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领导者的道德素质与公务员道德素质培养的实践基础_道德素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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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领袖及公务员无论在理论与实践上都与政治相关。尤其是在今天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不管政治生活发生着什么样的变化,也不论国家形态、政府形式有什么样的不同,领袖及公务员总是一直存在着。在一般意义上,领袖及公务员总是具有至高的政治地位,也就是说,领袖及公务员对社会公共权力的占有和支配具有至高的权威性。所以,对领袖及公务员的道德素质进行伦理性的探索,将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领袖及公务员的政治伦理性质,进而提高人们的政治道德意识,加强对领袖及公务员的政治监督和道德限制。

一、领袖及其道德素质

领袖,是人类社会中占有特殊地位的个人或少数人群。一般意义上的领袖具有相对广泛的含义,美国著名学者詹姆斯·伯恩斯认为:“政治领袖无处不在。在大多数社会中领袖并不局限在少数一群拥有无限权力的杰出人物的范围内,而且还包括人数众多但尚不明确的人员的行为在内。”[1] 其主要有,一方面不同社会组织都有着不同的领袖,如宗教领袖、军事领袖、政党领袖、工会领袖,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领袖等等;另一方面自有人类以来,凡以种群而分布存在的人们,不论其人数多少,也不论其所构成的社会形态如何,都有相应的领袖,也就是“首领”或叫“首脑”。

在今天的社会形态中,从国家行政的角度来看,领袖,又可叫做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实际上或形式上的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主权的实际掌握者或象征,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实际上或形式上处于首脑地位。[2] 从纯粹个体的角度来认识,国家领袖首先是凡人、是普通的人。一个人之所以成为领袖,排除世袭国家首脑或元首的因素,他必须从普通民众中来,民众是领袖的土壤。领袖与常人不同之处仅在于他在一系列的社会政治运动的实践过程中比他人表现得更具有威信、更具有影响、更具有经验和更具有丰富的指挥与领导能力。

一般来说,国家领袖并不单纯就是指的一个个体的人。在一般的意义上,国家元首可能只有一个,但是国家的最高领袖也许是一个人,也许是一个领导集体。列宁曾将领袖看做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他在论述领袖、政党、阶级和群众的关系问题时指出:“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3]

在当代社会,无论领袖是单个的个人,还是一个集团,在其本质上都无非是特定政治集团根本利益的最高代表者,在其形式上也无非是维护特定政治集团根本利益的最高执行者和权力发布人,领袖具有鲜明的阶级或社会等级色彩。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凡是想担任一邦(即国家)中最高职务、执掌最高权力的人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效忠于现行政体。第二是足以胜任他所司职责的高度才能。第三是适合于各该政体的善德和主义。”[4] 为此,领袖不可能是超越的,他必定是现实的,而且是阶级或社会等级依附性最强的政治集团领导人。

在今天的政治生活领域,政治权力也叫公共权力,由于阶级与阶级差异的实际存在,政治权力的实质就是实现和维护特定阶级统治的权力,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在阶级反对阶级的任何斗争中,斗争的直接目的是政治权力;统治阶级保卫自己的最高政治权力,也就是说保卫它在立法机关中的可靠的多数;被统治阶级首先争取一部分政治权力,然后争取全部政治权力,以便能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去改变现行法律。”[5] 因此,政治权力也就是专属国家和政党的权力。

马克斯·韦伯就坚持认为政治或国家的核心就是权力,他说:“总之,对于我们来说,政治即意味着争取分配权力并争取对权力的分配施加影响,这种权力分配或者是在国家之间进行,或者是在一个国家中的集团之间进行。”[6] 同时,马克斯·韦伯还认为,能成功地实施权力的就是国家,他说:“如果行政官员在一个特定领土内持续贯彻其命令中,成功地支持了独掌合法使用权力的权力,那么这个带有连续组织的强制性政治社团就是国家。”[7] 国家作为现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一种最高也是相对某些人类群体而言最大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必须具有它的最高代言人和最高组织者。领袖自然就是国家的最高代表,是代表国家行使对内对外权力的享有者和支配人,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因此,相对于特定国家的广大民众,领袖具有最高的权力。

