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特殊性是什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薇教授访谈_市场经济论文

中国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特殊性是什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薇教授访谈_市场经济论文

我国企业产权改造的历史特殊性何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伟教授访谈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京大学论文,特殊性论文,副院长论文,经济学院论文,访谈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记者:产权制度改造在整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目前来看,产权理论存在着不少混乱,这无疑会导致实践上的彷徨。您对产权理论研究较早,在80年代末就开始连续发表有关产权问题的论文及著作。您的一篇关于所有权的论文最近获得了我国首届青年社会科学论文一等奖。我们想请您就当前产权理论及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刘伟:一般地讲,产权就是关于财产的权利,或者是关于财产的一组权利。但为什么围绕这一概念中外学者会有那么多争议?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概念上的混淆。在产权的定义上,法学与经济学是有区别的。法学上所说的产权就是指物权,即所有权。因此,法学家主张两权分离,即物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经济学家在所有权的运行实际中发现,就企业而言,存在一种有别于所有权同时又有别于管理权的财产权利,他们主张三权即终极所有权、企业家法人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将所有权又进行了分解。法学家反对三权分离,认为分出一个企业法人产权就有了两个所有权,违背了法学上的一物不可二主的规定。当然,如果对企业法人产权不加定义的话,的确有一物二主之嫌。但事实上,经济运动中所有权的实现形式的多样性,使之必然有别于法律规定的制度形式。企业作为法人确实有着既不同于终极所有权,又不同于一般管理权的特定权利。具体来讲它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是一种资产的委托——代理权。以典型的股份公司为例,所有权是股东的,所有者把权利委托给企业,企业就获得了资产的代理权。第二,这种委托代理权是有前提的,代理者必须按法律程序对委托者负财产责任。第三,企业法人产权不是对要素的所有权,而是对企业要素组合起来后形成的综合能力的权利。要素的所有权从资金形态上是属于所有者的。企业法人产权是对要素组合形成的生产力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第四,企业法人产权具有独立性、不可分割性。要素组合后形成的综合能力不属于任何一个要素所有者,股票可以卖但不得退本就是这个道理。第五,企业法人产权是价值形式的,如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这里包含了社会对企业能力的评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素价值化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也价值化了。以上特点说明,企业法人产权是不同于终极所有权的,与法学规定的一物不可二主的原则是不矛盾的。

在产权问题上容易引起混乱的第二方面的原因在于,产权定义宽泛,使用产权概念说明具体领域的问题时未作进一步的界定。如前面提到的所有者的产权、企业法人产权,这些是什么,很容易引起混乱。因此,我主张在认识产权问题时,尤其在运用产权理论解释中国改革现实时,要对所使用的范围作严格的界定,不要一般地使用没有界定的空泛的产权概念。当前产权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上,对此,我们不如明确地提一个既不同于所有权,又不同于管理权的企业法人产权概念,把产权界定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所谓企业法人制度这样一个内容上来讨论,这样,语言可能更加一致。

记者:请问国有企业产权改造,或者说企业法人产权制度建设,对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有何特别的意义?

刘伟:这个问题在70年代末就有争论,当时的提法是所有制改革是不是整个改革的关键。到80年代中期,一部分学者主张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是整个改革的突破口。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价格改革是关键。直到现在这个问题还在争论。我认为中国改革根本上取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从理论上讲,改革是场革命,是生产关系的变革,产权制度是生产关系的核心部分,这在逻辑上是有道理的。从现实来看,企业产权制度改造解决的是交易主体问题,即谁能交易;价格、金融、财税等体制改革解决的是市场交易条件问题,即怎样公平交易。无论从交易主体来看,还是从交易条件来看,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都是关键。

当前确实出现了市场混乱,最根本的原因是市场主体混乱,翻牌公司、行政性公司、皮包公司等各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能力的主体都进入市场,搞出一大堆三角债来,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完全是因为市场管理缺乏法律规范,而在于这些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能力的交易主体天生就排斥市场规则,市场规则约束不了它们。显然,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界定谁有资格进入市场。

