龄越大的人越希望得到非货币形式的补偿;(5)征地后家庭年收入P值达到0.011,但其系数绝对值较小,说明影响程度较弱。从模型的结果来看,其他因变量的影响并不显著。

在显著性水平为0.1时,以下变量对失地农民转让土地的倾向有显著影响:(1)家庭非农就业率越高,农民越愿意转让土地;(2)家庭收入在本村的水平是一个显著变量,其回归系数为负值,意味着家庭收入越低,农民越不愿意转让土地;(3)现在是否有家庭成员担任村干部对因变量也有较为显著的影响。

此外,受访者年龄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农户年龄越大,越不愿意转让土地。从回归方程的结果中我们发现,反映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知情情况的变量得到了显著的结果,表明农民在土地征用中掌握的信息越充分,其内心对失去土地的抵制越小。家庭土地面积、教育程度在本研究中都没有得到显著性的结果,但按照一般的逻辑,这两者对因变量的影响都应是正向的,这一点从回归方程的系数中也可以看出。

四、相关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结论

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将对失地农民“受偿意愿”产生影响的因素归结为六个。

1.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更愿意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更愿意选择非货币补偿方式,而且东部地区农民对补偿金额的要求显著高于西部地区农民的要求。我们的解释是,经济落后地区农民生活保障的替代选择较少(如打工机会不如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多,自营工商业的意识也不如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强),而且东部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一般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 (因为东部地区的城市化进程较快,土地增值也较快),在这样的双重压力下,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更愿意选择非货币补偿(如土地调整、安排就业等),以保障其日后的生活。

2.家庭就业状况。家庭非农就业状况是影响农户是否选择非货币补偿方式的关键因素,⑧且农户家庭非农就业状况越好,农户对非货币补偿的偏好越小。家庭非农就业状况还显著地影响了农民转让土地的倾向,即家庭非农就业率越高,农民越愿意转让土地,而家庭非农就业率越低,农民越不愿意转让土地。一般而言,被征地农民接受非货币补偿的原因大多是想得到就业安置,使自己将来的生活有所保障,如果农民家庭非农就业率高,农民就没有这方面的需求,他们会把目光更多地放在货币补偿的数额上。农民在转让土地时,首先考虑的是自己将来的生活来源问题,对非农就业率低的家庭而言,农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更强,由于担心失去土地后找不到工作,从而失去生活的保障,这些农民更不愿意转让土地。

3.家庭收入状况。家庭收入水平越低的农户,其转让土地的倾向越低;家庭收入水平越高的农户,其转让土地的倾向越高。家庭收入水平低的农户,其在征地前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务农和打小工收入,无力投资自营工商业,征地后,他们面临着就业和生活保障双重困难,所以他们转让土地的倾向较低。相反,家庭收入水平高的农民则比较愿意转让土地,或对转让土地持无所谓的态度。

4.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情况。农民在土地征用中掌握的信息越充分,其内心对失去土地的抵制越小,其转让土地的倾向越高,对于征用补偿的标准也越低。一般认为,在垄断体制下,“掩盖”可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公开”则会激起大众的怒火。本研究的结论则相反,认为“身处未知”中的农民更容易“冲动”,因为不对称信息提高了其中一方的要价。当然,本研究的“信息”并未包含政府出让金、开发商利润等因素,这也可能对分析结果产生影响,此问题仍有待于进行深入的分析。

5.土地面积。剩余土地面积越大,意愿补偿标准越低,而被征用土地面积越大,意愿补偿标准越高。家庭土地面积在土地转让倾向研究中虽没有得到显著性的结果,但其系数表明,土地面积越大,农户转让土地的倾向越高。土地对农民具有保障、就业等效用,而土地所带来的这些效用会随着土地面积的减少而边际递增,或随着土地面积的增加而边际递减。

6.村干部转让土地的倾向较高。在现有土地集体所有的情况下,村干部对“征地”的态度多是支持的。其原因有三:一是因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金归集体所有”,而对于集体如何补偿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农户,法律并没有规定;二是在征地或土地转让中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是“集体”,这个集体的代表就是几个乡村权力人物,每亩几千元或几万元的补偿对他们而言,并不是“贱卖”,因为这些微薄的补偿集中起来由几个人支配,是非常“值”的;三是能否完成征地任务,常常是这些干部能不能掌权的条件。

