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兼容约束与集体行动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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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奥尔森(Olson,1965)开始,集体行动问题引起学术界广泛的研究兴趣,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随着近二三十年实验经济学的发展,把公平纳入分析框架成为集体行动理论拓展的一个方向。本文在对朱宪辰和李玉连(2007)、皮建才(2007)以及其他一些文献进行评述的基础上,对公平相容约束与集体行动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研究,提出在构建集体行动理论分析框架时需要体现的新思想。

一、公平相容约束纳入集体行动分析的行为基础

现实中成功和失败的集体行动均大量存在,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理论上的分析。但这些理论模型往往缺乏动态的过程分析,难以应用于实际案例分析。为此,朱宪辰和李玉连(2007)基于个体理性试图从异质性个体及其策略互动过程来构建符合现实的集体行动理论,认为异质性导致个体在集体行动的发育和实现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其中一些将成为领导的组织者,一些将成为追随的参与者,其余的可能成为搭便车者,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的集体行动就是一例。

然而,现实中,通过某个个体组织、其他一些个体跟随参与,使得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得益比不组织和不参与的得益更大从而符合个体理性约束的情况下,最终没有实现集体行动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农村的养猪悖论和用水悖论(姚洋,2004;曹锦清,2000)就是现实中由于农民特有的公平观而致使集体行动失败,进而形成所谓的“集体行动的困境”(Olson,1965)。基于此,皮建才(2007)认为符合个体理性的集体行动并不一定能实现,主要原因在于集体行动环境下的公平诉求:公平观注重自己和他人之间的相对得失,如果自己参与集体行动的得益小于搭便车者的得益,那么自己就会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从而放弃参与集体行动,并且容易形成“传染效应”,致使更多的个体退出集体行动参与者之列,最终可能导致集体行动不能实现。

如果说少数个案由于公平观致使集体行动失败还不足以说明公平相容约束对集体行动的普遍影响,或者说这还缺乏理论依据的话,那么,近二三十年众多实验经济学文献所表明的公平诉求会影响经济行为的大量证据,就为公平相容约束普遍地影响集体行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科学》杂志曾对读者的集体行动做了一个实验。该实验中,读者们被鼓动给该杂志回寄一张索要20美元或100美元的明信片。但读者也被告知,如果有20%以上的读者索要100美元,所有的读者将一无所有。结果是在33511个回寄明信片的读者中,有35%的人索要100美元。因此,该实验的发起人宣称实验无效,读者一无所获(Stevens,1993)。读者集体行动的失败,原因在于太多的人利用了实验结果是非排他性公共物品这一事实,希望别人索要20美元而自己搭便车获得更大的收益,致使集体利益不能实现。这个实验引申出另一层含义:在总收益有一个限度的集体行动中,集体收益的分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对相对分配份额的关注与心怀不满都会影响集体行动的形成。这就是说,虽然每个人都有实际所得,但其中一些人会由于其他人获得绝对或相对的收益而感到自己的所得反而减少了,这种心态会阻碍集体行动的形成(斯密德,1999)。这种心态其实与人们的公平感相关。

如果说《科学》杂志实验的集体行动失败有可能是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那么,信息对称又如何呢?著名的分配货币博弈(克雷普斯,2006)就是在参与者信息对称下的实验。分配货币的博弈过程见图1。

在一定程度上,分配货币博弈可视为A和B的集体行动,如果B或A接受对方提出的分配方案,那么我们就说B或A采取了合作的态度,通过集体行动实现了集体收益,否则就是集体行动失败。现实中,上述分配货币博弈集体行动的失败,进一步支持了公平相容约束对集体行动的制约。因此,行为人的公平观是解释现实集体行动成败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把公平相容约束纳入分析框架也是集体行动理论拓展的一个方向。