领袖的权力不可随意滥用,对领袖权力必须进行政治监督和道德限制。16世纪的英国思想家胡克就曾经指出:“无论对于国王的权力还是人民的权力来说,最严格的加以限制的权力才是最好的权力;所谓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就是说只能处理很少的事务,最好的权力是那种其行使受到完善的尽可能细致的规则限制的权力。”[8] 对领袖权力的政治监督和道德限制,正是千百年来领袖行为实践结果为人们提出的伦理警示,也是政治伦理学的价值所在。

曾担任美国总统的理查德·尼克松在评价周恩来总理时,曾以极其敬佩的语气写道:“周是一个共产主义革命家和具有儒家风度的人物,是有献身精神的理想家和深谋远虑的现实主义者,是政治斗争的能手和杰出的调解人。”[9] 他的结论是:“所有这些品质的交互作用,使周能够在共产主义最高领导层中度过比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都要长的生涯。”[10] 周恩来作为一种领袖的标范,在他身上聚集着一个杰出而著名领袖的全部必备的品质,尤其是最需要也最基本的领袖道德素质。

透过周恩来,我们无法将一个伟大而杰出的领袖与他内含的基本道德素质相割离。这正如政治不能与道德完全脱离一样,领袖也需要道德的内在支撑。因此,作为统领政治治理最高权力的领袖人物,其统治理念就必须横贯道德的治理意识,他不仅要有“以仁为本,以德治国”的行使权力的意识,而且要有个体的道德素质养成。

今后的年代要求有更高水平的领袖。这无论从中国的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来看,还是从当今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把握,一个只懂得玩弄权术和只行使强权的领袖,只会是一个昙花一现的人物,而只有那些德才兼备、为政以德的领袖才有可能持久并齐肩于杰出领袖之列。

当然,今天的领袖均非“圣人”,但却应该是“君子”,即具有较强自我道德修养和道德高尚的人。正如《大学》所说:“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修身旨在心正,心正旨在意诚。意诚作为修身的境界,其实就是道德的养育。道德表现着领袖本性的健康和完善性,这犹如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说:“道德不是别的,而只是人的真实的完全健康的本性。因为错误、恶德、罪过不是别的,而只是人性歪曲、不完善、与常规相矛盾,并且常常是人性的真正低能儿。”[11] 在此,领袖的道德素质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最基本的方面。

首先,领袖要有道德的理智性。亚里士多德在强调领袖的道德素质时曾经说道:“统治者的道德品质应该力求充分完善,他的职位既然寄托着最高的权威,他的机能就应该是一位大匠师,这样的大匠师就是‘理智’。”[12] 领袖不仅是政治上的领导者和最高权力的行使人,领袖更应该是以德修身、道德实践的表率。领袖的政治原则性,不仅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执著的政治信念,而且领袖一生所追求的政治目的在内涵上必须与他所生存的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关。这正如柏拉图在考究领袖的责任时所说的那样:“尽可能使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得到幸福,而不是只为一个阶级考虑,只使一个阶级得到幸福。”[13]

其次,领袖要对国家和人民忠诚。特定的领袖是一个国家民族的最高权力代表者和行为人,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象征。领袖如果不对国家忠诚、对人民忠诚,领袖在本质上就失去了他所寄托和依赖的价值实体,这样的领袖人物也就没有了实存的价值意义。理论上讲,一个人一旦身为领袖,实际上他就完全失去了个人的价值意义,除了必要的个体生理需求所反映出来的欲求和行为具有个人的实体意义外,领袖基本应该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价值人,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具有国家的象征和民族的意义。所以,在实践上领袖道德素质的本质性体现,就应该对国家和人民忠诚,在基本道德行为上,应该是公而无私;在道德实践行为过程中,必须培养起坚实的“公仆意识”。

其三,领袖要具有无畏的献身精神。尼克松说:“关于领袖之道,有一个既是最明显不过又是最难以捉摸的问题。有建树的领袖人物应该具备的最重要特征是什么?当然,不会只有一个回答。不同的情况需要不同的品质。但肯定地说,聪明过人、勇气、勤奋、坚韧、有判断力、对伟大事业的献身精神,以及一定的魅力,都是关键的因素。”[14] 领袖最需要的就是对自己所追求的事业的一种执著,这种执著源于领袖对伟大事业的认定,并为此用一生的精力去奋进。当然,这种伟大的事业必须是与民族国家的前途命运相关联的,而不是一个人的欲望和他的个体利益。为此,领袖的献身精神必须体现在廉洁奉公、勤于政事上。领袖勤政,才能政令通达,处事及时;才能察民情知民意,解民之忧,救民之苦;才能防奸防贼,强行政利民生。

