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文物保护的法治环境论文_胡琳

试论文物保护的法治环境论文_胡琳

武汉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湖北 武汉430024

摘要:数千年来我国文物观念几经变迁。我国近代文物保护法制化实现的过程,源于我国近代学术不断发展、文物观念的不断进步,正是科学考古学、地质学、新史学等学科的发展,才促使国人对文物逐渐有了正确认识,文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在学界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实现了文物保护的法制化。

关键词:文物保护;法治环境;措施

1文物保护的法治环境是文物保护的根本保障

法治环境是指全社会主张法律之治、依法而治所形成的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是社会管理趋向文明过程中所形成的制度化特征和必不可少的客观基础,是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维护、保障、促进、规范和巩固的作用,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保护的法治环境是社会法治环境的组成部分。文物是重要的社会文化资源,文物保护必须要有法治环境的根本保障。我国是五千年文明古国,文物作为社会资源十分丰富多彩。文物资源的社会属性十分明确,无论是地上文物、地下文物或水下文物,都为国家所有。故文物需要抢救性保护、专业性维护和群众性爱护,同样必须要有法治环境的根本保障。习近平主席在视察福建万寿岩旧石器时代洞穴遗址时,明确指出:“作为不可再生的珍贵历史文物,不仅属于我们,也属于后代子孙,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为了谋取眼前或局部利益而破坏全社会和后代的利益。”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科学等社会价值,使文物具有为社会服务、为千秋万代服务的开发与利用的资源价值。这种重要的社会地位与重要作用,如果没有法治保障是无法想象的,也是绝无可能的。

2文物保护的法治环境主要内涵

文物保护的法治环境是宏观性、综合性、客观性的一种体系,其主要内涵一是有完整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二是有全社会成员“文物保护,人人有责”的法治意识与社会氛围的高度形成;三是有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与综合治理的文物保护社会管理体系的完备建立。简而言之为法律法规体系、思想意识体系和执行管理体系。

2.1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则是良好文物保护法治环境的主要内涵。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应该包括国家的、地区的、单位的、公民的全方位和文物保护的全领域,让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仅没有遗漏和空子,而且还要随着客观实际的改变而不断修订与完善。新中国建立以来,1960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文物保护法》并先后做了多次修订。据《中国人大杂志》2013年第3期《法佑中国文物保护》一文中的数据,截至2012年,我国现行有效的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数量已达500余件,其中包括法律1件、行政法规5件、部门规章8件、国家标准六项、行业标准33项,法规性文件150余件,地方性法规80余件,地方政府规章20余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160余种,军事规章1件,加入有关国际公约4项。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总的来讲,我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还在建设之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缺乏专门的全国性法律进行保护,特别是一些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直接导致文物保护部门的文物执法力度不够,处理不妥,因此还需要不断健全与完善。

2.2思想意识体系

文物保护不是少数文物保护工作者的事,而是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文物保护的真正落实要靠全体公民文物保护意识的极大增强,从而形成“文物保护,人人有责”的全社会氛围。《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要落实这一条,就必须首先建立与完善思想意识体系,促使人们依法保护文物的思想观念先到位。习近平主席说“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如果人人都有了“像爱惜自己生命”一样保护好文物的思想意识,文物保护就会真正的全面落实。这就要求从多方面加强思想宣传工作,对各级领导干部、全国各族人民群众、全国的青少年和文物保护专业工作者分层次的进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教育、文物保护知识普及教育,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法律意识和观念。在对文物保护法律进行宣传时,不仅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传统媒体,更要充分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将文物保护的观念深深植根于每个人心中。

2.3执行管理体系

有了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还要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行机构和执行能力;要有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理的执行管理体系。这一执行管理体系要包括国家层面、地区层面、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文物合理利用等多层次、多方面,其执行管理的对象差异有别,难度不一,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化需求,必须有区别的、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备。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但因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批程序不包括文物保护部门这道程序,建设单位为减少审批带来的麻烦以及追求最大的利润,在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很多建设项目在规划部门获批后直接进入土建阶段,缺少了事前考古调查、勘探这一重要环节,致使一大批地下文物毁于挖掘机下。而文物破坏之后文物行政部门执行力较弱,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少、专业素养不高,加之文物保护法规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对文物违法行为处罚不力。对于文物行政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最终并没有强有力的行政追责制度进行监督和追究。所以说,文物保护工作是文物立法、文物执法、执法监督等多方面、多层次统一结合的整体工作。

3结论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是一个民族或国家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文明的“金色名片”。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现代化进程的加剧,保护文物成为各国政府共同的认知,制订和完善文物法规成为各国实现文物保护最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载体。我国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历史,真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却只有近百年的历史,而以正式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则更要晚些。

参考文献:

[1]纪庆芳.民国政府的文物保护政策初探.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6(1).

[2]江琳.从文化建设角度看近代中国的文物保护.历史教学,2016(9).

论文作者:胡琳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7年3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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