(二)政策建议

1.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征地补偿方式应有所区别。经济发展水平会影响失地农民的补偿偏好,因而补偿政策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制定。一般而言,非货币补偿对发达地区农民的吸引力不大,而对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影响相当大,建议在不发达地区征地补偿中多考虑对农民未来更具保障性的补偿方式,如通过政府安排就业、优惠提供国有土地让农民从事开发经营等办法,帮助失地农民顺利就业。

2.同一地区的征地对象应有所选择。以上分析表明,家庭非农就业比率高、家庭收入水平高、家庭土地面积大的农户更愿意转让土地,而家庭非农就业比率低、家庭收入水平低、家庭土地面积小的农户则不愿意放弃农地的使用而进行转让,此时应充分考虑农户的意愿进行征地。对征用土地转让倾向较低的农户,可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把转让方变为土地转让倾向较高的农户,形成征地方、土地转让倾向较低农户、土地转让倾向较高农户三方共赢的局面,具体方式可借鉴“拍卖”的做法。

3.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本研究的结论表明,被征地农民相对于征地方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会导致农民提高自己的意愿补偿金额,同时也会降低其转让土地的意愿,而当政府强制征地并进行低额补偿时,冲突与矛盾就会产生。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好处至少有三点:(1)充分的信息会使农民降低意愿补偿金额,提高转让土地意愿,从而有利于征地的顺利进行;(2)信息公开可以使征地中腐败的可能性减小,有效避免侵蚀农民利益的暗箱操作行为;(3)有利于减少征地过程中的非市场性交易费用(农民上访、法律诉讼、谈判成本等构成征地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对此,我们建议:征地报批前应与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商定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征地“听证制度”;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征地中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征地政策和征地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征地方案、补偿方案两公开,让失地农民对征地有知情权,杜绝暗箱操作。

4.将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用于安置农民,集体不留土地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正因为这条规定,许多地区仅发给农民一半的土地补偿费,有的地方只发1/3(孔祥智、王志强,2004)。前面提到,村干部转让土地热情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征地后他们可以支配大笔的土地补偿费。应该修改有关规定,集体不再留土地补偿费,因为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农民安置,让其自谋职业,实际上也等于发展生产。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乡村干部不能再攫取集体的权益,从而减少征地过程中的干群冲突,降低城市化的社会成本。

[收稿日期]2007-04-25

注释:

①国外的研究一般是利用两个因变量进行,如研究城市居民对新增城市绿地(能够改善城市环境)的支付意愿时,一般选择两个因变量:(1)是否愿意为城市新增绿地支付费用;(2)如果愿意,希望支付的金额是多少。

②该变量等于家庭劳动力非农就业人数与家庭劳动力人数的比(其中,劳动力是指18至60岁的健康人员)。

③若是2003年之前征地,需填2003年的数据;若是2003年后征地,则填调查时的数据(估计)。

④因子分析的一个用途是利用公共因子得分及其方差贡献率计算出每个样本的综合得分,这个综合得分可以作为综合变量,这是本文所要借用的。

⑤调查的对象都是曾经被征地或正在被征地的农民,在了解农民是否愿意转让土地的意愿时,有些农户的土地(不包括宅基地)已全部被征完,家庭剩余土地面积(不包括宅基地)为零,此时询问他们“在没有政府强制征地的情况下,如果给你较理想的报酬,你是否愿意放弃土地的使用而进行转让”,他们的回答就可能形成两种偏差:一是所谓的“假设性偏差”,即了解农民是否愿意放弃农地,必然要以假设农民可以放弃农地的使用(可以建立“虚拟市场”)为前提,若农民已经无地,则此假设不成立;二是按照Gregory(1986)的说法,理性的人对失去现有东西的评价较高,而对未来才能获得的东西的评价较低,据此可以推知,人们对已经失去的东西的评价会更高,已经无地的农民对土地的评价也应遵循此逻辑。

⑥代表是否为东部地区。

⑦代表是否为中部地区。

⑧虽然按照前面的实证分析,受访人年龄变量也得到显著结果,即年龄越大越不愿放弃农地,但因年龄与农民的就业关系紧密,就打工而言,年龄在45岁以上的农民,其打工择业的机会较少,而45岁以下农民择业的机会则较多(王克强,2004),所以在此只选择就业状况作为核心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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