其四,领袖要公道正派和秉公办事。公道正派,要求领袖一方面在行政上公正透明,做到公平公正,表里如一,讲原则守信用,不因人而设事,只因事而用人,能虚心听取来自四面八方的声音,甚至来自于反对派或不同政党之间的意见,不挟私恨报私仇,不打击不报复。秉公办事就是要有坚定不移的原则性,这个原则性一定是对国家民族有益的思想和行为性,即凡是对国家民族有好处的,凡是为最大多数人民群众谋利益的事,就坚决去做,而且要做好。秉公就一定不能偏私,不能以领袖个人的好恶随意地执行和使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领袖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当然,在当代社会,领袖并不能成为完美无缺的英雄式人物,犹如美国学者杰里·墨菲所说:“大多数成功的领导人都是谦虚的、安静的、自制的,甚至是内向的。他们是具有谦虚的个人品质和远大的职业抱负的矛盾结合体。”[15] 但是,既然身为领袖,尤其是中国的政治领袖,归结起来一句话:就是“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16]

二、公务员道德品质修养的现实审视

公务员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实际力量,从严格的意义上来把握,公务员不是一个单一的个体,尽管他是由一个个具体的自然人表现出来。公务员是一个相对庞大的组织系统,是一支贯穿国家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政府机构的行政队伍。如前所述,领袖也是属于公务员范围的。因此,在公务员职业范围内,他所从事的一切事务,无论大小,均为国家政府的公共行政事业,所以,公务员自身素质的优良低劣直接影响着国家行政的质量,以及政府的社会公众形象。

我国是有着一支十分庞大而显赫的公务员队伍组织的人民共和国,仅各级各部门公务员队伍组织中,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就有40多万名,其中有几千名省厅局级高级领导干部,有几百个执政党中央委员,他们的直接领导对象却是13亿社会公民。[17] 如何将今天的中国始终处在一个健康和谐发展的经济社会状态中,怎样才能使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富裕起来,怎样才能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使所有社会公民充分享有应得的福祉,公务员具有不可推卸的历史与时代责任。

从一般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上来认识,公务员应该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的性质,也就是说公务员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实际运行者,本质上应该是具有社会公民化性质即为人民服务性质的。然而,在我国政府行政的历史过程和现实发展中,公务员属性却并不尽然地完全表现出社会公民化性质即为人民服务性的方面,而且恰恰相反,大都具有普遍的异化性质,即单一的人身依附性和官僚主义属性。这就意味着,公务员原本是代表社会公民执政、为人民谋利的,但却成为仅代表和仅服从上一级行政官员,仅为上级谋事和为自己政治前程思考的行政人物了;另一方面,他们又成为政府公共权力的化身,以官僚的形态居高临下地对待民众、管理公民,“公共权力和人民大众分离”[18],民众成为了被管理、被支配、被驱使甚至被奴役的对象。

公务员本质的异化,最容易形成国家政府机构内的特权阶层,并借助政府的力量,使其超越于人民大众之上,成为特殊的社会公民。这就必然造成:一方面使公务员成为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滥用权力者。邓小平说:“干部搞特殊化必然脱离群众。我们的同志如果对个人的、家庭的利益关心得太多了,就没有多大的心思和精力去关心群众了,顶多只能在形式上搞一些不能不办一办的事情。现在有少数人就是做官当老爷,有些事情实在不像话!脱离群众,脱离干部,上行下效,把社会风气也带坏了。过去我们一个党委书记,比如一个县委书记、一个公社党委书记,有现在这么大的权力吗?没有啊!现在有极少数人拿着这个权力侵占群众利益,搞生活特殊化,甚至横行霸道,为非作歹,还好像是理所当然。”[19]

