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改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争端论文,缺陷论文,机制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加入WTO已有两年多,为了妥善解决摩擦,进一步发展中国的对外贸易,有必要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文章对WTO体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初步探讨,指出目前这一机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1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是根据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阐明各项协定的内容,为保障缔约方享有根据有关协定产生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服务,并为多边贸易提供安全保证和可预见性。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和《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由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补偿与减让的中止、涉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国的特殊程序、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专家小组复审等环节构成。
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要更加完善和有效,具体表现为:①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的强制管辖权。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是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是WTO总理事会的另一种形式,有自己的议事规则与程序。DSB有权成立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 审议通过它们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并依照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或其他义务[1]。②规定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程序。不仅确定了由争端解决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而且明确了协议适用范围、专家小组和常设上诉机构的组成和职权,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期限,以及争端各方的权利与义务。③扩大了调整范围,提高了裁决效力。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方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和《谅解协议》所覆盖的各项协议的解释和适用所产生的争端。范围不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涉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等领域。④采用了“全体一致否决”的方式。只要不是全体一致反对,该特定的提议就算通过。由此,排除了一些势力较大的成员国以自身的力量阻抗专家小组报告通过的可能性,也大大地提高了处理争议的速度和效率[2]。
2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和改革建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吸收GATT 争端解决机制优点与经验的基础上又有很大的创新,对整个国际争端解决法的发展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但也存在许多的缺陷与不足,使得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完全按照当初的设想约束和规范成员的一切行为。要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就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一些看法,指出其缺陷并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2.1 缺陷
(1)机制仍受强权政治的影响。现在仍然有不少人坚持认为,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避免了美国的单边主义。由于WTO本身非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组织, 因此起决定作用的是各国的政治经济实力,WTO 争端解决机制就容易受实力强劲的大国影响。从1995年至1998年,美国发起了17次有关301系列法案的调查。 而小布什上台后,美国的单边主义更有抬头之势,2002年美国单边提高钢铁关税和增加农业补贴便是佐证。在1994年美国贸易代表将《马拉喀什协议》提请国会通过时所作的声明就提出了美国将保留使用301系列条款行使单边制裁及威胁的权利, 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只能是敢怒不敢言。只是欧盟在1998年为了反击美国对其香蕉贸易体制的攻击时,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对美国的301系列法案可能违规。但认为由于在美国国会决定执行乌拉圭回合协定时通过的美国《行政行动声明》中,美国301 系列法案的使用,并在美国随后对专家小组的声明中被确认,美国的这种违规行为可“逍遥法外”[3]1。这些事例明显体现了强权政治的影响。
(2)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沉重的负担。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来看,美国、欧盟等WTO主要发达成员最大限度地利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充分实现其WTO成员资格所产生的权益;而WTO成员中的发展中国家,由于贸易实力、 人才和财力的限制和在WTO中的日益边缘化,并不能有效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大多数时候,它们需要求助于收费昂贵的发达国家的法律机构。这大大降低了发展中国家起用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效率和意愿。而正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起用这个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方面存在着一个基础性的不平衡。截至2002年10月1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已受理案件268件。协商请示中,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提起的诉讼分别为172、85、11件,分别占64%、32%、4%。发达国家提起的案件占2/3,发展中国家提起的则为1/3[4]。由此可见,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还是发达国家维护其贸易利益,打开别国市场的工具,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3)制裁的有效性不足,缺乏对损害的补偿。争端最终的解决方案是对败诉方实行报复性制裁。当作为败诉方的发达国家不履行义务时,胜诉的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对其实施交叉报复。而实际上,国际贸易是以国家的经济实力为后盾的,有实力进行报复的总是那些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可以凭借其政治经济实力,达到威慑目的。而发展中国家的报复对发达国家几乎没有什么报复能力,尤其是当这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以外向型为主时更不可能。而且发展中国家通常也会考虑到诸多的经济之外的因素,例如政治、外交等而放弃了这种报复。所以,当败诉方不履行义务时,能够实施报复的事实上只能是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无法真正从中获利。相反为了弥补损失,有可能放弃已有的权利。