二、公平相容硬约束与集体行动的规模

皮建才(2007)基于公平相容约束扩展了朱宪辰和李玉连(2007)的模型,认为集体行动能否实现,除了要考虑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个体理性约束以外,还必须考虑其公平相容约束;符合组织者的个体理性约束但不符合公平相容约束的集体行动照样不能实现,而且,搭便车者的破坏性作用是不容小视的,并认为扩展后的模型更具有现实解释力。这里,公平相容约束定义为对组织者(或参与者)而言,他得到的收益不能低于搭便车者得到的收益。显然这一定义中的公平是严格,本文把这样定义的公平相容约束视为硬约束。我们认为,公平相容硬约束还对组织者有特殊的意义。由于组织者比参与者要额外多承担组织成本,因此,对于组织者而言,他组织集体行动的得益不仅要大于搭便车者,还须大于参与者的得益。否则他就会认为这是不公平的而宁愿成为参与者而非组织者,这样就将会由于缺乏组织者而导致集体行动不能实现。于是,在公平相容硬约束下,每一个个体组织或参与集体行动与否不仅受制于个体理性约束,还受其他个体的影响。

在朱宪辰和李玉连(2007)的理论模型中,假设存在三个异质性个体,每个个体组织或参与集体行动与否的关键在于个体理性约束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在将构建的理论模型应用于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的实际案例分析时,他们认为规模最大的一家企业组织集体行动和规模较大的其他15家企业参与集体行动的收益均大于不参加集体行动的收益,符合个体理性约束,从而分别成为领导者和追随者。其余众多小企业因为参与的收益小于不参与的收益,选择搭便车。这在随后通过赋予虚拟的数值模拟各自的收益而得到证实,从而解释了这次反倾销应诉集体行动的成功实现。在他们的分析中,对照理论模型,把规模最大的企业作为第一个个体,15家跟随参与企业作为第二个个体,其余约2000家企业作为第三个个体。皮建才(2007)也是按此把涉案的2000多家企业视为异质的三个个体,把15家企业获得的总模拟收益除以15得到每一家参与企业的平均模拟收益,约2000家企业获得的总模拟收益除以2000得到搭便车者的平均模拟收益。从而指出组织者的模拟收益大于参与者的模拟收益,后者又大于搭便车者的模拟收益,所有这些保证了公平相容约束的满足,最终促成集体行动的实现,并指出如果公平相容约束没有得到满足,很难想象这次反倾销诉讼能够被有效组织起来。

但若从个体异质性、个体理性约束和公平相容硬约束来考察现实中的集体行动案例,上述的分析有时是不合适的。

首先,个体异质性假设是有局限性的。

不考虑公平相容约束时,在把集体行动抽象为只存在三个异质性个体的情况,其中得益最大的个体能否根据个体理性约束条件担起组织者的角色,是集体行动能否实现最为关键的。若第一个个体与第二、第三个个体的异质性程度较大,而额外承担组织成本令第二、第三的个体由于个体理性的约束条件得不到满足而“铁定”不会成为组织者,那么当第一个个体组织集体行动的理性约束条件得到满足时,就会“自觉地”成为组织者。像在温州打火机案例中,占据最大产量的东方打火机公司无疑就是表征为α1+w1的个体,而且α1+w1足够大,在预期有其他企业跟随参与的情况下,令其独自承担组织成本仍符合理性而组织应诉的集体行动。然而,正如温州打火机行业应诉案例一样,现实中的集体行动涉及的个体一般远多于三个,在个体众多的情况下,相邻个体间异质性程度将降低。若有超过一个个体负责组织集体行动都符合各自的理性约束条件,那么,最终哪个个体将担任组织者角色呢?这是已有理论模型没有解决的。例如,在反倾销诉讼中,规模居于前列的多个企业均能满足成为组织者的个体理性约束条件,此种情况下,最终哪个企业负责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呢?显然,这是内嵌在既有集体行动中的又一个集体行动问题,在后一个集体行动中显然应视居于前列的多个个体为同质而非异质的。因此,异质性假设并非一把无往而不胜的利剑,在一定的情况下是会失灵的。

在考虑公平相容约束,认为企业组织或参与集体行动既要符合个体理性约束又要符合公平相容约束时,也会出现上述同样的问题。如果前几位的企业均满足个体理性约束条件,那么,异质性程度将决定集体行动能否实施及其规模。要成为领导者组织集体行动,其额外承担组织成本后的得益需大于排在第二位的仅参与集体行动或搭便车的企业得益,也即第一第二位企业之间的异质性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的差距,才能满足第一位企业成为组织者的公平相容硬约束条件。我们以(+)-(+1++1)来表示前后得益相邻企业之间的异质性程度。设异质性程度起码满足(1)式才能确保第一位的企业成为组织者。