另一方面使公务员成为政府腐败的直接作俑人和行为者。政府的腐败,乃至于国家的衰弱,并不在于国家或政府机构本身,根本上还是在于人,在于国家政府的官员,在于国家政府的具体行为人和执政者。公务员是人,在经济还处于有限发展的今天,社会物质利益分配还存在巨大差异的时代背景下,私利与公利显然还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时,人的自然倾向力最容易倒向私利的一方。因此,身处社会公共权力的执掌位置,当权力与利益并举时,权益交换、权钱交换就最容易使公务员弃公共利益而不顾,将公共权力用于为自己或以自己为中心的小集团的利益上。只要社会经济发展还是一个过程,只要国家政府还作为权威机构存在,公务员作为特殊社会公民的事实就难以变更,公务员就可能会成为腐败的载体。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写道:“进入新世纪新阶段,……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发生,特别是少数高级干部的腐败案件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现象仍然突出;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20]

为此,公务员本质的异化,直接的后果就是使政府失信于民,使国家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人民信赖政府靠什么,就靠的是政府能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政府又由谁来办实事、办好事?具体的行为人说到底,就是各级各部门的公务员。所以,邓小平在20世纪90年代就曾经预言道:“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21]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多数成员就是当今中国国家政府中的实际领导者或公务人员。换句话说,中国今天的许多问题,其实就是政府的问题,而政府的问题根本还在执政党的公务员身上。因此,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积极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22]

与此同时,从个体道德行为实践来看,公务员本质的异化会导致公务员个体的道德人格裂变。所谓“道德人格裂变”,也就是指符合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的个体行为心理的倾向性在变革社会的矛盾冲突下,而导致的普遍性的行为心理失衡和理想价值失落。道德人格裂变的结果,往往会直接造成双重人格乃至病态人格的产生。

公务员的客观存在是以国家政府为依托的。国家政府在社会公共权力领域的权威性质,不得不使公务员本身就具有国家权威的象征意义。在理论上,公务员的职业本质应该是具有社会公民化性质的,但实际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由于一方面具有国家政府的权威性质,而另一方面却必须接受国家机器内部严密组织机构的管理,致使公务员的道德人格在客观上具有双重性。

这是因为,国家政府的权威性不只是来自于国家机器的现存力量,而且来源于国家机器的传统惯性,即历代统治阶级为了实现或执掌国家机器而采用的一系列严密的等级明确的组织形式和强力手段。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人员,无法与现实的国家机器分开,也不可能与传统的国家机器相割裂。

因此,公务员就必须一方面身处国家机器内,严格地遵循着国家机器内严密而等级明确的组织程序的既定安排;另一方面对社会公民执行着国家政府的法令法规,用强力的手段指导着社会公民必须在国家政府规定的范围内有序地生存。在国家机器内,公务员必须毫无条件地听从或服从于上一级领导及领导部门的指示和决策;面向社会公众领域,公务员必须根据国家政府的要求,按照统治程序将公民有效地制约在合法的社会管理秩序之中。

这两方面具体表现在公务员的实践行为领域就凸显为两大特征:一是公务员的服从性,这涉及公务员职业生涯的延续问题;二是公务员的政绩性,这直接决定着公务员个体的利益得失。公务员的服从性,作为一种职业品质,必须是对上级唯命是从,对上级的服从,严格关系到普通公务员的等级升迁;公务员的政绩性,作为一种职业效应,往往会使公务员凸显出得以被赏识被提升的行政能力。前者容易导向公务员形成对国家机器中各级领导的“依附人格”,后者又常常会使公务员自我确认为国家政府的抽象化身,而形成一种被扭曲的“官僚人格”。

这样的双重性人格,在今天,给公务员带来的伤害是显现的。在国家政府机构内,一旦正常升迁秩序遭到破坏或者机会不够,公务员的个人利益就会受到损失,在私利的冲撞下,公务员的利益指向性就会导向社会,在“官位”利益失落时,就力图从社会经济的利益上找回损失,这是一种典型的公务员“病态人格”。更有甚者,将这样的病态人格扩张到一种“负人格”效应,即面对民众,坑、蒙、拐、骗、诈;面对生活,低级、庸俗、腐朽、奢靡;面对社会,受贿、嫖娼、算命;面对职业,钱权交易、阿谀奉承、卖官鬻爵、腐败堕落。

所以,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我们必须通过对公务员道德品质状况的伦理审视,倡导公务员道德品质的修养。因为它真正关系到国家政府的生死存亡,关系到社会政治生活的良性发展。正如中共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写到的那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又说:“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廉洁自律,反对和防止腐化堕落,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23] 党的十七大更进一步地强调:“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24]