再看交易条件,交易条件就是解决如何成交的问题。交易条件的核心是价格,供求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就是均衡价格,它体现了等价交换原则,并且是交易条件合理与否的标志。从买卖双方来看,假定买方买了东西可以报销,他不会出于切身利益同卖方讨价还价形成一个市场价——买卖双方的均衡价,而是关心报销的标准,甚至有可能同卖方联手在发票上开高价,然后把钱私分掉。现在这种现象很多,甚至还有专门吃报销的厂家或公司,以及专门提供这种机会的消费者。各种高价消费何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存在着这样一种亚市场的力量,这不是一种真正的市场力量,但却以市场行为出现,同时各种市场规则又约束不了它。可见交易条件问题实际是一个价格问题,交易条件是否合理主要不在于政府如何去管理,而在于买卖双方是不是真正受市场硬约束的交易主体,因为交易主体决定交易价格。所以我认为,中国改革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现实来看,首先都要求解决主体问题,而主体问题的核心就是产权问题。因此,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里,产权制度改造应当是一个核心内容,其他改革内容的进展应与它相适应,围绕它展开,并为它提供条件。离开了产权制度的改造去塑造其他方面的制度等于是空中楼阁,是不现实的。

记者:既然国有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塑造对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有如此重要的意义,那么我们就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产权制度的特殊要求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对产权制度的一般要求基础之上的。请先介绍一下市场经济对产权制度有哪些一般要求。

刘伟:在我看来,市场经济对企业产权的一般要求至少有三个。第一,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法人产权是单纯的经济权利,不能有超经济性质。这实际上是马克思的一个观点。马克思认为,私有制和社会分工是商品、货币、市场关系出现的两个历史条件,但这两个条件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出现,而商品、货币、市场关系的出现却是近现代的事。马克思在解释这一现象时讲,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有私有制和社会分工而没有市场关系,就是因为那时关于财产的权利不是单纯的经济权利,而是表现为包括政治、法律、宗法、血缘等因素在内的一种超经济的权利,经济权利对这些权利是一种依附关系。欧洲庄园主的领地都是国王封的,封号一但被剥夺,领地也就被收回。这里财产权利是没有独立性的。只有单纯经济性质的权利才能贯彻等价交换规则,超经济权利如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权利等不能买卖。资本主义革命的进步意义不在于重新明确了私有制和社会分工,而在于它把资产权利还原为经济权利,同时把其他超经济的权利变成了经济权利的奴仆。这就为贯彻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提供了制度的可能。市场经济历史地与资本主义结合在一起是有深刻的财产制度根据的。

从马克思的分析来看,不管什么制度,只要在财产权利上带有普遍的超经济性质,市场法则就不可能成为普遍的法则,市场机制就不可能成为基础性的配置资源的制度安排。整个人类历史证明了这一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我们当前的改革就遇到了政企分离的问题。为什么政企分离问题总解决不了,就是因为这不是管理方式问题,而是深刻的财产制度安排问题。

第二,市场经济要求财产制度具有排它性,亦即产权的界区问题。商品交换不是单纯的物的交换,而是物背后当事人所有权的彼此让渡。没有所有权的界区也就没有彼此让渡的可能和必要。产权界区越清楚,交易的效率也就越高;反之,就越低。产权界区不仅包括权利界区,而且包括责任界区。从社会角度看,首先要界定的不是权利而是责任。有一份权利就应有一份责任,相互制约,权利运行才有效,才能形成市场经济的收敛机制。我们搞市场经济也要解决交易主体间的产权界区问题。资本主义是把历史留给它的私有制改造成纯经济性质之后,产权界区就清晰了;而我们则要在公有制为主体这样一个现实基础上来界定出各种交易主体的产权界区,这的确是前无古人的创举。

第三,市场经济要求产权运动的形式价值化。因为只有采取货币形式而不是具体的实物形式,产权才有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可能,市场经济才有配置资源运动的可能。这一点对国有企业改革意义重大。国家作为所有者握有的是对实物形态的产权,还是对价值形态的所有权?如果是后者,按等价交换原则拍卖国有企业收回货币就不存在私有化问题。有些人由此得出相反的结论,是因为他们仅从实物形态上理解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显然这是有悖于市场经济产权运动形式价值化的要求的。