也即是,第一第二位企业的异质性程度起码达到8才能令第一位企业满足公平相容硬约束的条件,否则,就难以自动产生集体行动的领导者。但是,当居于前列的一些企业间的异质性程度都较小时,例如,第一位与第十位的企业异质性程度小于δ,即前10位企业中任一个负责组织集体行动都不符合公平相容硬约束,那么,在10个企业中谁成为组织者又是一个没有得到解决的集体行动问题。

因此,不管是否考虑公平相容硬约束,异质性个体假设并不能解释所有的集体行动现象,有时同质性个体假设是不可避免的,此时,对于实现集体行动,解决谁将担任组织者角色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我们在把公平相容硬约束纳入到现实中的集体行动分析时,必须以每个个体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而不能把一群个体抽象为一个个体。

根据公平相容硬约束对集体行动的作用机理,在分析温州打火机案例时,我们必须对各个企业进行分析,而不能把企业群体作为一个个体进行分析。要排在规模第一位的东方打火机公司组织应诉,其与第二位企业的异质性程度需要满足(1)式。一般地,这一条件得到满足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很多行业都会有一个龙头企业,且比其他企业的规模大很多。因而,一般可认为作为龙头的东方打火机公司满足所谓的公平相容硬约束。然而,把跟随的15家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并以平均收益的方式表示每一家参与企业的得益来分析是否符合公平相容约束是不合适的。除了1家企业组织、其他15家较大企业参与外,第17家企业后的众多企业成为

那么第16家企业仍会由于公平相容硬约束条件得不到满足而放弃应诉。此案共有超过2000家企业涉案,虽然难以找到确切的资料证明有搭便车的企业出口规模大于参与应诉的16家企业中的某一家企业,或者证明第17家企业的异质性程度与第16家企业的差异足够小,但正如众多学生考试,越往后的考试成绩差异越小一样,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测没有参与应诉的某些企业与参与应诉的规模较小的企业的异质程度足够小,而导致公平相容硬约束得不到满足,进而促使一些本应参与应诉的企业放弃应诉。若第16家企业不跟随参与,而第15家企业与第16家企业的异质性程度也小于φ的话,那么也会由于公平相容硬约束条件得不到满足而放弃应诉。如此,最终既符合个体理性约束又符合公平相容硬约束的参与集体行动的企业数量将会没有16家之多,更有甚者,集体行动不能实现。

由此可见,如果把一群个体视为一个个体就可能掩盖了群体内个体对公平的追求,也即忽略了公平相容硬约束对群体内不同个体参与集体行动的重要影响。因此,我们在分析现实集体行动时若要考虑公平相容硬约束,就必然要求以每个个体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

在公平相容硬约束下,以每个个体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若组织者已经确立,那么参与者的规模将决定于个体异质性程度的大小。这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假设第1至第i个个体满足参与集体行动的个体理性约束,而第i+1个企业不满足个体理性约束。设:

在第i个个体参与集体行动,第i+1个个体搭便车的情况下,假设满足(2)式就表示第i个个体满足公平相容硬约束。当(2)式成立时,第i个个体就会参与集体行动,第i+1个个体就会选择搭便车。此时,集体行动的规模就是i个个体。

第二种情况,假设第1至第i个个体满足参与集体行动的个体理性约束,而第i+1个企业不满足个体理性约束。设:

如果同时满足(4)和(5)式,参与集体行动的个体规模就是i-j个个体。这类似于皮建才(2007)所说的集体行动机制,如果搭便车者影响了比他收入更高一点的个体的公平相容硬约束,那么这个更高收入的个体就会选择不参与,这种“传染效应”会一直持续,直到相近个体的公平相容硬约束和个体理性约束同时满足为止。

三、集体行动中公平相容硬约束的软化

上述分析表明,在公平相容硬约束下,以每家涉案企业作为分析单位,温州打火机行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案例中参与集体行动的企业数量很有可能会少于16家。然而,现实中参与集体行动的企业数量比逻辑推断的数量要多,对此,合理的解释是,现实中公平相容约束对个体参与集体行动的影响并非是严格的。也就是,不需要参与者的收益都必须大于所有搭便车者的收益,否则就无法解释众多集体行动,特别是参与者众多而异质性程度较低的集体行动的成功实现。因此,公平相容约束对集体行动的影响是有限度的。我们把这种情形称为集体行动中公平相容硬约束的软化,也即公平相容软约束。