三、公务员道德人格的理想追求

正是由于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它所要求的道德人格,从理论上讲应该是要超越或高于一般社会职业人群的,这原本应该是不需争论的事实。从一般的伦理意义上讲,道德人格的高低,是衡量一个人人性素质的标志。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25] 这里所表达的思想,说明了人格完善的必要性和艰巨性。所谓的“兽性”也就是人的自然属性,即人与任何自然物几乎无差别同源、同一的那种本原性。而人与自然物,尤其是同有机生命——禽兽相区别的界限,也就是人类进步程度的表示,就在于不断地摆脱或远离兽性,增进和完善人性与人格。换句话说,人类增进人性,减少兽性的种种努力,都最终表现为道德人格的提高。

道德人格,就是具体的个人人格的道德性规定,是个人的脾气习性与后天道德实践活动所形成的道德品质和情操的统一。道德人格标志着个人人格的道德性,同时也标志着整个人类与其他动物的区别。道德人格在一定的意义上决定着一个人是否真正脱离了禽兽或远离了禽兽,由此而具有多种层次。那种丧失了最起码的人类道德,处在最低道德人格层次或低于最低道德人格层次的人,可以称之为“衣冠禽兽”,也就是说他丧失了人格。

公务员的道德人格,是道德人格的特殊方面,根本上是由其从事的国家政府领域的职业实践活动所决定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说:“‘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26] 为此,公务员道德人格,就是公务员职业实践对公务员个人的人格的道德性规定,是公务员个人的脾气习性与后天公务员职业道德实践活动所形成的道德品质和情操的统一。公务员道德人格显然不是先天的,而是具体的个人进入国家政府行政实践领域,并在其职业活动的道德实践中,不断地处理围绕着他本人而发生的种种道德关系,不断地进行各种各样的道德实践而逐渐形成的。

公务员道德人格的高低、好坏,不仅对公务员个体的人格品行和道德品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对国家政府的行政作风,以及社会风气也具有严重的影响。因此,古今中外,但凡针对国家政府权力机构的职业实践人,在具体的践行过程中,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统治者、执政党都有着他们所希望追求的道德理想人格。在中国历史上,儒家就明确地将能“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能把“仁义”最完美地实现出来的“圣人”作为执政者的道德理想人格。而封建地主阶级却希望管理国家的人的道德理想人格是,“忠君孝亲”、“私欲净尽”的“正人君子”。在西欧,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从个体人本主义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出发,认为君主是最理想的人格化身,因为“在君主身上公私利益得到最密切的结合,君主的行动同一个团体的人相比,更能前后一致”[27]。19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站在反私有制的立场,却认为判定国家政府管理者道德理想人格的标准应该是,主张财产公有、爱好劳动、彼此友善、关心整体并充满积极精神、符合科学和理性。

公务员道德理想人格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它与过去的社会形态中的国家政府管理者的道德理想人格在发展的意义上,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但是,在历史的作用性上,无论过去和现在,中国西方都有着共通性,这就是:看一种道德理想人格,究竟是进步的、积极的或高尚的,就应该看其是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否符合社会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是否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是,就是进步、积极和高尚的,反之,就应当给予摒弃。因此,对今天公务员道德人格的理想性把握,就不能仅仅止于公务员名称与形式上的时代意义,而应看公务员道德人格的内涵属性。

社会主义中国的公务员,是人民权力的执行者和行为人,从至高的角度来讲,他们应该充分体现广大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国家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利益,这犹如党的十七大所强调的:“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28]

由此所构成的道德理想人格,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仆”人格。其人格内涵是: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集体主义,一刻也不脱离群众,大公无私、襟怀坦白,充分具有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精神。这正如毛泽东指出:“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29]

因此,就今天我国人民政府行政而言,公务员道德理想人格的确立,是国家实践精神的必然要求。但是,就公务员的个人修养而言,道德理想人格的造就并不是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这里蕴涵着一个艰难的实践过程,它一方面需要整体社会道德状况的改善,需要执政党自身风气的改良,需要国家良性运行体制的保障;另一方面需要个人刻苦不懈的自我教育、苦心砥砺的自我修养。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但其中应以个人道德理想人格的确立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它常常影响和制约着整个公务员道德风貌的形成,由此而决定着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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