市场经济对企业产权的这三个一般要求在我们党十四届三中全会文件中体现得很明确。我们现在提四句话: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离、管理科学。前三句都涉及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产权清晰,是要解决产权界区问题;政企分离是要解决企业产权的纯经济性质问题,不能有超经济性质;权责明确是要解决权利和责任的对称性问题。权利界区和责任界区归结起来就是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界区问题。这几句话体现了市场经济对产权的一般要求。

记者:那么,从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国有企业在贯彻中央精神,体现市场经济对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的过程看,遇到了哪些主要矛盾?

刘伟:从目前实践来看,在公有制基础上满足市场经济对产权制度的一般要求遇到的最大矛盾有两个:

第一,国有企业占主体与市场经济对企业产权纯经济性质的要求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是明确的、毫无疑问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趋于多样化,这一点也逐渐得到共识。分歧主要是公有制中的国有制占什么地位的问题。有人提国有制占主体,有人干脆把国有制等同于公有制。何谓国有制?国有制就是以国家为主体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制度形式。而国家是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权力于一身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一种力量,天然就不是纯经济力量。国家这一主体不可能是单纯的经济主体,国有制这种制度形式不可能是纯粹的经济关系。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国有制占主体,即超经济性质的资产权利占全社会资产权利主体,超经济强制就成为普遍,这个社会就不可能搞市场经济。我们遇到了这样一个矛盾:要搞市场经济,就要触及国有制的规模;要坚持国有制的主体规模,就难以使市场经济机制成为社会基础性的资源调节方式。

其实,国有制不等于公有制。国有制不外乎是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制度形式。从历史上看,封建时代就有这种形式,如中国盐、铁业和铸币业等都曾属于这一类。因此,国有制本身并不说明它是公有还是私有的性质,国有制的性质取决于整个国家经济基础的性质。但这样讲并不等于说市场经济要取消国有制。当代资本主义也有国有制,而且在规模上相当稳定,除了特殊的战争时期外,一般都稳定在10—20%之间。因此市场经济不是要取消国有制,而是要限定它的规模。我国需选择怎样的规模尚需探讨。

要解决这一矛盾,关键要在思想上明确公有制并不等于就是国有制。公有制的形式很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以及其他各种新形式,都可能是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而不是说只有国有制是公有制的唯一实现形式。明确了这一点,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制度改造的空间。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在没有把这个原则真正明确和贯彻之前就提出政企分离,是分离不了的。因为真正的国有企业是不可能政企分离的,真正能分离时,就不是国有企业了。这也是为何既要坚持国有制企业制度,又要这一国有企业政企分离的改革举步维艰的根本原因。

第二,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市场经济要求企业的资产权利和责任必须是对称的。但在十几年分权式改革模式中,政府交给承包人的资产权利与承包者所能负的资产责任是不对称的,承包人根本没有资产能力。那么搞股份制是否就能解决这一问题?在股份制企业中董事会所负的资产权利与责任也必须是对称的,进入董事会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你必须在公司中拥有较多的资产。当然也有无资产者进入董事会的情况,但从程序上看,这是经过股东们认可的,这意味着所有者愿意替他负资产责任,所以资产责任并未逃避掉。而我们在给企业放权时,国家并不替没有资产能力的承包者负资产责任,而要求企业自负盈亏。但承包者从制度上看根本不可能负此责任,最后只能国负盈亏。放下去的权利是不受资产权利约束的权利,国家只能靠行政的、道德的、政治的等非经济的责任来约束资产权利,一旦经济利益的诱惑太大,这些防线就可能都被冲破。现在各种败家子现象的出现以及经济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从目前实践来看,解决政企分离和责权不对称的办法就是非国有化(并非私有化),如搞合资、全员股份合作制、拍卖给乡镇企业等等。采用这些形式后,财产制度都发生变化了,政企分离、权责明确等问题也就得到了相应的解决。从我国的情况看,这些办法只对中小国有企业适用,而对国有大型企业则应慎之又慎。

记者:那么,在我国,哪些领域是不必塑造企业产权制度,而由国有制发挥作用的呢?