在集体行动中,公平相容硬约束的软化,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找到依据。

(1)集体行动中个体的公平感是异质的而非同质的。公平相容硬约束暗含了个体的公平感是同质的假设,每个个体都在以相同的标准要求得到公平。但在《科学》杂志的实验中有65%的人只选择索要20美元,认为即使其他人的得益比自己大仍是可接受的,这说明公平感对行为选择的影响在实践中不一定是严格的。其实,公平感是一种主观的感受,因人而异。因而,异质性个体对何为公平以及对追求公平的愿望的强烈程度都是有差别的。在温州打火机行业应诉的案例中,对于第16家参与应诉的企业而言,只要其得益比绝大多数搭便车的2000家企业得益大就可能是可接受的,因而即使比搭便车的第17或第18家等少数企业的得益小,也仍可能参与集体行动;而对于第17家企业而言,可能参与集体行动是符合个体理性约束的,但由于第18家企业搭便车而令其不满足公平相容硬约束的条件而最终放弃参与集体行动。因此,在实际集体行动中,有些个体认为其收益必须严格大于所有搭便车者才会参与,而对另一些个体而言,只要其收益比一定比例的搭便车者的收益大,或者只要大多数个体没有搭便车即可促使其参与集体行动。事实上,实践中的集体行动往往就是由一群对公平性持一种宽松态度的个体促成的。

此外,异质性个体的公平感的差异还表现在追求公平的内容、形式等多个方面上。例如,在集体行动中,公平相容约束不仅要考虑收益,还需考虑付出。一般地,规模大者往往要求收益的公平相容,而规模小者往往要求付出的公平相容。这在作为集体行动载体的商会组织(黄少卿,余晖,2005)收取差别会费的实践中得到证实(陈剩勇,马斌,2004;李国武,2007),从而也印证了异质性个体在追求公平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差异。

由此可见,集体行动中个体的公平感是异质的而非同质的,认可这一点,对于理解现实中的集体行动现象是非常重要的。

(2)人们追求公平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在分配货币博弈的实验中,设想有两种情况:其一,如果A提出的分配方案(,)为(6美元,4美元),即使该分配方案并非绝对公平,但在现实中B是有可能接受的,因为B可能把与A之间2美元的差距看做是A拥有分配权的一种补偿。因此,B并非在(A1,)为(5美元,5美元)的绝对公平时才接受A提出的分配方案的,只要差距没有超出B可接受的自我设定的公平范畴底线即会成为现实;其二,考虑在该博弈中,其他条件不变,唯一变化的是分配的货币数额。设想+≠10美元,A2+B2≠1美元,而是+=1000万美元,A2+B2=100万美元。我们依然用后向归纳法来求解这个具有完全和完美信息的博弈过程。不考虑公平相容约束,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的均衡将是(,)为(900万美元,100万美元)。那么,考虑公平相容约束,结果会是怎样呢?根据上述的逻辑,A或B提出的方案从分配比例来看都明显有违公平,因而都将被对方拒绝,最终形成(0,0)的均衡。但是,现实的情况确会如此吗?在考虑公平相容约束对行为人影响的情况下,由于B预期公平感将影响A的选择,因而B必须提出一个4∶6或3∶7这样相对公平的分配比例以让A接受。据此,B预期最终得到的收益将大大少于100万美元。这样的话,B就极有可能接受A在第一阶段提出的(900万美元,100万美元)的尽管显然有违公平的分配方案。因为,对比10美元和1000万美元两个不同数额货币分配的博弈,B出于对公平的追求而拒绝A提出的分配方案而损失1美元和损失数十万甚至一百万美元是绝不可能同日而语的,因而在分配的货币绝对额大幅度提高后,B不会再为看来似乎是“不切实际”的公平感而“赌气”不接受能给他带来如此高额收益的分配方案。这种情况下,公平感对B的行为的影响是相当有限的,此时博弈的均衡结果将与不考虑公平相容约束时并无二致。这说明人们只是相对地追求公平,或只是追求相对的公平,甚至有时公平感不对其行为产生任何的影响。