(4)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执法存在不公正性。 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经常要涉及对WTO条文的解释问题,或对协议中互相冲突的条款做出裁定。或许是巧合, 这些解释的结论通常是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或加强发达国家的权利。一个重要的相关案例是印度尼西亚汽车补贴案:印度尼西亚对使用本国产品提供了一些优惠,这在《补贴协议》是允许的,但专家小组通过迂回战术认为这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专家小组的最后意见是:尽管这项措施是一个协议认可的,但因违反另一个协议而不能允许的。但对美国301条款4款明确规定:“每个成员应确保其法律、法规、行政措施与附加条款的义务一致。”成员方被要求在1995年1月1日成为成员前修正自己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专家小组并没有要求美国执行这项强制性义务。
(5)执行期限过长。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对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较GATT的争端解决程序大大缩短了时间。但是,从向DSB提出诉讼开始,各个环节消耗的合理时间加总长达27个月。这个时间限制还赖于各成员、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的诚意遵守。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特别是对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拖延执法的约束机制。
著名的“香蕉案”从1995年10月4日到1999年4月19日,DSB授权美国的报复就长达43个月,而对另一投诉国厄瓜多尔的报复授权是在2002年5月18日, 历时就更是长达56个月。但是,商机往往一闪即逝。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即使最后公正的裁决下来,并且得到执行,对于一个国家,一个行业,尤其是那些对外部经济依赖性很强的发展中国家和部门而言影响显然是巨大而难以弥补的[3]275。
此外,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缺乏有关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条款,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一些行业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正。同时,又作出了很大的改进。但是,对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方面,却缺乏相应的条款。因此,对于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如果遇到有关这两个方面的相关纠纷就会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难以对此二者的纠纷进行公正裁决。因此,这不能不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大缺陷。
2.2 建议
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有效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或者说WTO争端解决机制不能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其权威性也不可能得以保证,也必将使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受到威胁。为此,针对上述缺陷,应采取一些相应的改进措施:
(1)禁止任何国家采取未经授权的单边措施。确保遵守规则的平等性。加强发展中国家报复制裁手段的有效性。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授权对发达国家采取报复措施的情况下,应有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联合报复的机制。
(2)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负担,增设损害赔偿责任。当发展中国家胜诉,而败诉方是发达国家时,发展中国家所花费的成本应由专家小组裁定后由错误的发达国家的一方支付。对发展中国家在争端持续期间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当专家小组和上诉法庭发现在案例中发达国家的某种措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损失,错误的发达国家一方应对受害的发展中国家赔偿,这种损失应追溯到从发达国家使用这种措施的时间算起。 这样既可以避免报复与报复制度对经济弱小国家的不公平性,又可维护WTO体制下来之不易的关税减、市场开放与贸易自由成果, 同时还可防止败诉方国内未实施违规行为的产业或企业遭受报复或交叉报复的损害。
(3)对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进行改革。专家小组的选派及其权限, 需要进行审慎的改革。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专家小组和公正性,对其权限也应有合理的限制,专家小组的裁定与建议,不能另外增加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增加常设上诉机构的人员数,使其能够在专业知识、区域分等方面更具有代表性,同时也可减轻各个成员的工作量。允许上诉机构对上诉案件进行先期评审,对那些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建议适当的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可以驳回上诉,以避免争端当事方把所有的争端都提起上诉程序,而导致争端久拖不结和上诉机构不堪重负。上诉机构不仅要对专家组报告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专家小组作出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还应对上诉所提到的涉及事实认定的问题进行审查,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辩明是非,解决[5]纠纷。
(4)对有关诉讼时间进行调整。从争端开始到最后裁定近30个月的时间,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太长了。应当按照使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投诉得到迅速处理的思路,对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时间表作出新的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应扩大法律技术援助的范围,使发展中国家无论作为投诉方还是被诉方,都能在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充分有效的援助,同时应努力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自己的WTO法律专家。
3 结语
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的,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充分认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并积极主动地提出一些改革建议,对于中国充分利用这一解决机制以维护中国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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