刘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满足我们前面讲的三方面条件,即企业产权必须是纯经济性质的权利、必须有严格的排它性、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称。但有些经济领域就没有必要按市场经济要求来塑造企业产权制度,这些领域正是国有制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

第一,真正公共品领域。所谓公共品一般是指某人进入或占用的同时不排除他人进入并占用的产品或服务,如公路等。这里不存在产权界区,因而不必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其生产和再生产。第二,产权界区天然不清的领域。某些领域由于技术的、自然的,甚至历史的、文化的原因,产权界区天然无法界定,或者即使界定,也要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在这些领域不可能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三,信息严重不对称领域。这些领域中买卖双方对于信息的掌握严重不对称,并且短期内不可能克服,因而公平的讨价还价不可能进行,一旦引入市场买卖,必然形成信息多的一方欺诈另一方的情况。如医生给病人提供医务的过程,由于病人关于疾病的信息占有少于医生,因而不具有与医生平等交易的可能,在制度上便会导致价格有利于卖方(医生)垄断。第四,某些经济发展水平和性质尚不要求采取资产委托——代理制的领域。委托——代理制(如股份公司制、股份合作制等)之所以会历史地发生,最根本的经济发展动因在于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的要求,克服单个资本、单个所有权的局限,把分散的所有权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集中起来,一方面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和生产规模的扩张,另一方面适应社会分工深化的要求,使所有权与管理权、支配权之间实现制度分工,提高资产权利运用效率。因此,在资产密度较低、生产规模较小、个体资本能够支持并展开竞争的领域,古典的企业制度,即所有者直接独立经营的企业制度仍有强大生命力。第五,其他市场失灵的领域。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总有市场失灵的领域,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目标,社会目标的实现上总有市场竞争难以奏效的方面,对此除了采取种种政府干预外,在企业制度上兴办国有制是必要的。关键在于,一方面必须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市场机制发育的历史程度,合理地确定国有制企业的总体规模;另一方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有效地选择并调整国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不同领域的分布结构;此外,既然在市场失灵领域、在社会发展和社会整体目标利益要求的领域选择了国有制;那么,就应以非市场的、宏观的发展的规则和效率标准来要求并检验国有制企业,而不能简单地以市场赢利准则来约束国有制企业。

综上所述,既然现代企业制度在历史性质上是指适应市场经济时代的竞争性的企业制度,既然这种企业制度在基本方式上是指适应生产社会化进程而采取的关于资产权利的委托——代理制,那么,在不能引入市场竞争的领域(如上述产权界区天然不清领域),在不应引入市场竞争的领域(如信息长期不对称领域,真正公共品领域),在虽能也应引入市场竞争,但不必采取委托——代理制的领域(如大量的分散的、规模较小的、社会化程度不高的生产领域),是否要象竞争经济领域一样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便值得正在轰轰烈烈推动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的人们冷静思考了。这样说,绝不是否定在我国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于全部改革的关键性意义,毫无疑问,对于我国经济来说,凡是应引入市场竞争的领域,凡是体现现代经济企业发展需要,进而要求社会地而不是分散孤立地组织所有权的领域,均应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的制度基础。

此外,我们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时,不能不看到我们面临的一个很现实的政策性困难,即企业转机改制是要有费用的,没有这笔费用改革就难以启动和深化。改革费用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之分,企业转机改制后职工的社会福利、就业保险等都要由社会支付,这些都是直接费用。企业扩权后产生投资冲动、财政增加拨款后加剧通货膨胀以及因改革企业的稳定性、连续性受到破坏等等,这些都是间接费用。别的都不算,仅15%的实际已破产的企业就拖欠银行2000个亿,拍卖破产企业所得拿来安排工人都不够,企业转机改制的其他费用就更谈不上了,银行债务自然也无以偿还。因此,搞现代企业制度不能一哄而上,必须从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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