上面的讨论说明,个体公平感的异质性和追求公平的相对性都致使集体行动中公平相容硬约束的软化。公平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条件下才会真实地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只有在令公平感起作用的条件得到满足后,我们在研究集体行动问题时,才除了考虑个体理性约束外,还必须考虑公平相容约束。在需考虑公平相容约束时没有予以考虑,或者在无需考虑公平相容约束时却予以考虑,都无法深入准确地理解现实中的集体行动现象。

既然如此,应在何时需考虑公平感对人们经济行为的影响呢?这就需要进一步给出公平感影响经济行为的条件。根据以上分配货币博弈设想的两种情况,在满足个体理性约束的情况下,公平相容约束对个体参与集体行动产生影响的条件有两个:

其中,A代表个体A参与集体行动的得益,B代表不参与集体行动而搭便车的个体B的得益,A'代表个体A不参与集体行动的得益。①是比例的相对条件,表明只有参与集体行动者的得益低于搭便车者的得益一定的比例时,公平感才有可能影响集体行动潜在参与者的行为选择,如果参与集体行动者的得益不低于搭便车者的得益,即K≥1,那么行为人就认为是公平的从而无需考虑公平相容约束。②是金额的绝对值条件,表明只有参与集体行动的得益与不参与的得益之差小于一定的金额时,公平感才有可能影响集体行动潜在参与者的行为选择,如果两者相差很大,即使觉得自己参与而其他个体不参与集体行动是不公平的,仍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参与集体行动,即此时的公平感不会真正影响行为人的选择。公平相容约束对个体参与集体行动真正产生影响,就必须同时满足条件①和②;反过来,若同时满足条件①和②,个体参与集体行动与否的决策就必然受公平相容约束的影响,条件①和②缺一不可。

换言之,当不能同时满足条件①和②,个体参与集体行动就无需考虑公平相容约束。当满足下述条件③或④,个体参与集体行动就只需满足个体理性约束。

需指出的是,在条件①、②、③或④中的K和R,在不同个体间是有差异的,是不同个体各自主观认定的,这反映了个体公平感的异质性。

四、结语

集体行动理论的研究由来已久,但已有成果在解释众多的集体行动现象时仍有所欠缺。基于个体理性通过分析异质性个体策略互动过程来构建集体行动理论,在解释集体行动现象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现实中的一些集体行动现象,以及大量实验经济学的文献,为“公平诉求会影响经济行为”提供了依据。因此,把公平相容约束纳入到集体行动分析中,可对一些集体行动现象提供更符合现实的解释。但是,已有理论仍然对现实中很多集体行动的成败现象束手无策,需要进一步发展集体行动理论来提供更合理的解释。

我们的分析表明,当引入公平相容约束条件来构建集体行动理论时,以下几点必须予以考虑。首先,异质性个体假设是有局限的,在许多情况下个体间的异质性程度很低,此时同质性个体假设是不可避免的,面对同质性个体,以公平相容约束来解释现实中的集体行动将会面临难题。其次,在把公平相容硬约束纳入到现实中的集体行动分析时,必须以每个个体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而不能把一群个体抽象为一个个体,若把一群个体视为一个个体就可能掩盖了群体内个体对公平的追求,也即忽略了公平相容硬约束对群体内不同个体参与集体行动的重要影响;在公平相容硬约束下,如果组织者已经确立,那么集体行动的规模将决定于个体异质性程度的大小。最后,集体行动中个体的公平感是异质的而非同质的,同时,人们追求公平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从而致使集体行动中公平相容硬约束软化,也即现实中公平相容约束对个体参与集体行动的影响并不必然是严格的,公平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条件下才会真实地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只有充分考虑这几点,才能构建出能更合理地解释现实中各种集体行动现象的新理论。

注释:

①克雷普斯(2006)提出的方案是(8.99,1.01),认为B得到的最大收益是1美元,因此给其分配1.01美元就会接受。但事实上,由于在第二阶段B提出的方案必须给予A在1美分以上,因此B的最大收益是99美分,因而只要给其1美元即会让其接受A提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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